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应交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6.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应交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8. 应交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提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第2篇】2023汇算清缴销售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显的差别点在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主要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谁要办?这里面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一定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这份群体,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于此类商事主体呢,可能会与营业执照上面的表述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在营业执照上会更加细化一点,比如说可能出现内资个体、私营独资等等类型,同样都属于我们一个汇算申报范围,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指的是每一个合伙人你都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并不是说你合伙人中所占的分配比例最高的那一位,而是说每一位不管你的分配比例多少,都要进行一个汇算申报。
何时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办理完汇算清缴申报,申报的主要是b表和c表,但是c表并不是所有人都要都会涉及填报的。另外,实行查账征收的这部分群体,其实还会涉及到平时预缴申报,一般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对于当年注销户籍的,需要在注销户籍之前进行办理。
哪里办?一般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特殊规定,涉及到其中一个汇总申报,如果说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者从本省税务局官网的首页点击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如何去计算应补(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申报类型来看,包括b表申报和汇总c表申报,c表是建立在b表申报的基础之上。针对汇算清缴的b表申报,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除了有经营所得,另外还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说如果两种所得都有的这种情况,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二是仅有经营所得,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四项内容是有区分,只针对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那类人才可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里扣除,如果说两者都有,就是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那这四项内容只能够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
对于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计入汇集的,如果属于当期的一个收入或费用,不管款项当期有没有收回或支付都应计入。如果不属于当期,虽然实际上收到或是支付,这部分是不应纳入当期的。涉及到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篇幅有限,不去展开,可以查看下有关规定内容。涉及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里注意的是,如果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的,用以后年度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有个具体的年限规定,就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到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问题,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的分配比例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的,首先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但一般合伙协议是不能约定将企业全部利润去分配给合伙人的。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一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就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面三项均不能确定,最终就按照合伙人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到c表申报,比如说投资人兴办一个a 企业和一个b 企业,a 企业经营年度是亏损的,b企业的经营年度是盈利的,此时,是不能用b企业盈利去弥补a企业亏损,有的会将它们合并之后再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是明确不可以的。即是说企业年度经营亏损是不能够进行跨企业弥补的。针对a 企业亏损的情况适用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去结转补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与生活费用的有关规定,它针对我们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是说,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针对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把它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提醒企业,没有必要运用企业资金去为你个人的一些消费去买单。
第二步,计算应补(退)税额。是在前面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之上,再进一步计算上一年的应补(退)税额,按照申报类型,无论是汇缴申报,或是年度汇总申报,两者计算公式都一样: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这里需要用到税率表: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超过3万至9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500元,也有的是超过9万至30万之间,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00元,根据实际计算结果找税率。
减免税额主要注意三点:一个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还有一类是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解释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一些公益捐赠这部分,那主要是残孤烈以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说残孤烈的个人所得年应纳税所得在十万元以内,按照我们的应纳税额减征100%个税,如果年应纳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是按照应纳税额去减征60%的个税。这里有一个限额的规定,残孤烈的个人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够超过九万元的,就是会有个上限的限定。另外,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这部分个人是以扣除保险赔款之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然后做个减免,减免税额最高也不能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80%。
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王某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已预缴个税175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是多少?(假定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解析:由于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8000*20%-10500=23100元
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3100-17500=5600元。
注意:这里王某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4万,属于税会差异,计算时选择的是累计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案例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周某2023年在深圳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2月与孙某在长沙成立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a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b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假定2023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假定2023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
