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辅导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辅导期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辅导期纳税人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包括: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大白菜注:从这里可以看出,两类商贸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骗取出口退税的;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的期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
3、辅导期的坑爹事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本月认证的进项发票,本月不能使用,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农产品发票),一般是下月才能生效使用,因此须提前认证,提前谋划。
4、辅导期企业一般要核定每月发票用量,正常情况下辅导期内只能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辅导期企业最高开票限限额10万元)且每月最高用量为25份,如果月25份不能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时,要按照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含税)依3%的征收率预征税款。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转正与重新进入辅导期:①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大白菜注:不用作转正申请手续)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项税额。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大白菜注:不是应交增值税下级科目),
贷:相关科目。
(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2篇】纳税人辅导期
一、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骗取出口退税的;(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辅导期管理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办法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3、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4、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5、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6、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3篇】辅导期纳税人管理
11月进入一般纳税人申报期了,会计朋友们大部分知道每个月怎么申报抵扣进项发票了,但也有一些新朋友说,她家是10月新成立的单位,属于辅导期纳税人,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和其他一般纳税人正常抵扣吗,还是不一样呢?
首先我先和大家解释一下,辅导期纳税人的定义。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潘她家公司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所以实行纳税辅导期。接下来回到上文问题,辅导期纳税人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和其他一般纳税人正常抵扣吗?
不是哦,是隔月抵扣的!
政策依据: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小潘公司是10月起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0月份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11月申报(所属期10月)怎么操作呢?
a. 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并勾选这张发票在10月所属期,并确认。
b. 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数据准备区导入,发票数据会体现26栏及35栏。
c. 等到12月申报(11月所属期)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手动填写第3栏。
这样就操作好了。
tips: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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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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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23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3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23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3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23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23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23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第5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第6篇】一般纳税人免辅导期
问:墨子老师,您好!现在国家出台对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请问我是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款延缓缴纳呢?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其中,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所以,贵公司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属于制造业,并且年销售额符合上述中小微企业条件,即可享受税费延缓的政策。
【第7篇】2023年辅导期的纳税人
相信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过你听说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吗?它与一般纳税人又有什么区别呢?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就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简单来说,这个辅导期就是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那段时间。企业想成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那么哪些企业需要进入辅导期呢?
第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又有人要问了,那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期限是多长呢?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呢?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下月抵扣”,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票没有限制,以每月最大限度为准;另外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说了这么多,你们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了解了吗?今天分享到此结束,我们再聊!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简单聊777
【第8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对部分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一大特色,笔者结合自身基层实际税务管理工作经历,对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政策进行了粗浅思考,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辅导期管理的相关文件
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主要文件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税务总局今第43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该政策出台的相关背景如下: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已废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自2023年3月20日起执行。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问题及建议
(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的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制定时间为2023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时原注册资本为实缴制,当前注册资本早已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并不16需要真正缴款到银行账户,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注23册资本来规避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而且3022号令中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已修改为43号令的第十一条,最大的变化是并没有明确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归为税收遵从度低的纳税人,而是以“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带而过,但文件至今仍未出台。尽管《增值税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仍未废止,但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均是对已作废22号令的细化。现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新办税务登记套餐中辅导期相关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严格而言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二)稽查部门结案后纳入辅导期管理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10)40号文件,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需要纳入辅导期管理,由于该文件发布时间较早,第四条第(-)项“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应纳税额”并没有明确是纳税人的全部税种应纳税额还是增值税应纳税额,此为问题一;第(三)项“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此为问题二。对于这两条内容,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以文件形式明确以上两项内容的具体范围,并且对金三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完善,由系统自动判断稽查案件纳税人是否需纳入辅导期管理,消除基层税务干部因计算判断错制误导致的执法风险。
(三)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税款的问题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笔者发现金三系统已在8月份时进行了改进,对d级纳税人和辅导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系统计算,并在发票领用模块设置了预缴税款的强制监控,减少了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量,降低了操作错误风险。但是笔者发现,辅导期纳税人若上月有剩余发票且当月开具了发票,即使是当月第一次领购发票也提示需要按照不含税开票额的3%预缴税款,与文件规定内容并不相符,建议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第9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多长时间
导读: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需要次月才能进行抵扣,具体是怎么进行抵扣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这个方面的处理方法,欢迎点击阅读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如下: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1)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及帐务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具体处理如下:
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借方余额,说明本月进项大于销项,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金,这时不需要做帐务处理,留待下月继续抵扣。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贷方余额,为当月应交纳增值税,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初10日内缴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其实际工作中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做进项抵扣唯一的区别就是正常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辅导期的当月认证下月抵扣,同时在科目设置上多设置一个待抵扣进项税科目。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
【第10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申报表
11月进入一般纳税人申报期了,会计朋友们大部分知道每个月怎么申报抵扣进项发票了,但也有一些新朋友说,她家是10月新成立的单位,属于辅导期纳税人,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和其他一般纳税人正常抵扣吗,还是不一样呢?
