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入和发票不同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收入和发票不同步
咨询提问:先开具发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收入吗?
彭怀文解答:
先开具发票——潜台词可能有:1.还没有收款;2.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
两种情况下,会计核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下面分别说明。另外,先开具发票,对税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顺带说说。
一、先开发票没有收款
实务中,采购方有时是“大爷”,合同约定或实践要求供应商在开具发票后才能结算货款,所以就会出现先开发票但是没有收款的情形。
在会计核算时,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判断,该准则目前已经进行了修订,有2006版(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和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两个版本,多数企业还在继续执行2006版。
(一)新收入准则的判定
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采用的是“五步法”。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通常情况下,在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如果“有权取得的对价”可能收不回时,是不能确认收入的。
上面准则语言比较晦涩,简单一点说法是:商品已经已经给采购方,具有收款的权利就可以确认收入;除非对方遇到重大事故,货款极有可能收不回来,不需要确认收入。
再说更加直白一点:如果你方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是对方没有来提货或货物还在你方控制中,会计上是不能确认收入的。比如,你方销售的货物是通过委托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发票随货物一同开具,在购买方还没有实际收到货物前,销售方是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货物还在销售方的控制下,物流公司是听从委托方的,随时可以中止送货上门。
(二)旧收入准则的判定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收入准则也有五个条件,“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是主要判定标准。
与新收入准则的判定差异在于:如果货物虽然没有移交给购买方,但是“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完成的,需要确认收入。比如,你方销售的货物是通过委托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发票随货物一同开具,由于“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完成,可以确认收入。
二、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
这种情况实务中,有吗?
——有,但是比较少,都是非常牛叉的才能做到。比如,茅台酒先交款后拉货,交了款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给你货;央视等媒体广告,先交钱,后投放广告。
会计核算时,无论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还是旧收入准则,销售“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会计上都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而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进行核算。
“先开具发票”,现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的,预收款也可以根据情况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三、先开具发票在税务上的影响
很多人经常分不清楚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给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雷”。
在关注“先开具发票”会计核算问题时,还应同步关注对企业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增值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除开具的是不征税收入发票外,增值税方面需要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影响
1、一般的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与旧收入准则规定的条件接近,只是比旧收入准则少第五条条件而已。
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只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与是否开具发票(先开或后开)是没有关系的,增值税方面的规定不能套用到企业所得税方面。
2、特殊的收入确认
(1)分期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即便是先开具,但是没有到收款约定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的权责发生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即便是先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确认收入,而不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期就全部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掌握好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者之间的差异,避免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隐患。
【第2篇】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第3篇】处理报废收入税务处理
年终关账 · 专题九
固定资产报废的财税处理
要到年末啦!
很多小伙伴再做苦恼的“世纪大盘点”,
此时就发现原来很多固定资产有些已经“悄然离世”,
有些是“寿终正寝”,
而有些是不堪重负,“早早夭折”。
企业往往这个时候也在集中处理报废掉的资产。
有一些可以当废品卖掉,有些呵呵,卖废品也没人要。
那么很多小伙伴就会疑惑,
我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账务如何处理?
一、 我们看一下对于固定资产扣除税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支撑呢?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既然要扣除,如何申报是否要备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那我们账务如何处理呢?
处理固定资产正常情况下需要开票,公司有税控盘自行开具(没有经营范围偶尔一次也是ok的哦)。
对方不要也可以选择不开票,做不开票收入申报。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
应交税金-减免税1%(简易计税/小规模,享受优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简易计税/小规模,开具专票)
3、若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4.1、固定资产出售实现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报废毁损、自然灾害)
/资产处置损益(出售,转让)
4.2、固定资产出售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报废毁损、自然灾害)
/资产处置损益(出售,转让)
贷:固定资产清理
好啦~~账务与税前扣除就到这边结束啦!
