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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税款缴纳(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5 21:09:01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0月份税款缴纳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0月份税款缴纳

【第1篇】10月份税款缴纳

各位会计注意!7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有7项税种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具体有哪些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会计分录如何做?如何申报?话不多说,一起来梳理下吧!

01

注意!7月这些税

只需申报,暂不缴纳!

7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下面这些税种后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2月所属期的税款,可以等到2023年9月申报8月所属期税款时候再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这个政策是不是很熟悉??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是在去年30号公告基础上的一个延续。

简单地说就是去年符合延缓的继续延缓6个月。

今年,也就是2023年1、2季度的税按新政策也延缓6个月。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呢?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

0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

03

缓交税费

如何账务处理?

假设a公司符合缓交政策,则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等缓交政策到了,实际缴纳时,做如下分录:

实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实缴附加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实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了,代扣代缴的个税,不属于缓缴范围,申报时直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023年最新最全税费会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消费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消费税计入消费品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返还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科目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交纳一千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

借:递延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后年度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环保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如收到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六、土地增值税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印花税

按合同自贴花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通常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汇总缴纳、核定征收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八、耕地占用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九、车辆购置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契税

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一、水利建设基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04

其它热点问题答疑

1、延缓缴纳期限是多长?

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2、规定中的年销售额如何确认?

截至2023年9月30如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成立不满一年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个栗子:

某公司5月份成立,刚营业了两个月,销售额为100万元,怎么计算?

100÷2×12=600万元

3、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政策的缓缴税款规定,是否可以办理延期?

可以办理延期!

如:

某制造业公司年销售额3000万

2023年11月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

当期货币资金仅剩1万元

不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但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缓缴规定:

则可以申请缓交,不守规定的限制。

4、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05

如何申报?

一、制造业小微企业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需要有增值税税费种认定、有制造业小微企业归类。

二、制造业中型企业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前置条件:有增值税税费种认定,有制造业中型企业归类。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税漫,国家税务总局,正保会计网校税务师、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第2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省税务机关。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文书送交申请人。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申报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实施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提交材料时限无

(七)实施程序1.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提交的异议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定和通知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其中,予以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监管规则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四、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实施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五)提交材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二)实施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实施条件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五)提交材料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5.参加政府采购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交材料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七)实施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采购结果,并与发票印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八)办结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九)监管规则

1.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含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确定的要求进行到货验收,确保印制企业交付的发票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结果作为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2.对出厂后的发票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按照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3篇】分期缴纳税款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国家在2023年出台了一个税收优惠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主要的条款摘录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近来看到了几个案例,原来在企业股改的时候,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也适用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股东可以五年分期纳税。案例情况介绍如下:

一、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24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海力有限以截至2023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中,各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海力有限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28 日,曼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曼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17,515.79万元为基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8,584.615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本总额为8,584.6154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 8,931.1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合伙企业临沂曼特、临沂承礼、临沂左轮涉及的纳税义务人唐雪姣、刘宗辉、王精华、黄毅、刘铮、陈贵山、彭亚林、李宁、张中春、诸葛挺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5篇】企业虚开专票税款无法缴纳

案件事实

喜地公司为经营需要,于2023年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变相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软件公司)融资5000万余元。应大唐软件公司的要求,喜地公司为其出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冲抵因此而产生的税款,喜地公司向北京英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爱时代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2023年9月16日,原石景山国税局作出5号《处罚决定》,认定喜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喜地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喜地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喜地公司5年内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070982.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70,982.9元。

2023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对第一起事实,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对于罗红、曹某松、赵某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问题,法庭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经查,罗红、赵某英虽然让英爱时代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罗红也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是因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方用做在正常经营时向税务机关抵扣自身应纳税款,被实际抵扣的部分即为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喜地国际公司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为了向大唐软件公司变相融资,而喜地国际公司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因为变相融资行为而不得已产生的销项税款,故罗红、赵某英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检察员在二审中提出,曹某松亦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经审查,同意检察员关于曹某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再次,罗红、赵某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二人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喜地国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查,罗红、赵某英为了抵扣喜地国际公司给大唐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款,不惜支付巨额开票费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其开具进项税发票,其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因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该行为仍然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本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变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当然应对此做出否定性评价。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罗红、赵某英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上,本院认为……罗红、赵某英所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认为

