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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务2023年11
2023年疫情还在持续,国家仍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广大中小企业的处境仍然艰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共克时艰。本文就来梳理一下2023年仍在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2023年新出台的及延续实施的主要政策
(一)2023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2023年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文件
延长期限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3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1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8 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政策内容梳理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或暂停预缴增值税
(1)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2.5%);
2、加大税前扣除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名词解释
前文中的政策中包含许多专有名词,可能会对企业适用政策产生一定的障碍,现对相关名词进行下解释。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相对应的概念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与之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外情况是,如果企业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政策适用
企业如想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一般可从企业性质、企业业务、扣除政策等方面入手。企业性质是指公司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等;企业业务是指公司的业务是否是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公司的研发业务、捐赠业务等;扣除政策主要是指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扣除政策。
如何适用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如有问题,可加微信私聊。具体联系方式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与税”获取。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31日
【第2篇】税务现场笔录
发布时间:2022-06-16 11:2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395号
佛山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6x1g):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区13-1号***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具备发票异常、上游企业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申报异常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为佛山市顺德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20间公司,共虚开144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3815509~43815520、44075313~44075324,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44035512~44035534、43925226、44175585~44175608、44259772~44259795,发票代码4400182130,发票号码18871410~18871433、18993907~18993927,金额共13765650.68元,税额共2202503.92元,价税合计15968154.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证明了你单位取得苏州凯斯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业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计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发票。
(二)有主管税务机关顺德区税务局乐从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实你单位取得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计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9月、10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47170.11元。另外,你单位于2023年12月8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状态。
(三)有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信息。你单位收取和支付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户、佛山市***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账户或王某某私人账户。有检查人员制作资金分析表及资金池流向图。
(四)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发票核定信息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以及检查人员制作的统计表。。
(五)有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你单位社保参保情况查询结果。
(六)有检查人员送达税务文书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片、邮寄文书和公告文书相关资料。
(七)有你单位所属期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明细表和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1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3815509~43815520、44075313~44075324,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44035512~44035534、43925226、44175585~44175608、44259772~44259795,发票代码4400182130,发票号码18871410~18871433、18993907~18993927,金额共13765650.68元,税额共2202503.92元,价税合计15968154.6元。全部发函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第3篇】北京税务总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3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一年来,各省新税务机构按照改革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北京:
落实减税降费 彰显北京税务新气象新作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一年来,北京市税务局在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首善标准,深化改革攻坚,全市税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彰显了新机构的新气象、新作为。
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税务干部显担当
“迎来机构改革一周年,我的内心是很澎湃的,感触也很深,总的体会是‘三个新’。我们税务干部满怀激情地冲向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新阵地。大家心更齐,劲更足,拧成一股劲,工作上有了新气象。我们在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建设上有了新作为。”第二税务分局调查评估五科陈瑶表示。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年来,市局、区(地区)局两级党委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团结带领全市税务干部,圆满完成新机构挂牌、“三定”规定落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金三”系统整合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严格履行职责,全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认真完成税费收入任务,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快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开启了首都税收事业发展新篇章。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纳税人得到实惠
今年清明假期后第一天,北京建胤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郑凯忙碌了一上午。他的手指在鼠标和键盘上熟练操作,紧张地测算着减税数据。“这一轮减税政策力度很大,我们企业至少可以享受到三重红包大礼。”
郑凯说,第一重利好是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我们重新领回“小微企业”身份。“调整后,分档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全年测算下来,企业所得税这一项我们公司就能减税30万元。”第二重利好是建筑行业对应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0%降为9%。“您可别小看这1%。增值税的实缴税额是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增值税交的少了,这些小税种也相应减少。我们全年能享受到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费减免10万元。”第三重利好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现在,我们的员工到工地实地考察、购买工程材料,差旅费都可以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了。这些省下来的都是真金白银,可以用于学习培训、科技研发和购进设备,帮助我们提升工程品质,这样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自然就上去了。
税收执法方式得到优化 办事企业点赞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这一年来,最大体会是帮助我们纳税人节省了时间成本。”北京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会计黄立红说,过去需要在原国税和原地税两个系统里申报的事项,现在都可以在一个系统里申报,实现了涉税事项的“一网通办”。另外,税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寻找答案,方便又实用。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改革一年来,推出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比如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实现涉税业务“一厅通办”、办税“一次办结”、资料“只报一套”。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95%以上的常见业务。简并新办企业办税流程,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一日领票”“即时办结”,极大地提升了纳税人在办税便利度方面的获得感。
过去的一年,在较好完成各项税收改革任务的同时,全市税务系统也收获了宝贵的经验与体会。机构合并后,税务干部们抓紧一切可以学习的时间相互学习,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努力做到让纳税人满意。通过改革,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更加精简高效,税费执法和服务更加规范统一,税费征管资源和税费大数据资源更加集中聚合,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提升了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山西:
改革赋重任 铁军再出发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2023年6月1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正式挂牌,目前刚好一年。时间不长,但变化非比寻常。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企业减税效果正加速显现,在为更多纳税人减轻缴税负担的同时,也让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为三晋大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澎湃动能”。
让企业“活”起来
产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增值税税率下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特定行业纳税人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企业所得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减税降费政策“红包”一波接一波。
这些利好政策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减税“获得感”明不明显?企业最有发言权。
“两年来共享受各类税收减免近1.6亿元。公司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产业和金融的结合,特别是加大了对汾酒文旅产业的投入,对企业的多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秋喜赞赏道。
减税降费新征程上,“降”的势头依然锐不可当——
一季度,全省累计新增减税55.39亿元。山西经济比上年同期增长7.2%,主要经济指标好于预期、好于上年、好于全国,顺利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创近6年来最好开局,充分反映了减税降费对于增强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
百姓钱包“鼓”起来
享受满满的“幸福感”
个税起征点上调送来“惠民礼包”。这道减税降费“硬菜”能给万千家庭带来多少“惊喜”?
