【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11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率17开税率11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率17开税率11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一、印花税方面
若一个合同中,存在多个不同税率项目,若分别记载,则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则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增值税混合销售
一并视主营业务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之特殊情形
涉及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则实质上依照兼营处理,即分别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同一工程项目,存在多种方式
我们来看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我公司同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个是适用税率3%清包工的合同,一个是适用税率9%的包工包料的合同,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对同一项目开具两个税率的发票吗?有没有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2021-03-17)
因您前提条件不清晰,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
【第2篇】工程税率11进项发票抵扣
2023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
11
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 0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解析】: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例】: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2非正常损失不提抵扣进项税额(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以及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例】: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两批货物,第一批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第二批货物在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因非常规的暴雨天气导致全部报废损失。上述第一批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批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23年12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货物支付进项税额0.6万,2023年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1000/(1200+1000)=0.27万。0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例】:d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买了一栋楼用于办公,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进项税额180万元,并已通过认证。但是2023年9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假设分20年计提,无残值。该不动产净值率=(2000-2000/20/12*12)/2000=9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80×95%=171(万元)。06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2.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减按1%优惠政策已延长至2023年。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9%。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9%。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9%。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9%、13%。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发票左上角有“收购”字样),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9%,根据发票金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3%。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3%、3%。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3%;但财税[2009]9号规定: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3%;但财税[2009]9号规定: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2.4 苗木等绿化物资,进项抵扣为9%、3%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的,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农产品免税销售发票,均可以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从流通领域购进的苗木,只有取得专票才能按票面抵扣,可能9%(一般纳税人),也可能3%(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小规模减按1%】。度川君注: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苗木,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你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计算抵扣,这个千万别搞错了。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局对于取得1%自开或代开的苗木专票,不能按财税〔2017〕37号文规定按9%计算抵扣,只能按票面税额抵扣,这个千万要注意了。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二手的机械设备时(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目前减按1%),按3%抵扣。同时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度川君注:外购机械设备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3%。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3%;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3.2.2 租赁机械(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取得建筑服务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9%、3%。度川君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提醒注意,这种发票既然按”建筑服务“开具,就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否则,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2、项目名称一级必须是”建筑服务“,如果开成租赁服务等,则视为开具有误,也不能正常使用。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度川君注:如果与建设方共用水电表产生的水电费,多地税务有答复,施工企业可以从建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并税前扣除。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6%。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9%。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目前减按1%】),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目前减按1%】)。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度川君注:公司购买的防疫物资、发放给员工的防疫用品,属于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9%,如果取得苗木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票面金额和9%税率计算抵扣;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23.1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分2年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3.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6%。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费 26.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26.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目前小规模取得的专用发票减按1%抵扣。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运输服务费 28.1 货运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为运送货物取得的运输费专用发票,按9%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自开或代开的专用发票,按3%抵扣,目前减按1%抵扣。28.2 客运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公司员工因公发生的国内车船、航空交通费用,按如下进行抵扣:28.2.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勾选认证抵扣。度川君注:2023年免征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如果取得这些服务的发票,可能是免费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28.2.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8.2.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8.2.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度川君注:1、目前3%调减至1%不影响旅客运输抵扣进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2023年第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车票抵扣进项税,必须同时满足:1)飞机票、火车票等为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才允许抵扣。2)报销人员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去境外出差报销的国际机票,不允许抵扣。4)用于生产业务所需;对于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5)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非公司抬头不允许抵扣。注意:■ 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显示“不征税”,不允许抵扣。28.3 自有车辆运输,进项抵扣税率为13%、5%公司自有运输车辆,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公司自有运输车辆支付的汽油柴油费,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税率为13%。为了便于大家学习记忆,度川君同时也准备了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第3篇】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作出调整。
下面列举纳税人问得较多的15个精华问题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23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5、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4篇】11%增值税税率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六)
1.1.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
1.1.1.1. 【归纳】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2.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1.2.1. 【归纳】出口照章征税的货物劳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限制出口)的货物劳务;二是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三是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
1.1.2.2.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1.1.2.2.1.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1.1.2.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1.1.2.3.1.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1.3.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1.1.3.1. 退税主体
1.1.3.1.1. 境外旅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1.1.3.2. 退税客体
1.1.3.2.1. 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禁、限品;规定的其他物品。
1.1.3.3.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同时符合)
1.1.3.3.1.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同人同日同店达500;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未启用;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新购;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随行。
1.1.3.4. 退税率和退税额
1.1.3.4.1. 2023年4月1日后,退税物品的退税率分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率为8%。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1.1.3.5. 退税方式
1.1.3.5.1.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退税;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只能通过银行转账退税。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六)
【第5篇】增值税11税率有哪些
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公告》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公告》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03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023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公告》明确了电子烟的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价格,进、出口政策等内容。
0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公告》明确,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等征管事项。《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
05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国务院令第755号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能解决企业什么问题?
