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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

【第1篇】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

减免税款结转会计分录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进项税额与减免税额需要结转吗?

一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二、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2篇】不达起征点增值税进入减免税款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增值税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以上就是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

【第3篇】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内容来源:企易税,中小企业的税务管家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备案项目

1.国际运输代理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a.海上直航: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b.空中直航: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金融资本市场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4款

【起止时间】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起止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1日起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

【起止时间】

2006年7月1日起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买国债、地方债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二、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具体内容】

无偿划转部分资产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永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具体内容】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起止时间】

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具体内容】

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

【起止时间】

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四

【具体内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起止时间】

永久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4.保险产品费率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4款

【起止时间】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具体内容】

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起止时间】

2000年6月20日起

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9月20日起

3.救灾及储备粮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五条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4.军转择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由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8.职工名单;

9.安置随军家属名单;

10.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7.职工名单;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9.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定为14400元)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重点群体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定为14400元)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我省定为7800元)

【办理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社会福利机构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纳税人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复印件,以及本人提出不再缴纳家政服务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7.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附件3);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①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②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①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8.边销茶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31日止

9.残疾人相关优惠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六)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残疾人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第八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10.文化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提供);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技师学院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3.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二、三条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四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五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六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永久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起止时间】

永久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起止时间】

永久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三)、(四)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11.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

【起止时间】

2000年7月10日起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个人将购买年以上(含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购买和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12.蔬菜、鲜活肉蛋流通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13.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3.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14.节能环保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起止时间】

2001年7月1日起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5.飞机制造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17.交通运输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起止时间】

2001年1月1日起

18.拍卖货物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永久

19.已使用固定资产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具体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20.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出让土地所有权或归还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1.自然资源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属于政府性基金的提供);

3.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

4.已开具财政票据存根;

5.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3.商品储备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属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及其直属企业的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4.无偿援助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

3.销售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起止时间】

2001年8月1日起

25.肥料饲料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营进口免税饲料,应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请免税附列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

【起止时间】

2001年8月1日起

26.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2.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增加)

【起止时间】

1.营改增试点期间

2.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1999年11月1日起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增加)

【起止时间】

2000年7月10日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二)、(七)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27.支持三农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小额贷款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起止时间】

2002年6月1日起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起止时间】

1998年1月1日起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二、三条

【起止时间】

2008年7月1日起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23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起止时间】

永久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四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生产企业提供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批发零售企业提供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起止时间】

2007年7月1日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28.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第一、二条

【起止时间】

永久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永久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永久

29.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免征增值税

【具体内容】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30.其他

其他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二

增值税优惠备案流程(减税、免税项目)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1.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6.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7.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4.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8.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9.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7.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8.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6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6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7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9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3.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5.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11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5.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6.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7.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8.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9.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0.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7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76.《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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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减免的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6篇】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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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

所得税是以个人及经济组织的所得为纳税对象的赋税。“所得”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将土地产品视为人民“所得”,中国古老的田赋也可以称为“所得税”[1]。当代税制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流转税[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法制度、所得税法制度和财产、行为与资源税法制度,其中,所得税又是直接税[3]的一个主要门类。

所得税是当代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但从统计数据看[4],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从长远看,所得税是税制建设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税收发展趋势。所得税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从课税模式的选择到课税所得范围的划定,再到税率的设定和抵免规定,可供研究的方向很多。当代国内学者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成果甚丰,有从财政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实务操作角度研究的,还有以经济理论模型为切入点研究的。其中,从财政学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的研究最多,问题集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上,如课税模式的改变、税率的重新设定及税收征管的改进等内容。相对而言,对所得税进行历史分析的作品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所得税的作品也多以政策精解为主。鉴于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现状,本书选定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考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

当代的学者研究所得税,多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所得税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5],这是不全面的。中国推行所得税的发端是在民国,尽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得税制发展尚不成熟,但不能就此抹杀所得税在民国的发展历程。在探讨现代所得税的文献日渐丰富的同时,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仍不成规模,在不多见的民国所得税研究中,学者也多是从历史的视角(如税收制度史、思想史)来对其进行考察的。故此,本书在从法律史的视角论述所得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了民国所得税作为研究主题。

