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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筹划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

【第1篇】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

《税晓通》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及安排,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很多人会误以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并不等同于偷税漏税。

税务筹划需要遵循五大原则;

合法性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税收筹划要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即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减轻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事前性

(2)事前筹划原则。该原则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必须要在事前进行。这是因为,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发生,其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若此时觉得税负重,再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徒劳,其等同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而,税收筹划需遵循事前筹划原则。

效率性

(3)效率性原则。也就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要有效率,有一定的时效,在规定的期限内能达到节税的效果,实现企业的效益,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

目的性

(4)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做其他事情一样,应事先制定一个任务目标,这样才能够选择具体实现目标的手段,采用合理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全局性

(5)全局性原则。税收筹划应从整体的角度来进行考虑,遵循全局性原则。就拿企业税收筹划来说,企业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有可能导致其他税额的升高。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从整体的角度考虑企业的总体税负。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2篇】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助您企业合规税务筹划,合规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帮助企业节约高额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4月1日以后,他们不再缴纳增值税或附加税。他们可以选择在一些低税区或享有批准税收政策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这将使企业所得税减少90% ,而企业所得税为25% 。除个人独资企业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同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受去年疫情影响,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为销售额* 1%。4月1日以后,恢复3%的征收率,但如果不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我们公司是一般企业纳税人,按照不同行业进行税率设计计算。如果有一个输入,则按(输出-输入)计算。其中,服务业发展增值税改革税率为6%,建筑业为9%,交通道路运输业为11%,商贸业为13%。相关研究报告明确提出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起征点已经提高了,从以前的每月10万提高学生到现在的每月15万,只要月开票不超过15万

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公司是一种个人投资。相当于,该公司是个人所有的,所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账户托收和核销征收,审计托收为(收入-成本)*使用税率,冲销为收入*征收税率。

批准的税收低于审计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税率也较低。 但要为个人独资企业节税通过核定征税,必须有真实的业务联系,这样才能真正合理合法。 三合一是资金、合同、发票的流动。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行业利润率批准为10% 。个人所得税按五级累进制计算,税率基本为0.5% ー2.1% ,总税率约为2% 。

目前独资的政策不是很稳定。企业要想长期发展,获得更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为其财政激励获得高额税收优惠。

增值税:70%到90%作为税收奖励返还到公司的公账上(50%地方留存)。

企业所得税:70%至90%作为税收奖励返还到公司的公账上(40%地方留存)。

公司当月纳税,财政政策扶持企业资金下月返还。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3篇】2023税收筹划案例集

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筹划一般有两个主要的应用场景,第一个是收购方可以结转并弥补被收购方的亏损。第二个是收购时双方可以递延所得税,我们通常把“特殊性税务处理”叫做免税收购,其实并不免税,税基没有变化,只是当时不交税,如果日后把股份卖掉还是要交税的。

我们先给大家分享一个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筹划的失败案例供大家学习思考。

2023年6月13日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决议,以挂靠于公司名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东方家园b区项目部”整体资产、负债和人员,按账面价值3700万元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主要资产是14111.86平方米三层大型商场,作价依据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账面实际发生成本。

2023年7月22日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性质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实物(房产)出资,出资比例100%。

2023年7月,原告就该资产的分立投资事项向契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契税减免,2023年9月经契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2023年9月28日将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2023年10月10日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大麒商贸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10月23日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2023年4月起,因群众举报,接受原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交办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的行为及相关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023年7月5日安陆市新瑞税务师事务所对独立核算的b区项目部出具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该报告中该事务所认为企业所得税应当与土地增值税一样做视同销售处理,净调增所得额22282076.95元。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并不认可,但是因担忧税法解释的不确定性,最终仍于2023年7月10日向安陆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提交了该鉴证报告,并依该报告结论于2023年9月5日预交了100万企业所得税。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正式立案,并向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委托湖北方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商铺的评估价格为10203.66万元。环球置业自行委托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河南飞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分别为4407.74万元和4305.53万元。之后委托双方认可的湖北玖誉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商铺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此后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并未公开,评估结果商铺市场价值651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据此评估报告认定原告环球置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773543元。

