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4 17:29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94f):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骗取出口退税: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你公司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清流县诗韵编织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519201.41元、税额合计2978264.3元),并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款2935974.74元(其中:已退2664470.62元、未退271504.12元)
2.违规退税: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你公司取得江西上高县汉马实业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开具的24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2384042.33元、税额合计37805287.32元)。经查明,上述2446份发票有内容不实的货物,对应出口业务存在海关验放后,对海运提单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等问题。你公司利用上述2446份发票向税务机关违规申报出口退税35981060.83元(其中:已退33359872.47元、未退2621188.36元)。
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骗取出口退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64470.62元, 未退271504.12元不予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2664470.62元两倍的罚款计5328941.24元;同时,停止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2.违规退税:
(1)收回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和第7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收回你公司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3359872.47元,未退税款2621188.36元不予退税。
(2)视同内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你公司2023年7月以后违规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拟决定责令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我局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我局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4日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17:1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231j):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生产经营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23年1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广州国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2021965.86元,税额343734.14元,价税合计23657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343734.14元,后于所属期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3734.14元;于2023年3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上海亮典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及金额2241811.95元,税额381108.05元,价税合计262292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税额381108.05元。
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构成偷税。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1)开票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查询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平台金税信息你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3)税务登记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招商银行:59290********601)交易明细;(7)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处以2倍罚款合计1551162.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3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第4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 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 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 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1.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在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发票,从而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公司让别人虚开的,那没的说,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可如果公司不知道这是虚开的发票,而是善意受让,这时候公司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一、什么是虚开的发票?
所谓虚开的发票,就是指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无货虚开、有货虚开和他人代开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指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实际上的虚开发票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还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
在有货虚开的情形中,构成犯罪的虚开主要表现是“数量或者金额不实”,但货物名称不实也属于虚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比如因为不是员工的销售员慌称能代表销售公司,从而让销售公司代开发票,而销售公司实际并不销货的情形。在采购方真实交易、真实付款并且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可认定采购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条件有以下四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收到虚开的发票有什么后果?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是基于故意或知情,则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可能会涉及的,具体为:
1、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涉及出口退税的,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取得出口退税的,应作进项税税额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
如果采购方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可以抵扣进项或者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
发票并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纳税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可凭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证明材料、经济合同、支付凭证、出库单、运输证明等材料证明支付的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有可能要补缴所得税。
3、无需缴纳滞纳金,大连还可分5年缴纳
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只要按时补缴,就无需缴纳滞纳金。当然,不按时补缴的,则会涉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四、如何应对?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积极和销售方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
3、积极调整账务,合理合法抵扣或扣除;需要补缴税款的,积极补缴。
4、公司如果有损失的,可以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五、个人观点
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也就是采购方的进项税额。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包含销售方的销项税额的。对于已支付的销售方销项税额(也是采购方进项税额),采购方应该享有抵扣的权利。销售方虚开发票未缴纳销项税额的,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销售方追偿,而不应该让善意的采购方不得抵扣。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与税
相关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6、《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14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7篇】观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来源:法律公园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9篇】税务国家的危机
阿联酋财政部1月31日表示,新的9%税率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将帮助阿联酋达到“国际税收透明标准”。去年6月,在美国政府推动下,七国集团成员在伦敦开会并发表声明,支持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并将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取消数字服务税等领域进行协调。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去年10月底正式宣布支持这项提议,并呼吁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以便在2023年落实该税收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也宣布,包括阿联酋在内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最近,欧盟已经启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对全球最低税制度进行欧盟立法转化。
