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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电子商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

【第1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尤其是当今各行业者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处于越来越显眼的位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31.63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超过9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7万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达 18.4%。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带来的不仅仅是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空白所导致的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而且其对传统交易的击导致传统交易的交易额减少,这进一步侵蚀了税基。

尽管部分人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正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此时对其征税势必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征税会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积极性。但更多的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理应征税。原因在于:其一,电子商务交易与实体交易没有本质的区别,电子商务仅通过网络电子平台进行下单和支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但本质还是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二,网购已成为大众化的消费习惯,而这种方便、快捷的购物习惯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其三,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以,失和网络交易行为的不范,而对网上交易进行普遍登记和征税可以防范税款流失,规范交易行为。

虽然我国国内对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有许多不同的声音,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国际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在这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目前,我国对日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仍在探讨阶段,税务机关如何界定税制要素、如何与电子商务平台成协议、如何与支付平台实现对接、如何在数据流中提取价值信息,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未来实际操作中一一来解决。只有在电子商务的发票的使用,通过利用大数据监控每一笔交易,不源掉任何一笔税款。

虽 然我国国内对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有许多不同的声音,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国际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在这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目前,我国对日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仍在探讨阶段,税务机关如何界定税制要素、如何与电子商务平台成协议、如何与支付平台实现对接、如何在数据流中提取价值信息,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未来实际操作中一一来解决。只有在电子商务的每一环节充分考虑如何实现征税 才能更有效地解决税收流失问题。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国际共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对现行国际税收体系的挑战越来越大,如何通过适当的改革对全球利润和公司税基进行再分配,以构建相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本文尝试论述四个问题: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税收改革、改革的影响及中国的选择。

一、现行国际税收体系 现行国际税收体系构建于20世纪20年代~30年代。由于该体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联盟各成员国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因此在历史上被称为“伟大的妥协”。该体系包含的共识性原则主要有五项: 1.积极所得在来源国有限征税; 2.消极所得在居民国和来源国之间分享征税权,但最终征税权归属居民国; 3.来源国对积极所得有限征税的门槛和限度是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4.常设机构和关联企业归属、计算利润时适用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 5.会计处理适用独立企业原则(separate entity principle),或独立会计原则(separate accounting principle,sap)。 pe、alp、sap仍是现行国际税收体系的基石,已运行近百年。

二、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一)全球化

“全球化”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最早于1983年由哈佛大学教授西奥多·莱维特(theodore levitt)在《市场的全球化》一文中提出。“全球化”有不同的定义。在维基百科里,“全球化”是指地区间及国家间的经济通过跨境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流动构成的相互联系。货物与服务的流动是基础,然后才是技术和资本的流动。前者形成国际贸易,后者形成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推动国际融合与相互依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认为,全球化是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跨境流动导致的不同国家经济之间的融合(integration)。核心是“融合”,而且他把技术当资本看待。世界经济论坛主席克劳斯·施瓦布(klaus schwab)对全球化进行了分层:第一个层次是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第二个层次是技术和资本的跨境流动和配置;第三个层次是价值链的融合;第四个层次是数字化和自动化。四个层次由低向高、由浅入深不断演进,不同层次的全球化带来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对于国际税收制度而言,全球化带来的最为显著的挑战有两方面:

一是国际避税。目前,全球有近200个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分别制定各自税制。此外还有约36个独立行政管辖区,亦有独立税权。税权独立意味着,货物、服务、资本以及劳动跨境流动,必然面对不同的税制,并可以利用这些税制之间的差异、漏洞,造成国际税收领域一系列复杂问题,如转让定价、混合错配、信息不透明、滥用税收协定等,且最终导致国际避税。2023年至2023年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合作推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使国际避税问题有所缓解,但缓解程度有限。

二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对国际税收的挑战从来没有被国际社会认真对待过。是问题不严重吗?不是的,而是如西方人所称的“房中的大象”(elephant in the room),即显而易见但又被大家视而不见的现象或问题。实际上,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是当前包括国际税收体系在内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所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二)国际垄断资本主义

