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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1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2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3篇】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4篇】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零税率这三个乍一看,都是不用交税的意思,但其实它们之间在定义上以及开票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不征税指的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免税和零税率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它们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

一、未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的情况

在不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条件下,货物流转过程中,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如下:

第①环节:厂家甲将货物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批发商乙,厂家甲产生销项税额为13元,批发商乙的进项税额为13元;

第②环节:批发商乙将该货物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商丙,批发商乙产生销项税额为26元,零售商产生进项税额26元,

第③环节:零售商丙再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的消费者丁,至此,该货物完成了流转,零售商产生销项税额39元。

处于中间环节的甲、乙、丙都完成了税负的转嫁,消费者丁成为最终的增值税税负人,消费者丁购买该货物所支付的价款为300元,税负为39元。

二、适用免税的情况

假如该货物在环节③适用免税,则零售商丙的销项税额为0,第②环节产生的26元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则26元计入该货物的成本,最终由消费者丁承担,则丁最终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为300元,税负为26元。

三、适用零税率的情况

假如该货物在环节③适用的是零税率,则零售商丙仍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并且销项税额为0,即可退税26元,实际上是退掉了环节①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最终,使得该货物的整体税负为0。消费者丁以不含税价300元取得商品。

这样一对比,免税和零税率是否就容易理解多了,其实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区别还不止于此,另外在开具发票上也有讲究。

【第5篇】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是

在企业的经营中,我们都知道企业的税收总是避免不了,不过你知道吗,其实在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中,也是存在不征税的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征税,而免税收入是指收入免税,一般来说,免税收入的优惠相对更高,不过两者都是不征税的收入,那么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收入不征税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哪些收入不征税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也就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财政资金,除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单位另有规定之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批准,在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且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补助以及贷款贴息,也有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增值税退税等,但是不包含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3)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上就是在企业经营的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不过总的来说其实大部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更多的是一些优惠政策的补贴。而免税收入相对来说更加的多,而且也是许多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式之一。

【第6篇】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01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0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免税收入01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8)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0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0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示:本项和上一项的权益性收益(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04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7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8篇】怎样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企业有部分收入来自于特定部门或者特定业务,符合特定条件,这部分收入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此进行规范的文件有两个:

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两类收入,如企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直接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与之相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将上述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对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只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其实,企业对上述两类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更有利于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选择使用好专项资金,从而更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第一类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款,本身就要求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选择这部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并投入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大程度地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

对第二类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量身定制,由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配合以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单独对进行核算,从形式上讲也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但企业选择作为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费用,从而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得以充分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第9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10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11篇】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问:由于我单位涉及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政府每年或多或少都会给予我们公司一些不同名目的补贴,我们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处理,但在有些年度的汇算清缴检查时,税务局又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不征税收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理解税法中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是税务局认为可以就可以吗?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弄清财税[2011]7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各自规范的对象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财税[2011]70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财税[2011]70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包含了'财政性资金',即财税[2011]70号文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从财税[2011]70号文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财税[2011]70号文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财税[2011]70号文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财税[2011]70号文的三大条件,应该从财税[2011]70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交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盲目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第12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13篇】不征税收入属于收入总额吗

软件开发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税款后,既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哪种选择对企业最有利呢?可能会有人毫不犹豫地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理由是免税肯定好啊。真的是这样的吗?小编将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朱淑珍会计师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看完后你就学会怎么选择了。

问:

我公司自主开发出一套商用软件,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11月份收到增值税退税款500万元,预计我公司2023年及2023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2000万元 (除补助引起的税会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准备在2023年1月份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中用自有资金支付700万元,其他部分由这笔500万元的退税款来支付。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请老师分析下:这笔退税款,我公司是作为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呢?我公司2023年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2年。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朱淑珍回答道:

政策条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作为不征税收入

2023年度会计利润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属于两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500万元行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同时,用于研发设备的折旧额不能在研发费中加计扣除,金额为50×加计扣除比例75%=37.5万元,纳税调增8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87.5万元,乘以12.5%为应纳税额 (因不知道研发费用金额未考虑其他可加计扣除部分金额) 。

2.作为应税收入

2023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没有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属于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因设备的折旧可全额税前扣除,研发加计也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结论:从上述分析对比来看,再加上从不征税收入管理方面考虑,这笔退税款作为应税收入要好过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朱淑珍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关于退税收入的对比是要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例实际情况具体计算分析,不要一刀切地盲目将这个案例的结果套用。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4篇】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即将开启,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已预缴,还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交?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一企业在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季度预算报表设置简单,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会差异

财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经《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税会有一定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1)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等),应全额调增;

(2)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部分),应将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调增。

2.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3)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3.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按照不分国(地 区)不分项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 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三、以营业外支出为例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

2.税前列支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以下支出不能税前列支,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

(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3)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赞助支出。

【第15篇】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最近,很多企业利用政府补贴来进行筹划。而近几年,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更是百花齐放,从国家级到区县级的,以及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均有涵盖。例如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给予的补贴、“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新能源汽车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

虽然是政府补贴,但是不代表就不要缴税,有些政府补贴,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的!

解释:政府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先看看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商税解释:看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如果是,就要交,如果没有关系,就不用交。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案例三: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机械制造公司,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2023年6月按当年新招收员工人数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该公司招收员工取得的补贴,与其新招工人数有关,与其销售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这笔财政补贴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需要交,那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纳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刚才提到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乙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来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

同样,先看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商税解释: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否则就要汇算清缴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致的。

在实务当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

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15个范本)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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