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收自考真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收自考真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
(课程代码:00246)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因为法人是依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的,这是关于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
a.住所地说 b.成立地说
c.控制说 d.复合标准说
2、国家豁免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主要包括管辖豁免和
a.送达传票豁免 b.财产保全豁免
c.执行豁免 d.出庭应诉豁免
3、贸易术语cif的“f”是指
a.运费 b.保险
c.成本 d.运输方式
4、关于《贸易服务总协定》(gats),表述正确的是
a.国民待遇是wto各成员的一般义务
b.市场准入属于“具体承诺”的内容
c.最惠国待遇是wto各成员的一般义务,不允许有例外
d.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只适用于个别服务部门的承诺
5、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在于
a.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b.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c.海运单无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d.提单无法证明海上运输合同
6、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由发展中国家主导拟定且缔约国均为发展中国家的规则是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鹿特丹规则》
7、关于贸易救济措施,表述正确的是
a.反倾销措施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
b.反补贴措施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
c.贸易救济措施实质是保护措施
d.即使没有实质损害,只要国内产业受到威胁,就可以适用贸易救济措施
8、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与其它贸易救济措施不同的是
a.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加
c.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d.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9、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b.合作经营各方按照其出资比例对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c.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
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法人
10、2023年我国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外资准入实施的管理模式是
a.正面清单管理模式 b.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c.全面自由开放模式 d.严格审查核准模式
11、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张的补偿标准是
a.赤道标准 b.公平合理标准
c.充分、及时、有效标准 d.适当、合理标准
12、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也称为
a.法律事项条款 b.约定事项条款
c.陈述与保证条款 d.终止事件或加速到期事件条款
13、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中担任贷款管理人角色的是
a.牵头行 b.经理行
c.代理行 d.参加行
14、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身份的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国籍标准和
a.出生地标准 b.血统主义标准
c.居留时间标准 d.收入来源地标准
15、在国际税法中,逃税和避税的相同点是
a.都是违法的 b.手段相同
c.造成的后果都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d.都是利用合法形式
16、某个第三国的纳税人利用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一般称之为
a.纳税主体跨过移动 b.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c.基地公司 d.关联企业
17、任何缔约国都有承认和执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裁决的义务,并且
a.可以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裁决进行程序上的审查
b.可以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裁决进行实体上的审查
c.应将其视为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d.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1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同的基本原则有
a.优先权原则 b.独立保护原则
c.自动保护原则 d.强制许可原则
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工业设计提供的保护期限至少为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2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非营利性专业承包机构,其承保的业务不包括
a.商业风险 b.禁止汇兑险
c.征用险 d.战争内乱险
二、多项选择:本大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
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1、跨国公司的特征主要有
a.跨国性 b.产品价格一致性
c.战略全球性 d.管理集中性
e.公司内部的互联性
22、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
a.部长会议 b.执行董事会
c.总理事会 d.理事会
e.秘书处
23、在十几种贸易术语中,采用最多的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有
a.fob b.fca
c.cif d.cip
e.cfr
2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必须包括的内容有
a.货物 b.品质
c.数量 d.价格
e.支付
25、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构成服务贸易的有
a.甲国居民从互联网上向美国人学习英语
b.甲国居民赴美参加美国人杰克组织的英语短期训练营
c. 美国人杰克成立英语培训机构,在甲国开设分支机构
d. 美国人杰克赴甲国分支机构做暑期讲学
e. 美国人杰克在甲国暑期讲学期间患感冒,在甲国医院就医
2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国家 d.国际经济组织
e.绿色和平组织
27、东道国针对外资采取的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包括
a.强制股权转让
b.强制经营权转让
c.不适当地大幅度提高税率
d.在外国投资受到侵犯时拒绝提供适当保护
e.通过行政措施取消原有的营业执照
28、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存在的单独关税区有
a.欧洲联盟 b.中国香港
c.中国澳门 d.中国台湾
e.非洲联盟
29、国际证券融资方式有
a.跨境直接发行 b.存托凭证
c.跨境反向收购 d.商业存在
e.境外消费
30、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
c.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d.资本弱化
e.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根本违约的条件。
32、简述项目融资的特征
3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内容论述
35、试述 i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甲国a企业收到来自乙国b企业的要约:“求购贵企业生产的**型号设备1000台,价格cip(天津)5万人民币/台,5月1日至5日发货。如有意,请于2月29日前传真告知。”a企业经反复商议,于2023年3月5日传真b企业:“同意你方要约。”b企业立刻回复“ok”。3月15日,b企业发现甲国c企业正在甲国起诉a企业,称a企业已将其生产的所有该型号设备一揽子给c企业。
问:
1、cip的中文含义是什么?
2、cip后的“天津”是装运地还是目的地?
3、b企业3月5日的回复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c企业的起诉对本案的交易会产生什么影响?
