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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2篇】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渭南青年网(编辑 阳光)元月份,白水县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清单制度一张网”,确保网外无收费,将一系列减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一本账。从领取、使用、保存、核销、销毁和资金的上缴,全程动态监管,杜绝利用财政票据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杜绝利用结算票据违规收费的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模式,依法规范执收单位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三是利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规范征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简化收缴管理程序,积极优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部门服务形象。
【第3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系统保障。全面规划建设“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后台与全省35家代收银行实现接口服务,服务对象包括省本级、15市及所属县区的各类用户,覆盖3万余家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实现办事、开票、缴费 “一网通办”,非税缴费全流程电子化、便民化。今年1-11月,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200余个,缴费人数达9000万人次。同时,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目前省本级及泰安、聊城、东营、滨州等市及所属县区已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共开出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9000余份。
优化服务环境。联合统缴平台,打造“首问负责”“当日即办”“跟踪问效”服务模式,对于政务热线、接诉即办、厅门户网站咨询等,全部第一时间办理。修订《省级非税收入退库内部管理规程》,联合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精简退库流程,确保应退资金及时、足额、便捷退付,构建起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的便利化水平。
加强全程监管。依托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的明细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收入与票据比对机制,实现对征收行为的源头把控、动态监管。同时,严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保护缴款人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4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本篇接中国经济第9次波动财税发展(3)—配套一篮子改革,介绍财税发展第4篇,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共 5697字,阅读需18分钟)
01
加强预算外费用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曾以专用、灵活的特点,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规模失控、规范不足的问题。
我国预算外资金50年代就存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也少。因为这些资金已有专门的用途,不能用于平衡预算,便放在预算之外管理。主要包括房租水电、处理公物收入等,按冲抵支处理。
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扩大了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主权,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当时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是地方财政的各项税费附加;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基金;
三是国有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等。
据统计,198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802亿元,1988年增加到236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92%,1992年达到3855亿元,10年间增加了3.8倍,高于同期预算内收入增幅。
在预算外资金中,增加较多的项目是国有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获取的收费。
1993年,对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改革后,国有企业折旧基金、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1993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决算为1432亿元,1994年为1862亿元,1995年为2406亿元。
当时还存在着漏报、少报问题,也不包括某些地方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以及擅自成立的“小金库”资金。当时查出1995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共有3843亿元(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比原决算数字高出1437亿元。
各单位把预算外资金视为自有资金,绞尽脑汁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标准,导致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增加了企业、农民、居民的负担,影响了财政收入。
这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
一方面造成了财政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相互脱节,无法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导致有限的财力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不少单位受小团体利益驱动,相关费用既不上缴、也不报送收支计划决算,政府财政无法统筹运用综合财力平衡预算。
且预算外资金收支脱离监督,有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钱物、请客送礼;有的用于放贷、投资;有的则用于购买豪华小轿车、商品房或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犯罪;有些地方以不正当手段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既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随后,1996年国家明确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再属于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某些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同时要求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按这一新口径计算,1996年预算外资金总额为3893亿元。
02
改革税费制度
规范政府行为
税费制度改革是1998年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目标之一。
收费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补充,有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权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在收费、基金、集资方面,越来越膨胀,已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
到1998年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收费共有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情况不一,最多的省有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各种政府性基金共计200多项,仅40多项是经过国家批准设立外,其余150多项均为省及以下政府部门设立。
收费涉及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几乎所有部门都设立收费名目。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4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6%,相当于财政收入的48%。其中收费1800亿元,基金238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2%和9.9%。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行政事业收费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需要严格程序。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部门从本位主义出发,擅自审批和越权自行设立收费、基金项目,而且是屡禁不止。
以1997农民收费负为例:
一是随农业税征收的农牧业税附加税,总额达18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015%。
二是村提留乡统筹费。提留统筹费总额为703亿元(其中乡统筹为289亿元,村提留为414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8%。
三是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1997年合计为81.7亿个劳动工作日,工作日10元计算,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45%。
四是各种社会负担。各种地方收费、集资、摊派、基金和罚款,总计240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5%。
以上四项负担合计共占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9.4%。
甚至有的地方在农民交售公粮、结婚登记、学生入学时,强行搭车收取保险、计划生育、报刊发行、教育集资等费用,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负担,各种社会性事件迭出不穷。
