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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1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30 12:53:01 查看人数: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防范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第1篇】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专项试点,积极探索“信用+风险”的新型管理方式。即根据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对低、中、高风险实行差异化管理,构建动态立体风险管理体系。

“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税务部门有方向、有重点地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扫描监管。”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副局长唐俊介绍。“我们近期针对部分企业出现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发票管理出现错误等5个方面进行了风险指标预警,对47户企业及时进行风险提醒,并及时辅导企业进行纠错和更正,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

“接到税务部门的风险提醒信息,我们才发现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发票开错了,还好及时收到了税务部门提醒,辅导我们及时纠错。”六盘水高新区某汽销企业财务负责人王会计感受到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温度。

据悉,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还全面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深入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规范并简化办理程序、通过书面承诺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2023年以来共对超过800户(次)次纳税人实施“首违不罚”,为纳税人减轻负担6万余元,让税务执法更具“温度”。

通讯员:蒲翔 李双双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蒙光昌

三审:刘云冰

【第2篇】税收风险如何防范

著名的政治家和文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金税四期是税务部门信息化系统基础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将于政府多个部门信息共享,对所有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等进行“互联网+大数据”的风险管理

搭建个人所得税信息云平台,将来自不同部门的纳税人身份、单位、家庭、个人收入等数据一体融合,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实现了从“人找数”填报到“数找人”确认的转变。

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必然趋势。投机取巧的方法终究会纸包不住火。如何防范??注意以下:

1.企业中存在私户转账一定要尽快杜绝 !

企业在处理账务的过程中要做到规范准确。公私账一定要区分开来,公账只能用于企业经营正常申报纳税。法律风险相对可控。民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企业的合规程度。如果公账与私账收付款无法避免,也应当降低违规的操作。

2.股东通过借款来减少账面利润,躲避债务偷税漏税等行为不要再做。

如果股东确实有合理合法合规的需求向企业借款的,在借款之前要召开股东会议,写好借款协议,注明资金的来龙去脉等,并且表明何时归还。

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要注意。

首先不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需要强化内控建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来严格约束各个部门需要开票人员,涉票风险防范需要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其次,企业也不要为了多抵税,恶意降低企业税负,非法获得跟自己经济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最后,一定要取得合法、正规的发票,杜绝不合规发票入账。

4.企业老板要求财务人员做假账。

做假账最终只会对企业和老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一旦稽查会影响企业及法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上了黑名单以后再想创办企业或者持续经营就很难。

5.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企业。

一些为了能快速上市的企业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来达到其目的。虚增收入就会伴随发票的虚开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还是应该时刻做到实事求是,合法合规达到企业的良性经营。

6.隐匿部分库存的企业。

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差异分析,金税四期上线后也会对企业的库存更加透明化,企业进销存税务机关可能比你们还清楚,如 果账实不符一定要及时查漏补缺,管理好企业库存定期进行库存,并为实际帐户制作差异分析表,以避免实际库存不一致。

7.企业的社保也要更加规范。

以前存在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就不缴纳、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的赶紧开始整顿。现在社保入税对社保的监管越加严格,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社保。

8.以虚增人头、大量零申报等手段来达到的企业少缴或者不缴个税开始清理。

金税四期的系统升级,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国家的“监管之网”是织的越来越密。此时企业只要紧跟政策,做到数据真实,按时申报纳税,合法合规,无论政策如何变化都不会对我们造成影响也没有后顾之忧。即使大数据及查到异常也不用担心。

重点说明 企业合理避税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灵活用工、园区经济、做合理合法的税筹规划等等,都可以尽量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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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新政策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通知》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二是明确了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异常情形及适用政策。《通知》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被查出后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4种情况是: 第一,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 第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第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第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2023年1月1日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23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是强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对这些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此外,《通知》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第4篇】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思考

摘要:

政府审计风险伴随着政府审计的全过程,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过程中,首先要能正确识别出政府审计的范围以及政府审计风险,其次要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找出合理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政府审计;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越来越复杂,政府审计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审计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所谓政府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因为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不当,导致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或者实施不恰当的处罚,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受到批评、质疑甚至是受到起诉等损失的可能性。如何防范和控制政府审计风险,已经成为政府审计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关键。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1、审计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审计经费和人事安排不独立政府审计的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的工资都是来自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的任免主要是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样一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和作为审计对象的政府机构产生了利益相关的关系。在进行审计活动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就不得不考虑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关系,其独立性和话语权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2)存在行政违规干预我国政府审计的模式是独立性比较低的行政模式,政府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使得行政干预审计结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地方审计机关会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诸多束缚和干预。2、审计环境的影响政府审计的风险也会受到审计环境的影响。审计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在经济环境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政府依然对经济活动有着较大的控制权,在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过程中,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都给政府审计带来了比较大的风险。在社会环境方面,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比较淡薄以及社会大众对政府审计不太了解的现状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法律环境方面,我国关于政府审计的立法工作还不够健全。同时,我国的法律大环境也还有一些问题。

(二)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1、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信负责。如果审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而是在实际工作中敷衍塞责、偷懒怠工、以权谋私,就会导致审计风险更容易发生。2、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欠缺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能包括对审计对象的经济监督、评价和处罚。所以政府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具备一般的会计、审计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了解法律、税务、国家政策、计算机等一系列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精准的判断能力。当审计人员能力欠缺时,容易忽略重要线索或者做出错误判断,这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发生。3、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很多政府审计人员都认为只要按照审计程序工作就不会发生审计风险。因为都属于国家机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审计处罚的落实度不高,审计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所以,在几乎没有审计风险发生案例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这反而会引发潜在的风险发生。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改革政府审计体制在当前行政型审计体制下,提高审计机关独立性的措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改变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经费来源应由当前的本级政府财政划拨转变为上级审计部门垂直划拨。同时,审计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选拔也由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避免和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同级政府部门产生利益关系,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不被行政干预所干扰,能独立地得出真实可信的审计结果。2、引入政府审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让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接受其他部门的监察或者设立一个专门监督和评价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部门,并形成规章制度,以此来提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完善审计结果的公开披露机制,减少其他政府部门对审计机关披露审计工作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干预。现阶段,我国政府采用的异地审计的方法也可以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改善政府审计环境改善审计环境主要从经济、法律和社会三个方面着手。经济上,国家要努力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同时要加快国企改革的进程,使其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上,要健全和完善审计法规体系。社会上,要大力普及政府审计的相关知识,使社会大众可以正确认识政府审计的作用和职能,并且能对政府审计进行合理的监督。

(三)构建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有力的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可以提高审计机构工作的质量,进而减少舞弊,控制审计风险。构建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首先要在审计机构内部建立一整套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辅以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风险意识。其次是要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审计过程中的错误及时发现和解决。

(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政府审计队伍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审计人员的选拔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核方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录取。第二,对现有审计人员要加强教育工作。审计机关要经常开展知识讲座,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并学习新的审计知识和审计方法。同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在实际中客观公正,独立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第三,引进相关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现有的审计队伍,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审计队伍。

三、总结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群体对政府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审计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很棘手的问题,使得政府审计风险依然比较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有利于减少政府审计风险的积极因素。政府部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该共同努力,找到政府审计风险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减小政府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常丽.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评析[j].审计研究,2005(02).

[2]蔡春,赵莎等著.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3]南京市审计局课题组.我国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及其规制研究[j].审计研究新视角,2008(01).

[4]蔡利,马可哪呐.政府审计与国企治理效率——基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4(06).

[5]高联民.我国政府审计风险及防范[j].审计与理财,2010(10).

作者:苏桂宾 姬霖 单位: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第5篇】国地税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1、利好方面

便利纳税,避免多头跑(联合办公)

政策统一,避免执行口径混乱: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地税由之前的不同,合并之后统一

减少稽查,彻底避免重复检查

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利空”方面

税务风险扩散化:税务系统内部之间数据交换非常频繁

税务风险实时化:税务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税务惩戒机制社会化

(1)税务晒名单

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②、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合惩戒(纳税d级信用后果)

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③、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④、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⑤、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⑦、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3、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金税三期(大数据)