现在大多数企业都运用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来解决缺少成本的问题,
用个体户解决缺少的成本问题,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操作是有风险的。主要就是事前和事后的区别,事前是个体户去做无票采购业务,再与我们企业进行业务往来;而事后个体户没做无票采购业务,与我们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很明显,事后用个体户解决成本问题就是虚开,业务不真实,而且往往会涉及资金回流。大多数企业缺少的成本是已经付款完成,但因为没取得有效的入账凭证,为了不缴纳虚高的所得税才成立个体户来填补缺失的成本,最后个体户的资金流向多半就是企业,当然风险很大了。
企业本身有缺少成本的业务,为什么不提前做好规划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务筹划。同样是成立个体户,事前规划后,业务流程就是真实的,不但可以节省税费,还没有涉税风险,为什么非要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来解决呢?
企业有500万缺少成本的业务,如果不处理,那么就需要缴纳125万的所得税。我们将这部分业务事前就分包给个体户,个体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0.6%-1.2%,现在增值税还能享受免征政策,500万的营业额只需要缴纳最低3万的税费。而如果我们是事后再来解决,有可能只需要缴纳3万的税费,但也有可能就是缴纳125万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加罚款,严重的甚至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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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税率11有哪些
编者按:2023年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列为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从2023年开始,我国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等七个省市已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共进行了4.3亿余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总交易额超100亿元。2023年12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2225家企业,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那么,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还有哪些疑难问题有待明确?本文结合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献与读者共同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债权、交易的性质与规则等,对确认纳税义务主体、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计税依据等税法基本要素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涉税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在民法上的属性和本质。
通说认为,“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 (容纳功能 )。首先,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概念,在《京都议定书》中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表述,即“碳排放权”。随后,该概念被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在国内法中予以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碳排放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其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准物权属性。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排污权也被纳入到准物权范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客体(环境容量),还是权利内容(环境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初始取得方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由政府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来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具有诸多相似,均为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应将其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尽管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中并未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但二氧化碳过高导致的环境破坏已经得到各国的认同,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二氧化碳为污染物)。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其所有权和他物权相分离。作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大气环境容量——仍属于“自然资源”的一种,所有权归于国家(《民法典》第250条)。但是,对于碳排放权权利人而言,其仍然享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尽管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仅规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但基于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担保物权也是应有之义。在明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后,对于其取得、转让等交易行为的税法分析具有更坚实的基础。
二、初始取得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这种分配机制类似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无偿)与出让(有偿)。因此,就企业初始取得碳排放权(配额)阶段根据分配方式存在不同涉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
从会计角度而言,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初始阶段,企业取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其能否给企业带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预期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从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原则来看,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通常应小于、等于其预计排放量,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正是由于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此阶段税会处理一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不属于企业所得,自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并不矛盾。
2023年第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前已述及,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阶段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因此不适用2023年第29号公告“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二)通过向政府购买有偿取得
尽管“有偿分配”这一初始取得方式目前并无规定,但一些问题的苗头已经出现。例如,取得政府有偿出售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款项是否含增值税?若取得后再出售的,如何进行进项抵扣?若取得后全部使用的,在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后如何抵扣?
尽管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但是可以从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进行开发建设或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涉税政策中进行参考、借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2023年4月1日起为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可以推测,政府有偿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会颁发相关权利凭证,但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取的价款中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初始阶段有偿取得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后再转让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企业取得后全部使用的,以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权利凭证、支付款项凭证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后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将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款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转让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一)转让方
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之前,企业发现因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方式导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前已述及,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资产应缴纳增值税,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为6%。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转让价款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是否应开具发票问题,经检索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机关已有明确回应: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成熟,一些涉税问题也会相应显露。例如,以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转让配额,价格明显偏低的,转让方是否面临纳税调整?若价格明显偏低的,其正当理由应当为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可以预见,国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会愈发完善、严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与税务部门亦会制定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以阻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受让方
对于受让方而言,涉税问题较为简单。受让方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摊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同时,对于受让碳排放权(配额)后再出售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不能选择进销差价进行简易计税。
对于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受让方的一项无形资产,在按照直线法摊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由于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与清缴一般以年为单位,因此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当年扣除。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以两个年度为期间进行分配,例如国家生态环境部《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就以两年为单位,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则摊销期为两年。
四、注销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前已述及,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一项“资产”,不作账务处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亦不作账务处理。这一阶段同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而对于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有偿购入碳排放权(配额)后自愿注销的,该碳排放权(配额)已经成为企业一项无形资产,等于企业自愿放弃资产,在税法上应定性为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从上述规定可知,若该项损失得以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公文(第十七条第五项),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表述“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出具相应公文仍需要后续文件进行规定。若具体规则出台并予以规定,则对于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购入的进项亦不符合上述七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因此,即便现行税收政策未对企业自愿注销碳排放权(配额)情况下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进项是否应转出进行规定,但可以推测无须进行转出。
小结:随着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概念的深入研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这种新型的经济行为如何征税也将愈发明朗。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仅允许碳排放权在国家规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那么作为准物权碳排放权的担保物权如何行使未有规定明确。同时,若企业破产,其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能否被执行、拍卖等也有待规定。本文的分析仅基于现有的政策及学者研究,本文推测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理,仍需要后续财税部门出台政策进行验证。
【第7篇】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11%税率
2022-12-06 09:18·查税宝
2023年12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表格说清楚。
业务
备注栏填写规定
政策依据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第(三)项
预付卡业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六条
差额征税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代办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点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暑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第8篇】增值税11%税率范围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及课税对象的相关规定,本期,老戴接下来和大家分享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调整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现行增值税执行三档税率,分别为13%、9%和6%。对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即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并退还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
而税率是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法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有哪些另有规定的情形呢?