农村出现这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不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通过集资、摊派搞形式主义,侵害了农民利益。
同时,乡镇一级政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为了维持运转,就向农民伸手。少数干部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
当时整体情况来看,由于收费部门和单位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凭借管理职权和行政手段收取,造成“费收容易,税收难”的状况,侵蚀了税基。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这些都会导致财政收入减、支增支。
当时收费需要大量人力,造成“收费养人、养人收费”乱象。如中央部门中原只有少数部门收费,1997年收费部门达60多个,地方参加收费的部门更多,收费形式呈现多样化。为收费只能增加人员,在财政供给有限情况下,靠收费来维持运转,助长了机构膨胀。
而收费资金脱离监督,多由收费单位自收自支,通过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维持机构运转,发奖金搞福利,不适当地扩大政府有偿服务范围的做法,不仅助长了部门权力的商品化,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败坏了风气。
中央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分批分期地取消了不少乱收费项目,降低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收费制度不健全以外,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将收费看作是筹集事业发展资金、消费资金的重要财源,是为本地区、本部门办好事的有效手段,因而巧立名目,以费挤税。同时将收费与经济利益挂钩,造成了重复设立收费项目。
名目众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农民、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摆脱困境。
在农村甚至已经成为政治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搭车收费,严重影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利于农村政权的稳定。
当时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利益化,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制止“三乱”、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03
收费制度改革
1.收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
第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整顿政府分配秩序,理调节中央与地方及部门间的分配关系,将一些收费改为税收,纳入预算管理,改变收费大多由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缺乏必要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的状况。
第三,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尽快在交通车辆收费方面实行试点,以率先示范,积累经验,逐步加快改革步伐。
2.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主要遇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由财政合理配置。如教育、电力、基础设施等,过去国家在这些方面设立的一些基金,要逐步由税收取代,今后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基金。
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某些特殊服务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收取必要的规费,如证书工本费、注册费等,由被服务对象承担部分服务成本,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凡开发利用国有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可以由所有者向使用者根据资源的稀有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形成有偿服务关系的,根据自愿原则,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律师服务费、科技咨询费等,所得收入依法纳税。
根据上述思路,对现有收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分别进行处理。
“一清”是在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
“二转”是将现有收费中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三改”是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税收管理体系。
“四留”是对现有收费中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保留的少量规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合并取消重复设置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对国家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而设立的基金,已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满即停止征收,没有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限原则上截止2000年底;个别基金2000年后确需延长征收期限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通过“费改税”使一部分收费规范化。将一些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用相应的税收取代。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对无法纳入现有税种或纳入后可能带来诸多矛盾的收费项目,则通过开征适当的新税种予以取代。
比如,通过调整农业税实际征收率,将乡统筹费、农牧渔业税附加等政府性收费、基金并入农业税;通过开征燃油税,取代交通方面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将经营性收费市场化并严格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事务,将按照市场原则,转由中介服务机构去承担,与此相应的一些事业性收费不再属于政府行为。比如,一些委托检验、科技咨询、信息开支、公路经费公司收取的费用,都应该走向市场,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附加在价格上的一些基金,比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虽然以价格为载体,但不属于价格的范畴,而属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范畴。对于这部分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加以取消。
对保留的少量规费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费改税后,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还有一些收费需继续保留。这类收费大体包括五类:
一是实施特定管理、提供服务收取的各种证照工本费、注册费。
二是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海关监管手续费、签证费等。
三是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补偿费,如海域及土地使用金、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设施补偿费等。
四是一些带有惩罚性收费,如超标排污费、海洋废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费等,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是少量暂不宜取消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征收。
为了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适当集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对一些征收数额较大,费源相对比较稳定和集中,便于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一并征收,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缴费环节与管理行为可以相对分离,征收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收。
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支出时,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截留挪用等行为都应视为非法。
04
农村收费改革取得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90年代以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却与日俱增。
有的地方,对农民收费有100多种。农村收费方式主要有:村提留、乡统筹、摊派、收费、派购、克扣、罚款等。在国家明文规定的“三提五统”外,存在大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的自行扩大“三提五统”收费标准;有的擅自规定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一些税目税基上另外加收收费项目。改革的总体方针是:
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凭借行政权力,在办理审批或管理中,违反国家收费政策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是要大幅度减少农民、农村、农业的审批项目,不给减少乱收费的机会。
从1995年起在湖南省武冈等地进行农村费改税试点。将3项提留和乡镇的5项统筹收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此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再向农民收取费用。
自1995年以来,全国大约有7个省的50多个县市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比较典型的模式还有:河北正定的“公粮制”、安徽太和等地的“税费合一”、安徽怀远的税费改革模式等。
在全面治理整顿“三乱”行为的情况下,农村税费改革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33号),各地至少取消7831个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通过整顿电价、报刊摊派、精简乡镇干部共减轻农民负担300亿元。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
