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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收入核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3 15:33:03 查看人数: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收入核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收入核算

【第1篇】税务收入核算

从2023年起,我们国家开始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综合所得,按自然年度来算账,进行多退少补。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是什么?

一、个税的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二、个税缴税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可知,不同收入人群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总的来说就是:收入多的人群就多交税款,收入少的人群就少交税款,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人群就不用交税款。

【第2篇】税务局收入形势分析会

为抓好绩效考评主动权,抓实绩效考核关键点,近日,度假区税务局组织召开2023年度绩效讲评分析会,全面分析总结2023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2023年考评的工作打算。相关责任科室依次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加减分原因,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部门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税务局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绩效考核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对全局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要抓好任务落实。要紧盯绩效指标考核内容,逐项分析,逐项研究,对照要求全力完成好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打造特色亮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高效落实,提升工作质效。

二要结合考核事项,以绩效为导向,着力抓好党建设、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强工作创新力度,提升整体工作质效。

三要加强沟通汇报,掌握工作进度,补齐工作短板,展示工作成效,努力争取在绩效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来源:度假区税务局

【第3篇】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老板都希望把企业成本费用降下来,让利润更多一点,让企业生存得更好更长点。企业老板想要降本增效,就要提前做好企业的税务规划。那什么是税务规划,企业一般怎么做税务规划?企业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今天小博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二。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税务规划?

税务规划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行为做出合情、合理、合规的事前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活动。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监管系统逐趋完善,“跑、冒、滴、漏”的税务处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税务监管时代。再加上同业竞争加剧,疫情反复,所以“降本增效”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很多老板就会想到做税务筹划。税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两者之间只相差一个字,很多人很容易将他们混淆。虽然他们很像,但是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

市场上有很多做税务筹划的,他们大多打着“低价”、“实惠”、“最大利益化”等标签,大部分老板看了都会忍不住心动。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税务规划相比,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甚至大多数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这些风险很多老板都不及时洞察,以为做了税务筹划钱省下来了,也没有税务风险了。殊不知等到税务一查全是漏洞,那真的就是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了。

二、企业一般怎么制作税务规划?

1、选择特定地域或园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特定的地域和园区,说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备普遍性。比如某地区某园区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其他地区一样),但是地方留存40%的80%返还给园区的纳税人。这样的优惠力度大,对于特定对象的纳税人非常有利,理论上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会转移到该园区,继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返还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40%*80%=应纳税所得额*25%*32%

园区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25%(1-32%)=应纳税所得额*25%*68%

也就是说,同一个纳税人迁入优惠园区,其应纳税额就打了个近7折!

2、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主体不同的组织形式

这种操作的原理是,根据一个项目或者相同属性的多个项目,分解为几个实际控制的不同经营主体,目的将适合增值税优惠的业务放特定的主体,适合企业所得税(亦或者变相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另一特定主题,从而达到实际降低综合税负的目的。笔者理解这样的方法和原理,有钻相关法律和规范的空子的嫌疑。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条款,今后这样的政策变化比较大,且不可预知!

3、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

众所周知,税收减免政策是对所有纳税人是公开的!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体现的是税收筹划团队,对税法综合运用和熟识能力的考验。因此,专业能力和熟练运用和选择,尤为突出!

4、不得不说的风险

因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规划团队,在纳税安排上,常以缴纳的税金多寡来考核税务经办人的工作能力,这是一个严重错误的认识。

因中小企业在选择外部纳税规划团队时,以不上税或少上税为唯一的考核指标,造成专业团队被动迎合客户需求或者专业团队不敢接,鱼目混珠的团队浑水摸鱼。最终吃亏的依然是中小企业!

最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逐利的属性长久不变,无可厚非!税收规划必须以合法和安全为前提,把现实的税金延迟到将来缴纳(偷逃税款不可能实现),害人害己!税务规划方法和手段万紫千红,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是所有中小企业主的底线!