5.如果a企业有证据证明c企业的起诉无任何证据或法律上的依据,c企业的起诉对本案的交易会产生什么影响?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第3篇】税收与国家的历史
上一节我们讲了英国税收留给后人的启示是——未经同意不纳税,国王不能毫无限制的乱增加赋税。那今天第二节,我们来看看英国隔壁的法国是怎样的?法国税收的启示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税收看小了,后果很严重”。
时间回到十三世纪,那时的法国和英国一样,也有议会,同样也是负责征税的相关事宜,只不过法国叫“三级会议”,而英国就叫两院。1356年,当时英法两国发生了一场战争,史称普瓦捷会战,法国战败,国王也被英国俘虏。两年后,法国太子查理想筹措军费和赎金,将父亲从英国赎回来,于是召开三级会议商讨此事,但由于这个查理的父亲其实也不怎么样,议会代表们并不愿意交税,筹钱将其赎回,于是查理与代表们就此发生冲突。
最终,在一系列冲突之后,巴黎市民发动武装起义,但是呢,都说法国人浪漫,还真是名不虚传,确实是又浪又慢,因为起义到一半,大家一看差不多了,之前的革命的热情也就消散了,该回家的回家,该休假的休假,起义也没我休假重要不是!于是革命也就因此夭折。而即便是现在,你去到法国,会发现法国只有三种人,也就是1/3的人在上班,1/3的人在罢工,还有1/3的人在休假!就是没有那股非要干到底的狠劲,要不然法国很有可能比英国更快的进入到现代民主政治的进程。
法国国王一看,哎!你们这帮人起个义都要躺平,都没好好干,没当回事,那我就成全你们。于是到1614年之后,法国国王便将三级会议废止,不再召开。自此,法国彻底沦为绝对君主制国家,一切都是国王说了算。于是我就看到,接下来统治法国的两任国王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集权统治到了变态的地步,他们奉行国王就是法律,国王就是国家,荒淫奢靡到了极点。
而这两任暴君统治法国加起来就有近百余年之久,所以当时法国人民是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生活如同人间炼狱。而历史一般发展到这里,往往就会出现接盘侠,这时接盘法国这个烂摊子的是路易十六,他有别于以往的君王,他是一个想要做出改变的人,想要把法国变得更好。
但是呢,想要改变,想要发展,没有钱肯定不行,于是在1789年,路易十六重新召开三级会议,希望通过三级会议来征税搞钱。但是很显然,路易十六想搞钱,而议员们想要权利,他们之间的这种对立面,注定了他们之间没法谈拢,结果就是双方冲突不断爆发。
所以,你看法国这个历史发展的规律。前面也是谈不拢,爆发冲突,现在谈不拢,继续爆发冲突,而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冲突比较彻底。也就是在7月14日,法国民众攻占了法国当时关押民主人士的一个监狱,也就是著名的巴士底狱,这也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彻底爆发。不久,革命联军冲进皇宫,将路易十六给软禁起来,自此,路易十六开启了长达两年的软禁生涯。
直到1791年的一个深夜,耐不住寂寞的路易十六凭借自己矫健的身手成功翻墙逃跑,虽然那个时代没有摄像头,也没有什么人脸识别,但是你要知道它毕竟是个国王,就像现在的明星一样,大家大概都知道他的长相,可怜的路易十六很快就被人给抓了回来。
现在人抓回来了,要怎么处理呢?于是就开会讨论,最后在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进行了表决,认为路易十六忽视和践踏税收宪政原则,据说是以一票的微弱多数,把路易十六推上了断头台。而路易十六在断头台上留下了一段名垂青史的话,他说:“我虽然得死去,但绝没有犯过任何指控我的罪行,我宽恕造成我死亡的人,我还要祈求上帝在我的鲜血抛洒之后,在法国的土地上再也不流血了。”正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临死前的这种觉悟还是挺令人震撼的。
客观的讲,路易十六其实是死于法国民众积压了100多年的愤怒,他死得挺冤的,这是一个历史悲剧。因为他在位期间,并没有胡作非为,反而是最想做出改变的那个人,他重开三级会议,邀请议员代表们到凡尔赛宫共商国事,做出了那个时代其他统治者不可能做出的让步和妥协,但是他却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税收的本质,他把税收看小了。
在路易十六看来,税收关乎一国的财政收支,属于经济问题,不可谓不大。但他却忽略了,税收对于民众而言,是一种权利,是政治问题,这决定了谁有权征税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怎么征税等等,都是关乎国家存亡的大问题,而路易十六看不到税收问题之大,也就不具备解决大问题的大思路和大策略。最终葬送了自己,也葬送了整个法国的命运。这是法国税收问题给后人的启示。
【第4篇】世界上税收最高的国家
一、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阿尔及利亚举办,论坛主题为“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来自40个国家(地区)的财税部门负责人,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12个国际组织共246名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出席论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并提出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会议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二、欧盟27国通过全球最低税指令
2023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完成书面程序,正式通过关于确保欧盟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达到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的指令,这使欧盟成为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此前,欧盟27个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拟在欧盟层面实施g20/oecd国际税改中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相关规则。根据达成的指令,年合并营业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各欧盟成员国须在2023年底前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并自2023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
三、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
2023年7月11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较为完整地向公众展现了支柱一金额a实体规则的技术设计。此后,于10月6日发布了《支柱一征管和税收确定性进展报告》,12月8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12月20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a:数字服务税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等涉及支柱一要素设计的公众咨询文件。另外,包容性框架在支柱二设计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2023年3月14日,发布《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注释》,标志着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实体部分设计基本完成。
四、联合国宣介2023年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2023年4月26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行宣介会,介绍最新修订的2023年版《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23年版联合国范本最重要的更新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条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边解决方案,来源国可通过在协定中纳入该条款获得对跨国企业远程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权;二是增加了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第七款,明确来源国可对非居民纳税人间接转让财产收益征税。
五、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
2023年11月2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六、税收征管论坛大会(fta)第十五届大会提出国际税收合作三大重点
2023年9月28日—9月30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第十五届大会。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5个国际或区域组织代表、12家私营企业代表就税收征管未来的挑战和机遇、后疫情时代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当前重大的税收征管问题、税收征管的未来、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等五项议程进行了商议,强调应尽快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税收协议以及加强数字化转型合作工作的重要性。会议提出,将着力围绕做好实施“双支柱”方案的税收征管准备、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能力建设三大重点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取得新进展。此次会议达成《成果声明—税收征管论坛2023年全体会议》,并发布《数字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正确纳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手册》等5份税收征管合作报告。
七、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通过《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决议
2023年11月23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经济和金融)通过了一项由非洲国家提出,名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该决议明确联合国大会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就如何强化国际税务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展开政府间讨论,包括研究开发一个国际税务合作框架或文书的可能性。该决议还要求联合国秘书长起草一份报告,对涉及国际税务合作的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文件和建议进行分析。
八、欧盟就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达成临时协议
2023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确定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欧盟碳关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氢气、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前体及一些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等类似钢铁的制品。该机制以应对气候变化和防止碳泄漏为目的,促使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产品支付的碳价格与进口商品的碳价格相等。此外,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评估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商品,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目标是到2030年将euets涵盖的所有商品包括在内。cbam将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其进口产品设定碳价格的贸易区,相关法案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试运行。
