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我公司属于山西省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近日,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项目混改及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集团内进行业务整合,我公司将部分货物(有矿井采掘机器设备、电力设施及原材料)和不动产(办公楼、职工宿舍、材料库及地面建筑物)划拨给集团内其它公司,请问我公司向集团内其它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包括已使用过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来看,你公司将“货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公司,如果只是“有偿转让划拨资产”,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转让划转资产”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8号公告
11月申报进行时~在您办理申报的过程中是否遇到“障碍问题”?继续为您送上申报“扫障”系列内容围观~围观
障碍一: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抵减额.....
解决: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障碍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间限制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障碍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
解决: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含部分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障碍四: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附征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零申报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任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梁思泉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决定:
梁思泉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秋丽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吴扬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周慧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游世平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职务;
高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营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蒙平忠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玉洁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老干部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职务。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所以执行此5种报表的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后不要进行财务报表报送的采集,否则税务系统会根据您自行备案的内容产生务报表报送的未申报信息。
2.实务中发现存在很多个体工商户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它是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只有准确备案才可以免于报送报表哦!!!
3.执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是无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哦,切记核实自己的财务备案信息。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时,财务报表种类是可以选择的哦,对于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切记备案时取消财务报表哦!!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6篇】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张建平已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建平简历
张建平,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云南江川人,1994年2月加入中国***,本科学历。
1985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教育中心工作,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期间,1986年1月至12月,先后在辽宁省税务局铁西分局、昆明市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锻炼)。
1998年9月任注税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副处长级);
2003年10月任税务总局注税中心办公室主任(处长级);
2008年10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远程培训处处长(期间:2008年4月至2023年4月,挂职任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3年8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综合处处长;
2023年7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处长;
2023年10月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5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第7篇】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表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来源:中税答疑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查询系统
闹元宵,送好礼,北京税务送便利!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可以免下载使用啦!您可关注各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税点我-移动办税”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页面,在这里,您可以尽情享受掌上办税的乐趣。
一、通过关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功能描述
您可以关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首页。
◆操作流程
1.打开微信公众号搜索“北京税务服务号”,关注后点击【移动办税】。
2. 进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3. 点击“我的”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业务查询或办理。
二、通过关注各区局微信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功能描述
您可以通过各区税务局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首页。
◆操作流程
1.进入区局公众号,例如:点击进入“北京延庆税务“公众号;
2.点击【办税点我】-【移动办税】;
3.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4.点击“我的”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业务查询或办理。
【第9篇】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稽查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下列单位(个人)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01月25日
【第10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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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4
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
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6
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7
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8
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04
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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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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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第11篇】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9日
【第12篇】税务国家的危机
阿联酋财政部1月31日表示,新的9%税率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将帮助阿联酋达到“国际税收透明标准”。去年6月,在美国政府推动下,七国集团成员在伦敦开会并发表声明,支持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并将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取消数字服务税等领域进行协调。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去年10月底正式宣布支持这项提议,并呼吁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以便在2023年落实该税收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也宣布,包括阿联酋在内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最近,欧盟已经启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对全球最低税制度进行欧盟立法转化。
围绕税率问题的博弈是近些年来“逆全球化”纷争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与欧盟之间曾因数字服务税问题频繁发生激烈争吵。美国推动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提议提出后,也遭到不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国家的反对,它们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