2000年初,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根据统计,1998年农民的税费总额1224亿元,其中农业税300亿元,乡统筹、村提留共约为600亿元,其余为其他费用。
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基本上把农业税税率定为7%,附加上限定为20%,就是要把改革前的农业税费负担水平调整到8.4%,原来300亿元的农业税调整后加上新的农业税附加为480亿元左右;把其他乡统筹、村提留的600亿元和乱收费一律减掉,切实保证降低农民负担。
2002年4月,据国务院通知,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些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另一类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市和浙江省,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进行改革试点。
预告:下一篇,1991-1999第九次波动国企发展。
【第5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6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7篇】广泛宣传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为打好、打赢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主攻战”,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在党建工作引领下有序推进,近日,义县税务局以“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为思路,积极采取多种举措,有效保障了全县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落地。
义县税务局结合职责划转项目内容,压实改革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并细化到单位、个人,构建了“班子成员牵头组织、负责人协同推进、业务股长全程抓落实”的工作模式。在整个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中,要求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设置党员先锋岗,率先垂范、以点带面,形成党员干部的服务聚合效应。其间,为发现并解决非税收入划转相关问题,义县税务局工作人员抽出大量时间沉入到基层进行深入的调研,并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持各项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非税收入顺利划转。建立联络机制后,按非税收入种类分工的不同,税务工作人员分别与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确定“一对一”联络方式,就政策宣传、数据交流互通有无。今年以来,已先后对义县地区土地出让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进行了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来源:锦州税务
【第8篇】非税收入缴款流程
11月24日,安仁县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业务培训会,就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有关业务进行现场演示。进一步扎实高效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运行工作。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是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真正做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缴款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支付方式完成非税收入缴费,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款书,并支持在线查验、下载和打印,既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也让群众感受到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带来的便捷和高效。
10月19日,安仁县启动电子缴款书试运行工作,率先在县公安局和城管局进行试点。财政部门通过持续深入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改革,加强与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沟通协调,优化缴款流程,提高缴款效率,培训当天,成功开出第一笔电子缴款书。
据悉,安仁县将在12月 31 日前全面覆盖电子缴款书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缴费“一网、一门、一次”,实现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便民化。
来源:魅力安仁
【第9篇】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顺利完成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升级改造工作,并于12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升级改造后,实现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模式。
启用电子缴款书,旨在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缴款书。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缴费成功后,电子缴款书自动加载财政票据监制章,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的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打通了收缴电子化“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大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广使用力度,为更好推动数字财政建设,进一步便民利企提供有力支撑。
【第10篇】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该局主要从三方面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一是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该局组织办税服务大厅和征管科全体人员进行培训,重点研究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政策,解决新问题和新难点,通过以学促用的方式确保税务人员知政策、能宣传、会操作。为下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税务征收新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广泛展开宣传辅导。该局通过网站专栏、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两微一端”、手机 短信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费单位推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畅通业务问答途径,确保缴费人明政策、懂操作、会申报。三是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缴费,合理配置窗口等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据了解,截至目前,拉萨经开区税务局已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55户,共入库439.5万元。(西藏商报记者 王静)
【第11篇】税务局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开展
甘肃经济日报灵台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景富强 叶蕾 孙文英)灵台县税务局联合县财政局、水利局、人防办等单位统筹规划,开展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交接和征缴工作。截至目前,共入库水土保持补偿费2.86万元。
为确保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灵台县税务局梳理出四项非税收入划转项目业务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答复口径,对办税厅窗口人员针对办税流程、申报操作、问题解答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针对缴费人关切的难点问题,非税收入划转专项小组利用税企交流群等多渠道开展宣传,为缴费人提供线上业务辅导和政策解答。还组织专项小组深入企业,讲解申报等程序和系统操作,确保企业切实做到政策内容全知晓、真掌握、会操作。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摸底调研,建立了费源清册和工作交接台账,为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12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13篇】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征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孙文杰
2023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强化税费统管,着力夯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础。建立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提升到与税收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税费并重,全盘部署,统一筹划,促进管理增效。
强化精诚共治,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摸清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着力营造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社会氛围。印制了宣传彩页、口袋书等宣传制品,制作了动漫视频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电子版,并通过各单位工作群、参保人员亲友群、朋友圈等进行广泛转发,确保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14篇】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第15篇】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局如何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