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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补缴税款可以不坐牢吗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篇热文叫《老板买发票,会计被判了九个月》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文章下面,一条高赞留言说:
“几百万就判刑,明星几个亿都没判,公平吗?”
其实不止这一条,很多网友的留言都表达了对这个问题的不理解。
那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消息中提到的两起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件事。
一、为什么这些明星逃税不用坐牢?而当年刘晓庆却坐牢了!
其实公众人物和明星逃税的案例也不是一两个了。从早年的刘晓庆逃税案,到后来的范冰冰税务案,再到郑爽逃税案、网红雪梨和林珊珊偷税漏税、再到如今的薇娅偷逃税,涉案金额一次次攀升,计量单位从1000万跃升至1亿。
从一爽=1.6亿到一薇=13.41亿,不断刷新认知上限。这些名人明星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偷逃税金额,于是成了很多网友的谈资,但其实这些新闻并不是简单的“瓜”,而是一个又一个的刑事案件。
事实上,小编之前写过多件涉税刑事案件,那么有企业主就有疑惑了。众所周知,盗窃或诈骗几千块钱可能会导致入狱,那一年,刘晓庆涉嫌逃税进去了四百多天,除此之外,还有毛阿敏、魏巍、吴宗宪、萧蔷等也曾深陷偷税、漏税丑闻,就连国际足坛巨星梅西,去年也差点因逃税入狱,最终以巨额罚款解决问题。
而为什么这些明星偷税漏税免于牢狱之灾,企业主买些发票就是犯罪?相信很多普通人在吃瓜的时候都会有这个疑问。是对某些明星有“特殊”优待吗?对此,就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1、刑法的刑事罪名:
2、一般是指涉嫌逃税,有以下情形的才以逃税罪刑事立案追究:
3、适用的刑法不同!
要知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肯定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
但从立案标准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法规对首次逃税者给予宽大处理。第一次发现偷税漏税,能够及时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然而,当年刘晓庆出事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当时的罪名叫偷税罪,双重违法,违反了当时的刑法和税收法规。一旦被发现,就要接受刑法和行政法规的双重处罚,直接刑事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在,薇娅、某冰、某爽所适用的刑法已经被2023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因为这是这些明星的第一次,如果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在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为什么要修改成这样?
要知道,法律的作用是:惩罚、威慑、赔偿损失。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顺序是不同的。对于偷税漏税,虽然造成了危害,但是危害是可以补偿的(还钱),所以顺序是:赔偿损失、惩罚(罚款)、威慑(下次再犯就要坐牢)。更何况把明星抓进去,不拍戏不接广告,这几年就等于不交税,何必呢?
而且,现行刑法虽然给了初次逃税者一个补缴的机会,但现行涉税法律规定的罚金数额远高于以前规定的数额。
所以,不如让他们交了罚款,补了税,然后继续在外面老老实实工作,给国家交税。
二、为什么明星偷税漏税几个亿都没坐牢,企业买了点发票就要判刑?
首先,这并不是对明星的“特殊”优待。上述名人偷税犯罪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避税,不涉及使用虚假交易发票甚至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其次,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购买的发票抵扣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
虽然两种违法行为都是以逃税为目的,但性质不同。一个犯了偷税罪,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一个犯了虚开发票罪,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财务人员因为不懂财税,或者工作疏漏,造成收入、成本核算错误,税务机关来检查时发现需要纳税,影响当年利润,企业就要承担纳税责任。但这是否构成偷税?
1、少交税款和偷税的区别
根据税收征管法,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强调主观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没有故意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往往是由于税目计算和使用错误造成的。前者严惩不贷,严重的会涉及刑事责任;后者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即可。所以,少缴税不等于偷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受票方,只要双方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都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5万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100张面额在4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票证,构成虚开发票罪。
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家会因为没有真实交易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几十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总而言之,虽然逃税第一罚不负刑事责任,但像薇娅这样的大网红确实应该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的约束,不能“过河拆桥,无影无踪”。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不道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的惩戒措施。
三、明星为什么会偷税漏税?
很简单,还不是因为酬劳太高、缴的税太多了。
那么,为了避免违法又合理避税,明星到底要怎么做呢?