1916年,列宁提出“垄断资本主义”的概念,指出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同年,列宁又提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概念,即垄断不仅仅是公司的行为,国家也参与其中。后来,政治经济学领域还出现了若干提法,如新资本主义、后资本主义、社会垄断资本主义、区域垄断资本主义、跨国垄断资本主义、全球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现代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新帝国主义、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国际制度垄断资本主义等,不一而足。本文所称“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具有五方面显著特征: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布局价值链甚至形成价值链一体化;资本和知识产权的集中形成跨国公司垄断利润;资本、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国成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强大后盾;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垄断数据和算法。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伴随国际税收体系已久,在其演变过程中政治与资本相互呼应,产生了宏大的国际税收政治经济学叙事背景和丰富的语篇素材。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因为资本无国界,垄断势必从国内发展到国际。全球化则驱使资本超越国家,在全世界创造价值、汇聚利润,从而形成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国际层面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由于没有世界政府,就不存在统一的反垄断法——这就会造成国际垄断比国内垄断更加严重。

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加剧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从1971年美元与黄金脱钩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盛行。政治上以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德国总理格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öder)为代表;学术界则主要以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为代表。这些政治领袖和学术大家在政治和思想层面推动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其基本政策思路是放松管制,给市场松绑,让资本、技术跨国追逐利润;结果是产业资本向低成本国家转移,金融资本主义在美国崛起,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向纵深发展,形成了新的世界分工体系和财富格局。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盛行的30余年,也是人类历史上财富增长最快的年代,更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最为凸显的年代。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在2008年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后,新自由主义有所收敛,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抬头,开始出现逆全球化现象。

除了新自由主义,一些国际制度也在无形中推动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首先是《巴统协定》,该协定适用于军事领域,后来发展成为《瓦森纳尔协定》。这两个协定都是对军用技术的垄断,不允许将军用技术转让给同盟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虽然两个协定仅针对军用技术,但也与民用技术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很多高精尖技术都是从军用研发开始,由军用研发承担前期成本后再向民用市场扩张。互联网技术就是代表,美国军方承担了昂贵的早期研发费用,民用时价格就非常低廉了。其次,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催生了知识产权垄断。此外,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国际公法,也在促进全球化的同时产生了国际垄断负外部性。国际税收制度也在其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会计原则、避税地、税收竞争等都促进了跨境投资,同时也降低了资本的国际扩张成本,加速了跨国公司集中与垄断利润。

美国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头号强国。在美元霸权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加持下,美国攫取了全球最多的利润和财富。美国早先以产业资本立国,但1971年美元与黄金脱钩后,金融资本成了脱缰野马,加上强大的军事霸权,使得美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唯一的“核心国家”。其产业资本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推动下转移到低成本国家(地区),比如日本和“亚洲四小龙”,这些国家(地区)因此深度融入美国秩序和全球价值链。中国改革开放后,由于土地、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便宜,很多低端产业又转移到中国,中国得以参与全球分工,开始融入全球价值链。中国人民的勤劳与智慧很快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

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因冷战结束而进一步扩张。苏联解体和柏林墙倒塌之前,世界是两个阵营,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两个阵营之间往来有限,贸易量不大,因此是有限的全球化。苏联解体和柏林墙倒塌之后,俄罗斯和前苏联国家纷纷加入全球化,两个阵营融合了,全球化程度更深、范围更广。

(三)新的世界体系

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还有两点很重要。第一,资本和跨国公司的影响力超越国界,甚至对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及其制度施加影响,美国就是个典型;第二,核心国家通过国际垄断影响、剥削和控制外围国家,推动建立所谓世界资本主义秩序。

世界体系理论创始人沃勒斯坦(wallerstein)将世界分为三个层级,大致是欧洲、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是核心国家,其他国家依次向外属于半外围和外围国家(参见图1)。该理论与依附理论(dependency theory)以及毛泽东划分“三个世界”的提法,在工业资本主义时期比较好地阐释了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