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2023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23年1月20日,oecd发布了2023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22)(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核心原则,并在2023年版《指南》基础上,收录了oecd近年来独立发布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引》《难以估值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引》和《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致性修改。
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生效
2023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及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生效。2月1日,对韩国生效,其余签署国将交存同意文件60天后生效。4月1日,日本对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口关税进行第二次下调。关税减让是协议生效后的一个重要变化。中国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均超过65%,与韩国相互之间立即零关税比例为39%和50%,中国与日本是新建立自贸关系,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分别达到25%和57%。在此基础上,rcep成员将通过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90%的产品享受零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1月11日,版次:05。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5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一、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四、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第6篇】2.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记者 赵建华)
来源:国是直通车
【第7篇】税收抵免制度大部分国家直接抵免
作为一个成都财务公司,文谚财务经常会听到各种各样的专业词汇,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
是指准许纳税人将其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常见的税收抵免一般有两类,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定比例的设备购置费从其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
这相当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故投资抵免也被称为“投资津贴”。投资抵免的目的在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增加经济增长的潜力。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税收抵免只适用于居住国(即输出国)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如果居民国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税收抵免就不适用了。
居民管辖权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在这个国家纳税。来源地管辖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从本国取得的收入就该在这个国家纳税,而从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在本国就不需要纳税。
税收抵免
允许纳税人抵免的税额有个限度。抵免法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中较小的那一个。
注意:这个公式表明居民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并非都能在居民国得到抵免,而是有个上限。可抵扣上限=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
因此,当来源国税率等于居民国税率时,全部已纳税款都能抵扣掉;当来源国税率大于居民国税率时,按居民国税率计算的部分可抵扣,超出部分不能抵;当来源国税率小于居民国税率时,按来源国实际缴纳部分全额抵扣,并在居民国补缴差额部分,这种方式使得来源国采取低所得税率来吸引外资策略的效果大打折扣了。
税收抵免
同时,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民国税率时,抵免法并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就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率高的资本吸收国造成了降低税率的压力。
税收抵免法是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管辖权矛盾的一种调和。该方法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置于优先地位,但又不彻底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的征税权利。
【第8篇】国家税收增值税讲义
为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满足政策实施需要,方便信息系统实现”的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申报表调整变化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六)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
一)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
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23年5月、2023年2月和2023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二)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
在纳税人填写声明之前,系统先根据以下规则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1.2023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3.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
【例】2023年4月20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前,不能填写声明。7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
(三)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
1.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纳税人在填写声明时,需先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可选年度为2023年、2023年、2023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
2.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23年4月1日或2020、2023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
【例】纳税人2023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23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23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五)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
1.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
2.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
(六)提交确认
纳税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后,可以点“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校验后,系统根据已填写的信息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七)税务机关维护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进行维护,可维护的项目包括: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所属行业。税务机关可以作废纳税人声明记录,可以查询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历史维护信息。
三、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情形三:若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四、《附列资料(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纳税人填报辅导工作,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
五、《附列资料(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六、申报比对规则调整
(一)新增票表比对规则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以控制《附列资料(四)》中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1.比对规则
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2.加计抵减台账
系统对已经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逐户建立台账,并自动提取、计算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有效期内的相关数据,台账格式如下。
加计抵减台账
第1栏税款所属期:取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期内有效申报记录的税款所属期;
第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数据;
第3栏进项税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4栏已计提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四)》第8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
第5栏已计提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计提额;
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为纳税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期末的可计提额,计算公式为6=3*10%-5。
(二)《附列资料(二)》参数型票表比对规则