“从晒晒工资条到晒晒新年大礼包,这一年个税改革已成为我们朋友圈的主流‘大咖’,没有一两个和个税新政有关的晒图和故事,别人都会说你‘out’了!”在山西三建公司上班的韩会计从个税过渡期政策施行以来,就成了个税新政宣传的“忠粉”。
个税改革红利不仅惠及中高收入群体,也让中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享受到了满满的“获得感”。
“我每个月的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在6000元左右,按照原政策需要缴纳个税为54元;现在我就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我就可以给我家孩子攒点奶粉钱了。”太原某文化传媒公司技术人员小杨欣喜地说道。
“此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我们是雪中送炭,以前受起征点限制,超过3万元就得交税,发票不够用,好多业务不能顺利开展,现在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预计我公司2023年能享受到1万多元的税收减免,而且自己就可以代开发票,不用跑税务局了,我要用这笔资金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使公司更上一层楼。”怀仁东方电脑的曹善庄满怀憧憬。
离纳税人再“近”点
摸清企业发展“脉搏”
征鼓声声催人进,风好扬帆正当时。改革,已经到了等不起、慢不得的时候。
“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反映最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敢于开展‘清障式’破除,对单整改、逐项销号,全面摸排税(费)负不降反升的纳税人和缴费人详细情况,逐户开展专项调研,找准原因、做好辅导,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获得感。”6月10日,在省税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大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胡军再一次斩钉截铁地表示。
改革,正是要让好风气、好机制好下去!
这一年,人的变化是最大的。税务干部队伍精气神的迸发,催发了全省企业创业创新的激情,也促进了山西经济不断平稳向好发展。
减税降费新征程上,“好”的势头风生水起——
“税务人员上门给我们进行了政策辅导,虽然这几年企业的销售市场环境不理想,但今年我能实实在在享受1.4万元的减免,这样我就可以把利润让给顾客,企业的销售量也会相随增长。”山西雁门春酿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华表示。
……
改革未有穷期,惠民永不言止。
上海:
挂牌一周年 上海税务机构改革交出棒棒成绩单
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满一岁”了。2023年6月15日,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新税务机构运行至今已满一年,工作情况怎样,改革成效如何?
减税降费拧成一股绳
“减税降费是当前税务部门的头号工程,也是各级新税务机构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检验着我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上海市税务局805办公室,减税办负责人董理介绍说。她手中的一份最新报表显示:今年1-4月,上海累计新增减税437.6亿元,其中2023年新出台政策减税126.0亿元。
这里被称为减税降费的“指挥部”。在这场攻坚战的战场上,全市各征管分局也都有着这样一个高效运转、协调统筹的指挥部,确保了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层层传输、层层压实,“一竿子插到底”。
除了减税办之外,各级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还设有政策制定、征管信息化、统计核算分析、纳税服务、社保非税等10个工作组。
这样的合力不仅来自税务部门内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着力打造的税收协同共治体系,也在进一步扩大减税降费的“朋友圈”。
最近,全市16位分管区长应邀来到上海市税务局,与税务干部一道围绕减税降费主题,交流经验做法、畅谈心得体会,提出意见建议。很多区长表示:这样的座谈会开得及时、开得必要,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将合力推进减税降费工作。
新机构“追着”企业送优惠
据统计,今年截至5月底,上海共有5761户“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被税务部门“精准辅导”,通过后续辅导服务,现已享受税收优惠金额2.54亿元。
这背后,离不开在这次改革中成立的一个新机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该局运用大数据技术,集成跨部门信息数据,创新分析比对方法,精确锁定税收优惠“应享未享”企业,通过主动提示提醒、定向跟进辅导等措施,使这些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有了数据基础,为使“对焦”更加精确,最大程度提升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企业的发现率,税务人员改变了原先围绕单一税种开展数据比对的方法,创新采用“跨税种关联优惠政策信息比对”“第三方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锁定“应享未享”纳税人名单,再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推送提醒信息。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被税务部门“锁定”的。财务负责人李颖说:“作为一家科技型民营企业,我们在销售硬件设备的同时,也拥有数项软件著作权,但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从未享受过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这次,由于税务部门收集到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第三方关联数据,将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最终被发现“应享未享”优惠政策。
税收智库数据会“说话”
税收经济分析处,同样是税务机构改革后应运而生的一个全新业务处室。
为把税收经济分析部门打造成税收“智库”和经济参谋部,上海市税务局在系统内几十家单位一万多名税务干部中抽调精兵强将,汇聚了一批懂数据、晓业务、能分析和善动笔的综合分析类人才。
他们借助电子税务局综合数据应用平台,探索如何更科学地归集和整理每天在不断更新、不断积累的海量税收数据,研究制定标准数据标签,为数据赋予更准确的“经济定义”。同时充分挖掘数据中蕴含着的丰富信息内容,找到税收数据身后隐藏着的各类经济内涵。
税收经济分析处成立以来,紧紧抓住上级重大决策点、经济运行关键点、党委政府关注点,科学选题,先后围绕长三角一体化、中美贸易摩擦、新旧动能转换、省际经济产业比较等主题,深挖税收数据价值,剖析上海经济税收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形成专题报告10余篇,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尤其是在近期,重点围绕减税降费主题开展了减税效应分析,相关报告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海南:
新税务一周年 以改革促经济发展
2023年6月15日,是海南税务人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国地税时隔24年重新合并,同时拉开了海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序幕。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身处改革前沿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带领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海南特区精神,坚持挂图作战,锐意攻坚克难,紧盯时间节点,各项重点工作齐头并进,逐步做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如今,海南税务的征管和服务格局焕然一新。
党建引领 激活机构改革“新动能”
所有改革进程的顺利推进、改革成果的有效显现,无一不需要党委强有力的领导。海南税务部门各级党组织主动扛起改革大旗,压实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聚人心、谋税收,引领改革不断前行。