从现在世界体系的真实情况来看,这样的划分已经过时,甚至不适用于1944年7月以后的世界。因为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美元的全球货币地位,美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显著高于欧洲和日本。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美国迅速演变为全球唯一的超级金融帝国。同时,美国在军事和科学技术上拥有绝对优势。而此时欧洲和日本则仍然以产业资本为主,在技术和无形资产方面虽然具有控制外围国家的垄断条件,但在金融资本方面远远落后甚至受制于美国。因此笔者认为,从1944年7月开始,特别是1971年8月15日以后,世界上真正的核心国家只有一个,那就是美国,欧洲和日本只能算作准核心国家。中国经过40余年的经济建设,目前gdp总量已经位列世界第二,有一部分技术和产业进入了准核心国家层面,也有少数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如5g技术等;但在金融方面仍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美元霸权,科学技术总体水平仍然落后于欧、美、日,在全球价值链上的贡献仍然以劳动和制造业为主。至于其他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由于严重依赖原材料出口和初级产品加工,甚至主要以出卖劳动力求生存,仍然属于外围国家(参见图2)。

在这个世界体系里,资本、技术、无形资产、利润、财富等,是一个从核心到外围递减的过程,或者说是从外围向核心聚拢的过程。全球70%以上的利润都集中在核心国家和准核心国家,而这些国家的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七分之一。

(四)国际垄断与国际税收

在国际税收方面,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划分大致符合世界体系的基本关系,但国际避税问题的存在使情况更为复杂。位于核心和准核心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了利润,留给来源国的公司税基很小。核心和准核心国家虽然理论税基大,但由于产业资本会向低成本国家转移,加上国际避税以及税收竞争等因素,这些国家的部分税基又转移到了低成本和低税国家。beps行动计划缓解了部分国际避税问题,但要素成本差异依然会导致产业转移,从而连带转移税基。

需要看到的是,各国的税制结构不一样,因此税基转移对不同国家造成的影响并不相同。比如,美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财政依赖程度很小,公司所得税只占其联邦税收收入的不到4%,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大于20%。美国公司所得税占比低的原因,一是美国国民收入高,个人所得税(含社会保险税,social security tax)收入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在70%以上;二是美国的财政支出并不主要依赖税收,而是通过美元霸权向全世界发债,征收铸币税,不得已时还可以实行所谓的“现代货币政策”(modern monetary policy),将债务和赤字货币化。相较于美国,欧洲国家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收入占比要高一些,外围和半外围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则要大很多,税基转移对这些国家的影响相应就大一些。

因此,利润和税基分布出现了失衡。这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对国际税收体系和外围国家财政能力造成的严重挑战,包括五个方面:协同效应(synergy)、资本垄断、技术和无形资产的垄断、数据垄断以及垄断导致的绝对优势扩张,最后是利润的垄断。

1.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企业通过横向整合和垂直一体化整合,深度控制全球价值链,从而降低成本、扩大收益、垄断利润,产生“1+1>2”的效应。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整合后的价值,就是被整合企业的现值加上溢价。这个溢价是规模扩张、成本节约、流程优化、资金共享、无形资产共享以及垄断等因素带来的,数额巨大。截至目前,世界各国从来没有在国际税收领域认真对待过这一问题。比如,可不可以拿出一部分协同效应产生的利润分给来源国或市场国呢?从现在的国际税收改革看来,这种讨论的意义重大。

2.资本垄断

根据《财富》(fortune)杂志发布的排名,2023年,世界500强公司创造了31.1万亿美元所得,占全球所得的比重约为40%。这些公司不仅垄断国内市场,还垄断国际市场。2023年,世界100强的非金融公司所拥有的海外资产占到其总资产的63%,海外销售额占到其总销售额的65%。2023年,宝洁公司排名世界第100位,其创造的价值和阿曼(oman)当年的gdp等量。跨国公司富可敌国毫不夸张。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在其《21世纪资本论》一书中指出,资本的垄断会带来财富分配不公,从长远来看资本(r)回报率大于生产(g)回报率,即r>g。因此,随着资本的扩张和垄断,利润与财富会更加聚集,不平等现象会越来越严重。如果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要素主要是劳动投入,而资本累积不足,无形资产占比低,那么这个国家的利润回报就会走低。当然,绝对量不一定下降,甚至还会增长,但占比会下降。这就是“新资本论”的秘密,也是过去一百年南北不平等拉大、相对贫困加剧的资本逻辑。