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各省税务局要注意对相应申报比对规则的参数进行检查,以防纳税人在转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时,集中出现比对不符。(来源:合肥税务)
【第9篇】国家治理体系与税收政策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节选自《走向现代财政:“国家治理财政”视角》,转载自12月5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本文字数:139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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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中的一对矛盾及转移支付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
转移支付是指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的无偿转移,它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时,就需要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大调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仅为20%左右,中央财力的困窘使得它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极为有限。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上升到50%以上,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各地区间财力不平衡,为此,中央政府开始逐步完善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分类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当中的各类转移支付都有明确的分配公式,绝大多数都建立在标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数据基础上。“因素法”包括因素选取、确定权重和测算转移支付三步。专项转移支付多数情况下综合“因素法”和“项目法”确定,其中,“项目法”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管理和考核。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动,见图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在2000年之前增长较为平缓,由1994年的9.84%缓慢增长到1999年的13.44%,继而逐步提高到2023年55.55%。2023年后,我国进行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并列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此使得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在2023年后大幅度上升。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比重从1994年的15.40%逐渐提高,之后很长时间一直稳定保持在30%-40%之间。2023年后,该比重下降为10%左右。我国转移支付体制中有一类特殊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它是将地方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上缴中央的税收中,返还一部分给地方。税收返还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它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政府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调整央地间税收利益的做法,之后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逐渐下降。2023年后,税收返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对维护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运转起到重要作用。图2显示,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中国所有省份财政支出中均有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并且,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
如此庞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势必对中国经济社会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本章研究中国特色转移支付的运行规律,总结经验和剖析问题,进而提出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方案,以此回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二)国家能力与“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
作为具有超大规模和超大社会“两超”特征的中国,国家治理的难度是举世罕见的,而与此同时,中国也具有超长历史,在国家治理方面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这种国家治理的难度和经验,均会影响当前国家能力的建设,并将国家能力运用于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协调区域发展就是一例。
国家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著作,随着在20世纪末期制度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中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中国改革的总目标定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暗含着对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视。那么,国家能力的核心是什么?不同学者有不同解读。吕冰洋、台航(2018)总结认为,国家能力的核心是两个:市场增进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增进市场的功能会促进经济增长,奠定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但仅有市场增进能力还不够,国家还应该有应对危机、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能力。对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而言,提高组织动员能力对国家建设尤其重要。
翻开中国二十五史,可以说每一页都记载着各类危机的发生与应对。历代王朝,无不为应对这些危机而绞尽脑汁,往往是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发挥得好,就有助于克服这些危机,发挥得不好,危机就会扩大甚至最终导致王朝覆灭。为提高组织动员能力,古代中国实行了以“郡县制”为特色的自上而下国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从横向比较看,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它保证了国家政权相对稳定和文明延续。
当历史从小农经济时代迈入市场经济时代后,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鼓励竞争,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自发性和创造精神,此时还需要保持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吗?笔者认为,市场力量越是被充分动员起来,就越是需要政府有良好的组织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市场的运转。2023年新冠疫情蔓延全球,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表现令人大跌眼镜,之所以如此,从国家能力的观点看,这些国家过于重视通过鼓励个人自由来增强市场功能,而对国家组织动员能力的建设不足。中国抗疫成功得益于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而它的制度基础,在于党的领导下的全国一盘棋体制。
那么,这种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什么呢?用北宋中期著名史学家范祖禹的话说:“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笔者认为,“上下相维”抓住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结构,那就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在权力结构上呈交叉状态。一方面,下级政府要靠上级政府权力授予来行使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又时时制约着下级政府职能行使方向。与强调分权、强调自治的国家治理结构相比,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家具有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正如范祖禹所言“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但同时,在内部治理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间大量权力交叉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协调各级政府目标与辖区居民目标的一致性问题。转移支付制度自然镶嵌在这种治理结构中,要理解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也必须从这个治理结构入手分析。
(三)“上下相维”治理结构中的一对矛盾
凡事都有两面性。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虽然有助于提高组织动员能力,但是同时,它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地方政府执政行为容易导向为服从上级目标,而对当地居民需求回应有所不足,由此产生笔者曾指出的辖区居民偏好与地方政府偏好错位问题(吕冰洋、台航,2019)。举例来说,当地方政府得到一笔转移支付资金,它将如何使用呢?一种方式是将资金用于短期能见出成效的投资项目上,另一种方式是将资金用于当地居民迫切需要、但是短期见不出成效的教育事业上。当上级政府的导向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时,地方政府在资金配置上容易选择前者。因此,这种体制容易产生一对矛盾:强化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会提高国家组织动员能力,会同时也会产生“政府偏好错位”现象。
国家能力建设就要解决好这一对矛盾,一方面要保持国家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同时,又要通过各种制度建设来纠正“政府偏好错位”现象。那么,解决这对矛盾的思路是什么呢?一方面,要通过政治体制建设和党的建设来强化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让地方政府执政行为能够呼应当地居民的需要。这种机制设计,很大程度上会落脚在财税体制建设上,例如,如果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自对生产性税基的征税(如企业所得税),那么地方政府会积极想办法吸引企业投资,注意力会放在企业而不是居民身上。而如果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地产税、一般消费税这样具有受益性的税种来征税,那么地方政府从扩大税基角度考虑,会积极回应居民需要,进而提供好的公共服务。
