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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2023年80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2023年80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2023年80号

【第1篇】税务2023年80号

关于送达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17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30308n)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3号),2023年9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7号、17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3 号

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结转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项目,于2023年4月13日取得《产权初始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应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起,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司未按规定申报。

鉴于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项目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30%。

你司2023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617,845,345.71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185,353,603.72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46,338,400.93元,已申报14,461,868.16元,应补31,876,532.77元;

你司2023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4,588,000.00元,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1,376,400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344,100.00元,已交228,263.07元,应补115,836.93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31,992,369.70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7 号

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项目,2023年1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截至2023年11月底,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可清算情形。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司发放限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通〔2019〕6039号)》,限你司于2023年12月11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你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鉴于你司开发的***项目已达可清算条件,且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9%。

对你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不动产销售收入(不含税)622,433,345.71元按19%征收率,应交土地增值税118,262,335.68元,已申报37,658,100.42元,应补80,604,235.26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80,604,235.26元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2号)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8 号

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0***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你司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责令限期缴纳已申报费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通知内容:1、你司应补2023年度增值税344,125.75元、城建税42,437.97元、教育费附加97.2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419.07元、印花税324,368.81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612.81元。

2、你司于2023年4月15日申报2023年度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129.20元,限缴期限为2023年6月7日,已逾期未缴纳。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款731,190.89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4号)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第2篇】税务登记证号

欢迎来到永瑞e课堂。税务登记证对企业来说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件,没有它,税务的相关业务就无法办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想报税却报不了,由此可能导致企业进入黑名单,罚款,滞纳金等的问题。那么,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办呢?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

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

三、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三步:税务机关受理

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四,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更多创业干货,请关注《永瑞e课堂》。

【第3篇】什么是税务登记号

重磅,营业执照大变!2023年9月1日,照面内容将有重要调整!国家还宣布!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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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营业执照,大变!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监注发〔2022〕71号:9月1日起,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将有一些调整。

给大家划下重点: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3、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

4、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5、自2023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6、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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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营业

执照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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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子执照

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

该意见中重点:

1、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2、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

3、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

其实,早在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文中重点:

1、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电子证照应用能力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

3、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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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新规定

新公司、个体户还敢不报税?

近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

该文件中明确: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个体户你还敢不记账不报税吗?

1、做账是必须的!

在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批下来后,首月建完账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了,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 不能贷款买房

☑ 不能办移民

☑ 不能领养老保险

☑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 进入工商经营异常明了,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附:电子营业执照办税-全攻略-

已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的纳税人,你们需要的办税攻略来喽!

攻略1:如何线上注册电子营业执照?

1、已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的纳税人,需在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下载安装最新版本协卡助手,安装成功后进入协卡助手客户端,点击右上角“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使用手机端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进行扫码认证。

2、完成协卡助手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以税号或ca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会自动跳转至办税员验证界面,实名认证通过的办税员可自行选择任意一种验证方式进行登录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电子税务局登录。

3、电子税务局登录成功后,按照“我的信息---用户管理---证书管理”路径进入ca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注册界面,将证书资质选择至“电子营业执照”,并根据实际需求确认主副ca标识。

4、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进行扫码认证,即可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线上注册。

注意

若企业在ca标识中选择将该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主ca,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实名刷脸认证后才可完成电子营业执照注册。

攻略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税?

1、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在“企业登录”中,选择电子营业执照选项。

2在登录界面弹出的二维码中,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进行扫码认证,点击“扫一扫”。

选择电子营业执照并输入电子营业执照密码,点击“确认登录”按钮。

3、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确认操作完成后,点击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登录”按钮并完成实名验证,即可成功登录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模块,选择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并在提交验签环节中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验签。

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中完成电子签名确认,该业务即可成功办理。

攻略3:如何用电子营业执照开通电子申报账户?

