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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

【第1篇】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

1、收入≠现金,可能是应收账款。

2、在第一次阅读某公司的财报时,一定要看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3、对于商超百货、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企业等,要确认公司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才能和同行对比营业收入。

4、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可能是采用净额法;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要考虑是否有票据背书转让。

5、票据背书转让不产生现金流。

6、投资者在观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财报之前,都需要搞清其收入计算方式。

7、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其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所披露的采购额对比,以判断上市公司营收真实性。

8、可以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推敲判断海外收入的真实性。

9、虚增利润必然带来虚增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项最有可能出问题。

10、收入是利润之母,往往是利润的先行指标。

(1)收入上升,利润未升。可能是业绩拐点,至少2个季报期。

(2)收入下滑,利润未降。也可能是业绩向下拐点。

11、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指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指标越高,说明收入质量越低。

【第2篇】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今天,申税小微和您一起了解“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常见涉税风险,财务朋友们在申报时要注意哦~~

资产损失

01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应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公益性捐赠

02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应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0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上述支出的,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来源:上海税务

【第3篇】违约金收入交营业税

2023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案例评选范围为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做出的涉税司法案例。

以下为评选出的十大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评审案例之一:

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字号】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陈建伟和林某除收回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人民币5500万元外,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了人民币3328万元。

莆田市纪委收到举报,将该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引发。税务局认为,陈建伟、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陈建伟等应就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2023年4月22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发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征纳税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等发生争议。

【诉讼经过】

陈建伟一审、二审败诉、提起再审被驳回。

【案件焦点】

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

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

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

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

而税务机关已经就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认定举证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转账支付鑫隆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而鑫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返还陈建伟500万元,即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陈建伟、林碧钦共向鑫隆公司支付资金5500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建伟分别于2023年5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740.5万元;林碧钦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8月、10月、2023年1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587.5万元,即陈建伟、林碧钦合计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9328万元,扣除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给鑫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收支相抵后,较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金5500万元还多出3328万元。

上述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系客观真实发生,各方均不否认;陈建伟、林碧钦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同时,税务机关还提供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其均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新富、张双培等证人证言,也均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的事实。

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陈建伟收取的、鑫隆公司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

【学习心得】

最高法的判决文书,阐述问题逻辑清晰,层层递进,有理有据。从文字表述到内容阐述,都值得认真学习。

最重要的领会是:税法和民法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是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并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基于相关民事行为产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作出独立判断和认定的可能。

本案中认定为利息收入,证据还是很充分的。在具体执法中,还应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否定书面合同。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一个难点。分寸的拿捏很难量化规定,所以说,税法在书本上是一门技术,在落地时是一门艺术。

【第4篇】营业税土地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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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5篇】个税手续费返还营业外收入

1、“个税手续费”属于“三代手续费”,其指的是: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各类税款。

2、“三代手续费收入”需要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则是3%征收率。

3、如何理解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关系上来说,是“税务机关委托企业代缴税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给企业。”显然这属于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合同,属于增值税的缴税范围。很多人错误地理解为,是“税务机关对管理企业的税收返还”。

4、知道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何意义?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退还的“三代手续费”很少,办税人员也很少去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也没有追究。但是对于车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互联网大厂代扣代缴个税、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和印花税,这些企业代缴金额通常比较大,必须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5、会计处理部分,官方说法计入“其他收益”,个人认收到的“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服务并非无偿取得,不符合“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一般企业此类交易发生不多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保险公司、券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更为妥当。

【第6篇】营业外收入用结转吗

导读:关于小企业营业外支出怎么结转的问题,期末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小企业营业外支出怎么结转?

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结转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对于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结账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账结法;二是表结法。

小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

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等。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支出。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7篇】金融业营业税收入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主要有哪些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2、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3、税率低、负税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这一相关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还有什么困惑的话,欢迎登陆会计学堂官网,更多精彩干货知识等待大家的获取!

【第8篇】营业外收入是否结转

答: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成本构成有加工人员工资、分摊的电费等其他费用,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银行存款(应分摊的电费部分)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在扣益表里在其他业务利润里反映,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由'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后计算得来.

会计月末结转利润分录怎么做?

答:一、月末结转分录:

1、收入的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期间费用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3、成本、支出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

4、税金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

二、会计月末结转利润之前,要检查当月业务是否都已入账,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分配,主营业务成本是否结转等、除结转损益以外的业务都做完后,开始结转损益(利润).