但是小伙伴又问,账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而不是收入,导致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总额与利润表的收入不一致,这个如何操作呢?并且账务处理中可以减免1%的情况有哪些呢?戳我,带你解锁答案。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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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预提借款利息收入交税
小b某公司元老级员工,2023年底凭借积蓄与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实现有房一族。2023年汇算清缴时,需就该无息借款补交“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息借款是否无税?下面我们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分析“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
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正常情况下应按6%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与员工间的借款服务也需缴纳增值税吗?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企业向员工提供贷款服务,无论合同约定有息(有偿)或是无息(无偿),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此处区别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的情况。结合12366热线咨询回复,十四条所指的“其他个人”应不包含员工,企业与受雇员工之间适用第十条情况。
但实务中,税务局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唯一进行回复的也未给出结论,仅列出36号文的第十条与第十四条的法规内容。
根据对法条的理解,企业为员工提供借款(有息/无息)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鉴于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建议与专管员复核缴纳情况。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因企业提供资金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贷款利息等。
△因此,若合同约定“有息”借款,则利息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若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员工向企业借款买房,无论有息无息,跨年未清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为员工的,年度终了后未清理借款,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文章开头的小b就属上述情形,应就借款额按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如果员工借款未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财产,则不涉及个税问题。
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因为企业与员工间的贷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录-税目税率表。实务中存在部分主体因不了解该条款,多交印花税,蒙受税款损失。因根据《印花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多贴花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综上,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存在税务成本,“无息”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息”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理道温馨提示:若公司有意减轻员工税负突出激励效应,承担该借款个税。可通过预提费用列支个税前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自理道财税
【第5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坚决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程丽华,人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游钧,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司监察专员聂春雷,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金甫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军强调,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恪守“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这一重任扛牢抓实、落细落地,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改革任务。
王军指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期工作推进得比较顺利。下一步,请各省政府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纳入本省机构改革“大盘子”中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对表推进、到点验收。各级相关部门要以部委局合作为示范,全面加强合作,全程无缝对接,打造一个部门间深化合作推进改革的样板。划转前,要联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中,要联合确保顺利平稳如期交接;划转后,要联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部门间关联业务“一站式”联办服务,共同推进顺畅高效履职、便民利民惠民,充分彰显新体制的新优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王军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作为检验新税务机构战斗力的“试金石”,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紧紧依靠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协作,尽职担当,主动作为,协力抓好划转交接、制度建设、信息系统搭建、征管服务改进等一系列工作,确保工作衔接到位、系统支撑到位、信息共享到位、规范运行到位,确保服务标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只升不降,以不断优化的缴费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程丽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论证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范围和项目,根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周密安排资料交接、账户设置、信息传递、退付退库、清欠清缴等工作,特别是要抓紧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划转项目的征缴业务流程和规范,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促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游钧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的具体方案。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联合集中办公、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解决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的角度出发,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好各自优势,确保顺利完成好改革任务。
聂春雷指出,有关省(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梳理新农合缴费情况,做好数据汇总,做到底数准确,并加强与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工作联系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尽快完成新农合缴费的征管业务交接工作。
陈金甫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把握节奏、有序安排,制定好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并加强对地市指导,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划转工作。在征管职责划转前,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参保和待遇不受影响。
于春生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各级相关部门要联合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特别是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凝心聚力、开拓进取,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共同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如期完成,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让广大缴费人和社会各界满意!
重庆市财政局、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下步打算。
国务院口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税务总局其他局领导和财政部、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县分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各级税务、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第6篇】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知税官网
【第7篇】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收入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部分是否需要计算所得税,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存在困惑。先说结论,再做讨论:
1、是否参与计算所得税?
结论:增值税减免税部分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2、是否额外进行账务处理?