围绕税率问题的博弈是近些年来“逆全球化”纷争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与欧盟之间曾因数字服务税问题频繁发生激烈争吵。美国推动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提议提出后,也遭到不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国家的反对,它们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
税率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因为税收的确关系到国家根本,这个问题在新世纪以来因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被进一步凸显。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曾分析过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发生演变,提出欧洲国家普遍经历过在强制手段和资本的两方面积累,以此建构战争机器,实现领土的扩张和巩固,在此过程中,国家的预算、税收和债务都大规模增长。19世纪以来的美国同样如此。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建立在扩大税收的基础上。为支持美国在二战中的财政支出,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度高达50%以上,直到上世纪60年代保罗·肯尼迪当政期间仍维持在这一水平。2023年,在特朗普政府推动下,美国将原本35%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调整为21%的单一税率,很多美国企业已经习惯在较低的税率下运行,它们不愿提起、人们也已普遍忘记的是,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企业税率仍高达45%以上。
不过,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中,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税率都在下降,在进入21世纪后的10年间,下降幅度更为显著。数据显示,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38.84%,到了2023年已为23.03%,下降幅度为41%。在2000年前,只有42%的管辖区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到2023年,已经有77%的管辖区将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新世纪以来,很多国家的债务规模都在大幅上升,欧洲不少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曾深陷债务危机、引起世界瞩目。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国家税收的减少密切相关,它又有两个重要变化紧密相连:一个是随全球化深入发展而发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冲击原有的征税规则和制度,给精准征税带来很大挑战。就企业税而论,传统上企业税的征税基础是“来源地”,即按照生产活动所在地征收企业税,但随着全球产业分工的日益细致、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商品生产的流程日益复杂,会涉及很多国家和工厂,还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想明确“来源地”已十分困难。要改变“来源地”规则重建合理有效的新规,又不是一时半会能够做到的。
另一个是,大型跨国公司利用很多国家的发展主义导向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压力,逼迫国家以减税的方式对其让利。近几十年间,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所发展,个别国家还获得很大发展,这当然值得肯定,但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中,表面看来的确给一些不发达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其就业水平,却是以沉重的社会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竞争的现实,在主权国家间唤起经济发展的危机感,大多数国家都只能为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发展而相对忽略国民福利。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不乏见。美国公司以往名义上税率较高,但实际上,不少具有准垄断地位的大型公司,避税或缴税很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对其监管的机制也十分松懈。一家美国报章曾这样写道:“主权国家未能发明一种有效的架构来管理遍布全球的金融机构和多国公司,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肆意展示着自己的贪婪。”
大型科技和金融公司在母国逼迫政府降低税率,在国外享受税收优惠,给很多国家都造成税收流失,从而给它们维持福利制度、开展国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形成经济生活全球化与福利保障国别化之间的高度紧张。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将因缺乏全球管理而带来的税收流失和国家利益受损问题,迁怒于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引发国际关系的紧张。因此,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曾经建议,应成立一个国际机构向富豪征税,一家美国智库2023年也指出允许大型跨国公司逃避重税加剧了不平等并且削弱了公共预算,为此需要开展多边合作和建立新机构比如全球竞争管理局,以有效监管这些企业。
全球化带来的税收、税率失调,以及它给国内治理和国际关系带来的困扰,是新世纪以来才逐渐突出的一种新现象。如何对其进行全球治理,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全球最低企业税是面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最新行动,但这一提议的出台,背后有着浓厚的美国自身利益考量,可以预料,这一提议在转化为更多国家共同行动的过程中,一定会充满博弈。对刚刚拉开大幕的全球税务纠偏,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程亚文 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李辉图片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第11篇】厦门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本次计划招录3.71万人,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招考,工作地点在福建的岗位有663个,共计划招录1283人。其中,工作地点在厦门的岗位有111个,共计划招录196人。招录单位包括厦门海关缉私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不少部门都要求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或2023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据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的消息,2023年国考共计划招录3.71万人,和2023年的3.12万人相比,净增5800余人,“扩招”18.7%。其中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为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投身国防事业,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023年国考试卷继续实行试卷分级分类,共分为三类: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参加公务员考试,不仅要笔试和面试,还要过考察这一关。怎么进行考察,这次发布的公告也有详细规定。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提醒】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
●查询资格审查: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
●查询报名序号:2023年11月7日8:00
●报名确认缴费:2023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23年11月29日0:00至12月4日15:00
●考试时间:
2023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12月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下午14:00—16:00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第12篇】浙江国家电子税务
近几年来,为了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缩短办税时间,减轻办税负担,国家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节约了综合成本。那么对于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该如何操作呢?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1.网上申领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
2.网上申领发票种类范围
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
二、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流程
全国各个省份的操作流程大同小异,首先你得登录到相应省份的电子税务局网页,对于电子发票的票种是没有核定的,找到相应的模块进行票种核定;如果已经有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则可以直接通过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例如浙江省的申领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官网,其次根据是否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进行操作。
(1)对于未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先要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中进行票种核定,再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2)若已经核定了电子发票的票种,则可以直接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在申领过程中,需要用户选择领取方式,填写申领数量等基本信息并核对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业务受理。对于电子发票,提交成功在领取记录中点击红色申请单号即可看到领取的发票号段信息。
写在最后
通过网上开票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二维码、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电子发票,并根据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第13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投诉电话
我的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停车场,每个月400元的停车费,去年一年交了4800元,最近要拿发票给公司报销,于是我拿了一年的收据找商场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说只能开最近3个月,超过3个月的就不能开了。
有这个规定吗,我特意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开3个月的,根本就是他们公司自己内部的规定。
咋办呢,他说不开就不开吗?
