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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纳税收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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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得的强制性资金转移是指(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赠与收入
d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单选题]2.下列指标中,不属于衡量宏观税负指标的是( )。
a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
b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
c 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d 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
[单选题]3.税收的征税客体是( )。
a 法人
b 单位和个人
c 企业
d 自然人
[单选题]4.关于拉弗曲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拉弗曲线描述了通货膨胀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b 拉弗曲线描述了税率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
c 拉弗曲线描述了通货膨胀率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
d 拉弗曲线描述了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单选题]5.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 )的交易中。
a 消费品
b 动产
c 资本物品
d 金融商品
[单选题]6.关于税负向后转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后转是在商品交易后发生
b 后转是预期历次累计税款的一次性转嫁
c 纳税人通过抬高购入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的方式进行的
d 后转借助的是一般消费品
[单选题]7.在资本物品交易中,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这种税收转嫁称为( )。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税收资本化
[单选题]8.甲公司销售应税产品缴纳的消费税,通过提高该产品的价格将税款全部转移给该产品的购买者乙公司,这种税负转嫁方式属于( )。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旁转
[单选题]9.关于税负转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非生活必需品的课税,税负容易转嫁
b 课税范围越狭窄,税负越容易转嫁
c 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课税,税负容易转嫁
d 与经济交易无关而直接对纳税人课征的税,税负容易转嫁
[单选题]10.当今世界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普遍做法是( )。
a 增加税收
b 举借公债
c 验收基金
d 收取企业利润
[单选题]11.在政府发行的国债中,流动性强、被称为“有利息的钞票”的是( )。
a 中期国债
b 长期国债
c 短期国债
d 特别国债
[单选题]12.某国国债收入为0.6万亿元,截至该年年末国债累计余额为8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40万亿元,财政支出为10万亿元,则该国的国债负担率为( )。
a 20%
b 1.5%
c 6%
d 25%
[单选题]13.根据国际通用的控制标准,债务依存度应控制在( )。
a 5%~6%
b 5%~8%
c 10%~15%
d 15%~20%
[单选题]14.政府债务管理者向小投资人发行不可上市国债,这属于国债发行的( )方式。
a 随买
b 公募招标
c 承购包销
d 直接发售
[单选题]15.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没有实行过的国债发行方式是( )。
a 行政摊派
b 定向购买
c 承购包销
d 招标发行
[单选题]16.在国债发行制度中,决定国债发行条件的关键是国债的( )。
a 发行数额
b 票面金额
c 流动性
d 发行方式
[单选题]17.以新发行的国债来偿还原有到期国债本息的国债偿还方式称为( )。
a 提前偿还法
b 市场购销法
c 抽签分次偿还
d 转期偿还法
[单选题]18.在国债交易中,最普通、最常用的方式是( )。
a 回购交易
b 期权交易
c 现货交易
d 期货交易
[单选题]19.在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应纳入( )。
a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b 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c 中期预算管理
d 政府债务管理
[单选题]20.下列课税商品中,税负最不容易转嫁的是( )。
a 食盐
b 住房
c 高尔夫球杆
d 面粉
[单选题]21.决定税负转嫁状况的关键因素是( )。
a 课税商品的性质
b 课税范围的大小
c 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
d 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
[单选题]22.税收的征收目的是( )。
a 增加财政收入
b 社会物质财富转移
c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d 增加预算收入
[单选题]23.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取得收入的最主要形式是( )。
a 赠与
b 税收
c 罚款
d 社会缴款
[单选题]24.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赠与收入
d 债务收入
[单选题]25.在下列税负转嫁方式中,税收资本化是( )的一种特殊形式。
a 税收后转
b 税收前转
c 税收消转
d 税收旁转
[单选题]26.厂商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价格的方法,将其所纳税款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 )行为。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旁转
[单选题]27.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税负转嫁方式是( )。
a 前转
b 后转
c 消转
d 混转
[单选题]28.下列经济理论或模型中,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形象描述的是( )。
a 尼斯坎南模型
b 李嘉图等价定理
c 拉弗曲线
d 瓦格纳法则
[单选题]29.证券交易中最古老,也是国债交易方式中最普通、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是( )。
a 现货交易方式
b 回购交易方式
c 期货交易方式
d 期权交易方式
[单选题]30.根据国债( )的不同,可将国债分为货币国债与实物国债。
a 发行地域
b 债务本位
c 偿还期限
d 利率变动情况
[单选题]31.在政府发行的国债中,流动性强、被称为“有利息的钞票”的是( )。
a 中期国债
b 长期国债
c 短期国债
d 特别国债
[单选题]32.国库券是最典型的( )形式。
a 短期国债
b 中期国债
c 长期国债
d 实物国债
[单选题]33.一国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称为( )。
a 国债负担率
b 国民经济承受能力
c 债务依存度
d 外贸依存度
[单选题]34.作为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其充裕状况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与数量,该指标是( )。
a 财政收入
b 基金预算
c 政府预算
d 财政支出
[多选题]1.关于社会缴款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无业人员不能进行社会缴款
b 缴款额与缴款人的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相关
c 社会缴款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d 社会缴款可以由雇员、代表雇员的雇主、自营职业者缴纳
e 税收不属于社会缴款
[多选题]2.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分类标准,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渠道包括(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非税收入
d 赠与收入及其他收入
e 债务收入
[多选题]3.关于不同口径的财政收入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最大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政府全部收入
b 小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政府债务收入
c 最小口径的财政收入仅包括税收收入
d 中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
e 中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社会保障缴费收入
[多选题]4.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有( )。
a 课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
b 课税商品的性质
c 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
d 课税商品的种类
e 课税范围的大小
[多选题]5.我国国债的政策功能有( )。
a 筹集建设资金
b 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
c 调节国际收支
d 弥补财政赤字
e 调控宏观经济
[多选题]6.关于我国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b 地方政府举债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c 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d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
e 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多选题]7.关于拉弗曲线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该曲线的提出者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
b 该曲线是对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失效的一种回应
c 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条件
d 该曲线提示各国政府要提高税率,清除征税“禁区”
e 该曲线是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描述
[多选题]8.下列各类商品中,税负不容易转嫁的有( )。
a 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的应税商品
b 非生活必需品
c 生活必需品
d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e 课税范围狭窄的商品
[多选题]9.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 )。
a 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
b 税收的纳税标准具有强制性
c 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
d 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报酬
e 政府征到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本人
[多选题]10.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b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c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d 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e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救助原则
[多选题]11.弥补财政赤字的方式通常有( )。
a 减少货币发行
b 增税
c 向中央银行借款
d 发行国债
e 向国外借款
[多选题]12.国债的负担可以从( )方面分析。
a 认购者负担
b 个人负担
c 纳税人负担
d 债务人负担
e 企业负担
[多选题]13.下列关于债务依存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是指国债累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b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实现的
c 当债务依存度过高时,表明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债务收入
d 国际公认的债务依存度警戒线在15%~20%之间
e 发达国家的债务依存度警戒线不超过60%
[多选题]14.小口径是最为常见的一个财政收入口径,它包括( )。
a 税收收入
b 社会缴款
c 政府债务收入
d 全部的政府收入
e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
[多选题]15.按照我国《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包括( )。
a 转移性收入
b 债务收入
c 赠与收入
d 非税收入
e 税收收入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免税收入
很多老板都有这个误区,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内不是免税的吗?那我为什么还要交税呢?小编来和您一次说明白一下。
企业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ps: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如何开具?