“民国所得税”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筹议所得税开征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所得税制度逐渐完善时期。[6]“民国所得税”的研究重点,是所得税制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所得税的筹议试办并不成功,因而可将其视为所得税法制的形成时期,写作重点则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反映了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的理想,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所得税法中第一重要的原则。[7]以“公平原则”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意在将税法基本原则和所得税的发展相结合,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清晰的脉络梳理。

清末民初一味仿效西方的习惯到今天都有影响,当代学者通常就改革谈改革,多强调西方经验而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与传统民情。在谈论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问题时,不乏“所得税国际化”“所得税国际比较”这样的词语。学者也经常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为模板,来设计、改进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这些多是对改革的误读。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离不开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可是离开中国现有国情空谈国际化,再谈财政税收改革,显得既突兀又生硬。笔者认为,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不能只看国外、不谈民情,也不能只顾借鉴、不看国情。“公平”的税收负担思想自古就有,我国古代思想家始终把政权稳定作为征收赋税的最重要的前提,而赋税超出人民负担过多则往往造成社会动荡。在“薄税敛”原则之外,“负担均平”是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尽管这种“均平”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并对这些法律文本作出评述。最后,本书对税法“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作出总结,希望能够为当代的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方向。

[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和古代的“税赋”大体是相同的概念,课税纳赋都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

[2]即商品劳务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3]税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负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第三者介入,如所得税、保险税、财产税等。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为间接税,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

[4]2023年,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6.2%,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例是47.59%;加拿大是45.83%;日本是48.29%;英国是35.59%;数据来源,oecd-data,https://data.oecd.org/tax/tax-oncorporate-profits.htm#indicator-chart。

[5]马静.单一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7:3.

[6]从严谨的学术角度来说,“民国”的范围不应该包括“清末”,但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提法应溯源至清末。“清末”的所得税只处于“筹议”阶段,时间很短,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不宜将“清末”所得税发展情况单列作一节,故在此将“清末”所得税发展历程纳入“民国”所得税制沿革中,仅为了说明二者有渊源关系。

[7]税法的基本原则有许多,本书选取“公平原则”作为视角来研究民国所得税,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所得税自开征伊始,就被冠以“税负均平”的“最优之良税”,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时也无不以“公平”为主要宣传着眼点;二是所得税既然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税额负担公允的重要手段,其“公平原则”属性就成了民国的学者、专家重点论述的对象,当时有关所得税的研究,可谓无不提“公平”之意者。

二、基础文献材料

1.学术论著

当代学者对民国所得税做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为曾耀辉的博士毕业论文《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2023年),因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故其论文在历史资料整理的基础上,注重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知识交叉,并运用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述,但其论文整体的着眼点不在法律方面。除此之外,有不多的学术论文对民国所得税制有相关的介绍,较具代表性的有:赵元成、胡荣明的《民国时期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与启示》(2023年)、曾耀辉的《民国推行所得税的成败得失及对当代的启示》(2023年)、陈勇勤的《所得税与国民党政府财政》(1996年)等,但此类论文多是从具体的问题入手,篇幅较短,亦无法律的研究视角。

对民国所得税制,研究最多的为民国时期的学者,有所得税理论方面的专著,如:吴广治的《所得税》(1936年)、郭卫的《所得税暂行条例释义》(1936年)、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1936年)、胡毓杰的《我国创办所得税之理论与实施》(1937年)、张森的《中国现行所得税释义》(1938年)、杨骥的《现行所得税改进论》(1939年)、刘振东的《中国所得税问题》(1941年)、高秉坊的《中国直接税的生长》(1943年)、《中国直接税史实》(1943年)、杜岩双的《中国所得税纲要》(1944年)、杨昭智的《中国所得税》(1947年)、朱偰的《所得税发达史》(1947年)、费文星的《中国直接税概要》(1947年)、张保福的《中国所得税论》(1947年)等。有所得税纳税实务方面的著述,如:杨荫溥、王逢壬的《所得税纳税须知》(1936年),潘序伦、李文杰的《所得税原理及实务》(1937年),李彬的《所得税纳税便览》(1937年),徐永祚、陆善炽的《所得税与会计》(1938年)等。盖所得税在民国时期为初次开办推行,关于其理论方面的专著,内容大同小异,基本都包括当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释义、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概要、中国所得税制沿革、现行税制的问题(或检讨)、可改进的方面(或结论)等内容。而关于所得税实务方面的专著,多为解决纳税环节的具体问题而著,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各种类型的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的计算、报缴及纳税指南等,部分专著还会对所得税的减免、税率、计算、报告等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体来说,以上民国学者的专著,无论其理论深度如何,都是了解民国所得税制度最直接的著述。

