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国际货运代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际货运代理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际货运代理税率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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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来说,在经营中会取得国际货代专票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和货物代理运输企业等......那么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外贸企业货物出口税收政策实行“先免后退”,“免”税是指免出口销售环节缴纳的销项税,“退”税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购进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但是如果没有内贸收入,外贸企业除了购进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上实行零税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的规定要求是什么?
1、通用机打(四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190*101.6mm),如属营改增企业,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和客运业务。
所以我们阅读完上文内容之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会计学堂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还有货物代理运输企业发票也可以进行抵扣的。
【第2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税率
导读:一般来说,在经营中会取得国际货代专票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和货物代理运输企业等......那么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外贸企业货物出口税收政策实行“先免后退”,“免”税是指免出口销售环节缴纳的销项税,“退”税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购进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但是如果没有内贸收入,外贸企业除了购进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上实行零税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发票的规定要求是什么?
1、通用机打(四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190*101.6mm),如属营改增企业,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和客运业务。
【第3篇】国际货运代理的税率
国际公路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2019-12-××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2019-12-××
甲方:
法人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从新疆×××到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的国际公路整车运输,并就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中止运输合同。
2、甲方在每次要求装运日期1天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乙方提供托运计划,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托运货物自行办理运输保险。
3、运输计划如有变更或调整,甲方必须提前6个小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车辆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负责向乙方提供正确的收发货人详细资料,货物品名,重量,数量,件数等;
5、负责向乙方提供如下单证:报关和随车单证,及其他外方要求的单证等。(如装箱单,合同,商检通关单,报关电子委托等);
6、甲方单证必须和实际货物相符,由于单货不符而造成的海关罚没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所交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须符合国际长途运输;
8、由于甲方单证等原因所造成的口岸滞留由甲方负责。
9、甲方在发火前十天通知乙方何时派车,并告诉乙方此次运输何种物品,便于乙方安排相应运输的车辆。
10、甲方应组织人员和吊车积极协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装车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车,装车后的捆扎由乙方自己负责。
11、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运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收取运费
2、乙方负责从×××到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的全程运输及国外口岸转关,同时负责对甲方到口案时的装卸、仓储、报关、货物外观验收、清点件数、过磅等项工作;
3、在货物起运前,乙方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输,不论甲方是否有购买货物保险,乙方都有义务负责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质量。
4、乙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货物装载和运输,除甲方配送的零担外,乙方不得夹带任何其它货物。运输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转驳货物给其它车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中途更换司乘人员。否则,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5、乙方自甲方计划下达24小时内必须安排车辆到指定门点提货,并于装货当日启运和双方约定到货期限内送达指定收货客户(时间以装货次日起算);遇特殊情况逾期到达,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6、乙方必须切实保证货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货物短少、损坏、污染或变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主动请求保险、公安、交警等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迅速与甲方取得联系。
7、货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须核实收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经确认无误方可卸货,并办妥货物交接手续。乙方必须将收货凭证回单及时送回甲方。若货物错送、被冒领,或因单证缺失引发纠纷,其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 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甲方反馈在途货物及时动态,并依据甲方要求每日书面或电话反馈所有在途货物动态。
9、乙方所派车辆应为合法、合规车辆,并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运输状态良好、顺畅,确保运输途中自身及甲方物品的安全。
10、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设备和材料,一旦造成运载的物品变形、损毁,乙方应承担该物品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10000元。
1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及车辆的各种消耗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运输时间
接到甲方发车指令之日起,每车自新疆×××到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的运输时间不得超过12天。
四、费用结算
全程段运输,新疆×××到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
货物名称:滴灌节水设备及材料
车数及价格:××车*×××元人民币/车
以上报价包含新疆×××到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的全程汽车运费,口岸装卸仓储等及其杂费、口岸报关费,国外转关费,跟踪费及代理费,不包括目的地清关税费,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县以外的到门服务费,含零税率普通增票。
运费的支付:货物出境后到达目的地前分三次支付运费总额50%的运输费用,到达目的地且经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对数量、质量及各类随车单证验收无误后即付清全部运输费用。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五、特别约定
1、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依照中国法律执行;
2、乙方在下列情况时免除责任:
a.不可抗力;
b.国家政策、法律变更或调整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c.由于口岸闭关以及口岸阻塞造成的延迟交货。
3、甲乙双方要真诚合作,以相互谅解的原则对待发生的问题,协商解决各种纠纷。
4、未尽事宜,以双方商定的书面确认为依据;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签署完竣工结算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终止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关于甲方付款义务的条款依然有效。
3、对本合同的所有修订、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制成,未以书面形成制成的,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应按约定认真履行合同,造成违约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运费,对延期付款的每一天甲方应支付未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0%,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关损失。
3、如乙方因其原因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安全送达,对延期的每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未完成货物运费1%的违约金,但不超过未完成货物运费款的50%。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到达地: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开户行:
账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到达地: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日
【第4篇】零税率的国际货运代理
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运运输的人,属于代理人范畴,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即对于托运人而言踏实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物,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定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税率不同
“无车承运人”增值税税率为9%,货运代理增值税税率6%。
相关政策信息: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第5篇】国际货运代理零税率
天津忠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r8nwx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7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7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77号
天津忠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r8nwxh)我局(所)于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古北道泰来嘉园11号楼304-a7)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你单位在2023年08月12日至 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171户企业虚开10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6549431-06549445,07374280-07374294、07377026-07377045、07380769-07380818、09319583-09319632、09329711-09329760、11922876-11922925、11937067-11937116、11945800-11945849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738166-02738265,03896847-03896946,04958831-04958855,05902246-05902395,06402352-06402501,07473192-07473341,09106583-09106609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68486186.9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8486186.99元。对下游10户企业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673475-00673490,发票代码1200192130,发票号码05447461-05447470、08647732-08647739、08647741-0864774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991563.62元,税额179493.84元,价税合计3171057.46元。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 2023年08月12日至 2023年5月31日对外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673475-00673490,发票代码1200192130,发票号码05447461-05447470、08647732-08647739、08647741-0864774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991563.62元,税额179493.84元,价税合计3171057.46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6549431-06549445,07374280-07374294、07377026-07377045、07380769-07380818、09319583-09319632、09329711-09329760、11922876-11922925,11937067-11937116,11945800-11945849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738166-02738265,03896847-03896946,04958831-04958855,05902246-05902395,06402352-06402501,07473192-07473341,09106583-09106609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68486186.9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8486186.99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