3.技术和无形资产垄断

微笑曲线很好地诠释了技术和无形资产垄断带来的影响。曲线的中间是生产制造、左边是研发(无形资产)、右边是营销(无形资产),生产制造产生的利润低,而研发与营销的附加价值高,这条价值链曲线就形成了微笑形状,构成了微笑曲线(参见图3)。

在20世纪70年代,微笑曲线两端的无形资产垄断没有那么明显,企业价值链每一个环节所创造的价值和所分配的利润趋于扁平。到了21世纪,这条曲线开始变成v字型或u字型,左、右两端的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品牌、商誉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回报远远高于20世纪70年代,在价值链上拿走了利润的大头,留给生产制造环节的利润回报越来越低。

技术与无形资产垄断使利润又集中于垄断这些生产要素的国家。以2023年全球无形资产收益分配为例,美国的无形资产收益占全球的38.4%,荷兰占12.4%,日本占11.2%,英国占6%,瑞士占5%,德国占4.7%,法国占4.6%,瑞典占2.7%,爱尔兰占2.3%,韩国占1.9%,中国和其他国家加起来才占到10.9%(参见图4)。

4.数据垄断与绝对优势扩张

在数字经济时代,国际垄断相对工业经济时代更甚一筹,因为数字经济下全球化可以通过绝对优势的扩张,消除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看的是机会成本,数据垄断和人工智能会驱使劳动机会向数据、算法和资本聚拢,不拥有数据、算法和资本的国家将被边缘化,甚至被排挤在价值链之外。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之前,人类价值创造的基本构成是:资本+技术+原材料+劳动。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价值创造的基本构成变为:资本+数据+算法(算力)。投入资本和数据,再加入算法,公式开始运行,价值创造过程就开启了。

需要指出的是,数据不仅是一种生产要素,还具有社会学属性,可能带来一些异化问题。根据以色列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yuval harari)的观察,人类面对两个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另一个是虚构世界。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后者是人类通过想象、智慧以及相关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据此,数据可分为事实数据(factual data)和虚构数据(fictional data)。前者指物理世界及其运行产生的数据,如宇宙、太阳、地球万物及其运动;后者是人类智慧活动产生的数据。马克思早已观察到了人类被工业资本主义所异化的现实,而在数字化或智能经济背景下,人类可能被自己创造的虚构世界所反向控制。当前,“数据主义”(dataism)的概念正在逐渐成为现实。当某些个人、法人或国家掌握了足够多的数据并拥有独特算法和强大计算能力以后,就可以通过数据和算法主宰人类社会生活。

谷歌(google)是数据垄断的典型,2023年该公司占全世界数据搜索量的92.05%。数据垄断通过颗粒度、细分度、排他性等,产生、强化并固化垄断。同类公司还有脸书(facebook)、亚马逊(amazon)、奈飞(netflix)等,它们都拥有独特算法和强大垄断能力。数据的垄断和算法的排他性本身会阻碍第三方进入市场,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市场机会,为垄断者制造绝对优势,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5.利润垄断

垄断导致利润集中。根据麦肯锡公司的统计,2023年全球三分之二的利润来自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大公司。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跨国公司剩余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情况,1995年-2000年所有公司剩余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是4%,但全球排名前100的公司剩余利润占其总利润的比重为16%;2001年-2008年,两项数据分别上升为19%和30%;2023年-2023年,两项数据进一步上升为23%和40%。

【第3篇】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出口税务政策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务政策主要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该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在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但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未在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则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实践中,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退税在适用96号文中会存在争议,原由是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同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又明确出口退税要在货物出口并在会计上确认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申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时并未实现销售。

2. 2023年2月,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获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数量已达到132个。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进口税务政策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一是主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

三是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该通知主要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减免政策。