除专著外,这一时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较具代表性的有:徐沧水的《所得税条例改正问题》(《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9号),叔仁的《施行所得税之我见》(《钱业月报》,1928年第8卷第6期),贾士毅的《财政部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之要旨》(《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邵德厚的《所得税问题》(《中国经济月刊》,1934年第2卷第4期),孔祥熙的《所得税的特点及政府筹办的情形》(《孔庸之先生演讲集》,1936年9月),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年第7卷第3期),沈立人的《关于所得税问题之管见》(《会计杂志》,1936年第8卷第3期),崔敬伯的《从间接税到直接税》(《国闻周报》,1937年第14卷第25期),高秉坊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王抚洲、崔敬伯的《改进所得税制度拟议》(《大公报》,1948年1月6日)等。此时期关于所得税的学术论文相较专著来说,数量相当可观,但也不乏主要观点近似、内容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毛起鹒在《中国所得税问题》(《经济学季刊》,1933年第4卷第2期)中将所得税的问题分为课税范围、定率问题、计算方法、免纳条件、征收考成、实施问题、征收方法等,其文内容结构完整,论述条例清晰。而同时期的学术论文中,亦有不少讲述所得税税率、计算、免征问题的,其侧重点或有不一,但代表性不强。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财政专家、财政官员或参与立法的学者的著述,如贾士毅、高秉坊、朱偰、崔敬伯、刘振东、孔祥熙等的作品,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渊源与当政者的考虑,较有研究价值。举例来说,朱偰在《中国今日征收所得税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11号)中,不仅对中国当时试行所得税的成败做了总结与剖析,还对各国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和由收益税系统过渡至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其他困难、过渡办法及对当时中央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处理意见,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刻,对实务亦有指导意义。高秉坊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中,则详分五条原因,阐述了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意旨,清晰地说明了当时政府的宣传导向与立法目的,对于今天的研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除专门著述外,关于所得税的论述还散落在各税收通史的书籍中,如:殷崇浩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1988年)、《中国税收通史》(1991年),孙翊刚的《中国赋税史》(1996年),付志宇的《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2007年),黄天华的《中国税收制度史》(2023年)等。此类著述中,关于所得税的记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对了解民国时期整体税制概况不无裨益。

2.资料汇编

最近二三十年,有关民国税制史的资料汇编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该丛书由《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1996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税务管理卷》(1998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盐税卷》(1999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2001年)和《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1994年)组成。该丛书自1982年开始编写,历经十余年,至90年代后期才出版。其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抽调各省市税务局一百余人查阅相关资料,仅史料的收集整理就用了十年的时间。同步出版的还有江苏省民国税史编写组协同第二历史档案馆完成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5辑)。这些文献大量引用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史料丰满,叙事完整。当代学者关于民国税制的文章著作中,均使用其中的资料与数据,其在中国近代税收史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以工商税收为重点,按照时经事纬的方法阐述民国税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等问题,对各税种在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重要变革作逐一说明,直观而简明地勾勒出民国主要工商税收的演变轨迹。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省市地方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为主,档案资料不全的,则以从各地图书馆、大专院校收集到的政府公报、法规汇编、财政税务机关出版的各种期刊、年鉴、实录、当时著名的报纸杂志、专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加以补充。资料分所得税篇、过分得利税篇、遗产税篇和印花税篇。该书以民国直接税从试办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为脉络,记述了关于直接税的法规、训令、机构与人事、稽征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以下一些资料汇编中,也有关于民国税收的数据资料,不过从专业性来说,其资料完整程度不如“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这类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撰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1~5辑)(1991—1994年)、重庆市档案馆编撰的《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规》(1992年)、孔庆泰编选的《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1994年)、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199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2023年)等。

三、研究方法概览

1.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2.历史的分析与归纳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3.功能比较的限定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4.学科交叉的探索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