我就不信拿他没办法。我想到的是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种事情我犯不着和他打官司,直接找相关部门来弄他就好了。
首先,我是消费者,购买了他的停车服务,我想到的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果然里面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法律依据是找到了,同时又有两个问题映入脑海,不开发票归谁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了个遍,很失望,里面没有说哪个行政部门管,该条写了等于没写。
于是我又百度了一下,“关于发票的法律”,找了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中有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交易,都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来责令改正,并且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指按要求开票,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而且税务机关是可以罚款的,这一条威力比较大,违法单位不但要缴纳罚款,还要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记录。
好了,法律依据和违法处罚后果都找到了,下一步我没有选择直接举报,而是发先“催告函”给他们。
大家知道“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沟通方式,是能够给对方施压的,但找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很高,1500元起步,没必要。自己也可以发啊,只不过标题不写“律师函”,而是“催告函”。
煞有介事的写起来,如下: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3年1月-12月于贵公司停车场消费4800元,相关收据如附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xxxxx
本人认为贵公司应当向本人开具发票,请于三日之内和本人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逾期不处理,贵公司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xx。
特此函告。
通知人:xx
今天通过ems上门取件把这封信寄出去了,在ems发件单内容上写明“关于通知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催告函”,并拍照取证。
我就等着他们收到信之后来联系我。
如果过了三天还不联系我,我就把停车费的收据和这个ems催告函发件单照片寄到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官网上找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wfxwjj/common_tt.shtml
里面有全省各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记住我上一篇文章里的内容,任何事情别通过打电话投诉,一定要写信,通过ems寄最好。
因为你写了信,按照《信访条例》他们是一定是要回复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查处。
当然,我也想知道他们收到举报后会按什么流程处理,顺便也查了一下,果然找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顺便提一下里面一个点,果然印证我说的电话举报和书面举报的不同点。
电话举报: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书面举报: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大家看到没有,书面举报里面多了一条“及时登记处理”,而电话举报就只有“准确记录”。
有小伙伴会问,这种小事,税收部门会不会“懒政”不想管?
如果不管的话,我还有行政复议压他们。任何只要是涉及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施压
【第15篇】山西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记者任志霞)2023年12月31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智慧税务管理平台”6个分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数据准确接入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这标志着经过近100天的攻坚,国网电力“税企直连”系统正式开通。这也是我省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大型集团企业传统的税务申报方式内容复杂且成员单位众多,申报的质量、时效要求又非常高,因此每月申报期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且容易产生误填、漏填等风险。而且手工取数填表,存在数据填写不准确问题,而分支机构不能及时全部完成,上级公司无法汇总申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纠错、沟通和等待中,降低了总部管理的质效。对此,山西省税务局坚持问题导向,转方式、建机制、搭平台,2023年年初实现了山西移动103个分公司一键申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多次与国网电力研讨业务需求。经过三个月努力,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过系统内部智慧财务建设的完善储备,最终与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协调对接,完成了“税企通”接口开发,真正实现“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功能的准确利用。
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统计,“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之后,结账时间由原来的3-5天缩短为1小时,申报时间由原来的1-3天缩短为3分钟,工作量由原来的536人减少为1人/1岗/1键。
下一步,双方将以大数据为依托,加快智慧税务和以数治数的建设步伐,扩大上线单位范围,优化功能,力争在2023年一季度,实现电力系统130余家分公司所有税费全部“一键申报”。省税务局则由此展开总结推广,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撑企业财务管理转型作出新贡献。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