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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创业就业税收(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群体创业就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第1篇】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税收减免,让种子型企业、初创企业能够降低负担,以此支持双创发展。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详细梳理了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第2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注民生,聚焦就业,欢迎收听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新闻综合广播94.8联合播出的《人社直通车》,大家好,我是微澜。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优惠,今天带大家来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重点群体主要针对的是哪些人呢?根据相关的规定,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记住,前提是登记失业人员哦!

当然,有人会问,这个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免多少税收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湖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应缴纳的上述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如果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讲到这里,重要的信息来了,那大家要怎样申请税收减免呢?

那就需要大家带好就业创业证或失业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需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当然,除此之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的规定,企业招聘政策相关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签订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3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晓并)为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市人社局5月19日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资格核实认定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税务登记地址在山西综改区的,由综改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受理。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认定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相关资料后,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及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办机构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在1年以上,以及重点群体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发生变动的,在人员变动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增减手续,认定机构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进行相应记录。太原晚报

群体创业就业税收(3个范本)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税收减免,让种子型企业、初创企业能够降低负担,以此支持双创发展。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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