四、研究框架说明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清末民初所得税法制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结论。

“导论”部分,首先介绍研究内容及意义,再对学界关于民国所得税的研究概况进行总结评述,接着分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之处。研究所得税不能就所得税谈所得税,否则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一个具体的税种,从类型上说,属于直接税的范围。要了解民国所得税,首先要了解当时的税制体系,对直接税体系有完整的了解;其次,还要把税收体系放到整个财政体系中去,分析当时税收对国民经济体系的贡献和作用;最后,在横向分析之后,还要对中国税制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纵向发展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上内容都涵盖在文献搜集的范围内。

所得税改革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从课税模式到税率选择,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现代化到所得税国际化等,都是学者们乐此不疲讨论的内容。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当代所得税制发端于清末,经北京政府筹议,南京国民政府试办、正式开办,逐渐发展成熟。本章通过对研究思路的介绍,阐述文章的创新点。

第一章“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分为所得税的历史追溯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两部分。税收从其起源的第一时间起,就打上了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烙印,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则决定了其必须由上升为国家统治意志的“法”来保障实施。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文献中可找到关于夏商周时期“贡赋”的记载;田赋、徭役、专卖、工商杂税与税收管理,通常构成各朝代完整的赋税体系。关于税收法律的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中对违反国家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对于“赋税”制度的规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渊源中,如“令”“会典”等。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产生,中国的所得税最早可溯源至清末。

“公平”一词的内涵颇多,其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书中所述“公平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为避免概念混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公平原则”的含义,论述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如公平价值与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公平的误区等,本书的“公平原则”专指税法的公平原则。

民国所得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民初所得税的形成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阶段”。民国所得税的资料包括很多内容,从立法到具体实施,从确定税率到税率变更,从稽征方式到管理改革,可谓应有尽有,统计数据更是琳琅满目。本书的写作重点在立法、税率确定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原则性问题上,较少讨论课税级距、精确税率等细节问题。

第二章就第一阶段来展开,包括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1910年至1927年)。所得税为清末民初中国引进西方税制中的新税种,因此需对所得税的产生背景作出详细的分析。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所得税在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因。北京政府对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并成立了全国所得税处,但所得税的筹议试办结果并不理想,各界不断提出质疑,政府不断让步,最终征收的所得税寥寥无几,中央试行所得税的尝试遂以失败告终。

第三章就第二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年至1934年)。此时期北伐战争完成,全国政权逐渐统一。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中明确提出通过推行直接税来达到“节制资本”的目的,以所得税和遗产税为手段,多取税源于资本家。国民政府第一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国地两税重新划分,所得税确认为将来国家之新税。为试办所得税,财政部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在受到广泛质疑后,为求稳妥,没有开征所得税。此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正式开征所得捐,实为党内捐款,为党员抚恤之用,与所得税性质类似但有区别。

第四章就第三阶段来展开,为抗战中前期(1934年至1942年)。在此期间,所得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已具雏形。所得税开征没有多久就爆发了抗日战争,所得税作为极具“伸缩性”的税种,充分发挥了筹措政府经费的功能,在国民政府的积极宣传下,征收效果颇为理想。此时期有关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于推行时间不长,法律条文设置得过于简单,因而各类法规相互间多有交叉,未能完全分割。另外,这一时期所得税征收手续繁杂,偷漏税行为较多,财政部遂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就第四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1942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所得税法》颁布,财产租赁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得以正式开征。至1943年《所得税法》公布前,所得税已开征7年,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稽征经验,经过慎重考虑,1946年正式颁布《所得税法》并开征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课的基础上,对总收益课税。至此,所得税制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的税收公平合理目标。然而,抗日战争结束后,经济形势尚未好转,内战又开始了,物价波动幅度很大,国民政府不得不频繁修订税法以适应经济极速震荡的情势。朝令夕改使商民无所适从,所得税制形式上的完备与执行中的失调相冲突,最终失去了税法的公平要义。

