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创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如今市面上的企业多如牛毛,有过市场经验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哪些写字楼里有多少公司了,我们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经济,不仅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解决了很多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不过真正把企业做得有声有色的并不多,毕竟当今市场经济也不是那么好,所以很多公司更是绞尽脑汁地节约各项成本,做到利润最大化,有了利润又面临高额税负,这种时候就可以好好了解税收筹划是怎么回事了?
顾名思义为税收做筹划,具体方式合理合法性地去规避一些高额税收,合理就是做到细节尽善尽美,合法享受我们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有些税收园区,留心观察就能发现,这就说明我们国家是倡导科学节税的,只要不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
园区政策分为好几种,针对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做自然人代开、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独资核定等等,这些政策基本都能降低绝大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量小不定期差成本票时可以选择自然人代开,不用成立公司只需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5天拿到手,包完税证明综合税率2.6%。
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需要在税收园区成立公司,全程不需要法人到场,邹邹一站式办理,我们的个税核定0.6%,增值税目前1%,附加税0.06%,综合税负2.66%(园区收取1%的管理费),一年可开450万左右的票,量不够的企业可选择多成立几家。
企业增值税正常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园区纳税最高可奖励留存部分的80%,假设在园区成立了一般纳税人企业,一年缴纳的增值税600万左右(建筑行业9%),那么按照园区的奖励就能那拿到:600*50%*70%=210万(增值税留存50%,1000万的纳税额可奖励80%),也算变相降低增值税税负了,有点懵的可以私信邹邹,今儿状态不是很好,可能写得有点乱,多包涵。
上述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节税政策都有,面对不同的园区我们推荐的行业不同,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咨询邹邹。
【第2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服务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2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增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3篇】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电话:0377-61563399。其中部分相关规定如下: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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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节目中解答。
《行风热线》收听收看、参与方式
播出时间:每天上午8:30-9:30;
广播收听:fm104.2、fm93.6;
网络收听:云上南阳app、蜻蜓fm、喜马拉雅fm搜索“南阳新闻广播”;
网络收看:云上南阳app、听见广播app、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南阳新闻广播”;抖音搜索“南阳行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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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文为我台节目原创,各网站及自媒体转载请注明出处:南阳新闻广播 。
编辑:郑 铮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
【第4篇】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抵扣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1.创投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创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按比例抵扣的投资额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三、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何谓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第5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是哪年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2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6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注民生,聚焦就业,欢迎收听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新闻综合广播94.8联合播出的《人社直通车》,大家好,我是微澜。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优惠,今天带大家来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重点群体主要针对的是哪些人呢?根据相关的规定,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记住,前提是登记失业人员哦!
当然,有人会问,这个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免多少税收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湖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应缴纳的上述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如果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讲到这里,重要的信息来了,那大家要怎样申请税收减免呢?
那就需要大家带好就业创业证或失业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需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当然,除此之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的规定,企业招聘政策相关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签订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7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
刚过完八一建军节,小慧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第8篇】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税收减免,让种子型企业、初创企业能够降低负担,以此支持双创发展。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详细梳理了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第9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目录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7.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0.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2.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1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3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8.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9.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5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2.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查阅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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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政策指引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5.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1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包括所属期为 2023年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 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8.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 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1.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2019 年9 月31 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5.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6.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9.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2.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3.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7.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149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9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6 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1 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8.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9.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1.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04.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105.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 年7 月27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06.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7.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第11篇】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云南税务
供稿:普洱税务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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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1日
【第12篇】创业投资类企业税收政策
图片与文字无关、侵权必删!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核算方式
应税项目
税率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20%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3年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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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税务
5月13日,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突出位置,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要全面加强就业服务,精准施策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
下面小编给你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提醒:
1.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
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创新平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醒: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科技、教育部门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
向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提供资金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三: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
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三: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四: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五:
自2023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范围扩大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第14篇】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比如,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其适用条件:
其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其二、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当然,上述政策是国家层面的,各个地方还有许多层次不同的涉税政策。比如,北京就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涉税优惠,这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有具体的体现,其内容如下: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上海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和《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中有以下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比如武汉(湖北)在《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中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此外,各地也自己地区的税收扶持和优惠。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第15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编者按:亲爱的战友,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将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适逢老兵退役季,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