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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3 08:05:03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

【第1篇】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传送门:http://www.chinatax.gov.cn/

【第2篇】经营所得减免税代码

概述

美国童子军有一条简单的军规:让营地比你来时更干净。当梳理代码时,坚守此军规:每次 review 代码让代码比你发现它时更整洁

一位大神说过:“衡量代码质量的唯一有效标准:wtf/min”,并配了一个形象的图:

通过别人在 review 代码过程中,每分钟 “爆粗” 的次数来衡量这个代码好的程度。

代码整洁的必要性

好的代码就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clean code == good code == good life!

为了把自己和他人从 糟糕的代码维护生活 中解脱出来,必由之路 就是写 整洁的代码。于个人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心情;于公司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经营生存(因为代码写的烂而倒闭的公司还少吗?)。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坏味道的代码

开始阅读之前,大家可以快速思考一下,大家脑海里的 好代码坏代码 都是怎么样的“形容”呢?

如果看到这一段代码,如何评价呢?

if (a && d || b && c && !d || (!a || !b) && c) { // ... } else {// ... }

上面这段代码,尽管是特意为举例而写的,要是真实遇到这种代码,想必大家都 “一言难尽” 吧!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一些 坏味道的代码 的 “印象”,坏味道的代码总有一些共性:

那坏味道的代码是怎样形成的呢?

上一个写这段代码的程序员经验、水平不足,或写代码时不够用心;

业务方提出的奇葩需求导致写了很多 hack 代码;

某一个模块业务太复杂,需求变更的次数太多,经手的程序员太多。

当代码的坏味道已经 “弥漫” 到处都是了,这时我们应该了解一下 重构。接下来,通过了解 圈复杂度 去衡量我们写的代码。

圈复杂度

圈复杂度 可以用来衡量一个模块 判定结构复杂程度,数量上表现为 独立现行路径条数,也可理解为覆盖 所有执行路径 使用的 最少测试用例数

圈复杂度(cyclomatic complexity,简写cc)也称为 条件复杂度,是一种 代码复杂度衡量标准。由托马斯·j·麦凯布(thomas j. mccabe, sr.)于1976年提出,用来表示程序的复杂度。

1. 判定方法

圈复杂度可以通过程序控制流图计算,公式为:

v(g) = e + 2 - n

e : 控制流图中边的数量

n : 控制流图中节点的数量

有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圈复杂度 实际上就是等于 判定节点的数量 再加上 1。

2. 衡量标准

代码复杂度低,代码不一定好,但代码复杂度高,代码一定不好。

圈复杂度

代码状况

可测性

维护成本

1 - 10

清晰、结构化

10 - 20

复杂

20 - 30

非常复杂

>30

不可读

不可测

非常高

3. 降低代码的圈复杂度

3.1. 抽象配置

通过 抽象配置 将复杂的逻辑判断进行简化。

优化前

if (type === '扫描') { scan(args) } else if (type === '删除') { delete(args) } else if (type === '设置') { set(args) } else { other(args)}

优化后

const action_type = { '扫描': scan, '删除': delete,' '设置': set } action_type[type](args)

3.2. 方法拆分

将代码中的逻辑 拆分 成单独的方法,有利于降低代码复杂度和降低维护成本。当一个函数的代码很长,读起来很费力的时候,就应该思考能否提炼成 多个函数

优化前

function example(val) {if (val > max_val) {val = max_val}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

优化后

function setmaxval(val) {return val > max_val ? max_val : val}function getcirclearea(val) {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function example(val) {return getcirclearea(setmaxval(val))}

3.3.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

对于复杂的条件判断进行优化,尽量保证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这样可以 减少嵌套、保证 程序结构清晰

优化前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优化后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return}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3.4. 合并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优化前

if (fruit === 'apple')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cherry')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peach') {return true} else {return true}

优化后

const redfruits = ['apple', 'cherry', 'peach']if (redfruits.includes(fruit) {return true}