方法一:专票需要先在网上申请,然后到税务局现场领取或选择邮寄到家;
方法二:税控盘自行开票,不过自行开具票面金额最多一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注意啦!!!!!免征增值税只免征30万元以内的普票部分,专票不免增值税!
举个栗子
(栗子1)我公司2023年10-12月专票开具10万,普票开了25万,合计35万
应交增值税=(10万+25万)*税率
累积超过30万的,那就要进行全额增收,也就是说不仅超出部分,还包括本季度30万这部分都需要交增值税。
(栗子2)我公司2023年10-12月专票开具10万,普票开了15万,合计25万。
应交增值税=10万*税率
累积未超过30万的,专票部分全额增收,普票部分不交增值税。
另外除了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呦~~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对应税率
有了收入,没有取得足额的成本、费用发票,利润部分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征收;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征收;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按25%征收。
举栗子:
栗子1:年利润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80万*5%
栗子2:年利润2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万*5%+180万*10%
栗子3:年利润3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380万*25%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重要细节
【第3篇】出国用地税开具纳税收入证明
不少企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某些企业要参加政府的竞拍项目,需要开具纳税证明,但是不知道如何开具,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去咨询了一些专业的人事也听得一头雾水,不用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要说明下纳税证明有什么用: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一、开具企业纳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1、地税局开具纳税证明准备材料如下:
(1)《xx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国税局纳税证明开具准备材料如下: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填写《开具纳税人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纳税证明怎么开?
申请开具企业近年的完税证明,需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或部门介绍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如果没定时纳税,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1、自报核缴。即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即对生产不固定、账务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产值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或对其经营项目查定营业额和利润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4、代征。即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企业纳税证明的开具并不复杂,如果还有不理解之处,可以联系我。
【第4篇】一般纳税人收入超过多少免征
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b51
【第5篇】收入纳税标准
还在为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比例太多记不清而烦恼吗?别急别急,3张表帮你搞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1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捐赠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时间
相关规定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冬奥、残奥捐赠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
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6篇】小规模收入多少成为一般纳税人
有个律师事务所的朋友8月份打电话问我:截止到8月他公司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只有435万,没超过了500万元,现在税务局要他转成一般纳税人,是不是税务局搞错了。
在与他会计沟时了解到:他们所2023年刚成立时,开了80万左右现金收据给别人,当时未申报纳税,税务局今年查到了并要他们在6月补交了税款。我一听,问题就出在这里,那80万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加上435万,是512.67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
会计说那80万是2023年的收入啊,6月补报时也是填写的2023年的所属期,不应算在这连续12个月当中啊。我告诉他:“税法规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应包括税务局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且计入到查补税款申报的当月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说白了,他这笔补交税款的销售额要加到今年6月份。
小规模纳税人朋友:不要忽视这一点,不然稀里糊涂地转成了一般纳税人还不知道为哪般。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
不开发票就等同于偷税吗?虽然说税收无处不在,但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去餐厅吃个饭,去商场买件衣服,在淘宝上购物什么的,商家也经常不给开票,那么商家不开发票就是偷税吗?
不一定哦!偷税和不开发票是两种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不法企业试图通过不开发票来达到偷税目的。但是,并不能说不开发票就一定会发生偷税行为。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个话题吧~
01、不开发票=偷税?
我们先来讲一下不开发票和偷税都是什么概念~
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索要发票能更好地监督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哦!如果存在企业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可以拨打12366就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投诉,税务机关会及时受理。
所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也存在购买方未索取发票,但是销售方自主申报全部真实收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开具发票,销售方仍旧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依法申报,是遵纪守法的诚信纳税人哦~
那么作为财务,这些未开票收入又该怎么处理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未开票收入账务处理
案例一:销售商品未开票
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商业务,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注:税率为13%.没有开具发票,全部属于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
注意:纳税申报时,不开票的情况下作收入,也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案例二:上月无票收入这个月补开了发票
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税率为13%.)
