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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看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看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看法

【第1篇】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看法

1994年9月23日

同志们:

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天开始。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示范系统做准备。下面,我先介绍点情况,讲几点意见,以便大家了解并研究落实。

一、征管改革的背景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1990年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征管改革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目前全国已有70%以上的县(市、区)基层税务机关实行了这种模式,在这些地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面达95%以上;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也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以往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变革不够彻底。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的是“一到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征收、管理、检查各项职能集于税务专管员一身,易于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仅是缩小了税务专管员的职权,还没有将管理方式由“管户”变为“管事”,那些本该由纳税人承担的大量事务依然由税务专管员包揽着,致使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没有因改革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有的地方反而更加突出了。

二是改革的内容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论是改革模式的选择,还是业务规范(包括标准、程序和表格等)的制定,各省市之间都程序不同地存在着差异。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之后,由于征管需求规范的不统一,限制了计算机的运用,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兼容和联网。

三是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诸如体制、机构等方面的因素,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

1993年2月,在认真总结以往全国征管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的专家们,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现状进行考察,形成了《中国:发展税收管理战略》的备忘录。此后,我们又召集国内部分税收征管方面的专家,对上述备忘录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于1993年10月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设想》,提交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嗣后,征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式上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获得批准。

今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我们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前期准备的步伐。多次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来华,就我们草拟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原则问题以及这项改革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共同进行研究。经过双方卓有成效的讨论和对北京、沈阳等地的实地考察,在国际技术援助和对改革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以此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并拟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并据此制订出《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我国几项重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出台顺利,运行正常,新老税制过渡平稳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作为“分税制”和新税制实施组织保证的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九月底即可基本完成。因此,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建立起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为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并确保税制改革获得最终成功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正确贯彻执行新税制,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框架建设中的一个重点,经过八个月的准备和九个月的实践,已经证明税制的设计是成功的,实施中某些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新税制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征收管理中问题还比较多。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者有之;擅自调低税率者有之;违反规定少征多扣者有之;最近还发现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居然对亏损企业课征所得税。如此等等,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税制本身尚需完善的问题,但主要是由于征管不严、监控不力造成的,我们的征收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我们现行的征管模式不尽合理,检查力量的投入太少,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曾经指出,税制改革实施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将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必须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目前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沿海一些省市

因征管落后影响新税制运行突出问题,批示:“改革不能停步,改善管理迫在眉睫”。我到税务总局工作以后也曾提出过建议,税收征管的改革,从征管模式、计算机的运用到税务登记、纳税检查;从税源调查,到税收入库都要有一套新的制度。我认为,这项改革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亚于现在税改,因为征管改革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素质、手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改革,而且还要受到财力的制约。如果说,我们花八个月的时间能使新税制出台,那么,要完成税收征管改革则可能花上二年、三年,甚至七、八年的时间。只有征管改革成功了,我国的税制改革才能成功。大家知道,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互相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国家宏观经济提供一个有力的调控扛杆。而税收能否公平,调控能否得力,在很大程序上则取决于征收管理的好坏。如果征管软弱不力,不统一,不规范,再好的税制执行起来也势必大打折扣,进而必将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征管改革是保卫新税制,巩固新税制的需要,是税制改革的深化。

第二,深化征管改革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攀升,各行各业都在寻求有效途径,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照我们税务系统的现状,大部分的基层税务机关还没有电子计算机这种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无论是纳税管理、税款征收,还是税务检查,仍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这种状况,不要说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也很难适应新税制实施后征管业务增加、征管难度加剧的新形势,特别是面对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购领、库存到使用、核销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此尤感力不从心。今年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的不断发生,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运用计算机实行征收管理现代化已迫在眉睫。应当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税收业务涉及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税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蕴藏着大量重要的微观和宏观经济信息。建设税务信息系统,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应用,不但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政策分析能力和工作管理效率。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听取税收工作和财税改革的汇报时都指出,税务部门必须加快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从城市做起,切实强化税收征管,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们最近同世界银行已经初步商定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技术援助贷款项目,最初就是朱镕基副总理去年11月9日在与世界银行副行长卡奇先生会谈时提出的。由此足以看出这件事情在领导同志心目中的地位和份量。所以说,征管改革是我们税收工作在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它标志着我们税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廉政建设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为政能否清廉,是检验政府权威、效能高低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标志,也是执政者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高度重视,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迭有措施。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部署,需要常抓不懈。但实事求是地讲,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随意减缓,收“人情税”,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改变这种现状,除了继续抓好廉政教育、税务行政监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依靠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新的机制。改革完善现行的征管格局,逐步以至最后彻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让规范化代替“随意性”,从机制上促进税务人员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从而牢固树立起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在我们摒弃落后的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几十万税务干部将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变,一部分同志将成为操纵技术装备的骨干,一部分同志将转到税务中介机构中去工作,一部分同志将成为熟悉政策、懂得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查账能手,在我们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一支坚强的护税稽查队伍。整个税务系统的干部素质将有一个极大的提高。

