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哪些
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方式包括:
(1)减税,即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2)免税,即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3)退税或先征后退,即对企业原来所承担税金予以退还或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进行退还的措施;
(4)缓税,即对于符合缓征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暂缓缴纳税金;
(5)加计扣除,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原有扣除金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部分金额,从而增加税前扣除额。
【第2篇】建筑企业税收优惠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建筑行业是我国支柱行业,相关建筑企业每年也获取了大量利润,同时也贡献了大量税收,可以说建筑行业是我国当之无愧的经济基石!但是,建筑企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压力巨大,每年也有很多费用支出无法获取发票,例如从个人手上采购的材料,大额居间费等等,导致了企业利润虚高,纳税额居高不下,给到了建筑企业很大的压力,甚至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那么有没有好的方式可以合法合理的解决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呢?享受地方政策会是一个很好的答案!
我国很多地区和省份经济差距巨大,所以很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为了招商引资,拉动当地经济,给到了外地入驻企业非常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 企业可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享受园区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部分70%到90%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部分70%到90%的奖励。
企业当月正常申报纳税,次月便可获得园区给到的奖励。
2. 企业也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低至0.5%到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园区注册有限公司或者个独个体,均属于注册式招商,无需企业迁移,只需要在园区正常申报纳税即可!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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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节能节水设备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28 18:56:13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点击量:77次
字号:大中小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完善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更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政策出台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3个旧版政策和目录进行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有关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5类17种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照梳理情况
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5类17种项目增加至8类30种项目;调整了优惠项目条件,取消了对项目立项等要求,更加体现可操作性和专业特点;增加了农村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有机废气收集净化等项目,扩大了原有烟气治理等项目优惠领域,拓展了生态环境项目优惠范围;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热泵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项目纳入优惠,体现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具体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脱硫脱硝除尘优惠领域扩展为电力、钢铁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烟气治理项目;新增了有机废气收集净化、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2.公共污水处理方面。新增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项目。
4.公共垃圾处理方面。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扩展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项目条件明确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5.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对国家、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优惠。
6.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了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通信基站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
7.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有关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3类16种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照梳理情况
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3类16种项目增加至3类19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方面。新增了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2.废水(液)、废气、废渣方面。新增了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资源。
3.再生资源方面。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新增了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废橡胶、蔗渣、酒糟、中药渣、废旧家具、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废玻璃、餐厨垃圾、铸造废砂、废纸等;二是生产的产品新增了塑木产品、再生橡胶、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板、沼气、生物炭、活性炭、有机肥料、玻璃熟料、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纸浆、纸制品等;三是技术标准作了调整,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塑料、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90%,将废旧轮胎、林业三剩物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70%。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08年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并于2023年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对涉及的5类41种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
(二)对照梳理情况
与旧版政策相比,新版政策将5类41种项目增加至5类45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污水处理、大额退税复查等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废渣、废水(液)、废弃方面。一是新增磷石膏、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资源;二是新增土壤调理剂、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液)氯气等综合利用产品;三是调整技术标准,建筑垃圾、煤矸石产品的原料含量由70%调整为50%;四是调整退税比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2.再生资源方面。一是明确了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二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补、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新增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镉渣、废农膜等资源;五是新增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浆粕、再生纤维、金属镉等产品;六是调整技术标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70%,废玻璃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90%;七是调整退税比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退税比例由30%调整为50%,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废玻璃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90%。
3.农林剩余物及其他方面。一是新增玉米芯等资源;二是新增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等产品;三是调整了退税比例,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4.税收征管方面。一是省级税务机关在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之前,要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二是对纳税人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第4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对中小企业一直照顾有加,在3%的税率上直接优惠变为1%,所得税也只有5%,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补贴,但中小企业仍然举步艰难,中小企业数量减少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原因呢?