1.先做一笔冲销上月无票收入的凭证
摘要:上月无票收入,本月已开票
会计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红字) 22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200万
应交税金--增值税(红字)26万
2.然后,根据开具的发票入账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 22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金--增值税 26万
注:纳税申报时,在表一中无票收入中填负数就行了。
03、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1.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3%。开专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26。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和税额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后期补开了发票,需要填写两个地方。
在开票发票相应栏次填写开票数据同时在未开票发票栏次填写其对应负数金额。
比如,上述113的未开票申报,次月又开具了发票。同时次月还有200的不含税开票收入。那么申报表填表如下:
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所以,这种情况,纳税人肯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2.小规模纳税人
比如你有40万的未开票收入,那么你就都填写在第一栏,第2、3栏是其中项,没有开票就不用填写。
如果次月40万元均补开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申报表不需要再重复申报这个40万。
开票金额40万>申报销售额0万
1栏0万<2+3栏=40万
结果是比对不满足规则,无法通过比对。
所以,这种方法也会提示无法通过比对,同样强行申报会异常,进而锁死无法解锁。
如果未开票收入后期发生了补票,我们都需要从补票当期把这块从申报表剔除,如果不剔除,就会发生重复报税的情况,那么剔除一块不申报这个行为会受到限制,比对会出现异常,这种情况就需要去大厅处理。
我们一定要做好未开票收入台账,未开票收入有哪些?哪些已经补开发票,哪些尚未补开,有了这个明细,不管是自己申报核对还是税务局比对时候要求提供资料,都能说得清了。
如果后期不开票了,那当然就不需要做任何申报处理了。
04、总结
作为企业,无论客户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均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纳税申报并进行账务处理。真实诚信经营才能走得更长远。
【第8篇】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纳税
本文纲要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一)基本含义(二)主要模式(三)发展历程
二、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一)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的关系(二)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的混同(三)委托贷款对自营贷款业务的影响
三、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一)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二)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混同(三)对通道类信托贷款的主要监管规制
四、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一)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吗?(二)法院司法裁判态度(三)委托贷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影响
五、委托贷款(委托人、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税收问题(一)印花税(二)增值税(三)所得税
前言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一项传统的中间业务,具有金融通道的天然属性,容易成为监管套利的猎物,具有天使与魔鬼的两重性。管理规范得好了,委托贷款是天使;管理规范得不好,它可能变成魔鬼。
在金融抑制和信贷资源错配的大背景下,通过委托贷款业务,可以满足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无法满足的个性化、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但是,如果这种融资通道被泛化、被滥用,则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审慎监管以及无序扩张的温床。近年来,随着金融乱象整治及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通道业务得到有效规范,委托贷款也因此得以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继续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委托贷款的基本含义、主要模式及发展历程,并结合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对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民间借贷的关系分别进行比较,对委托贷款的性质进行多维度剖析,同时也对以委托贷款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及治理作了系统解读。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
(一)概述
1.基本含义及法律性质
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名义贷款人,主要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名义贷款人作为受托人,只收取委托贷款的服务手续费,不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
根据借款人主体的不同,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个人委托贷款和法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贷款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一般个人委托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法人委托贷款。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委托贷款业务,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一般委托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项目委托贷款。
大约三十年前,也就是1992年的12月,人民银行曾在《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下称《13号复函》)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等问题作出专门分析。《13号复函》指出:
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类似于《民法通则》(现已被《民法典》取代,笔者注,下同)中的代理行为。
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
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
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在《13号复函》中,人民银行还对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政策考量作了说明:“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这一监管思路后来也贯穿于《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涉及委托贷款的监管规定(下文会详述)。
2.发展基础和业务逻辑
对金融机构来说,委托贷款业务最初就是以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借款融资行为提供通道的代理业务(“贷款通道”),同时强调金融机构不对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责任,即要实现对贷款的风险隔离。
可以这么说,“贷款通道”和“风险隔离”构成了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的两大基础。贷款通道是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质特征,风险隔离则构成委托贷款的根本保障。委托贷款如果不能界定为贷款通道业务,那么金融机构实现贷款风险的隔离,则会失去法律保障;也只有确保贷款风险有效隔离,才能为非金融机构“借道”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成为可能。
委托贷款业务的广泛存在并得到监管的认可,也反映了在信贷资源错配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其有效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金融抑制”的现实困境。
非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可以增加用款人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实现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相互融通,缓解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来说,委托贷款是一项中间业务,通过其金融通道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不增加经营风险的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另外,非金融机构借道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业务,满足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无法满足的个性化、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这实际上也是我国2008年之后迅猛扩张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初始形态(关于信托贷款,后文会详述)。
委托贷款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不承担贷款信用风险,但银行等金融机构角色仍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把控借款的合规性、规范借款人信用管理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具体来看,就银行而言,在把控委托贷款的合规性方面,银行根据委托人委托,对抵押物进行监管,在出现坏账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相关抵押物进行处理;在信用管理方面,银行可以查征信,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工具更为充分,也更为有效。
(二)主要模式
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模式看,个人委托贷款与法人委托贷款并无实质区别。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委托贷款
在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三方当事人,如果采用担保方式,还包括担保人。交易模式如图1所示:
在一般委托贷款模式下,涉及以下几类合同:
(1)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需与受托人(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贷款要件,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自主审查。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项目或担保审查义务,亦不为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
(2)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中委托事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借贷相关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以下事项:
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安排、担保等要素;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是否受托监督,以及受托监督事项与具体监督措施(如有)等。
(3)担保合同