计算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应补(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周某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a企业在深圳,一个是b企业在长沙,常规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周某a企业需要在深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而对于b企业,他需要在长沙办理一个经营所得的b表申报,这两步骤都需要去做,然后再做一个汇总申报,就是c表申报。c表申报地点可以选择在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
具体步骤:1.a企业应在深圳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周某2023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最终计算周某应在a 企业应补税额是2800元。
2.b企业应在长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1)周某2023年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额规定,应当扣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注意:周某在长沙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可全额扣除。
(2)孙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周某可以选择向深圳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5万(25万*60%),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综合上,对周某,以上在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分别进行了经营所得b表申报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c表的汇总申报,此时可以选择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作c表汇总申报。在汇总应纳税所得时候,a企业是68000元,b企业是73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减除了6万与1万2,也就是个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就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进行对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重复扣除,税法上规定,个人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进行c表汇总申报时,6万与1万2需要加回来,最终算出来的汇总应纳税所得是21.3万,适用的税率适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可以看出,这里汇总申报结果税率跳档了,他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要补的税额较大,达到2.1万元。个人汇总申报往往要补交税款,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之前两地申报时候,重复想享受的一些优惠扣除;第二个原因是汇总合并以后,税率跳档了。
第三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网上申报渠道:
以上可以看出,汇算申报分为两种,一个是代理申报,一个是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本人进行一个操作,主要在涉及到我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操作,如果是代理申报呢,则是由你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是授权的办事人员帮你代为申报。汇算申报渠道就有两种,一个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另一个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扣缴功能。对于扣缴端,它是一个单机版本的,是安装在自己所在公司单位的电脑上,如果办税人员需要去申报,只能够去公司单位并且固定在那台电脑上进行申报,而这个web端扣缴功能,大概去年底上线的一个新的功能,可以实现远程随时随地办理申报,可以在这里申报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进行办理,但是有一个缺陷,就是说web 端扣缴功能只适用于300人以下的企业使用,就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以用这个申报渠道,如果规模大,只能在扣缴端进行申报。最后,汇总申报c表申报,只能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也就是web的网页端。
具体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代理申报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单位的负责人或是办税人员登录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就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第二步,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模块,左侧会显示有年度汇缴申报。点击进入到申报表的填写主界面,这里涉及到收入和费用信息的一个公共信息部分,如果说税款所属期呢,已经有一个成功申报的记录,或者说是带反馈的一个明细记录的话,就不允许修改。如果没有,就需要手动填进去。
第三步,主界面下方对应的一个投资者的姓名要点击进去,然后进入到年度汇缴的申报填写界面。如果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就要分别申报。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的,需要确定一下分配比例。
涉及到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有一个预填功能,需要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善确认提交。如果说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在这里点击预填,他就把个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列的信息,带入到这个模块来,不用你再去填写。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报送。
第五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和扫码缴税,选择缴款方式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定会跳转至对应的缴款页面。
以上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的具体操作。
另外一种代理申报涉及到新上线的功能web端的扣缴功能,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因为新增功能,可能各地登陆入口并不太一样,可以咨询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填列信息基本上都差不多,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纳税人自行申报唯一渠道就是在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一步,纳税人实名注册之后,登录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如果填写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后一般是可以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第三步,接着在录入其他基本的公共信息,比如收入成本信息等,然后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一定要注意不要乱填,要对你自己填写的结果去负责。
第四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项,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因为经营所得汇算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不一致,因涉及到以后更正数据的话,很容易导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出现滞纳金等情况,这里建议一定要去如实申报,然后后面点击提交进行缴款就可以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c表填报,在填报之前需先填写了a表与b表之后才会涉及到一个c表的填写,那如果只有一处经营所得的话,就不会涉及c表的申报。具体的填报步骤也是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纳税申报页面。这个跟b表的自行申报操作步骤差不多,只不过是c表的样式,要选择对应的一个申报年份,还要选择一下汇总地,因为是涉及到多处经营所得,要自行定一下平时选择其中哪一地进行汇总申报。
线下版主要是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主要是注意下一次性把资料要带齐,尽量只跑一趟,不要说是来来回回找资料等,一般所需带资料如下(如果不涉及到情况可不用带相关资料):
有关个税新预扣预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是在纳税人在累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条件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他的一个收入是将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进行预缴。
比如说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3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2023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1月份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帐,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19号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新的预扣预缴办法就起到简化纳税人或者说扣缴义务人的一个工作量,这里可能又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01.若我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在计算1月份税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是否可在之后月份补充享受呢?
02.若我1月份属期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后续月份是否可以改为不再享受?