喜地公司要求全部撤销5号《处罚决定》的诉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发票管理办法中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刑法上认定罗红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影响行政法上对喜地公司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为构成要件,发票管理办法中税务机关是对当事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不需以当事人具有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刑事审判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属于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之间不具有混同性和可替代性。本案中,虽然法院对罗红等人判处了刑罚,但不能因此当然的否定5号《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喜地公司的起诉;喜地公司要求全部撤销5号《处罚决定》既超过了起诉期限也因没有依据而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针对5号《处罚决定》作出的改正即被诉《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红、赵某英虽然让英爱时代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罗红也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撤销对喜地公司定性偷税的处罚决定内容,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北京税务局依法对喜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出具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依法向北京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北京税务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喜地公司送达并无不当。喜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6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助理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7篇】税款缴纳的方式有

继去年9月份英国vat新政出台后,以欧盟五国为首的vat法规已经开始严格实施。亚马逊、速卖通、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全力配合相关法规,督促卖家对vat合规操作。

今天赢吖来给大家说一说,哪些国家的税金是可以自己来支付的,哪些国家的vat税金是自己没法直接支付的呢?

1、法国vat

法国税局要求税金通过sepa转账系统转账。

sepa是单一欧元支付区,single euro payment area的首字母缩写。这是2023年被欧盟提出的一项倡议,旨在允许个人和公司以欧元为支付货币,在共同规则的管理下,在欧盟范围内进行货币的电子化支付。

非欧盟公司的银行账号不能直接把税金支付给法国税局,对于没有欧盟当地银行账户的中国卖家而言,就无法实现转账。因此,通常的做法就是卖家先将税金通过外币银行转账、p卡、万里汇wf、pingpong、连连等渠道付给当地的税务代理,再由税务代理代缴给税局。

2、德国vat

德国vat,和英国类似,付款需要注意备注本地税号和申报期信息,也有两种渠道可以缴纳税款:

方式一:税务代理每个月申报后,会将报税回执给到卖家,由卖家自行支付税款给税局。

目前可以支付德国vat的方式很多:外币银行转账,p卡、pingpong、万里汇wf、连连等方式都可以,卖家朋友可以选择自己最方便的途径进行缴纳即可;

方式二:对于流程不是特别熟悉的卖家朋友,寻找专业正规的税代机构代为操作。

3、英国vat

根据英国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税金支付需要备注英国vat税号,英国vat税金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渠道缴纳税款:

渠道1:税代申报完成后,卖家可以通过外币银行转账,p卡、pingpong、万里汇wf、连连等或者只要有境外支付汇款业务的银行都可以;

渠道2:对于流程不是特别熟悉的卖家朋友,寻找专业正规的税代机构代为操作。

4、意大利vat

意大利vat税金的缴纳,和英国、德国情况类似。

方式一:客户可以通过外币银行转账、p卡、万里汇wf、pingpong、连连等渠道直接给中央税局支付;注意需要备注税代指定的汇款备注。

方式二:交给税代代为支付。

5、西班牙vat

西班牙税局没有统一的银行纳税账户,可以通过税代来纳税,西班牙税务局只接受西班牙当地银行的自动纳税。

目前通过外币银行转款,p卡、万里汇wf、pingpong、连连等可以支付到税代指定的代付银行账号。

对于欧洲站的亚马逊卖家来说,vat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也是横跨在卖家面前的一大难题。希望各位在欧洲做生意的卖家们,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则,重视vat并了解,不要再在vat踩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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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税税款缴纳模块在哪里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使用三方协议进行扣款,如果偶遇银行账户出现异常了,那我们该怎么办呢?一样也有方式解决。

上周三下午,同事告诉我说:“××银行账户异常提示非柜,目前三方协议无法扣款,而且那个城市目前fk,也无法前往办理,最后缴款期本周五,怎么办?”