三、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

1、我公司近日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以下三项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当公司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一定不可以噢!您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千万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篇】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

所谓的稳岗补贴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岗位职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进而给企业发放的补助性的补贴。稳定岗位补贴是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是一种为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一、稳岗补贴的会计处理。“稳岗补贴”属于收益类政府补助,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1、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尚未发生;

1) 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或:管理费用(净额法)

2、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或:管理费用(净额法)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得稳岗补贴时,可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稳岗补贴的发放,中央政府有文件,各地政府也有文件,发放时也会有具体每一批的拨付文件,因此第一个条件是符合的;至于稳岗补贴的应用用途,在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其实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那么应当将相关文件准备好,并对稳岗补贴对应的专项支出单独核算;第二个选择就是按照正常应税收入来处理,那么直接在当期缴纳所得税即可。从短期来看,这两种处理有差异,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种时间性差异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第5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6篇】虚增收入有什么税务风险

最近,某上市公司因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但是,其虚增行为导致多缴的税款却成功申请退回,此事引发业内人士热议。专业人士表示,虽然企业收到退税款是合法合规的,但是仍会面临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也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

近日,记者的朋友圈被一则新闻刷屏——某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上市公司在被证监会处罚后,经申请成功获得企业所得税退税款250万元。不少业内人士就此事件展开热烈讨论。专业人士表示,企业收到退税款合法合规,但不排除存在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可能性。

事件回顾

一则退税新闻刷屏朋友圈

7月10日晚,某上市公司m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部门退回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了解,m公司于去年5月初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2023年度,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构财政补助两项违法行为,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公司2023年度扭亏为盈。

m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并就其子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造成的1000万元虚增收入和利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并成功获得退税。

问题聚焦

是否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对于m公司获得的退税款是否合法合规,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一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m公司获得退税款是合法合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要立即退还。如果是纳税人自行发现的,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对此,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分析,不管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都是具有较强政策性和经常性,且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形。纳税人若多缴税款,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m公司是因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多缴税款,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争议——上市公司是否可能因其虚增行为受到税务处罚?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多数专业人士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增行为会给其带来税务处罚的风险。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分析,上市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背后,是计税依据的失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编造”一词带有主观性。实务中,判断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是主观故意行为,还是仅仅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存在一定难度。有专家表示,目前现有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尚未作出十分详细的解释。因此,税务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值得商榷。但专家们一致认为,m公司这种任意虚构业务,并以不实会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专家建议,对于恶意虚增利润的行为,应加强监管并加大惩罚力度。

专家提醒

虚增收入和利润后果严重

在“利润为王”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都希望通过“漂亮的”财报数据获得投资人的青睐。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市值管理及再融资的需要,便铤而走险,以虚增收入和利润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以实现这一目的。专业人士表示,这样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留下不少风险隐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日前,某上市公司z公司通过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的方式,虚增以前年度利润,并涉嫌虚假记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除了对z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警告处罚和罚款外,还对公司现任的4名高管采取长短不一的市场禁入措施。其中一名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到税务方面,上市公司为避免被监管部门发现其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必然要就虚构的业务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王骏告诉记者,即便上市公司主动缴纳了虚构部分的增值税,仍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普通发票,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同时用真金白银的税收成本,换得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也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造假的经济成本也不低。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提醒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极可能对公司的纳税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降级。“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时刻将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底线。”王培说。

【第7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8篇】税务稽查人均查补收入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再加上前不久不断爆出的娱乐圈明星网红偷税漏税的事件后,全国的税务稽查能力越来越强。

那么今年的税务稽查重点是什么呢?怎么查?翻多少年的旧账?

什么样的旧账可以翻?旧账翻多少年?

税收征收上的追溯期限和追征范围

税务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初检设定在3年内,是否需要延长检查期间视具体情形而定。税务机关翻旧账有三种情况,分别是3年、5年、无期限。

情况一:如果是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只需补交3年内所缺的税款,不含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情况二:如果是因企业自身计算错误或没有申报,造成的没交或者少交税的,追查期限为3年,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查期限为5年。

情况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部门可以无限期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023年税务稽查七大重点!

