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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查补税款弥补亏损的文件
【导读】:以前年底如果发生了亏损,那么这种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弥补亏损是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本文将给予详细的介绍,跟着编辑去看一下吧。
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
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如果转入后,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留存收益。
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说,在亏损后连续的5个会计年度内,企业获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若还有盈余,才叫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5个会计年度,企业获取的利润必须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用税后的净利去补亏。
本例中,本年盈利3万,可以弥补前面未超过5个会计年度的亏损9万中的3万,弥补后,累积亏损还有6万。三万必须全部税前补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法)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本人详细介绍了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也介绍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搞清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税前利润弥补的时候,不需要特别的会计处理,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搞清楚,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持续弥补5年的。如果你不是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2篇】自查补缴税款严重吗
曾经的淘宝造就了电商的狂欢起点!
一路前行的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兴起,让无数个人和商家都依靠电商发家致富。
早在3年前就有过电商平台要求缴税的新闻,但后来都不了了之。
现在通过大数据已经可以收集到这些开店的个人和商家信息了,最近有商家收到当地税务部门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以提醒商家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商家自查三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
“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23年至2023年,也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大家都知道阿里,京东都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近10年是电商行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十年,美股也是一路上涨十年,背靠着阿里,京东大电商平台下的商家活得也不容易,实体店一再遭遇电商打击。每年的双十一,618是电商平台狂欢的节日,但实际商家也是叫苦不堪。
1.没有不刷单的商家
刷单已经是电商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了,不刷单就没有交易,没交易就没排名,没排名就没销量。这是一个死循环!
就是靠着大量的广告费投放,或者靠低价来获取销量都没有刷单来得快,所以商家第一选择就是刷单。
刷单成就了虚假的销售额,但实际本身没这么多利润,而且又是灰色地带,拿不出证据证明清白,所以只能打落牙吞肚里。
双十一每年固定销售额递增11%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数据都是做出来的。
2.按含税价在电商平台卖货死得早
很多商家的商品都是从小商品市场或华强北拿货,都是没有发票的,如果要从上游拿进项增值税发票,那价格会高出很多,在电商平台销售根本就是死路一条。同样的东西,你就是比别人贵,谁会买你的?
那这部分税到底有多少呢?
一件衣服100快,增值税13% 企业所得税25% 天猫扣点5%。加上税,你就比别人贵了至少40%!
吹牛真得上税了!
那些号称在电商销售了多少亿的,这下真要担心实际赚到的钱够不够交税的了。
大数据下无死角!
据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将采取“一次告知,自纠自查;二次告知,辅助纠错;三次不改,重点核实”的模式,对已自行改正的纳税人,不再打扰;对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纳税人,再次告知风险;两次告知后仍存在涉税风险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集中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第3篇】税款自查补缴个税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的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3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23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4篇】增值税查补税款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材料
某省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3 月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如下:
(1)3 月 7 日,因与乙软件公司合作开发 a 教学软件项目,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按照项目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530 000元;当日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30 000 元。
(2)3 月 10 日,以基本户通过网银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45 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元、教育费附加 1 350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元。
(3)3 月 16 日,因与丙煤炭企业共同研究“双碳”项目 b 课题,收到丙企业支付的按照课题完成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318 000 元;当日向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8 000 元。
(4)3 月 21 日,购买 c 管理软件,当日安装完毕,收到丁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 6 000 元;当日已办理报销手续并支付款项。
(5)3 月 25 日,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因参加在北京举办的校企合作 x 项目研讨会,发生会议费 5 300 元和住宿费 1 060 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往返高铁车票费共计 872 元,当日用单位自有资金通过网银转账报销上述费用。两位教师无个人借款。
(6)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甲高校 3 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上传认证可以抵扣,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本例中,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8 号— —负债》第二十一条关于应交税费的规定,《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应交增值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甲高校发生的上述涉及税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 1 和 3 为收到项目资金提供相关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情形,按照项目进度确认当期收入。
▶业务 2 为缴纳税费,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缴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实际缴纳税费情形。
▶业务 4 和 5 为购进资产与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资产或服务情形,该业务中高铁车票进项税额计算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中六(一)3的规定。
▶业务 6 为月末税费的确认,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发生应交税费情形。
(二)账务处理
甲高校在 3 月份对于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 3 月 7 日,收到乙公司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30 000
贷:事业收入 5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销项税额
30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530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530 000
2. 3 月 10 日,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 —未交税金 45 000
其他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350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贷:银行存款 50 4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50 4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 400
3. 3 月 16 日,收到丙煤炭企业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8 000
贷:事业收入 3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销项税额
18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18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318 000
4. 3 月 21 日,向丁供应商支付购买软件款时:
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1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6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106 000
贷: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106 000
5. 3 月 25 日,给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时:
(1)各项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会议费:[5300/(1+6%)]*6%=3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住宿费:[1060/(1+6%)]*6%=6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火车票:[872/(1+9%)]*9%=72(元),根据火车票票面金额计算确定。
(2)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6 8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432
贷:银行存款 7 232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7 232
贷: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7 232
6. 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1)计算有关税费金额:
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0 000+18 000-6 000-432=41 568(元)
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 568*7%=2 909.76(元)
本月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1 568*3%=1 247.04(元)
本月应交的地方教育费附加=41 568*2%=831.36(元)
(2)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出: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41 568
贷:应交增值税— —未交税金 41 568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确认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4 988.16
贷:其他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909.76
—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247.04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31.36
【第5篇】自查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新华社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第6篇】稽查查补税款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留言时间:2021-11-18)
您好!麻烦问一下2023年至2023年稽查局查补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吗?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11-19)