首先我先和大家解释一下,辅导期纳税人的定义。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潘她家公司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所以实行纳税辅导期。接下来回到上文问题,辅导期纳税人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和其他一般纳税人正常抵扣吗?
不是哦,是隔月抵扣的!
政策依据: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小潘公司是10月起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0月份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11月申报(所属期10月)怎么操作呢?
a. 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并勾选这张发票在10月所属期,并确认。
b. 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数据准备区导入,发票数据会体现26栏及35栏。
c. 等到12月申报(11月所属期)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手动填写第3栏。
这样就操作好了。
tips: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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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一)与管理层的沟通 当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证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时,尽快提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关注这一事项是很重要的。通常情况下,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至少要比涉嫌舞弊人员高出一个级别。
(二)与治理层的沟通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其他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将此类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三)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1.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2.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 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含义和分类(★)
(一) 违反法律法 规的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 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被审计单位进行的或以被审计单位名义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治理层或员工代表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包括:治理层、管理层或员工实施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当个人行为。
(二) 违反法律法 规的分类
第一类法律法规:通常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 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类法律法规: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法规: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遵守这些法律 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 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责任、绝对保证)
【第12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
今天后台有个粉丝提问留言:我公司目前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采购生产用的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认证了,但是税管员告知说无法抵扣,请问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真的无法抵扣进项税吗?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辅导期的 一般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都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限一般为半年, 在辅导期期间主要核实企业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或者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辅导期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出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给纳税人。
所以,辅导期纳税人并不是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是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13篇】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就是虽得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一般有六个月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才能自己领发票,自己开票。
辅导期管理期限
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纳税信用d级虽然没有单独明确辅导期期限,但是根据规定d级评价保留2年(提醒: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同时规定d级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按照辅导期办理。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和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在相应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内直接判为d级!因此,纳税人有必要注意纳税行为,不要成为d级纳税人或者非正常户,否则将“连坐”。
(一)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具体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但是,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商贸企业需要符合规定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必须是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和新开设并登记一般纳税人。
(二)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第4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外,均符合直接判定为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情形,因此,这类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可以并应该按照d类管理办法。
(三)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发票限版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取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可以理解为即只降不升;
2.发票限量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实际就是,按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期限内手头最多保留25份空白专用发票。
3.预缴管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即辅导期内,每个月第一次领用专用发票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当月内之后每次领用时需要按照上一次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可在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有余额的,结转下期抵减。直到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将预缴抵减仍有余额的部分,才可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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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在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被认定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所以有3个月的辅导期管理,那么对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与其他企业有何区别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十二条规定,处于辅导期管理纳税人进项税额需进行交叉稽核比对,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显示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体现在本月认证进项税额下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递延一个月。 以福建省为例,介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填报具体操作流程: 8月公司未发生收入,取得3张进项发票金额181,600.00元,税额23,608.00元,根据管理办法本期进项金额应该填在增值税申报附表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同时填写“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第“35栏”填写本期认证发票。如下图所示:
9月公司取得收入,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查签处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其显示8月认证的3张进项发票均通过,10月申报期申报所属期9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报方式如下:第“3栏”填写8月认证未抵扣数据,第“12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合计,填写后增值税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自动跳出,进项税额即可抵扣。如下图所示:
账务处理如下: 8月认证未抵扣的税额,应当填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9月可以申报抵扣时,将这笔进项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注意事项:因处于辅导期管理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性,所以企业应要有留底进项税额,或者推延一个月开出销售发票,保证进项税额足够抵扣,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费问题。
【第15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