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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税款期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期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5月税款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5月税款期限

【第1篇】2023年5月税款期限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下发了税总函〔2020〕43号,决定延长2023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一、什么是三代手续费?

“三代”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手续费怎么申报?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疫情期间,税务机关鼓励“非接触”式办税,纳税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获取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结报单并确认上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清单,税务局自动启动退税流程。

三、企业取得“三代”手续费如何做账?

根据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四、企业取得“三代”手续费是否交税?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3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税目范围,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并没有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所以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

【第2篇】税款追征3年期限怎么算

首先应区分是漏税还是偷税,对于漏税一般是3-5年的追征期限,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漏税应当依法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一个客户介绍,他们公司2023年购买的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23年被税局稽查发现,要求企业补缴了5年的房产税,税局说如果漏税金额10万以上补缴5年。

针对特殊情况的界定,各个地区具体执行标准应该也有不同。

【第3篇】各类税款缴纳期限

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提醒房屋税纳税人,如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6月,最后之缴纳期限延至8月1日止。另通知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7月,最后缴纳期限亦至8月1日止。为配合特区政府抗疫措施,减少人员在社区流动,纳税人应尽量使用电子方式缴税。

扫瞄税单上二维码

线上直接交税

纳税人用手机开启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进入“缴税”版面,透过扫瞄器扫瞄税单左上方的“数码缴税”二维码或输入税单编号,便可使用移动支付工具直接缴交税款。

毋需纸本税单亦可线上交税

倘若纳税人未收到房屋税征税凭单,不需前往财政局补发,只要透过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用“一户通账号”登入,在“缴税”版面选择“待缴纳税单”,系统会显示纳税人名下未缴纳之税单资料,纳税人可以合并支付或逐一支付税款,毋需税单,可线上完成整个交税程序。

纳税人亦可于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柜位,以及透过银行提供的电子交易方式缴付款项。又或到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收纳处缴交。

抗疫期间,为避免人群聚集,纳税人必须先透过以下途径预约相关服务:(一)移动应用程序“一户通”内的“服务柜枱取筹及预约”;(二)其网页版( http://booking.gov.mo )。

如有疑问,请致电税务查询热线+853 2833 6886。

新闻资料及图文包来源: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

【第4篇】漏缴税款补交期限

单位漏缴的社保,可不可以补缴?关于社保补缴这个话题可能近几年是比较火热的,因为近几年很多地区都收紧了社保的补交,尤其是专门针对于个人以灵活就业参保方式的人群,那么基本上出现中断的缴费,很多地区都不允许补交,所以说就会造成实实在在社保的中断,从而会影响到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最终养老金的待遇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但是大多数人可能比较了解的就是,自己出现中断的社保缴费是不允许补交,但是我们企业单位,如果说出现中断的社保缴费,可不可以进行补缴呢?其实企业单位,如果说有社保中断的情形是可以正常补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给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待遇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企业单位是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的。

所以说企业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是可以正常来进行补缴的,这个是没有问题,只要是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都可以正常的进行补缴。社保部门他也是允许来补交的。只不过在补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问题就是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因为如果说你正常参保缴费,那么是无需承担滞纳金,按照你所需要承担的费用,主动的承担就可以了,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由于在补交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滞纳金,所以说这个滞纳金应该来说一定有企业单位承担,因为毕竟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是由于企业造成的,所以说企业是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的,当然加上滞纳金的费用以后,实际上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用工成本就会有所增加,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这也是一方面能够促使企业单位,正常的交纳社保的一种重要举措。毕竟正常缴纳社保是没有滞纳金的,相对来说用工成本是比较低的。

那么我们企业单位在补交的过程中,实际上个人和企业应该共同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个是不变的那么我们个人其中要承担养老保险的8%,医疗保险的2%和失业保险的0.5%大约是交费总额的1/3左右,需要我们个人来承担,剩余的2/3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才可以完成相应的补交。

至于个人的费用是可以跟企业单位来协商解决,你要么一次性把钱交给单位来进行补缴,要么通过自己今后每个月工资当中扣除也是可以的,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完成,相应的补交待遇。那么社保补缴完成以后,对于我们自己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好处,因为一方面有效增长了累计缴费年限,从而使自己退休养老金的待遇是有所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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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每天讲讲退休知识那点事,本人专注于社保和退休领域,有喜欢我文章的小伙伴可以加我的关注,谢谢大家。

【第5篇】税务事项通知书缴纳税款期限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我收到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又要怎么办呢?