4、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

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不属于金三系统;之前的系统只能抓取数字信息,不识别汉字信息,现在汉字用数字编码,便可以识别汉字。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1、放弃偷漏税的想法,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与老板积极沟通,丑话说前头:该缴纳的老老实实缴纳,该节省的不折不扣节省

先行建立自己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1)财务税务指标建立

(2)积极向业务前端积极打点,预先干预,建立流程制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投融资、业务切换迁移

2、合法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关注税法

借助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帮助

简单介绍

(1)企业规模变小一点

(2)商业模式复杂一点

【第6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口径,结合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的各种涉税风险,针对企业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税金负担、代持股份协议、公司简易注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个税的扣缴与申报、财政补助的获取与纳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等经营环节和关键业务,梳理其中隐含的各项涉税风险,逐一解读风险背后的法理、法规,揭示引发风险的源头,并给予防范措施和建议。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核心税种的法律规范,将税收规定融入到企业经营环节,形成实用性强、结构紧凑的内容体系。

本期学习附带大量案例,以强化实用及落地操作的效果。同时就外部用工政策及票据获取渠道风险分析、个人津补贴及福利纳税争议、工程挂靠的税务管理、股东分红问题等多项热点话题展开分析,并且开设“现场答疑”以解决大家经营中独有的问题,协助大家做好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

课程内容

一、销售(服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如何约定

(三)掌握价外费用计税规则,避免多缴冤枉税

(四)从折扣到代金券,企业营销措施中隐含的税金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外观主义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约定所有税金由对方承担,是否可行

(二)司法拍卖引发的税收难题

(三)代持股份,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公司注销,税务问题并非万事大吉

(五)施工挂靠,五大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三、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部门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免责范畴

(三)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责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

(一)免税的保险费、免税的津补贴以及免税的福利费,实务中如何把握政策

(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热点问题

(三)外部用工票据常见获取的五种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财政补贴的全税种处理

(一)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二)如何区分应税的财政补贴与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三)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四)政府补贴、政府免税,政策风险大不相同

(五)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税务问题

(一)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三)房抵工程款后二次处置未足额缴税的风险与纳税规划

(四)房产税的常见的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

(五)土地使用税常见的涉税风险

七、企业融资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利率限制

(二)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债资比限制

(三)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四)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六)非典型性担保的税务处理

八、投资行为内涵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技巧

(一)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的权衡

(二)非货币出资的税负与政策解读

(三)不公允出资是否可行

主讲专家

李刚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李老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讲授的内容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这一点深受学员认可。

【第7篇】建筑业税收风险防范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建安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加之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涉税风险度高,我们总结了以下建筑行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以帮助企业应对增值税疑难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有交易但开具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建筑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

(一)对外虚开发票风险。包括为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为虚增收入而虚开发票,为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发票等情况。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建安企业总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20%~30%,材料成本占据60%,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在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的诱惑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一要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金额大小、虚开普通发票份数达到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对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还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认真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收到发票后,及时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真伪;核实供应商信息,可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了解对方企业的工商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登记状态、变更信息(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信息变更)、抵押出质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违法信息、抽检抽查信息、企业年报的公示情况。交易中,建议非现金付款,做到有迹可循;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对方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如果在后续发现发票有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落实企业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规定财务、采购、销售等经办人员的审核责任,明确违责后果。

二、税目适用错误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它的税目是建筑服务。如果错误将建筑服务税目与其他增值税税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还会因此选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分类编码)导致发票不合法。建筑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例如开发票时输入工程进度款,选择分类编码“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我们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如果选错了编码,会形成错票,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下是易与建筑服务相混淆的税目,应以关注。

(一)电信安装服务,税目不是电信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三)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四)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

(五)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六)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七)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八)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九)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

(十)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十一)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

(十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

税目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来判断,举个例子,甲建筑公司为市政工程提供植物种植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同时提供植物养护,这里的植物养护税目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还是其他建筑服务?

