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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优惠(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融资租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税收优惠

【第1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

天津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天津区域

一、注册资金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租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办公场地补贴:

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税收政策优势:

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人才引进:

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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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

|增值税|

(一)不动产融资租赁:

1.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2.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增值税优惠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印花税|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可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承租方计税基础: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房产税|

(一)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契税|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承租方不缴纳契税。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按照协议购买房屋时,应缴纳契税。

(二)售后回租: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2.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土地增值税|

(一)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出租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照协议转让房屋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3篇】融资租赁业务税收

一、流转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于202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不再缴纳营业税,而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租赁方

租赁方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应在当期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承租人

由于承租人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租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按照上述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承租人不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而应该计入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费用,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融资租赁期间,不动产权属仍属于出租人,因此不应缴纳契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承租方应缴纳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4篇】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践中,融资租赁可以细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的租赁标的物,此种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另一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购销合同,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通过租赁方式将已经出售的租赁物租回,此种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税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区别于普通租赁。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付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没有要求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来确定计税基础,同时规定对于付款总额没有约定的,采用公允价值代替。这将导致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会计账面原值,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处理。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特殊规定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

▲“营改增”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融资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期满,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方,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 应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后,延续了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政策,同时完善了不动产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

▶ 税率

融资租赁标的物

税率(一般纳税人)

动产

17%

不动产

11%

融资性售后回租

6%

▶ 计税依据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融资租赁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特殊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即征即退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期合同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融资租赁

跨期合同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或不动产于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后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且不动产于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融资性售后回租

即征即退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案例

近日,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达5.3亿,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最终,补征了该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15.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5万元,加收滞纳金4.7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大部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均已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对于直接租赁中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按“借款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在直接租赁中,该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均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对此,企业解释购买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缴纳过印花税,所以认为购销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14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提醒的是,该条款仅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销行为,但对于与直接融资租赁有关的购销合同,即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时,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需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该公司不理解融资租赁两种经营模式的业务实质,错误的适用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不征税规定,产生了涉税风险。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另,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经济形态的多元化以及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企业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日益加大,如何正确高效地适用税法,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行业的征税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华税律师建议企业适当调整业务模式,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来源:华税

【第5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撰稿人:鼎食

|编辑:阿黛勒

|图片:网络(侵删)

小hi在前两篇文章《轻松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篇》、《轻松了解融资租赁——税务篇》分别从业务和财务的维度,向大家介绍了租赁的较常见的三种模式(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并简要地加以区别。

苏迪尔·阿曼波作为享誉全球的租赁交易专家,认为法律、税收、会计及行业监管这四大支柱支持能够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租赁渗透率以及增长速度等。在我国,税务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极为重要,特别是2023年11月开始的营改增政策。

今天小hi将通过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从税务维度为大家介绍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的税务区别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期让雅弗客户及读者对融资租赁行业有更好的理解。

01

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

历经沧桑的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最基础的形式为直租,除此以外在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业务是指有融资需求的承租方先将自有资产销售给经相关机构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再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重新租回的行为。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总[2010]13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企业的销售行为并不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征收范畴里”。

据此,融资性售后回租被完整地视为一项交易,而不是划分为“销售”及“出租”两个过程,认为货物的产权以及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未转移,无需征收流转税。这一政策极大促进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基础上,废止财税[2011]111号文件,调整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销售额的计算,取消设备购入价及几个项目的可抵扣资格。

取消设备购入价,对直租而言,主要为了避免重复扣除,因出租人在缴纳增值税时,设备成本可以通过进项税进行抵扣;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没有予以特殊规定,因而相关扣减项也适用,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企业在回租业务中不仅需要为利息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租赁物本金部分也需要按此标准纳税。

根据税总[2010]13号文件,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在卖出设备时,并未发生切实的销售活动,形成经济实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出租方无法获得租赁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税负显著提高。

税总[2010]1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使得售后回租的重复征税情况严重,业务量也因此陷入停滞状态。

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财税[2013]37号文,同时颁布新文件,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该文件首次区分并明晰回租与直租的销售额计算,规定从售后回租销售额中可扣除货物价款本金,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减轻出租方的税收负担;同时从可抵扣项目中取消安装费、保险费,新增债券利息,因为回租业务不涉及设备重新安装和投保,而债券利息与借款利息具有相同的性质,删除和新增项都较为合理。财税[2013]37号文仅存在了短短的不到五个月,税务部门及时纠正了售后回租行业的政策偏差。

2023年5月开始,“营改增”范围扩展至金融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政策逐步整合和统一。财税[2016]36号文严格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服务(直租),回租由于其性质更趋近于银行贷款、功能更偏向于融资而被纳入“贷款服务”类,税率由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17%降低到6%,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中不再包括租赁物本金,表明其不必进行差额抵扣。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二者均属于“租赁服务”类,前者税率保持17% 不变,后者税率为11%。