2.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该通知一是明确了完税价格认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优惠促销行为是电商常见的营销方式其完税价格的认定难度较大。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采取了以下原则: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消费者。该通知主要解决海关对完税价格认定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跨境电商偷逃税款的行为。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该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另外该通知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通知主要避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时利用优惠政策伪报贸易进行走私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第4篇】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给了我们前所未有的便利性,让一些原本稍微偏远的地区都可以快速的获得必要的生活物资。

然而近些年电子商务向头部玩家的过度聚集也对边缘型城市构成了难以愈合的创伤,继续发展下去,这种创伤这种创伤将不具有可逆性。

前两天炒的火热的的单场带货金额达到了传说中的65亿,我们先不要考虑这个数字的准确性,我们来看另一组相对准确的数据。

2023年上半年,吉林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1.9亿元,同比增长19.9%。其中,限额以上商贸业实现零售额76.5亿元,同比增长38.2%;限额以下商贸业实现零售额145.3亿元,同比增长13.2%。

吉林雾凇

6个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221.9亿元,平均到每个月就是36.9833亿元。

我们假设董大姐这个带货数据是真实的,那么她一个人以一己之力就代替了吉林市全市人民1.7577个月的所有销售行为。

虽然两者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单纯的比较关系,但是此消彼长下他们之间的影响确是实实在在发生着的。

电子商务

这里我们做一个大胆的假设,我们把董大姐的销售额记作1/20,也就是单日销售额3.25亿。类似的头部主播出现了1000个/日,简单计算可以得出他们的销售总额高达3250亿。

而我们全国的2023年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9190亿元,同比下降0.1%。平均到单月数据也就是36290亿元/月。

也就是说这1000个头部主播,每月上一天休两天,只工作11.16个工作日就可以解决全国消费问题了。

惊悚

那么问题来了,这1000个主播解决了100%销售问题,剩余的人去干什么?他们的基础生活物资又去哪里获得。

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这是金字塔效应的最终结果。随着聚集效应的持续,他们将获得更多的话语权,甚至可以做到控制整个供应链的发展。

而边缘型城市既没有产业链的支持,更没有政策或者条件的倾斜,人员只能被迫迁徙,最终造就了空城、死城,不再有回春的能力。

解决问题

有时适当的干预反而使得行业能够更健康的发展,譬如通过电子商务年销售额100亿以上的的部分200%税率叠加,类似直播带货的这种个人年度纯利润大于1000万的部分增设75%甚至更高的头部优势税,让电子商务多元化、平衡化发展。

这部分的税收更多的倾向于向边缘型城市供应链的投资,让他们在具有本地优势的产业中能够加入这场不公平的战争。

【第5篇】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案

电子商务的强劲发展,尤其是自 covid-19 流行病出现以来,对税收征管提出了重大挑战,要求当局既要与预算收入的损失作斗争,又要确保电子商务与企业之间税收义务的公平性。传统商业。这个问题要求税务行业有有效管理的解决方案。

越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目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逐步完善,符合越南电子商务业务的消费趋势和技术应用。

目前,越南拥有近140家电商交易场主;对应于每天约 350 万访客访问楼层的平均客户数量。2023年越南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约137亿美元,比2023年增长约15%,预计2025年将达到390亿美元。

税务总司(财政部)副司长dang ngoc minh表示,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爆发式发展和上述许多新业态创造了一个新的项目。增加电子商务收入.

然而,目前该领域的税收收入相当低,与越南国内和跨境业务平台的巨额收入不相称。这可能会导致国家预算损失,造成商人之间的不平等。金融业负责人何德福部长不得不承认:“目前,我们在电子商务和技术业务方面损失了大量收入”。