答案是其他建筑服务。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为了保证绿植存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植物养护。工程期间植物养护收费是工程造价一部分,此时的植物养护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适用10%的税率?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质保期内园林绿化公司必须保证绿植存活,死亡必须补种。这种在质保期发生的养护费由于含在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里,植物养护也是属于园林绿化工程,税目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在质保期结束,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才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当然对于苗圃等植物养护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此时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但要注意不能够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本案例中如果是单独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

三、计税方法选择错误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不变。部分企业计税方法选择错误,将一般计税的用成了简易计税,造成税率适用错误,造成少缴增值税。或者将应采用简易计税的用成了一般计税,造成对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合法。

(一)应适用的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存在的风险是上述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四、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

建安企业在进项抵扣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了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建筑业中最常见的是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时,把握一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是正列举,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可以正常抵扣。

(二)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运用下面的公式进行正确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这个公式的理解,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进项税额能不能划分清楚,如果能够准确划分出来简易、一般计税各用了多少,用于一般计税的可直接抵扣,用于简易的不能抵扣,就不需要计算分摊了;如果不能划分,才需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不能按其他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三是这个规定了沿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清算的概念,对按月转出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按年进行清算,有差异的话要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不清算。

五、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不同,兼营指纳税人同时有两项或多项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常只要是具有关联性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的一般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业有关的三种情形:

(一)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安企业可能存在销售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同样可能存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但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形,这样对于安装服务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需要从高按13%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可能会存在部分企业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六、不能准确核算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有两种核算方式:

(一)总额法

工程的结算款包含甲供材。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例如2023年6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1000万元,发包方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上皆为不含税价。

1.甲方销售钢材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应付账款 464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

(2)乙方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贷:应收帐款 464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贷:应付账款 1100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1100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二)净额法

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上皆为不含税价。

1.甲方不确认钢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双方账务处理:

甲方: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应付账款 660

(2)乙方假设选择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 660

贷:工程结算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甲供材重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七、差额纳税不符合规定

差额纳税是指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对一般计税进行了差额纳税

营改增以后,虽然全行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文件规定的是简易计税可以差额扣除,由于一般计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因此一般计税是不能够差额扣除的,只是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分包款,建安企业应注意不能在申报时对一般计税项目进行差额扣除。

(二)预缴时跨项目扣除了分包款

建安企业应按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项目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但仍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业在预缴时跨项目差额扣除分包款的情况。例如,a、b两个项目都是简易计税项目,a项目没有对外分包,当月取得工程款收入100万元,b项目因为没有与业主结算,暂没有取得工程收入,但支付了分包款40万元,预缴时a项目不能够扣除b项目的分包款。预缴时为什么允许扣除分包款,理由是分包款本身已经有预缴,如果不从价款中扣除,就会造成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对项目加以区分,企业很可能将其他项目的分包款都纳入本项目进行扣除,减少预缴税额,同时也给各地财政收入带来了交叉影响,所以需要分项目预缴。但是申报时可以扣除,因为申报是按企业申报,而预缴是分项目预缴的,这是申报和预缴的区别所在。

(三)未按规定留存简易计税备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文件虽然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但以下证明材料仍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四)差额扣除凭证不合法

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自2023年1月1日起,主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八、不能准确核算人工成本

建安企业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自有工人模式,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都可以比照自有工人处理。自有工人工资,无法抵扣进项,也无法差额扣除。第二种用工模式是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被派遣员工与建筑企业只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有劳动关系但没有用工关系。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可以差额计税的,建安企业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实质上是劳务派遣费扣除掉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以后的金额。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不能够差额纳税。

举个例子,a是一家建筑企业,2023年7月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这200万元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三险一金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20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种用工模式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业务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业务的多层多方建设,分包业务可以差额扣除。

举个例子,a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本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属于甲供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将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b公司。2023年6月,a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a公司应纳税额=(1000-200)/1.03×3%=23.3万元。

1.a公司办理结算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3

2.发生分包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

3.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并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5.83

贷:工程施工 5.83

4.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23.3

贷:银行存款 23.3

上述三种用工方式,自有工人工资,按照工资表扣除,无法抵扣进项,也无法差额扣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能够差额扣除,并且取得的进项发票税额并不是总的派遣费,仅是派遣费中的管理费部分,不含交给派遣公司用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业混淆三种用工模式,尤其是将劳务派遣当作是劳务分包,对劳务派遣费用也在收入中进行了差额扣减,造成少缴增值税。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经济实质完全不同,其在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判断错误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影响。甚至有企业借劳务外包的名义逃避工资总额监管、税收征管和坐支套支现金滥发工资外收入等。