第六章“结论”。民国所得税制度研究于当代的启示又回到了本书的写作初衷上,即本书的写作意义是什么,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民国所得税历史沿革的概述、民国所得税发展特点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一些于当今税制改革值得借鉴的内容,但此种借鉴只是就原则思想来说,不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本书通过对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分析评述,认为对于“所得税”这一具体的税种来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应为其首要的法律原则,当代所得税制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为一身的所得税制体系。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第一,国内目前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成果,首先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关于近代税制改革的研究专著中,在这些专著中,所得税的研究多以一个或几个章节的篇幅存在。其次,在很多经济史(尤其是财税史)的通史专著中,对民国所得税的发展有概括性的记述。最后,也有针对民国所得税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学术论文。虽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准确评价所得税的历史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其数量较少。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税制改革的进程,所得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当代所得税的文献也日渐丰富,但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本书以“民国所得税”为主题,希望能够为当时这一具体税种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理的部分内容。当代学者多重视税法的实务研究,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相关的税法书籍中常常被著者寥寥几笔带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通过阐明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将税法基本原则与民国所得税的发展联系起来,在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对民国税收法制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以期能总结出相关的历史经验。希望这种将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税制建设结合起来的研究方式,能够展示出全新的学术视角,以供参考。

第三,所得税改革,是当代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的学者大多是纯经济学、财政学专业方向的。他们在论述我国当前的所得税改革问题时,多将我国当代的所得税改革与西方的理论、做法联系起来,就得出结论该如何改革,基本不考虑我国税收的历史情况和传统民情。法律史学科的特点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后,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制文明成果,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本书从法律史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制度,便是希望能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当代的所得税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方向,这也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第一,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得如何,除了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内容外,还需要分析法律执行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允,这是本书所欠缺的。本书主要是通过对所得税制发展的每一阶段立法沿革的叙述,分析所得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略有提及,但没有深刻论述。最明显的缺失,是缺少对当时所得税诉讼案例的系统研究。[1]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看,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纠纷较多,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所得税的诉讼案例。不过,要分析诉讼案例,只有将其较多地加以引用,并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方有说服力。限于资料搜集过程的种种限制,未能对所得税诉讼案例进行完整的系统论述,留作另文讨论。

第二,有关当代中国的所得税制发展问题,在本书中未有具体涉及。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对其在公平方面的缺失进行剖析,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的目的既然是想让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精髓对当代有所帮助,自然离不开对当下中国实行的所得税制进行分析探讨,但此部分内容范围较广,难以在本书中展开论述,故只做概况性描述。同时,进行历史比较的研究,也不宜将历史经验强行嫁接,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思路原则即可。至于当代所得税制的发展问题,可作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1]目前公开可查阅到的完整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裁判,被收录到《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资料中,但数量较少,更多的所得税初审诉讼案例因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受限未能完成搜集。故本书引用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仅限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7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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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印花税减免税申报及操作提示

这月申报2023年最后一季度印花税,零申报的填报与以往有所不同。具体抄作如下

第一步:进入印花税申报入口

1、如果纳税人对印花税进行了税种认定,则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点击“确认”即可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税种认定,那也不能忘记申报印花税。具体操作为:【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点击“填写”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进行税源采集

1、我们在进行税源采集之前,请一定要将纳税期限选择“按季申报

2、其次,我们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3、由于我们采集的是2023年7月1日以后的税源信息,所以这里我们选择【新增税源】。(2023年7月1日以前的选择【新增税源(旧)】)

4、如果纳税人进行过税种认定,则我们在税源采集时,只需要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这两项内容。

采集的时候应税凭证数量和计税金额都填0,应税凭证日期可以选择所属期最后一天。

5、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是】,立即进行印花税申报。

第三步:进行纳税申报

进入到《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界面后,查看信息有无遗漏,无误的话保存申报即可。

按照上述操作步骤操作一般都没有问题,但是也有粉丝向小编反映,他们所在地区电子税务局零申报操作时候计税金额不能填0,填写后无法保存申报。

这里给大家一个解决方法。

当然这个是系统问题,各地可能问题都不同,大家具体操作时候可以参考,最终以当地的实操为准。

资料有财务第一教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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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0篇】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税备案

印花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账簿印花税为按年征收,税款所属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根据财税〔2019〕13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所以小伙伴们要区分情况来充分享受印花税优惠。

(一)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印花税,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于2023年5月1日之前增资到账的部分,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5月1日之后增资到账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年如同时存在增减资的情况,按先进先出法确认实际增资到账时间。如果年底资金比上年底增加了,就增加部分纳税,如果减少了,则不纳税。举例见下表:

根据资金时间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二)税款所属期为2019及以后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至2023年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举例见下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11篇】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04011610

2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04011613

3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04011802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12704

5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04012705

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09

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10

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1201

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04021203

10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07

1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3

12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4

1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5

1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6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7

1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8

1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9

1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20

19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1

2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2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04021923

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04023003

2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401

24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04024404

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1

26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8

27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04024509

28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04032101

29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04032102

30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04032103

31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04033302

3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04033303

3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04033304

3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33305

3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04039901

3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49904

3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09

38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0

3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万元至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1

4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2

4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4

42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8

43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9

44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04064001

4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4005

4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04081507

47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08

48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1

49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2

50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04081513

51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4

52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081516

53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8

54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04081519

55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4

56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6

5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7

5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04091507

5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04091508

60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99905

61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5

62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6

63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7

64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8

65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9

66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04103206

6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税海涛声公众号)

04103214

6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0601

69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1101

70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23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04121302

71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10

7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20

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04129921

74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22

7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04129923

76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04129924

77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04129925

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99

其他

其他

79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401

80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501

81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601

82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701

83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04139901

段文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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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4.发票管理

(1)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一致。

5.相关规定

(1)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4.我是湖南长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长沙和武汉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武汉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5.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3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8.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二季度将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将在45万元以下,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我公司应注意什么?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信息。

9.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计划在5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二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4-5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4-5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1.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领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及发票;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ukey由税务机关免费发放,并由税务机关提供免费服务。

12.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相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有关问题

1.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07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第13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14篇】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

作者|方菲

排版|唯石

来源|公众号 问税有道

分享|有技财税测评 有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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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202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9号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优惠进行了明确。本文为你解读和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8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以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这一次发布的公告就是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减税,应该如何操作?如何适用政策。

第一,一般纳税人自主决定放弃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放弃减免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减免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减免税的影响不同,有些企业享受减免税,反而税务成本高,或者是管理难度大,这种情况选择放弃权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反而会比较有利。只要在减免税的有效期内,企业都可以自主决定放弃减免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放弃减免税采用备案制度

文件规定:纳税人以书面的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利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放弃减免税,以书面备案的形式进行管理。由于是备案,它不存在税务机关是否同意的问题,办理了备案以后就生效。

第三,从提交备案的次月起按规定纳税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备案的当月适用免税减税政策,下个月开始按正常适用的政策缴纳增值税。企业提交备案申请之前,需要对采购、销售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因为减免税的进项抵扣、销项计算与一般计税不同。

第四,一般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以后36个月不变

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放弃减税、免税以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的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依然是有效的。申请放弃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要恢复享受减免税,就要受到36个月不能变更的限制。

第五,小规模纳税人不受36个月限制

在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对特定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允许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按正常纳税4月份享受减免税的政策,允许一个月当中开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税,其他部分可以享受免税等非常灵活的做法。

这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采取的税务政策。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不能抵扣,采取灵活措施,企业也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所以在享受减免税上面,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方式,一般纳税人选择会受到限制。

总结:

通过最近的政策分析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将会更加有吸引力,可以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降低增值税的征收率,享受减免税优惠更加灵活。希望大家关注到政策的变化。

近期热文

【第15篇】印花税申报单笔明细申报减免税

李欣

一、四种缴纳方式

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四是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是典型的行为税,只要应税行为一发生,纳税义务就发生。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又在国内履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当然,如果两头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三、五种纳税申报期限

一般凭证即时贴花。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不同的应纳税凭证,其书立或者领受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对于合同来说,其合同各方签字生效时间,即为合同书立时间;产权转移书据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订日期;对于应税证照来说,纳税人领受证照的时间即为领受时间;对于账簿凭证来说,一般是年初启用新账簿的时间为书立时间。简单地说,就是账簿凭证印花税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其他凭证、证照,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按次的,其纳税时间应为书立或领受的当日;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应在次年设立新账簿的当日贴足印花税票并划销。

资金账簿按年计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一直存在争议。不仅如此,注册资本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也是纳税人容易弄错的事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汇总缴纳按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规定,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但却没有规定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参考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汇总申报缴纳月份的次月15日内申报。

国外合同使用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采取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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