经济专家还表示,在管理机构难以监控和收集网上企业购销信息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流失国家预算收入的可能性非常大。大多数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不进行商业登记,因此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管理和识别对象。与传统商业形式相比,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可能更容易逃税,因为数字技术可以使商业信息保密。目前,有一些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站宣传产品和商品,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不开具销售发票或申报收入计算增值税或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金融学院高级讲师dinh trong thinh副教授表示,越南在跨境电商和国内电商领域的税收收入正在流失。在网络空间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往往想方设法避税,拆分成多个不同的账户进行业务,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控制难度大。许多社交网站起源于国外,在越南没有法人实体进行管理,导致信息获取和税收征收困难重重。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司(税务总局)司长nguyen thi lan anh女士也表示,在数字经济中,一些收入类型很难区分,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和商业利润。同时,通过电子网站进行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是随时随地、全天候进行的,税务机关难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管控。生意活动。

因此,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第 2146/qd-btc 号决定,关于在“越南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项目中实施解决方案的总体规划。越南”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适用于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其中专注于由在越南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提供商提供跨境数字服务。

因此,与外国组织签订在线广告合同的越南组织代表在数字平台上提供服务的外国组织进行纳税申报。一些因为youtube、apple、google...提供数字内容产品(网络游戏、视频、音乐、剪辑...)而获得巨额收入的个人已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跨境电商活动征税额逐年增加。具体而言,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税收达到7700亿越南盾;2023年达到11680亿越南盾;2023年将达到11430亿越盾,2023年将达到15910亿越盾。

特别是2023年,税务部门从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部署电子发票;推出跨境电商平台征税门户、国外供应商门户(etaxvn.gdt.gov.vn)和etax mobile注册应用程序。 ,申报和纳税以及可以查询信息,了解越南电子商务活动领域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政策。

大型企业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局长nguyen bang thang先生表示,从2023年3月21日起部署外国供应商门户网站8个多月后,目前已有42家外国供应商注册、通过门户网站为来自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外国供应商报税和纳税;荷兰; 韩国; 新加坡; 香港(中国);爱尔兰; 立陶宛;瑞士、澳大利亚……;纳税总额超过34,440亿越南盾。

2023年第一个月,通过外国供应商门户网站,获得约1.8万亿越南盾。

未来一段时间,税务总局将落实多项解决方案,继续会同工贸部、信通部、公安部等相关单位,提高办事效率。税务管理 电子商务。

在“电子商务活动税收管理”项目中,税务总局继续开展宣传和支持纳税人等活动,特别是指导大型外国供应商在电子商务门户网站上注册、申报和纳税。税务行业;积极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收入征税权分配多边协定内容的谈判。另一方面,完善税收立法,强化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通过平台代为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卖家申报纳税的责任,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通过电子方式……

税务部门也在积极协调建立电子商务风险管理数据库;应用人工智能 (ai) 处理数据,在超过风险阈值时发出警告,并为电子商务活动提出基于风险的税收管理措施……”此外,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家银行

协调会同财政部指导和指导商业银行对接和提供银行业机构和个人支付账号信息,税务总局已完成91个机构和个人支付账户信息接收申请升级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6篇】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时代的洪流之下,电商经济也在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同时,电商行业在税务方面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1. 不开发票、少列收入

很多商家因为买家不要求开具发票,就不申报、少列收入。但是要知道的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商平台保留经营者交易信息至少3年。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隐瞒真实的销售额、不正常申报等等偷税漏税的手段,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2. 利用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部分电商企业通过刷单方式提升销售记录和排名,但在检查时,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3. 虚开发票

很多电商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制作虚假合同并进行资金走账,但是货物流却没办法造假,一旦被查,就要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以上几点,都是电商企业税收常见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以及税收数据分析系统的不断升级,电商交易数据趋于透明化,电商行业将逐步走向合规化,税务合规成为重中之重。

快商助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专业的税务及风控团队,将整套方案落地,拥有全面的能力,助力各中小电商企业稳步盈利发展。

【第7篇】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电商企业也随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正是因为发展速度过快,很多制度不完善,就像我们所熟悉的直播行业,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所以导致企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的综合税负也不断增加。

电商企业只要有盈利,要作为一个纳税人,都是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但电子商务企业也存在几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1、店铺刷单,这会导致企业出现很多不实际的收入和实际的费用支出,又无法获取对应的发票,不仅企业的税负增加,账簿上也存在风险。