第一、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做大的企业凭借规模优势、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一直要把中小企业打到无利可图,淘宝和拼xx消灭了多少传统零售商,规模化的养殖也使得传统的养殖户很难存在,连武钢这样的央企都要在养殖行业分一杯羹,总之传统的中小企业越来越难了。
第二,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要麽跟着变大,要麽被收购,成为大型企业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被淘汰。总之,小企业是个不稳定状态,除了壮大就是被消灭。
第三、还有部分企业靠国家和大企业订单生存的,随着国家各种规范越来越健全,靠私人关系,不正常渠道获得订单的状况也越来越少。
第四、当然还有一些企业在做正常的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者越来越多,原来还能勉强盈利的,现在也要靠天吃饭,好的时候能挣一小点,不好的时候只能赔钱了。
市场是残酷的,做小生意的生存状况有时还不如炒股,尽管炒股90%的人不挣钱,有些中小企业已经到了末路,该退出就得退出。市场总是汰弱留强。
中小企业容下了很多人就业,有些中小企业本身就是家庭式的企业,为了就业也要保证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使他们能在市场上存活下来。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在大企业就业。
【第5篇】名词解释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1.1. 税收优惠(一)
1.1.1. 法定免税项目
1.1.1.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1.1.1.1.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1.1.1.1.2.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1.1.1.3. 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免税政策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1.4.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免征增值税。
1.1.1.1.5.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1.1.1.6. 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1.1.1.2. 避孕药品和用具
1.1.1.3. 古旧图书
1.1.1.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1.1.1.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1.1.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税收优惠(一)
【第6篇】非盈利性机构税收优惠
一:非营利性科研服务机构包括有哪些?
在我国,非营利性科技研发服务机构主要指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机构的一种类型,与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机构有着共同特点。一是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机构出资的个人和组织不得从非营利机构从机构赢利中分红,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运营和业务发展。二是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一般包括慈善、宗教、科学、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三是机构资金来源和管理运营社会化。
二: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
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因此,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其自身的免税优惠、捐赠者的税前扣除优惠。
(一)免税资格与免税所得范围统一
我国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同领域的非营利组织适用不同的免税政策。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也有单独的免税政策,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四技”收入免税,与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收入则正常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免税政策统一:免税资格由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免税资格标准为“八条”、免税所得为“五类”。其中,免税资格条件包括“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等;免税所得包括以下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统一方向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加强税务监管。对于科技类非营利组织而言,免税对象扩大,即除科研机构外的其他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也可申请免税资格;但免税门槛明显提高,免税所得面大幅变窄,“四技”收入由免税收入变为应税收入。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捐赠者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统一
相同地,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同领域的捐赠者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只要是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就可自动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比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得免税资格,对其研发资助的企业即可就其资助全额在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捐赠者只有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捐赠才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且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统一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因此,与原政策相比,科技类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者要获得税前扣除优惠,该组织要由过去的仅需“一步”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变成“两步”认定(“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且捐赠者税前扣除比例大幅下降(统一后,企业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足抵扣部分可向后结转扣除3年;个人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则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的30%)。
三: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可行性
(一)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改革方向:宽优惠、严管理
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严格的社会监督和宽松的税收环境。建议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改革现行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1)放宽免税优惠政策门槛,取消非营利组织有关工资水平的条件限制。
(2)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其捐赠者即可获得税前扣除优惠,无需再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非营利组织经营所得,按照与其组织目标相关与否,划分为“相关所得”和“无关所得”;其中“相关所得”可免税,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4)系统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模式。考虑我国国情,建议采取非营利组织登记或对口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监管的过程管理模式,并建立年审、信息透明和违规处罚等有效监管制度,特别要求财务信息公开。
(二)科技类非营利组织:示范区先行试点
科技类非营利组织是解决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于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迫切需要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
建议在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未能全面完善前,优先以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为突破口,采用“宽优惠、严管理”的所得税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1)若科技类非营利组织全面纳入优惠有困难,建议可优先选择科研机构(研发)和基础研究基金会类的非营利组织。
(2)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建议可选择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试点,待政策成熟、有关管理制度基本实现有效运行后,向全国推广。
感谢武夷山研究员、杨起全研究员、郭戎研究员和两位匿名审稿专家给予的指导与建议。
【第7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依赖着企业的整体情况,基本上企业可以看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就是说明企业的一些情况需要解决。比如近两年的增值税下调优惠,又比如起征点上调的优惠。这些虽然都是小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政策,但是也说明了,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并且受到疫情的影响,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受到了制约!为了大力鼓励扶持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就会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说白了,就是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来企业经营多年,一些该了解的都了解了。但是不得不说,一些企业还是并不是很完全地了解税收优惠。特别是小编一直推荐的总部经济招商政策!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就是企业入驻过来即可享受到的返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很大部分的成本压力!在真正减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始终还是总部经济招商!
在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中,有以下几个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上的税收负担,老板财务们都可以做个了解!