九、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关于建筑业税款预缴有两个重要的文件,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另一个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8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市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把上述两个文件总结下: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不论是跨市跨省项目还是当地项目都需要预缴,同一地级市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市跨省项目在项目发生地预缴。

举个例子,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建筑企业到北京市朝阳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朝阳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海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朝阳区项目进度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不需要在朝阳区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海淀区税务局申报纳税;即同一地级市内项目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再举个例子,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建筑企业到天津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进度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也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即跨市跨省项目纳税地点在项目所在地。

十、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少计收入、隐瞒收入

1.向分包工程企业收取分管管理费,未计入收入。

某些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分包款项的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管理费,直接冲减“工程施工”成本,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的风险。

2.处置下脚料收入,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部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建筑材料下脚料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3.收取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收入与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部分建安企业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收到垫资施工利息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部分企业存在垫资从事工程施工收到对方付给的利息,未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而是红字冲减财务费用,少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二)未按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部分建安企业以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建建税及附加,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行业来说,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主要是指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第二种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第三种,如果没有约定哪天取得销售款就是服务完成的当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天。第四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开具了发票,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项,都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开票——收款——合同——完工这样一个孰早顺序来确认的,先开票的按开票时间,没有开票的已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按收款时间,没有收款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才是工程服务完成当天。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部分建安企业存在随意签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二是部分建安企业不收款不做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就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举个例子,浙江乙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向安徽的甲公司提供一项建筑服务,是甲供工程,假设开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为1000万元,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乙建筑公司把其中300万元的项目分包给丙公司,结算并支付分包款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乙公司自建部分成本为500万元。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是发包方,乙公司是总承包方,丙公司是分包方。站在乙公司角度进行帐务处理。

1.乙公司发生自建部分的施工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2.分包工程结算,收到分包方丙公司开具的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贷: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3.异地项目,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时可以扣除支付给丙公司的分包款300万元。

预缴税款=(1000-300)/1.0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4.工程完工,收到发包方甲公司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6.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注意这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要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要区别开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8.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各明细专栏对冲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20.3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综上,本文一共总结了建筑业的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建安企业一定要树立增强风险的意识,不要真的因出现这十大涉税问题,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才引起重视。建安企业平时要尽量规范账务处理,发票如实开具,按规定纳税申报,防范于未然。

【第8篇】税收管理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条款中蕴藏的税收风险

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属于涉税条款,一旦规定不当,就会产生税收损失。对合同涉税条款的规范有利于事前税务规划,例如,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将房租、设备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理划分,将会导致多缴房产税;合同一旦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已经确定,无法轻易改变。如果不对合同事前审核进行税收风险防范,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合同中主要涉税风险包括:(1)纳税义务风险。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税收缴纳的问题,一旦双方签订合同,纳税义务就基本确定;但对于增值税价外税,如果约定不清,纳税义务风险就会产生。(2)纳税时间风险。主要涉及到递延纳税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3)税收发票的风险。在我国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实务中重要的有效凭证;如果不注意,就会产生税收损失。(4)税收成本的风险。不合理的经济安排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5)关联交易的风险。企业常常通过关联交易方之间的交易来转移利润,企图少缴或不缴税款,从而产生逃税风险。合同中这些税收风险所对应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序号

风险名称

对应的合同主要条款

1

纳税义务风险

合同形式条款、合同价款条款

2

纳税时间风险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3

税收发票的风险

合同形式条款、合同价款和发票条款

4

税收成本的风险

合同标的条款、违约金条款

5

关联交易的风险

合同标的条款、合同价款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的涉税风险防范

(一)合同的形式条款

合同的形式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签章。合同的名称在参照合同法标准名称的同时还要参考增值税的税目进行细化。比如同样是买卖合同,买卖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在买卖动产中如果涉及图书、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就与一般动产(13%)不同。因此进行合同名称细化可以避免歧义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合同的基本信息对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一定要写全。合同的签章,要注意与合同开头的当事人信息一致,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写的是母公司的名称,最后盖章却盖的子公司的章,就可能会导致虚开发票问题。

