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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1 09:40:03 查看人数: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

【第1篇】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即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进行相关处理,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按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

案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服务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41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过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2=19万元

会计处理: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其他收益 2万元

加计抵减10%为什么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为增值税加计扣减10%是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该项优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收益科目是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新增的科目。指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外的收益,他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

3.其他收益属于营业利润项目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损益+套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由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其补助的费用也是与营业利润有关,故与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第2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

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例如:

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固定资产盘盈

⑵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⑶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⑷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⑸罚款净收入

⑹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

⑺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第3篇】免征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来源:二哥税税念

小规模免税政策出台了,按3%征收率的应收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哥税税念是一家酒店,小规模,2023年4月1日收到客户住宿费6000,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

怎么做账?

二哥说直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就行了。

有朋友说,二哥,你这个不对,要先做价税分离,按3%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25.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6

贷:营业外收入 174.76

说真的,我搞不懂为什么有些朋友非要把简单的问题搞的那么复杂。本身直接免征的你干嘛非要搞一个价税分离呢??

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你价税分离做账,那我请问,你销售收入(或者说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是6000,还是5825.24?

你要说是6000吧,你账务做的5825.24。

你说是5825.24吧,这又不符合政策。

什么是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下计算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的计税依据,它本身是不含增值税的。

同样收取了6000的住宿费,二哥税税念公司如果不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了一张6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时候,我们的销售额是5825.24,增值税是174.76。

但是,如果我们享受免税,我们开免税发票。

增值税本身=0,销售额自然就是6000。

免税后,我的增值税就是0。此时,不含税价就应该是我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也对应我向客户收取的价款总额。如果你收的钱不变,那原本属于收取的增值税的这块实际就是转化成了你的销售额。

2、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你价税分离做账,你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填写多少?

是填写6000还是填写5825.24?

填6000,和你账务收入核对不上。

填写5825.24,你发票上金额是6000,你申报表销售额填的小于发票的金额了,比对肯定是过不了的。

所以,这个事情,其本身做个价税分离就是多此一举,你价税分离做账,开免税发票,你会发现,你两头都难搞,申报表难填,账务和发票也对不上,票、表、账都乱七八糟的。

3、所以,本身很简单的一个事情,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用做价税分离,直接开免税发票,全部计入销售收入即可。

看到这里,肯定还有朋友说,为什么之前小规模季度免税,要先计增值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呢?

其实直接免征和直接减免还是有所不同。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比如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即这类我们事先就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无需分离一个增值税出来转损益)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即对应我们的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我们才需要先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应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后进入“其他收益”科目。

【第4篇】营业税申报应税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23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23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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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