1.财政奖励
对于大型的企业来说,财政奖励政策才是老板们的首选!财政奖励政策就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的优惠,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分中40%—80%的财税奖励。企业纳税越高,财政奖励越高!另外还可根据企业的情况,所得税申请享受西开政策、高新技术政策以及五免五减半政策!
2.核定征收
自从上海等地区核定征收政策停止的时候,很多其他都不能进行核定。在重庆地区,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均可享受到所得税核定,核定的税率为0.2%—2.1%,2天核名出执照,出核定通知书,这个就有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企业完全可以放心享受!
3.自然人代开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成本或从个人手中无法获得成本,基本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自然人和企业合作,来税务大厅开具相关的品目。选择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中,可以享受到核定税率0.5%-0.8%。开票的额度,可以高达5000万!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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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第9篇】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对全国以及全球的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大部分公司的经营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波及,刚开始的各地封城,一时间很多企业可能都活不下去了,进入2023年,万科的年会,定位就是“活下去”,大公司尚且如此,小公司能承担的风险就更小了。
国家对于这些情况出台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那么有哪些优惠政策能够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呢?
1.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恢复3%税点征收,但是普票发票是免征了。
2.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应税所得税在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是按照5%征收。
3. 增值税附加费同时减半征收。
4. 一般纳税人企业目前还可以在优惠园区内享受到返税退税优惠以及核定征收。
有限公司目前最大的优惠即是返税退税优惠;
即可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使用新公司去承接业务,然后把税收缴纳在当地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返税退税,可以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50%-80%,并且在有些园区的企业所得税还能默认的核定征收,核定税率在2.5%-3.5%,综合税负相当低。
并且今年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申请个税核定,增值税免征了,个税核定税率是0.6%,综合税负是0.6%就完税了,年可开500万,你可以想一下,开取500万的税收成本支出才3万元就完税了,这是目前最低的税负。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10篇】医疗器械税收优惠政策
两医疗器械企业被开百万罚单!
4月18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两则重大税务事项通知书,河南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两家药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被罚,共计136万。
河南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取得进项发票价税合计3491.82万元、对外虚开价税合计2762.36万元。稽查局处以5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从4家cso取得89份进项发票价税合计939.14万元,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并虚假申报、抵扣抵扣税款。
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责令公司补缴虚开发票包含的增值城建附加税143.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60%罚款85.97万元。
目前,两家企业均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第一季度,仅一个省就有14家药械企业因涉税违法被处罚。
可见,国家对医疗行业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不是“一阵风”,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因此,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值得重点关注:
一、医疗器械企业是一个涵盖非常宽泛的行业
医疗器械企业涵盖生物制药、机械制造、高精塑料、精密电子等高新技术,其生产技术非常复杂,行业门槛高,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以及扶持的产业。
二、医疗器械企业上下游涉税紧密相连
械企的上游主要包含了:高精电子制造、高端机械制造、生物化学、先进材料等等,开发制造和医疗器械的营销则属于医疗器械的中端,下游有各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药房等;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相关的税收问题和企业管理的相关问题。
三、医疗器械企业属于国家税收优惠重点扶持对象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医疗器械行业的相关发展和前景,不断出台有相关的产业优惠扶持政策。
为什么医疗器械企应重视税务筹划?