委托贷款对应担保合同应由委托人与担保人自主协商签订。受托人不参与保证人保证合同的签署。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受托人也不作为抵质押权人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但因抵质押登记部门对抵质押权人的主体资格限定、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诉讼时主张担保权利需要等原因,确需受托人作为抵质押权人的,可根据委托人确认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代理委托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见图1中的虚线所示)。办理担保手续产生的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现金管理下委托贷款
现金管理是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为集团企业客户提供的集资金归集、划拨、调剂及清算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化账户服务。集团企业客户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通过授权加入等方式搭建统一的集团账户架构体系用于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以提升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在集团账户资金池模式下,一般指定一个账户为资金汇总账户(主账户),加入资金池的其他账户(分账户或成员账户)资金均向该主账户进行归集上拨(即平时成员账户一般为零余额),待成员账户有对外付款义务时,则在成员账户向主账户归集上拨资金余额(可用额度)内从主账户下拨资金至成员账户。
但是,如果成员账户(一般为集团子公司账户)对外付款金额超出其可用额度,此时可以通过资产池下委托贷款解决其资金短缺,以履行其对外付款义务。
在该委托贷款模式下,委托人为主账户对应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借款人为成员账户对应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办理行为受托人。
其交易模式如图2所示:
在图2中,当成员账户d的自身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可以实时联动上级账户(主账户)进行联动支付。主账户除了下拨成员账户d的可用余额外,还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成员账户d下拨其对外付款的差额部分(当然,要在预先设定的各成员账户联动支付额度内),以完成成员账户d的对外付款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把各成员账户向主账户的归集上拨资金均纳入委托贷款管理,但总体而言,各家银行在现金管理模式下的委托贷款交易结构和业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另外,现金管理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委托贷款并无实质区别,特别是,它们都强调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3.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从交易结构看,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与一般委托贷款并无实质差别,也涉及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等主体,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不垫支资金,只收取手续费用。
但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以及原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下称“160号文”),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较之一般委托贷款,其委托人特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来源特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特定(限定用途的住房消费贷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其贷款利率标准也须经政府批准(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另外,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款保障机制也有别于一般委托贷款。根据160号文的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充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处置抵押资产偿还贷款;处置后仍不足偿还的,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落实偿还资金,即有“财政兜底”保障。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交易结构如图3所示:
(三)发展历程
1.2000年以前:市场转型,规则成型
2000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是一道分水岭。在该文发布之前,也就是2000年之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期,委托贷款业务主要是财政性和政策性委托贷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对基建投资实行全面“拨改贷”,委托贷款主要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为主。(参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辨析》,陈志理,《上海金融》2023年第7期)
在此阶段,关于委托贷款的监管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型,主要规则包括:
(1)人民银行通知
1988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作了初步阶段,其中关于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风险必须由委托人承担的两项基本要求,延续至今。
(2)《贷款通则》
1996年实施的《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定义作了界定,再次强调委托贷款的受托人(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先后发布涉及委托贷款的两份司法解释:
一是《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贷款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作出解释;二是《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2023年法释〔2020〕18号修订),其中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2.2000-2008年:业务创新,蓄势待发
2000年《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此后,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拓宽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除了代理发放政策性和财政性委托贷款外,还承办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由最初的“财政出纳”功能发展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体个性化需求的业务品种。(参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辨析》,陈志理,《上海金融》2023年第7期)
在此阶段发布实施的与委托贷款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主要包括:
(1)《信托法》
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这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一大里程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由于信托架构下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与具有通道特征的委托贷款业务有着天然的亲近关系。
信托法的实施以及此后信托公司与信托行业的重塑蝶变,为后来银行利用信托机制开展银信合作,扩张委托贷款业务渠道,开展金融创新,创造了有效的制度条件。《信托法》实施之后,委托贷款业务开始孕育新的市场机会,构建新的市场格局。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第2号,下称“2号文”)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2号文限制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但允许信托公司采取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银监会随后根据2号文,重新核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重新更换信托公司金融牌照。
面对监管规定恩威并施,左手大棒,右手胡萝卜,信托公司在市场重整后,开始将业务重心向银行资金发力,着力发展银信业务合作,信托业也由此迎来了波澜壮阔的黄金时期。
3.2008-2023年:监管套利,野蛮生长
2008年,随着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银行信贷凶猛发力,但囿于银行信贷规模、资本拨备等监管约束,银行在此后几年中,先后借助理财资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基金(及其子公司)等通道,以规避银行审慎监管,实现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模式。委托贷款业务进入野蛮生长的特殊时期。
2023年12月《金融监管研究》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显示,2008年之后,委托贷款的规模持续快速增长。2023年初,委托贷款规模不到3万亿元,2010—2023年连续6年增速超过30%,多家股份制银行2023年增速超过100%,2023年底规模猛增至13.97万亿元。
相当一部分委托贷款异化为银行规避信贷标准的通道,业务完全由银行主导,委托方和贷款对象都由银行确定,银行出具隐性担保或抽屉协议,承担信用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委托”。具体可以参见此前文章《非标将死?》《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并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委托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如借款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向特定客户发放贷款,此即所谓“理财委托贷款”。在理财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发行融资性理财产品,将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实现负债的表外化;理财产品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向客户发放贷款,作为受托人的银行名义上不承担贷款风险,从而实现资产的表外化。银行正是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双重表外”业务的扩张,脱离了监管,且没有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一旦表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为避免声誉上的损失,必将动用表内资产偿还理财资金,表外风险转移表内,银行成为这一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又如,2008年末,银监会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官方认可了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通道发放贷款这一银信合作模式。商业银行利用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进一步推动信贷资产表外化。商业银行利用银信合作通道,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贷款集中度、贷款流向(如流向房地产、产能过剩领域甚至“僵尸企业”等银行贷款的限制性行业)等监管要求的工具。在银信合作通道被监管部门限制后,银行又利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落差进行监管套利,通过银证、银基等合作通道,继续为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寻求业务空间和市场机会。
总体而言,在此阶段,由于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众多资产管理机构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为通道,使得委托贷款业务金融工具的属性更趋明显。
但是,上述违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其他影子银行业务,不断推高金融杠杆水平,助长信贷资金脱实向虚,掩饰金融资产质量真实性,已成为隐藏信贷增长和不良资产的温床,严重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治理整顿,势在必行。针对委托贷款的严监管,风雨欲来!