1.销售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2.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含个人出租住房)的征收率为5%;
3.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按简易计税5%征收率计算纳税。
从规定中,我们都能看到,征收率一般情形下,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那么,这里有个问题留给大家,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什么征收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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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第9篇】11%的税率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举办2023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措施作了解读。以下为解读摘要: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必须要慎重。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斟酌平衡,几轮测算,在若干预研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等多种因素考虑,确定了此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体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有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
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23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四,申报表如何填写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同时兼顾政策实施后的效应分析工作,税务总局本着尽量不做大的调整的原则,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简并11%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下调
(一)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3%档低税率(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生活用品等),简并到11%税率中。(根据国务院4月份常务会议决定)
(二)2023年5月1日起,17%、11%两档税率下调为16%、10%。
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11%扣除率调减为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17%、11%两档也下调为11%、10%。
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8〕32号) (2023年4月4日)
(三)2023年4月1日起,16%、10%两档税率下调为13%、9%。
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16%、10%两档也下调为13%、9%。
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发布时间:3月20日)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
(一)3%征收率
除小规模纳税人外,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 (由原6%、4%简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电力、建筑材料、自来水、生物制品等)(由6%简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由4%简并)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5%征收率
特定项目:土地使用权销售、经营租赁,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服务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等;
另: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劳务公司:按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3%减按2%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相关文件: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6%、4%征收率简并为3%
三、现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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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11税率增值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6.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1)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7.进项税额=买价(金额)×相关税率
8.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9.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1.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4.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今天的干货就到这里啦,本篇干货都理解到吗?
【第12篇】发票税率11和17区别
发票和记账凭证是会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发票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凭证,而记账凭证则是将这些业务的发生记入会计账簿的凭证。本文将介绍发票和记账凭证的定义、种类、作用以及使用方法。
一、发票
1、定义
发票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凭证。发票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等信息。
2. 种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发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开具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2)普通发票:是我国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开具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3)电子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发票功能的电子化系统开具的发票。
(4)纸质发票:是指由印刷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和标准印刷制作的发票。
3. 作用发票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凭证,它具有以下作用:
(1)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作为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作为企业账务记录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
1、定义
记账凭证是将企业交易的发生记入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汇总凭证,其中原始凭证是商业交易中最初的记录,汇总凭证则是将多笔交易合并成一条记录。2. 种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记账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收款凭证:记录企业收到的各种款项。
(2)付款凭证:记录企业支付的各种款项。
(3)转账凭证:记录企业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
(4)收据凭证:记录企业收到的各种款项,并加盖收据章。3. 作用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它具有以下作用:(1)记录企业的业务交易和资金流向,为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依据。(2)明确账务处理的内容和方式,便于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和审核。(3)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账务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和漏洞。
三、发票和记账凭证的使用方法
1、发票的使用方法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及时开具发票并交给客户。
(2)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开具发票,并将其存档备查。
(3)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10日内开具。
(4)对于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3日内开具。
2. 记账凭证的使用方法
(1)在企业业务交易发生时,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原始凭证。
(2)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记录汇总凭证,并及时进行核算。
(3)要严格控制凭证的编制和审核,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要及时将凭证录入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和汇总。
总之,发票和记账凭证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发票是商业交易的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它们的正确使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使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一、基本税率:17%(一般纳税人)
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17%;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
二、低税率:
(一)11%的低税率
(二)6%的低税率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4篇】农产品收购税率11%
导读:在之前的农产品买价是不含税的,因为农产品是免增值税。那么如今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有很多的内容都已经变更,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解答详情!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
答:买价是含税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程序是怎样的?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上文小编也提到了很多的政策规定一直在变,我们会计学堂将要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会计内容!持续关注我们,将会学习更多!
【第15篇】不动产抵扣税率11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了解一下:
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机械使用费
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1、税率
税率(4种):13%;9%;6%;0%。
1、税率13%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9%
3、税率6%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