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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股权激励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第1篇】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处理】股权激励所得,应何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处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分析(上篇)【财税处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分析(下篇))。

实操中,我们发现大家更多关注政策优惠信息,而忽视报备与申报管理要求,很多时候将直接影响享受优惠政策。如非上市企业满足递延纳税的1-7所有条件,却没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实为可惜。

本文笔者将延续前几期讲述的政策,归纳整理企业报备及申报管理要求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以及激励对象提供全面的政策参考。

一、扣缴义务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当个人转让股权时,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报备及申报管理

1.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备案

(1)应在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备案

(1)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12个月延期纳税备案

(1)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备;

(2)初次办理备案时一并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4.上市公司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申报

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1)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备;

(2)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初次办理时)、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股权奖励初次办理时);

(3)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 放管服' 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重申了有关股权激励的备案要求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3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3)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有关规定。

7.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以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与此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不得适用优惠计算方法,直接计入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如果未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则不得享受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于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的背景下,未来税务机关的监管口径趋于严格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大趋势。企业及高管、员工应高度重视,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充分评估,以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及应对,避免税务合规风险。

三、其他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红时: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税;

转让时: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税,其财产原值为零。

(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 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5 ] 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此处可参见前期文章。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 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管理层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而言,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激励形式实施股权激励,此间需要特别考虑涉税方面尤其个税问题,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管理、财务和税务上都能做到合法合规有效。

至此,股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个人所得税系列告一段落,后续国家下发新政策小编也将持续为大家更新分享,下一期我们讲股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企业所得税,记得关注~

【第2篇】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一、通过股权转让授予激励股权的税收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公司,则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价格不能过低(比如低于净资产价格,甚至直接以注册资本作价),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如果股权转让方是自然人,则不涉及税务问题。不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通过转增股本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规定∶

1.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3. 股权回购产生的税务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先判断由哪一方导致的回购,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成本。实践中,一般是激励对象触发股权回购的约定条款,因而由激励对象承担税务成本比较合理。

4. 分红产生的税务问题。一般由激励对象自行负担税收成本。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5. 转让产生的税务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第3篇】股权激励中的税收问题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5】35号文,对股权激励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计税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下发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对股权激励相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进行递延,且同时就对应所得项目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进而影响到相应税率。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形、特殊情形、税筹概述和ipo案例适用情况等五个方面,对不同股权激励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选择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以供各方参考。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规章名

文号

实施时间

规章内容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2005.7.1

1)股票期权授予日不予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应当将转让净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日受让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与行权日的购股款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行权日后,员工转让股份,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参股后获得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2009.8.24

对财税【2005】35号文在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2015.10.1

相关技术人员持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税费可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2016.1.1

对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备案办理程序,代扣代缴及报税填报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2016.9.1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取得股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该股权转让时缴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016.9.1

对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备案办理程序,代扣代缴及报税填报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016.10.14

对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的背景、落实措施、内容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官方解读。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2019.1.1

对于适用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中关于股权激励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0.1.17

对财税【2005】35号第三条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进行了修改。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22.1.1

财税【2018】164号中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一般情形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财税【2005】35号

对于企业通过激励计划授予员工公司股权的,35号文从授予日至转让日就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具体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下图所示,根据财税【2005】35号文及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应当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 股票期权授予日不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故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日t0不予征税。

(2) 出售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行权日之前t1出售股票期权按照工资薪金征收税款,应交税款=股票期权售价*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行权日按工资薪金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若行权日t3,行权价低于公允价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税款,应交税款=(公允价格-行权价格)*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需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影响)。

(4) 转让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根据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三款:“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故转让日t4,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税款,为避免双重课税,计算时的计税基础应当扣除行权日t3时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应交税款=(转让价格-行权价格-t3时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合理税费)*20%。

3

特殊情形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财税【2016】101号

101号文对于符合条件的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税【2016】101号及相关规定,对于2023年9月1日之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全部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条件如下:

要素

财税101号文适用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

成立方式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

表决及激励计划要件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激励标的

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激励对象

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持有期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行权期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负面情形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如下图所示,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及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根据财税【2005】35号,在股票期权授予日t0不予征税。

2)根据财税【2005】35号,故行权日之前t1出售股票期权按照工资薪金征收税款,应交税款=股票期权售价*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及第一条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行权日t3,若股权激励符合上述七大要素且行权价低于公允价格,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递延至转让日。

4)转让日t4,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合并计算征收税款,应交税款=(转让价格-行权价格-合理税费)*20%

对于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还需要关注该文第一条第(一)款仅指明,取得股权激励递延至转让时纳税,其并未明确规定该所得即可无需再按照原35号文以工资薪金所得,从而直接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计征。结合目前现有的各项实操案例及不同解读,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4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财税35号文和财税101号文的比较

对于符合上表所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选择税务处理,为此我们专门与前述一般情形下适用35号文进行了对比,具体见如下表格:

序号

缴税节点

适用财税【2005】35号的普通情形

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优惠情形

1

股票期权授予日

不征税

同左

2

出售股票期权

按工资薪金征税

同左

3

行权日

按工资薪金征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转让日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同左

那么,在不考虑股票期权购买价、合理税费以及货币时间价值(折现率)的前提下,假设行权日的公允价小于行权日的行权价小于转让日的转让价,行权日股票的公允价为p0,行权日的行权价为p1,转让日的出让价为p2。