结论:计算(计提)环节减免不需要,征收(申报)环节减免需要。
增值税
▼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计算环节的减免优惠:
对于计算税款环节的减免税优惠,因含税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
即:含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额)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减免会将减免增值税部分,体现到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正常通过“收入”参与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申报税后,减免税款部分不需要额外账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更不需考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税率。如含税金额为103元。
按照3%计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如征收率减为1%,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
相比较可知,因为征收率减免导致的减免部分,已经包含于不含税收入(收入金额增加1.98元)中,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需另外处理。
二、征收环节减免税优惠:
对于按照税率正常计算,并在账务上进行了计提的增值税,在征收环节进行的减免,因减免部分的税款未体现在不含税收入中,也未通过“收入”形式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实际免于征收时,要将免征部分作为损益(“其他收益”)进行账务处理,并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于征收增值税。
假设该小规模适用5%征收率,含税销售金额为1050元。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50
申报时,季度未超过45万,享受免征优惠。则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第8篇】地税局如何组织收入工作
聚财为国,服务为民(图片来源于网络)
(黄晨光)近期,南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充经开区”)地税局按照全市地税系统“分级分类精准施策、苦干实干强力攻坚”的指导思想,组织召开组织收入攻坚动员会,对组织收入工作进行全员动员,分进度督导目标任务,形成了又一轮组织收入攻坚态势。
据了解,该局面对“营改增”税基变窄、房地产形势持续低迷和重点项目开工不足的局面,不等不靠,主动作为,面向全体税务干部通报了总体收入状况,以及各税源管理所收入进度排名和同比降幅。同时,分欠税、耕占税、债权置换建安税等项目,对5个税源管理所的任务进行调增,并现场说明了调增依据。此外,安排监察室牵头成立任务督察组,对前期已安排的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按照“摸清、收尽、清欠、挖潜、严责”的十字工作思路,开展清单督办,倒排工期,强力推动收入进度。
【第9篇】软件收入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处于减半期间,同时我公司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22 年预计盈利,请问我公司 2022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 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规 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热点问 答板块对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如何享受优惠?”解答如下,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 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 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居民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 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 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综上,你公司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的 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 15%优惠税率的 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0篇】营改增后对地税基金收入的影响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属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
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
1、财政部的文件: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家注意,总局的表述非常精准,一般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和增值税的新老项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核算原理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们列举案例计算:
假设属于老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5%)*3%]}*2%
= 1.94万元
假设属于新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11%)*3%]}*2%
=1.9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结合上边学习的文件,我们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应该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以上计算公式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包含了扣除预交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是对在注册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也征收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形成了“税上税”!
对比关系如图所示:
四、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呢?
70公告说的很明白: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这几个字眼!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分为销售期房和销售现房,该文件是否告诉我们:销售期房按照70公告来操作,销售现房按照43文件来操作?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税金”的焦点问题
假设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发成本80万元{(① +②)部分},不考虑城建税附加等税费和其他因素。
1、营业税时代下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2、增值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3、增值税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扣除”的疑难问题
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什么情况属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什么情况属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确认的困惑
我们已经知道了,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会是这么简单吗?
国税函[2010]220号,财税[2016]43号,还有穂地税函[2016]188号,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你确定都理解了吗?
【第11篇】不征税收入进项税转出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财务人员定期认真核对往来类会计科目,会发现有些明细科目只有余额但是长期没有发生额!有些财务人员会忽略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原因在于:
1)认为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知道该不该处理或者如何处理;
2)认为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办人经手的业务,不方便过问;
3)认为都是死账呆账,税务稽查也不会关注,所以不处理;
财税小队长要提醒财务朋友们,千万不要忽略隐藏在往来类会计科目中的纳税风险,我们今天先重点讲解,隐藏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长期应付未付款的纳税风险!
【财税小课堂】【1】应付未付款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财税小课堂】【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既然会计准则对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同样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企业所得税风险就在于企业认为应该偿付,而税务机关认为你付不出去,让你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债权人仍然保留索取货款的权益。
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债权方的证明,类似于往来款项询证函或者类似的声明,并且无法向税务机关说明业务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那么这笔应付未付款就必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小课堂】【3】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有财税小队朋友纳闷了,怎么还和增值税有关系。试想一下,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基本上都是前期取得了发票,所以才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我们先分析一下挂账的原因:
1)产品质量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所以尾款不支付;
2)货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未通知财务及时处理;
3)虚开的发票,没法向对方支付货款,只有暂时挂账。
如果被认定为是取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但要把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财税小队长提示财税小队员们,认真对待每一个会计处理,认真复核每一个会计科目。
【第12篇】创投类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1月30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称“满2年”,是指财税〔2015〕116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该项优惠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上例中,a企业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本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六)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七)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八)公告明确有关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在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1.此次推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相关政策在促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为相关政策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为此,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推广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做出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称未上市,是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规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同时,该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强调的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第13篇】个体户收入多少要交税吗
个体户行业也需要交税。个体户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月收入超过5000元就要交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每次纳税日销售额为300元-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是卖房产的,门槛10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6万元。
个人所得税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什么一定要交税?
