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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

【第1篇】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

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将免税农业产品售卖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农产品购买者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此外,购买者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中有如下规定:购进农产品后,纳税人如果是原本适用的扣除率是10%,那么可以调整为9%;如果纳税人原扣除税率为13%,那么应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

实务中如何选择税率?

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13%”“11%”“10%”“9%”这四个税率呢?

上述三个文件在实务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税率无法确定,所以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最新的税率变动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文件税率作为执行口径,也就是说,13%和11%的税率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从农村合作社还是农村个人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都是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2篇】农产品企业增值税免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3篇】农产品销售免税吗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4篇】免税农产品能否开专票

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知识是会计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对于一些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能够开具专票的。本文就针对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企业能否开具专票?

答:免税企业是能够开具专票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企业而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具体包括: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免税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对于购进的免税货物或者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也是不能抵扣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1、对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这两种情况,销售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者能够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购买的企业能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哪些账务处理?

对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一共包括四种,具体如下:

一、对免征年度的所得税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二、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所得税费用

三、转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四、转资本公积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 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收到免税发票能否做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会计网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企业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

问题描述:购进和销售水产品是不是农产品,税率是10%吗?要求备案吗?有没有免税政策?

答:是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水产品的购进是11%的税率,销售是生产环节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零售环节是按照11%税率缴税的。如果是生产环节减免税是需要备案的(国税有的要求在云厅自己备案,有的需要到大厅填表备案,详情以所属税务局政策为准)。

【第6篇】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范围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7篇】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一、哪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具体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属于其外购的农业产品,或者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属于其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提醒大家几点应该注意的是:不要认为只有从农民手中取得的免税农产品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从农民手中购进还是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只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均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

根据2023年11月1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的抵扣凭证按出售方的单位性质不同归纳如下: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

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4.出售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代开增值税发票抵扣。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十二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

购进免税农产品这些事儿大家听明白了吗?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如果大家还有不同的见解欢迎奉献一起分享!

财税专家简介:

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8篇】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

专栏 | 农业产业互联网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农产品由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的过程,包括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是促进农业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农产品种类,农产品流通可以分为粮油流通、肉禽蛋流通、水产品流通、蔬菜流通、干鲜果品流通、棉麻土畜及烟叶流通及其他。按照组成环节分类,农产品流通又可分为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78-1984年)、发展阶段(1985-2023年)、转型阶段(2023年至今)。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将持续保持上升趋势,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可实现23833.7亿元。其中,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三类农产品市场成交额占比最大,占市场份额62%左右,蔬菜成交量又格外突出,市场摊位数达17.2万个,成交额达39723.3亿元。

尽管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但流通效率较为低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农产品流通行业环节较多,虽然农超对接模式已经大规模的普及,但尚不完善。其次,农产品流通行业存在严重的供给性结构失衡,农户作为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供给的主要主体,尚不能做到与下游消费者有效的对接,造成了部分农产品过剩,部分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结构性供给失衡的现状。最后,我国冷链物流技术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运输过程中损耗率均值维持在10%的水平,阻碍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进一步扩张。

农产品流通行业供应链

农产品流通行业的上游主要是农产品供应商,中游主要是农产品流通企业,下游是零售终端。

上游农产品供应商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农民生产合作社大多是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主。农场则可分为国有农场和家有农场,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全国国有农场的数量在2003年达到峰值,高达1967家,此后国有农场数量逐年下降,到2023年已经降至1758家,虽然2023年国有农场数量有所回升,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国有农场农业机械总动力逐年稳步增加,到2023年已达到316亿千瓦,国有农场中大中型农用拖拉机数也在稳定增加,说明目前我国国有农场集中度在不断提升,机械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是经过集中投资并建成的农产品集中生产地区,多依据农产品种类进行划分,包含粮食生产基地、油料生产基地、渔业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类型。近年来,农超直接对接模式兴起,有效的减少了流通环节,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农产品生产基地已逐渐发展成为上游农产品供应商的主流模式。中游农产品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粮油、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肉禽蛋等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交易对象,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商品集散、信息公开、结算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采用b2b的模式,客户群体极为稳定,信誉度高,因此成为我国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核心,我国近七成的农产品均通过批发市场进入流通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农产品综合市场数量在2023年达到峰值,全国共有715家农产品综合市场。虽然如此,但农产品流通企业极重视资产运营,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产性质,盈利模式单一,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如今电商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量逐年降低,业绩增长困难,预计未来市场份额将大幅下降。