(四)“上下相维”治理结构中转移支付制度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这种“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它自然也会反映在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上。转移支付不是简单地将资金从发达地区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它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怎样既能节省财力又能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目标?一般认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需要中央政府拿出大笔的财政资金给欠发达地区,但是,从建国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很难抽出更多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距。我国直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才逐渐建立起转移支付制度。即使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财力变得充足,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仍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仍需要考虑在节省财力的情况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怎样在平衡地区发展中避免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转移支付是一种“抽肥补瘦”的制度设计,它从发达地区抽走资金到欠发达地区使用,这一方面会抑制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发展越好,得到的转移支付就会越少,这也会产生逆向激励。
解决这两个问题很难在传统的转移支付理论中找到答案,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依托国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正因为如此,需要从国家能力角度剖析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性实践,并发现其背后的理论逻辑。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在平衡中提高效率
从转移支付制度发展历史看,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在“两个大局”和“效率优先”思想的指导下,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基本付诸阙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财力大大增强,“两个大局”逐渐由“沿海优先发展”向“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转变,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地区差距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大部分,两者分别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为61%和6.9%。据测算(吕冰洋、李钊、马光荣,2021),2023年转移支付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程度为51.8%。下面剖析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逻辑。
(一)一般理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
一般性转移支付用来弥补地区财力差距,为解决地方财力不均衡而设立的转移支付,不能给地方设置资金使用条件,地方对这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充分的自主权,因而这里转移支付又称为无条件转移支付,现实中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过,在当前中国转移支付统计口径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不都是无条件转移支付,甚至有不少属于专项转移支付性质,但为了理论分析方便,本章仍称之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大量研究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地区差距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效率损失。
第一,转移支付先天存在逆向激励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是转移支付规模与地区自有财力负相关,也就是说,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少,越不发达地区得到转移支付越多,它自然会降低了地区发展经济动力。
第二,转移支付会刺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扩张。在转移支付实践中,人们发现,中央政府拨付的钱导致地方政府支出增加程度,一般大于本地政府税收增加带来的支出增加程度。也就是说,转移支付容易刺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扩张。为什么会是这样?经济学家给出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财政幻觉”。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来自别的地方,地方政府认为转移支付资金是没有成本的,或者说即使意识到,也会以为成本低于征税带来的经济成本。第二种解释是官员追求“预算权力最大化”的影响。官员的权力与手里掌握的财政资金相关,官员为了增加自己的权力,不会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给当地私人部门减税,而是用于增加公共支出。第三种解释是“利益集团影响”,利益集团的游说会影响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他们会促使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他们所期待的项目上,由此导致政府支出增加。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作用:在平衡中寻求激励
根据以上分析,传统理论认为转移支付的作用在于公平,但肯定会降低经济效率。事实真的如此吗?这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对它的回答涉及转移支付的大方向定位。根据笔者与合作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转移支付并不意味着降低总体经济效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以“抽肥补瘦”为特征的转移支付会带动整体经济产出提高。
第一,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偏好经济增长。
地方政府有多种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大致可归为经济增长与民生水平提高两大类。为推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就要将更多资源用于政府投资或推动民间投资上;为提高民生水平,地方政府就要将更多资源用于教育、医疗、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等。地方政府资源是有限的,当将资源用于经济性基础设施建设时,会比较有利于经济增长;而用于民生性支出时,会有利于提高居民福利,但是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可能就会下降。
于是,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重视经济增长,或者说,发达地区对教育、医疗等民生性支出的偏好更强,那么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会带来总体经济的增长。这样,转移支付在平衡地区发展的同时,也具备激励的功能,通过增强落后地区的发展能力,转移支付有助于实现更公平、同时更有效率的经济增长。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欠发达地区对经济增长的偏好会强于发达地区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济发展进程的影响,二是干部考核制度的影响。
一是经济发展进程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人们会比较关注经济增长,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会更关心养老、医疗、教育等水平的提高,这实际上也是与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共需要变化有关。对此,罗斯托提出了财政支出增长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按照此理论,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会逐渐将资源从推动经济增长转于促进民生水平提高,这样,欠发达地区对经济增长的偏好就会高于发达地区。
二是干部考核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居民不同,较少受先天的偏好影响,他们的偏好来自官员任免和考核制度。在“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中,上级政府可以通过干部考核制度进行官员政绩评价,也就是影响官员的施政偏好。现实中,为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中央政府可以对不同地区的干部政绩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如对欠发达地区干部更重视他们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表现,对发达地区干部更重视他们在推动民生发展方面的表现。
那么,在实践中,上级政府是否真的可以设计下级政府差异化偏好来引导政府支出方向呢?根据公开文件,我国部分省份的确会根据地区发展程度采取了差异化的考核办法,比如,贵州省2023年测评市县经济发展情况时区分了“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其中“经济强县”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工业增加值增速指标的权重设置要低于“非经济强县”;2023年贵州省进一步将测评单位分成了“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其中“非经济强县”的部分经济考核指标权重最高,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更侧重于高效农业或生态产业考核指标;2023年河南省在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较高的地区赋予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速指标更高的权重。换言之,在发展经济还是改善民生、优先发展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这些问题上,各地方政府自身是没有先天偏好的,但是地方政府在考核制度的激励下,会更有动机去完成权重更高的考核指标。因此各级政府的行动偏好可以由考核体制来引导和实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整体上具有效率一面的制度基础。
第二,欠发达地区整体资本的边际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关于生产函数的设定,经济产出主要由资本、劳动和技术决定,资本和劳动的边际回报率是递减的。如果落后地区的资本产出弹性、人力资本产出弹性高于发达地区,那么从发达地区转移资金到落后地区就会带动整体经济增长。这种情形正象国际经济学理论所讲,发达国家在资本边际回报递减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流向欠发达国家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在资本流动过程中,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会缩小。当然,现实中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承认东部地区大城市圈仍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可能同时,也不能否认一些欠发达地区资本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的可能,这需要更深入的实证分析才能回答这个问题,这里只是从理论上分析转移支付是何以能产生全局效率的。