2023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孝地税稽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下达孝地税稽罚告(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上文案例,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的重组操作,对特殊重组的限定条件没有充分理解,以致在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股权转让,丧失特殊重组的条件;其次即便股权转让是资产划转12个月以后,以1元转让价值数千万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重组要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及以上)。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及以上)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我用一个小例子来让大家充分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递延所得税的应用。

为了方便解释,我们先假定买方全部都是股权支付,如果现在考虑买方部分股份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不利于我们现在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学习和理解。

假设:b要用股权买下a的资产,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买方b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公允价值为1500万;卖方a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公允价值为1500万。

1、假设现在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这种方法,我们思考一下一般是如何交税的?

对卖方a来说:

得到:1500万(买到的价钱)

失去:1000万(付出的成本)

得到500万利润

对买方b来说:

得到:1500万(买到的价钱)

失去:1200万(付出的成本)

得到300万利润

总结:这500+300=800万利润要交税

2、那么现在符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是如何交税的?

对于卖方a来说:

得到:1000万(被收购资产原有计税基础)

失去:1000万(被转让资产原有计税基础)

对于买方b来说:

得到:1000万(被转让资产原有计税基础)

失去:1200万(股权支付的原有计税基础)

总结:a没有利润,而b可以确认200万的损失

3、我们看到,特殊性税务处理使得交易完成时国家不仅对800万征不到税,而且还让企业可以确认200万损失,那么真的这么好么?我们继续往下看

a是资产的卖方得到的是股权,总有一天要通过卖出股权来赚钱,b是资产的买方得到的是资产,可以继续卖出去,也可以留着折旧。假设过了一年他们各自要把这些东西卖出去,因为时间比较短,所以假定卖出去时公允价值不变,也是1500万,为了方便起见,假设卖出去时用的是最为常见的普通税务处理。

这时候,对于原卖方a来说:

得到:1500万

失去:1000万

得到利润500万

对于原买方b来说:

得到:1500万

失去:1000万

得到利润500万

总结:两人得到利润500+500=1000万

4、我们用比较长的眼光看特殊性税务处理下a和b得到的利润:-200+1000=800万

也就是说,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国家还是对800万利润征税。

以前我们分享过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弥补亏损税收筹划的文章

《收购亏损企业到底能不能抵减母公司利润?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见过这么多税务稽查案例你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99%的税务稽查都是源于举报,

《你可能不知道其实是销售和老板引来的税务稽查》

我们希望大家不要偷税漏税,合理税收筹划,增强风险意识。我们是一群热爱生活的匹夫。

江山父老能容我,不使人间造孽钱。

财税佬炮儿,愿与君共同成长!

【第4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就其溢价转让而增值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这种股权转让的个税,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先后有很多人策划出了好几种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式,是个人股东直接采取“平价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

但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逃税的方式,也就是报送给工商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平价转让”,但私下却是按实际转让价格进行交易的,实际上是采取“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方式。

针对这种逃税的行为,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平价转让股权”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就堵塞住了个人股东用“平价转让”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其中,第十三条对平价转让甚至折价转让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方面规定的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 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是合理的,而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第十二条对不合理的平价转让甚至折价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规定的情形的,都会被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在上述六个方面规定的范围内的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是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既然如此,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就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价格。第十一条第一款就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特别提示一下,既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就肯定是往高核定,而不要奢望会往低核定。

所以,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采取平价甚至折价转让的方式以规避个税,根本行不通,而且,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查实私下交易的实际价格,还可能因此判定为“逃税”。

第二种方式,是“先增资、后减资”。

既然采取直接的“平价转让”的方式行不通,那么采取“先增资、后减资”的方式是否可行?

“先增资、再减资”是目前很多税收筹划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也就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想要转让股权套现,买卖双方不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是由购买方先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当然增资的价格很低,一般是原始的股权价值),之后,转让方股东再按事先约定的股权数量(或比例)进行“减资”,从而实现买卖双方的股权转让。

这种税收筹划的方式,是利用《教你一小时内学会税收筹划》课程中讲到的核心原理——对交易进行筹划。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对公司股东减资的价格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就减资的价格是否“合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当然更没有做重新“核定价格”的规定,那么就可以按原始股权价格进行减资,从而最终实现“平价转让”,由此成功规避相应的股权转让的个税。

但这种方式,具有相当高的税收风险!