明星的收入很高,如果不进行税务规划,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极高的,拿到手里的酬劳少了一半,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规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规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总结:
税负高?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嘛!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或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利用税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区注册企业,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是投知界一直秉持并坚定不移坚持的初心和理念。
我们一直提倡税务规划,是让企业认清风险,看清形势,绝不能胡搞。只有正确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才是当前形势下,唯一正确并持久的方式。
税务规划与税务筹划的区别:
个人浅见:税务规划不同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且大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漏税的目的,那真是税务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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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自查补缴税款责任
有一条消息应该在电商圈里炸了锅,弄得各位电商老板都有点心慌,老板发愁的事情无非两件事,一件事情是公司经营,另外一件事情就是税务上面的事情了。这不,一家电商企业被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条“风险自查提示”,上面说该家企业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让我们来说一说这条消息涉及了哪些危险区域。
首先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与核心,偷税漏税。该电商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了真实交易,有些电商要么对已经实现的收入不确认、不入账。要么推迟确认收入,不及时申报。该被查单位从事线上货物商品销售,但是这一块的收入、所得可能并未正常申报,存在着少计收入的风险。
第二点就是刷单等虚构交易。征税应该基于应税事实,对虚假交易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荒唐的。
第三点就是挂靠等形式交易,形式交易主体和实质交易主体是不同的。应正确区分挂靠人、被挂靠人,依据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税款。此时,还需要充分关注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资金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具体交易要素。
在电商行业才刚刚发展的时候,政策有意扶持电商,那时候,电商从业者们基本都不交税,也不做工商税务登记,这也让他们觉得不交税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
不过随着2023年第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行,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明确了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因此今后,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上的卖家都需要依法缴税。电商法的实行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上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当今的数据时代,没有什么人能逃脱税务机关法眼。并且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应当记载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生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那么电商平台如何缴税?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商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该电商补缴了税款,税务风险是不是就随之消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今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税务机关与之约谈后,该企业还需对风险点开展自查,如确实有税务风险,还将进行调整并补税。不过,纳税评估后,企业依然不能放下心来,因为,还要结合经济业务实质,规范做好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并结合评估结果,就下一步如何保证账务和税务合规作出制度安排,才能真正消除指标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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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自查补缴税款
自从金税工程上线之后,税务稽查查出了很多企业的陈年旧账,企业如果想要避免重罚,最好的方法是抓紧时间自查整改,及时补缴之前年度未缴纳的税款。今天,印心就来和大家说一说,企业自查补缴之前年度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之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印花税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发生在以前年度的,企业应该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但是没有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在企业专项申报、说明之后的五年内,将没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追补至该项目发生的年度计算,予以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没超过5年,企业都可以将没扣或者少扣的支出,追补到税款所属的年度扣除;如果超过5年,企业将不得追补。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七种支出,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包括股息、红利等;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企业缴纳的其他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之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其他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
企业补缴之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滞纳金问题
企业在补缴之前年度的税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的当日开始计算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又对企业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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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款自查补缴个税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的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3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23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5篇】自查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新华社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第6篇】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1、 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 叉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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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自查补缴税款流程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8篇】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 报补缴,应当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纳税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税务发现后主动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缴但未申报缴纳的,在规定期限后主动补缴或税务检查前主动补缴,均应当加收滞纳金。
五、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9篇】纳税人自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
it之家 12 月 20 日消息,今天,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依法对黄薇(薇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3.41 亿元。
薇娅原定于今晚 7 点的淘宝直播预告消失。此前,其直播间显示,薇娅原计划晚 7 点进行“薇娅彩妆节”直播,明星化妆师杨单空降薇娅直播间。目前,该直播预告已经消失。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 2021 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it之家获悉,杭州市税务部门称,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第10篇】主动补缴以往年度税款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新华网 法制网)
【第11篇】企业补缴税款的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做账?
我们是小型微利企业,现在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解答:
先搞清楚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二者对于该问题的会计分录是不一样的,千万不要想着所有涉及到以前年度的调整都统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才会用到该科目。
小型微利企业,说明企业不大,实务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居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生补缴以前年度税金的情形的,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中。
1.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补缴税金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上述补缴税金计入的“所得税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虽然计入了当期,当时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第12篇】关于补缴土地使用税税款的申请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有一处房产,房产为2005年取得,现已转让,但一直未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请问老师我们现在需要补缴吗?另外税款补缴是否有时效性?还有一处房产土地性质为租赁,每年向土地局缴纳土地租赁费,这种情况是否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只需补缴房产税即可?
专家回复
一、需要补缴。
二、补缴税款的时限与未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关。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补缴时限为三年。如果是企业的原因,一般情况为三年,特殊请款为五年。如果涉嫌偷税,无限期补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来源:中税网
【第13篇】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补缴税款的原因有
2023年11月15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公告,广州市花都区某通用机械制造厂因取得多份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补缴税款30余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追征的决定,原因为何?该公司是由于侥幸无需补缴税款吗?
该公司取得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579.48元,税额16,928.52元,价税合计116,50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该单位还取得天津晋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861.53元,税额254,806.47元,价税合计1,753,66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16,928.52元、254,806.47元,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该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该单位2023年5月增值税271,73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021.45元,教育费附加8,152.05元,地方教育附加5,434.70元。
根据税务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约30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不再作追征处理,原因是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累计数额已超过10万元,法定追征期为5年,但至2023年11月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最终税务机关不再作追征处理。
那是不是意味着取得虚开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核算了,只要过了5年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是不受法定追征期限限制的,只要被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及罚款。
如今,我们身处以数治税’的年代,我国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借助强大的数字平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及有效使用,从而进一步展现出数字治税的科学性。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2025年,我国将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实现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届时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将暴露在监管之下,因此依法纳税将是企业的必经之路。
【第15篇】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6月30日,海关总署出台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对于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免除企业办理进境水果检疫许可证提供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简化进口涂料检验要求,不再核查《涂料备案证书》。调整优化进口原油、煤炭的检验要求。
海关总署要求各海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海关便利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璐
编辑 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