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转私

骗取出口退税

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虚列人员工资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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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首先,纳税人要对企业情况熟悉,先通过纳税自查,容易发现问题,收效也较快,可以增强纳税的自觉性,所以企业首先一定要做好纳税风险自查。

其次,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9篇】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为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快资金核算速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民乐县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规范核算制度,统一对账基础。一方面要求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收缴系统设定的科目进行上缴核算,统一执收口径;另一方面要求代理银行严格执行收入旬报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传递收入数据报表,及时纠正差错。

多方式开展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全县1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对账和电话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对收缴面大、资金额度比较集中的执收单位每月核对一次;对收缴业务量少、涉及资金额度小的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对所有收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并出具收入对账单,确保收缴系统、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账表、账账、账证数据一致。

加强待查收入核查力度。针对待查收入数据,通过查阅、复印相关凭证,现场、电话联系代理银行、单位等方式,适时进行追踪核实,在取得收入确定依据之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执收单位收入的准确归集,减少待查收入的沉积。

作者:吴晓明

【第10篇】税务局组织收入原则

近日,盐湖区税务局召开组织收入专题会议。此次会议围绕税收目标科学管理,是2023年以来召开的组织收入工作第三次专题会议。

会议强调,一要守红线。严守纪律底线,善作善成,加强组织领导,既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不折不扣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严防违反组织收入原则问题发生,实现“平稳、协调、安全、持续”的组织收入工作目标,又要根据税源情况,一企一策,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不触发舆情。二要保底线。各负责单位要在充分了解税源结构、收入结构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夯基优服水平。三要统战线。各税源管理单位要统一思想,同向发力,统筹欠税管理工作,细化目标,充分研判,找准方向,抓早抓实抓细。全面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能力,与企业同向而行,共同化解风险任务,向风险管理要收入。四要下一线。要随时及时深入企业,持续摸清税源底子,加强税企沟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税法宣传、政策辅导,提高征管质效,提高税收预测准确率,切实提高组织收入质量。(雷钊 王蕾)

【第11篇】美国税务局年收入

地球上有三个最愚蠢、最白痴、最作死的行为:

第一, 在俄罗斯禁酒。

第二, 在中国贩毒。

第三, 在美国逃税。

在世界各国眼里,俄罗斯是一个嗜酒如命的国家,一旦禁酒就会发生剧烈的社会震动,中国是世界上禁毒最严的国家,管你是墨西哥毒贩还是金三角毒枭,来了就必须给我做良好市民。

这两个事做不得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在美国逃税为什么能和他们相提并论?估计知道原因的人就不多了。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走近美国历史上最神秘的机构——美国国家税务局(irs)。

01

辉煌的战绩

很多人以为fbi(美国联邦调查局)和cia(中情局)是美国最神秘的机构,其实最让人闻风丧胆的还是美国国家税务局,因为一旦你惹上了这个机构,不管你是天王巨星、美国总统,还是名震一方的黑帮大佬,你一定会被追杀到底。