因为,这种“先增资、再减资”的方式和进行直接的“平价转让”的方式一样,报送给工商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平价增资减资,但私下还是要按实际转让价格进行交易的,否则,转让方就没有必要费劲进行这么复杂的操作。如此,买卖双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就很容易被“金四”的大数据查出来,而且,这种交易,公司其他股东必然全部知情,因为公司增资、减资的协议都需要他们全员签字……

一旦被“金四”的大数据查出来有私下交易,那么就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

第三种方式,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种方式,在以前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但自2023年1月1日起就行不通了,因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使得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案彻底作废!具体不再详述,需要了解的请查看本公众号文章《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股权的个税筹划方案从此作废了》

更多财税实务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老蒋财税”。

【第5篇】企业设立税收筹划

一、有限还无限?

有限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则不用交。无限责任是税收穿透法则,也就说有利润即使不分也要穿透到背后的股东去缴税,如果你是个人股东,就缴个税,如果是公司股东,就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利润都要分掉,那你就用无限。如果不分,就可以用有限。

二、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法律责任不同。从总公司的角度,子公司风险是自己承担。而分公司的风险是由总公司承担。从税收角度来说的话,分公司是合并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看规模(营收超过500万,只能选一般),看买方(客户如果不接受3%的专票,要选一般),看抵扣(进项充分,实际税负低于3%,建议先一般),看行业(税负较高的,可以先小规模),看优惠(软件等行业有超税负返还政策,选一般)。

四、注册地点的选择?

税源充足地,税收洼地。长期经营的放在税源充足地,阶段性的可以随时撤掉的放在税收洼地。

五、注册资金是认缴还是实缴?

资本弱化,股东借钱给公司,还可以从公司支付一笔利息,税前列支。

六、企业名称的选择?

比如xx设备销售公司,如果换个名字xx信息技术公司,或者xx研发公司,税率是很不一样的。

如需详细沟通,可留言。

【第6篇】税收筹划方案模板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实通税》公众号,更多税收筹划及优惠政策,可移步至《实通税》详细了解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为企业提供了诸多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一定挑战.随着企业数量增多,加剧了市场竞争,企业面临发展困境.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企业应优化成本,提高资源与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核心竞争力.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均需要履行的职责,为带动企业发展,

我国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为企业正常运营提供资金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我国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性,税收征收管理不完善以及企业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效果低下,无法缓解企业税负压力。

因此,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和税收优惠园区尤为重要,小编从事税务筹划多年,服务多家企业,优秀的筹划方案必须要充分了解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从企业的实际问题出发,制定符合企业的筹划方案,搞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合理的节税。

一、企业增值税方面的税务筹划。

1、在税收优惠园区入住有限公司,缴税纳税享受园区的税收奖励政策;

2、在税收优惠园区入住有限公司分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奖励政策;

3、迁移主体公司入住园区,享受园区的税收奖励政策;

以上入驻企业无需实体办公,无需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采取注册试入住方式,操作简单,符合企业的经营模式。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筹划

1、在园区入住个体工商户, 综合税负1.5-2个点,核定个税0.5-1个点,外加服务费,综合税负1.5-2个点。每年450万开票额。

2、在园区入住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率0.5%-3.16%;

3、在园区申请自然人打开,税率1.5%-2.5%;

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入驻到产业园区,增值税可以申请享受高额的税收产业奖励,扶持奖励:70%-90%

2、入驻到产业园区,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享受高额的税收产业奖励,扶持奖励:70%-90%

3、入驻到产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享受高额的税收产业奖励,扶持奖励:70%-90%

4、入驻到产业园区,分红税可以申请享受高额的税收产业奖励,扶持奖励:70%-90%

5、当月纳税、次月即扶持奖励到账,政策稳定,兑现及时。

小编税务筹划多年,欢迎企业随时留言及关注~落实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促进企业的发展。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实通税》公众号,更多税收筹划及优惠政策,可移步至《实通税》详细了解