(二)合同的标的条款

合同标的条款要比合同名称描述更具体,体现的是对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服务的具体描述。比如同样是财产租赁合同,里面就有不同的标的:提供干租服务、湿租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售后回租服务等,这虽然均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但这些租赁合同的增值税税率却不相同。因此当合同名称不能做到特别明确时,合同标的描述就一定要做到清晰准确,这样可以减少税收风险。

(三)合同的价款条款

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合同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很容易让大家理解不一致,导致税收风险。比如合同中规定了价款545万,最后卖方开发票按价款500万,税款45万开具,结果买方按发票的价款金额支付500万,税款45万认为不应支付,理由是买方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像这样的风险,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545万的价格包含增值税款,就可以避免。在合同价款中明确合同价款的组成,是否含税非常重要。

(四)发票条款

发票条款虽然不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特别强调的条款,但却是避免税收风险的重要条款。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让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却开来了普通发票;想让对方开13%税率发票,对方却开来了3%税率的发票;让合同对方当事人开发票,结果拿来的却是第三方的发票。像这些风险,都需要在发票条款中确定清楚才能避免。发票条款要特别注意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要确保物流、合同流、票流和资金流一致或者清晰,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建筑行业情形以外,合同流和票流一定要一致,其他流要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清晰明确。

(五)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条款

在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的条款中,一般可以选择分期付款、一次付款、委托收款、预收货款等等,这些支付方式均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合同选择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个时点,卖方没有收到钱,买方也没有收到货,但却真实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货物有什么问题,买方再拒收,就会导致卖方白白垫付税款,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增加了税收成本。因此在合同中设计好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条款非常重要。律师一定要研究税法规定的各类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结合合同实际情况确定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

(六)履行地点条款

如果大陆企业与其他法域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签订合同,比如某大陆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签订在孟加拉国安装海底石油管道业务的分包合同,那么这类合同最需要注意履行地点条款。因为不同的地点涉及到的税收可能不一样,以增值税为例,财税2023年36号附件四第二条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合同中的分包合同履行地点在孟加拉国,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因此关注履行地点可以避免增加税收成本的税收风险。

(七)违约金条款

从合同法的角度,违约金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完全不能履行而由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另一种是合同已经履行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其他部分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第一种完全不履行支付的违约金,根据202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完全不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如果是卖方收取的违约金(也称正向违约金),因为卖方收了主货款,又收了违约金,违约金就变成价外费用了,会涉及增值税;但如果是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也称反向违约金),买方并没有销售货物、服务或不动产,因此买方收取了违约金既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项目,这种反向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所以对于违约金条款,要注意区分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的情况,才能避免税收风险。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要点

经过分析以上涉税主要条款,建议律师在审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涉税审核要点:

首先要核对当事人相关信息。审核当事人名称与签章是否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信息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其次是要确认合同名称、标的描述是否清晰,是否在符合合同法名称的基础上考虑了相关税法的税目。第三,确认合同价款是否清晰。是否明确了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合同中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单价、总价、含税价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价外费用,最好单列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果涉及价外费用的运费,要标明发票怎么开。第四,确认履行地点、付款方式和明确的付款时间、分期付款的金额是否明确,分析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第五,确认销售方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何时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的赔偿责任。第六,关注是否需要包税条款,明确谁来负责税款。第七,关注违约金条款。对于违约金涉及增值税的,需要说明发票如何开具;对于不涉及增值税的,要说明收据如何开具。

以上是对合同主要条款涉税风险的审核要点,对于具体的合同,除了考虑以上这些要点以外,还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才能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减少税收风险。

本文作者:高慧云

【第9篇】内控建设防范税收风险

为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确保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保障税务干部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宽城县税务局高度重视内控平台建设工作,强化对内控平台的日常监管力度,实现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预警、防控和及时整改,取得了显著成效。

针对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情况自查工作,该局党委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相关责任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将自查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自查面达到100%。确保纳税服务措施和征管措施均能有序跟进、有效落实。针对税收征管审计案例扫描的疑点数据和部分预算执行审计案例和疑点数据,开展自查自纠。经过自查,该局未发现重大税收执法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情况。(刘晓宇)