2、企业很多时候从厂家进购货物时,要么是企业选择不开具发票,要么是对方不给发票,最后的结果都是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成本发票,

3、电商企业大多也是有实体店的,所以就有电商企业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

以上这些问题基本是大部分电商企业都会存在的,不过《电商法》出台后,还是有很多问题得到的规范,也是电商企业的经营更加合法了。而且所以电商经营者都可以跟实体的纳税人一样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电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资产总额低于五千万的,年纳税额低于100万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实际税负2.5%年纳税在100万-300万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实际税负5%。

2、地方税收优惠:主要扶持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高可的70%-90%的奖励。

企业的部分业务,企业可以分公司的形式,拆分到优惠园区,只要企业的业务很是,正常经营,按时申报纳税,不出现各种虚报的情况,那企业就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过都是根据企业实际的纳税额,扶持企业。

举个例子:企业实际缴纳200万的增值税和3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企业可获得的奖励如下

增值税:200万*50%*70%=70万 企业所得税:300万*40%*70%=84万

所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获得154万的税收奖励,而且企业纳税越多,扶持奖励就高。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8篇】最新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这几年发展较快,但是税收政策的制订及明确远不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所以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都是在不断地摸索、甚至试错后才有相关的后续政策的出台。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除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有权力并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里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讨论几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大部分商家从进货渠道低价进货,基本无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或者只能取得部分发票。

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缺少合法凭证,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风险。

关于开票及如实申报:

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操中,其实大部分企业都是需要发票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平台要求“一般纳税人”等涉税条件时,才办理税务登记。

刷单业务,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刷单在实际电子商务中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有些电子商户或平台处于野蛮生长期时,急需吸引人气的交易量来“说话”。而且从外面来看,订单的资金流、物流、业务流均是三流一致。实质呢?其实就是虚假交易!但是虚假交易是不是就不用征税呢?当然不是!税务部门安全可以要求对未申报的刷单销售额补缴税款。

成本支出,缺少合法凭证风险

很多业务明明有真实支出,却无法提供合规合法的发票,成本列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虚构业务,混淆劳务报酬与企业经营所得

众所周知的明星或网红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这里面的问题也是滥用税收行为及税收政策。

而企业需要做的是,做好风险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应对,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激烈竞争的电子商务行业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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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越发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促进创新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着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降低收入的不公平分配程度。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税收制度的保障。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此,建立并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完善直接税体系,促进税负公平成为我国税制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同时,应立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此外,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关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值得关注。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成为我国税制建设过程中备受瞩目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两大基本职能。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对各种形式的应税所得分别按照规定税率征税,无法进行综合扣除,不能使相同的所得总额承担相同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调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弱化,不能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相配套。

2023年8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2023年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课税;二是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高至5000元/月;三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拉大了3%、10%和20%三档较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缩小了25%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此次改革,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的治理能力。今后,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深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第一,引入家庭课税制,形成个人课税、家庭课税以及夫妻分开申报并存的模式。改革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结合对税负能力产生的影响,由此会产生相同收入水平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无法满足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会破坏婚姻中性、影响结婚意愿,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保留现有的个人课税制的前提下,可以引入家庭课税制,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将更多收人项目纳人综合所得。本次改革将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纳人了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未来可以将同属于经常性所得的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平等纳税。关于是否应将资本所得广入综合所得,目前学界尚有争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经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资本性质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加之我国目前对资本所得有较多的税收优惠,综合来看,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激励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降低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因此要不断完善征管条件,成熟时将资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现完全的无差别税收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下,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根据逆弹性法则,为了防止资本外逃,需要将利息、股息等作为专项所得,采取个别征税办法,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进一步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比如对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可以综合考虑赡养对象不同的养老方式、年龄层次、健康状况、人数多少。对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借鉴大部分国家重点考虑必要的教育支出和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等相关做法。同时,动态调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第四,积极探索构建以高收人者为重点、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相适应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综合计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和扣缴体系需要升级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核体系需要加强。未来,应充分运用

