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印花税申报怎样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印花税申报怎样申报
新政策下印花税申报步骤
1、我要办税
2、税费申报及缴纳
3、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4、点击新增申报(左上角)
5、点击印花税对应的税源信息采集
6、点击新增采集信息(左上角)
7、输入印花税所属期并点击确定
8、输入申报信息并点击 登记报送(左上角)
9、勾选所属期并点击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10、再次点击新增申报(左上角)
11、勾选印花税并点击下一步
12、点击申报(左上角)一直到申报成功
【第2篇】税务所印花税收入分析
财政部最近公告:1-7月印花税2922亿元,同比增长11.1%,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847亿元,增长11%。 历史上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市场的影响都是很明显的。国家这么多年一直倡导减费降税,唯独证券印花税,多年没有调整。上一次调整,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19,当时金融危机的阴影已席卷全球,a股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当日千股涨停,上证综指涨幅9.45%,一年后大盘指数翻倍,从最低1644涨到2023年8月4日创出阶段新高3478点。
从今天的数据来看,1-7月的收缴的印花印已经超过了2023年全年的金额,如果能保持这种增长,全年证券印花税收入可达3000亿。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必定现在整体市场环境并不好,适当做一些交易成本上的调整,对稳定市场还是有积极的作用。
大家对这个数据有什么想法,你觉得今年印花税会调整吗?欢迎评论留言!!
【第3篇】印花税税务如何稽查
我们一般都听过税务稽查,或者经历过,但是我们了解税务稽查查的到底是什么吗?有什么重点是他们关注的吗,是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吗?税务稽查中的重点内容有十五个要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销售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物品未进行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销售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等问题。
(1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况。
(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等问题。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等情况。
那税务稽查的重点税种和环节是什么呢?
1.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的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一定金额(如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的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的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超过同行业同类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例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进、销项发票与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的企业。
(2)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等导致开票难的企业。
(3)存在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行为的企业。
(4)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未按规定提供的企业。
税务稽查是我们每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要面临的,所以我们企业的老板跟财务们需要更加细致地去了解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内容,我们才能在稽查中安全度过。
【第4篇】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指引
《印花税法》实施后首个大征期,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指引
山西税务2022-10-08 17:15发表于山西
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hanxi.chinatax.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进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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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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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操作步骤
(一)
印花税税源采集功能
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或【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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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进行税源信息采集,选择印花税,点击【税源采集】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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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右上角“新增”按钮,跳转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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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纳税人已经做了印花税税种认定,系统会根据已进行税种认定的按期申报印花税税目信息进行初始化,并弹出“按期初始化信息完成!”提示框,系统会自动带出已认定的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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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印花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在填写按期申报的税源信息时,既可以分税目汇总所属期内的该税目合同数据进行填写,也可以根据合同明细分别进行填写。
如果纳税人有在按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内签订的应税凭证,需要进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既可以在按期申报时一并填写需要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源信息,也可以在左上角点击选择“按次申报”,单独填写需要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源信息;如纳税人应税凭证签订日期不在按期申报税款所属期内,则通过“按次申报”,单独采集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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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采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信息时,必须填报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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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存印花税税源信息,并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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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集完成后,会在采集界面显示采集信息,在该界面可通过【查看】、【修改】、【作废已采集信息】按钮按需进行采集信息查看、修改以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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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报缴纳
采集完成后,纳税人进入申报界面,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报操作基本与2023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相同。纳税人可以完成所有税种采集后进行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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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勾选印花税,按系统提示再次勾选需要申报的印花税税源信息后,点击下方“确定”按钮返回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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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回申报界面后,点击下方【申报信息计税】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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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将会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信息及申报信息。无法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信息的需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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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下方【查看·申报明细表】及【查看·减免税申报明细附表】可查看申报明细信息、减免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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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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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存完成后返回申报界面,选择左侧【报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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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报表申报界面选择需要申报信息后,点击【操作】下的【申报】按钮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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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报完成后您可通过【申报状态】查看申报是否成功,成功后若有税款在该界面可继续完成【税款缴纳】、【完税证明】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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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印花税不能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常见问题——印花税篇
发布时间:2021-07-12 15:40: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申报表上线以来,纳税人就印花税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区别以及日常申报中如何操作等提出了一些疑问。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申报操作,广东省税务局推出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常见问题——印花税篇。其他常见问题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一)问:印花税申报方式有哪些?有何差异?
