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缴纳期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税款缴纳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税款缴纳期限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以及相应的办税流程。虽然61号公告只有300余字,但信息量很大。尤其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是,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制发缴款通知15日内须完税
税款缴纳通知,是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制发的文书,用以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这些税款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的税款缴纳通知,会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般来说,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
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对于进口批次多且每批次进口货物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为避免其逐票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其汇总纳税。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期限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此,61号公告明确,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纸质的税款缴纳通知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6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只需要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企业端,就可以获取有关纳税的实时信息。
超期未完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来说,甲企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2023年8月1日,海关向甲企业制发并推送了税款缴纳通知书。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应当于8月16日或者9月7日(9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税款。如果甲企业9月7日未缴纳税款,则从9月8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甲企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也就是截至12月8日,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自12月9日起,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等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缴纳期限应考虑特殊情况
61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15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正好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缴纳期限会顺延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纳期限。
例如,2023年7月22日上午9时,海关制发并推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给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在7月23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2023年8月6日为15日的最后一日。但由于2023年8月6日为星期六,因此缴纳期限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8月8日。
15日缴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是休息日,是否应当计算在内?根据61号公告,税款缴纳期限的首日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影响15日的计算。也就是说,在税款缴纳期限上,只有15日的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在收到海关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后,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以外币结算时,需要换算为人民币才能确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假设汇总纳税的丙企业以日元进行结算,可以选择在2023年7月或者8月缴税。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则适用6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9933元人民币;如果选择在8月缴税,则适用7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8804元人民币。对比之下,同样的收汇金额,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同时,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税率的衔接,留足提前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缴税。
【第2篇】各类税款缴纳期限
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提醒房屋税纳税人,如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6月,最后之缴纳期限延至8月1日止。另通知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7月,最后缴纳期限亦至8月1日止。为配合特区政府抗疫措施,减少人员在社区流动,纳税人应尽量使用电子方式缴税。
扫瞄税单上二维码
线上直接交税
纳税人用手机开启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进入“缴税”版面,透过扫瞄器扫瞄税单左上方的“数码缴税”二维码或输入税单编号,便可使用移动支付工具直接缴交税款。
毋需纸本税单亦可线上交税
倘若纳税人未收到房屋税征税凭单,不需前往财政局补发,只要透过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用“一户通账号”登入,在“缴税”版面选择“待缴纳税单”,系统会显示纳税人名下未缴纳之税单资料,纳税人可以合并支付或逐一支付税款,毋需税单,可线上完成整个交税程序。
纳税人亦可于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柜位,以及透过银行提供的电子交易方式缴付款项。又或到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收纳处缴交。
抗疫期间,为避免人群聚集,纳税人必须先透过以下途径预约相关服务:(一)移动应用程序“一户通”内的“服务柜枱取筹及预约”;(二)其网页版( http://booking.gov.mo )。
如有疑问,请致电税务查询热线+853 2833 6886。
新闻资料及图文包来源: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
【第3篇】2023年各月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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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1、6 项扣除标准
2、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 5 年。
二、违法违规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反避税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a、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b、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c、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补税及加征利息
a、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b、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1、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4、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5、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6、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7、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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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一、2023年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23年具体申报期限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篇】2023年1月税款缴纳期限
当地时间12月29日,希腊财政部宣布,推迟2023年道路税的缴纳和提交补充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这两个税项原定的最后日期均为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副部长阿波斯托洛斯·维西洛普洛斯(apostolos vesyropoulos)的决定,明年公路税的缴税截止日期已推迟到2023年2月28日。申请下一年度车辆停运业务的截止日期也为2月28日。
维西洛普洛斯表示:“政府充分意识到疫情造成的困难和特殊情况。延长道路税的缴纳期限是必要的。“
财政部明确表示,超过这一期限将不再受理业务,逾期缴纳还将被处以与所缴税款等同的罚款。
与此同时,公共收入独立管理局局长乔治·皮特西利斯(giorgos pitsilis)于本周一宣布,将补充和特别所得税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延长两个月,至2月28日。
此前,希腊财政部就多项业务的截止日期做出了延期决定,具体如下:
押金返还:目前约70万家企业已获得为期六个月的国家贷款延期还款,其中60笔贷款中的第一笔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一次性支付15%折扣的截止日期也被推迟了三个月,即3月31日。
固定支出:希腊政府决定,允许剩余的4.5亿欧元计划补贴,在明年的税收和社会保障义务中抵消企业的固定支出。
财产转让:从2023年1月1日起至31日,通过出售、捐赠或父母特许权转让的最终房地产合同,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相关申请。(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