纳税人已办理个税2023年度汇算申报,但尚未缴纳应补税款的,税务机关给您送达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请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操作指南——《》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征滞纳金,并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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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对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展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于每年个税年度汇算期限内及时办理汇算申报、补税退税。

【第6篇】税款滞纳金追征期限

一、案件背景

1999年10月29日至2008年8月12日,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审原告,以下简称“丰福水产”)先后取得13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至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2先后向丰福水产邮寄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申报并交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023年2月17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丰福水产作出非正常认定3。

2023年1月23日,丰福水产提交《解除非正常申请审批表》,并缴纳罚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作出非正常解除。

2023年6月24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丰福水产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因其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其限期改正,于2023年6月29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2023年7月23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丰福水产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应缴税额4,154,751.57元。但丰福水产并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未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丰福水产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以罚款10,000元。丰福水产于10月31日缴纳了该笔罚款。

2023年6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以丰福水产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就前述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1999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所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2023年3月17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对丰福水产涉案的13宗土地应申报未申报的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核定,核定税款为6,234,995.18元,通知其于3月19日前缴纳税款,丰福水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023年3月23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丰福水产限期缴纳税款,丰福水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023年3月26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1号《通知书》,载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丰福水产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12,400,000元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上文书均邮寄送达丰福水产。

2023年4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1号《保全决定》,载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3月31日起冻结丰福水产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壹仟贰佰肆拾万元整)。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丰福水产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催告书》,催告丰福水产缴纳土地使用税6,234,994.97元。

2023年4月24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丰福水产,决定从丰福水产账户中扣缴税款6,234,995.18元、滞纳金6,106,002.17元,合计12,340,997.35元,缴入国库,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款通过银行账户已扣缴)。

2023年4月26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送达丰福水产和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因重复多扣税款和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退还丰福水产税款432,000元及滞纳金390,132元。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向丰福水产强制征收税款5,802,995.18元及滞纳金5,715,870.17元。

2023年5月25日,丰福水产向儋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6月8日,儋州税务局依照行政复议相关程序规定,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5号《复议决定》。丰福水产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笔者分析

1、我国欠缴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及适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目前我国税款追征期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三年;2)三年到五年;3)无限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最终适用哪种情形,需要从造成税款未缴/少缴的主、客观方面原因以及少缴税款数额的危害结果三个维度/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层:客观方面】判断税务机关是否有责任

情况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结论1:追征期为三年

情况2:税务机关无责任(即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则需要进入到下一步分析

【第二层:主观方面】判断纳税人有无主观“故意”

情况2:纳税人因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4,逃避纳税义务构成偷税的

结论2:追征期不受限制5(即无限期追征)

情况3:纳税人无主观故意(即过失导致),则需要进入到再下一步分析

【第三层:危害结果】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判断

情况3.1: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万元以内的

结论3.1:追征期为三年

情况3.2: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累计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

结论3.2: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追征期三年到五年,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

2、本案法院观点

涉案13宗地块中,部分土地申报并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没有申报或者漏报/少报(未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次月开始申报)税款。法院认为丰福水产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主动申报、未按期纳税、未如实申报的情形,不构成偷税。因此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无限期追征”的规定。而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

3、笔者的分析

关于本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缴行政行为相对人(丰福水产)二十年的土地使用税,争议焦点在于欠缴税款追征期限的法律适用,根源在于丰福水产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能否被定性为偷税。

(1)偷税的范围及定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表述用了四个“或者”,由此可见行政法层面偷税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四种情形: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6)第一条第(一)至(四)款的表述也可以印证笔者的上述观点。虽然随着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偷税罪”被“逃税罪”所取代,但前述司法解释仍有效。

(2)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查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于2023年6月、2023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3月多次向丰福水产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后者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1月陆续缴纳了13宗地块2-5年不等的土地城镇使用税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在关于“(二)儋州丰福公司是否存在未主动申报、按期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形。”的论述中也认可丰福水产确实存在“没有缴纳所有纳税年度的税款和滞纳金,也存在未申报的情形。实际上,儋州丰福公司选择部分申报,是申报不实的行为。”

(3)笔者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第十二条之规定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由前述丰福水产2023年12月至2023年1月补缴税款的时间可以推断,其申报行为显然已经超过2023年6月、7月和2023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三次向其签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三十日“申报期限”,明显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再退一步,丰福水产有选择性的部分申报税款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申报不实”。从中文表述角度理解,“不实”与“虚假”是一对同义词,因此“申报不实”应等同于“虚假申报”。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丰福水产涉案13宗土地不缴/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因此,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注释:

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受到机构调整及国地税合并等因素影响,涉案行政机关多次变更,为方便读者理解本文统一使用“主管税务机关”代指。 3、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v1.2》(税总办发[2016]133号)1.11非正常户管理,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发票的使用的过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5、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6、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于2002年11月20日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前述司法解释。 7、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作者介绍:金妮,北京⼤数据协会财税⼤数据专委会理事,曾先后供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税务稽查案例说明应缴税款及追缴期限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陈光红 陈萍生 2023年5月

2023年4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一家企业2023年~202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历行税务检查,检查后发现问题如下:1.2023年少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主管税务分局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发生错误造成。2.因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造成2023年未申报少缴纳营业税8万元。3.2023年~2023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单位税额调整后,企业未足额申报及核减土地使用税免税面积误差造成。4.2023年~2023年,企业税后利润累计分配给个人股东145万元,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检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人员经过仔细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笔者将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追缴期限归纳如下:

一、追缴企业2023年少缴纳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率不当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此外,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截止日为2023年5月底,至2023年4月尚未超过3年,可以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对企业2023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8万元不予追缴。

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疏忽造成的少缴纳8万元营业税,已经确定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告知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上述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8万元,未达到10万元的额度,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特殊情况,所以超过3年期限的税款不予追缴。

三、2023年~2023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应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35万元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不熟悉税收政策,既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因此,认定为企业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虚假申报行为,应按偷税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即3年或5年)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对企业2023年~2023年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责令补扣税款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文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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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最新税款追征期限

一、基本案情

税务举报及行政诉讼

2023年7月9日,张某某向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报,刘某江、刘某蕊共收到5500万元股权转让费,除去出资和别的费用900多万元,他们共获得红利4500多万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900多万元。但该两人没有依法申报及缴税。2023年11月14日,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对刘某两人股权转让收入未缴个税不予追征的处理决定并向举报人张某某告知调查结果。举报人张某某不服,遂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举报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法院查明,刘某江、刘某蕊于2008年4月29日与淄博银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淄博银仕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仕来公司)、淄博博山银杉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山银杉公司)、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银龙公司、银仕来公司、博山银杉公司的全部股权(含登记股权)转让给刘某,银龙公司、银仕来公司、博山银杉公司及刘某自2008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向刘某江支付款项5500万元。但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院观点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向被上诉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的检举事项系针对刘某江、刘某蕊夫妻未对转让股权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无限期追征的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对该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追征期限应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上诉人张某某检举所涉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以及支付转让款等行为发生在2008年至2023年期间,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检举的时间是2023年6月,此时,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追征期限。因此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案例评析

税收征管法对最长追征期限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年期,即过了三年就不再追究。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里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② 五年期,即过了五年就不再追究。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这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 无限期,即税务机关享有终生追责权。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偷税”是指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税法规范性文件对五年追征期与无限期追征期的规定及把握尺度

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人刘某并未出现计算错误,似乎并不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为何税务机关仍然按照“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来确定其处理方式?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在处理该举报案件中,援引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公开发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该文件现行全文有效。该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由此可见,该文件在事实上扩大了《税收征管法》中关于三年/五年期的适用范围,将其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扩大到“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在本案中,股权转让人刘某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是符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

律师意见及实务指导

在本案中,股权转让人在股权转让当时没有申报纳税,最终此事被人举报后税务机关决定不予追征,成功少缴了上千万税款,大获全胜。但是,是不是我们就一定能够照搬其成功经验呢?

必须指出的是,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在税收实务中是非常复杂、非常引起争议的一件事。纳税人务必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充分衡量利弊,方才做决定。我们认为,至少以下问题是比较明确的:

鉴于税收征管法将偷税分成四种特定的违法情形,即一是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所以,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326号文的“不进行申报”就予以阻断了。

关于这一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16行初43号行政判决中也持此相同观点,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应当区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以及除此情形以外的其他未申报情形。对于前一种情形,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其定性为偷税,对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不存在追征期,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因此,只有在排除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之后,才能对其他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是否应当有追征期及应当适用何种追征期的问题进行评价。

此外,对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理解,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所以,对于需要定期(月/季/年)纳税申报的企业来说,是不存在本案中刘某的侥幸的。因为企业本身需要定期申报,所以,其在整个存续期间内,理论上是不应该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期间及情形。故而也就不存在适用326号文的空间。

【第8篇】限期缴纳税款期限15日

今日,记者从成都海关获悉,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

据介绍,即日起,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富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卢娅芮

【第9篇】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一、2023年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23年具体申报期限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0篇】印花税申报税款所属期限

印花税按年申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印花税的缴纳往往因地而异,有些地方每月申报一次,有些地方三个月申报一次。本文就针对印花税按年申报的计税依据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印花税按年申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比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比如货物运输合同)及收入(比如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指的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比较广泛,相比其他税种,税率更低、税负较轻。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金额;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4.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

5.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6.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印花税按年申报,当天是不是必须缴纳入库?