3.5. 提取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晦涩难懂 的条件进行 提取并语义化

优化前

if ((age < 20 && gender === '女') || (age > 60 && gender === '男')) {// ...} else {// ...}

优化后

function isyounggirl(age, gender) {return (age < 20 && gender === '女'}function isoldman(age, gender) {return age > 60 && gender === '男'}if (isyounggirl(age, gender) || isoldman(age, gender)) {// ...} else {// ...}

重构

重构一词有名词和动词上的理解。

名词:

对软件内部结构的一种调整,目的是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提高其可理解性,降低其修改成本。

动词:

使用一系列重构手法,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调整其结构。

1. 为何重构

如果遇到以下的情况,可能就要思考是否需要重构了:

重复的代码太多

代码的结构混乱

程序没有拓展性

对象结构强耦合

部分模块性能低

为何重构,不外乎以下几点:

重构改进软件设计

重构使软件更容易理解

重构帮助找到bug

重构提高编程速度

重构的类型

对现有项目进行代码级别的重构;

对现有的业务进行软件架构的升级和系统的升级。

本文讨论的内容只涉及第一点,仅限代码级别的重构。

2. 重构时机

第一次做某件事时只管去做;第二次做类似的事会产生反感,但无论如何还是可以去做;第三次再做类似的事,你就应该重构。

添加功能:当添加新功能时,如果发现某段代码改起来特别困难,拓展功能特别不灵活,就要重构这部分代码使添加新特性和功能变得更容易;

修补错误:在你改 bug 或查找定位问题时,发现自己以前写的代码或者别人的代码设计上有缺陷(如扩展性不灵活),或健壮性考虑得不够周全(如漏掉一些该处理的异常),导致程序频繁出现问题,那么此时就是一个比较好的重构时机;

代码检视:团队进行 code review 的时候,也是一个进行重构的合适时机。

代码整洁之道

代码应当 易于理解,代码的写法应当使别人理解它所需的时间最小化。

代码风格

关键思想:一致的风格比 “正确” 的风格更重要。

原则:

使用一致的 代码布局命名

让相似的代码看上去 相似

把相关的代码行 分组,形成 代码块

注释

注释的目的是尽量帮助读者了解到和作者一样多的信息。因此注释应当有很高的 信息/空间率

1. 好注释

特殊标记注释:如 todo、fixme 等有特殊含义的标记

文件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在文件头部书写固定格式的注释,如注明作者、协议等信息

文档类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 api、类、函数等使用文档类注释

遵循统一的风格规范,如一定的空格、空行,以保证注释自身的可读性

2. 坏注释

自言自语,自己感觉要加注释的地方就写上注释

多余的注释:本身代码已经能表达意思就不要加注释

误导性注释(随着代码的迭代,注释总有一天会由于过于陈旧而导致产生误导)

日志式注释:日志本身可以体现出具体语意,不需要多余的注释

能用函数或者变量名称表达语意的就不要用注释

注释掉的代码应该删除,避免误导和混淆

有意义的命名

良好的命名是一种以 低代价 取得代码 高可读性 的途径。

1. 选择专业名词

单词

更多选择

send

deliver, despatch, announce, distribute, route

find

search, extract, locate, recover

start

launch, create, begin, open

make

create, set up, build, generate, compose, add, new

2. 避免像tmp和retval这样泛泛的名字

retval 这个名字没有包含明确的信息

tmp 只应用于短期存在且临时性为其主要存在因素的变量

3. 用具体的名字代替抽象的名字

在给变量、函数或者其他元素命名时,要把它描述得更具体,而不是让人不明所以。

4. 为名字附带更多信息

如果关于一个 变量 有什么重要的含义需要让读者知道,那么是值得把额外的 “词” 添加到名字中。

5. 名字的长度

在小的作用域里可以使用短的名字

为作用域大的名字采用更长的名字

丢掉没用的词

6. 不会被误解的名字

用 min 和 max 来表示极限

用 first 和 last 来表示包含的范围

用 begin 和 end 来表示排除范围

给布尔值命名:is、has、can、should

7. 语义相反的词汇要成对出现

add

remove

create

destory

insert

delete

get

set

increment

decrement

show

hide

start

stop

8. 其他命名小建议

计算限定符作为前缀或后缀(avg、sum、total、min、max)