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以正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按年度分别适用当年度的政策。
2015—2023年度可以参考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 2023年度参考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 2023年度参考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
综合上述答复来看,只要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正常享受。
附(一):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附(二):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三):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即将实施最新优惠政策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7篇】查补税款和入库税款
导读: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小编就来举例说明税务稽查查补所得税税款分录该怎么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一下,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税务稽查查补所得税税款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先将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实际缴纳税款时: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另外还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平: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补缴的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中作为附列资料来列报。
【第8篇】多缴税款抵顶查补税款
这是来源于稽查实务中一个问题,当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查出企业往年有少缴税款的情况比如10000元,企业提出,我今年的税款多缴了8000元,给我抵了,我缴2000元就可以了吧。
这样做可以吗?我们先来看看税收政策中对多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且看第一种办法,退还。政策规定如下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另外,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缴后,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当然这个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36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税发[2009]79号十一条,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除了退税和抵缴以后的应纳税款,是否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们可以看到有第三种处理办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又有退税又有欠税,退税是可以抵缴欠税的。可以抵缴范围限于:欠税、欠税的滞纳金、应缴未缴的罚款。欠税是什么?欠税是在税务机关申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看到这里,我们的答案就明了了,那就是如果查补税款还不能称之为欠税时,这个时候是不能抵缴的,如果查补税款已经形成了欠税,就可以抵缴了。
也就是说,在税务检查环节,税务人员填写稽查报告的时候,若查补了10000元税款,企业另外多缴了8000元,检查人员可不能把补缴的税款填写成2000元。因为不同时期的税款是不能直接加减的,查补的税款还应该是10000元。
真正可以抵缴的是查补的税款到了稽查执行环节,企业逾期不缴纳,然后在系统中形成了欠税,税务机关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严格按照办理日期计算出利息和滞纳金,这个时候才可以进行抵缴。
当然,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桥归桥、路归路。查补的税款缴纳了,多缴的税款抵顶下期或办理退税。毕竟早一天缴纳,少一天滞纳金。不要忘了,滞纳金相当于18.25%的年化利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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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查补税款不得退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申544号
再审申请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再审申请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鞍山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行终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已经书面要求鞍山税务局查实退税,因此没有必要再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退税申请。鞍山税务局已经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不予退税答复,新的行政行为已经产生,对该答复申请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因此,本案行政复议没有必要再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任何申请。鞍山税务局稽查局无权变更已经生效的征税决定,而必须由独立于稽查局的单位或人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授权进行查实。倘若稽查局既有征税权,又有退税权,则必然给职能舞弊提供机会。因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要求退税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向稽查局提出申请。鞍山税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引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来证明新兴公司必须首先向稽查局提出退还申请,这是鞍山中院为鞍山税务局开脱法定职责。综上,鞍山中院(2019)辽03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和判决结论完全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本条是关于退税的规定。退税是将纳税人已经缴入国库的税款,依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退还给纳税人的制度。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应纳税款,而税款一经缴入国库,即成为国家所有的预算资金,一般不再退还给纳税人。税款退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本案中,如新兴公司认为其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多缴纳了税款,应首先向原征收税务机关鞍山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在鞍山税务局所属稽查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新兴公司才可依据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兴公司已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新兴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条件,鞍山税务局据此作出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华迪
审判员 武 江
审判员 徐桂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孟慧(代)
【第10篇】风险应对查补税款
税务稽查是企业在税收管理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税务部门通过审核和检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正、公平、公开的一种审查和检查方式。如何应对税务稽查,是企业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税务稽查的常见类型、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以及税务稽查后的处理这三个方面对税务稽查应对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类型
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检查、税务账务核对、调阅银行账务等多种形式。其中,现场检查和税务账务核对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形式。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风险等级,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和调查。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派员前往企业所在地进行的。现场检查的重点主要是企业的实物资产、财务会计记录和报税情况等。
2.税务账务核对税务账务核对是指税务部门对企业所报送的税务账务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对。这种稽查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内部系统实现的。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核对企业的账务信息,以确保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调阅银行账务调阅银行账务是指税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银行透露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以核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这种稽查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协调实现的。
二、税务稽查的风险
税务稽查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未申报的收入和支出被发现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可能会发现企业未申报的收入和支出,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的税款和罚款。
2.违反税收政策和法规税务稽查可能会发现企业违反税收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的罚款和处罚。
【第11篇】查补税款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二是当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二者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
填错。不用管“前四、三、二、一年底”。
按年填列。亏损年度只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可结转”;盈利年度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当年可弥补”、“本年实际弥补”、“结转以后年”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问题二、企业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12篇】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
导读:总机构可以在下面设立二级机构,也就是其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将分支机构的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那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汇总纳税与预缴税款的规定都在上文中整理出来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
【第14篇】查补税款可不处罚吗
一、偷税漏税后补齐税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吗?
也是有可能免除承担刑事处罚的。
可以补交税费,对漏税的,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偷税漏税的行为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还需要将线下的税款进行补齐。并且根据欠款的时间长短以及涉案的金额来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和滞纳金,这是合理的要求。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欢迎私信留言,小编将会根据需求整理相关内容更新!若您遇到法律问题,诉宝法律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15篇】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
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账务处理怎么做?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是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则是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处理的,具体的处理如下:
一、查补交增值税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补交增值税计算补交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账务调整该怎么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