【第10篇】如何防范税收风险

最近2023年度个税汇算一直在预约办理中,但还是有些人并不知道或不在意这个消息。归根结底还是对税务的不了解,以及对个税的认识不够。就像企业风险防范,大家比较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对于个税风险防范似乎并不是那么关注,不夸张的说有的企业压根没有关注过个税的风险。

新个税后的一两年来,企业财务越来也越发现一个事情,就是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动不动就在app上对企业个税问题进行申诉甚至直接举报到税局。申诉一方面是企业没有问题,员工自己对于个税申报认识不够导致。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间的关系混淆,认为公司乱扣个税,于是直接在app上点击申诉。另一方面是员工此前有利用员工身份申报个税,以此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现在有app后,员工每月可以及时在app上看到个税信息,如果与个人情况不一致,反手就是一个申诉和举报。

对于以上个税风险,我们能够做的,一是加强个税知识培训工作,让因为员工对于个税认识不足,导致的错误申诉和举报不要发生,二是规范严格按照税法执行工资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但是我们知道个税风险防范除了工资薪金个税,还有其他的风险需要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

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一直属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企业对此基本认知就是:“哪有天下全税,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按照税法,月饼是需要缴纳个税,但是谁家如实按照税法操作了? ”

但是以过往经验来说,这也是企业给自己埋下税务风险,且不定时爆炸的风险很高。

一:福利费个税政策解析

税务风险防范,首先是从政策入手,这里不是直接复制政策,而是基于本企业的业务,对政策进行落地化的解读。

哪些公司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先看哪些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找到适合本企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税法举列式地明确了免纳个税的范围。适我们公司的只有四、五条。1、员工收到的如雇主责任险等保险赔款可以免个税;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个税。

对于“福利费”这项,那么多福利均可以免征个税吗?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可以免个税的“福利费”进行了定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这说明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能免税。问题又来了,是不是以“生活补助费”名义发放,就可以免税了呢?因此,国税总局早在 1998 年下发文件进行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文件规定: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从国税发〔1998〕155 号的文件可以看出,“福利费”是因困难才给于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那我们放发的非货币性福利就不能免个税了。目前,各地执行来看,税务机关较关注能分摊到个人到头的福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个税与实务结合

以上只是将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那么分析之后还要对政策进行细化理解,并对企业出现的各种福利费场景进行提前分析。

1: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凡是能够按份分配的员工福利,比如高温补贴、中秋月饼等,不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一律需要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能够按份分开或者是价值无法准确计量的,比如员工活动,部门员工聚餐等,则无需缴纳个税。但是涉及差旅津贴、通讯补贴等,企业所在地有具体政策的,可以按照政策享受,没有明确政策的,则需要通过沟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落地管理。

2 :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2.1 :财税[2011]50 号文规定

2.1.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1.2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b: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代收个税限额

为了保证企划活动的效果,方便操作,一般会对促销活动赠品约定个限额,一般是** 元或者 ** 元。 超过限额的,由顾客缴纳,公司代收代缴。达不到限额的,由公司企划费用自行承担。

2.3:公关赠送

各项公关活动涉及的赠送,按照税法要求,需要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 :外部人员

外聘人员直接发放现金报酬的,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调支援人员发放的补贴,以合理发票报销的无需代扣个税,直接发放现金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合法合规纳税,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如何知道企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怎样避免税务风险?中数科从事财税行业十余年,除了有专业的财税分析师团队,还有着自主研发的业财税一体化平台,帮助企业分析测算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一套专属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降本增效,提升合规运营效率。

如你有业务需求,关注“中数科产业服务”公众号,添加客服咨询或评论留言。

【第11篇】如何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最近2023年度个税汇算一直在预约办理中,但还是有些人并不知道或不在意这个消息。归根结底还是对税务的不了解,以及对个税的认识不够。就像企业风险防范,大家比较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对于个税风险防范似乎并不是那么关注,不夸张的说有的企业压根没有关注过个税的风险。