答:印花税申报方式有按期申报、按次申报两种。简单来说,按期申报就是将纳税人同一个月内签订的合同等应税凭证按不同税目分别归类后汇总缴纳,而按次申报则是每签订一份合同等应税凭证就要办理一次纳税申报。具体区别如下:
1.按期申报的,必须先由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按次申报的,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
2.按期申报的,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也需零申报;按次申报的,未发生纳税义务无需申报。
3.按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选择为一个月(广州纳税人按季);按次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即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
注意:纳税人同一税源采集表中,可存在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申报、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次申报的情况。
(二)问:我该怎么选择按期申报或按次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按期申报还是按次申报。
如果纳税人当期应税凭证数量较多,建议选择按期申报;如果每月(季)都有发生应税行为或当月(季)书立两次以上同一税目应税凭证的,也建议选择按期申报;如果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数量较少,或者不是每个月(季)都书立应税凭证,建议按次申报。
(三)问:我本月进行印花税税源采集时,为什么申报税款所属期不能选一个月只能选择某一天?
答:对于未进行印花税税费种认定或者印花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纳税期限”系统默认为“按次”。税源采集时,税款所属期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只有印花税认定为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才可以选择一个月(广州纳税人按季)。
注意: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必须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内。
(四)问:印花税需要由按次申报改为按期申报,应该如何操作?
答:若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需要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后,方可按期申报。
(五)问:已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的税费种认定,为什么税源只能添加购销合同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税费种认定是具体到税目的,所以在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按期申报增加,只能在按次申报增加。如果想要在按期增加其他税目,需要做该税目按期申报的税费种认定。印花税税目有13个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六)问:如何查询印花税的税种认定信息?
答:在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的操作步骤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即可查看纳税人具体的税种信息;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查询】。
(七)问:如果选择按期申报印花税,零申报是否也要做税源采集?
答:是。财行税合并申报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
按期申报印花税的,进入税源采集界面,“纳税期限”会带出“按月”(广州纳税人按季)选项,录入税款所属期,系统会显示当期应申报的征收品目(税目),默认计税依据为零,点击保存,确认后即可跳转申报。
未做按期申报印花税税费种认定的,进入税源采集界面,“纳税期限”不会带出“按月”(广州纳税人按季)选项。
(八)问: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免政策是否需要维护减免性质?
答: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的,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纳税人无需维护减免性质。
(九)问: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没有看到减免信息,印花税减免性质如何维护?
答:如果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以外的减免政策,减免性质维护的操作步骤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印花税税源采集】→选择对应所属期,点击“新增税源”→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选择对应的减免类型,核对“减免金额”无误后点击“保存”,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会带出其他类型的减免性质代码。
(十)问:同一申报所属期需要申报两笔不同税目的印花税,是不是要分别进行税源采集?
答:1.如果纳税人选择全部税目按次申报,可以在【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新增采集多个税目,然后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如果纳税人选择全部税目按期申报,且按期一次性需要申报多个税目,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做税费种认定的多个税目,在同一申报所属期可以同时采集。
3.如果纳税人选择部分税目按期申报,部分税目按次申报,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税目可同时采集。
【第6篇】税务顾问协议印花税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合同如何判定相应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1]已于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法全文早前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并颁布,安永曾在该法通过当月即发布了相关资讯讨论相关内容及影响。
《印花税法》由之前执行了三十多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税制基本框架总体未变,在某些规定上作出了些许调整。同时,财税主管机关也于近日出台了更为详细的指引,对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免税、衔接问题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也于2023年7月1日同步生效执行[2]。因此,本文回顾《印花税法》的相关内容及其变化,并结合近日发布的相关印花税法规,讨论印花税制度的变化、已明确的问题及企业的应对等。
新印花税制度带来了哪些税负的主要改变?
某些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有所降低
下表列示了自2023年7月1日起印花税税率降低的应税合同:
虽然新《印花税法》将资金营业账簿法定税率自0.5‰降为0.25‰,但早自2023年5月1日起,资金营业账簿已减半征收印花税[3],即实际税率已为0.25‰。
某些应税凭证不再纳入印花税应税范围
之前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征收5元印花税,新的印花税制度下已取消,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将无需按件贴花。此外,未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也不再需要贴花。
新的印花税制度具体明确了哪些政策技术问题?