除此之外,传统发展经济学家所强调的“第一推动力”理论也是重要的理论支撑。发展经济学家认为,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第一推动力,缺乏资本且经济风险较大,要走上发展的道路,一定要有某种推动力量使其超越低水平均衡陷阱这一临界水平,才能使经济发展产生质变,对落后地区来说,中央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正是这样的第一推动力。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总结出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虽然一般认为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存在负向激励效应,但是如果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注重经济增长或者资本回报率更高,那么转移支付均等化力度提高,有可能会带来总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即经济增长)。
三、专项转移支付:偏好错位下的积极均衡策略
传统理论认为,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是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外部性问题。例如,甲地区交通建设不仅会让甲地区企业和居民受益,而且会让乙地区企业和居民受益,此时甲地区财政支出按局部地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来决策就不是最优的,中央地区给甲地区一笔用于交通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后,会激励甲地区按全局边际收益来改善交通基础设施。
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在中国还有它另外的理论逻辑,那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地方政府偏好错位现象。为说明这点,可以把地方政府的偏好分为两类,由此对应着两类财政支出。一是经济偏好和生产性财政支出,当地方政府比较重视经济发展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企业产出增加,地方政府会将财政资金用于交通建设之类的经济性支出;二是民生偏好和民生性支出,当地方政府比较重视教育、医疗等为代表的民生改善时,地方政府会将财政资金用于民生支出。
地区发展差距也分为两种。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二是公共服务差距。中央政府均衡地区发展差距的目标也分为这两种,不同目标使得中央政府做出的选择也不同。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中央政府目标:缩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
中央政府为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力度;二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政府生产性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
这两种措施的效果有何区别?改变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传导机制是: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增加→用于生产性支出→财政支出发挥正外部性→经济增长。但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前文所讲的逆向激励,经济越发展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少,地方政府会降低发展经济的动力;二是地方政府有可能不将财政资金用于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产生均衡地区经济差距的效果。
与之相比,专项转移支付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可以直接限定资金用途,达到拉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效果。例如,200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强调,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向这些地区倾斜,同时大型的重点项目也向西部倾斜等,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新西部。这样的专项转移支付无疑会大大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第二,中央政府目标: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
假如中央政府目标是缩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那么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是:从发达地区抽走更多资金→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下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下降→税收减少→民生投入减少→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下降;对欠发达地区而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如果将资金用于民生投入,那么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而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是:提高欠发达地区的民生专项转移支付→欠发达地区民生投入增加→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上升。
可以看到,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比较直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比较间接,笔者与合作者的研究中曾用数理模型证明了这一点(吕冰洋、毛捷、马光荣,2018)。并且,一般性转移支付无法解决地方政府偏好错位问题,例如,当地居民期待是改善医疗条件,而地方政府注重的是政府投资带动经济增长,那么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能及时达到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的效果。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专项转移支付除了解决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也是解决上下级政府间、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偏好错位问题的手段,相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可能产生的逆向激励而言,专项转移支付可以称为“积极均衡策略”。
四、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国家能力支持下的特殊转移支付
在本章引言指出,中国解决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政府间财力紧缺的时候,怎样既能节省财政资金又能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个问题一定从建国起就萦绕在领导人头脑中。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创造性地发明了两种制度: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
(一)对口支援:中国特色的横向转移支付
什么是对口支援?石绍宾和樊丽明(2020)给出定义:“我国现阶段的对口支援是由上级主要是中央政府主导,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给予边疆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特殊困难地区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地区的政治、经济、文教科卫等支持,旨在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稳定。”
对口支援的援助方式至少在建国后不久就已经存在,但直到1979年才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当时国务院副总理乌兰夫指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国家将加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国家还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之后,对口支援被广泛运用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灾后救援、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东西部扶贫协作、重大工程建设、医疗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现代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国内不少学者研究“对口支援”制度的运作机制时,称它是一种中国式横向转移支付(钟晓敏、岳瑛,2009)。
值得注意的是,对口支援既是横向转移支付的一部分,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有三:一是强化国家认同,“对口支援实践着力于通过边疆的建设和开发强化边疆地区的国家认同”(周光辉、王宏伟,2020)。二是推动地区间合作,“近年来,对口支援向对口合作发生转向,支援方政府和受援方政府的关系从单向的‘政治性馈赠’向双向的‘礼尚往来’转变”(郑春勇,2018)。三是强化中央权威,中央政府在对口支援制度中起着绝对主导作用,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种政令统一、服从大局的政治秩序。
(二)干部派遣:以人为主的转移支付
所谓干部派遣,是指通过行政手段,从发达地区抽调干部到欠发达地区,或者从欠发达地区抽调干部到发达地区,使得欠发达地区能够得到发达地区的人才支持,并使得发达地区发展经验能够外溢到欠发达地区,从而起到平衡地区发展差距的作用。在教科书中,转移支付指的是资金转移,但是转移支付的本质不在于形式,而是在于这三个特征:1.国家或中央政府主导;2.资源的非对等转移;3.以平衡地区发展为目标。干部派遣完全符合这三个特征,如果将传统的以财力协调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称之为以财为主的转移支付,干部派遣制度可以称得上以人为主的转移支付。它广泛存在于省内、省际间、央地之间乃至国企与政府间的援助工程与项目中。