认识有共识,思想有共鸣。机构合并带来的个人职务调整,一批原税务机构的“一把手”成了新税务机构的“第一助手”,但他们秉承公心、甘当配角,用自己的“退”推动改革的“进”。一批在机关工作的老税务人成为了大厅“服务人员”,他们也都满怀热忱。
服务先行 跑出税收征管“加速度”
改革一年来,全省税务系统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紧密围绕纳税人所需所盼,进一步优化完善纳税服务,充分展现了新机构的新形象新服务新作为,把改革的效应既“写”在税收管理效益里,也“写”在纳税人笑脸上。
“国地税合并,从原来的“两头跑”到现在的“一家办”,受益最大的是纳税人。这一年来,能切实感受到办税越来越便利了。”经常到税务局办业务的海口某公司财务刘女士说。
刘女士的感受正是海南省深化税务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的一个印证。
推行“全省通办”,推出7大类396小项全省通办涉税业务,清单内的业务可在全省各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办理。推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延时服务、“先受理后办理”等服务措施,设立自助办税区,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
凝心聚力 奏响减税降费“最强音”
减税降费是今年全国两会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之一,海南省税务系统始终把减税降费当做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为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网上直播等“线下+线上”方式开展全方位政策辅导,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宣讲政策实体性内容、解读申报表填写等内容,帮助纳税人明晰税收优惠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全力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海南众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该企业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便组织税收业务骨干主动上门开展“面对面”辅导,帮助企业学懂弄通优惠政策的区别和适用范围,该公司随后及时进行更正申报,仅企业所得税一项直接减税33.5万元。
公司财务总监深有感触地说,税务部门上门帮助企业落实减税降费,精准服务让我们倍感暖心,也对未来发展更有信心。
改革风正劲,宝岛扬帆舞。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这一年只是一个开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于智广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海南税务人将永远不改为民服务的初心,努力践行兴税强国的使命,立足新职能、新定位,展现新气象、体现新作为,以永不懈怠的精神和一往无前的劲头,为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深圳:
改革一周年,“盘一盘”深圳税务新气象
去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成立。转眼间,新机构已满一周岁。一年间,深圳市税务局有了哪些新变化、新成长、新气象?
队伍新风采,精彩活动凝聚磅礴合力
走进一家门,成为一家人,更要同说一家话。融合是新机构的重大使命。一年来,深圳税务人在改革中相互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四合院”逐步建成。
大伙走进一家门,成为一家人,更要同说一家话。为建立起“同声同气”的新机构新文化,深圳市税务局花了不少巧思。
在近日举行的深圳税务“金牌讲师”评选舞台上,22位讲师轮番上阵,充分展现了深圳税务师资人才深厚的业务功底和专业授课技巧。
“金牌讲师”只是深圳税务促融合、强队伍、育人才的众多精彩活动之一。一年来,深圳税务先后推出“最美小编”“唱响税务之歌”“最美语税人”“智税2019”等一系列的品牌活动,为新队伍交流融合提供重要的平台,为新机构文化养成提供了重要的载体,为新机构风采的展现提供重要的舞台。
施策新平台,大数据助力减税降费精准落地
减税降费政策是国家发挥税收逆周期调节作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部门的“一号任务”。一年来,为了确保减税降费落地生根,深圳税务充分发挥新机构数据高度聚合、系统高度整合的新优势,开辟出一条精准高效落实政策的新路子。
为有力支撑减税降费工作决策,深圳税务的大数据分析决策系统应运而生。该系统整合超过1084tb的大数据“战略资源”,深挖税收数据“金山银库”,实现政策落实的精准定位、精准推送和精准服务。
深圳博识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是大数据精准减税的受益者之一。该公司是一家经营技术人员外包的服务型企业,由于开办时间不长,还处在成长期,从业人数约2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今年第一季度,该公司成功为某证券公司开发了一款应用软件,并按25%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申报。深圳税务的大数据分析决策系统马上识别出博识云创多缴了税款。
“税务局的同志第一时间找到了我们,说按照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适用5%税率申报,我们很快就得到了5万多元的退税款。虽然金额不大,但是这对我们小微企业也有不小的帮助。更重要的是,我们感受到了税收大数据在背后的坚实支撑,我们再也不担心算错税、多交税了,发展起来心里更踏实了。”博识云创相关负责人说。
服务新模式,大服务推动办税大提速
“现在办税基本都是窗口一次性受理,再也不用上下跑啦。”深圳明达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办税人员对深圳税务的“大服务”模式赞不绝口。
“大服务”模式是在新机构全面推行“一窗通办”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首推的全新服务理念。通过合并前台部门、归集涉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整合服务资源、更新导税模式等举措,打造“窗口一次受理、流程内部流转”的“大前台”,实现纳税人所有依申请涉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一次性办结。
同时,罗湖还大幅简化办税流程,办税效率大幅提升。目前已实现了11项前移业务等候处理时间明显下降,非正常户解除业务从原先的平均耗时2天以上压缩至当场办结,“一窗式”比对业务平均处理时长缩短63%,防伪税控解锁全流程也从过去的平均耗时1天以上大幅压缩至20分钟内办结,纳税人平均咨询等候时间从12分钟下降到3分钟。
【第4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
今年以来,南阳卧龙区税务局以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积极推进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调动、高效便捷的征纳矛盾纠纷化解快速响应机制,让税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提升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搭建“调解中心+调解室”两级架构
卧龙区税务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借鉴,按照“1+n”模式搭建区局和分局两级调解机制,在区局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并作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的基本内容,由法制股联系公职律师统筹做好具体事务的协调沟通,发挥全区涉税纠纷化解控制中枢作用。同时建立起涵盖9个税务分局的联动调解机制,分别在税务分局建立税费争议调解室,让税费争议的触角深入基层一线,成为囊括税费缴纳、行政执法、税费服务等各方信息的税情处理中心。以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为导向,分级分类化解矛盾,真正做到“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区局、征纳矛盾就地化解”。