明确在中国境外书立的合同应如何判定印花税纳税义务
在《印花税法》实行之前,虽然也规定了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合同,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缴纳中国印花税,并在带入境内时办理完税[4],但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合同使用地”判定上的诸多争议。
新的印花税制度明确了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更明确阐释了在境外书立的合同如何判定为“境内使用”。
如何判定一项合同为“中国境内使用”
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性质,新印花税明确列出了相应的判定“使用地”的标准
不视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情形
上述判断跨境合同的规则与增值税关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判定规则大体一致。因此,也如增值税的判定规则一样,在《印花税法》下,对于境外书立的合同标的,将以下两种情形明确列举为“不视为境内使用”: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列明的无形资产(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相关印花税适用的技术讨论
根据上述规定,以股权转让协议为例,如果该协议在中国境外签订,我们在以下例举两种无需在中国缴纳印花税的情形:
1) 示例一:中国企业或个人将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
2)示例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将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企业或个人
图1:
注:以上示例仅做举例说明,非真实案例。
根据前述判定原则,上述示例中协议签订地位于境外,且不涉及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因此不负有中国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应注意的是,如果该协议在中国境内签订,上述示例一和示例二的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地在中国,虽然不涉及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仍产生中国印花税纳税义务(见图2):
图2:
注:以上示例仅做举例说明,非真实案例。
另外,需要注意在间接股权转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为中间控股公司(处于中国境外的公司)的股权)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署时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印花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该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此情形下,是否会有地方税务机关在判定印花税纳税义务时,也会考虑该股权交易的标的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法理而言,“穿透”而重新定性一项间接转让交易的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下的一般反避税制度,其判定规则不应适用于印花税。但如有类似情况,建议与专业人士联系并和税务机关讨论政策适用的法律依据,以规避可能的潜在风险。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
《印花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但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合同中分开列明金额和所涉增值税税款,如未注明增值税,将导致税务机关将全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要求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明确了合同中存在多方主体的纳税人判定
当一份合同涉及多方主体时,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和义务的人。7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明确,对于涉及三方主体(产权人、买受人、拍卖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时,纳税人为产权人和买受人,拍卖人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一般涉及三个相关方,即受托人、借款人、委托人,7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中明确,此借款合同的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明确了涉及两方以上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法》及其规定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即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则由纳税人平均分摊税负。
其他明确的相关税收征管事项
►境外纳税人如何缴纳中国印花税——当境外书立的合同被判定为在中国境内使用从而产生中国印花税纳税义务时,则产生了相关境外纳税人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相关规定见下表:
► 明确了应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根据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
► 明确了印花税可退、可抵税的情形——除了可能补税外,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因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原合同所列金额而变更合同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的,可以就减少部分已缴纳的印花税金额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同理,如果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增加可以进行调整,并对已缴纳的印花税部分申请退还或者抵缴。
根据规定,当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变更合同所列金额,若不变更的,以原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 取消了“轻税重罚”的规定——按照之前的印花税处罚规定,对应纳税凭证少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最高可处以应补印花税款金额20倍的罚款。现行印花税法将处罚统一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例如对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处罚从上述最高20倍降至最高5倍。
下一步
《印花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已于7月1日生效执行,建议企业相关人员:
尽快审阅相关合同,包括:
► 境外书立的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在境内使用从而产生中国印花税纳税义务
► 涉及税率变化的合同,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涉及计税依据变化的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的0.3‰改为保险费的1‰)
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
将合同价款与所涉增值税税款分列
由于新法刚开始执行,企业还需留意是否有相关单行文提供更多技术和执行细节。如对本次印花税相关制度的施行所产生的影响有疑问,可以与税务机关讨论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注:
1. 主席令[2021]89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3号、国家税务总局[2022]14号
3. 财税[2018]50号
4. 国税发[1991]155号(自2023年7月1日起被废止)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第7篇】税务印花税邮票
印花税票,是指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票证。印花税票不同于其他税收票证,它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购买,只有纳税人将购买的印花税票按应纳税额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一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时,才表明纳税人已足额完税。
笔者收藏有一枚民国印花税票,虽然票面陈旧发黄,但保存十分完整,品相不错。这枚印花税票为正方形制,边长约2厘米,四边均有齿孔,与邮票外形十分相似。票面为黑白色调,水墨素描风格,正上方为左右对称卷轴式样,从右至左印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八个繁体大字,十分醒目。票面正中为高大的宝塔建筑及树木风景图案,塔层数为十二层,画面优美清雅,艺术感颇强。票面的最下方两侧,有醒目的大字体票面值单位“分”字,中间为阿拉伯数字“2”及英文币值单位“cents”(英美货币单位也为分)。由此也可看出,当时印花税票也是面向英美外商征收的,采用英文单位便于交流。值得一提的是,在票面中间靠右侧位置,有一道粗重的斜向毛笔划痕。起初,笔者以为是有人故意损污票面,后来请教业内人士,才明白这一道斜向笔墨痕,实为过去纳税人“画销”所用,类似于今天在一些票证上盖“收讫”小章的功能。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正式公布《印花税法》,并于1913年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征收印花税的起始。1913年至1949年底,国民政府共印制发行了9套印花税票,地方印制29套。笔者手中的这枚印花税票,对于了解中国税收制度历史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来源:2023年10月28日西安晚报)
【第8篇】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怎么计算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1、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4、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1、一般情况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3、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四、印花税的计算及申报
