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消费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消费税需要申报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消费税需要申报么
8月征期已经进入倒计时,不知道您的各项税种申报的怎么样啦?一起来看看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吧!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针对特别商品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以下几类:
(1)对奢侈性消费品征收的,比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2)为了控制高能耗而征收的,比如小汽车、摩托车;
(3)为了保护身体健康征收的,比如烟酒;
(4)为了避免环境污染而征收的,比如鞭炮烟火、电池、涂料;
(5)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而征收的,比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已纳消费税×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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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师考试给出消费税税率吗
6.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50元,其中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商场,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是(c)元。
a.5000
b.6600
c.7200
d.7500
【答案】c
解析:(1)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咖酒,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单位税额。啤酒分类以每吨出厂价的高低作为划分标准,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以上是甲类啤酒,3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计算啤酒分类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a型啤酒每吨出厂价=[58000+(3050-50)÷1.13]÷20=3032.74(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b型啤酒每吨出厂价=(32760+150)÷1.13÷10=2912.39(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3)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10.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含税价格7006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d)元。
(上述货物单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a.383000
b.378550
c.352550
d.391240=(12000×5+7006÷1.13)×20%+12000x0.5+6000×300×20%+6000×4×0.5
【答案】d
解析: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因此干红酒与粮食日酒组成套装的,要按照粮食白酒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12000×5+7006÷1.13)×20%+12000x0.5+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
11. 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4月进口卷烟500标准箱,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00万元,关税税率为50%,则该烟草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万元。
a.754.41
b.211.88
c.771.14
d.780.68=(32+16+0.6)÷(1-56%)×56%×500×250+10000+500×250×0.6÷10000
【答案】d
【解析】(1)先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该批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按照规定,查找税率时先用36%的税率估算第一次组价。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400×10000÷500+250=32(元),每标准条卷烟进口关税=32×50%=16(元),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定额税为每标准条0.6元所以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2+16+0.6)×(1-36%)=75.94(元)>70元,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
(2)之后按照适用税率数第二次组价并计算该烟草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适用的消费税 比例税率)×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32+16+0.6)÷(1-56%)×56%×500×250+10000+500×250×0.6÷10000=780.68(万元)
25.某鞭炮厂2023年5月委托某厂家(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鞭炮、焰火,该鞭炮厂发给厂家的原材料成本为23250元。厂家当月加工完毕并于5月20日将该批鞭炮、焰火送交该鞭炮厂,收取含税加工费113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含税价5650元,厂家无同类鞭炮、焰火的销售伦格,已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该鞭炮厂于5月底将该批鞭炮、焰火全部销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60000元,则该鞭炮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c)元。(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
a.0
b.1058
c.2250
d.6750
【答案】c
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23250+(11300+5650)÷1.13]÷(1-15%)=45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0×15%=6750(元)
委托方收回后全部销售应缴纳消费税=60000×15%-6750=2250(元)。
36. 某自营出口的外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从生产企业收购高档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3.25万元。当月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0%,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a)万元。
a.6.25=25×(10%+15%)
b.8.75
c.7.25
d.7.75
37. 甲商贸企业委托乙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高档化妆品,2023年11月乙外贸企业代理额为20万元人民币,此业务应退消费税(a)万元。
a.0
b.6.00
c.3.40
d.10.00
【答案】a
解析: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所以此业务不能退消费税应退消费税税额为0。
35.某卷烟批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批发销售给卷烟零售企业6标准箱卷烟 取得含税收入120万元。销售给其他卷烟批发企业10标准箱卷烟,取得含税收入19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d)万元。
a.57.52