“互联网+税务”的先进信息化手段,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

互联互通机制,打造时时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房地产税改革

现阶段房地产税改革更多地倾向于综合税改。在房地产税改革立法的过程中,要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原则。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基础上,通过整合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平衡房地产税负分布。主流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具有以下三种职能:一是财政职能。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房地产税开征可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保障地方政府获取与其公共服务提能力相匹配的财政收入。二是社会功能。引进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按不同的税率标准征收,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三是经济功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能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炒作、防止房价非理性上涨。

一直以来,针对房地产税税制要素如何设计,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学术界、实务界有很多争论,目前逐渐达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在分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纳税主体由企业到个人转变、地域范围由城市向农村转变、征税对象由商品房向非商品房及由增量房向存量房转变。同时在引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扣除政策后,不能只选择对个人超出限定标准的不动产征税。要对个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征税,实现选择征税向普遍征税转变。此外,计税依据应由现在的房产原值或房屋出租收入改为房产评估价值,以增加税收弹性。

第二,房地产税的征收要体现受益原则,做到收支相连。为了增加纳税人对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税痛感,地方政府应将征收的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别是提供一些社区治安、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垃圾处理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增强获得感的项目。如此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手段与地方治理目标达成一致,强化地方的治理责任;而且可以公开信息,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同时,由房地产税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改革后的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一部分人认为房地产税会加大房屋所有者的持有成本,迫使其抛售房子,减少对房产的投资(投机)需求,从而使市场房价回归理性。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屋所有者可将房地产税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促使房租上涨,使得潜在购房者更倾向于买房,更多的人买房将使房价进一步上涨。在争论中,我们更应该看到房价非理性上涨的深层原因。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负过重,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近十种,且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未来房地产税改革如果不从简并税种着手,我国的房价始终会高居不下。

第二,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如何平衡。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领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权”的无限性和“地权”的有限性。我国的制度规定土地只有 70 年的使用权,而建在土地上的房子却拥有无限期的产权。其中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征收房地产税后,对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地产税,那么必然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税负。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要求明晰、规范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产权制度的健全可为相关税制的设计、运行、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不同城镇产权登记规范性差异较大、非市场化的房地产产权形式多种多样等问题,如果普遍开征房地产税,存在是否会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公或政府税款大量流失等问题。

第四,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房价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要素设计也会比较复杂。例如免征标准各城镇是否应统一,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如果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的幅度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值得反复调研、斟酌的问题。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还对地方税制体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从2003年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总体目标,其间经历了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家庭住房房产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始终进展缓慢。房地产税改革涉及的税种较多,对征管能力、信息共享的要求高,改革在未来仍面临重大的挑战,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对税制改革的争论中,我们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税制,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也将会越来越合理。

3、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要求下,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是以1994年分税制为基础建立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2023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原有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这种改变加剧了地方对中央财政收人的依赖,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独立性的建设。基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加大的现状、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尽合理的矛盾、国家提出要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任务较为艰巨。如果要过度强调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甚至设立新税种,会增加税制改革的难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进度会十分缓慢。全面“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这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我国进入了“大共享税”时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阶段不必过分拘泥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要立足于现有税收体系改革,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类具有显著收入意义的共享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在远期,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围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目标与要求,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培育和确立符合现代财政分权理念、适应中国国情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以此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业界始终争论不休。

在单一主体税种论中,基于受益原则和稳定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应该把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合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将其整合成房地产税,通过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以使地方摆脱对中央的过度依赖。但有小部分学者认为也可以将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在于零售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存在税负难以衡量的问题,而且商品、劳务在最终消费环节的流动性较弱,税基稳定。

在复合主体税种论中,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建立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双主体税制,并完善消费税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同时,逐渐将个人所得税纳人地方税体系并作为主体税种进行培育,一部分学者想要建立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可能开征的碳税等在内的环境税体系,使其成为地方税收收人的主要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一定必须是专项税种,可以在共享税内部

转换分享模式和调整分享比例,实行包括增值税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在内的地方税体系。

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真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必将继续积累经验以使我国的税制往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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