采用财税【2016】101号文的应交税费(t1)为:t1=(p2-p0)*0.2

采用财税【2005】35号文的应交税费(t2)为:t2=[(p1-p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2-p1)*0.2

两者再进行相减(tα)的正负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财税【2005】35号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应单独计税,故不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

1)当行权日行权价与公允价的差额小于30万元时,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tα>0,应当适用【2005】35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当行权日行权价与公允价的差额小于52.92万元时,超过42万元至52.92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tα>0,应当适用【2005】35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行权日行权价与公允价的差额大于52.92万元时,速算扣除数为5.292万元,tα<0,应当适用【2016】101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从ipo案例看拟上市企业适用财税101号文的情形

在适用财税35号文或101号文时,还需要关注财税101号文是否可以适用间接持股。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拟上市企业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被激励员工属于公司的间接股东,是否适用101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法理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101号文规定的激励标的(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应当限缩解释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非通过持有持股平台股份或合伙份额实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为激励员工而设立持股平台的初衷往往是实际控制人为了确保公司控制权进行的架构设计,如果持股平台不存在实质的经营业务,且符合101号文中的7大要素,持股平台的公司员工也应当享受101号文的相关税收优惠。

从各地监管口径看,除北京与重庆的税务主管机关明确禁止公司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中的相关税收优惠,也不乏通过持股平台成功备案递延所得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笔者检索了相关ipo案例,以下做一个简单列示:

上市公司

上市时间

员工持股平台

备案机关

百奥泰

(688177)

2020.2.21

广州启奥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润阳科技

(300920)

2020.12.25

安扬投资、明茂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

致远新能

(300985)

2021.4.29

众志汇远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

百诚医药

(301096)

2021.12.20

百君投资、福钰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因此,结合目前现有的各项实操案例及不同解读,一定程度上又给予了纳税人在使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6

我们的建议

由于财税【2005】35号文与财税【2016】101号文对于征收税率及是否适用递延所得税的有不同规定,且我国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将并入综合所得采用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相关所得所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将随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的变化而有不同(3%至45%),即一方面需要考虑行权时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其他将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比如常规情况下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从长远来看,将股权激励收益纳入全年综合所得的概率还是较大的。

若能争取到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关于征收因股权激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则应纳税所得额与个人所得税之间为固定的20%比率关系,那么在此基础上的税筹空间就会相应变大。因此,公司在计划实施相应税务应对、筹划之前,建议综合考量各地税务机关对于101号文的解读和认知情况,同时充分将当地实操口径甚至企业惯常做法纳入考虑,还应当把握相关节点进行申报,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

来源基小律

【第4篇】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常用的工具之一,股权收益成为了许多员工薪资结构的一部分。股权虽然很香,但你知道股权收益该怎样纳税吗?

图片来源:股加加股权知识图谱(电子版)

税务作为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往往也是员工们切实关注的要点,忽视股权收益的纳税问题,容易导致员工对激励计划丧失信心。

2023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十五条新措施,其中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了强化,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都必须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备。股权收益的纳税问题成为关注重点。那么股权收益纳税时有哪些重要细节呢?股加加带你了解。

明确纳税的时间节点

以股权期权为例,在股权激励变为员工收益的过程中,有2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行权日和出售日。

行权日是员工按授予价格获得股权的时间;

出售日是员工出售手中股权获得收益的时间;

图片来源:股加加股权知识图谱(电子版)

由于这两个节点上都有收益产生,是都需要纳税的。行权日节点上,员工需要根据当天的每股市价减去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再乘以股票数量就等于员工所得到的收益。这份收益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纳税,按档计税,全年累计,税率为3%-45%。在出售日的节点上,员工出售后获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税率是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新规,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即股权激励收入不和工资合并计算。

假如小加是某上市公司员工,一年的工资收入为10万元,股权激励收入也为10万元,合并计算的话,小加需要以20万元的总收入对应3%到45%的税率表纳税,会适配到较高的税率。但分开计算的话,则是以两个10万元适配较低的税率纳税,可以节约大量的纳税成本。

所以企业使用股权激励作为工资结构的一部分,不仅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还能为员工的税务筹划谋的空间。

上述提到的是上市公司行权日节点纳税需要注意的细节,员工在出售股票获得收益时同样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出售股票时我们获得的实际收益是按照当时市场上的实时价格计算,但是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则需要按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

假如小加以30元的价格出售了公司赠与的一万股股份,但当天的收盘价是25元,小加的实际收入是30万元,但是在纳税时应该以25万元计算。这部分收益的税率为20%。

非上市公司可享有延递纳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税收优惠,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同样也有。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即员工在行权日的节点上不用纳税,延递至出售日按照20%的税率纳税。但要符合以下七个条件,即:

1.激励方及对象为境内企业与居民;

2.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定价方法、授予条件、程序等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3.股权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通过增发、大股东让渡或其他合法方式授予;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期权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应持有满3年;

6.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公司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延递纳税政策不仅简化统一了税率,同时也可以加强员工的积极性。行权时员工获得的只是股权,而不是实在的财富,这时候要员工纳税的话,往往容易引起排斥心理,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落地。

采用延递纳税政策,当员工通过出售转让股权获得实实在在财富的时候纳税,更能激发员工的活力。而且在股权奖励丰厚的公司,往往行权时获得的收益按照累进个税来算要超过20%的综合税率,延递纳税实际上减轻了税负。

这里是股加加,专业从事股权激励设计架构,可以为企业量身制作最匹配的激励方案。进行股权激励,请咨询股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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