三、抓紧改革试点。建立示范系统,当好开路先锋。

税收征管改革是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贯彻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我们形成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研究,这次会上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给大家。这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起草的,经过反复研究、专家咨询,并提交全国税务局长会讨论过的。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总体设想。文件中谈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框架结构以及实施步骤,明确了改革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系。这次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也就是说,在健全的、透明的法制体系下,建立严格的自我申报制度,广泛利用税务代理,普遍应用计算机监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同时,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行政协助,强化涉税案件的司法监督。为了使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实施意见》将整个改革设计成准备、试点、推行三个阶段,力争在2000年之前基本完成这一工程。这次会议就是要部署改革所需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制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下称《工作计划》),请大家认真研究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这次将强调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如果说过去的改革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的基础之上,那么今天的改革则将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局限在征税主体间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那么,这次改革则要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税收管理所要涉及的相关领域;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是我们自己摸索的经验,那么,今天的改革将有更多的国际借鉴。唯其如此,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抓紧试点,为在全国顺利推行征管改革建立起示范系统。

今天,我先提几点要求:

(一)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小组,限期完成设计任务。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我们将整个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征管业务需求设计和计算机系统设计。按照业务分类,将组成四个小组:一是登记与为纳税人服务小组;二是税款报缴、会计及征收监控小组;三是税务稽核、审计小组;四是法规信息及复议应诉小组。这几个小组的任务就是负责业务需求设计。小组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试点单位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选派业务过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同时,每个小组都要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提前介入,以便业务需求设计与后续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紧密衔接。这次会上就要把人定下来。国庆节以后,各小组人员要立即集中,投入设计工作,并要按《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任务和时限,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项目设计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具有超前意识。税收征管改革的设计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也不能拘泥于现状,否则,刚设计完成就有可能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被淘汰,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特别是计算机系统设计,既要包括已经有的,也要包括将要有的和应该有的;既要满足一线税收征管的需要,也要满足各级管理层的需要,还要把办公自动化结合进去。对于那些税收征管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诸如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等,在设计时一定要放在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到未来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乃至到同企业联网的需要。为了保证我们的设计能够既适应中国国情,又能更加接近国际通行做法,在每项设计初步完成后,我们都安排了专家咨询以及相对集中的评估,希望同志们认真对待专家们,不论是外国专家还是中国专家的咨询意见,力求把我们的设计修改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三)要认真抓好业务考核与培训工作。为确保新的征管改革设计能够为税务人员所掌握并顺利地付诸实施,首批试点的四个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着手进行所属税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根据每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重新进行组合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对全体人员依照新设计的征管规范和业务流程,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培训。经过培训,要求每个税务人员不仅熟悉自己分工的业务内容、标准及其流程,而且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运用计算机。后续十四个扩大试点单位也要早做难备,利用机构分设的有利时机,理顺内设机构,抓好所属人员的摸底考核和分工调整,迎接培训和试运行。

(四)关于改革的经费来源问题。这次征管改革得到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重视,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征管改革项目国家计委已列入计划。世界银行对中国财税体制和税收管理改革的贷款项目也基本谈妥,财政部承诺统借统还。可以说,改革的经费来源是有保障的。将来这些经费拨付到位以后,各地务必严加管理,专款专用,不要挪作他用需要明确的是,今年怎么办?我在全国税务局长会上已经说了,今年的经费渠道不变,财政部下达的112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在给作为试点单位的税务局的经费中也要为征管改革安排必要的开支,以支持此项改革的启动。明年将按我们同财政部商量确定以后的办法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务求必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任务就是征收管理,省以下各级税务局更是要全力以赴投入征收管理。所以,我们必须全心全意抓好征管工作,否则就是失职。这次征管改革是实现中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为全国的征管改革制适和提供“样板”。“样板”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这次改革的成败,制约着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先行一步试点单位的领导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我希望试点单位的一把手亲自抓征管改革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同时,要加强整体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我希望参加整个项目设计和试点工作的全体同志,精诚团结,通力协作,充分发扬税务干部顾全大局、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使得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井然有序,确保征管改革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同志们,税收征管改革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搬。你们肩负的使命光荣而又艰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召唤着税收征管改革,新税制功能的充分施展在期待着征管改革,中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在盼望着征管改革,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希望同志们加倍努力,早日建成税收征管示范系统。