b.37.01
c.57.59
d.11.83=120÷(1+13%)×11%+6×250÷10000
【答案】d
【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复合计征消费税,税率为11%+250元/箱。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120÷(1+13%)×11%+6×250÷10000=11.83(万元)
6.下列消费品的生产经营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de)
a.卷烟的零售环节
b.鞭炮焰火的批发环节
g珍珠饰品的零售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环节
e.高档手表的生产销售环节
【答案】de
解析:选项a:卷烟在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选项b:鞭炮焰火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选项c: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第3篇】成品油消费税计税依据
溶剂油等成品油计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汽油 1吨=1388升;
(7)柴油 1吨=1176升。
【第4篇】进口消费税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进口报关时应该缴纳进口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申报入境的应税消费品均应按相关法规缴纳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到我国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可达45%,我国对进口环节消费税实现分类分项的差别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由进口人或代理报关行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代征。
消费税按计征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从价计征、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
【第5篇】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环节
一年一度双十一就要到了,各位小伙伴们免不了买买买,那么,买买买这么多年,你知道化妆品里的消费税是什么吗?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看~
消费税是统称,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化妆品消费税只是其中一个税目。
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类、芳香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芳香类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化妆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只有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才征收消费税。像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
而所谓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其征收税率为15%。
假如化妆品公司生产的10000ml化妆水,次月通过市场部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00000元,每一毫升价格10元,刚好达到消费税所规定标准(在10元/毫升及以上),应按照销售额计税:
销项金额乘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应纳消费税=100000*15%=15000元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虽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而实际承担消费税的却是我们消费者。
相信通过这篇文章,大家对化妆品消费税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喔~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6篇】进口葡萄酒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中国葡萄酒消费市场日益扩大,国外很多的葡萄酒大佬酒庄和巨头酒商也都纷纷瞄准了中国市场,国内的很多投资者也大力注资,将目光移向了进口葡萄酒这块蛋糕,纷纷成立酒业公司进口葡萄酒。可是,别说酒业公司了,就连报关行的报关员,如果没有接触过葡萄酒进口,也会被弄得一头雾水,折腾得痛不欲生,稍有不慎就是被扣仓、移送缉私科等等,还有一些公司则因为无法申请到卫生许可证而无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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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下面为各位推送的完整的葡萄酒进口流程,广大酒业公司及读者朋友们可以参考学习起来了。
一、进口葡萄酒企业主体资质
国内的企业要从事进口葡萄酒的进出口和经销业务,除了办妥一般经营性企业的工商、税务手续外,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还应该包括酒类经营资格,具备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申请这类行政许可证书需要比较长的时间,需要提早做好准备,否则即使国外酒庄准备好了货物也无法进口。
如果企业没有申请进出口权,而又想进口葡萄酒,那就只能通过签约委托的方式,委托进出口公司代为进口。
二、选择目标酒庄和酒商
其实酒庄和酒商的选择可以同进口葡萄酒企业资质的申请同时进行,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如果谈妥价格后,决定进口某个酒庄的葡萄酒,需要及时向酒庄或酒商索要相关的资料,最主要的包括:
(1)酒款外文标签样张及电子档;
(2)国外出口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以上的资料在接下来的备案中需要提交给检验检疫局,所以需要提前准备。
三、标签、收货人、发货人的备案
从上面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报关前需要向当地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局进行三个备案,分别是标签备案、收货人备案和发货人备案。
(1)标签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进口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标签1份、翻译标签1份、中文标签2份、标签申请书、标签申请表以及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等。需要注意的是,标签需要彩印并加盖公章。
(2)收货人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进口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进口收货人备案登记表、经营范围以及存放地点说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3)发货人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外出口商营业执照、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入境通关单的申请
无论是通过陆地口岸还是海运口岸,货物都必须具有入境通关单才能够进行报关。申请通关单时需要向检验检疫局提交的资料包括之前备案好的酒标复印件,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查货清单等。注意通关单的有效期为90天,因此通关单的申请可以在货物到达口岸的前几天申请,以免提前申请后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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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