就具体形式而言,干部派遣主要包含于对口支援、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和干部挂职锻炼三种形式之中:一是对口支援,它是人力和物力的横向转移,前面已分析物力转移可以称得上横向转移支付,而干部派遣集中体现在干部的横向流动上;二是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形式;三是一般干部挂职,它与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最大不同在于,挂职干部还属于派出单位的人员,占用派出单位的编制且一般而言期满后仍回原工作地原单位,而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则通过调任与转任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干部派遣在推动区域间协作和发展的作用虽然难以量化,但是它是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且被政府一直鼓励和提倡。例如,2006 年8 月,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干部交流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强调“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再如,2023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扶贫协作双方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流动,深化实施携手奔小康行动。”“进一步深化东部发达省市与东北地区对口合作,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和系统培训,建设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实现互利共赢。”
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这两种制度背后,是大量干部秉持“打起背包就走”的精神,离开家乡到陌生地区奉献的事实,这要依托强大的国家组织动力才能实施。这种制度很难为别的国家所仿效,例如,美国较富的州是加州,较穷的州是缅因州,美国联邦政府有可能命令加州对口支援缅因州吗?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总结出关于特殊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是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它们在协调区域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的实施前提是国家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而这两类制度本身也推动国家能力建设。
五、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一)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1、一般性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频频进行改革,其规模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从理论及世界各国经验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它按地区经济、财政收入等因素分配资金,这样经济发展水平越低、财政收入越少的地区,得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越多,也就是说,它对地方经济和财力建设有逆向激励作用。不过,这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先天缺陷,并不是中国独有问题。除了这种逆向激励作用,“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产生着不小影响。
第一,资金支出方向倾向显示性公共物品。
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具有资金使用的充分自主权。地方政府在配置资金时,有两个大的支出方向可供选择:一是财政支出有利于显示出他的政绩,例如,城市改造、gdp增长等;二是财政支出不能马上显示出他的政绩,但可有效改善居民福利,例如,中小学教育水平提高、让农民脱贫等。由于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主要来自上级政府,地方官员的任期相对较短,地方官员容易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配置到那种容易被观察到、且在政绩评价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公共物品,即“显示性公共物品”(吕冰洋,2018)。
第二,省级政府干预影响资金配置效率。
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间进行划分,中央财政先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向地县级财政拨付,这样,省级政府实际上充当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配置的枢纽角色。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作用是均衡地区财力水平,但是从地级和县级政府角度看,他们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包含了中央对省以下(含省本级)、省级政府对省以下两部分,这使得地县两级政府往往搞不清楚转移支付是来自中央还是省级,甚至统一理解为“从省上下来的”。由于各省财力水平差异较大,在东部富裕省份,省本级政府会比西部省份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对下转移支付,这实际上是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均衡效果的一种对冲,整体上降低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果。
2、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在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资金错配。专项转移支付是按项目设计、中央政府严格指定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必须依照中央政府的要求,将资金用在事前约定的公共支出上。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型经济体中,专项转移支付需要经过项目层层申报、资金层层下达、监督层层执行三个关键环节,政府层级多,信息传递链条长,很难避免信息损失或扭曲,最终使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错配。
由于上下级政府间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下级政府就必须向积极向上级政府发送信号,使得上级政府在众多信息中做出有利于增加他们专项支付资金的决策。下级政府发送信号有两种类型。
一是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上级政府面对众多下级政府的众多信息,难以有效地甄别信息真假,以及有效地提取信息。为此,下级政府的策略就是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让他们的信息在信息海洋中凸显出来。一个典型事例是,中国地方政府在争取中央政府各部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经常派人员到北京主管部门活动,即人们常称的“跑部钱进”现象。
二是简化信息形式。下级政府常用的办法是贴上某种标签,例如“贫困县”,这样会简化信息,让上级政府不用花过多精力来甄别信息。我国几乎每个县(市)头上都贴着一些标签,例如扶贫开发重点县、粮食生产大县、生态建设示范县、“奶牛之乡”、“水稻之乡”、 “白瓜子之乡”、“版画之乡”等等。下级政府贴着这些标签,可以有利于他们吸引上级政府的注意,并争取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下相维”治理结构对转移支付影响
根据前文分析,转移支付制度是嵌入在有中国特色的“上下相维”政府治理结构的,在制度运行中可以说是利弊并存。
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它的好处可以实行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公共物品提供方向,进而影响地区均衡发展程度,它的弊端是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偏好错位,由此导致资金配置扭曲。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它可以一定程度上匡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政府偏好错位问题所产生的不足,同时,可以根据中央政府均衡目标而实行积极均衡策略,它的弊端是大国多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过长,地区间资金配置偏向发出显示性信号一方。
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是两类特殊的转移支付,它依托于国家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才能得以实施,它本身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但其制度有待规范。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我国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增加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这一项,规模达31903亿元,它与理论上带有无条件转移支付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很大区别,实际上不少是原来专项转移支付平移过来。笔者认为,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必然使得政府间存在大量交叉事权,与之相关的支出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了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但同时,交叉事权中所涉及的政府职责较多,政府间难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可能完全清楚,由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是新生事物,其运行效果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三)分类转移支付的作用
不论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为人们所熟知,但是还有一类转移支付——分类转移支付——是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所谓分类转移支付(或称分类拨款),它是规定资金使用方向但不指明具体用途的转移支付,其资金用途不被限定于某一具体的公共项目,而是限定在某一大类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等),因此资金用途虽有限制但却较为宽泛。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分类转移支付可以锁定政府支出的大方向;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比,分类转移支付使得地方政府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岳希明和蔡萌认为,用途指定较为宽泛且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分类转移支付不仅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行为与中央政府的治理目标相匹配,并且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因而应成为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三类转移支付的比较见表2。
表2、三种转移支付比较
实际上,分类转移支付在我国已经有广泛的应用。在2023年转移支付口径调整之前,中央政府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分类与统计中,有好几类转移支付的性质就属于分类转移支付,比如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限定资金用途为教育;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限定资金主要用途为交通;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公检法司;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医疗保险。2023年转移支付口径有了非常大的调整,取消了以上口径,但仔细观察2023年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条目下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其中有小部分有分类转移支付的性质,如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但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更多的属于专项转移支付性质,如与教育相关的转移支付就有5项,与农业发展相关的转移支付也有5项。如果进行分类转移支付管理的话,应该仅设“教育类”、“农业类”转移支付一项,地方政府在将资金限定于教育或农业用途下,具有高度自主权。如果上级政府希望严格锁定地方财政支出方向,那么可以通过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或专项转移支付来解决。
