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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5 16:53:01 查看人数:7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补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第1篇】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1、 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 叉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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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补缴税款的原因有

2023年11月15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公告,广州市花都区某通用机械制造厂因取得多份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补缴税款30余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追征的决定,原因为何?该公司是由于侥幸无需补缴税款吗?

该公司取得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579.48元,税额16,928.52元,价税合计116,50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该单位还取得天津晋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861.53元,税额254,806.47元,价税合计1,753,66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16,928.52元、254,806.47元,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该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该单位2023年5月增值税271,73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021.45元,教育费附加8,152.05元,地方教育附加5,434.70元。

根据税务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约30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不再作追征处理,原因是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累计数额已超过10万元,法定追征期为5年,但至2023年11月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最终税务机关不再作追征处理。

那是不是意味着取得虚开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核算了,只要过了5年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是不受法定追征期限限制的,只要被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及罚款。

如今,我们身处以数治税’的年代,我国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借助强大的数字平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及有效使用,从而进一步展现出数字治税的科学性。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2025年,我国将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实现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届时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将暴露在监管之下,因此依法纳税将是企业的必经之路。

【第3篇】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

导读: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如果是主动补缴少交的税款,税务局可能会依法减轻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具体还是要看稽查局如何处理,欢迎阅读。

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

公司上年采取少记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偷税,稽查局按偷税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司能在稽查局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上年因为少记收入而少缴的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稽查局可以依法减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司再与稽查局沟通一下。

补缴税款如何做账?

补交上年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结转: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支付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上月按销售收入,2023年是按收入额计算,公式如下:

[ 收入金额/(1+3%)]*3% 计算的金额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指税金含收入类)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的全部内容了,稽查局可以依法减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

【第4篇】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自查已补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处理

编者按:每期选取一个真实案例,挖掘案例中会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以案例和话题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分析。

【案例概述】

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23年以来消费税的税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先以一级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核价依据,经自查,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7864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68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186万元,合计19561万元。经决定,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4万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万元拟记入营业外支出。

【案例分析】

一、白酒消费税核价依据的确定

假设: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将生产的白酒以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子公司b,子公司b再将其包装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全资销售公司c,子公司c以150元/瓶的价格打包卖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d超市再以200元/瓶的价格卖个个人。那么a公司在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应以多少钱作为其计税核价依据?

解答:以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作为白酒消费税的计税核价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附件的第三条规定:……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以上两个政策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应以其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子公司c销售给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来核定。

白酒品牌巨头公司五粮液集团(000858.sz)在2023年3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披露2023年度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较上年增加24.05亿元,主要原因也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公司部分酒类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可见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的出台牢牢抓住了白酒行业避税的命脉。

二、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税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补缴的税款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那么实务处理过程中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将补缴的消费税和滞纳金、罚款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的做法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于是乎,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又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公告将补缴税款事项更正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各年度的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拟计入各年度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拟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

三、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时,会涉及到哪些科目呢?

解答: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做前期差错更正时,需要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换“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科目,同时需要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及未分配利润。以案例中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为例,2023年差错更正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1144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43万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61万(11443*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2861万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82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8582万

注:(1)有盈余公积处理的,同时需要调整2023年度的盈余公积提取数。

(2)对于案例中补缴的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消费税和附加税参照以上账务处理,缴纳的滞纳金可直接计入2023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汇算清缴处理问题

案例中的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在汇算清缴报表上体现?如何体现?

解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对以前年度多记或少记的费用(或收益)进行调整:

(1)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的调整,涉及到相关科目的,需要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报表去填写对应项目金额,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上报税务局;

(2)如果是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的调整,调账后需要修改上年度汇算清缴的财务报表,并到税局进行专项申报。

注:以上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前期差错更正。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照以上处理,也可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

【案例概述】

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23年以来消费税的税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先以一级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核价依据,经自查,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7864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68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186万元,合计19561万元。经决定,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4万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万元拟记入营业外支出。

【案例分析】

一、白酒消费税核价依据的确定

假设: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将生产的白酒以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子公司b,子公司b再将其包装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全资销售公司c,子公司c以150元/瓶的价格打包卖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d超市再以200元/瓶的价格卖个个人。那么a公司在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应以多少钱作为其计税核价依据?