医疗器械企业要提高整体的利润,才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器械设备的研发上面。
而通过整体的税务筹划,以及财务相关制度的调整,能让利润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也能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提升医疗器械企业的综合税后收益。
根据行业经验,薪动财税认为,医疗器械企业的税务筹划,可以把握两个方面:
1、依法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税金负担,节省费用支出、运营成本;
2、防范税务风险,牢固持守合规底线。
首先看第一点:
依法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是通过申请享受各种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性医疗器械产业园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来节省自身企业的税金支出、费用支出、运营成本。
①、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减按:15%来进行缴纳和征收。
②、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④、地方性相关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医疗器械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在有特定政策的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园区会针对医疗器械企业对该地的税收贡献,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税收方面的奖励扶持,支持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入驻。
⑤、新疆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部分,防范税务风险,把握合规要求,医疗器械企业要有以下意识:
1、完善财税和销售、推广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
2、加强税务合规培训:加强内部人员财税合规培训,使其熟悉最新涉税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税务管理制度,避免触及虚开发票的红线。
3、强化采购与销售管理: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确保环节的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
4、及时处置风险,避免触碰雷区:企业应尽早处置,对于取得不合规发票追溯业务流程,要求对方换开合规发票,若无法取得对方换开发票的,应根据规定准备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
5、审查服务商资格,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企业委托c s o/c s p等外包服务商开展营销、推广等服务时,应对c s o/c s p本身的业务、财务和税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前评估审查。
企业在与服务商签订合同环节,合同中应写明票据种类、适用税率、开票时间、送票方式、违约责任、开具发票的协助义务等问题,要求其真实记录服务过程与成果,并提供相应完税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以规避业务虚假造成虚开发票或逃税的风险。
企业如需了解医疗器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私信笔者订阅号《税筹见闻》了解~
【第11篇】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我们常说企业税负重,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要想知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意义,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它指的是税法对一些特定的纳税人或者说是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扶持的特色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就是可以让企业免缴纳部分或者全部税款,又或者说是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对企业给与一笔的税收奖励,以此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国家用来调整经济的一张方式,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或是企业进行扶持,使整个经济得到和谐的发展。
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国家出台的,也有地方出台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给当地创收,也帮助企业自身节税。
1、国家性普惠政策大多都是对特定的行业而言的,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还有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都是要求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行
2、地方性的政策,对企业的八包容性就比较高,大多数行业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到地方经营发展,创造税收后,企业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各种税收扶持: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在地方保留的50%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上,扶持企业从70%到最高90%的奖励。
2)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入驻当地成立个体户,在园区申请享受核定政策,会对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目前核定为0.3%-1%左右,个体户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所以目前也是免增值税的,因为其组织形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所以要说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那肯定就是在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负的同时,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益税捷》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益税捷》详细了解!
【第12篇】医药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单位、个人都有,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收优惠
(企业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延缓缴纳税费
三、税前扣除相关
1、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广宣费税前扣除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其他事项优惠
1、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5、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6、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9、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02
各项补贴
(企业篇)
03
税收优惠
(个人篇)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三、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外籍个人优惠
8项补贴汇总如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五、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六、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04
各项补贴
(个人篇)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13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2023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到期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2023年、2023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
企业在系统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申报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上进行。企业进入“科技部政务平台”中“服务事项”页面,点击“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选择“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办理。
(一) 企业注册填报
未在“科技部政务平台”注册过的企业,需要选择“单位用户(法人)注册”,按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往年已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选择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审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 材料报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充分掌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优化创新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三)强化审核职责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申报企业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做好监督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监测与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在“科技部政务平台”定期填报年度信息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联系方式
1.省综合业务咨询电话:
020-87681637、87687769。
2.省财税业务咨询电话:
020-83170305、38358042。
3.国家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010-88656271、88656305。
4.材料报送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附件详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众信息网。
【第14篇】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新都区地税局以“2017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全力助推创新创业。
一是宣传引领,注入“双创”推进剂。联合新都国税在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举办“纳税人学堂”专题讲座,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业者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一对一”政策辅导,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本次讲座参与人数共100余人,为纳税人讲解税收优惠措施共70余项。
二是政策优惠,提供“双创”大礼包。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双创”服务窗口,解答相关优惠政策,为创业者办理优惠备案提供全程指导。通过“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减免税费320万元。
三是跟踪问效,做好“双创”后援团。针对“双创”企业发展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持续跟踪,通过热线电话、qq群等方式跟进了解双创企业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及时解答企业涉税问题、提供办税辅导,降低“双创”企业税务风险。
【第15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低迷的情况下,国家颁布了许多对企业利好政策。其中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按时纳税的话,会有很大的经济负担,会减少他们的经济收益,为此很多小微企业都会积极关注税收政策,希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包含两层意思: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
2.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不超过300人;
3.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总的来说,小微企业需要满足纳税额加从业人员加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影响在哪里?
1.降低成本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对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发展有人力成本,有资金成本,有设备成本的,而税收则会影响到这一些资金的 支出,如果税收过高的话,对企业的发展影响相当大,但有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不一样了,至少这一部分优惠可以满足企业继续发展的可能,让他们可以自由发挥现有的专项资金,是一种支持鼓励政策。
2.提高收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让企业更注重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面临的市场不定性因素较多,这会限制企业在战略部署方面的创新,此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能够减少他们的纳税比例,减少他们的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预期收入,他们会更加积极地进行战略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