电子营业执照如需在电子申报客户端中使用,请按如下操作 ⬇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电子申报账户管理”路径进入电子申报账户管理界面;电子营业执照已进行过线上注册但尚未开通电子申报账户的企业,点击“新增开户号”按钮。

2、系统自动跳转至电子申报账户开户界面,在“证书序列号”下拉框选项中选择电子营业执照对应的序列号,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提交,签名确认通过后即可完成电子营业执照开通电子申报账户。

3、如需修改电子申报账户信息,则可通过点击该账户右侧“修改”按钮,完成修改后进行签名提交。

攻略4:如何在etax@sh3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中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1、打开协卡助手,点击右上方“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扫码,输入密码后完成登录确认。

登录成功后,企业可在协卡助手中查看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信息。

2、已开通网上电子申报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网上电子申报系统,选择“我单位已开通网上电子申报”选项,点击“下一步”。

3、选择“电子申报账户”选项,并在登录方式中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点击“下一步”按钮。

4、系统自动读取企业账号信息后,点击“创建”按钮。

5、根据系统,提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扫码授权。

6、扫码授权完成后,系统自动跳入企业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要申报的税(费)种。

此处以增值税申报为例,完成申报表填写后对申报表进行审核、保存。

7、在申报表发送环节,点击右下角“数字签名”,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中扫码确认。

8、扫码验证成功后,即可点击“发送”按钮,完成申报表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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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大变

“一码集成”发证即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濮阳市在全国首家推行了“一码集成”、实现“一照准营”改革。

“一码集成”改革,是指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把许可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到营业执照上,从而实现“一照准营”。

目前,此项改革已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等事项开始实施,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到全市3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该项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承诺即准营,企业领取告知书,签署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即可获得准营资格;

二是有码即获证,企业只需在经营场所悬挂加载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是发证即监管,将事后监管前移,及时列入监管计划,实施“证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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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开经营范围“5个坑”

附:流程及财税处理

一、经营范围顺序随便排

那些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用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当心吃亏。

二、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有些财务人员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发票,就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三、没考虑核定征收

如果新设企业打算申请核定征收,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是不能核定征收的。详情请参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随便填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子公司的营范围不需要在母公司经营范围内。但是,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五、经营范围随便抄

网上经常会列举各行业常见的经营范围。小编建议,这类帖子看看参考下就可以了,别全抄啊,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提醒各位纳税人,经营范围并不是你想做啥买卖填上就可以,很多你想做的事,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

【第4篇】如何查税务登记证号

王鹏律师

一、什么叫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

二、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个体户与有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他们承担的财产责任不同,个体户承担财产的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就工商管理费来说还是个体户好,因为个体户的工商管理费政府已经宣布停止征收了,而有限公司还要缴纳的。2、税收区别在个体户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低于五千元不收,利润按个人所得税征收,有限公司在营业税方面一样,在所得税方面不一样,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高。3、个体户不能直接开发票,要到当地税务所代开,有限公司在进行小额纳税人登记以后可以自己开发票。4、个体户可以和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公司可以将款汇入个体户的银行账户。5、没有限制。

三、个体工商户的五大误区。

误区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误区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误区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误区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误区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很明确地告诉你,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来源:北京税务

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

1

问: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2

问: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3

问:个人在图书、报刊上发表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为预扣预缴时的计税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4

问: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性质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5

问: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6

问: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

问: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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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07日

【第7篇】税务局2023年3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2023年5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2023年5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

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阳泉市税务局38号、73号、9号以及南大街199号和197号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阳泉市税务局38号、73号、9号以及南大街199号和197号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80.00

2023年5月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4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9篇】公司税务识别号查询

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那么一定是需要缴纳税费的,在缴纳相关的税费之后就会出现纳税人识别号,只不过有的人不会查询罢了,为了帮助这一部分的人群,在下面的文章中中广科技小编主要为大家分享,如何查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的作用。

如何查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的作用

实际中,有些新任的财务人员确实记不住纳税人识别号,当开具发票时往往会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查找税号。但其实,查询税号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1、企业缴税凭证的左上角,一般会标有纳税人识别号。

2、自己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的税号。

3、税务登记证上印有税号。

4、网络查询。

5、通过税务局查询,比较直截了当。

纳税人识别号的作用

1、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

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是“工薪族所得税”,就是因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较单一,容易监管,反而成为了比较依法纳税的阶层。而很多富豪、老板可以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资产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

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应收尽收,然后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后,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未

来他买房、买车、高等级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了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

2、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对于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店征税问题也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推出迎刃而解。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过税,但是一些中小电商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因而出现了税务登记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

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有了纳税识别号,纳税理所当然。

公民须报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赚了多少钱,不仅要为自己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纳税,也必须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缴纳国内税。

3、纳税人识别号可为税收改革铺路

2023年我国实行的是分项纳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成员的社会分工开始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一人工作、一人全职照顾家庭的趋势,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收入要抚养两到三口人。

