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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7 13:09:03 查看人数: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房屋租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第1篇】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交的的房产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1、交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提租金收入税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租赁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租金收入的税金应该放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主营业务,租赁租金的税金应该记到其他业务支出.

【第2篇】营改增房屋租赁税金

建筑施工行业内所说的工程机械租赁,其实包含两种:一种是干租,即只租机械不配备机手;一种是湿租,即租赁机械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从税务角度来说,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范畴。

前者是租赁业下的机械设备租赁,税务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2023年8月1日开始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税率为17%;后者是建筑业下的提供施工设备服务,税务上归属于其他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在2023年5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税率为11%;两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营改增对工程机械租赁行业有多少纳税影响?有什么应对方法?本文将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营改增前后机械租赁企业的税负和利润变化

对于外行人来说,可能不是太明白为什么国家说实施营改增,所有行业税负都只减不增。因为从表面来看,营改增令各行各业的税率提高不少。就拿工程机械租赁行业来讲,干租业务-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从5%提高到17%(2023年8月已实施营改增),提高比率高达12%;湿租业务-其他建筑劳务税率是从3%提高11%,提高比率也达9%。有这种误解,主要是大家对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的特点不是太了解。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价外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主要的区别,除了征税对象的不同,其关键的差别在于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即无论企业因为产生该项收入付出了多少成本,这个流转税企业都必须负担;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即企业取得收入所交的税金可以抵扣因取得该项收入付出的成本所交的税金,抵扣后有余额要交税,抵扣后是亏损不用交税;另一个主要差别在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所谓价内指的是按含税营业额计税;所谓价外指的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税。我们用一些简单的数据来说说营改增对干租业务,湿租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的纳税影响。

假设一家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收入是500万(含税),成本是350万,不考虑流转税的附加税费。

1、提供不配备机手的干租业务的纳税影响。

交纳营业税下的税负及利润情况:

(1)营业税=500*5%=25万元

(2)利润总额=500-350-25=100万

营改增后的税负及利润情况:

假设流转税的税负不变,则进项税额=500/1.17*17%-25=47.65万元,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成本为280.29万元(假设该可抵扣成本税率均为17%,47.65/17%=280.29万元),利润总额=500/1.17-(350-280.29*17%)=124.70万元;由上述计算可知,该租赁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等于47.75万元时,营改增后的税负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同时利润大于营改增以前。

2、提供配备机手的湿租业务。湿租业务成本除了常规的成本,还需要考虑机手的成本,我们假设该成本为50万(假设机手为公司的工队,无进项可抵扣)

交纳营业税下的税负及利润情况:

(1)营业税=500*3%=15万

(2)利润总额=500-15-350-50=85万

营改增后的税负及利润情况:

同样假设流转税的税负不变,则进项税额=500/1.11*11%-15=34.55万元,可以进项抵扣的成本为203.24万元(假设该可抵扣成本税率均为17%,34.55/17%=203.24万元),利润总额=500/1.11-(350-203.24*17%)-50=85;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等于34.55万元时,营改增后的税负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同时利润大于等于营改增以前。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影响。

营改增前,无论是从事干租业务还是湿租业务的设备租赁企业都没有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收入所缴纳的税费和实现的利润是一样的。营改增后,根据企业的收入规模,收入在500万以上的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收入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假设取得100万的收入,营改增前:干租业务营业税=100*5%=5万元,湿租业务营业税=100*3%=3万,营改增后增值税=100/1.03*3%=2.91万。

从上述简单粗糙的数据计算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的确是只减不增;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设备租赁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减少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二、营改增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客户)对工程机械租赁的选择。

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提供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因为无论该合作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能开出真实合法的发票即可,至于是什么类型的发票,或发票所含的税金是多少与施工企业都无关。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从营业额3%调整至销售额的1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

由于增值税是抵扣税制,而大部分的施工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他们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会优先考虑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供应商,否则其销项税缺少进项可抵,税负将大大提升。一部分的工程机械租赁企业为了避税,隐瞒收入,甘愿做“小”,而在营改增这个大环境下,作为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的工程机械租赁企业,要不就能在价格上有绝对的优势,要不就逼着自己做大做强,否则被大型的机械租赁企业吞噬将是大势所趋。

三、营改增对工程机械租赁企业选择供应商的影响。

1、对工程机械“干租”企业的影响。

设备租赁企业的干租业务增值税进项的抵扣主要依靠购置新设备及设 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的进项税。对于已成立和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设备租赁企业来说,用于出租的工程机械的配备基本齐全,由于多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并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营改增后在设备的购进方面的进项抵扣部分有限,其进项抵扣多数来自于设备的维修保养。

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的进项抵扣主要是是日常维修配件的购买或机械大修理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小的配件供应商通常价格较低,但一般都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票,导致进项不可抵;能提供增值税专票的企业,配件价格都较高,企业的维修费用因而大幅增加。

