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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

【第1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

作者:马军生 博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发布后,很多人关心的几个问题,结合相关文件,个人解读,仅供参考,最终以官方解释为准: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几个条件: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3%征收率或预征率(常规的应税销售收入都满足这个条件);

③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或不开票收入),开具专票不能免税。

2、政策适用时间: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一季度,仍然是季度不超过45万(或月度15万)免税,如超过则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是全部金额,不是仅仅超过金额)。

明年这个免税政策是否还会延续?这个到时再说吧。

3、这次政策免的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

如果开票主体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税负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率是5%

如果是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相关自然人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4、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还是必须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5号公告开头里写了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那么这句话是限定的享受优惠的范围是小微企业?从语义上来看,应该没有限定。

目前理解,应当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说明:“小微企业”是统计的口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口径;“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口径;三者并不一致。

5、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吗?自然人适用免税政策吗?

适用。不管销售额多少,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范畴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规定里说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的意思。

6、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开具的1%或3%的发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不享受。本次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第一季度销售额仍需按原政策申报纳税,按季申报的销售额如小于45万或按月申报的小于15万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后发票是如何开具?销售额如何确定?

开具免税发票。0税率针对的一般是出口退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企业税率栏应当选择“免税”。如果收取客户103万,不免税的话,按3%征收率开票,100万是销售额,3万是增值税;按1%征收率开票,101.980198万是销售额,1.019802万是增值税;免税开票,103万是销售额。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大家经常说的500万销售额,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12月内含税销售510万,如果是开具免税普票,则销售额是510万元;如果全部选择开3%专票,则销售额是495.15万元。

8、免税的话,会计处理怎么做账?

过去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时,符合免征,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现在直接免税,就是按销售额计入营业收入,比如销售103万,那就是按103万进营业收入

9、2023年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按1%减征率开具专票吗?

不可以。财税2023年7号说的是3%减按1%优惠政策,本次政策已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则需按3%征收率开具并完税。

如果客户需要专票,可选择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出1000万普通发票,并享受这次增值税免税政策?

能。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这个“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在转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前,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从税法角度来说,开出的免税发票,下游也没法抵扣增值税。对发票开出方来说,虽然增值税免了,但所得税还是个头疼的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如果公司是按月纳税,在2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比方说选择3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3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4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3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2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4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2月份以及3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是按季度纳税,在(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在2023年第1季度申报期结束以后)比方说选择在4月20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4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5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5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贵公司选择5月1日后按照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以及二季度的4月份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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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详解!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不再免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您找答案。2023年已经到来,我们都很关心今年的会不会出一个新的政策,从2023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我国的各种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也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2023年我国首先出台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由3%减到1%征收,并且一个月15万,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征增值税,到了2023年这个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与年度180万直接提升至500万免税,这也是这么多年来优惠力度最大的一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收,所以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纳税。

时间进入2023年,一般情况下会延续去年的政策到四月份,才会出新的优惠政策,今年的政策来得尤为早些,政策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月营业额在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于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

三、按照规定,应给予减免的增值税,在之前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款或者给予退还。

新政策出的很快,也让很多企业明朗了,做好该做的事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今年增值税按照1%征收,一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这个要重点注意,超过500万的将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逆。

个体工商户在新的一年里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增值税现在减征按1%了,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变化了,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在0.6%左右,综合税负就是1.6%就完税了,开票100万,税收支出在1.6万元,开专票还可以抵扣1万元。

个体工商户在去年十一月初发布了新通知,不许再歧视个体工商户做政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个体户核定征收今年还有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双免,即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都不纳税的优惠政策。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开了免税、3%普通发票,怎么处理?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出来后,很多小伙伴比较纠结两个事情:

1、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开专票到底是开1%还是3%?

2、之前开了免税、3%普票了,后边应该怎么处理?