03.1月份员工取得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第01问题是因为可能纳税人对这个新的政策不太了解,对于1月份就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的,后续月份是可以享受的,需要你的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中通过更多操作进入到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在这里确认的享受政策名单的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有个标签,要把它的标签由否改为是,并且让你的扣缴义务人从1月份属期开始帮你逐月做一个更正的申报,这样就可以补充享受这个政策。
第02问题,同样条件下说我1月份享受了,但是后续月份能不能改为不再享受,也是同样的一个操作,还是进入到更多操作点击进去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将你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标签由是改为否,这样就可以了。
第03问题是说1月份员工取得了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来计征个税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个单独计税申报。这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即是说,个人纳税人是在2023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即是以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找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具体申报操作步骤,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然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界面,填写全年一性奖金有关金额等等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款,核实无误之后点击报送即可。
【第3篇】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销售收入分摊
容积率决定了未来土地上可以建设的房屋面积,直接影响开发商的收益,因此土地如果调整容积率,也必然涉及出让金补缴。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地下车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可能有差异,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位面积计入容积率。所以,地下车位面积通常属于总建筑面积,但不属于计容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该车库建筑面积一定计入了容积率,地下车库要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不计入计容面积,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第4篇】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身为财务人员你有没有为这笔收入在会计处理中究竟要不要确认犯愁过?今天小编就把经常碰到的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合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以上8种行为可以规为两大类:
a――交易类视同销售:主要包括有,代购代销(1、2);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单位或个体户)、分配(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无偿)(5、6、8);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外部)个人消费。(7)
以上行为(无偿赠送除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往来,产生了增值额,并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条件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情况下,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账。
b――事项类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7)因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的性质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且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5篇】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问题:我公司有一批安置房需要无偿移交给被拆迁户,该批安置房与商品房没有差异,市场价值约4亿元,开发建设成本约2亿元。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安置房处理的观点:无偿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一笔视同销售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以“拆迁补偿费”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对所得税整体无影响。按照这个观点,我公司应该确认4亿元收入,同时应该确认4亿元拆迁补偿费成本,对企业所得税整体无影响。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djz回复:首先,地产公司开发的安置房移交给被拆迁户不属于无偿赠送,其本质是被拆迁户以自有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新的安置房行为,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市场价值4亿元确认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
其次,地产公司建设安置房是为了换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即为获取新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成本,该部分成本需要在整个项目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贵公司移交的安置房价值4亿元,对应的拆迁补偿成本增加4亿元,这部分拆迁补偿成本属于土地成本一部分,需要在整个项目的开发产品间分摊。
最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安置房视同销售部分的计税收入为4亿元,对应计税成本为2亿元开发建设成本加上分摊至该批安置房的土地成本。该项财税处理从表面上看借贷金额一致,很多学者将之理解为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一致,想当然的得出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的结论,严重误导了财税圈的朋友,在此,德居正咨询团队予以声明:安置房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金额不一致,一方代表的是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另一方代表的是为获取整个项目而支付的对价,是整个项目土地成本的一部分,两者在计税配比、成本分摊、确认时点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有重大影响。
【第6篇】销售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今天,我们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篇,我们主要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从近几年的考试题型和分值来看,主要考察客观题,分值适中。本篇的两个考点,学习难度都不大,要注意不同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重要)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2.商业折扣(重要)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重要)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说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真题练习
【例题1·多选题<2023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75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23年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确认预计负债0.6万元
b.确认营业收入70.4万元
c.确认应收账款93.6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扣除退货率的比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估计退货率部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6(8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9(75×12%)
预计负债 0.6
【例题2•判断题<2023年真题>】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将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答案】√
【解析】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3·判断题<2023年真题>】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第7篇】企业所得税收入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8篇】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
我们财务部来了个新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发票以及分担一部分费用会计的工作。她之前在代账公司代账,自觉经验丰富,见多识广。
她来上班的第一天,就拿着我们财务处理过的费用凭证,不屑地嚷嚷:“这是收据!这种收据怎么能入账呢?这是不可以入账的!不允许!”