引入纳税识别号后就将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统关联到了一起,把他的所有收入支出都归结到一个纳税识别号下,同时也能把他的家庭、配偶、子女等都形成完整系统。

如何查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的作用,这些有关于缴纳税费之后的相关知识,在以上的文章中中广科技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对于此方面的问题也比较感兴趣,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希望文章中小编为您总结的这些知识会对您有帮助。企业工商服务中广科技为你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第11篇】国税税务登记号是什么

【导读】:在生活中,很多东西都是要有编号的,如果没有编号,那就想查一些资料都查不到了,比如说我们的收据和发票独有编号,我们的身份证也有编号,那我们的营业执照有没有呢,是在正本上,还是副本上呢?正本和副本是不是一样的呢?又在哪里呢?校门我们就来了解下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在哪里?

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在哪里

营业执照编号就是注册号,是在右上角的.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上的登记注册事项,

例如,字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等等内容都是一样的,

而且,正本和副本都没有各自独立的编码.

所以不存在你说的副本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论正本还是副本都是一样的.

拓展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编辑 讨论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办理程序

编辑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2、银行验资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提交工商设立材料

5、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6、刻章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

9、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

10、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报失过程

编辑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正副本

编辑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

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等等.

年检

编辑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营业执照副本每年要接受工商局的年检,年检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正常的公司运营.超过年检截止日期没有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工商局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年检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市工商局网站填写并提交《年检报告书》;

2、市工商局核实网上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后,提示年检资料清单;

3、持《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管理所进行现场年检;

4、工商局核实年检资料,企业交纳年检费用,工商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营业执照编号就是注册号,是在右上角的.而且,正本和副本都没有各自独立的编码.所以不存在副本编号.相信大家通过上文对营业执照独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总是有一些人粗心,会把东西弄丢,对于财务来说,最重要的是发票丢失,那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上元会计君今天就跟大家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一、普通发票丢失

(一)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具体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四、空白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上面就是上元会计君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会计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

【第13篇】香港税务编号

依照现行的香港公司税务条例规定,每家香港公司都需要在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税务申报表后,在1个月内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申报表交回税务局以完成报税工作。香港注册的公司第一年做账报税时间是在18个月内,之后都是在12个月,也就是每年一次。

香港公司报税时间节点:12月31号和3月31号

选择12月31号年结日延期报税可申请延至次年8月15号

选择3月31号年结日延期报税可申请延至次年11月15号

香港公司报税做账审计需要注意:

依据相关规定,香港公司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就需要进行实际做账审计报税,而关于审计工作,是需要由香港第三方专业持牌会计师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香港公司报税时间”的解答,如果大家现在对香港公司业务还有其他的问题想了解,请关注我或在评论区告诉我,关于大家的问题,我会以专业的知识一一为大家解答。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合规的税务风险

是不是只要发票的三流一致,就可以税前扣除(抵扣进项)。会计取得发票后,是不是查询真伪、核对名称账户信息就万事大吉呢?

我们先来看两个稽查案例。

案例一:备注栏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

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该公司取得了一张建筑服务发票,该发票备注栏空白,因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被告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该公司反复强调,该业务的真实性,三流一致,发票的验证结果等,但因为备注栏不符合规定,仍然改变不了不能税前扣除的事实。

案例二:备注栏不合规不能抵扣进项

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该公司取得了一张运输发票,该发票备注栏空白,因备注栏未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被告知不能抵扣进项税务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清楚了发票备注栏正确填写的重要性。我们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我们在取得发票时,如果备注栏填写不规范,我们有权拒收,提醒发票开具方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什么是发票的备注栏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备注、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发票开具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发票的备注栏开具内容的具体规定

笔者按照政策文件的发文时间先后梳理如下:

一、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二、铁路运输服务

【备注栏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小王学税务提醒您,本条内容为“可”,不是必须的。如果备注栏没有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后果是什么呢?该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但是不能作为已缴纳印花税的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三、差额征税开票

【备注栏内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建筑服务

【备注栏内容】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销售不动产

【备注栏内容】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内容】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预付卡业务

【备注栏内容】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七、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内容】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八、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票

【备注栏内容】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简称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总结】

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合规的税务风险主要为:

1.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3.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建筑业发票);

4.因违规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2023年80号(15个范本)

关于送达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17时23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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