今年10月31日,个体工商户刘女士在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反映“逾期未申报被行政处罚”的处罚不满意,在一分局解释和调解未得到刘女士理解情况下,区局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公知律师立即到场进行调解。刘女士在之前了解到税务局“首违不罚“政策,认为自己是全年第一次未申报,不应被罚款,便在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时起了争执。公职律师拿出有关政策法规,告知刘女士未及时申报并且未在限改期内更正,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并提出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得到了刘女士的认同。
推进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制度化
以公职律师培养使用为重点建立税法知识培训制度和计划,积极利用税务网络大学、学习兴税等平台开展公职律师业务培训,提升公职律师知识储备。加强与卧龙区司法部门的协作沟通,联合开展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知识储备筑牢法制意识。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到区局重大涉税业务审批、税收风险排查和权益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锻造公职律师的办案能力和综合法律服务水平。积极与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共治机制,学习政法部门化解矛盾的有益做法,不断强化协同互助、提升税收治理和服务水平。
在发挥公职律师服务中,把普法宣传作为一项基本内容进行部署。借助数字化技术,利用钉钉豫税通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推送到企业,开展“云税直播”税收法律法规讲座,精准实施政策送达。在今年减税降费密集期,税政部门与公职律师团队联合走进重点企业和院校开展个人所得税、六税两费等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现场解答各项涉税政策疑问,对分局执法管理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税务执法到位。
开展公职律师团队进企业活动
将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与助企纾困活动相结合,与企业包联干部一起进企业、入社区,及时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各类诉求,多渠道发现问题,致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涉税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在助企活动中,中达社区一户纳税人向公职律师反映前期因税控器具保管不慎丢失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认为是自己非主观故意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经过公职律师向其详细解释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控器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让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消除了对行政处罚的误解。在调解过程中,公职律师同时发现该纳税人在今年一季度还因逾期未申报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而对纳税人进行了税务风险防控方面的辅导,使其充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我们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税收专家团队的力量,推动税费争议多元化化解,以引导、疏导和劝导方式,将征纳矛盾化解在源头,不断降低法律救济成本。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区局调解中心在线受理各类涉税咨询126户次,现场调解争议3件,各分局调解室调解涉税争议8件,走访纳税人开展咨询辅导26户次,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卧龙区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卧龙区税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构建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税费争议调节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税费争议化解,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复议诉讼之前,提升税收执法法律效应,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张露文 杨云天)
【第5篇】重庆网上税务大厅
记者现场提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见习记者 张质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4日10时25分讯(记者 周晓雪)提升纳税服务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今(14)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重庆90%以上耗时长或经常办的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办理。
市税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周梁刚介绍,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体验更加良好,2023年下半年,税务部门首次发布了重庆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今年再次印发了2023年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重点围绕重庆市营商环境评定指标体系中的涉税部分,分批次、有步骤地实施13类58项优化服务配套措施,已经初见效应。
随着重庆纳税申报实现“一表集成”,依托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发票开具数据高度聚合,纳税申报事项化繁为简,纳税时间显著缩短。
重庆拓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表集成”功能,实现从“填表申报”向“确认申报”转变,上半年,90%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实现“零录入”,剩余10%的纳税人录入工作量也减少90%以上。同时,企业所得税申报初步实现“一表集成”,通过筛选必填项目,生成智能报表,系统自动审核数据,申报时间由户均40分钟压缩到10分钟以内,纳税人申报工作量减轻70%。
与此同时,重庆办税渠道更加多元。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大厅兜底的征收模式正逐步形成。
一方面,零接触、全天候、无人工、不打烊的办税方式,正逐渐替代传统的窗口办税,陆续建成投用江北、南岸、渝北等多个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另一方面,90%以上耗时长或经常办的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办理,税务部门积极融入市政府打造的政务服务平台,开通了网上政务大厅和“渝快办”的办税通道,也在探索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有了更多选择、节省更多时间。
“以代开发票、发票申领业务为例,上半年,通过网络办理发票业务总计362.8万户次,线上发票领用业务替代率已经超过了90%,纳税人单次发票申领时间平均缩短至3到5分钟,通过发票寄递功能,全市多个地区纳税人实现足不出户、当日领取。”周梁刚介绍。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第6篇】关于税务的问题
在会计行业当中,除了日常的做账、记账外,会计也会接触比较多关于企业相关税务问题的工作,比如说需要报哪些税?没有按时申报税后果会怎么样?等等,像这些会计新手们最关心的报税问题,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解。
企业需要报哪些税?