企业的报关一般都是通过委托报关行进行的,需要向报关行提供的申报要素信息包括:货物名称(中文及外文)、品牌(中文及外文)、酒庄名(酒厂)、原产国及区域名称、包装规格、加工方法、级别、年份、酒精度等。报关时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入境通关单(做好法检,检验检疫局所出)、报关委托书、彩印标签一张以及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备齐报关材料后报关行会在电子口岸系统里面进行申报,出单后报关行到海关递单,并打印出税单,企业拿到税单后就可以到银行交税,交完税后即可要求报关行做放行。从报关单放行时开始计算,有效期为5天。若要做延期,需在报关单过期前,每一次可以延期5天。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的有效期内过关。
关于税款的计算,都是以货物的cif价格(成本+保险费+运费)为基数,如果货物在申报时为fob价格(离岸价),需要在报关单中将运费、保险费、杂费等加上。一般进口葡萄酒(瓶装)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关税14%(最惠国待遇)、增值税17%、消费税10%。如果葡萄酒的原产国属于享受协定税率的国家,企业在申报时还需要向海关提供一些其它的资料,其中原产地证书和原厂发票是必不可少的。
在申报的过程中,出单前海关会对企业所提供的葡萄酒价格进行严格审核,所以企业一定要如实申报。万一海关不认可企业所申报的价格,会同企业进行价格磋商,企业需要提供的价格磋商材料包括光盘(酒标电子档)、原产发票正本、提运单正本、酒标样张正本、国内销售证明材料、结汇证明、贸易流程说明以及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等。价格磋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有可能需要一个月,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货物运输时间,以免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
六、现场查验
货物到口岸后,先到达检验检疫局进行查货并且抽样检验,查看实货标签,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货物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经检验检疫局查验完毕后,货物即可过中国海关入境,海关也有可能会对货物进行第二次的查验,查验无问题后即可由物流公司送货至收货人地址。卫生证书的签发一般都是在查验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企业没有取得卫生证书之前,所进口的产品一概不允许上市销售。
七、增值税抵扣
货物顺利进口后,企业凭借海关提供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办理增值税抵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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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涂料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分别构成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减项。增值税抵扣,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扣除,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抵扣与消费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不同,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范围不同
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要看“人”的范围,即纳税人身份及采用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定情形下,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其次要看“票”的范围,即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目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等。
最后要看“用”的范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税法采用反列举法,列举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消费税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税法对消费税扣除范围采用正列举法,部分税目如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等不属于扣除范围。税法对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是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二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非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用于生产另一指定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等。
时点不同
增值税抵扣时点在购入环节,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时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首先取决于扣税凭证的取得,如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即便交易已经发生,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二是认证(勾选确认)时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由180日延长至360日。
消费税扣除时点一般发生在已税消费品生产领用环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税已纳的消费税款。把握消费税扣除时点,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消费税扣除不适用于零售环节,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二是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三是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是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
方法不同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一般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抵扣金额。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以从税务机关或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抵扣金额。
消费税实行领用扣税法,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款按当期消费品实际生产领用金额(数量)计算。税款扣除的计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为主要分两类。一是外购、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二是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8篇】消费税的纳税人是
导读: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消费税的计算是很多会计新手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清晰的理解,小编在下文中罗列出了一部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会计学堂的整理得到启发。
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怎样计算消费税税额?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
一、消费税是'价内'税. 某应税产品售价为117元(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 应纳消费税税额=117/1.17*10%=10元.增值税和消费税最大的区别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本例中销售收入只有100元(117/1.17).消费税是用100元*税率计算的.