3.2023年以后:正本清源,规范发展
2023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确定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大事,3个月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资产管理行业、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成为关注的四大方向,整顿的序幕全面拉开。
此后一年间,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下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监管规定。
这些规定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高度,强化对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全面监管,推动委托贷款业务正本清源,规范发展。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银监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作为统一的制度规范,改变了此前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缺乏统一监管的状态。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重申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
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不得存在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2)限制委托资金的来源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结合监管和实践操作,募集他人资金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成立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均属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3)限制委托贷款资金的用途
委托贷款资金用途不得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此外,《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还就商业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收取原则、商业银行在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风险过程中被严禁的行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制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健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束。
在强监管约束下,委托贷款乱象治理成效显著。根据2023年初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末,委托贷款余额为10.87万亿元,同比下降1.6%;委托贷款余额占比3.5%,同比低0.4个百分点。
二、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
(一)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的关系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既有关联又有本质区别。
1.关联性
(1)贷款主体的关联性
前面提到,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质是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借款融资行为提供通道。委托贷款的贷款人必须是具有自营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贷款主体上,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具有关联性。
(2)贷款风险的关联性
无论是委托贷款还是自营贷款,都是向特定借款人提供资金融通,都要面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贷前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以及贷款催收等方面采取的方法和法律途径,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2.两者区别
(1)信用风险承担主体不同
从委托贷款业务开办伊始,监管部门就一直强调,受托人(贷款人)只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即使是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贷款人也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归委托人。
而在自营贷款下,贷款人需自行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需要遵守贷款分类、拨备计提、存贷比、资本充足等关于信用风险的审慎监管要求。
(2)与借款人的关系强弱差异
在自营贷款下,贷款人需在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核定授信,建立信贷关系,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授信使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而在委托贷款下,借款人由委托人自行指定,其与贷款人的关系较之自营贷款下的借款人,较为弱化。
在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下借款人重合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不能直接将其在自营贷款下对借款人的授信评级等条件适用于委托贷款项下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两者不能混淆。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应自行负责对其指定的借款人的资质及贷款项目等贷款要素进行调查和审查。
(二)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的混同
1.混同
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的混同,是指两者未能实现风险隔离,造成风险的混同。出现两者风险混同的原因主要是贷款人(如商业银行)为规避自营贷款的审慎监管要求,违规利用委托贷款下贷款人无需承担贷款风险的制度安排,通过向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或履行回购义务、为借款人垫付资金、用自营贷款承接委托贷款等形式,承担委托贷款风险。这实际上是一种变质异化了的委托贷款,是以委托贷款为名,实质开展自营业务,却又规避了针对自营贷款的诸多监管限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下面我们以前面提到的“理财委托贷款”为例,分析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混同具体表现形式。简单地说,理财委托贷款就是银行理财+委托贷款的组合,大致在2023年-2023年期间,该交易模式曾被许多商业银行广泛采用。其交易结构如图4如下:
在通常的理财委托贷款模式下,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即图4中的a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后,将理财资金委托本行其他分支机构(一般是借款人所在地分支机构,即图4中的b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借款人使用。在理财计划中,银行a机构是理财计划的受托管理人,负责实施理财资金的受托管理,承担理财计划受托人义务;在委托贷款项下,a机构以理财计划代理人的身份与银行b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与银行b机构、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三方合同。
在理财委托贷款模式下,贷款银行借助委托贷款,将其对借款人的贷款表外化,从而规避了资本、拨备和贷款资金流向等监管要求。但与此同时,银行的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业务的界限模糊,无法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特别是理财计划存在刚性兑付安排(如本行提供担保、回购、备用贷款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的情况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未因贷款出表而脱离银行体系,这有悖于委托贷款业务项下贷款银行不得承担贷款风险的制度设计基本要求。
2.监管规制
(1)关于理财产品的规范
银监会于2023年和2023年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及《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综合来看,针对商业银行借道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等通道,进行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非标投资做了部分规范和额度管控,委托贷款属于典型非标类型,但是限于直接银信合作的监管约束,大部分理财资金或银行自营资金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都需要中间嵌入一个基金专户或者券商资管。这种模式2014-2023年大行其道,指导委托贷款新规出台。
2023年9月,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规定,银保监会在上述三项文件基础上,统一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
(2)关于委托贷款的规范
2023年银监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违背委托贷款风险承担原则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除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外,还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也在加大对委托贷款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通过查询法询智库www.banklaw.com,银保监会总计委托贷款处罚139例,合并其他处罚案由,加总处罚金额4.96亿。
2023年委托贷款分布图如下(来自法询自主研发3.1万银行业处罚案例职能分析图谱):
2023年委托贷款相关处罚案例分布图:
(三)委托贷款对自营贷款业务的影响
1.借款人端的影响
(1)借款人是贷款银行的存量授信客户
如果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银行存量授信客户,银行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其信用风险敞口的扩大对银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如核减授信额度,不再新增授信业务等。
(2)借款人不是贷款银行的存量授信客户
如果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尚未与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作为委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借助委托贷款业务机会,在提供协助监督等贷后管理服务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考虑是否与其建立授信业务关系。
关注委托贷款借款人,其实还需特别关注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并进行有效核查。虽然委托贷款不同于自营贷款,但在2023年《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施后,许多银行从严把关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及资金流向,甚至按照自营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流程去核查、控制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及流向。
比方说,银行要核实,委托贷款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是否用于从事债券、期货、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是否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股权注入,是否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用于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流向融资平台公司等限制性领域,等等。
银行除了自行调查核实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比如,借款人是公司法人客户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办理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等证明文件。
2.委托人端的影响
委托贷款下的委托人可能也是银行自营贷款下的授信客户,此时银行需要注意,委托人是否存在将银行授信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等情形。
另外,在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之后仍有委托贷款余额,又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银行此时也要考虑,能否向该委托人新增授信。通常而言,委托人向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表明其资金充裕,原则上银行不应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现金管理下委托贷款除外)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其实,这还涉及银行对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调查核实问题。银行需要判断,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来源是否为银行授信资金,是否符合其他监管规定,是否超过委托人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委托人是否有权自主支配,是否存在通过循环滚动发放委托贷款,虚增、垒高债权,等等。
(1)非自然人
委托人为企业法人等非自然人的,应根据委托人所处行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对委托人资金情况进行分析。
此外,对于委托人是非自然人情形下的委托资金来源,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大家比较关注:
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等受托管理的资金能否作为委托资金。对此曾有过争论,但从目前银行委托贷款实践来看,对于受托管理的资金,即使资金来源清晰、委托人有自主支配权,一般也不得作为委托资金。二是本行存量授信客户提供的资金能否作为委托贷款资金。对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委托人在委托贷款银行有自营贷款融资余额的,银行要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或总体负债率情况,并作出是否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决定;若符合银行要求,银行仍会考虑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全面了解委托人负债情况(包括在他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债情况),银行还会要求委托人提供财务报表,出具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
(2)自然人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根据委托人家庭财产情况、合法收入来源、投资及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审慎判断委托资金来源的合规合理性。
三、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
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是信托公司灵活运用信托资金的一种方式。