【第7篇】税收筹划成功案例

合理避税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避免因为税务知识不精通,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者税务局罚款,所以企业很有必要了解学习合理避税的方法。

公司新来的财务总监,年薪高达82万,大家都很好奇究竟是有什么能耐?老板能开到这么高的薪资。

原因就是精通税务筹划,他耗时整理了100多个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总结出来的节税技巧,参考价值极高!一起来看看吧~

(文末获取完整版)

目录

第1章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2.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纳税筹划

因此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8篇】商贸企业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的大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商贸企业也是纷纷成立,不管是做国内还是国外,商贸企业是相当的兴盛。不过在这些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成本高、税负高等问题,因此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地降低自己的支出,增加自己的收益也就是自身重要的一个问题,而税务筹划也是逐渐步入企业的眼帘,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合理的税务筹划完全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许多的支出,那么商贸企业如何合理税务筹划呢?

1、优惠政策

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完全可以考虑一些园区的优惠政策,在许多的园区里,商贸企业是有不错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考虑间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放在优惠园区中进行,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扶持,也可以考虑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新公司,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也就可以合理的减少公司的税费支出。

2、充分利用税前列支

在企业的经营中,税前列支是企业中最为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额降低的一个方法。并且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自身许多的费用都是可以用来进行税前离职,比如说公司的一些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福利费用、水电费用、咨询费用、运费等等各个方面的费用支出,企业只需要做好相关票据的保存,然后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注意进行及时的进行税前列支,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费支出。

3、合适的股权架构设计

有了解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企业的持股收益是有所不同的,简单来说,就是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的最终收益上是存在不小的区别的,因此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作为公司的股东,想要合理的收取更多的收入,那么其实可以多多的考虑公司的股权架构的设计,从而帮助公司的股东减少收益的税种或税率,进而帮助企业的最终受益人获得更多的利润。

以上即是商贸公司如何税务筹划的一些方法,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自身的会计水平如果是比较高的情况,在企业许多的流程上也是可以帮助减少许多的税费,毕竟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各种各样的流程是相当的多,如果企业的财税人员对相关比较的了解,那么也是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第9篇】税收筹划第四版答案

笔者以此文介绍一下:如何区分税收筹划、避税、税收违法行为?

税法适用的基本逻辑

只有理解税法适用的基本逻辑,才能理解税务筹划、避税、税收违法的定义以及边界。而要理解税法适用的基本逻辑,首先须理解两个重要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选择权、法律形式选择权。

(一)民事法律行为选择权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选择权,是指纳税人有选择或不选择某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有选择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那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税法在确定“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时不得予以干预和评价。

消费者在保时捷4s店看中了一部保时捷,有选择购买该车的权利,也有不购买该车的权利,哪怕这样的选择是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

该案例中,李四因为不想负担100万元的税款,而不购买该保时捷,但是:不能因此认定李四不购买保时捷的行为构成偷税100万元。

(二)纳税人的法律形式选择权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是以契约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对于交易来说,这种契约就是民商事合同(合同不仅仅指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以行为订立的合同、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除了纳税调整需要外,税法在确定“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时不得予以干预和评价。

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都会选择通常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时也会选择一些异常、迂回、复杂的法律形式。我们示例:

1.主要或完全基于税收利益选择迂回、复杂的法律形式。

2.主要基于非税收利益考虑而选择迂回、复杂的法律形式。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最常见的是:融资性贸易、保兑仓交易、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规定而设计的交易方式。这在现代民商制度中非常重要,比如,保兑仓交易极大地促进了大宗交易的繁荣,很好地优化了资源配置。

这里以融资性售后回购示例(假买卖,真融资):

b公司欲借给a公司1000万元,为了规避非金融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拆借的规定,设计以下交易模式:

a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b公司,价格1000万元(价税合计1130万元);半年后,a公司再以1060万元的价格(价税合计1197.8万元)从b公司回购。

3.这里插入生活中的例子,供读者朋友思考:

a帅哥和b美女异地恋,本来打算过几年再结婚,但是考虑到结婚后能增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而少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两人选择结婚,但没有生子,婚后两人仍异地。