我们不仅看到税收政策会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施政者也很关注行业的反馈并不断地对政策进行调整,最终认可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业务实质上是种融资行为,作为“贷款服务”的一种。

02

增值税改革惠

及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降税率政策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扩抵政策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成一次性抵扣。

加计抵减政策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需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都属于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业,但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里的贷款服务,不属于四项服务。

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取消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原政策要求: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03

有形动产经租、直租

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及前两篇文章的内容,可归纳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如下,仅供参考:

注:本表只以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为例,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区别只是涉及税目和税率不同,不另做讨论

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经过全面“营改增”后,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行业整体税负得以降低,融资租赁市场也不断规范,引导和推动了行业发展。

小hi对此给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因不同的租赁模式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在业务、财务和税务三个维度都要对三种模式进行严格区分和核算;

✍注意开票时的“货物和劳务名称”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选取;

✍注意直租行业的增值税税会差异;

✍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以期降低税负率,让减税降费改革落到实处。

2 0 1 9 年

参考文献:

朱文莉 王督,我国融资租赁业流转税政策的演进与完善,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23年6月第31卷,p122-p128

王雁,“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冶金财会,2015 年2 期,p35-p39

张宏敏,营改增新规对融资租赁业会计、税负及经营影响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年第3期,p93-p99

赵克文,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成本影响的研究,纳税,2023年第13期,p37

熊振宇,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税政经济研究,2014 年第3 期,p13-p17

童鞋们,关于《融资租赁》的课程,我们已经学过3期,分别是业务篇、财务篇和税务篇,大家有没有疑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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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收政策用得巧合法节税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案例

近年来,由于经济和收入增长的放缓以及疫情的反复,所以很多机构和个人在花钱上变得谨慎不少,因此贷款需求也有所下降。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群体,银行可谓煞费苦心,这不,在银行工作的小王就过来向小必哭诉了,现在业务不好做呀,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大额贷款客户a公司,需要贷款1亿元买生产线设备,贷款周期为5年,为了留住这个上帝,利率是一降再降,目前利率已经降到5%了,但是客户仍在犹豫,期望能够再降点,唉,我真的是太难了!

应对思路

小必拿出一张纸迅速地画了起来:假设我们不是直接把款项贷给a公司,而是把款项贷给我们的融资租赁公司,咱们暂且称为b公司吧,然后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向指定厂家去购买流水线设备,购入设备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给a公司使用。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租金。

五年期满后,生产线归a公司所有,具体业务流程图如下:

第一种方式:直接贷款

银行利息收入=1亿元*5%*5=25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金额=2500万元/1.06*6%=1,415,094.34元。

对于贷款利息部分增值税,实际承担方是a公司承担,但是a公司却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a公司的成本。

第二种方式:融资租赁方式

假设5年整体收取的租金与直接贷款方式相同,金额为1.25亿元(1亿本金+2500万元利息),分5年收取,每年收到2500万元,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各公司的涉税情况吧!

融资租赁公司b: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直租业务可以按照差额计税(即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作为销售额),现行适用税率为13%。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增值税金额为0元((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25亿元-支付给银行的利息0.25亿元)/1.13*13%-采购生产线进项1亿元/1.13*13%)

承租方a:

对于融资租赁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b公司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票后可抵扣进项税额14,380,530.97元(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1.25亿元/1.13*13%)。

银行:

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向银行的借款行为属于同业拆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a公司支出同样的现金流,对于增值税,方案一只能抵扣生产线购入的进项税额1150万元,方案二下支付的全部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应金额为1438万元,多抵扣的进项税额288万元主要为利息部分对应的税额。这样以来,a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负下降,对应的资金成本也随之降低,相当于借款利率由5%降低至4.42%((2500万元-288万元)/1亿元)。

但是为了达到以上效果,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为降低差额扣除的风险,尽量保持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及取票的节点与收取租金的节点保持一致,这样可以实现增值税差额申报时应扣尽扣;

2、若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属于非专项借款,则最好做到单独核算,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以明确区分可实际抵扣的利息支出金额。

【第7篇】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知识吧!

融资租赁指的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8篇】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整理

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由于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关融资租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开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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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由于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关融资租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开票的规定。

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规定

关于融资租赁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区分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有关销售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第6项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税率13%和9%。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第5项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

二、开票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销售额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其销售额的计算,均属于差额征税类型。因此,也就带来了开票的区别:

融资租赁,由于政策未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出租方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全额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部分(扣除)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因此差额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性质决定,承租人首先也是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时, 选取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 “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不征税项目” 中的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税率选择 「不征税」, 税额显示 「∗∗∗」,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于融资租赁购入的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第51项备查资料清单中也提出准备协议合同即可。

最后,融资租赁合同是在民法典中专门予以规定一种要式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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