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综上所述,大家看完了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的介绍,不知道对这个问题消化吸收了多少
【第9篇】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权
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侬据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呆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1.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 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 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黄酒1 吨=962 升石脑油1 吨=1385 升啤酒1 吨=988 升榕剂油1 吨=1282 升汽油1 吨=1388 升润滑油1 吨=1126 升柴油1 吨=1176 升燃料油1 吨=10 15 升航空煤油1 吨=1246 升
二、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要正确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首先应正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 12 〕8 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在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曼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人,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根据财税〔2006 〕20 号文件的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人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丁和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10篇】消费税纳税时间规定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1. 一般销售: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3.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4. 预收款:
①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②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③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 委托代销:
a.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b.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c.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11. 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预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货物)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4.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销售)
5.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同增值税)
资源税
1.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2.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11篇】超豪华轿车消费税
11月30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12月1日起,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什么车型属于“超豪华小汽车”范围呢?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通知指出,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没错,这个政策让咱们离“梦想之车”又远了一步。但是依然有人不太清楚自己的“梦想之车”到底属不属于这次的加征10%消费税所涉及的车型,那么小牛优车简单给大家列举一些。
轿车类系列:奔驰s级以及迈巴赫、宝马7系、奥迪a8l系列、保时捷帕纳梅拉、玛莎拉蒂总裁、宾利慕尚以及相关车型、劳斯莱斯古斯特以及相关车型、其他品牌少量车型。
suv类系列:路虎揽胜、保时捷卡宴、奔驰g、奔驰gl高配、雷克萨斯lx570、其他品牌少量车型。
跑车类系列:玛莎拉蒂吉博力、保时捷911系列、奥迪r8、奔驰sl和amg车型,宝马m3以上级别车型、法拉利全系、兰博基尼全系、日产gtr、宾利飞驰全系、其他品牌少量车型。
目前,二手车市场上“准新车”这个词汇颇为流行,也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准新车”就是指一些使用时间较短、但已经进入市场交易的车辆。由于准新车车况与新车没有多少差异,并且有些车辆还处在原车质保期内,使很多消费者打消了购买二手车的顾虑。
举个例子,一台低配的日产gt-r跑车,裸车的官方指导价在158.00万元左右,此车型全部办齐后,总价应该在175万元左右。其中包含了13万元左右的购置税。
而准新车,第一步就是不需要缴纳购置税了,然后它的价格会低于新车价10-20万元左右的。等于够买一辆低配的gt-r跑车仅需130万元左右。这就是准新车的优势所在!
虽然是准新车,但是确实属于二手车范围内的。那么,对于这种豪华准新车而言,如果出现问题,最头疼的还是买家,所以小牛优车提供了360项专业的车辆检测服务,360度无死角检查车辆,帮助买家将问题车辆全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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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新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三部门指出,“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三部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中新经纬app)
【第13篇】成品油消费税委托加工
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合同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委托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一、基本案情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状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委托生产加工业务。
2023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23年至2023年委托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人民币89296369.88元。
2023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从2023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89288269.22元,滞纳金13517333.50元,合计102805602.72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贸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委托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复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委托乙公司只是委托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委托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中的消费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义务各有不同,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委托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说明所属期内委托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税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第14篇】酒类消费税纳税人
导读: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涉及到的细节问题有很多,新手朋友们需要特别注意分析.会计学堂的小编搜集了一部分相关的资料,大家可以作为参考进行阅读.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酒类应税消费品包括薯类白酒、粮食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5个子目.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15篇】进口运输车辆消费税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于2023年6月3日签署了pp-4739号法令:自2023年8月1日起取消以下进口车辆的消费税:
1、拖拉机、牵引车和滑雪车(hs代码8701),当前消费税率从5%到20%不等;
2、各种发动机容量和排量的车辆,包括柴油机和半柴油发动机(hs代码8702),当前消费税率是70%+3美元/cm 3;
3、轻型汽车和其他主要用于载人运输的车辆,包括客货两用车和赛车(hs代码8703)-当前消费税率为30%;
4、货物运输车辆(hs代码8704),目前根据发动机排量和使用时间不同而征收不同税率。
在进口外国车辆时,必须缴纳关税和手续费(除自由贸易区签署国外)、消费税和15%的增值税。
根据发动机排量的不同,现行进口新车的消费税税率如下:
不超过1000毫升排量——2.4美元/毫升;
1000-1500毫升排量——2.5美元/毫升;
1500-1800毫升排量——2.6美元/毫升;
1800-3000毫升排量——2.9美元/毫升;
超过3000毫升排量——3.1美元/毫升
对于二手车来说,消费税是4.8美元/毫升排量(出厂时间为3 - 7年)和7.2美元/毫升排量(出厂时间为7年以上)。
以上消息由丝路新驼铃编译自法规网和相关正式法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