预祝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第2篇】税收征管数据质量方案

计算机审计思路

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部分重点企业税收征纳情况进行调查,揭露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其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因此,如何选择重点税源相对集中的地市并确定延伸调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后对企业的纳税申报环节和税收征管及税收会计核算环节的审查是此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计算机审计的着力点。

由于国税部门在全国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2002年以前将年纳税能力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了该系统进行监控,2003年开始,监控范围扩大到年纳税能力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将该系统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既可作为延伸调查选点的参考依据,又可用于与税收会计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

同时,国税总局还开发并在国税系统推广使用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通过该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在地市级国税局,各个县市国税局仅限于进行前台操作。因此,审计人员通过下载ctais数据,就可获得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信息。通过审计分析这些计算机信息,寻找线索,有目的地延伸调点税源企业,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税收征管质量问题,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和步骤

步骤一:认真组织审前调查,精心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前调查阶段,通过对省级国税局的信息中心和计财部门的调查,掌握全省计算机信息化的总体情况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内容及其使用情况。其中,一是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初步分析判断其数据是否安全、完整、可用;二是要准确了解各地市国税局ctais系统的使用情况,以便于在下一步延伸审计时,选择那些ctais系统使用时间早、运行状况好、数据可信度高的地市作为审计对象,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势。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精心编制该方案,一是要明确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目标,二是要确定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主要内容,三是说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步骤与方法,四是统一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要求等。

步骤二: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数据导出功能,直接导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

在省级国税局集中有全省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审计人员可以将全省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excel格式,便于审计人员在各种型号的计算机上使用)。导入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实现税金、入库税金和欠缴税金,除了导入本期数外,还导入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数据。

步骤三: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确定延伸调查地市提供线索

将上一步导入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按照属地分地市进行归类生成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并分别就各地重点税源企业的户数及其税收实现数、入库数和欠缴数进行分析,将那些重点税源户数多、税收规模大、欠税突出的地市作为延伸调查的对象。

步骤四:完整下载和转换被延伸调查地市ctais数据

1.调查被延伸审计地市国税局的信息部门和计财部门,具体了解其ctais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下载计算机数据做准备。

2.安装数据库客户端软件。目前,ctais系统运行的数据库平台有两种:sybase及oracle,针对不同的数据库平台应安装与国税局实际使用的数据库相一致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可向国税信息部门索取。对于ctais数据库系统是oracle的,在安装完客户端后,还应运行“oracle用ctais汉字字符。reg”文件,如该信息未成功注册,导入的数据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

3.配置网络连接。网络配置参数向国税局索取,一般包括:ip地址及其掩码,网关参数等。

4.配置数据库客户端。对于sybase客户端,通过运行sybase的dsedit软件,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对于oracle客户端,通过运行oracle客户端配置软件,进入oracle客户端配置界面,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

5.配置odbc连接。对于sybase的odbc配置,在“控制面板”中选择“数据源(odbc)”图标,双击后进入“odbc数据源管理器”,完成配置。对于oracle的odbc配置,与sybase的odbc配置过程相似,只是在创建新的数据源时应选择oracle的驱动程序。

6.安装和配置审计数据库。本数据下载的目标数据库为微软的sqlserver2000,为此,应在下载计算机上首先安装sqlserver2000数据库服务器,正确安装完成后,启动sqlserver服务并运行sqlserver2000企业管理器,完成审计数据库的配置。

7.数据下载。运行“microsoftsqlserver”软件,利用其“导入和导出数据”功能下载ctais数据,建议导入除“fp_”、“xt_”、“v_”、“tx_”、“qx_”、“cx_”、“bb_”开头的全部数据。在导入前,如能请国税部门将审计范围外的数据预先剔除,则可大大降低数据下载的时间。

8.利用《数据采集分析软件3.0国税审计ctais版》,进行数据的转换,保存为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的格式。