关于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并于2023年修订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明确界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但是,如果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界定,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贷款人是否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中,贷款人作为受托人,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指定,并根据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承担贷款风险。但是,在信托贷款中,信托公司需自行确定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承担信托贷款的风险(在信托机制下,最终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从上述司法解释,还可以引申出两者之间存在的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是否为通道业务?委托贷款下,贷款人只是为委托人与其指定的借款人提供了融资通道,贷款人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承担贷款风险。但是,信托贷款下,贷款人(信托公司)需要自行确定借款人,自主参与贷款决策,并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承担贷款风险。本质上上讲,信托贷款不属于通道业务。
委托人能否自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在委托贷款下,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且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可自行以贷款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在信托贷款下,信托公司应当自行处理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委托人无权直接对借款人行使权利;即使信托公司委托委托人等其他当事人处理信托事务(如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但该处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责任仍需由信托公司自行承担。
(二)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混同
1.银信业务合作:信托贷款
2008年12月,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发布实施,银信合作步入快车道。据统计,2007-2023年,信托业务规模五年内增长6.5万亿,年均复合增速达到49%,主要依靠的就是银信合作的业务模式。
特别是在2023年之后,当时国内房地产市场及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开始逐渐暴露。监管部门开始控制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并限制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支持。银行原本可以直接办理的部分客户授信业务开始受到限制。
在此背景下,银行开始找信托公司合作,利用信托公司所具有的能够参与资金、资本和股权等多市场的牌照优势,用表外理财资金去购买信托计划,借助信托来向房地产企业与地方融资平台发放信托贷款,以实现间接放贷的目的。
银行理财信托贷款的基本交易结构如图5所示: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结构是:银行通过发行理财计划募集理财资金后,将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将资金以贷款方式借给借款人。
信托期限内,借款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付本息;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扣除信托报酬及相关费用后将信托资金和收益返还给银行,银行再扣除理财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返还给理财客户。
2.信托贷款异化为委托贷款
银信业务合作规模的迅速扩张,与信托业务通道化有很大关系。对于信托贷款而言,在信托业务被通道化后,信托公司主动让渡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职责,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均由委托人确定;信托公司收取通道费用,不承担贷款的管理职责,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事务管理义务;作为委托人的商业银行则实际承担贷款风险。但是,通过信托贷款的名义,商业银行规避了银行贷款审慎监管要求。
因此,简单地说,银信合作模式下的此类信托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银行等金融机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服务的工具,其与委托贷款并无实质区别。信托贷款已异化为委托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将具有通道性质的信托贷款重新定性为委托贷款的判决。
例如,2023年8月24日,北京高院在“长江建设公司与易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民终36号]中就指出,虽然易光公司、中信信托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建立信托贷款关系,但是,委托人易光公司承诺自行承担对借款人长江建设公司的尽职调查、贷款资金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承担等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并不承担《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职责。因此,案涉《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约定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三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三)对通道类信托贷款的主要监管规制
1.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8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其中特别提到,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其中有两项规定重点涉及信托贷款类业务。
一是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二是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3.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2023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对商业银行通过信托贷款等银信合作模式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2)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4.2023年资管新规及配套措施
2023年颁布的资管新规,明令禁止通道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资管新规要求,在《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对通道业务的法律效力作出专门解释: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
九民纪要指出,按照资管新规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过渡期内(即截止2023年底),对涉及通道业务的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过渡期之后,对于涉及通道业务的信托业务,如存在资金来源、信托目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如涉嫌规避监管、高利转贷),其法律效力不再被法院认可。
四、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
(一)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一下“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的贷款发放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从上述定义看,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既有关联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
1.关联性
无论是委托贷款还是民间信贷,均是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不涉及银行信用,银行无需承担贷款风险。从这个角度看,委托贷款具有民间借贷的属性。
金融机构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要素均由委托人决定;
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是委托人而非受托银行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
与民间借贷一样,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
2.两者区别
委托贷款与民间信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由于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受托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委托贷款具有金融借款合同的属性;
委托贷款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与贷款交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与贷款相关的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等行为,但典型的民间借贷并不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
3.委托贷款的优势
虽然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与普通民间借贷比较,贷款银行在委托贷款下可以为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结算、征信管理、存续期协助监督等方面的服务,既有助于保障贷款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提升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效率。这也是许多委托人选择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特定借款人发放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
(1)结算便利
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开立委托贷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等。
为避免业务混同和风险混同,该账户应区别于委托人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为避免垫款风险,银行遵循“先存后贷、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等手续。
(2)征信管理
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查询委托人的征信信息,评估委托人总体负债情况,分析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授权,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将委托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违约威慑,保障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
(3)存续期协助监督管理
银行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委托人自担费用的前提下,为委托人提供代办担保手续、代为保管质物、权利凭证等担保受托管理服务。
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便利,为委托人提供协助监督借款人等服务,如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银行按约定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委托人。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或足额还本付息,银行根据约定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并在不垫付诉讼费用等前提下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二)法院司法裁判态度
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倾向于将“委托贷款”认定为“民间借贷”。这里我们列举两个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
1.北京某投资基金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在2023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北京某投资基金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等的合同纠纷”【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中,北京某投资基金、兴业银行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某投资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根据投资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约定实质是该投资基金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投资基金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2.红岭创投委托贷款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3月公布的裁判文书信息,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红岭创投委托贷款一案作出判决,将该案所涉“委托贷款”的性质,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因为红岭创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文书显示,红岭创投与某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下称“某行西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该行向陕西某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人民币。
红岭创投辩称,红岭创投与某行西安分行以及陕西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具有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红岭创投认为,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且,其委托某行西安分行发放贷款的业务属于银行标准贷款业务之一的委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出,红岭创投在形式上委托某行西安分行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上是红岭创投公司和陕西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某行西安分行虽是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陕西某公司发生借款关系,银行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对于贷款对象、金额、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体现的均是红岭创投的意志。而且,红岭创投公司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实际承担陕西某公司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某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三)委托贷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影响