我们财务部的人面面相觑。
我拿过来看了一眼,问道:“收据为什么不可以入账?如果这张收据不入账,这笔业务怎么处理?”
她理直气壮地说:“收据就是不允许入账的,只有发票才可以入账!让经办人拿发票来!”
我继续问道:“经办人如果能拿来发票还用收据报账吗?有些业务就是没发票。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办好呢?”
她毫不犹豫地回道:“如果是我,那我就不给他报账!要他找发票!”
“那你觉得该找什么发票呢?”看她那么较真,我倒有点乐了。
“只要是发票就行!”她满不在乎地回我。
其实关于收据是否能入账,很多人的回答都是:不入账。
我曾经接手了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当我看到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时很吃了一惊。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员工出去办理业务,老板要求多办事少花钱,结果价格压得很低,销售方不开票,想要发票就得加价。这位财务经理看到收据,不接受、不销账,于是其他应收款越积越多。
所以这位新人这么说,我一点不奇怪。
不过我还是希望她能正确理解这笔业务的处理方式:“会计法是不是要求财务人员记账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经办人用其他发票来代替,那咱们的账务还真实吗?时间久的话,谁能说得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性?”
她一脸懵圈。我继续说道:
“会计法并没有收据、白条不许入账的要求;但是税法倒是要求必须有合法的票据,也就是必须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2023年还有个政策,如果销售方是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开收据,并且能够税前扣除。”
我这么一说,她更是糊涂了:那到底是要发票还是不要发票呢?!
“其实会计记账和依法纳税不能混为一谈,记账和纳税是两个概念。记账的时候要实事求是记,没有合法票据的,记得要调增纳税就行了。”
“哦,原来是这样的啊!”
我也不知道自己讲的是不是很准确,但是这位新人似乎恍然大悟的样子,继续干活去了。
【第9篇】销售收入的印花税如何申报
平时很少发文涉及印花税,这个小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比本身不怎么起眼,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类,印花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
这个从国家税务总局机构管理设置也可以看见,其归属在财产和行为税司进行管理和规范。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但是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在这个日期之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仍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却还是比较头疼,曾经有人说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保证自己申报的印花税准确无误,这也侧面说明了印花税这个税种申报的特殊性(种类多、合同是否纳税判断难等因素)。
印花税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税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当然对于大额或者贴花比较频繁的(比如购销合同),可以按期汇总纳税,其实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纳税人买印花税票贴花了,基本都是采取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方式实际上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一般是按期(月、季、年)申报。
如上就是申报表样式,纳税人只需要先要进行税源采集,填写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采集好了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为什么是计税金额或者件数,因为目前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
注: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那么问题最关键的部分来了,大家都是如何申报填写印花税申报表的呢?
这里的关键点是怎么填写、什么时候填写计税金额和件数这栏次?