答:印花税若是按次申报的,当天申报的印花税,可以不用当天缴纳,通常在每月缴款期限内进行缴纳即可。正常情况下是每月的15日,如果中间遇到节假日,则顺延。

不同地区,印花税缴纳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有些地区每月都要申报一次,但有些地区是三个月申报一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印花税。为了避免滞纳金的产生,务必请按时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申报时间是什么?

答:凡是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都应该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之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者监督代售报告表。

对于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以在次年一月底之前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对上年税款进行申报。

对于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印花税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比例税率分为四档,分别是1‰、0.5‰、0.3‰、0.05‰。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1篇】2023年1月税款缴纳期限

当地时间12月29日,希腊财政部宣布,推迟2023年道路税的缴纳和提交补充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这两个税项原定的最后日期均为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副部长阿波斯托洛斯·维西洛普洛斯(apostolos vesyropoulos)的决定,明年公路税的缴税截止日期已推迟到2023年2月28日。申请下一年度车辆停运业务的截止日期也为2月28日。

维西洛普洛斯表示:“政府充分意识到疫情造成的困难和特殊情况。延长道路税的缴纳期限是必要的。“

财政部明确表示,超过这一期限将不再受理业务,逾期缴纳还将被处以与所缴税款等同的罚款。

与此同时,公共收入独立管理局局长乔治·皮特西利斯(giorgos pitsilis)于本周一宣布,将补充和特别所得税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延长两个月,至2月28日。

此前,希腊财政部就多项业务的截止日期做出了延期决定,具体如下:

押金返还:目前约70万家企业已获得为期六个月的国家贷款延期还款,其中60笔贷款中的第一笔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一次性支付15%折扣的截止日期也被推迟了三个月,即3月31日。

固定支出:希腊政府决定,允许剩余的4.5亿欧元计划补贴,在明年的税收和社会保障义务中抵消企业的固定支出。

财产转让:从2023年1月1日起至31日,通过出售、捐赠或父母特许权转让的最终房地产合同,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相关申请。(张维)

【第12篇】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

文章概要:海关对漏交、少交税款的补征是一年期限,而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漏交、少交税款,可以追征三年。那么,这个三年如何界定,其中经过海关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的时间是否应当予以扣除等,需要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缜密的梳理、探讨,才能准确地把握实质,实现行政执法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目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某公司几年前从事加工贸易时擅自串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调查,到现在仍在调查中,处罚还没有作出。海关决定追征税款时已超过三年,其中有的已过三年追征期限,有的在三年之内。

案例2,某公司因商品编码申报事宜与海关发生争议,海关按走私立案,后来其中有几票法院沒有认定,等判决生效后,海关又要进行行政处罚,再追征判决没有认定部分的税款,但是均已超过三年期限。

一、关于海关对漏交、少交税款补征、追征期限的规定及解读

(一)规定。

1.《海关法》的规定。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

《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的规定。

《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关于补征、追征期限规定的解读。

1.一般解读。

《海关法》对于一年补征、三年追征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的规定则比较具体明确:

补征一年: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在这里《关税条例》并没有将海关监管货物的情形予以单列,实际上也将海关监管货物也纳入了此规定之中。

追征三年:《关税条例》是将追征期限的适用情形分成了两种:一种是“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另一种是“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无论是哪一种,其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违反规定”,即有违法行为。

那么问题是,追征三年,从哪一天开始追,往前追到哪一天?

2.关于追征期限的时效与起征期限。

与补征一年一样,追征也存在时效与起征的问题。根据《关税条例》关于追征期限的规定,解读如下:

(1)对于少缴或漏缴税款的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追征,时效是“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起征时间为作出追征决定(海关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往前三年,凡是落在3年内的,均属于追征范围,三年以外的,均不属于追征范围。

(2)对于少缴或漏缴税款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应当追征,时效是“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征时间仍然是作出追征决定(海关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往前三年,凡是落在3年内的,均属于追征范围,三年以外的,均不属于追征范围。

(3)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必须履行法定的补征追征程序,在开出税款缴款书前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3.海关追征期限与海关监管期限的关系。