1.明确委托贷款综合成本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上述规定设定了民间借贷综合成本的上限。根据2023年8月20日公布的最新一年期lpr为3.65%的水平估算,民间借贷利率及综合成本的上限为14.6%。
因此,如果委托贷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从民间借贷主体的角度看,这有助于控制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也有助于稳定委托贷款的成本预期。
当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法律管制,势必影响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意愿,也必然会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给,进而影响那些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借款人的融资可得性。金融价格管制与市场效率的矛盾,也是市场各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四倍于一年期lpr的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贷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为24%。上述规定适用的后果之一,就是金融贷款利率可能大大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前者为24%,后者为14.6%)。
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未完全按照《若干意见》确定的利率上限标准进行裁判,而是将金融贷款利率纳入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酌定适用四倍于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
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方舟水世界游乐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吕宏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甘01民初445号)中,法院认定:
2.委托贷款可能被法院裁定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等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与银监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限制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由于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时,一般只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属于监管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列,在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效力时,法院不一定会直接适用。所以,如果将委托贷款界定为民间借贷,法院就可直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委托贷款合同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为依据,裁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前面援引的红岭创投委托贷款一案就是遵循了这一裁判指导原则。
在委托贷款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搞清楚之后,委托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也就非常明确了。如果委托贷款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集资,或者其他民间借贷,那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委托贷款当属无效。
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委托人可以资金占用为由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费。但是,此前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措施可能落空,从而给委托人带来实质性风险。如果此前的担保措施为抵质押担保,在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作为从合同的抵质押合同就将无效。如果此前的担保措施为保证,虽然保证人将根据其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一般而言,在上述情形下,保证人不可能再对主合同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了。
五、委托贷款(委托人、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税收问题
(一)印花税
委托贷款涉及由银行作为受托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根据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则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二)增值税
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类似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人为一般纳税人,应按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类似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委托人取得的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用于增值税不得抵扣范围外,均可以抵扣。银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人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2.受托银行
受托银行作为委托贷款借贷双方的通道中介,通过提供委托贷款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代理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通常银行将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由委托方开具发票交给借款方。
3.借款人
借款人属于接受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获取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特别规定
2023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实施免征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对于集团委托贷款资金池业务,如果委托贷款采用零利率方式,成员单位和集团总部均可以免除增值税,但收取委托手续费的银行,则不享受该优惠。
(三)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包括两个层面问题:一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纳入所得征收所得税;二是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1.委托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因此,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收到的委贷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2.借款人
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践中,借款方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为参考,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另外,如果借款人和委托人属于关联方,借款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满足前述要求外,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3.受托银行
委托贷款受托银行收取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应缴纳所得税,相应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9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条件之一是相关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要求。怎么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呢?这就要求我们能区分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2
税会差异分析
01
销售商品(服务)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在税法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是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当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只是代理人角色,转手过程中没有对转让的商品取得控制权的,按差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
02
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销售方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税会差异类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上,财产转让,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
0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际确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确认的金额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期间的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实际并没有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的部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而在实际分配时,投资方会计上对确认过的收益不再确认损益了,但仍属于税法上分配当期的收入。
04
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而会计上这类收入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当需要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计得找出在费用中隐藏的利息收入。
与之相同的还有汇兑收益。
利息收入除了“隐藏在费用”中,还要注意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期间的不同。
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是在合同约定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的。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利息收入。
05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与利息收入确认时点一样,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时,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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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其他收入,除了前面讲过的汇兑收益外,还要注意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和补贴收入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时要先恢复债权,冲减坏账准备,不会确认收入。所以,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一样,从费用减少的项目中识别并恢复为收入项目。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商品的,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处理;属于政府补助的,不论会计上怎么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实际收到时都要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同样,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仍然会按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在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剔除。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在统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的收入也要记得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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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怎么报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如何报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没票的情形下一样是能开展报税的,在申报单上边就有一行是能填写无票收入的,在这个无票收入上边填完有关的內容并照常进行报税就可以。
无票收入指的是不开税票的收入,一般全是付款方不用税票的前提下所形成的。针对这类收入应当跟开票的收入一样来开展报税,按常规的具体情况来开展关于缴税的计算,记账根据收款凭证,还要履行上面的规定。
二、关于小规模无票收入,账务上的正确处理方式:
1、按每一笔的业务流程来开展进账,无票收入进账会直接依照借款上边的额度来除以1.17记入到主要经营的业务收入之中,然后乘以0.17记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是用一般纳税人为例。
2、无票收入在报税的操作系统之中拥有专门的入录窗口,因而无票报税方式是合理合法靠谱的存在。
3、大家在做无票收入的进账前应当认清另一方是否在将来需要税票,假如确定需要税票的话,就留到开税票之后再做收入,那样能防止调整。假如早已入账且不用开票收入的话,可以先开展冲销进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来开展再次进账,那样成本费无需处理,却需要开展税控系统的內部调整,抵减无票收入来提升开票收入。
【第11篇】一般纳税人不开票收入
最近,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很多人问一般纳税人公司,有收入但不需要开票怎么做账?那么,就来说说相关的财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未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是指在法律许可条件下,销售的确认条件已达到(货已发,款已到),但没开发票。在实际中,公司间产生的交易,也存在这种现象。
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没有发票。就会出现这现象:货已发,对方应计应收账款的贷方。
未开票收入账务处理
当公司销售货品,对方不取得发票,然而,产生未开票收入。原则上来说,要按收入账务处理。不入账,则属于偷税行为!