变量名要能准确地表示事物的含义

用动名词命名函数名

变量名的缩写,尽量避免不常见的缩写

简化条件表达式

1. 分解条件表达式

有一个复杂的条件(if-elseif-else)语句,从 if、elseif、else 三个段落中分别提炼出 独立函数。根据每个小块代码的用途,为分解而得到的 新函数 命名。对于 条件逻辑,可以 突出条件逻辑,更清楚地表明每个分支的作用和原因。

2. 合并条件表达式

将这些一系列 相关联 的条件表达式 合并 为一个,并将这个条件表达式提炼成为一个 独立的方法

确定这些条件语句都没有副作用;

使用适当的逻辑操作符,将一系列相关条件表达式合并为一个;

对合并后的条件表达式实施进行方法抽取。

3. 合并重复的条件片段

在条件表达式的每个分支上有着一段 重复的代码,将这段重复代码搬移到条件表达式之外。

4. 以卫语句取代嵌套条件表达式

函数中的条件逻辑使人难以看清正常的执行路径。使用 卫语句 表现所有特殊情况。

如果某个条件极其罕见,就应该单独检查该条件,并在该条件为真时立刻从函数中返回。这样的单独检查常常被称为 “卫语句”(guard clauses)。

常常可以将 条件表达式反转,从而实以 卫语句 取代 嵌套条件表达式,写成更加 “线性” 的代码来避免 深嵌套

变量与可读性

1. 内联临时变量

如果有一个临时变量,只是被简单表达式 赋值一次,而将所有对该变量的引用动作,替换为对它赋值的那个表达式自身。

2. 以查询取代临时变量

以一个临时变量保存某一表达式的运算结果,将这个表达式提炼到一个独立函数中。将这个临时变量的所有引用点替换为对新函数的调用。此后,新函数就可被其他函数使用。

3. 总结变量

接上条,如果该表达式比较复杂,建议通过一个总结变量名来代替一大块代码,这个名字会更容易管理和思考。

4. 引入解释性变量

将复杂表达式(或其中一部分)的结果放进一个 临时变量,以此 变量名称 来解释表达式用途。

在条件逻辑中,引入解释性变量特别有价值:可以将每个 条件子句 提炼出来,以一个良好命名的 临时变量 来解释对应条件子句的 意义。使用这项重构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较长算法中,可以运用 临时变量 来解释每一步运算的意义。

好处:

把巨大的表达式拆分成小段

通过用简单的名字描述子表达式来让代码文档化

帮助读者识别代码中的主要概念

5. 分解临时变量

程序有某个 临时变量 被赋值 超过一次,它既不是循环变量,也不是用于收集计算结果。针对每次赋值,创造一个独立、对应的临时变量

临时变量有各种不同用途:

循环变量

结果收集变量(通过整个函数的运算,将构成的某个值收集起来)

如果临时变量承担多个责任,它就应该被替换(分解)为 多个临时变量,每个变量只承担一个责任。

6. 以字面常量取代 magic number

有一个字面值,带有特别含义。创造一个 常量,根据其意义为它 命名,并将上述的字面数值替换为这个常量。

7. 减少控制流变量let done = false;while (condition && !done) {if (matchcondtion()) {done = true;continue;}}

像 done 这样的变量,称为 “控制流变量”。它们唯一的目的就是控制程序的执行,没有包含任何程序的数据。控制流变量通常可以通过更好地运用 结构化编程而消除

while (condition) {if (matchcondtion()) {break;}}

如果有 多个嵌套循环,一个简单的 break 不够用,通常解决方案包括把代码挪到一个 新函数

重新组织函数

一个函数尽量只做一件事情,这是程序 高内聚,低耦合 的基石。

1. 提炼函数

当一个过长的函数或者一段需要注释才能让人理解用途的代码,可以将这段代码放进一个 独立函数

函数的粒度小,被 复用 的机会就很大;