成立一家公司以后,税收部门会按照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来核定相关的税种和税目,一旦在系统中核定完毕,那么企业就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税种进行申报,假如错过了申报期限将带来一定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会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不按时申报及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1、产生滞纳金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申报及缴纳税种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的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且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的企业,按照每天5%收取滞纳金。
2、无法清卡
在申报期内,作为财会人无需到达营业厅,只需要在家网上轻轻松松就能够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相关工作事务。但假如错过了申报时间,像报税、申报、清卡等是无法在网上操作的,尤其是清卡,必须要携带相应资料到现场税务营业厅进行处理。
3、被判定失联企业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抄报税的企业,税务师机关通过电话等方式也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那么这类企业将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于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将视为失控发票,对自己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
4、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另外,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的,也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信用等级,并且信用等级分数会按次来扣分,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7篇】2023税务知识
企业上市涉税业务相关法规汇编
日期:2022.6.14
来源:税乎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相关资料整理编辑
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10.《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部分条款失效)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部分条款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部分条款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部分条款失效)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部分条款失效)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房产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部分条款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部分条款失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部分条款失效)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土地使用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部分条款失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11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部分条款失效)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6.《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部分条款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部分条款失效)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部分条款失效)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部分条款失效)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2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6.《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部分条款失效)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第8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 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迖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 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 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殷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 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枚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事项的,按下列二、三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舛(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 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 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 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置组所 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的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奴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般权支付部 分的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殷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 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枚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殷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 税基袖)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 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 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 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 200 ~5 600) x (720 +7 200)
=1 600 x 10%
=160 (万元)
4.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忠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赴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殷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 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浄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 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 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 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除应符合上述第(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房民 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k)个纳税年度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忧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亚合并前一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佘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顼金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9篇】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18篇文字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一
2023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二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财税[2005]35号文件”(注:已废止),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只是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该文件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所以,也与非上市企业无关。
而本次新文件中提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中也没有提到非上市企业需要就决定股权激励事项报送资料。
三
非上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其他形式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日期
被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可行权日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通常就是指激励对象所在的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是指用于作为激励工具的股权(股份)所在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也可能是不同的企业。比如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搞股权激励计划,不能将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列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所以不可能授予股权或者股权相关的权益。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仅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增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奖励。这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
股权奖励,通常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
四
关于什么是股权激励,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但在一些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的一些表述。就税务角度,根据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理解为: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上述理解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股权激励”的定位来看,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则仍然是将“股权激励”定位于实质性地取得股权(票)的情形,而对于所谓并不真正取得股权内容的所谓“虚拟股权”,并不包括在内。
但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形式,是否属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所涵盖的范围呢?参照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管理规范方面的经验,从谨慎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样的激励形式原则上应当是属于此次通知所包括的范围,也是应当要进行资料报送的。不过,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适当咨询和交流再确定。
【第10篇】税务罚款计入什么科目
作者:姜浩 王莎莎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票开具及接受的前提是购销双方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且发票注明的销售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交易要素应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否则,购销双方构成虚开发票。实务中,常见的虚开发票情形如下:
(一)购销双方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开具接受发票构成虚开
如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开票方与受票方间通过银行账户回流资金虚构交易资金,受票方向开票方支付手续费,开票方开具发票以及受票方接受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
比如,在锡税一稽罚〔20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无锡市税务局认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期间,曾文庭以律所名义与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贝斯曼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并未履行)。贝斯曼公司向律所开具发票,律所收到发票后向贝斯曼公司付款510万元,贝斯曼公司在扣除4.6%的税费后又将剩余款项汇至曾文庭银行卡,因此,律所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处罚款5万元。
(二)购销双方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发票注明的交易主体与实际购销主体不一致,构成虚开
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因销售方账户、财务系统或其他原因,销售方不能开具发票或请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由销售方介绍第三方向购货方开具发票,销售方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购货方也可能要求销售方向第三方开具发票,其同样构成“介绍他人虚开”。
比如,在锡税一稽罚〔2022〕138号行政处罚中,购买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泛亚环保”)与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迪尔环保”)签订施工合同后,经泛亚环保介绍,迪尔环保向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16,602元,无锡市税务局认为泛亚环保的行为构成“介绍他人虚开”。
尽管如此,如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纳税人对错误开具发票缺乏主观故意,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但对该种情形的判定标准较高,税务机关通常会结合发票开具方与销售方关系、发票开具方是否收取手续费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比如,在中山税一稽罚〔20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中山市税务局认为,由于“中山市东升镇轩颖乡村小辣厨餐厅”(“辣厨餐厅”)与“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志德农庄”)的实际经营者都是王俊勇,平时财务均由同一团队负责,办公设施未作详细区分,当时开票的人员未仔细核对,错把辣厨餐厅的发票以志德农庄的名义开出。在上述业务中未发现开票方有收取任何开票手续费或介绍费的行为,不能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志德农庄开具的发票为针对消费者个人的普通发票,上述开票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未构成侵害客体。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购货方取得虚开发票有法律责任吗?