那如何账务处理的呢?看以下内容:
未开票收入直接按开票方式入账。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提醒:入了账,记得次月申报时,无票收入在税控系统中有专门的填报栏,报完税局也不会找麻烦了。
入账前,再确认是否要票
无票收入入账前,再确认清楚,对方以后还会不会要发票!若需要发票的话,可以留开票后再做收入,避免进行调整。
若出现确实已入账的不需开票,后来需要票时,可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处理。但是,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冲减无票收入,增加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开发票时进行冲回未开票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公司
已交税后一定要补开票吗?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未开票收入已交纳的要补开发票,否则销售额与纳税额不匹配。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已确定收入,就需缴纳税金。
在合法避税等条件可产生未开票收入,是国家为了缓解个人或企业生存压力的一项默许收入。所以,购买方要求的话,是需要的。购买方不要求,可以不开。
未开票收入税务问题
问:不开票为什么要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你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必须按规定交税。
也就是说,你开了票,当然就产生纳税义务,理所应当要交税;即使你没开票,但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单据,那你实际上也已发生纳税义务,产生未开票收入。此时,你产生未开票收入,就需按照规定及时交税!
总而言之,开票≠交税,不开票≠不交税,只要你发生了纳税义务,无论有没有开票,也一样要按规定交税!
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有清楚的认识了!你觉得有用的话,赶紧收藏起来吧!喜欢的话,不防点在看~
【第12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13篇】企业收入申报纳税
在平常的工作中,很多朋友问我总分公司的各项纳税申报是在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呢?就这个问题我也详细梳理下了,那今天我就关于总分公司相关的4个方面给大家进行分享:1.什么是总分公司;2,总分公司的关系?3.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4.如何进行纳税申报;5、总分公司的注销。
一、什么是总公司,什么是分公司呢?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设立程序简单。
二、总分公司有哪些关系呢?
1.,总公司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而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总公司,我们可以把分公司类比为一个人,分公司则是我们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手),分公司通常以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第几分公司来命名。
2.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资产,并分公司是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比如:总公司可以独立与客户签订商业合同,且风险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恶意合同除外。
三、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
总分公司的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自己单独设置账套、开设银行账户、配备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纳税申报时由分公司按本身进行账务处理,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有很大的自主权。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把本单位业务经营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单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自己报税而是把分公司整理税务数据,纳税申报时将纳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没有自主权。
四、总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说到纳税申报,一般企业都避免不了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那么我们就依次来看看,总分公司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分公司能达到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盈亏这三个条件就是符合独立核算,可以带上税务登记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税务局自行申报。但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
分公司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所得税要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一般是办理了分公司手续后,总公司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汇总纳税证明,将证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且分公司的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在总公司的年度应交所得是抵减利润。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境外分公司如有亏损,是不能抵减境内盈利的。
特殊情况下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总公司汇总申报时可以按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预缴。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可以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实行,谁发放谁申报。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
五、分公司如何注销?
1、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不用注销,直接并入总公司,毕竟不独立核算的,只有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的进出,涉及费用,不涉及成本、利润。2、独立核算的走正常注销流程,先提交国税局审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缴销发票,附加税、个税,以上该补交税金的补交,完成后国税局出具清税报告,再注销开户行,持这两项注销存根联去工商,进行工杆商注销,上缴公章。以后就是公安上缴法人章、财务章,质量监督局注销代码证。
好了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上面的观点仅限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第14篇】收入12万以上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纳税两种,今天我们先来看自行申报纳税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
1. 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 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 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 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 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 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 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規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所得。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_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1)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3) 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坦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 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4)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 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5) 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 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 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 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7) 股票转让所得。以1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 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 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申报地点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 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 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
4.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在中国境内有户辑,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 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其他所得的纳税人,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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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没开发票收入是否纳税
有收入不开发票不用申报纳税?大错特错!
不知道是谁给企业灌输了这样的思想,有收入,但只要自己的企业不开具发票就不用申报纳税!这是大错特错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想法和说法,各位老板也不要心存侥幸。不开发票且不据实申报属于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行为,会面临罚款的。
▶一、不开发票,也不据实申报收入而被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2023年某电器销售企业因拒开发票被人举报,税务人员根据线索追踪核查,确认该企业通过不开票方式隐匿收入125.3万元(不含税),涉嫌偷逃税款21.3万元。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1万元处理。
案例二、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根据刑侦支队打黑办案时移交的一条线索,联手数方实施调查,查实l制砖厂具有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和对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费152.77万元、加收滞纳金77.76万元、罚款75.17万元的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涉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而被处罚的,罚款力度几乎和偷逃税款的2倍。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二、有不开票收入如何进行统计申报处理
现实中存在不开发票收入是正常的事,像超市、餐饮店、奶茶店这些都是经常取得不开发票收入的,但在实际的税务处理中需要进行据实申报的。这些不开票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再加上开票的不含税收入就是总的不含税收入了。比如说某餐饮店2023年第一季度开具了不含税收入普通发票为20万元,不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是30万元,那么该餐饮店第一季度的不含税总收入为50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方框填写50万元。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里或者是个人经营所得税申报表里的“”营业收入’填写50万元。(注:税务申报处理要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2023年4月份开始增值税有新的规定)
以上举了两个偷逃税款被处罚的案例和讲述了不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希望大家明白不开发票收入也是要据实申报的,如果不据实申报,被税务局稽查定性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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