函数的粒度小,覆写 也会更容易些。

一个函数过长才合适?长度 不是问题,关键在于 函数名称函数本体 之间的 语义距离

2. 代码块与缩进

函数的缩进层级不应该多于 一层两层,对于 超过两层 的代码可以根据 重载 或函数的 具体语意 抽取的的函数。

3. 分离查询函数和修改函数

某个函数既 返回对象状态值,又 修改对象状态。建立两个不同的函数,其中一个 负责查询,另一个 负责修改

4. 函数参数优化

函数参数格式尽量避免超过 3 个。参数过多(类型相近)会导致代码 容错性降低,导致参数个数顺序传错等问题。如果函数的参数太多,可以考虑将参数进行 分组归类,封装成 单独的对象

5. 从函数中提前返回

可以通过马上处理 “特殊情况”,可以通过 卫语句 处理,从函数中 提前返回

6. 重复代码抽取公共函数

应该避免纯粹的 copy-paste,将程序中的 重复代码 抽取成公共的函数,这样的好处是避免 修改删除 代码时出现遗忘或误判。

两个方法的 共性 提取到新方法中,新方法分解到另外的类里,从而提升其可见性

模板方法模式是消除重复的通用技巧

7. 拆分复杂的函数

如果有很难读的代码,尝试把它所做的 所有任务列出来。其中 一些任务 可以很容易地变成 单独的函数(或类)。其他的可以简单地成为一个函数中的逻辑 “段落”。

检查函数的 命名 是否 名副其实,梳理函数的思路,试图将顶层函数拆分成 多个子任务

将和任务相关的 代码段变量生命 进行 聚类归拢,根据依赖调整 代码顺序

各个子任务 抽取成 单独的函数,减少 顶层函数 的复杂性

对于 逻辑仍然复杂子任务,可以进一步细化,并利用以上原则(结合重载)继续剥离抽取

对于 代码复杂性内聚性 本身比较高,代码可能 复用 的代码,抽取成单独的 类文件

对于单独抽取 类文件 或者 方法 后仍然复杂的代码,可以考虑引入 设计模式 进行 横向扩展曲线救国

【第3篇】增值税减免税额会计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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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4篇】税务局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

新华卫视新媒体中心湖南讯(通讯员 赵凯平) 自国家出台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新邵县税务局高度重视政策落地落实,通过电话辅导、税企微信群互动等方式,多渠道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开展面对面、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税惠“红包”精准送达纳税人手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2023年新政策的出台将减免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2023年1-2月“六税两费”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需办理退抵税。新邵县税务局第一时间成立减税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小组,同时建立问题响应和减税退税协同工作机制,以“退税减税工作周报”的形式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掌握,确保“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红利精准落入纳税人的口袋中。

截至目前,新邵县税务局共为今年政策出台前已申报1-2月六税两费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281家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了减免退税。在着力保证应享税费优惠企业准享、快享税费红利的同时,该局不断强化风险管理,严防退税风险。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中安安华(湖南)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六税两费”退税金额298万多元,因单个纳税人金额较大,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新邵县税务局查验了该公司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资产总额存在风险疑点。经核实提醒后,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财务报表的错误,及时做了调整,并表示:“今后一定加强财务核算,严格财务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感谢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精心辅导。”

下阶段,新邵县税务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要求,坚持税企直连减负增效,畅通咨询沟通渠道,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加大减税降费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通过减负担、简流程、优服务,把政策红利快速兑现到纳税人,为小微企业加速前行赋能助力,为新邵经济社会发展积蓄新动能。

【第5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6篇】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

说明:

.“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政策条款编制代码,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未列明“优惠条款”的,表示政策对当前行对应税种全文适用同一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政策大类

减免政策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减免项目名称

关联政策条款

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第二条第(二)项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7篇】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税备案