排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营业收入,亿元↓

1

000002.sz

万科a

3376.73

2

600048.sh

保利发展

1563.76

3

001979.sz

招商蛇口

894.84

4

601155.sh

新城控股

617.54

5

600383.sh

金地集团

529.52

6

000656.sz

金科股份

434.15

7

000961.sz

中南建设

343.51

8

600325.sh

华发股份

328.08

9

000069.sz

华侨城a

292.81

10

000031.sz

大悦城

248.58

11

002146.sz

荣盛发展

239.25

12

600340.sh

华夏幸福

219.80

13

002244.sz

滨江集团

198.68

14

600376.sh

首开股份

193.85

15

600565.sh

迪马股份

193.08

16

000671.sz

阳光城

187.49

17

000402.sz

金融街

155.10

18

000736.sz

中交地产

152.50

19

600466.sh

蓝光发展

148.57

20

600708.sh

光明地产

126.81

21

600657.sh

信达地产

118.90

22

000517.sz

荣安地产

102.34

23

600266.sh

城建发展

97.47

24

000926.sz

福星股份

91.89

25

001914.sz

招商积余

91.77

26

600067.sh

冠城大通

90.40

27

000560.sz

我爱我家

88.85

28

601588.sh

北辰实业

87.66

29

600223.sh

鲁商发展

85.29

30

600077.sh

宋都股份

68.13

31

600663.sh

陆家嘴

67.69

32

900932.sh

陆家b股

67.69

33

600208.sh

新湖中宝

66.83

34

600736.sh

苏州高新

64.19

35

000042.sz

中洲控股

60.60

36

600743.sh

华远地产

53.91

37

000732.sz

st泰禾

52.64

38

002133.sz

广宇集团

52.58

39

600510.sh

黑牡丹

50.83

40

002314.sz

南山控股

49.21

41

900928.sh

临港b股

49.17

42

600848.sh

上海临港

49.17

43

600622.sh

光大嘉宝

45.42

44

600823.sh

世茂股份

45.05

45

000667.sz

美好置业

43.34

46

600665.sh

天地源

39.24

47

600649.sh

城投控股

38.53

48

000797.sz

中国武夷

38.05

49

600533.sh

栖霞建设

36.00

50

600094.sh

大名城

35.95

51

900940.sh

大名城b

35.95

52

600639.sh

浦东金桥

34.82

53

900911.sh

金桥b股

34.82

54

600173.sh

卧龙地产

34.64

55

000540.sz

中天金融

32.76

56

000011.sz

深物业a

31.40

57

200011.sz

深物业b

31.40

58

000620.sz

新华联

31.18

59

600322.sh

天房发展

29.98

60

002285.sz

世联行

29.56

61

600162.sh

香江控股

28.18

62

000838.sz

财信发展

27.92

63

600185.sh

格力地产

27.55

64

002305.sz

南国置业

26.54

65

600007.sh

中国国贸

25.96

66

600638.sh

新黄浦

24.20

67

600683.sh

京投发展

24.03

68

600658.sh

电子城

21.38

69

600748.sh

上实发展

20.22

70

600239.sh

st云城

19.99

71

600064.sh

南京高科

19.52

72

002968.sz

新大正

19.14

73

600675.sh

中华企业

18.91

74

000909.sz

数源科技

18.19

75

000718.sz

苏宁环球

18.10

76

600773.sh

西藏城投

17.26

77

002377.sz

国创高新

16.51

78

600895.sh

张江高科

16.30

79

002208.sz

合肥城建

16.05

80

000006.sz

深振业a

14.89

81

300917.sz

特发服务

14.61

82

603506.sh

南都物业

13.78

83

600393.sh

粤泰股份

12.82

84

600791.sh

京能置业

11.32

85

000965.sz

天保基建

10.26

86

600604.sh

市北高新

9.43

87

900902.sh

市北b股

9.43

88

000918.sz

嘉凯城

8.85

89

000573.sz

粤宏远a

7.60

90

600684.sh

珠江股份

7.57

91

600159.sh

大龙地产

6.09

92

002016.sz

世荣兆业

5.67

93

600716.sh

凤凰股份

5.65

94

600692.sh

亚通股份

5.39

95

200029.sz

深深房b

5.26

96

000029.sz

深深房a

5.26

97

000036.sz

华联控股

5.02

98

000897.sz

津滨发展

4.43

99

000014.sz

沙河股份

3.71

100

000863.sz

三湘印象

3.38

101

000608.sz

阳光股份

3.05

102

600246.sh

万通发展

2.58

103

600641.sh

万业企业

2.50

104

000631.sz

顺发恒业

2.08

105

600503.sh

华丽家族

1.44

106

000514.sz

渝开发

1.20

107

000886.sz

海南高速

1.14

108

000558.sz

莱茵体育

0.59

【第6篇】营改增对营业收入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士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4商品混凝十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士)。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讲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 (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 ~ 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7篇】车辆报废营业外收入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并非一定是与取得收入无关。

在会计核算上,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有所减少,比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债权人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债务人重组损益,根据方式不同,可能记入“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时)或“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存货盘亏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等。

1、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产生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2、罚款、滞纳金、诉讼费等支出

罚款支出具体要看什么性质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3、捐赠支出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满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4、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消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刘小玲,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营业税土地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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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9篇】营业税发票营业收入

企业的收入确认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是企业收入确认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地了解一下。

企业的收入确认主要指的就是企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从企业营业的角度上来说,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来说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定量。

定时主要指的就是企业的收入在什么时候计入企业的账册当中,比如是在商品的销售之前,销售当中,还是在商品的销售完成后进行收入确认。

定量主要指的就是使用什么方式量进行收入确认,例如总额法,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百分比法,还是按照完成合同法来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的收入确认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主要包括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向他人提供劳务带来的收入,企业向他人出租企业本身所拥有的资产来来的收入等。