新个税后的一两年来,企业财务越来也越发现一个事情,就是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动不动就在app上对企业个税问题进行申诉甚至直接举报到税局。申诉一方面是企业没有问题,员工自己对于个税申报认识不够导致。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间的关系混淆,认为公司乱扣个税,于是直接在app上点击申诉。另一方面是员工此前有利用员工身份申报个税,以此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现在有app后,员工每月可以及时在app上看到个税信息,如果与个人情况不一致,反手就是一个申诉和举报。

对于以上个税风险,我们能够做的,一是加强个税知识培训工作,让因为员工对于个税认识不足,导致的错误申诉和举报不要发生,二是规范严格按照税法执行工资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但是我们知道个税风险防范除了工资薪金个税,还有其他的风险需要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

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一直属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企业对此基本认知就是:“哪有天下全税,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按照税法,月饼是需要缴纳个税,但是谁家如实按照税法操作了? ”

但是以过往经验来说,这也是企业给自己埋下税务风险,且不定时爆炸的风险很高。

一:福利费个税政策解析

税务风险防范,首先是从政策入手,这里不是直接复制政策,而是基于本企业的业务,对政策进行落地化的解读。

哪些公司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先看哪些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找到适合本企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税法举列式地明确了免纳个税的范围。适我们公司的只有四、五条。1、员工收到的如雇主责任险等保险赔款可以免个税;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个税。

对于“福利费”这项,那么多福利均可以免征个税吗?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可以免个税的“福利费”进行了定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这说明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能免税。问题又来了,是不是以“生活补助费”名义发放,就可以免税了呢?因此,国税总局早在 1998 年下发文件进行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文件规定: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从国税发〔1998〕155 号的文件可以看出,“福利费”是因困难才给于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那我们放发的非货币性福利就不能免个税了。目前,各地执行来看,税务机关较关注能分摊到个人到头的福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个税与实务结合

以上只是将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那么分析之后还要对政策进行细化理解,并对企业出现的各种福利费场景进行提前分析。

1: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凡是能够按份分配的员工福利,比如高温补贴、中秋月饼等,不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一律需要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能够按份分开或者是价值无法准确计量的,比如员工活动,部门员工聚餐等,则无需缴纳个税。但是涉及差旅津贴、通讯补贴等,企业所在地有具体政策的,可以按照政策享受,没有明确政策的,则需要通过沟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落地管理。

2 :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2.1 :财税[2011]50 号文规定

2.1.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1.2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b: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代收个税限额

为了保证企划活动的效果,方便操作,一般会对促销活动赠品约定个限额,一般是** 元或者 ** 元。 超过限额的,由顾客缴纳,公司代收代缴。达不到限额的,由公司企划费用自行承担。

2.3:公关赠送

各项公关活动涉及的赠送,按照税法要求,需要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 :外部人员

外聘人员直接发放现金报酬的,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调支援人员发放的补贴,以合理发票报销的无需代扣个税,直接发放现金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合法合规纳税,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如何知道企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怎样避免税务风险?中数科从事财税行业十余年,除了有专业的财税分析师团队,还有着自主研发的业财税一体化平台,帮助企业分析测算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一套专属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降本增效,提升合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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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讲座

鹿泉区税务局组织依法行政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专题讲座

4月29日,鹿泉区税务局邀请法律顾问张晓霜,开展了以“依法行政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专题讲座上,张律师从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入手,讲解了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特点、种类、具体表现及后果,分析了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提出了新常态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本次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全体税务干部受益匪浅,加深了对执法风险的认识,提高了防范、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该局今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13篇】防范执法风险推动税收高质量发展

甘肃经济日报华亭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胡旺弟 通讯员 王建建)华亭市税务局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提高政治能力、推进税收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融合,推动华亭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

华亭市税务局充分发挥党委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三会一课”等理论学习阵地作用,通过带头领学、互动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

同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在税收执法领域广泛实施“首违不罚”“告知承诺”等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收监管领域,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全力推进“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监控”新型税务执法体系;在纳税服务领域,建立“陇税雷锋”全员帮办、远程帮办机制;并针对特殊办税缴费人群开通“绿色通道”。如今,“预约办税”“容缺办税”“一窗通办”“一次性告知”“自助办税”已成新常态。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13个范本)

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专项试点,积极探索“信用+风险”的新型管理方式。即根据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对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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