税法能否认定:因为a帅哥和b美女仍异地,也未生子,都是为了税收利益,故而是假结婚;因此,他们系以假结婚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形式决定实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纳税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同一商业目的,而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形式(合同形式)。

决定“应当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另有特殊规定或纳税调整的除外),因为:

即使是专业的民商庭,对经济实质的判定有时也争议很大,且属于民商庭的专属范畴。经济实质概念模糊,无法要求纳税人据此进行税务处理。而税法无法审查应该当由其他部门法审查的内容。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唯一可以无争议识别的是,纳税人据以进行交易所依据的法律形式(在交易中,这一法律形式就是指合同形式)。

税收筹划、避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区分

(一)税务筹划

纳税人通过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形式来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对自己有利,且不存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的,是税务筹划。

这是税法的调整功能的基础,比如,为了鼓励结婚生子而在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项目,即使纳税人为了少缴纳税款而结婚生子,也不得将其评价为税收违法行为。

(二)避税(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

所谓避税,也叫做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是指纳税人以税收利益为主要或唯一目的,故意选择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从而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对自己有利。

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即避税安排)的定义参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税法适用的基本原理。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通说认为,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脱法行为),但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启动反避税程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纳税调整;当然,也有极个别国家或地区也对其规定了罚款(但是极少适用,主要是减少税法对私法领域自由的入侵)。

(三)税收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我们根据私法上的事件或行为实际表现的法律形式,根据税法规定判断确定:“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

然后用“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比对“实际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二者不同之处就是导致产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原因。

纳税人依据无任何民事行为基础的法律形式来判断确定“应当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的,其税务处理也违法,最典型的是纯粹无任何真实交易基础的虚开。

当然,纳税人没有过错或者放弃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中纯获利的权利除外。图中的税法不得介入部分,是指:只有法律形式存在民事行为基础,判定税收违法行为时,税法不得介入;但是,如果纳税人以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时候,税法可以否定该法律形式、对交易进行重新定性并据此重新确定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纳税调整),但和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无关。

(三)简单概括三者的区别

1.税务筹划: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形式的选择来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对自己有利,但是不存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

2.避税(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以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选择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来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对自己有利。

3.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与“实际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不一致(纳税人没有过错或者放弃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中纯获利的权利除外。)。

结语

当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或“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形式,但是不存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时,绝不能按照《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方法来判断税收违法行为。否则,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而且,还极可能导致税法入侵其他部门法而成为万法之法。

如果允许以实质重于形式来判定税收违法行为,那么:

假如你和老婆经常没有睡在一起或没有要小孩,也可以说你是假结婚,都是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才结婚的;.......

b公司从a公司买货,而不是从李四手中买货,都是为了从a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因为李四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所以,b公司从a公司买货是虚假交易,故而,b公司从a公司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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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值税公子,税小课整理发布。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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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筹划其实并不是一个新兴领域,它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了。自诞生起,它便经久不衰,因为税务成本的不可回避性,税务筹划一直死死地捏在企业的痛点上。但提起税务筹划,还是有很多人把它和买假发票、搞两套账联系在一起,其实这些不正规的手段不能叫税务筹划,那是偷税漏税。随着金税四期时代的到来,在“以数控税”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会空前加强,那些不正规的手段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呢?我们来看一下税务筹划的定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合理利用现有税务规则的前提下,为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和降低税收风险目的而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行为进行的各种事先安排。

税务筹划,就需要筹划者对税务规则有深入、透彻地理解,有庖丁解牛式的解读和领悟。我们就把税务筹划的概念看作税务规则,来深入的、全方位地解读下这个规则。

一、税务筹划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1、主体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说明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讲,税务机关也会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筹划,最常见的就是税务局今年的征收指标完成了,告知企业先不要交税。税务机关的这种筹划不具有市场价值,不属于我们讨论的税务筹划范畴。

2、客体

“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行为……”这里体现出税务筹划的客体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行为。

3、内容

“……进行的各种事先安排”体现出税务筹划的内容是各种安排。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非违法性

