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筹划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消费税筹划的法律依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消费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 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 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 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 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 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 装。某年 8 月份,该厂对外销售 12000 瓶粮食白酒,单价 28 元/瓶;销售 8000 瓶药酒,单价 58 元/瓶; 销售 700 套套装酒,单价 120 元/套,其中白酒 3 瓶、药酒 3 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 划?
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28×12000×25%=84000(元)
药酒: 58 ×8000×10%= 46400(元)
套装酒: 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21000-151400=69600 元 79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 ×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 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2篇】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消费税的六大筹划方法都有这些,快来看看详情!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和范围
(一)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法
(1)税务筹划逻辑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大多不纳税,因此,若能减少生产环节销售价值增加销售环节的销售价值,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起到节税效果。
比如生产加工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公司,由于涉及消费税,可以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降低过高的消费税负担。
具体筹划思路:注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这些应税产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在销售环节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要卖给销售公司的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
(2)税务筹划注意事项
在实际运营中,营销部门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将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企业在税务筹划中,要合理划分生产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
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所以估计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比如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但是绝对不能把超出正常范围的利润都转移到销售公司,这样有违常理,会导致税务核定,只要适当调配,还是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的。
(二)包装物出售变为收取押金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逻辑:
包装物随货物出售是否收取押金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计算消费税的结果不同,若企业采取包装物不作价出售产品时,押金不作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金额就可以降低消费税。
(三)全部委外加工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最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制作的环节,由于方式转换,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
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
而通过委托方连续加工后的产品的计税价格是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计算结果的不同,从而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四)消费品直接换取方式变为先销售后购买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五)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逻辑:对于有兼营业务的应税消费品公司,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消费税率销售额,否则将会从高适用税率,增大企业税负。
(六)减少费用降低计税价格税务筹划
销售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赞助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占有相当比重,可以将上述费用转移到关联企业(比如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去消化。或者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时相关的管理运营费用等有经销商承担,公司会给经销商一定的返利补贴等或价格优惠,以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消费税的目的。
该方法只要在税法规定的限度范围,操作风险很小,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第3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4,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但是企业合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负担,所以要慎行。而且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可是,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此情形将酒精生产环节并入比较划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4-4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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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年消费税税务筹划报告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分享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8,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8. 多品种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纳税人可以利用这种多层次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即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便可以巧妙而有效地达到减轻整个联合企业税负的目的。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就可以降低成 本,增加利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纳税筹划图4-8
纳税筹划案例【例4-4】
某集团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甲企业产品为乙企业的原料。若甲企业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假设,甲企业以13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乙企业加工以后以2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请计算该集团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甲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130×30%=39(万元),乙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200×20%=40 (万元),合计:39+40=79(万元)。
如果甲企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假设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批产品,乙企业加工以后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则甲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100×30%=3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 200×20%=40(万元),合计:30+40=70(万元)。
甲企业通过降低售价而减少的利润及消费税均通过乙企业的购料成本形成了乙企业的利润。从集团公司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定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甲企业方面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方式,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剂。
如果乙企业可以扣除原材料中所包含的消费税,则筹划前,乙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40-39=1(万元);筹划后,乙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40-30=10(万元)。从集团公司缴纳消费税的总额来看,并未发生变化,但筹划之后实现了迟延纳税,取得了迟延纳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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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可以视为消费税的雏形。
也就是说消费税通常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某单一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大部分消费品是只在单一生产环节征收)、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某些消费品还在零售和批发环节征收)。
消费税税款全部归中央政府所有。在15个税目中主力税源是烟、酒、汽油和汽车四大类,其他产品占比很小。其中卷烟在生产或者进口和批发环节征收(比较特殊),小汽车通常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酒和油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
2023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7.27万亿元,国内增值税63519亿元,国内消费税13881亿元。企业所得税42041亿元,个人所得税13993亿元,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7316亿元(只有这4大税种是破万亿的税种,但是考虑到消费税通常只对特定消费品在单一环节进行征收,说明这个税种的税负是比较重的,有点奢侈税属性)。
下面来说下白酒消费税的特点和税收筹划。
白酒消费税分为两部分,合并征收。一是从价税,目前税率是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20%,二是从量税,目前为1元/l(或kg)。对高端白酒而言,主要影响是从价税。
由于白酒消费税只对生产厂家征收,所以各家酒厂都在进行各种税收筹划,一般的做法是自设销售公司,然后生产厂家用很低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减少从价消费税。
后来国家税务局打了补丁:从2023年8月1日起,如果生产厂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销售额将按照销售公司卖出价格的50%~70%计算,具体是50%还是70%由税务局核定(也就是把你销售价格的下限定死了)。
这意味着消费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10%~14%+从量税。
由于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大部分酒厂都被“酌情”核定为50%下限附近(其中应该存在各种博弈)。但后来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国家税务局又出台了新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律按销售公司卖出价格的60%计算。
于是目前的消费税=对外销售价格*20%*60%+从量税
以茅台为例,说明下消费税怎么计算?茅台酒目前出厂价是969元,增值税率13%,那么目前从价消费税是969/113%×60%×20%=102.9元,然后加0.5元/500ml,即每标准瓶含消费税103.4元(考虑到茅台那么高的毛利,每瓶光交的消费税已经超过了它的每瓶营业成本了,也说明了买茅台的那些人对价格是不敏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