企业收入的确认出来要满足收入的可定义性,可计量性,企业的相关性,以及可靠性这四个基本的前提之外,企业的收入确认还必须要符合其他的一些标准。

而对于企业收入确认所需要满足的其他标准,每一个国家的规定都大相同。

企业一共有六种收入,分别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会员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劳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部分。营业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

通过营业收入弥补营业成本,以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何时可以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因此,确认企业营业收入应有二个条件:

一是商品发出或劳务提供;二是价款已收到或取得收款的凭据。

采取付款提货方式销售时,如果货款已收到,发票及提货单已提供给购货方,但购货方暂时未提货,也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企业只是代为保管而已。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收款时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

【第10篇】建筑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原创:佰航财税

很多刚接触财会知识的朋友被实际业务中的收入类型弄得不知所云,不知该划分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哪一类。今天佰航财税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如何区分这三类收入。

一、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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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理解为“做正事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以理解为“搞副业的收入”。

在报表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统称为营业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算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在报表上,营业外收入单独列示。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一)做正事的收入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一样,比如,

你是一家工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你是一家建筑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工程完工后的工程结算收入;

你是一家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产品销售的收入;

你是一家农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所以,佰航财税小编提醒大家,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看企业是做什么的,根据它的主要业务,就可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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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副业的收入有哪些?

主要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比如:

企业把空余的厂房和机器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获得的租金收入;

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进多了或者不用了,转卖给其他企业获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生产技术获得的技术转让费。

可见,其他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也可以和主营业务收入区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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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区分

营业外收入有哪些?

主要包括九大类,敲黑板: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2.盘盈利得

3.罚没利得

4.政府补助

5.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7.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8.债务重组利得

9.企业合并损益

可见,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而营业收入,无论是正事收入或副业收入,都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大家把它们记住,就非常容易区分啦。

最后,佰航财税小编再给大家举个例子:

假如我是一家生产沙发等家具的家居企业,那么,沙发的销售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生产沙发剩余的边角料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掉用于生产的旧机器所得是“营业外收入”。大家明白了吗?

文章来源:佰航财税

【第11篇】汇算清缴营业外收入

汇算清缴季来了,平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支出,有哪些常见的需要调整的呢,本文从捐赠支出、代垫税款、资产损失等方面进行讲解,快来看看吧。

一、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对外提供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常指直接捐赠,没有通过国家承认的机关进行。对于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对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允许税前列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捐赠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候怎么调整。

1、疫情捐赠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

企业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防疫工作医院捐赠的物品(注意此处没有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公益性捐赠应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限额进行扣除,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限额内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列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公益性捐赠货物的视同销售

用自产货物捐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需按照企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收入,并按照含税收入确认捐赠支出的金额。

5、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如:直接捐赠等。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票据

所谓“合规票据”,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加盖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二、 和解金、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1、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指行政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等经营性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对于罚款有些单位之间的违约金也会叫做罚款,这种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代个人承担税费

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企业支付给个人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部分税款通常个人事不会承担的,一般都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四、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赞助应区分是否带有广告性质,对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计入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按照税法要求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第12篇】金融企业利息营业税收入确认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第13篇】劳务派遣差额开票主营业务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及开票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47号文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23年第13号规定这,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开票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23年第13号规定这,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会计分录: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380.9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7619.05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800000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095.24

贷:主营业务成本38095.24

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523.81

贷:银行存款9523.81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一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二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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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存在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客户,这类客户或消费者主要为个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的收入,即无票收入怎样申报增值税呢?

1、享受免税政策无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达到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收入,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有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业务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享受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

免税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多以季度为申报纳税期的),将取得的无票收入时分别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9栏次“免税销售额”和主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公司填)”,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无票收入超过免税额的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含无票销售额)超过免税额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将取得无票收入的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相关栏次。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上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其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取得的无票收入,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7 栏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时,分别按照免税无票收入和超过免税额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9栏次、第10栏次和第11栏次,以及第1栏次、第4栏次和第7栏次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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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

【第15篇】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分录2: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

(3)企业收到的对价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15个范本)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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