“在合理利用现有税务规则的前提下”,意味着税务筹划需要在符合现有规则的前提下行事,税务筹划不能违反税务规则。也就是说税务筹划一定得是正规的,那些不正规的勾当,是容易被扫黄大队给扫的,不对,串台了,是容易被税务稽查的。税务筹划的底线就是要不违反现有的税务规则,之所以说是不违反,而不是说合乎规则,因为纳税筹划的方法中,有一些是体现着立法精神的,比如说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这里是体现着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立法意图,企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来进行纳税筹划,这是和立法意图相一致的,也是国家鼓励的行为。但同时也有一些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和立法意图相违背的,比如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制的,工资数额不同,可能就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企业通过人为调节工资额,使本应该适用高档税率的可以适用低档税率了,这些操作就是和立法意图相违背的,但这些操作是不违法的,也是正规的。税务筹划的底线就是不违法,逾越了这个边界,可能就迈入了偷逃税的深渊。

2、时效性

“利用现有税务规则”里有“现有”两个字,这里就体现了税务筹划的一个时效性特点。规则是随时变动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总有新的规则产生,也会有旧的规则不再适用,税务筹划就是要利用现行有效规则来进行筹划。同样的税务筹划手段,随着规则的变化,可能也就不再适用。

3、收益性

“为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和降低税收风险目的”明确说明了税务筹划的两个目的,一个是减轻税收负担,一个是降低税收风险,无论哪个目的,均体现了收益性的特点。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反向税筹现象,也就是企业故意地多交税,这并不是企业傻了,而是因为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的成本之一,当税收成本与其他成本统筹考虑时,增加的税收成本可以有效减少其他方面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存在业绩对赌时,企业为了完成业绩指标,企业宁肯多做利润多交税,也要满足对赌条件,从而避免触发补偿条款。这种反向税筹是企业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仍然体现着收益性的特点。

4、全局性

“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行为”,意思是指税务筹划并不是简单地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税种进行筹划,它需要充分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不能在税筹时减少了这个税种的应纳税额,最终却导致另一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增加,典型的如只筹划增值划导致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这里就体现出了税务筹划的全局性特点。

5、事前性。

“进行的各种事先安排”,这里的“事先”体现着税务筹划事前性的特点。纳税义务大多在合同签订时就产生了,而不是在事后的财务反映阶段。这就要求税务筹划必须在业务开展前即进行相关安排,包括交易对象安排、交易结构安排、付款方式安排等。

三、税务筹划的目的

从税务筹划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减轻税收负担,一个是降低税收风险。

减轻税收负担从风险角度理解可以认为是多交税的风险。企业为什么会多交税呢?一来可能是因为企业不知道有优惠政策可以享用。二来可能是因为企业没有进行税务筹划或没有进行恰当地税务筹划从而无法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企业进行申报认定才能享用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企业创造条件去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后才能享用的。另外,税务筹划是需要注意很多细节的,企业税务筹划不当也会导致企业无法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税收风险中的风险主要就是指企业少交税的风险。可能有些企业觉得自己该交的税都交了,但企业可以扪心自问,我们的企业经不经得起有矛盾的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的举报?经不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接下来便会有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系列支出,严重的可能会让企业老板背上刑事责任,身陷囹圄。

税务筹划,大多都是对税务规则的利用,而利用规则就要深入、透彻地理解规则。税务筹划的每一个规则,都应该像剖析税务筹划概念一样去深度理解。

本文是根据本人于2023年10月20日在盈科直播间的讲课内容整理、补充而成的,后续还会有系列文章发布,将不定期更新,欢迎大家关注!

课程链接:

时间:2023年10月20日19:30-21:00

主题:企业经营全流程税务筹划

主讲人:刘旭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税务师

课程简介:以企业设立、采购、生产、销售、经营成果分配为脉络,介绍税务筹划的基本理念、常用方法以及每个阶段需注意的筹划要点。

直播链接:

https://fuw.h5.xeknow.com/s/p8kfp

【第11篇】公司并购税收筹划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间并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对于其跨行业发展十分有利。但就目前来讲,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的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在纳税意识、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方面的整体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企业来讲,倘若企业利用偷税的方式来取得利益要比税收筹划的要高,那么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往往不会重视,甚至直接忽略。因此,税收筹划问题地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常见问题研究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够现如今,在企业并购时大部分都应用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股权与非股权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企业并购来讲,对于现金流量、资金筹备能力以及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能力等多方面均有着极高要求。但实际上,还有许多并购企业对于并购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没能真正重视起来。