步骤五:结合审计方案要求,针对各项具体的审计调查内容,编制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模块

下面是欠税审计调查模块的例子。

该模块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用下载的ctais数据将企业已经申报尚未上解的税款全部查询出来,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从ctais的[登记_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提取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字段。

从ctais的[税务机关代码]表中,提取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构名称等字段。

从ctais的[view_征收信息]表中,按照上解日期为空和征收项目名称不等于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条件,提取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征收项目名称、税额、上解日期、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等必要字段。

三张表分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相互关联,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2.利用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从上述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中进行分户查询,将每家企业逐笔反映的欠税汇总起来逐户反映,然后按照每户企业欠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3.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生成一张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利用步骤三生成的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选择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欠缴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本期数、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并按照欠缴税金本期数降序排列,生成所延伸地市的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4.查找可疑线索。

(l)寻找税收会计可能未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存在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一。

(2)寻找税收会计可能少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仍然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在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同时存在,但是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远大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二。

5.核查税收征管档案,确定重大可疑税源。

根据发现的线索,调阅有关企业的税收征管档案,一是查明企业年底实现但是依照税收法规应该于次年申报的税收,二是查清税务部门将该企业的欠税结转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金额和余额等情况,将这些税款从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的欠税中剔除出来,生成新的已经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的欠税数据,并将其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再次相互比对,如果前者仍然大于后者,则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瞒报企业欠税的重大嫌疑。

步骤六:根据各计算机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线索进行延伸调查,做出结论

仍然以上述欠税审计调查模块为例子。根据该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税源企业,延伸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实地核实其税金的实现、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如果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的欠缴税金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后确实大于税务部门反映的欠税金额,则可以基本确定税务部门存在瞒报欠税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分清是否存在企业故意少申报和税务授意企业少申报的情况,区分企业未申报和企业已申报两种情况下分别少反映的欠税金额),向该企业和该企业的税收征管机构进行相关取证。

审计案例

2003年,在对h省税务部门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30日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中,我们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该省国税系统已经全面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且使用基本正常。于是,审计组决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调查工作。通过税源监控系统和ctais的管理使用情况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精心编制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经过办领导批准后正式予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成功地导入了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数据,下载并转换了税收规模最大的w市国税局上线以来与审计调查有关的ctais电子数据,约40gb.随后,审计组紧紧围绕审计调点,深入分析取得的电子数据,从传统的手工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个方面多角度提出了大量的计算机审计模块编制思路和解决方案,最终将审计人员多年税收审计经验与计算机处同志的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取长补短,编制出了一些实用审计模块,从线索的发现、问题的核实和排除、证据的取得等都最大限度地依靠和使用计算机,使计算机运用贯穿审计调查整个过程,实现了计算机审计和手工审计的水乳交融。

通过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编制计算机审计模块,我们在税收征管质量调查的多个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成果涵盖税收审计业务的多个领域。如审计人员抓住近年税务部门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税源、有税不征、违规缓税等问题比较突出的特点,编制了欠税审计模块,查出了w市国税局2002年底和2003年9月底瞒报欠税或有税不收金额达9亿多元。另外,还通过编制和运用减免税、税务稽查、税收会计等审计模块,发现了大量审计线索,查出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减免税金、稽查执法不力等问题,金额达6亿多元。

【第3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划转存在问题

甘肃经济网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 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调工作小组,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临夏州税务局制定《临夏州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表,确定工作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限。同时,临夏州税务局主动与财政、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协调衔接,对全临夏州社保费源和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联合人社局召开临夏州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16项划转工作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第4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现状

作者 | taxdao

加密货币的征税问题在理论和实务领域成为了热点话题,税务机关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行业主体如何处理合规性以及能否获取监管确定性;个人在加密货币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能否被征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等诸多问题正面临较多挑战,这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以及行业相关者都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系列三 洞察建议

(一)增强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虽然现阶段税务机关对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但在税收的经济层面,加密货币价值链上仍有较大环节存在经济性的可税。同时,结合国际征管经验,大部分发达经济体正逐步完善税收立法,填补行业征管缺失。长远看,我国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对行业进行立法完善,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逐步征税的趋势不可避免。

加密货币行业从业者以及相关方切要增强风险意识,杜绝税务机关现在不找我,也不清楚行业运营等侥幸心理存在。根据征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和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历史回溯调整,短期的侥幸不代表未来的合规。