按照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来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拿我们最常见的经济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候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纳税期限如果纳税是按期汇总纳税的,以一个月为期限,那就是期满15日内申报缴纳。
所以,理论上时候如果2023年1月份大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万,那么签订的当月纳税义务产生,大力是自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所以2月申报印花税时候,就应该在申报表计税金额栏次填写10万,类别是购销合同。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准确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小公司还好说,比较业务单纯,财务对各项业务都比较有数,但是大公司就很麻烦了,各个业务口子都有合同签订且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业务发生可能还根本没合同(注: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算,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但是就是难也得做啊,而且税务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国税函[2004]150号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登记簿类似统计表,一方面企业自己如实登记统计应税凭证的发生情况,方便汇总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后期检查的重要资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但是据了解,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其实根本没这样做,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不符合印花税的申报规范的,但是确实是大量存在,那么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方面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印花税,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另一方面申报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当然可能多也可能少,比如收入都是不含税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这个时候就少计了,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是费用成本类,那么就可能漏计。
按照收入或者开票这种方式是一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不是印花税要求的申报管理方式。
如果税务局检查时候不认可就会对公司进行核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另外
印花税其实本身也是有核定征收的(满足一定条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很多朋友公司计印花税时候是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税率计税,这个其实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这个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比如按采购金额的50%-100%核定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纳税人本身没有收到税务局的核定通知书,也按这个方式来报税(也就是说你不是核定征收,却按打折方式申报纳税),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存在风险,会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如果你是按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的,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取得注明印花税核定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叫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总之,印花税虽小,但是风险不少,能交对难度很大,是个细致活。有条件的还是要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理顺了,合同登记簿自然就有了,印花税申报就真正规范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第10篇】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是在一个线上平台上销售货物,卖了货了后每次线上结算会扣10%的结算款作为时间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会涨也可能跌,这10%到时候怎么账务处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扣 10%的结算款,看情况分析。如果是延迟支付这种情况,这个款项可以计入往来科目中。如果是平台的手续费会计账务上确认收入,是要遵守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满足条件就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了,你学“废”了么,关注我,每天都是小惊喜
【第11篇】如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社会文化建设新高潮,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发展繁荣的支持服务功能,推动了文化产业上市的新高潮,近年来上市的有凤凰传媒(sh601928)、出版传媒(sh601999)、中南传媒(sh601098)、粤传媒(sz002181)、皖新传媒(sh601801)、光线传媒(sz300251)等。文化产业涉及面比较广,包括出版发行、广告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动漫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影院及剧院、拍卖及艺术品,不同类型文化业务特点及盈利模式差异较大,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影视剧制作、艺人经纪及衍生收入。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300027)为代表的影视企业,其电影片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等通常按照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2)电视剧销售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艺人经纪业务收入
①艺人经纪业务收入。艺人经纪业务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确认收入;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艺人代理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艺人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收款方式结算。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结算。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定价,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及潜力、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定价;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与公关广告活动定价机制相似。艺人代理服务收入,与艺人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随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确认而结转,支付的转会费,在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成本;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其成本随收入实现而结转。
②艺人转会费。艺人转会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支付给转会艺人原签约公司的转会
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
销,若在经纪合约期内与艺人提前解约,则未摊销完毕的转会费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4)电影电视的衍生收入
①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指通过在影视剧拍摄中将某些企业或产品融入影视剧内容中以达到宣传企业或产品的目的而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影视剧衍生产品的一种。植入式广告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取得影视剧播放映许可证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在取得影视剧公映许可证时一次性按协议金额全部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所有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在完成影视剧拍摄制作,并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c、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收取尾款。成本随植入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而结转。
植入式广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
考价等因素。
②贴片广告。贴片广告指在电影片头插播广告片而实现的广告发布,通常为10 条广告,
每条30 秒,是电影衍生产品的一种。贴片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会
计期末,按实际放映场次占合同约定放映场次的比例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
会约定全部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
c、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贴片广告
监播报告核对无误后10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成本随贴片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
贴片广告的定价机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考价等因素。
③公关活动广告。公关活动广告实质为劳务服务。公关活动广告收入在服务全部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收款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支付尾款。公关活动根据出场艺人的社会认可度、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行业市场价格、公关活动对公司及艺人的宣传促进作用等综合因素定价。
④广告互换。广告互换是以提供广告服务作为对价以交换对方的广告服务。其会计处理按两项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广告劳务,当提供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发行人接受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接受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结算以应收应付款进行冲抵,差额以货币资金结算。广告互换的定价原则是根据其所提供广告服务的性质,分别按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公关活动广告等的定价机制定价,换入劳务根据市场价值定价。
2、剧院等演出收入。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为租赁剧院,通过组织演出方式开展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其中:剧院场租收入,以与场租使用方签订合同,并在已实际使用场地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演出收入,以演出后实际票房收入确认为演出收入。由于该类公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票价有一定的限制,政府补贴收入实质上是为弥补公司支出的一种补偿,对售票收入确认比较简单,对政府补贴收入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不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即可。