印花税的计算原理并不复杂,但是在具体计算时根据种类不同适用税率不同,且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多,一定要正确适用哦~下面我们就用案例来为大家演示一下吧!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开业,领受工商营业执照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有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100万元; 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件,所载金额20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5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5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10本。2023年10月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6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2023年共需缴纳的印花税额:
1、开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5×50%=2.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00×0.5‰×50%= 25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00× 0.3‰ ×50%= 30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500000× 0.05‰ ×50%= 12.5(元)
5、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所载资金:
应纳税额=5000000× 0.5‰ ×50%×50% = 625(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 = 0 (元)
7、24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
应纳税额=2.5+ 250 + 300+ 12.5 + 625 + 0 = 1190(元)
8、10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缴税额为:
应补纳税额=(6000000-5000000)×0.5‰×50%×50% = 125(元)
计算出应纳税额后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1.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网上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网上申报。
【第9篇】税务局如何稽查印花税
印花税是每个公司都绕不开的税种,也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关注最多的小税种,下面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不难但出错率很高,分享给大家。
案例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2023年实收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该公司2023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23年6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23年12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2023年该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若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
该企业2023年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1000+200-80+200)-(1000+200)=120万元
应补缴印花税=120万×0.5‰=600元。
【讨论】如果企业2023年两项合计是1000万元,2023年是800万元,2023年是900万元,请问,该企业2023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中写下答案。
案例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银行2023年-2023年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体流程为:委托单位与该银行先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委托该银行将此笔款项贷给合同注明的甲公司,该银行不承担确保款项安全的责任,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由该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上面注明贷款金额)。
问: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析】只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以及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均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征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3: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某电信分公司主要负责全省电信网络手机销售工作,该企业购机手机业务,通过用友财务软件中的erp系统与总公司通过电子“请购单”进行确认、付款,然后生成入库单,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购单上明确一下事项:存货编码、存货名称、单位、数量、总部出货单价、订货金额、需求公司(分公司)、采购公司(总公司)、调入仓库。
请问:上述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上述“请购单”所载内容具备合同要素,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符合以上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案例4:购销合同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请问: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购销金额是按含税金额贴花还是不含税金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分别是如何确认的?
【解析】对于查实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
案例5:新车交接确认表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某汽车销售公司年销售额约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环节未签订合同,但与购车主签订了新车交接确认表。确认表中含有买卖双方的名称、提车时间、金额、发票号、付款方式、车型资料等内容。
请问:上述确认表是否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销售汽车虽然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新车交接确认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则属于“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6:受让人持有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某企业签署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人一份,受让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问:受让人持有的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帖花。”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印花税针对一次交易合同只贴一次花,如果受让人为一人,对于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为,受让人只需代表签约的企业方那一张合同贴花,另一份作为备份不用贴花。反之,若另一份作为正本使用,则另需贴花。
案例7:未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客户,购买器材未签订购销合同,仅以交货确认单上确认双方购销的金额及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有结算单据、交货确认单,就应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讨论】企业没有合同、没有购销往来凭证,只有购销发票,缴不缴印花税?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中写下答案。
案例8: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认缴资金为500万,实缴资金为300万元,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按照会计准则结算,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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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天津市税务局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第11篇】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表格
1.我单位处理清理一批固定资产,现在能不能进行3%减按2%的备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填写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减免性质按业务实际填写。
2.逾期报财务报表怎么申报?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主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根据逾期的属期调整申报月份后,补报财务报表即可。
3.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退税?