解答:以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作为白酒消费税的计税核价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附件的第三条规定:……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以上两个政策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应以其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子公司c销售给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来核定。

白酒品牌巨头公司五粮液集团(000858.sz)在2023年3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披露2023年度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较上年增加24.05亿元,主要原因也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公司部分酒类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可见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的出台牢牢抓住了白酒行业避税的命脉。

二、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税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补缴的税款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那么实务处理过程中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将补缴的消费税和滞纳金、罚款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的做法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于是乎,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又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公告将补缴税款事项更正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各年度的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拟计入各年度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拟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

三、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时,会涉及到哪些科目呢?

解答: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做前期差错更正时,需要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换“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科目,同时需要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及未分配利润。以案例中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为例,2023年差错更正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1144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43万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61万(11443*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2861万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82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8582万

注:(1)有盈余公积处理的,同时需要调整2023年度的盈余公积提取数。

(2)对于案例中补缴的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消费税和附加税参照以上账务处理,缴纳的滞纳金可直接计入2023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汇算清缴处理问题

案例中的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在汇算清缴报表上体现?如何体现?

解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对以前年度多记或少记的费用(或收益)进行调整:

(1)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的调整,涉及到相关科目的,需要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报表去填写对应项目金额,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上报税务局;

(2)如果是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的调整,调账后需要修改上年度汇算清缴的财务报表,并到税局进行专项申报。

注:以上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前期差错更正。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照以上处理,也可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

【第6篇】税款自查补缴个税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的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3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23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7篇】纳税人自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

it之家 12 月 20 日消息,今天,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依法对黄薇(薇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3.41 亿元。

薇娅原定于今晚 7 点的淘宝直播预告消失。此前,其直播间显示,薇娅原计划晚 7 点进行“薇娅彩妆节”直播,明星化妆师杨单空降薇娅直播间。目前,该直播预告已经消失。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 2021 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it之家获悉,杭州市税务部门称,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第8篇】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6月30日,海关总署出台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对于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免除企业办理进境水果检疫许可证提供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简化进口涂料检验要求,不再核查《涂料备案证书》。调整优化进口原油、煤炭的检验要求。

海关总署要求各海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海关便利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璐

编辑 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9篇】地税补缴税款滞纳金

以北京为例,2006年使用的社平工资是2734元,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6855元,养老保险年缴费548.40元。医疗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22188元,个人缴费是221.88元。缴费的指数是20.89%,这是历年缴费指数最低的1年。这可是4050人员缴费的标准。

如果2023年补缴2006的社保,那就是17年。滞纳金1年18%,17年就是306%

补缴养老保险1年是548.40元,它的滞纳金就是1678.10元,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合计就是2226.50元,足够当年缴2年的社保三险。缴2年的三险社保,可领6个月的失业金,至少不会低于1800元。

补缴医疗保险1年是221.88元,它的滞纳金就是678.95元,补缴1年的医疗保险合计就是900.83元,足够当年缴1年的社保三险。缴1年的社保领3个月的失业金,不会低于900元,几乎就是白捡了1年的社保。多1年的社保年限,养老金每月至少多70元左右,1年就是840左右。

如果补缴25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450%

如果补缴30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540%

补缴养老保险只有当年的应缴数额和利息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其余的滞纳金与你无关。

以2006年的为例,养老金1年缴费是548.40元,补缴合计2226.50元,估计最多也就是有1000元能进个人账户,1000元÷139元=7.20元,1年也就是87元,25.6年才能把2226.5元拿回来。

【第10篇】自查补缴税款流程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11篇】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 报补缴,应当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纳税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税务发现后主动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缴但未申报缴纳的,在规定期限后主动补缴或税务检查前主动补缴,均应当加收滞纳金。

五、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12篇】补缴税款情况说明

马鞍山一家私立学校偷税,被税务局从2023年一直追征到2003年,十六年间的逃掉的税款都要求给补了。

很多人就问了,税务局追征税款能追征这么多年么?有没有上限呢?

还有,这个学校偷税7000多万,为啥只罚了700万,说好的半倍以上五倍以下呢?