假设租赁公司的”干租“业务收取每天1200元/天的租赁费,可取得专票的维修成本为300元/天,不可取得专票的维修成本为250元/天,不考虑其他的抵扣因素,可取得专票的应纳税额为1200/1.17*17%-300/1.17*17%=130.79元,利润为1200/1.17-300/1.17=769.23元;不可取得专票的应纳税额为1200/1.17*17%=174.36元,利润为 1200/1.17-250=775.64元;在配件价格差异不是太大的情况下,选择同样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要比选择个体或小规模要干租企业要更有利。

事隔两年多的全面营改增似乎与从事干租业务的设备企业关系不大,事实上不然,各行各业均投入到营改增的大流中,这意味着设备租赁企业的费用进项抵扣的范围加大,例如场地的租赁费用、物业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进项,也算是设备租赁企业的一次“税收减负”。

2、对工程机械的”湿租“企业的影响

从事“湿租”业务的设备租赁企业,与从事“干租”业务的企业相比,费用的主要构成除了机械设备本身的成本、维修保养的成本,还有配备机手的人工成本。通常提供“湿租”业务的租赁企业机手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租赁企业自己组建的机手团队,由租赁企业发工资,买社保,包括各种人员管理成本,这种机手的人工成本无进项可抵;二是租赁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聘机手,由劳务公司开出发票,这种方式下只要劳务公司能开出的增值税专票,则进项可抵;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临时招聘农民工,按租赁天数支付农民工劳务费,这种方式同样无进项可抵。

假设租赁企业都是收取每天2000元/台班(含税)的租赁费,每天的维修成本为300元(取得专票),人工成本按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都是1000元,第三种方式下成本只需800元,不考虑公司其他的进项抵扣,则第一种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000/1.11*11%-300/1.17*17%=154.61元,利润为2000/1.11-300/1.17-1000=545.39元;第二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1.11*11%-300/1.17*17%-1000/1.06*6%=98.01元,利润为2000/1.11-300/1.17-1000/1.06=601.99元;第三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1.11*11%-300/1.17*17%=154.61元,利润为2000/1.11-300/1.17-800=745.39元。

由上述假设可知,通过劳务公司招聘机手的方式下第二种方式下最节税;通过招聘农民工的方式利润最高。这样看来,临时招聘劳民工的方式仿佛是最好的方式,税负与自带机手的情况持平,利润高出其他两种方式达20%。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临时招聘的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导致上岗操作机械的时候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设备租赁企业因此发生诸多后续管理成本、赔偿成本;另外支付给农民工的费用,如果直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必须代扣代缴个税,毫无疑问这个税收成本还是由企业负担;其二就是通过一些替代发票来冲销这方面的费用,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从事“湿租”业务的企业,目光要放远,不能单从短期的纳税成本和利润所得去考虑机手成本的,应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关系。

四、营改增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的应对方法

面对营改增,工程机械租赁行业如何把因税率提高而产生的纳税影响降到最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

1、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这就决定了工程机械租赁行业应该在综合考虑价格和税负的前提下,更多地选择有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2、加快设备的更新换代。由于大多数的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在营改增以前设备配置已经基本齐全,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机械的更新换代非常落后。一些老旧的工程机械维修成本高企。加快设备的更新速度,第一可以提升出租机械的竞争力;二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老旧机械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第三是从正规厂家购置资产,除了能够得到较大进项税额抵扣,以后资产处置价格更有保证。

3、开票与收款尽量同步。因为先开发票,必先报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期。因建筑施工行业特殊性,其款项结算周期一般较长,因此建议租赁企业不要超前开出发票,尽量做到票款时间能够同步。

4、从事湿租业务的设备租赁公司机手配备可通过向人力资源公司购买。因无论是公司自身雇佣机手支付的工资薪金,或是临时找来的农民工支付的劳务费,都没有直接向人力资源公司直接购买劳务人员的服务来得好,既能减少企业直接的人员管理成本,又能取得合法的票据,支付的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用于抵扣,无疑给公司减轻了税务负担。

5、谈判合同要注意双方所谈的价款是否含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含税价和不含税家差异较大,在与施工企业进行合同谈判时,要明确双方所谈价格是否含税,避免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3篇】房屋租赁收入营改增后

问 :某公司建造了一个大型冻库,除了本公司储存货物外,也代客贮放货物,按所贮放货物的时间收取一定费用。请问,某公司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增值税,是否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租赁收入 12%缴纳房产税?

答 :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和仓储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征税范围。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还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

一、二者性质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

二、合同对象要求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三、合同权力义务不同。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由此可见,某公司代客贮放并代为保管,属于“仓储服务”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应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冻库属于房屋范畴,某公司应当按房屋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财税专家简介: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3个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收入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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