比如说美国著名的黑帮教父阿尔·卡彭。

他在1929年情人节那天策划了一场黑帮火并,趁着对手在基地聚会的档口,他让手下伪装成警察,拿着机枪和冲锋枪冲进了基地,短短十几分钟之内,开枪打死了322人。

事发之后全美震惊,美国总统胡佛亲自下令要不惜一切代价消灭这个臭名昭著的犯罪集团,但美国警察查了整整10个月,不仅没有找到一丝证据,甚至连凶手是谁都不清楚。

尽管全美国都知道是阿尔·卡彭干的,但就是找不到任何证据。

胡佛勃然大怒,勒令所有情报和警务部门不管用什么手段都要把阿尔·卡彭送进监狱里。

▲胡佛

最后美国法律部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被迫请irs出马。

irs接手案件之后,非常厚道的按流程办事,既然他们是税务局,那就要干查账的事,至于黑帮大佬有没有杀人,他们压根不在乎。

所以他们私下里派了一个探员去阿尔·卡彭的团队里卧底了整整三年,最后拿到了一个有阿尔·卡彭亲笔签名的账本,坐实了阿尔·卡彭逃税的事实。

凭借这个账本,irs把卡彭的黑帮查了个底朝天,逮捕了卡彭和其手下69名黑帮高层,并指控他们合计2.5万年的有期徒刑,最后卡彭在狱中被整的精神失常,出狱没几年就一命呜呼。

临死前他留下了三条著名的教训,被美国所有黑帮视为金科玉律:

1.重机枪比冲锋枪好使。

2.要按时向联邦政府纳税。

3.一定要戴套。

有这个案例在前,美国所有人都不敢偷税漏税。

2023年,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去世,他的继承人向国税局上报了700万美元的遗产,irs直接表示绝不止这么点,要求继承人立马按照真实金额上报,否则后果自负,听闻消息,继承人吓得立马缴纳了5亿多美元的税款,另外再加上2亿的罚金,11亿美元的遗产只剩下1/3。

还有《刀锋战士》的主演韦斯利·斯奈普斯,伪造账目长期偷税漏税,最后被irs点名,直接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事业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不仅是黑帮和明星怕国税局,就连美国总统对他们都非常畏惧。

2023年,《纽约时报》曝光称特朗普在过去15年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气得特朗普破口大骂,说他们全部都是假新闻,但聊到irs时,特朗普只敢小声bb,我真的缴了税,我的纳税申报单已经被审核了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国税局)对我很不好,他们对我很不好。

你看看,一向大嘴巴随意开炮的特朗普都不敢对irs出言攻击,由此可见他们有多强的威慑力。

但这还不是最离谱的,最离谱的是,美国的毒贩、妓女、贪官都会非常自觉地申报税款。

在每年年底的时候,irs都会非常友善的提醒所有美国人,请不要忘记申报来自赃物和非法活动的收入。

然后毒贩、妓女、贪官们就会齐刷刷地把这一年自己的非法所得收入统统上报上去。

是不是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以我们中国人的思维去看这件事,这不就相当于投案自首嘛!哪有这么傻的人!但这种魔幻的事情,每一年都在美国不断上演,就连打劫“0元购”的美国人,都会把自己抢到的收入申报个税。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因为你自觉上报了灰色收入,irs不仅不会举报你,还会为你保密,他们只要钱,给钱就相安无事,但如果你胆敢不交税,那100%会被查的底朝天,最后只能锒铛入狱。

很多人可能不信邪了,你不就一个税务部门嘛,我干啥你都清楚?不交你还敢强制催税还是咋滴?要明白这个问题,你得先搞清楚irs成立的背景。

02

强大的背景

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不一样,美国的国税局背景强大到离谱,具体有多强大,我这样和你说你就明白了,美国这个国家有三支武装力量,一支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美军,另一支是国民警卫队,最后一支就是美国国税局的武装部队,这三支部队都拥有美国最先进的武器,拉出去随便吊打一个中型国家。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irs是在美国南北内战时期成立的,当时前方战事吃紧,财政入不敷出,有很多农场主、工厂主偷税漏税,甚至直接暴力抗税,他们能组织起上千人的武装力量阻止美国联邦政府合法收税,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警察已经不管用了,为了快速补充财政收入,美国总统林肯下令给与税务部门“武装讨税”的权利。

所以成立之后的美国国税局拥有当时美国最尖锐的武装力量,谁不给钱,就直接带着军队踏平之,而且只要他们怀疑你的账目有问题,不用任何证据就可以直接冻结你的所有账户,除非你能拿出自己合法纳税的全部证据,不仅如此,他们还有自己的监狱、法庭、律师、情报部门,只要他们盯上了你,那就有一百种方式让你乖乖纳税。