其实纳税是一个会影响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基础,主要来源是税收。不能说老百姓百分之百享受国家的福利,但确实在某些方面对我国公民有一定的好处。公民义务与财富再分配方式。按照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市场是自由的,但国家要讲人权,所以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就是税收。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可以通过设置税种,规定税目、税率、奖励金征收或者减免税,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政权。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额-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当期应扣缴的税款=(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扣缴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累计扣缴税款;费用累计扣除额按照50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就业月数计算;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申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通过数据电文、邮件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部纳税义务,必须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自中国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4篇】银行贷款利息算收入吗
说到贷款,肯定会谈到利息。每当客户听说利息比银行高,就会直接断绝联系,根本不听解释。有人会认为利率比银行高,那肯定是高利贷。那你为什么不向银行申请,申请180万利息只要4%?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今天,小编将告诉你为什么金融机构没有银行那么低的利率。
1.申请人组织问题
说到贷款,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找银行,一想到银行利率低,我们就会心安理得。
但是要知道,银行的贷款申请手续是相当麻烦的,虽然利率真的很低,门槛很高。基本上以抵押贷款为主,少数银行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对申请人也有很多要求。
例如:
申请人要求是公务员、500强公司经理等。以及打卡工资标准和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重要的是银行对征信要求极高。基本不关注的人是不会通过银行的审核的,贷款需要复杂的手续。
可以说,你看重银行的利率,银行却看不上你的资质。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2.申请人的职业
找工作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好,有铁饭碗。虽然工资不高,但胜在稳定,五险一金比例高。
所以在贷款处理过程中,贷款的利息差也有所体现。很多贷款机构都推出了针对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稳定职业的无抵押贷款产品,利息远低于普通工资。
因为普通工薪族在收入上可能高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但是不稳定,而且在同等收入条件下,普通工薪族的五险一金比例低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所以在贷款中,如果申请同样的贷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信用贷款利息可能是1分。普通工资不打卡的话会更稳定,连信用贷款都不用申请!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3.个人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在贷款时非常重要。个人信用包括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负债、信用卡透支等。主要看你的征信,你的大数据,逾期甚至征信查询太多,会影响你的贷款利息,还是不行。
个人资质越好,利息会越低。所以,当你看到其他兴趣比你低的时候,不妨考虑一下自己的资质。在平衡风险方面,资质好的信贷机构会明白风险低,自然利息也低。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4.贷款偿还能力
申请贷款的时候有没有被问过收入或者家庭情况?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会以此为标准来判断你的还款能力。
但是,如果你能提供额外的收入证明,比如有额外的稳定收入,以及房产、存款、保单等。就会减少利息,增加金额。5.申请的贷款金额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你申请贷款的额度也会影响利息水平。如果贷款额度高,贷款周期长,那么贷款机构就会考虑资金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会适当提高利息,而如果你借的是短期贷款,这种短期贷款的利息会高于长期贷款。
综上所述,贷款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帮你省时省钱省力,让你专心做自己的大事业!欢迎关注,如有疑问可直接在评论区留言!
【第15篇】免税收入进项转出
近日,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对疫情期间享受了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进行风险检测,其中识别到许多企业存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后,未对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涉税风险。因此,部分企业存在需要调增进项税额的情形。但由于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比较特殊,具体的转出还需要特殊考虑。
比如:某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免税期间酒店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都是在2023年以前购入的,当时固定资产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形成留抵税额,对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全部转出?部分转出?转出金额如何计算?2023年3月增值税免税政策结束后,后期的增值税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及转入的处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
一是进项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二是如果需要转出应当转出多少;
三是什么时候转出。
当然,疫情过后纳税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入的处理,下面分别对“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转入”进行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1:2023年以前购入的不动产
1、已全部折旧完毕,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 原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 原购入的不动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2:2023年及以后购入的不动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不动产净值率不考虑残值的话为1。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3:2023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已全部折旧或摊销完毕,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或摊销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 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② 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4:2023年及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不考虑残值的话等于原值。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情形6:可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简单说就是,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进项税额的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入”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7:“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动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本条款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8:“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后不存在转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