对于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海关监管期内第一年的,如果海关在3年后才发现,但仍在海关监管期内,能否追征税款?根据现行规定,结论应该是:此种情形,虽然还在海关监管期内,但是不能再追征税款。这是因为,海关依法负有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职责,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监而不管”。如果监管期内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就应当承担监管失职的后果。根据海关总署相关部门的解释,这样的规定,立法目的就是对海关履职提出更高的要求。

正是如此,《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使用了“应当”追缴的表述。换句话说,应当追缴而没有追缴,未追缴的法律后果应由海关承担。

二、海关追征三年时效扣除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侦查和刑事追诉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一)《稽查条例》对海关追征的执法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稽查条例》对于补征、追征的法律依据的表述是“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因此,即使有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与上位法不同的规定,也会面临着冲突而无效,更何况没有公开发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排除的规定。

1.目前有关关税征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补征、追征税款的期限排除规定。

2.目前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是对外发布的,也没有关于补征、追征税款的期限排除规定。

3.如果在有在没有公开发布的情况下,海关有内部规范性文件对此作了期限排除规定,这会涉及到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将会受到质疑,并因其未公布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冲突而被认定或判定无效。

(三)案例1、案例2都涉及海关追征税款,但是均存在超过三年期限的问题,按照规定凡落在三年之外的,均失去追征权。

案例1,某公司受海关调查,海关决定追征税款时已超过三年,其中有的已过三年追征期限,有的在三年之内。其中超过三年的均不应当再予以追征。

案例2,某公司涉走私刑事诉讼,因诉讼期限长,追征判决没有认定部分的税款时,已超过三年期限。因超过三年不应当予以追征。

(四)行政立法对于期限排除事宜,均有明文规定,海关追征税款的行政行为不应例外。

举两个关于期限规定的例子:

一是《行政处罚法》对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是两年,这两年期限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改变,既包括不得擅自延长,也包括不得进行期限排除等。

二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海关扣留期限的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将复议、诉讼期间排除,并且作为扣押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偏偏作出了除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期间排除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如果海关在追征税款中对调查、侦查、刑事追诉期限进行排除,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即国家税款不能即时入库,行政权力任意超越法律、依法行政流于形式

(一)造成国家税款不能即时入库。

当事人即便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作为执法机关也应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勤勉守职,该罚则罚,该征则征,没有任何理由长期拖沓。而经过了漫长的调查期限,致使国家税款长期不能入库,影响国家税收的即时入库、应收尽收。

经过了漫长的侦查(刑事追诉),被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不构成走私,海关按违规处理,并决定追征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海关,理应在调查、侦查时期依法对行为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却以涉嫌走私进行立案侦查、追诉,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一种执法行为失当。

因此,在以上调查处理、侦查、刑事追诉中,本应及时了结、该罚则罚、准确定性、该征则征的违规案件,却因执法拖沓、执法失当而使得国家税款不能即时征收入库。这种疏于职守的后果,如果一味地由企业(纳税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不符合行政立法公平合理原则,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造成行政权力任意超越法律。

如果在追征税款期限一事上,任意由海关来解释法律、法规,对调查、侦查期限进行扣除,势必造成内部文件大于法律、法规,行政权力任意超越法律的现象。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打折扣,依法行政流于形式。

法律法规对于追征税款作出三年期限的规定,本来就有对于行政权力进行约束的初心,如果允许下位法不断进行突破并且堂而皇之成为执法依据,则一定是依法行政之悲剧。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作出了明确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综上,在海关追征税款问题上,法律、法规均没有扣除期限的规定。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在三年内实施追征。海关依法征税既是国家授予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在超过三年海关仍不决定追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即丧失追征权,同时也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作者介绍:

孙国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曾在深圳海关工作15年,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长期专注、深耕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领域。

【第13篇】缴纳税款期限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来源丨大白学会计

【第14篇】税务追缴税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15篇】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08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

我局于2023年4月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1546721686):

我局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8日对你厂单位(地址:闽侯县南屿镇江口青州5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取得徐州永诚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4550292-4550293,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4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197333.34元,税款33466.66元,价税合计230800元);2023年5月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67084-19567089,开票日期2023年5月19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592820.52元,税款100779.48元,价税合计693600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3466.66元,2023年5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00779.48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三)你单位201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单位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8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增值税33466.66元,2023年5月增值税10077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33 元,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38.97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教育费附加1004.00 元,2023年5月教育费附加3023.38 元。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第一、二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669.33 元,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015.59 元。

你单位上述应补2023年度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度追缴的税款已过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2023年度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本次协查发票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故本次检查不追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8日

来源:税乎网 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税款期限(15个范本)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下发了税总函〔2020〕43号,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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