今天就展开来聊聊。

一、税款追征期

追征税款大致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税务局的错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少交税了,税款追征期是三年,超过三年就不能追征了。而且,因为是税务局的错,不能收滞纳金,更不能收罚款。

第二种,纳税人的错误,而且是过失错误——没有主观恶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等,导致少交税了,这种情况我们经常称之为“漏税”,如果少交税款没达到10万,税款追征期是三年,达到10万了,追征期是五年。追缴税款的同时,要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按每日万分之五来收。税收滞纳金是个四不像的东西,实务中认为它不属于罚款,把它单列,但从理论上来讲,税收滞纳金兼具利息和罚款的双重性质。很多人可能没仔细算过,滞纳金的惩罚性质很重,每日万分之五,年化下来就是18.25%,接近高利贷了。

第三种,还是纳税人的错误,罢特,是故意错误——带有主观恶意的,包括偷税、抗税、骗税在内,没有追征期限制。追缴税款的同时,要收滞纳金,还要处以罚款。前面说的那个案子,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2003年一成立就开始偷税,税务局当然就一直追征到了2003年。

许多做生意的老板不知道从哪儿听的,说税款最多就追征三年、五年,有时间应该好好读一遍《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里面都写得很明白,只要你是偷税的,不管过多久,都可以追征。

还有一些更天真的老板,认为工商注销了,企业没了,税务局就没法再追征税款了,以前的逃税就翻篇了。不是的哦,税务局可以继续向股东个人追征税款,这两年许多案子都是这么办的。

主观恶意少缴税款的行为中,最经典的就是偷税,怎么界定偷税呢?

《税收征管法》上界定的偷税有两种:

一种是一开始就带有主观恶意的偷税,隐匿收入、多列成本,“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个和大家的常识基本一致;

另一种是漏税,刚开始不是故意的,但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偷税,这个和大家的常识可能稍有出入。

前段时间,深圳公告了两起应该做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但是没做的案子,两起案件中都提到“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然后才被认定为偷税,不仅追缴税款,而且进行了行政处罚。

第四种,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专门针对避税行为进行反制的,比如企业和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通过特别的定价方式避税。特别纳税调整是个大话题,以后有机会再展开说。从避税业务发生之日起10年内,税务机关只要发现了,就可以对这笔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相当于说,这种情况下追征期是10年。

特别纳税调整不用交滞纳金,但是,要交利息,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上五个百分点作为利率计算,加完一般不超过10%,这个数比滞纳金的年化18.25%可要低多了,企业积极配合的话,5%的加点也可以免掉。

既然连滞纳金都没有,当然更没有罚款。

第五种,欠税。前面说的都是少报税了,应该如何如何,比如应该报100万,只报了10万;欠税指的是,税已经报了,但是一直没交,比如应该报100万,确实也报了100万,但是一直没交这100万或者没交齐。

这种情况下追征期是多少呢?

很多人可能民法学多了,觉得应该是三年。那是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对于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

最后回来聊聊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逃税案件。

二、偷税处罚裁量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一旦被界定为偷税,罚款是偷税数额的半倍以上五倍以下。具体罚多少,由税务局裁量。

像前面提到的深圳市处理的两起个税未汇算清缴偷税案,都是按最低格做的处罚,半倍。

范冰冰当年阴阳合同逃税部分是4倍罚款,把个人收入转进个独转换收入性质部分是3倍罚款;

郑爽转换收入性质部分是4倍罚款,“增资款”逃税部分,鉴于技巧过于高明,情节过于恶劣,敬以5倍顶格罚款;

邓伦主动补缴部分是半倍罚款,未主动补缴部分是4倍罚款。

这些案子发生的时候,大家之所以觉得他们逃税金额特别大,动辄上亿,很大程度是因为,你看到的那个数字不仅仅是逃税税额本身,还加上了滞纳金和好几倍的罚款。

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逃税7000多万,处罚是700多万,熟悉税法的同学这时候都会有疑问,咋才罚了10%?

《行政处罚法》中有这么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大家应该知道从轻和减轻的区别吧?

假设以偷税处罚为例,从轻就是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在半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个范围内尽量从轻发落,最低不低于半倍;减轻则是法定处罚降格,一定要低于半倍,比如处以40%罚款。

对这一条,各地税务局理解分歧很大,多数税务局认为,即便是减轻处罚,也不能低于法定处罚范围,即必须在50%到5倍之间处罚,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各种税案,处罚都在这个区间内。

但也有极少数税务机关会坚持处罚降格,在法定处罚范围以下处罚。马鞍山私立学校的税案就是。

根据《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但最低不得低于10%。”也就是说,当地税务局是以最低标准对学校做的处罚。

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但这个处罚真不是一般的轻。10%这种比例的偷税处罚极其罕见。

三、学校偷税行为

我觉得,很多人可能没概念,不知道在中国逃税这种行为到底有多普遍。

这么说,90%以上的企业或多或少存在逃税行为。不是有没有,只在于你查不查。

至于学校,尤其是私立学校,那是逃税重灾区,99.9%都逃税,大量收入不入账。如果家里有孩子上学,你可以想想,平时各种费用都怎么交的,是打到学校给的银行账户么?还是微信、支付宝私人转账?