如购货方接受虚开的发票后进行抵扣或税前列支,则购货方接受发票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同时其取得虚开发票后进行抵扣的行为可能构成偷税。实务中,就虚开发票与偷税行为的竞合,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税行为择一重罚。
(一)即使购销双方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购货方将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偷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条特殊的红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134号文”)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
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82号文”)中予以明确,即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
由于开票方与销售方不一致,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构成《发票管理办法》项下的虚开行为。同时,购货方以虚开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则构成偷税。
比如,在穗税一稽罚〔202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广州市税务局认为,尽管广东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销售方发生真实交易,但其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广州市妙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应定性为偷税。
值得注意的是,182号文适用非常严格的处理口径,无论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亦不论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如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非销售方,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则构成偷税。开票行为应在购销双方间进行,并且开票方与销售方的不一致明显可辨认,即使购货方主张其不知情,税务机关亦倾向于认为购货方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专用发票系由第三方开具并用于抵扣,其存在偷税的故意。
除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构成偷税外,如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就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并将其所涉金额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认定购货方不构成偷税,但对于是否准许购货方就虚开发票所涉金额进行税前列支,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
(二)如购销双方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受票方将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列支,均构成偷税
如购销双方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受票方将虚开发票所涉金额用于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与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后果一致,均构成偷税。
比如,在宜税二稽罚〔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宜昌市税务局就宜昌鑫多多科技有限公司(“鑫多多科技”)与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恒硕金属”)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而虚构交易,认定鑫多多科技取得恒硕金属开具的20份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税前列支的行为,构成偷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购货方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税前列支,后续又进行红冲处理或冲销成本,由于未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数额计算以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构成偷税,但因存在虚开行为,购货方会被税务局处以罚款。
比如,在徐税稽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徐州市税务局认为,a公司将接受虚开的2,180万元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借方)科目,之后又冲销了“开发成本”(借方)2,180万元,暂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是,a公司与上海延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其为了虚列成本支付9%的开票费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予以罚款30万元。
又如,在绍税一稽罚〔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绍兴市税务局就绍兴狮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向青岛德义天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进行红冲的行为,未认定为偷税,但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予以罚款1万元。
(三)虚开发票与偷税行为竞合的行政法律责任
就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购货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或税前列支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和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税行为择一重罚。
比如,在沧税稽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沧州市税务局认为,河间市鼎祥门业有限公司(“鼎祥门业”)违法取得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应处68,000元罚款。同时,鼎祥门业将该等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构成偷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参照“择一从重”原则,对鼎祥门业按偷税处以83,117.24元的罚款。
三.善意受票方有法律救济吗?
(一)认定虚开发票的善意受票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87号文”),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①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比如,在嘉税二稽处〔2022〕16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嘉兴市税务局基本遵从了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其认为,嘉兴月恒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公司”)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没有证据表明纺织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因此,纺织公司收受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司法层面上,除非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否则,法院推定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时具有善意,并结合交易真实等要件,认定购货方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偷税。
比如,在(2020)辽行申767号行政裁定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购货方取得销售方虚开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购货方在进项税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前进化工厂与销售方有购货合同、付款凭证,并有货物入库单,且经税务机关查明前进化工厂生产销售业务真实。葫芦岛国税局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前进化工厂取得的发票存在资金回流,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又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其官网发布的《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一文中,认为如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
(二)善意受票方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如该受票方重新取得有效发票,税务机关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就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即使其属于善意受票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该等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就补缴税额无需缴纳滞纳金。但是,如善意受票方从销售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准予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善意受票方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是否准予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存有争议
不同于增值税,善意受票方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能否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目前在实务中存有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由于购销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应准予善意受票方就虚开发票涉及的支出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一种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善意受票方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取得开票方补开、换开的有效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收据)或可提供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将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在深税三稽罚〔2022〕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深圳市税务局准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就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业务支17,838,337.41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另一些税务局则持相反意见,认为即使公司作为已证实虚开发票的善意受票方,如其就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进行了税前列支,亦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无需缴纳滞纳金。