收入类损益科目从借方转入本年利润贷方,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贷:本年利润.

费用类损益科目贷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所以损益类科目结转完毕后,损益类科目无余额.

年度终了,除将12月的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外,还应将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第9篇】营业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本文主要摘自中国税务报,作者谭任辉,本人略有改动,特此声明,如有侵权,联系删帖。

【第10篇】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在企业当中,收益有很多种,小哥为大家介绍其中的一种,什么是递延收益,通常情况下这个是指还没有确认的收入或者是收益,要在权责发生制下才能确定的,具体的概念以及会计处理小哥在下文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递延收益是指未确认的收入或者收益.递延收益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此类补助主要是对期间费用或生产成本的补偿,受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货币性资产时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在取得时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在予以递延.

净额法是指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的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

1、总额法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净额法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什么是递延收益就介绍到这额,就是还没有确定的收益,就是与资产相关或者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就是这样的,因此大家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可以用总额法或者是净额法处理

【第11篇】建筑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原创:佰航财税

很多刚接触财会知识的朋友被实际业务中的收入类型弄得不知所云,不知该划分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哪一类。今天佰航财税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如何区分这三类收入。

一、概念区分

http://www.bhgscs.com/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理解为“做正事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以理解为“搞副业的收入”。

在报表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统称为营业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算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在报表上,营业外收入单独列示。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一)做正事的收入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一样,比如,

你是一家工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你是一家建筑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工程完工后的工程结算收入;

你是一家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产品销售的收入;

你是一家农业企业,那主营业务收入即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所以,佰航财税小编提醒大家,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看企业是做什么的,根据它的主要业务,就可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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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副业的收入有哪些?

主要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比如:

企业把空余的厂房和机器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获得的租金收入;

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进多了或者不用了,转卖给其他企业获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生产技术获得的技术转让费。

可见,其他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也可以和主营业务收入区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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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区分

营业外收入有哪些?

主要包括九大类,敲黑板: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2.盘盈利得

3.罚没利得

4.政府补助

5.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7.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8.债务重组利得

9.企业合并损益

可见,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而营业收入,无论是正事收入或副业收入,都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大家把它们记住,就非常容易区分啦。

最后,佰航财税小编再给大家举个例子:

假如我是一家生产沙发等家具的家居企业,那么,沙发的销售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生产沙发剩余的边角料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掉用于生产的旧机器所得是“营业外收入”。大家明白了吗?

文章来源:佰航财税

【第12篇】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即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进行相关处理,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按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

案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服务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41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过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2=19万元

会计处理: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其他收益 2万元

加计抵减10%为什么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为增值税加计扣减10%是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该项优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收益科目是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新增的科目。指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外的收益,他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

3.其他收益属于营业利润项目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损益+套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由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其补助的费用也是与营业利润有关,故与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第13篇】从增值税估算营业收入

问题1:小规模免征的增值税还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是的。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中减免的增值税部分,将体现在不含税销售收入中,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填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在哪里纳税调减?

回答: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 在计算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收入。

问题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银行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应该填在期间费用明细表里哪个项目下?财务费用列对应的佣金和手续费,还是财务费用列对应的第25行其他?

回答:

银行账户管理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25行“其他”,转账汇款手续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

问题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实发数有时间期限吗?

回答:

理论上按照2023年自然月1-12月工资数填写,如果存在没有实际发放的,则按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部分为准。

问题5:为研发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还有办公等相关费用是计入科研费用、还是管理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里?

回答:

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办公费可以资本化,先计入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每段时间分享财务知识,带领大家了解最新动态,更多税筹、招商服务,可以点赞+留言+关注

【第14篇】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应该注意资产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及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营业外支出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和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都属于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第15号公告,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企业只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需要再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报送后的企业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当年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的企业,应该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款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适用财政部等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在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企业在报送相关支出时,应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再进行会计处理、税前扣除,对捐赠支出进行结转额和纳税调整。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这些营业外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当年发生这些支出后,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财税情况。

关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的涉税风险,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营业税不征税收入

一、范围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免税收入属于上述范围,只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2023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在上述应税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收到的保险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征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

四、申报填写不同

1、免税: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到报表中免税对应的栏次,如: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8栏次或19栏次,同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9行。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15个范本)

1、收入≠现金,可能是应收账款。2、在第一次阅读某公司的财报时,一定要看对收入的确认原则。3、对于商超百货、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企业等,要确认公司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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