但凡没打到银行账户的,基本都不入账。加上教育本身又是暴利行业,办学真是非常赚钱。

税务上也知道这些大窟窿,所以,这两年来,不光是我们聚焦的娱乐行业、网络直播,学校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稍微关注下你就能看到,这两年被查的学校可不少哦。

我认为,按照企业的纳税行为表现,改开后到现在,可以分为三个时代:

八十年代-2023年,容易逃税的时代;

2023年-2023年,税收筹划的时代;

2023年到未来十年,税务合规时代。

合规其实也不仅仅是税务上的合规,中国的跑马圈地时代已经结束了,官方在树规矩,各行各业也在立规矩,大企业内部也在制定越来越繁复的规则,我们整体进入了“合规时代”。

好也不好。

好的是,规则越来越清晰,大家都讲规矩、讲流程;

不好的是,规则不仅仅是标准,也是成本,也是门槛,意味着普通人越来越难出头。

规则的密集是内卷的标志之一。

下期我们来讲讲《合规时代》。

【第13篇】主动补缴以往年度税款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新华网 法制网)

【第14篇】自查补缴税款责任

有一条消息应该在电商圈里炸了锅,弄得各位电商老板都有点心慌,老板发愁的事情无非两件事,一件事情是公司经营,另外一件事情就是税务上面的事情了。这不,一家电商企业被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条“风险自查提示”,上面说该家企业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让我们来说一说这条消息涉及了哪些危险区域。

首先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与核心,偷税漏税。该电商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了真实交易,有些电商要么对已经实现的收入不确认、不入账。要么推迟确认收入,不及时申报。该被查单位从事线上货物商品销售,但是这一块的收入、所得可能并未正常申报,存在着少计收入的风险。

第二点就是刷单等虚构交易。征税应该基于应税事实,对虚假交易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荒唐的。

第三点就是挂靠等形式交易,形式交易主体和实质交易主体是不同的。应正确区分挂靠人、被挂靠人,依据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税款。此时,还需要充分关注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资金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具体交易要素。

在电商行业才刚刚发展的时候,政策有意扶持电商,那时候,电商从业者们基本都不交税,也不做工商税务登记,这也让他们觉得不交税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

不过随着2023年第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行,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明确了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因此今后,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上的卖家都需要依法缴税。电商法的实行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上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当今的数据时代,没有什么人能逃脱税务机关法眼。并且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应当记载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生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那么电商平台如何缴税?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商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该电商补缴了税款,税务风险是不是就随之消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今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税务机关与之约谈后,该企业还需对风险点开展自查,如确实有税务风险,还将进行调整并补税。不过,纳税评估后,企业依然不能放下心来,因为,还要结合经济业务实质,规范做好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并结合评估结果,就下一步如何保证账务和税务合规作出制度安排,才能真正消除指标异常。

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第15篇】关于补缴土地使用税税款的申请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有一处房产,房产为2005年取得,现已转让,但一直未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请问老师我们现在需要补缴吗?另外税款补缴是否有时效性?还有一处房产土地性质为租赁,每年向土地局缴纳土地租赁费,这种情况是否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只需补缴房产税即可?

专家回复

一、需要补缴。

二、补缴税款的时限与未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关。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补缴时限为三年。如果是企业的原因,一般情况为三年,特殊请款为五年。如果涉嫌偷税,无限期补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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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逃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则是必须的;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更多]

  • 自查补缴税款责任(6个范本)
  • 自查补缴税款责任(6个范本)59人关注

    有一条消息应该在电商圈里炸了锅,弄得各位电商老板都有点心慌,老板发愁的事情无非两件事,一件事情是公司经营,另外一件事情就是税务上面的事情了。这不,一家电商企业被 ...[更多]

  • 补缴个税需要什么资料(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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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说一点:(那些基本登陆选择操作就不说了)看图1:首先在电脑上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2:如图操作3:找到2021年1月到12月经营所得个人所 ...[更多]

  • 金税三期个税补缴(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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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财务总监协助公司偷逃个税,被判刑责!我们在此提醒大家:个税不能乱筹划!01协助公司筹划个税财务总监补税620万+拘役近日,粮饷君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公司的财务 ...[更多]

  • 补缴2023税款(15个范本)
  • 补缴2023税款(15个范本)36人关注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对本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公司需要补缴一部分营业税、附加税及相对应产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