(二)增强合规意识,提前谋划布局

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需要增强合规意识,及时在当前监管体系尚未明确之际,仍要尽可能增强税务处理合规性,对加密货币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数据进行梳理留存,以备未来不时之需。主管不纳税和客观不可纳税对应的税务处理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做好数据备份,在未来和税务机关就具体事项沟通时掌握数据主动权,在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或者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地区出现针对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的调查个案,虽不代表官方姿态和声音,但对行业相关者而言是个警示,及时遇到类似案件不要恐慌,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当前税法的框架下同税务机关理性沟通,介绍业务模式,配合纳税义务的判定,同时也运用法律工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与税务机关对具体涉税事项产生较大分歧时,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尽可能消除执法层面主观性和过激性,实现基于税法理解,以税论税,以法收税,切实保障税收权益。

关于我们:taxdao 由多位来自加密货币领域的税务、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创立,团队对加密资产的税务合规和规划具有丰富经验,经手管理较大规模加密资产。团队立足中国,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对于在全球背景下如何进行税务合规、配置资产,有独到的见解。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会持续推出原创与编译的加密税务、财务专业文章。如有咨询或希望加入 taxdao,欢迎联系我们小助手。

【第5篇】放管服税收征管改革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工作部署,把提高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的落实,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局坚持以“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为抓手,全面推广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减时限、减材料、减流程、减环节,由之前的现场受理纸质版要件转变为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精简所需要件,实现了即报即申、不见面审批,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项工作“规范、精简、提速”,提升环境保护服务效能。同时,对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事项完成精细化梳理,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在局官网进行公布,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

为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职责权限,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全程公开、服务便捷,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6篇】关于税收征管转型改革几点思考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其中信息技术是重要的变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工作广泛而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为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主流趋势。

以税收数字化转型总体战略规划设定目标愿景和实施路径

当前,各国税务部门推动数字化转型多以制定战略规划为前提,发展路径逐渐从信息技术战略扩展到税收征管业务转型,从被动转向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与涉税相关主体的嵌入式连接,向“无缝”税收征管愿景不断迈进。

今年,笔者参加了国家税务总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专家介绍了各国税务部门制定数字化转型总体战略的普遍过程,以及税收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的一般性框架,即确定发展愿景和目标、制定详细计划和预算分析、评估能力需求量化缺口、建立领导层团队、搭建组织架构、确定项目排序合理配置资源。

观察各国税务部门推动数字化转型的实践,其总体战略规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不断演变更新的过程。具体来看,可分为制定专门数字化转型战略和将其作为整体战略的子战略两种类型。前者如英国通过发布税务数字化10年战略,升级税收数字化行动计划、调整税款缴纳时间和频率、改革税收管理制度框架,目标是打造可靠、高效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后者如美国将现行税收战略目标之一设定为强化税收数据在税务管理科学决策中的应用,通过优化现代化税收数据管理系统强化内部控制,以问责制管控数据风险,提升税务管理效率,以及敏捷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将成熟度模型作为考量数字化转型进展的标准

当前,多数国家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的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作为考量自身税收数字化转型程度和进展的参考标准。该模型由新加坡税务局牵头,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和俄罗斯税务部门联合开发,旨在帮助各国通过自评了解数字化转型水平。fta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将税收征管3.0行动计划的主题进一步细化为13项具体指标,并按照“初始级、提升级、已建立级、领先级、卓越级”制定了5个级别的成熟度水平。

此外,目前国际上还有几种税收数字化转型评估方法,一是imf正在开发的税务部门成熟度评估工具,从涵盖所有政府部门的宏观视角,从总体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层面对税收数字化成熟度进行考量,并对每个层面的优先级提出建议。二是新西兰税务局通过一系列商业开发模型来综合评估和监测其数字化转型进程。例如,其中一个模型从实现目标所需的领导力着手,设置整体战略、员工参与度等十大要素进行评估。

imf和新西兰税务局的评估模型都是自上而下,fta的方法为自下而上,但都是从不同角度衡量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程度。国际专家认为使用一种以上方法开展评估更具客观性,可以对不同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并综合应用。