不过,由于理论界缺乏对分类转移支付的深入分析,这导致实践中分类转移支付身份不明的问题。因此,建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口径中,单列“分类转移支付”一项,使其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区分开来,这样正本清源,既便于理论分析,也便于实践操作。
六、结论
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依托“上下相维”的政府治理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不少创造性的做法。“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一方面使得政府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考核来引导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由于这两种特点,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其中隐含着转移支付理论的创新。主要结论为:
第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虽然存在逆向激励,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从整体上看未必会降低经济效率。这种条件,一是欠发达地区资本边际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二是欠发达地区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偏好高于发达地区,而这种偏好可以通过干部考核制度加以引导。依靠干部考核制度的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答“怎样在平衡地区发展中避免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的问题。
第二,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与辖区居民间的偏好错位问题,专项转移支付是能够较快解决地方政府偏好错位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会锁定政府支出和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向,改变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可以称为“积极均衡策略”。
第三,我国实行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这两类转移支付既需要依托国家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来实施,而其本身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回答了“怎样既能节省财力又能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目标”的问题,是国家组织动员能力在协调区域发展问题上的运用。
第四,“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对转移支付制度也产生不利影响。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政府偏好错位导致资金配置偏向显示性公共物品;就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而言,多层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长,地区间资金配置偏向发出显示性信号一方;就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而言,交叉事权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第10篇】国家的税收储备在哪里
中新经纬2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公告称,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告要求,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中新经纬app)
【第11篇】国家一年烟草税收
给我一支烟,让抽出来的寂寞全都烟消云散。 ———网络
烟草,一个人人皆知的农业衍生品,到底能有多赚钱?
2023年,烟草行业税收已经破万亿;
2023年,烟草行业税利总额12803亿;
云南烟草税收占云南省总税收的70%;
…………
万亿什么概念?
以2023年为例:
中国财政收入中,税收约为15万亿,烟草占比约6.6%。
基本上弥补了11069.51亿的国防预算;
而这不得不归功于中国3.5亿烟民;
如果以2023年最新数据估计:
每位烟民为国家平均每年贡献了3400元的税收收入;
纵使生活再不易,但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我们抽烟人总是义无反顾
为国家掏腰包纳税[酷拽]
可见,中国烟草行业确实规模大,效益好,何况一包几十元的中档香烟,成本上可能不过几元钱。
烟叶(0.7元)+滤嘴(0.9元)+包装(1.5元)+运输(1元)
但紧靠烟草行业肯定不足以扛起国家财政收入,也不现实。
但在国家财政收入层面,确实是一项投入产出很可观的行业。
可能大家有过怀疑,烟草税收确实高
但单从烟草销售上能有这么多的收入吗?
of course not
这得聊聊烟草税的组成了
1、烟叶税
我国对烟叶销售征收20%的税率,仅征收在烟叶收购区的收购环节。
烟草税=收购价款×(1+10%)×20%
2、消费税
国家从2023年5月10日起,将卷烟的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从5%提高至11%,并加征0.005元/支的从量税。
而在生产环节,同样会对所以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税及相应的从价税。
卷烟消费税=卷烟销售收入×比例税率+卷烟销售量×定额税率
3、增值税
理论上对所以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我国的烟草增值税为17%,以市场指导价征收在零售环节。
卷烟增值税=市场指导价÷(1+17%)×17%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
≈以上几种税费×(7%+5%)
5、其他税种
如烟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员工个税等等不再一一赘述(中烟的国企有多香[what])
以上可见
烟草的税收绝大部分来自生产和销售环节
我们可以大概估计一下:
一包100元的香烟,其中约有65—75元左右在采购、生产、销售、售后各环节征收。且名贵香烟征收税率和税额更高(详见上图)。
不说了
抽烟人,抽烟魂,抽烟只抽哈德门,从此就是人上人[捂脸]
玩笑归玩笑,但是:
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
中国每年有7.5亿人受二手烟困扰,其中包括1.8亿儿童
【第12篇】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什么是非居民?
一、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第13篇】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一直在我国经济市场占了大半江山,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提出来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收入标准等。对于税收政策频繁变动,最苦逼的莫过于企业会计人员,稍有松懈,就了解不到最新优惠政策,最终会导致企业错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多交税款,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一般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一般都是季度申报)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小规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增值税
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是指专票+普票+通用机打发票+未开票收入等合计收入
差额纳税的小规模,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则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3%;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邮政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降至9%;
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行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六税两附加”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六个小税种、两个附加费 减按50%缴纳(部分地区不同,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举例:当期计算房产税100元,选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当期房产税仅需要缴纳50元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按月纳税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1和2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6】1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5%)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100*25%*20%=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0%)
(注意:需要分成两段计算,不超100万部分+100万~300万部分)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200*25%=50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200*25%*20%=10万元)+(100*50%*20%=10万元)=2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不管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4、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问题
不需要单独进行备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声明:文中政策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文件,部分举例,为小编个人理解,如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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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15篇】国家级孵化器税收优惠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建议收藏学习!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注:本文来源梅松讲税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