今天,我们将主要围绕这个两个问题,来给大家详细聊一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内容为学习政策的理解总结,仅供大家参考,并不能作为大家的办税依据,实际的开票、纳税、申报等事宜,仍需以税务局的口径和要求为准。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文件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0万以下免税的,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适用3%减按1%的,也可以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

从理解的角度,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官方口径,有些具体事项可能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开的专票是不是计入免税额度?专票是开1%还是3%,还是二者都可以?我们个人的理解如下,供大家参考:

当然,也有声音认为,专票只能开3%,或者专票可以不计入10万的免税额度,大家具体还是以税务局口径为准,或者等税务局的具体答复文件。具体我们就不讨论了,讨论多了也无益。

然后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在政策公布之前,已经开了免税或3%征收率普票(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如何处理?我们挨个来看。

1、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依据最新政策而言,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不行的。大家最稳妥的方式,可能是直接追回开出的3%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开1%的普票。

2、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票,如果收不回怎么办?

如果参考2023年的税务答疑,有个实操口径或可以参考: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

但是,这个口径现在是不是还是适用,是没有准确的答案。这个口径,只是一个参考,而且这样操作到时候申报表比对也会有问题,具体需要寻求税务局的明确意见。

3、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怎么办?

依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开免税的普通也是一种错误的操作。大家最好的操作可能也是追回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新开1%的普通发票。

4、开了免税发票,但是无法追回,怎么办?

或可以直接按1%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遇到比对异常,就联系税务局进行处理。

比如你开了一张10300的免税普通发票,然后确实无法收回了。假设公司是按月申报增值税,且1月份只开了这一张发票。那么企业需要按1%来换算销售额,然后因未超10万,享受免税。具体申报表填写参考如下:

与票面税额有差异,不影响申报。

5、还有人可能会遇到,开了3%征收率的专票,如何处理?

一般的选择就是追回3%的专票进行作废或红冲,然后开1%专票,并按1%交税。如果追不回,或者客户强硬要求3%的专票,那么也是可以直接按3%开票纳税,但会造成多交税

6、极少人可能还开了0%的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有些人因为开不出免税,于是自作聪明,选择0%开具相关发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0税率适用的是出口退税企业,这样开票属于完全错误的开票方式,最好的解决方式就一个:收回作废红冲,然后重开。

最后,再次郑重说明一下,以上内容真的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还需要看税务局的答复。

【第4篇】2023年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报税新政完整版解读

1、2023.1月10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按1%征收率开票;专票可以享受减免税按1%开具,也可以放弃减免税按3%税率(且在同一个月或同一个季度不同的项目1%、3%可以混着开,纳税人有了充分的自主权,按各自税率交税即可)。

2、新政出台前已开具的免税普票可不用追回重开,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

3、新政出台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票可不用追回重开,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

4、新政出台前已开具免税普票或3%征收率的普票,做账也按销售收入=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5、2023年1月份已开具的3%专票可以追回作废(或冲红)重新开具1%专票,也可以不退回就按3%开具交税。

6、增值税按月征收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度征收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按1%征税(不享受免税政策了,和2023年一样,只是免税额度由季度45万降为30万)。

7、增值税按月征收的月收入不超过10万,按季度征收的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专票部分按1%或3%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此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筹划。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附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40/content.html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30/content.html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83541/content.html

4、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83650/content.html

【第5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含不含税?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免税

案例: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今年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是否包括分包价款和不动产销售收入?

分析:

首先,关于预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比如该公司主要在长沙和武汉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该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在武汉是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但如果在长沙的项目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在长沙需要预缴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项目虽然不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由于公司总体销售额已经超过45万元,实质上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

其次,关于分包价款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比如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第三,关于不动产销售额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不动产销售而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7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分录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是普通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采取差额纳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未达起征点为例,减免税分录:

1.发生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未达起征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10万,季度是30万免征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也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多少。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一名财务会计,一定要搞清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收入会计分录如本文所示。如果你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报税怎样报?冲销以前月份开票怎么冲?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首先我们了解下政策内容:

截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也就是说凡符合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企业都可以享受此政策,以前适用于3%减按1%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何开具发票?