答:系统形成的多缴退税进入【误收多缴退抵税】或【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模块会自动带出,对应根据业务实际提交申请即可。
4.请问在电局上申请跨区迁移后,是否还需要办理迁入手续,如何办理?
答:跨区迁移办理完成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查询办理结果,提示跨区迁移办理成功,无需单独申请跨区迁入。纳税人也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模块,查看“主管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所”与申请迁入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通过“在线导办”进行咨询。
5.我公司有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发票税率是不征收,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请按照业务实际据实申报,如比对不符,须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核实处理。
6.如何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答:征期内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模块更正当期申报的上个费款所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请问销售图书在哪儿办理免税备案?
答:2023年《征管规范2.0》取消了增值税优惠备案,直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事项填写即可。
8.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注销在哪里申报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提交【修改】申请,修改总体信息及上一级机构信息中的“就地预缴标识”为“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选择“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往期企业所得税未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或【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功能的【逾期申报】,或通过【按期应申报】调整【申报月份】进行逾期申报。
9.请问增值税附表一中6%税率的无法填写数据,呈灰色,如何处理?
答:若出现该种情况,请首先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模块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税种认定。若存在有效税种认定,请您在【按期应申报】右上角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在填表页面右上角点击“重置”,再查看附表一相关行次是否允许填写。若无有效税种认定,建议先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增加税种认定,之后再进入申报模块按上述流程操作。若仍无法解决问题,请通过“在线导办”咨询。
10.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待征期正常申报。也可在征期内再采集房源信息和完成申报。
11.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8月份留抵退税已收到,请问9月在报增值税预缴申报的时候,如何抵减附加税呢?
答: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
12.请问我单位适用代扣代缴城建税的不征政策,在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请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申报。如确认本次代扣代缴申报符合以上政策,可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中将对应的申报信息进行删除,然后完成申报即可。
13.请问我公司在增值税预缴申报时享受附加免征政策,现在申报增值税一般人纳税申报表,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如何补缴?
答:若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预缴申报需要调整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请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改“增值税税额”栏次相关数据,同步填写“计税依据修改原因”,选择其他,并录入具体的“其他修改原因”。
14.注销时提示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未进行变更,请及时进行相关税源登记信息的变更。请问如何变更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
答: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点击房源信息后面的“维护房源信息” 填写房屋转出日期,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保存即可。
15.我们公司有一笔留抵税额要做退税,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里做?
答:目前,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包含两个模块。其中,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应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申请退税;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8号)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的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应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集成电路及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留抵退税】模块申请退税。
16.进项加计抵减税额应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系统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主表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栏次。
若企业当期发生进项转出,申报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加计抵减发生额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发生额”,已计提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得出加计抵减调减额也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调减额”。
17.请问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完印花税后,到哪里进行缴款呢?
答:印花税申报成功后,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模块,选择您需要的缴款方式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包括1元),税费缴纳模块不会产生应征信息,无需缴纳。
18.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印花税申报后,如何开具印花税的缴税证明呢?
答:申报缴税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印花税完税证明。若无法查询到印花税缴纳信息,可能是印花税税款尚未入库,可等待1-2天再次查询开具。
19.请问增值税预缴申报税款所属期如何选择?
答: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为一个完整的月份。如果办理预缴申报时间在当前征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如果办理预缴申报时间不在当前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您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的引导页“所属时期”栏次修改税款所属期起止。
20.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后已打印缴税凭证但尚未缴纳,发现申报填写有误,如何更正申报?
答:请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模块,点击“未缴款凭证作废(解锁)按钮作废已打印的“银行端缴款凭证”,再次查看该界面可恢复带出已申报未缴纳税费信息。再通过【申报作废】模块作废已申报有误的预缴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
21.我建筑业企业跨区预缴税款,如何选择2%的预征率?
答:请根据业务实际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中“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栏次,选择“是”,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的预征率系统自动带出为2%,选择“否”,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的预征率系统自动带出为3%。
22.如何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
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点击房源信息后面的“维护房源信息”进行修改。
23.对外付汇业务如何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答:若首次办理对外付汇业务的扣缴申报,请根据业务实际,确认存在有效的代扣代缴税(费)种认定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办理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若非首次办理,除前述路径外,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主页左侧【套餐业务】—【国际税收业务套餐】办理。
24.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成功后,在对应跨区登记下预缴税款未找到新加的建筑服务地址,请问如何解决?