运用多领域、多学科技术推进征管数字化

当前,现代化纳税遵从管理已经从传统的经验式执法,逐渐转变为运用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研究纳税人的心理、行为及决策,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辅助遵从管理。近年来,行为洞察理论已经实践应用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领域,根据oecd的调查结果,fta成员中有73%认可行为洞察已经成为其税收战略的一部分,大约1/3的成员将行为洞察理论运用到税收工作中。2023年,fta发布了《行为洞察力促进税收征管的指南》报告,分析和归纳了利用行为洞察理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优化执法策略、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效率的方法,为行为洞察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方向。

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意识到,要想更好地了解纳税人行为的影响因素,可以运用基于科学的新方法作为传统干预和处罚方法的补充,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影响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加拿大税务局开展欠税追征行为洞察实验,发现与标准的格式化催收信函相比,合理运用正面措辞如“大部分纳税人都已按时缴纳税款”,以及负面助推式语言如“收到此信函说明您属于少数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等,对促进税款缴付效果更佳;马来西亚税务局利用数据分析和行为洞察结果提高欠税管理的有效性,通过欠税管理分析系统分析欠税时长、规模、性质、纳税人此前的缴税行为和对干预措施的反应等数据,进而选择最佳的欠税追缴行动模式;美国税务局使用行为洞察要素,包括视觉、图形、社会规范、颜色、催促性语言等,重新设计了关于纳税遵从、纳税人处罚等方面通知,并面向超过100万纳税人开展测试,应用后的结果显示,税法遵从度提升了11%。

中国的税收数字化转型总体方向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同时独具中国特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我国税务部门在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时,更加突出系统贯通合成理念,注重执法服务监管融合、业务党务政务融合、技术业务组织融合,释放数字化的倍增效应,助力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从成效来看,中国税收数字化水平在世界发达经济体中已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在全球税收治理中,将从“跟跑”向“领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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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税收征管法约谈企业

自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已过去近半年,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采取各种方式不缴或少缴社保,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殊不知,这样的方式不仅不能降低成本,还可能让企业陷入危险之中。

一、不缴纳社保,被税局约谈了!

近日,惠州市一家公司由于没有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发送的约谈通知书。

通过以上的约谈通知书,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 社保入税后,单位若有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税务机关会介入调查,对企业进行约谈。

2. 从需要提供某某人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来看,企业很可能是因为被举报所以约谈。

3. 约谈时,企业应该提供真实的资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了约谈的严肃性。

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后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但很快就有各种信息表示,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只是承担代征的责任,企业还是安全的。

但本次约谈通知书体现出,社保入税后,征管大升级!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刻不容缓的!

二、以前企业未缴得社保就不处理了吗?

社保入税后,征管手段会不仅会更加严格化和透明化,而且也会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的问题。

虽说人社部发文,不追缴2023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但是这并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现在和以后有关部门会严查企业缴纳社保的记录,如有违规,必将重罚。

社保入税的信号其实很明确,就是为了在为企业减负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障职工的自身利益。

三、为什么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

缴纳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明确写入到劳动合同法中,只要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任何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那么都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一般来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另一个是企业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社保。

1、降低用工成本

为什么很多企业单位不愿意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呢,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无形中增长了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这是肯定的。

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大概是3000元,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如果正常承担这名员工的个人社保的话,那么就远远不止3000元的用工成本的费用了,实际上它的这个用工成本要远超过3000元。

而且有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来建立社保缴费基数,所以,以前那种一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2、员工不愿意买社保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法定义务,同时买社保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员工不愿意买社保,企业也必须要为其买社保的,否则一旦出事故企业仍需负赔偿责任,即便企业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都不行。

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交社保的意识不强,认为可交可不交,不交每月还能多得几百元,多划算呀!其实,不交社保最后亏的还是自己,所以一定要交社保。而且社保入税了,员工即使不想交社保也由不得你了,企业如果真这么做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税务局查到还是会被追责。

四、从今天起,企业如有以下行为都将视为违规

1,不给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要给在试用期的员工和正式员工缴纳社保。

2,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补缴社保是违规行为。

企业必须自己申报,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非不可抗力,企业不得缓交或减免社保。

3,不签合同就不同交社保是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员工只要可以找出员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凭借此证明要求企业缴纳社保。

五、提示:企业聘用这5类人员可免交社保

1、公司重新招聘的已经退休的人员可免交社保;

2、在校的实习生可免交社保;

3、兼职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4、属于劳动派遣的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5、选择去外包企业业务的个体户,企业不需要为这个个体户缴纳社保。

六、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8篇】税收征管法追征税款

日前,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加大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