做财务最怕遇到这样的临时事件,紧急且重要,必须马上解决。柜面办理这条路是走不通了,申请延期缴款也来不及,突然想起app中有对应税款缴纳模块,于是迅速行动起来。电子税务局选择银行端缴款,然后进银行或者第三方app,点击税款缴纳模块,输入对应信息: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码、税务机关代码,输入完成后点击查询,选择你要扣款的银行卡划款即可。平时基本没用过这个功能,用起来还挺便捷。主要是公司税费,我也垫不起,哈哈~大家如有需要的,也可试试。

【第9篇】拒不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行为手段: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实施攻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所谓“成胁”,是指对他人进行胁迫、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2. 行为方式:拒不缴纳税款。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目的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如果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依《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3. 行为界限:

(1) 抗税与妨害公务: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行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是抗税行为。

(2) 抗税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相关法条定罪处罚,但因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仍按抗税罪定罪处罚。

附:《刑法》第277条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006年取得专利、商标机构代理资质,是一家集律师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资质于一身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经过多年的沉淀与磨练,国晖已然成为极具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团队化、信息化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国晖律所汇聚1000多名律师和法律精英,其中合伙人律师60余名。

国晖在全国设立分所已超30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长沙、武汉、合肥、哈尔滨、长春、南宁、海口、昆明、福州、青岛、贵安新区、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梅州、揭阳、湛江、潮州、惠州、汕头、深圳前海、深圳龙岗、深圳龙华、深圳坪山、深圳光明、深圳宝安。全国总办公面积超16000平方米,国晖总所坐落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宽敞舒适.格调优雅。

【第10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11篇】缴纳税款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都有哪些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入行会计行业者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本文就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汇总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缴纳去年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

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应付款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缴纳周期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指的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提供劳务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销售货物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指的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方式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

两者区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净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种,而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种。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实操君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

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申请操作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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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据郑州税务消息,受疫情影响,部分纳税人申请了延期申报。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哦!延期缴纳税款的操作流程来了,快看看吧!

注意事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办理流程

1.模块路径: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需要上传的图片,点击【上传图片】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4.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

来源: 大象新闻

【第14篇】外汇支付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中规定,对以外币计价的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收入所得的计算带来重大影响,对此跨境交易双方应予以高度关注,本文西安会计培训班小编以案例形式作如下分析。

一、案例:甲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和乙公司(注册地为英国)均为非居民企业,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经过前后两次投资a公司,共计持有a公司30%的股权,2023年5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2023年1月1日第二次投资10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7.8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甲公司以1000万美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于当天生效。针对上述跨境交易,甲公司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币的折算。按照3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所得税首先要将以外币计价的股权转让价格或财产净值,分别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进行折算。

2.汇率中间价。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西安会计培训分享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本例中,假设乙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美元1000万元。2023年1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8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收入为6600万元(1000×6.6);本次交易股权净值为1440万元(100×6.6+100×7.8);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160万元(6600——1440),乙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516万元(5160×10%)。

2.纳税人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甲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且于当日开具税收缴款书,则应该按照1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假如1美元=6.7元人民币,1欧元=7.4人民币)折算,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6700万元;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410万元(100×6.7+100×7.4);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290万元(6700——14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9万元(5290×10%)。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按照37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实现的税款,乙公司既没有扣缴税款,甲公司也没有自行申报,并于2023年1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于2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则甲公司应该按照1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应缴纳税款。

上述交易,无论是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均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注事项

扣缴义务人适用于居民支付人。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扣缴义务,37号公告并没有明确。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情况下,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的概念并没有将非居民支付人排除在外,非居民支付人同样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本案例中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同样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此外,“按期缴纳税款”条件有些宽泛。根据3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本案例中甲公司只要在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2月5日前缴纳税款,就不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要加收利息。当境外关联企业间转让股权价格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第15篇】延期缴纳税款由谁批准

用老板听得懂的语言解说税法,助力老板明明白白交税,不交冤枉税!

第1024问

6个月的延缓缴税期满,企业依然缴税困难的话还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如果贵公司按《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享受缓缴税费政策后,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月份税款缴纳(15个范本)

各位会计注意!7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有7项税种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具体有哪些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会计分录如何做?如何申报?话不多说,一起来梳理下吧!01注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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