印花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账簿印花税为按年征收,税款所属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根据财税〔2019〕13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所以小伙伴们要区分情况来充分享受印花税优惠。

(一)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印花税,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于2023年5月1日之前增资到账的部分,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5月1日之后增资到账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年如同时存在增减资的情况,按先进先出法确认实际增资到账时间。如果年底资金比上年底增加了,就增加部分纳税,如果减少了,则不纳税。举例见下表:

根据资金时间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二)税款所属期为2019及以后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至2023年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举例见下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9篇】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

减免税款结转会计分录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进项税额与减免税额需要结转吗?

一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二、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0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1篇】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12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13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资料清单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偿、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 (季)末资产总额的20% (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 (含)以上;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30% (含)以上。

“国家鼓励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 (含)以上, 2023年1月1日起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 (含)以上判断。

“扶持产业”是指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六)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

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 “收入总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淘汰类”判断。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原则

县 (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在核准减免税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现有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受理和核准纳税人提交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确定性原则。对于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坚持政策执行确定性,实现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三)合理性原则。核准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当期会计利润亏损额。

(四)税法遵从原则。纳税人在提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前,需规范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按期履行申报义务。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县 (市、区)税务机关。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一)一般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

县 (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前精准辅导,鼓励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提升“非接触式”办税的便捷体验。

2.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3.核准。县 (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简易申请核准流程。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 (二)款情形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三)核准减免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县 (市、区)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条第 (一)、 (二)款未明确的其它申请办理操作流程,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第14篇】农产品减免税政策

原标题:优化绿色通道政策 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翟雪玲访谈

记者: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政策的出台如何有助于鲜活农产品流通?翟雪玲:《通知》的出台对于长期以来围绕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回应了广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相同或者相似品种不同待遇的问题。一是《通知》中新增了品种名称与别名和商品名的对照表,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金香蕉、鸽蛋、火鸡蛋、鸵鸟蛋等,解决了菠萝与凤梨、樱桃与车厘子等产品的关系认定问题。二是规范了部分品种的表述,解决了实际存在的很多争议。《通知》根据学名对目录原有品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减少了以往品种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空间。三是增加了部分产品名录。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增加了油麦菜、芥菜等消费量较大的品种。统一规范“鲜活”“深加工”的判断标准。鲜红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定,运输的必须是新鲜农产品,但以前对新鲜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如何科学认定鲜活农产品“新鲜”与否取决于主观判断,导致各地收费站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红萝卜在长途运输、受天气干燥等影响,导致外面一层被风干而无法免费”的负面舆论事件。本次《通知》中规范了“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例如判断“鲜活”可参照“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进行判断,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统一规范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2005年的《实施方案》中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标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本次《通知》中对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进行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要求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记者: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翟雪玲: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已经形成了区域化生产、全国性消费的格局,大市场、大流通的特点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农产品稳供保价、畅通循环、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畅通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回应了广大居民的诉求,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对于畅通菜篮子产品流通将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二是有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水平。《通知》提出,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攻关,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客观上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翟雪玲:“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市民菜篮子、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2023年至2023年,全国收费公路共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2610亿元,其中2023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通行费的车辆达到8573.5万辆次,金额274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省是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大省,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196.38亿元,其中,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减免15.0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7.7%。湖南省在2011—2023年间高速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累计3940.77万辆,占货车总流量的6.2%,减免车辆通行费150.4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8.0%。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政策也随着形势发展不断的优化完善。请您介绍一下该项政策出台以来历经了哪些变化?翟雪玲:为支持“菜篮子”工程,保障各地鲜活农产品及时送到居民的餐桌,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建设了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先后开通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寿光至哈尔滨4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这拉开了建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开端。2005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国建设“五纵二横”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明确各地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提出在2005年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2023年8月,为协调防疫新冠肺炎疫情和保障广大居民农产品需求,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作者:刘月姣

编辑:李雅洁

监审:姜玉桂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15个范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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