比如,在嘉税二稽处〔2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嘉兴市税务局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调查取证,纺织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金额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调整,应调增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该年度企业所得税7,830.01元。
(四)善意受票方无法取得有效发票的,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在北京市海淀法院网发布的《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一文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当善意受票方发现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时,为避免自身税款损失,可要求开票方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已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发票,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出票方主张赔偿。当然,很多时候,开票方已经逃之夭夭,无可奈何。
四.实操参考
(一)规范企业业务运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业务运营,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要素,做好货物出入库记录,进行真实交易。作为购买方,企业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时,谨慎查看开票信息是否与交易要素一致,如不一致,在要求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后再行抵扣或税前列支,以避免后续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接受虚开、偷税;作为销售方,企业应规范资金流转,避免在同一交易中出现大额的资金回流,如出现退货、销售折让等情形,做好账务会计处理,妥善记录有关数据,并应规范开票流程,不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不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及文档管理系统
企业在面临税务检查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以证明自身未发生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就交易相关数据进行妥善记录并健全文档管理系统非常关键,用于说明企业开具、接受发票涉及的交易在业务端、资金端具有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等;3、物流单据;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5、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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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营运实际,为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合理、合法的节税规划。
税务筹划得先从我国制度说起,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从而出现了当前企业存在两套账(俗称内账和外账),企业股东和管理层殊不知这两套账存在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一味只知道会计只要能少缴税,就是一个好会计。
节税
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所有收入、费用都须纳入会计核算,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在有500元以内的白条可以所得税核算前扣除,其他费用都必须有税务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核算前扣除。
《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出现了纳税筹划空间。现在的企业财务基本上全是外包,加上股东及管理层对财务、税务知识一窍不通,即便知道一点,但未必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税务筹划就是结合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利用税收政策,制定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如一家企业收到财政拨款50万元,财务账务处理后,向管理层汇报,这50万元的财政拨款可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老板一听大喜,殊不自己吃了个大亏,如果将这50万元纳入企业收入合并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其50万元的支出,可以加计抵减100%。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费用加计100%抵减后也许企业并不缴纳企业当年度所得税。
税务筹划就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做出纳税的合理规划,让企业达到合理、合法纳税,最终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
合理节税解决后顾之忧
【第12篇】普华永道税务
近日,由rpa中国主办的“财务数字化与现代智能财税体系建设线上研讨会”邀请到了来自普华永道税务数字化团队rpa创新团队的负责人虞佳,虞佳以《未来财税自动化coe》为主题向大家做了财务数字化领域的经验分享。
近年来,财税领域在实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着效率低下、人力资源紧张、业务两极分化严重等难题。因此,提升工作效率、节省成本以及改善用户体验,成为财税亟待解决的刚需问题。其中“rpa +ai”的技术组合拳是财税领域有效转型的工具之一,在场景化落地方面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演讲中,虞佳主要从为什么要搭建财税自动化coe,如何搭建财税coe以及coe赋能案例三个维度,深度剖析了coe在财税rpa项目的业务流程分析、自动化赋能、自动化人才孕育等业务链条中起到的关键作用。
01
为什么要搭建财税自动化coe
虞佳表示,财税领域在做业务场景落地或小型rpa项目时,业务特征、流程重用性较高,这给了财税搭建coe的契机。大环境方面,主要分为外部和内部两大块。外部因素,随着数字化经济进入深水区,各界对财税有了更快、更准、更稳的要求,同时一些优秀创新技术的出现,例如,rpa、ai等,给财税实现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有效路径。
内部因素,全球社会和商业环境快速变革趋势对传统财务产生巨大冲击,迫使财务人员提升自身能力以支持业务发展。财务人员的职能边界需要进一步延伸,职能定位不再单一,在coe赋能与辅助下,业务触达面积也更加宽厚。因此,财税人员开始重新思考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以及在工具方面的应用选择。
02
财税coe的搭建
在传统组织架构中,cfo是仅次于ceo的关键职位,现金流的稳定与否决定了企业的发展进程。同时多数cfo也担当起了财税数字化转型的重任。cfo需要深度解析财务合规申报、税务日常运营、税务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分析以及税务筹划等多个线程。针对不同的业务痛点,搭建的coe也各不相同,但在总体搭建路径上基本一致。具体来说,搭建财税coe可以分为6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coe研究:客户与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技术、流程调查和内部业务职能研究。虞佳表示,在启动coe调研阶段,可以从业务、地区、管理三个层面入手,并输出相应的调查报告和建议。
1)业务层面:通过业务人员对本职业务在不同地区、不同规定的理解程度和应变程度摸底。便于决策如果以业务条线为中心,进行coe抓手建设是否能够满足coe预期建设目标。
2)地区层面:通过对各地区it+业务关键角色对其地区的信息系统,及业务职能以及地区战略的理解进行调研,收集基本情况,便于以地缘特点为中心进行决策。
3)管理层面:通过管理部门对对应部门的现状理解收集信息,便于以管理层为中心进行决策。
第二阶段coe层级建立:梳理客户在业务、地区、管理的场景痛点,coe业务需求及技术抓手。
第三阶段coe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与客户共同推进首批自动化coe搭建试点建设,包括财税coe建设方法,财税自动化coe的运营模式等。
第四阶段建设coe管理模式:根据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及首批试点项目反馈,建设coe人员、项目、运维的管理模式,建设coe kpi等考评体系。
第五阶段coe团队扩张:项目实施方携手客户coe核心团队,提供足够技术支撑,例如案例、教学、应用心得等,实现coe人才培养良性闭环输出。
第六阶段项目交付coe独立运行:coe正式项目后,需要详细规划人员配置以及运营模式的搭建。虞佳表示,coe人员配置方面需要包括财税专业人员,自动化技术人员,运维人员,财税自动化场景培训专家,应用、数据合规专业人员五部分组成。从而为各财税自动化业务场景提供全链条自动解决方案。在财税coe运营模式搭建方面,组织应以实际业务需求为导向,进行灵活的人员、流程和效绩方面的灵活配置。
03
药企费用场景coe解决方案
为了让用户深入理解coe的作用,虞佳分享了某药企费用场景的coe解决方案。通常,大型企业的员工费用报销频次高、金额大,并且涵盖行业特有的费用支出(如营销会议费用、差旅费等),报销费用审核阶段常面临发票验真耗时高、票据核对繁琐、死角难以察觉、风险识别低效和合规抽样不精准等业务痛点。
针对以上业务痛点,制定了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分析以及结果呈现四步coe实施路径。在整个业务执行过程中,coe的自动化机器人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将数据获取、存储、分析以及智能分析业务实现自动化。特别是在数据搬运、分类方面,coe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真正激动数据资产,使得企业真正实现以数据驱动业务,以智能创新技术提升财税工作效率。
未来,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热潮的升高,财务人员的职能、职业发展规划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可以预见,在整个财税数字化产业变革中,财税自动化coe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13篇】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
随着今年疫情影响实体经济的艰难发展,不少个体户主们选择及时止损,关掉店铺。小天提醒不是关掉店铺就万事大吉了哦,您的营业执照还在工商所备案呢,一不小心就会进入异常,法人被拉进黑名单,又影响您贷款、出行,小孩不能好好上学,还影响您之前的店铺的继续出租。麻烦事儿一堆一堆呢?
那问题来了,注销的话,需要什么资料呢?流程麻不麻烦呢?往下看:
个体户注销分 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
一、税务注销分为查账类和定期定额类
查账类需要申请注销登记,需先到主管税务局进行清税申报,并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定期定额类推行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2023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即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罚款)记录等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般适用以下3种情形: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二、工商注销
一般所需资料为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③若已经三证合一,则还需要税务注销通知书(清税证明)。
备注:如不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亲自来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有的在政务中心,有的在工商所,具体需咨询。
最后政务中心或工商所会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我,我们提供成都地区免费咨询服务!