前不久,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中,该局税政二股在系统内查询到,文化路税务分局有一笔2023年汇算清缴的大额欠税有疑团。二股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与文化路税务分局进行沟通,了解这笔税款的来龙去脉。

接到这一信息后,文化路税务分局税务人员立即着手了解情况。户籍管理员多次与纳税人联系,但纳税人一直不接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其任职单位,向企业了解该笔大额申报情况。单位财务人员说该纳税人为一名网络主播,已离职前往北京。

经过税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宣讲,这家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尽快通知到这名网红,积极配合做好追征工作。

随后,这名纳税人和文化路税务分局取得了联系,当即表态服从税收管理,清缴税款。但是由于本人在北京,受银行限额的规定,税款不能一次性缴纳,需要逐日分批支付。

截至目前,这名纳税人分15笔结清了税款,共补交税款634.66万元,滞纳金27.78万元,合计662.44万元。

追征税款的期限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追征税款的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追缴人库的一项征管制度。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为税款的追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追征税款可分为有限期追征和无限期追征。

(1)有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0年。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10年。

(2)无限期追征:没有规定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可以为无限长。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追征按税务机关追回漏缴税款后给予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

(1)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漏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追征: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致使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追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纳税人、扣款义务人以偷税、骗税等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征税款和追征期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它使应缴税款的追征有了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有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保证税法的严格执行。

【第9篇】税收征管基础夯实工作方案

本微讯 今年以来,静宁县税务局以党建为统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党员干部将学思悟转化为具体行动,紧紧围绕省市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费政策和减税降费优惠,扎实开展“征管基础年”活动,通过“五规范”措施,夯实征管基础,狠抓征管质效,成绩明显。

规范系统数据监控。依托5c监控评价系统,对系统提取的疑点数据进行分析,结合指标口径制定修改意见,下发各分局进行修改并对修改情况进行全量检查。尤其是对省局已明确纳入绩效考核的19项指标按日进行疑点推送与修改,共计处理疑点数据30余条,规范办理流程5项。

规范基础数据核实。县局、分局两级按月抽取5%-10%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核查,重点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中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对问题数据及时下发督促修改。开展三类标准信息核实,先后对涉及该局需核实的345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实,使各类数据更准确、更能反映真实情况,有效提高了基础数据质量,提升管理质效和纳税人遵从度、满意度。

规范欠缴税费管理。按月督促各分局对已经发生的欠缴税费进行催缴,及时对欠缴税金进行核实,对催缴后不能入库的按照《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进行公告,采取有力举措压缩陈欠,减少新欠,全面杜绝了非正常纳税人欠税。

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对委托代征单位现金税费征缴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代征单位的申报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行比对核实,从中排查代开发票“大头小尾”、虚假申报的风险,提前预警,杜绝隐患。

规范“金三”账户管理。逐条审核征管系统人员账号,一方面与人事部门协调沟通,对已退休、调离和调整岗位人员的金三账号及权限进行清理规范;另一方面对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用票人员为同一人进行核实并纳入规范管理,有效防范了执法风险。

【第10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11篇】转变税收征管意见建议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3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3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3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3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3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3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3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3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3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3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12篇】政府融资平台税收征管

最近,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这也是继江苏、浙江后全国第三个地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省政府推行代建制,证明高度重视,但老张看过政策全文后,觉得改革决心较大,但灵活性略显不足。

第一:什么是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用人话说一下就是找个专业公司替业主管理项目。代建制这个定义在江苏文件表述时用的是工程集中组织管理,当时老张感受到的是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理解代建制,认为文件里出现的代建制和实际操作中的委托代建是一样的。这里老张必须强调一下,政府文件中的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角色出现。即代建单位不是项目业主,其起到的是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的作用,而我们在项目中出现的委托代建是一种投资模式,即政府委托企业投资某项目,未来政府就项目与该企业进行结算,当结算方式是以回购等形式体现时,出现了政府为得到该项目而付出资金的行为,体现为以财政资金支付回购的形式,此举系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违反《预算法》和43号文件等内容。因此陕西推广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主要是强调第三方代建单位的专业性。

第二:代建制能否成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亮点?