(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为欠缺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其可以借助自身税前利润,有效地弥补被并购企业所出现的亏损问题。所以许多并购企业会选择具有亏损现象的企业来实现并购活动。倘若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信息不能统一,那么被并购企业往往在信息方面有着较大优势,这样一来,并购企业就难以实现对被并购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全面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进而致使在成本预测方面缺乏准确性,并最终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低,导致并购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三)税收制度缺乏完善性就目前来看,国内各项税制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都比较重视,但税制体系还缺乏完善性,在内容方面较为单一。国内所得税内容占总体税收比例的极少,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多,这对于税收筹划的发展来讲有着一定程度地影响。

(四)缺乏足够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工程常常会因为受到不同因素影响而产生税务筹划风险。与其他财务决策与会计业务相同,只要筹划结果和预期存在过大差距就可能会致使税务筹划的失败。通常情况下税务筹划风险包括了外部与内部风险两种,其中外部风险会对企业造成最大经济损失便是错误选择政策,只要企业活动和并购税收有关政策相背离,那么企业就需要承受相应的损失,内部风险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设置情况,领导人员实际监管并购计划落实的力度以及税务人员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等情况。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加以重视,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正值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两者在权利、义务等方面并没能清晰地划分。而从社会公民的视角来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而开展纳税工作,这是参与税收筹划的基础性要求。而在具体的纳税工作中,由于没能真正深入地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了解和掌握,再加上方案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进而致使在税收筹划方面造成了极大影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适当地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强化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培养优秀的税收筹划研究人才,以便于为广大公民提供相关税收筹划咨询性服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税收意识,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进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特性,并对市场经济做进一步考察,深入了解当前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多样化,以便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此外,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认识,尽可能避免为了避免税负,而应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操作的行为出现,进而使税收筹划工作受到影响。

(二)落实企业战略规划,提升其经济效益首先,从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应当对并购的意义做进一步了解,进而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税收筹划更具科学有效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并购企业还应当确保税收资金得到科学有效地利用,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其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平衡发展。

其次,并购企业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到其长远性、全面性以及多边性等特点,进而采取健全的企业统筹措对策,切实把企业成本控制划入重点工作来开展,同时还需充分考量到各项有关影响因素,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实现进一步优化,增强其方案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地不断深入,国内外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形势下,给企业赢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国际市场有着较高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这使企业成本实现了有效地降低,使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同时也是在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性内容。

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国际优秀税收筹划团队间的交流与联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税收筹划经验,同时,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进一步推进外交联系,以确保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质量。最后,强化收效效果与税收筹划成本两者的平衡关系。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并购以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归属权、折旧资产评估差价等方面,而税收筹划的成本则主要来自筹划风险资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等方面。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时,需切实对自身税收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进行综合有效地考量,税收筹划部门还应当切实从自身实际着手,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性地分析,进而编制出针对不同种类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而从中选取最优质的筹划方案并加以实施。

(三)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工作较为繁杂,且在获取收益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再加上当前税收筹划还没能真正形成一定的发展趋势,纳税人需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资,以获取一定的税收效益。为了更好地规避以上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税收环节,注重相关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方式,以确保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更具科学、合理以及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四)强化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首先,要构建起完善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框架。企业应当要结合自身经营特征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来设置相应的管理组织,并且逐一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的职责,倡导其他部门对税务筹划工作予以积极的协调与配合。

如若企业规模不大,由于其设置的组织机构相较而言不够完善,那么就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来处理问题。而对于较大规模或是发展较快的企业而言,则可以在其内部设置税务管理机构。不仅如此,需要对实际设置的机构职责予以明确,如订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有关涉税规章制度、参与企业并购决策且分析相关的税务影响、提出风险管控的建议与意见、组织执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等。其次,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当能够正确进行风险识别,这样一来方可有针对性地制订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所以就需要企业能够全面收集自身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并且严格根据相应规程来识别企业并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后进行风险评估,全面估计与衡量风险的等级与后果,同时科学计算风险的概率。最后,需要结合相应类型的风险,在基于对企业成本与效率考量的基础上制订计风险控制方案。