其他领域企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超以及新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大型物流、电商企业。随着农超对接模式应用范围的扩大,在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家乐福的带动下,预计将由越来越多的超市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除此之外,大型物流如顺丰,大型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凭借其先进的冷链物流技术,庞大的用户基础,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预计未来会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农产品流通企业未来主要的盈利增长点。下游涉及的零售终端则可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模式。线下主要包括大型商超、农贸市场以及餐饮行业。其中大型商超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在主要城市已经形成销售网,且目前农超对接模式盛行,早在2007年,家乐福就开始开展农超对接项目,直接向农民或农业生产合作社采购瓜果蔬菜,截至2023年,家乐福已经与超过550家农业生产合作社,120万余名农民合作,预计未来合作会持续增加。相比之下,农贸市场则主要存在于乡镇,像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的城市商业规划中已经不再布局农贸市场。在乡镇农贸市场也正逐渐被超市所取代。接下来是餐饮行业,对于餐饮业来说,农产品的需求较为稳定,特别是在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对食品安全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对生鲜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目前,在农产品流通企业成功开展农超对接项目后,一些餐饮企业也在积极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试图通过直接对接的方式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保障食品质量,提高收益。线上渠道主要包括垂直电商以及综合电商两大类。垂直电商包括每日优鲜、盒马鲜生等生鲜类垂直电商平台。2005年,易果网上线,我国垂直类生鲜电商平台开始发展。后来,随着综合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上线生鲜频道,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加上“半日达”“次日达”的强大吸引力,我国生鲜电商平台的线上规模逐步扩大。但由于人们的消费习惯短时间难以改变,截至2023年农产品流通线上渠道市场份额仅占三成左右,远不及预期。不过,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所有的物资必须实现“零接触”配送,用户群体增大,有助于培养用户形成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消费习惯,进而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线上线下渠道的融合发展。

行业驱动因素

1. 人口消费的结构化转型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升级,生鲜已经从只面向少数人的奢侈品变成大多数家庭餐前餐后的必需品。而生鲜占农产品流通的绝大比重,生鲜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带动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2. 信息化建设

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依旧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农民作为农产品供给的主要主体,在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尚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商务部建设了“农村商务信息工程”,“新农村商网”等工程,这两项工程的建成可以更有效的实现产品供给端和需求端的对接,有利于农民及时掌握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解决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快速发展。

3. 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印发《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开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1月、2023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两次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的这些优惠政策一直延续至今,有效降低了农产品流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2. 乡村振兴政策202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提出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发展目标。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乡村产业体系健全完备,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明显等发展目标。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从供给端发力,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4. 新冠疫情的爆发

新冠疫情爆发以前,受制于农产品保质期短,尤其是生鲜易腐烂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线下消费,线上平台模式营业收入一直低于预期水平。但新冠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无接触配送的需要倒逼人们选择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扩大了消费群体,推动了线上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发展障碍

1. 供给不确定因素多

农产品及时供给是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得以运行的前提,但农产品的生产又经常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比如气象风险、病虫害风险、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通常会直接导致农产品的歉收,供给不足。

2. 产品滞销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还存在着结构性供给失衡,经常会面临部分农产品过剩的问题,影响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3. 食品安全风险

农产品尤其是生鲜类产品,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质量,但农产品保质期短,且目前我国冷链运输尚不成熟,相较于发达市场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依靠冷链运输的水果损耗率高达10%以上,蔬菜损耗率高达20%以上,而发达国家的损耗率却已经维持在5%的低位。冷链运输环节的不足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农产品下游的销售。

【第9篇】免税农产品有哪些

导读:免税农产品有哪些?没有发票,要怎么抵扣?这个会计内容小编也不是很了解,所以特地去咨询了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的答疑老师,以下是老师们的解答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免税农产品有哪些?没有发票,要怎么抵扣?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即可抵扣13%,不需要税票。

收到免税苗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

【第10篇】销售免税农产品税率是多少

答:苗木属于农产品,如果苗木是自已培育并销售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口,其销售是免增值税的;而如果销售非自产农品时,一般纳税人是按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3,在税收优惠当中,要特别注意企业取得货物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如上例中的自产农产品销售非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区别;再比如出口企业当中,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项目”,而外贸企业却只能适用“免、退项目”。

(求关注)所谓成功,就是在平凡中做出不平凡的坚持。

【第11篇】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免税发票有哪几种情形?可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有哪些?

答:目前能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三是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四是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五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六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上述六种可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中,第一、二、三、六种均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而取得第四、五种情况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

疑问

今天有个会计学员问我,她属于一家一般纳税人超市企业,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她跟我说超市也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我的回复是:不一定。财务人员切记不要片面的认为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就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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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免税农产品怎么免

税务政策上的农产品,定义比较广泛,他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初级产品”圈起来要考,深加工的就不免了。

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因为免税的比征税的多,所以有一个专门的“征税范围”进行反向列举。大家详细可以看那个文件: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下面还是讲我们免税的农产品有哪些,以及一些难以判断的特殊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圈起来要考,外购再销售的,加工完仍属于免税名单上的农产品,这些情况一般都是不能免销项税的,有特殊政策的可以免。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2.制种企业在下面两种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之列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只有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他们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他们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部分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部分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不吃野味,人人有责!

【第14篇】销售农产品免税文件

导读:免税农产品如何开票?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结合搜啊一下,自去年7月1日起农产品税率调整,自产的农产品是免税的,就不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发票是的税率为0,详细的注意事情请看下文的介绍!

免税农产品怎么开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

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特殊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其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销售自产农产品

根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哪些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何为农业生产者?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如何开票?根据规定,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免税'.如果购货方是企业的话,还需要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对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成本也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15篇】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17%

案例一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二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 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 醒

关于农产品的抵扣有三种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情况一:

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9%的税额抵扣(注意:2023年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为9%)。

情况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情况三: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注意: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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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15个范本)

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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