【第14篇】税务杂志有哪些
本由李思璇同学执笔,宋阳审校
今天要介绍的国际经济法好书是《国际税务争端中的多层次灵活解决方式》(flexible multi-tier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tax disputes),本书由扬·德戈德(jan j.p. de goede)和帕斯奎尔·皮斯托(pasquale pistone)共同编撰,该书由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社(ibfd)于2023年出版。
一. 作者简介
扬·德戈德(jan j.p. de goede)教授作为税务知识管理高级负责人直接向ibfd首席执行官报告,在ibfd的21年中担任过几个职位,包括知识中心主任。他从事各种学术、教学和政府咨询活动,是与经合组织、联合国(联合国避免和解决争端小组委员会和采掘业征税小组委员会成员)和国际商会(其税务委员会成员)关系的联络官。他还担任与阿姆斯特丹大学的联络官,负责联合高级法律硕士项目。
帕斯奎尔·皮斯托(pasquale pistone)博士教授是ibfd(荷兰)的学术主席。他在维也纳大学(奥地利)担任欧洲税法和政策的让·莫内讲座教授,并在意大利获得税法正教授和萨勒诺大学(意大利)税法副教授的资格。pistone博士教授是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俄罗斯)名誉教授、厄勒布鲁大学(瑞典)名誉博士和开普敦大学(南非)名誉教授。他是ibfd《世界税务杂志》、《国际税务研究》、《博士丛书》和《全球税务条约评论》的主编。他是《国际实用杂志》的联合编辑,也是许多其他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成员。
二. 著作简介
这本书包含合作研究项目“国际税务争议中的灵活多层争议解决”的成果,该项目在ibfd学术的协调下汇集了来自11个国家和10个伙伴机构的研究人员。这本书是这类书中的第一本,从预防到解决,对跨境税务纠纷的整个现象进行了删节。
这本书是按照灵活的多层争端解决理论模型的主要表述结构编写的,提供了从第一部分涉及的从选定的国内经验中预防税务争端到第二部分涉及的便利第三方解决的各种贡献。在这方面,第二部分特别侧重于几个国家在国内税收背景下使用调解的情况,以及从政策角度来看,在跨境环境下使用调解的可能前景。本书第三部分包含了关于依赖于第三方实际解决税务争议的模型的贡献,对税务条约争议中使用仲裁的最新发展以及目前适用的欧盟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框架进行了批判性分析。
三. 著作目录
简介
partⅰ. 在国内和跨境情况下预防税务纠纷并促进其解决
chapter1. 灵活的多层争端解决:克罗地亚的经验
chapter2. 灵活的多层争端解决:德国的经验
chapter3. 利用法院以外的第三人处理税务纠纷:希腊的经验
chapter4. 印度经验中的和解委员会
partⅱ. 税务调解:选定的国家经验
chapter5. 比利时和荷兰的税务调解
chapter6. 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税务调解
chapter7. 墨西哥的税务调解
chapter8. 美国的税收调解
chapter9. 调解可以改善相互协议程序吗?
chapter10. 调解:主管当局工具箱中的瑞士军刀
chapter11. 运用调解解决跨境税收纠纷
chapter12. 谈判者,而不是法官:选择合适的调解人来帮助解决跨境税务纠纷
chapter13. 巴西解决国际税法争议调解制度的建立
partⅲ. 由第三方解决争议
chapter14. 税务条约争议中的相互协议仲裁程序
chapter15. 司法制度与国际税收争端:来自印度的观点
chapter16. 棒球仲裁:国际税收中最流行的替代争端解决机制
chapter17. 欧盟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指令:一个灵活但仍可完善地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工具
partⅳ. 结束语
chapter18. 调查结果摘要
chapter19. 灵活的多层争议解决框架以及我们的最终结论和建议
【第15篇】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今年以来,肃州区税务局出台了一系列助力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推动创业创新等税费优惠措施,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企业轻了“背包”、鼓了“腰包”。
退税红包为企业发展添动力
资金不足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有了实实在在的现金流,企业复工困难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原来留抵税款只能在账面上慢慢消化,没想过这笔钱能成为实实在在的现金流。”酒泉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中梁说,“国家政策好,税务部门落实也到位。税务干部第一时间对我们进行了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辅导,手把手教我们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短短几天税款就顺利退回。”
宏观政策针对性强,税务部门抓落实的举措也要给力。肃州区税务局进一步加强退税业务办理的检视和优化,采取部门协同、开通绿色通道、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等举措,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回流,缓解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资金压力,着力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发展添动力。
金牌管家让园区发展走上“高速路”
酒泉智慧综合物流产业园是第24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重点签约项目,也是省列重大项目。项目总规划用地5100亩,总投资60亿元。建成后,年交易额可达100亿元,年货运量可达300万吨,可解决就业1万人,是我市打造国家陆港型城市的核心载体。
尚处于基建初期的甘肃酒泉智慧物流园有限公司财务力量薄弱、政策辅导需求较大,当前又进入房土两税申报期。对此,肃州区税务局干部提前谋划、及时行动,根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梳理出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等要点,制作成政策汇编,交到企业财务人员手中,为企业送上管家服务。
“这本政策汇编给了我们很大帮助,税务部门的管家服务真贴心。”甘肃酒泉智慧物流园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张卫艳说。
至目前,肃州区税务局打造了28个纳税服务项目,为企业发展护航。
“服”有实效给小微企业送上便利
近年来,肃州区税务局着力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纳税人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优惠事项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真正做到“不来即享”。
“‘不来即享’的办税方式对小微企业来说真是太方便了,现在来办税大厅的次数越来越少。”酒泉逸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办税人岳飞说,“税收优惠政策好,便民办税服务措施也跟得上,为企业发展降低了成本,营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负担越来越轻了。”
肃州区税务局办税方式的不断升级,带来了从“多次跑”到“跑一次”再到“一次也不跑”的新变化。目前,肃州区税务局已将“不来即享”业务扩展至435项,让企业在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真正获得便利。
(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