(五)强化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养从企业并购来计,所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考量的内容也是比较多。如需对被并购企业当前运营理念、文化、员工素质、办事效率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和研究。正是由于有这些较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税收筹划人员的技能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筹划人员关于技能、作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另外,在具体的培训学习过程中,还应当选取具有较为典型并购案例够来展开学习,并深入分析内部各要素,积极对一些成功的并购案例加以总结和分析,及时掌握并购市场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使企业自身税收筹划工作得以更加健康、快速地开展。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团队精神,切实做好市场调研,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保障企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行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而税收则是影响企业并购结果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在企业并购时必须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掌握了解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并购质量,促使其更好、更快发展。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税务筹划,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国邦财税一站式企业税筹服务平台,适用于:个人股权转让节税、公司收购并购节税、集团股权架构调整节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企业所得税过高、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企业股东分红/提现、公司税务洼地落户,等其他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国邦财税》交流咨询。

作者:黄贵滨

【第12篇】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营运实际,为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合理、合法的节税规划。

税务筹划得先从我国制度说起,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从而出现了当前企业存在两套账(俗称内账和外账),企业股东和管理层殊不知这两套账存在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一味只知道会计只要能少缴税,就是一个好会计。

节税

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所有收入、费用都须纳入会计核算,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在有500元以内的白条可以所得税核算前扣除,其他费用都必须有税务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核算前扣除。

《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出现了纳税筹划空间。现在的企业财务基本上全是外包,加上股东及管理层对财务、税务知识一窍不通,即便知道一点,但未必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税务筹划就是结合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利用税收政策,制定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如一家企业收到财政拨款50万元,财务账务处理后,向管理层汇报,这50万元的财政拨款可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老板一听大喜,殊不自己吃了个大亏,如果将这50万元纳入企业收入合并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其50万元的支出,可以加计抵减100%。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费用加计100%抵减后也许企业并不缴纳企业当年度所得税。

税务筹划就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做出纳税的合理规划,让企业达到合理、合法纳税,最终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

合理节税解决后顾之忧

【第13篇】生产企业出口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

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如下: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一、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出口产品

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却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这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项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二、分析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

因进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仍采用前面例子,如果将国内购进辅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50-6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扣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销项税,因此要缴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扣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三、分析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缴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缴纳税额。如果利润较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增值税退税额相应增大。

根据上面的原始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的改变情况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17%-13%)-2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60-80)=2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缴纳20万元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该笔20万元增值税,但来料加工需要转出70万元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环节,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三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四、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第14篇】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就行业特点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房地产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

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周期长,并且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需要考虑诸多税种的影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印花税等。

税收筹划则是指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做安排与筹划,达到降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意义重大,值得关注。

房地产行业与国家财政挂钩的费用,主要有两项:一是土地出让金,二是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

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2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8.4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84%。

不过,从长远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放缓,新房成交逐步萎缩,未来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势必也会随之减轻。

那么,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税费,将成为财政要抓的重点。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费。

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筹划思路。

利用土地临界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浮动。

因此,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话,如果增值额略超20%这一临界点,就应当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免税标准。

增加可扣除的项目

上一条说到,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如果企业的增值率超过20%临界点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利用不同的利息扣除方式

虽然现行政策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但只要是房地产开发,就肯定会涉及到大量贷款。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要么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要么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要么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这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给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政府代收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除了这些法定的政策以外,还有很多政策性的减免。

开发多处房地产时的核算方式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这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收益会更大。

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税率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

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从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来源:今日观察员

【第15篇】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

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合理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交易效益最大化。在考虑合理、有效的商业安排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税务筹划,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寻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一、不合规的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

2、虚假评估。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

4、制造虚假交易。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那么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案呢?

二、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

1.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第第四点规定,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 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 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以上就是简单的三种方式,具体以哪一种方式操作,需要咨询专业人员,据企业情况全盘统筹,实现合法筹划。

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15个范本)

《税晓通》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及安排,尽可能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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