这哪里还是一个税务部门啊,简直就是享有法外特权的国中之国,所以即便是位高权重的特朗普都不敢轻易得罪他们。

如果要进行一个类比,美国的国税局,有点像中国明朝时期的“西厂”,而且是加强版的西厂,fbi、cia破不了的案由我irs来破,还有,你听好,fbi、cia不敢杀的人我杀,fbi、cia不敢管的事我管,一句话,fbi、cia管得了的我要管,fbi、cia管不了的我更要管,先斩后奏,皇权特许!这就是irs,够不够清楚?

为什么富兰克林说 :世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

为什么美国人宁可打劫“0元购”也绝不逃税?

为什么美国的妓女、贪官、毒贩都会按时纳税?

就是因为美国的税务部门权力实在是太大了。

不过根据我查到的案例,美国的顶级资本家irs依然管不了,因为他们有一万种避税的方式,比如亚马逊的创始人贝索斯,他持有大量亚马逊的股票,却只给自己发8万美元的年薪,从收入来看,他只是普通中产的收入水平,还有比尔盖茨,他会通过慈善捐款的方式合法规避税务,irs虽然权力巨大,但也不能无理由抄家。

所以美国的贫富差距还在不断拉大,如今已经到了1%的人掌握了国家80%财富的地步,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缺陷所在。

毕竟,一个由资本家控制的国家,又怎么可能真的对资本动手呢?

【第12篇】税务上如何确认收入

1、充分考虑退货率,避免虚增收入。网销普遍存在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因质量原因退货的情况。电商企业应根据历史和同行实际情况对退货率进行充分预估,以避免收入的虚增。

2、考虑积分抵现对于收入的影响。客户消费时获得积分的业务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评估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属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的情形,企业应当将该客户的重大权利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不属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的情形的情况下,企业则无需分摊交易价格。

3、买二赠一类业务处理。电商企业往往会以买二赠一,买一件第二件半价等类似销售模式促销。当客户根据页面详情下单购买商品后,客户就可以免费获得另一件商品或以折扣价格取得另一件商品。此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将交易价格在两项商品之间按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4、税收方面要考虑递延所得税情形。根据预估的退货率确认预计负债和应退货成本,实际上是少确认了收⼊。⽽税收⽅⾯,对于退货的确认是按照实际发⽣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因此,税收与会计在收入和成本确认上存在明显差异。差异的结果,就是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以上是电商企业收入确认方面需要注意的,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像优惠券、会员费等,也需要电商企业根据收入准则来进行判断。

【第13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14篇】预提收入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财税早知道)

【第15篇】税务局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为确保全年税收计划的顺利完成,镇平县税务局加大压力传导,狠抓财源建设工作落实,以综合治税为抓手摸清税源底子,强化分析管控,扎实推进组织收入工作。

传达上级精神,确定工作思路。按照县委、政府县常务会议要求,镇平县税务局第一时间召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对照三年行动方案和综合治税要求,确定了后4个月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将组织收入任务分解到分管领导、分解到责任股室,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为顺利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调研基层分局,传导收入压力。由一把手带队到各基层分局进行调研督导,及时掌握收入动态,分析了解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帮助改进组织收入的措施和方法,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同时对特殊时期的纳税服务、组织收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开展助企服务,强化税源培育。选取辖区重点税源企业,实地查看了企业厂区内部,详细了解了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和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筹备召开税企座谈会,详细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不同企业推出政策辅导套餐服务,进行“一对一”定点帮扶。针对辖区专精特新小微企业,选排业务骨干向企业人员宣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非接触式办税的操作指南和便民办税春风活动的创新举措,助力企业发展。

加强综合治税,挖掘税源潜力。联合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利用涉税共享信息系统,着重围绕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砂石、商砼等重点领域,以及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难度较大的部分税种,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挖掘税收潜力。(刘振伟 张文刚 全玉)

税务收入核算(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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