全省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确实优点很多,但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说,代建单位需要具备专业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及人员配备,而这些正是我们广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为擅长的东西,从政府鼓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及政府应尽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代建制给予一定的鼓励支持政策,因此陕西省文件对于第三方代建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去选择确实限制了政府融资平台的参与度,应强调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但应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参与。代建制虽然不能算很赚钱,但确实也是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一项主营业务,应该鼓励参与。对于更多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说,充沛的现金流是要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所向往的,但陕西文件却没有开这个窗口,代建主体是不碰工程项目资金的,但如果把代建类业务给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就可以将资金归集到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管理形成资金池,提升使用效率,也带来了充沛的现金流,苏州市出台的工程集中组织管理政策就允许代建单位归集现金流管理,因此陕西政策不慎灵活就在于此。

综上,老张认为推广代建制强化全过程咨询管理已经是大势所趋,但省里应该出的是原则性文件,具体配套落实政策应该留个市级政府制定,市级政府可以根据全市情况包括城投公司的情况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文件政策,强化落实提升效率,当然也更接地气!

【第13篇】不忘初心税收征管

2023年11月21日下午,陕西省合阳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仇永顺、副局长王宏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合阳县煤炭局副局长雷培军一行8人。深入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公司财务总监杨亚东汇报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

合阳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仇永顺一行现场观摩了煤炭企业的生产流程,就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助力县域经济等方面与秦晋矿业公司董事长杨百章进行了深度交流。

公司董事长杨百章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与煤炭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合阳县域经济的发展再做贡献。

文/图:英子

编辑森林

【第14篇】税收征管资料整理归档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在这个文件里,给定了两个时间节点,一是2023年,一是2025年。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

根据文件规定,到2023年,我们国家要基本建成一个“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执法的一个新体系。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新体系呢?

首先,无风险不打扰。如果某个公司经过税务机关的分析,该公司没有任何税收风险存在,是一个规范纳税的企业,那么税务机关是不会上门打扰你的。 第二,有违法要追究。只要这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我们新建立的这套税收管理体系,一定会发现!就会有税务干部出现在你面前,去追究你的违法行为,然后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当中,进行全过程监控,而且是比较强力的智能化监控、大数据分析。

这个税收征管系统要做到是没有风险,税务局的人就从来不会出现,一旦有违法,就会被发现,就会被追究,这就叫精准监管。那么这种精准监管,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是建立在现代化的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要从我们现在的“以票管税”的税收管理转向“以数治税”

什么叫以票管税?有发票做收入,开发票做收入、有发票做成本。如果没有发票,除了个别的税务机关认可的行为以外,其他情况下税务局不承认你的支出做税前列支。以后,要慢慢做到“以数治税”,就是用大数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系统收集企业的这些信息,如果发现企业有风险,就足以进行自动分析,自动提示税务机关,然后对该企业进行精准监管。

到2025年要建成一个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管理系统。如何“智慧”呢?在这里,尤其是发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国家在2023年建成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一个服务平台,到2025年的时候,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要素、全环节的电子化。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要和电子发票系统相连接,企业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要和电子发票系统相连接,发票从一开始开具,到最后入账,报销、归档,都不需要纸质的发票。那么,我们就应该知道,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为什么能做到精准监管,而且,配合的这套系统,要求到2023年,能够对所有纳税人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和缴费人确认和补证以后,就可以现场提交。已经不需要我们公司财务人员去给税务局报会计报表、报申报表,每个月税务机关会根据电子发票系统,和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系统,给纳税人推送一个系统自动计算的纳税申报表,告诉你上个月每一种税收应该交多少,直接点确认,税金就可以交到税务局去。在这种模式下,我们现在很多企业的一些有风险的做法,会立马原形毕露,立马会被税务局发现,而且,税务稽查人员立马会出现在你面前。

所以,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该要把我们所处的行业和税收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能享受的一定要享受到位,不能享受的 ,我们一定不要去想些歪主意,听信现在社会上很多所谓的税务筹划机构,给定的一些筹划方案,防止被大数据分析监控到位以后,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除了要缴纳的税款需要补缴以外,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另外,有些正规的设备租赁平台也能为施工企业解决租赁发票获取困难的问题,比如:掌上明租数字平台,就是利用平台大数据跟税务机关对接,主动迎合税收征管政策的实施进行预演,合理合规合法的满足广大施工企业或租赁公司等租赁发票需求。类似这样的平台,大家可以甄别的选择。

时值疫情期间,当厚积薄发,就别再给不景气的经营雪上加霜了吧。

【第15篇】税收征管行政执法程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五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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