答:若您在电子税务局新办理成功跨区税源登记后,进入增值税预缴申报,请点击右上角的“重置”按钮,系统可自动带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表,可根据业务实际选择此次预缴申报对应的详细地址。
25.请问电子税务局的申报信息查询中已申报报表如何打印?
答: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无法打印申报信息。如需打印,请通过以下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模块,可以打印已申报的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网上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模块,可打印在电子税务局上完成的其他税(费)种申报。
26.财务报表申报后,系统未显示申报时间,无法确定是否申报成功。请问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现已实现财务报表报送后状态实时更新。如申报后确未显示申报时间,请通过“重置申报清册”或刷新图标更新状态。
27.修改房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征期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当期申报的房源信息。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修改相关信息。
28.我公司申报完残保金后,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答:如残保金存在入库金额,可开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2篇】税务总局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7日
【第13篇】印花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吗
新印花税法实施已经一个月有余,很多人对于新印花税的一定规定和变化了解得比较清楚了,但是对于印花税的申报,却有点摸不清。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申报缴纳印花税,在这里就印花税申报的一些重要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统一的提醒:
一、印花税税目和税率变了
自2023年7月1日之后的税款所属期,都需要按印花税法的新规定税目和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了。所以,想要比较清楚明白地进行申报印花税,就必须先了解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的变化点。
相关的主要变化比对表,我们给大家准备好了,大家可以参考:
二、印花税纳税期限变了
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相关的变化,我们先前其实已经多次讲过。在这里再次汇总一下:
1、按月申报取消了
在印花税法最新的规定里,已经没有按月申报的字眼。印花税申报期限包括:按次、按季和按年,按月的自动调整为了按季,其中营业账簿自动改为按年。
尤其是按月的改为按季之后,第一个申报所属期是第三季度,即7月-9月,对应的申报期则为2023年10月。
这个变化点,不需要大家进行任何操作,系统会自动调整。
2、取消按次认定
印花税的按次申报已经不需要进行税种核定了,直接申报就行。这个已经执行有一段时间了,大家省劲不少。
如何进行按次申报呢?我们简单给大家说下操作流程:在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里找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进去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按次申报的,记得在税款属期那里选择按次申报。
印花税
3、纳税期限可以选择,按次的可以改为按季
规定上来讲,像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季的,营业账簿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年。
所以大家可以进行自主选择的,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选择一次。另外,多数地方规定营业账簿是按年申报,且按年申报一般适用于营业账簿。
我们建议业务比较多的,不要选择按次,不然容易遗漏或者忘记,造成涉税风险。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量和实际情况,进行按次或按季的选择。具体按次和按月申报对比,下表可供大家参考:
注意如果核定税种按季进行申报,就需要每个季度都进行申报,即便没有业务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逾期不申报会影响纳税信用。
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也比较简单,在电子税务局搜索调整,找到变更税种的具体事项,根据自身需要填写按季或按次申报申请,然后提交等着审核就行了。
以上就是印花税纳税申报变化的全部内容,会计不要弄错了,造成涉税风险,多交冤枉税。
【第14篇】税务网上申报印花税怎么报
如何网上申报印花税。
答:1、进入申报系统,找到印花税申报。
2、印花税申报表填写,选择所属期,点击确认。
3、填写申报表,选择应税凭证,可以选择某合同的金额来申报。
4、正式申报成功后,去缴款。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如何网上申报印花税,上面已经给你详细的介绍了。印花税是一个清税重罚的税种,希望上面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对于税务上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与我们的金牌讲师在线提问。更多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
【第15篇】税务网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我们都知道其共分五档计税,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其中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来计,我们今天就以购销合同来举例。
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它分为如下3种情况: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并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人要问了,这三种情况有什么区别?或者说我知道这个依据该如何去应用它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比较一下三种方式:
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
方式一:
按照之前说的第三种情况,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现在,我们将合同改一下,在合同中注明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方式二:
这样是不是就符合第二种情况,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了。那么我们的计税方式也产生了变化,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两种方式的结果显而易见,差了3900元。所以,购销合同上写的详细一些,对最终纳税金额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