3、拍卖收入。拍卖公司主要是通过拍卖艺术品或其他资产,从中获取委托手续费和竞买成功手续费收入,在拍卖成功时还是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一般是委托人将拍品交付拍卖公司并从拍卖公司取得拍品保证金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在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后参与拍品拍卖会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因此对拍卖业务的手续费应在拍品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出版、发行业务收入。一般是出版企业接受委托和稿件后印制出版物,然后将出版物交付发行企业并对外实现销售,当然也存在发行企业自行出版情况,对出版企业和发行企业的收入分别如何确认,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图书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约定有退货条件,因此对出版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在将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获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存在附有退回条款的,并明确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约定有退货条件但没明确具体的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的收入;对于发行企业,零售业务可在取得收款凭证并将出版物交付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批发业务采用代销模式的应在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买断模式的与零售业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如果上述业务附有退回条件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12篇】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即将结束,我们迎来了春天。对于我们会计人来说不仅迎来了春天,也迎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视同销售”情况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一个纳税调整事项,什么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企税汇缴又该如何申报填列呢?搞清楚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要掌握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会计处理和企税处理的区别,会计处理是前提,企税视同销售是在已有会计处理上进行税务调整播一条福利:
实务中,因工资管理“被举报、被审计、被补缴”案例屡见不鲜
企业及人事财务人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人财统计口径差异?
又如何掌握人财实践操作难点盲点?准确快速完成申报工作?
我们先来看看纳税人咨询“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及广东省税务局的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官方将纳税人问询的问题通过条款的形式做出了回复,小编这里将回复的内容进行提炼具体化,以期能加深您对此问题的理解。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广告推广,会计处理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一】我们用具体案例将这段话场景话,d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第一步:
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历史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是8000元。
第二步: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8000元,实际上是此项支出的账面数与实际数的差额(试想企业将上述产品出售,以出售收入额进行赠送,那么实际赠送支出不含税价应该是18000元,而不是10000元),故应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所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0元,“税收金额”填写8000元,纳税调整减少8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项行为支付额外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内容就涉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上面介绍的是自产货物用于宣传推广的情形,只是属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做账下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详见下表:
注:此表格作者汪诗雅,如转载请列明来源作者
看到上表的总结是不是一目了然呢,上面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例子就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补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接下来我们再例举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案例:
【案例二】a公司生产手机,将本公司生产的1000只手机发放给企业职工。每只手机成本300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只5000元。该情形下税会处理分别是怎样的?
【分析】此情形属于上表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⑤,会计和企税上都需要确认收入。
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万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自然也无须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相关内容。
【案例三】a企业外购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是1300元。
【分析】此种情形属于上表下面所列的【补充】内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用于员工福利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税务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以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应将不含税公允价格1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写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元,无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总结:
(1)案例一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且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2)案例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确认收入,企税上也确认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
(3)案例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但无需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本文所例举的例子是三个非常典型的情形,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举一反三,彻底弄清楚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企税视同销售相关的知识,并正确运用到实务当中。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篇】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的行为视同销售,而会计核算在面对这些情形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纳税差异。本文将结合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对这些行为会对企业产生那些税会差异纳进行探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这里不再赘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接下来将按照不同情形进行说明:(情形1-9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中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企业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核算则按照对于的会计准则进行,①转让存货取得非现金对价,按销售处理;②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做销售处理。③不满足情形②的,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2.用于对外投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情形②并取得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按销售处理。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3.用于偿债
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
增值税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按照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区分为两项损益。因此在期末虽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
4.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增值税无明确规定,若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买一赠一形式若按折扣销售,同会计核算确认折扣后的销售额。
按照新的收入会计准则,①随机赠送,以产品或者购入成本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存在纳税差异。②买一赠一形式,分摊交易价格,不存在纳税差异。
5.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自产、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外购的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存在纳税差异。
6.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同上。
会计核算按照职工薪酬会计准则,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7.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存在纳税差异。
8.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不满足收入的定义,存在纳税差异。
9.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0.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受托方一般是代理人,不确认商品转让收入。
1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会计核算均不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情形6,9,10和1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不存在差异。
【第15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