1.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应选择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应选择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红字冲销​?

1.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销售收入,已按3​%或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对应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重新开具时选择对应的​征收率开具。

如何纳税申报​?

1.月度销售额不超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月度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更多最新政策请关注公众号:小财和小税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最近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吵得沸沸扬扬,大家都是掩饰不住的兴奋,感觉小买卖都不需要交税了一样,尤其那些不懂税法的同学,真以为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就不需要交税呢。为了避免大家误解,我来给大家讲讲这新政对税收的影响。

第一、不是所有的小规模企业都免增值税,千万别理解错了。不动产买卖、租赁,高速公路桥闸通行费等,就不免税;差额纳税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服务等,也不享受免税政策。

第二、小规模企业免增值税仅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只要是普票就免税。

第三、小规模企业开专票不免税,且只能开具3%的专票,这之前可以选择开具1%的专用发票,4月1日后不再有1%这个选项了。为什么专票不免税呢?因为如果免税受票方还能抵税,那国家反而会损失3%,免税是该收的不收了,而不是还要额外贴补3%。

第四、并不是小规模企业免增值税就不需要交税了,如果企业产生所得,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未分配利润分红时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企业的税收大体可以分四层:

第一层是增值税,有交易就要缴纳;

第二层是增值税附征,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只要产生增值税就要缴纳;

第三层是企业所得税,只要企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就要缴纳。非法人制企业不需要缴纳这个税种,比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四层是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严格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已经不是企业本身,企业只是需要在分配红利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综上,本次小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对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优惠,有盈利的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第三、四层税。以上讲解,如果对大家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想要学习更多财税知识的老板欢迎关注我们的<唯思得财税>官方号!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是

一、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首先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其次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表

一、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不追回发票,按照3%纳税;

(2)追回发票,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二、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月销售额10万),享受免税政策,具体申报可以参考下图

2、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月销售额10万)的,确实无法追回的,按照1%填报时,可以参考下图:

三、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免税发票金额为20300元,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票面金额=不含税金额=20300÷(1+1%)=20099.01,税额为20099.01*1%=200.99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上述处理方式仅为小编综合之前政策的一些理解总结,如有错误可以留言纠正。实际纳税申报以税局要求为准,特此说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中国会计报。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免税政策

一、10万元起征点和“3降1”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10万元起征点的政策要点

1.适用主体: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2.纳税期限选择: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相关政策要点需特别关注

1.适用主体:

一是“3降1政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所以,适用于“3降1” 政策。

三是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适用10万以下免税。

“3降1”政策,只适用3%征收率(包括减按2%),不适用5%和减按1.5%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换算

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4月23日发布)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四、发票开具的税率如何确定?是按3%还是按1%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07】127号的限制。即不受“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的限制,可以根据下游企业需要,逐笔享受。

普票销售额+专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10万(30万)。普票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享受免税,专票部分要按照对应征收率征税。

一是1月1日至“1号公告”出台前,开具3%或免税普票,无需追回,按规定办理退税或补税即可。开具3%专票,如需享受“3降1”政策,需要追回或冲红,重新开具。(从宽)

二是“1号公告”出台后,普票都按1%开具,专票根据下游企业需要,1%或3%即可。如出现开具3%普票或免税普票(不享受其他免税的情况)的,减轻后续整改压力,追回重开。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2023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开始施行,大家是否在关注此项新政?我们将近期税务局热度较高的问答分为政策篇、申报篇、发票篇、基础篇四部分,就新政策的内容与操作进行全方位解读。今天,我们为您带来第二期——申报篇。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 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如何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填报。不要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有销售,五月六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二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金额(15个范本)

作者:马军生博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文发布后,很多人关心的几个问题,结合相关文件,个人解读,仅供参考,最终以官方解释为准:1、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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