税率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因为税收的确关系到国家根本,这个问题在新世纪以来因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被进一步凸显。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曾分析过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发生演变,提出欧洲国家普遍经历过在强制手段和资本的两方面积累,以此建构战争机器,实现领土的扩张和巩固,在此过程中,国家的预算、税收和债务都大规模增长。19世纪以来的美国同样如此。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建立在扩大税收的基础上。为支持美国在二战中的财政支出,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度高达50%以上,直到上世纪60年代保罗·肯尼迪当政期间仍维持在这一水平。2023年,在特朗普政府推动下,美国将原本35%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调整为21%的单一税率,很多美国企业已经习惯在较低的税率下运行,它们不愿提起、人们也已普遍忘记的是,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企业税率仍高达45%以上。
不过,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中,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税率都在下降,在进入21世纪后的10年间,下降幅度更为显著。数据显示,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38.84%,到了2023年已为23.03%,下降幅度为41%。在2000年前,只有42%的管辖区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到2023年,已经有77%的管辖区将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新世纪以来,很多国家的债务规模都在大幅上升,欧洲不少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曾深陷债务危机、引起世界瞩目。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国家税收的减少密切相关,它又有两个重要变化紧密相连:一个是随全球化深入发展而发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冲击原有的征税规则和制度,给精准征税带来很大挑战。就企业税而论,传统上企业税的征税基础是“来源地”,即按照生产活动所在地征收企业税,但随着全球产业分工的日益细致、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商品生产的流程日益复杂,会涉及很多国家和工厂,还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想明确“来源地”已十分困难。要改变“来源地”规则重建合理有效的新规,又不是一时半会能够做到的。
另一个是,大型跨国公司利用很多国家的发展主义导向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压力,逼迫国家以减税的方式对其让利。近几十年间,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所发展,个别国家还获得很大发展,这当然值得肯定,但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中,表面看来的确给一些不发达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其就业水平,却是以沉重的社会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竞争的现实,在主权国家间唤起经济发展的危机感,大多数国家都只能为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发展而相对忽略国民福利。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不乏见。美国公司以往名义上税率较高,但实际上,不少具有准垄断地位的大型公司,避税或缴税很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对其监管的机制也十分松懈。一家美国报章曾这样写道:“主权国家未能发明一种有效的架构来管理遍布全球的金融机构和多国公司,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肆意展示着自己的贪婪。”
大型科技和金融公司在母国逼迫政府降低税率,在国外享受税收优惠,给很多国家都造成税收流失,从而给它们维持福利制度、开展国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形成经济生活全球化与福利保障国别化之间的高度紧张。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将因缺乏全球管理而带来的税收流失和国家利益受损问题,迁怒于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引发国际关系的紧张。因此,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曾经建议,应成立一个国际机构向富豪征税,一家美国智库2023年也指出允许大型跨国公司逃避重税加剧了不平等并且削弱了公共预算,为此需要开展多边合作和建立新机构比如全球竞争管理局,以有效监管这些企业。
全球化带来的税收、税率失调,以及它给国内治理和国际关系带来的困扰,是新世纪以来才逐渐突出的一种新现象。如何对其进行全球治理,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全球最低企业税是面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最新行动,但这一提议的出台,背后有着浓厚的美国自身利益考量,可以预料,这一提议在转化为更多国家共同行动的过程中,一定会充满博弈。对刚刚拉开大幕的全球税务纠偏,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程亚文 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第13篇】国家税务登记证
发票作为重要的会计记账依据,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发票的存在,那么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发票应该如何开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相关知识。
发票作为重要的会计记账依据,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发票的存在,那么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发票应该如何开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相关知识。
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
开具普通发票需要《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登记证;不需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经营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卖方为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完税凭证;若企业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企业。
2、卖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导入相关信息进行开票,销售平台系统与后台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连接,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没有销售平台系统要及时修改完善。
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普通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其他经营活动中收款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并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列次和全部时间一次性如实开具;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管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仅限于本市、县范围内购买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跨越市县范围,应使用营业场所的发票;
5、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注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开票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
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和金额;
7、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8、发票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不得为下列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为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使用物品;免费赠送商品给他人;货物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适用免税规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出口报关货物的销售;提供非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向国外销售应税服务;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是关于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的回答
【第14篇】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突出以人为本、党管人才,依托“带好队伍”制度机制体系,坚持多梯次储备、多元化培养、多维度发展,着力激发各类人才潜能,提升管理效能、积蓄发展动能、厚植创业势能,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甘肃税务组建退税减税党员先锋队,让党员干部在退税减税一线锻炼成长。
“育竞练选”一体推 培育税费皆重陇税通才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税费工作主题主业,秉持“税费皆重”工作理念,以锻造政治过硬、素质精良、梯次合理、作用突出的陇税通才为抓手,持续在业务培训、比武竞赛、实战锻炼、梯队建设上下功夫,培育税费皆重的陇税通才。
学习培训税费统筹推。甘肃省税务局应用学习兴税,推送税收政策和社保非税业务知识,纳入“每日一课”“每周一赛”必学必练内容;发送税费政策“每日一课”学习提醒,推送42期“每周一赛”定期测试,9.2万人次参与,评选11期203名“学习之星”;不断增加社保非税内容在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列入新入职干部、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培训内容体系。基层单位不断创新岗位学习方式,采取“业务讲堂+晨会课堂+青蓝学堂”加强青年干部税费业务学习,搭建“税务学堂”“轮师讲学”方式解决干部“业务偏科”“新政不熟”等问题。
业务比武税费同场竞。省局将社保非税和税费风险纳入比武竞赛项目,采取“网络竞赛+笔试竞赛+现场竞技”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引导干部跨岗位学业务、多岗位当能手。全系统累计开展省级网络竞赛18场次,参赛人数1.2万人次;开展市级专项网络竞赛27场次,参赛人数6200人次。基层单位采取“导师带教+尖兵引航”为内容的跨岗位团队式传帮带,确保专业攻坚和综合培养同步推进;组建练兵比武团队,同类团队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税费比武同场比拼。
工作实战税费一体练。打响“甘税公律”团队品牌。甘肃省税务局建成由142名公职律师组成的全省最大规模的公职律师团队,全税务系统82名公职律师担任各级税务部门法律顾问,组织成立16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定期选派公职律师实训,助力公职律师提升司法实务能力,有6名公职律师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11名公职律师聘任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省局领导牵头组建省级专业团队,开展税费联动分析,累计研发税收“五量”“贷税比”“投税比”等30多个“甘味”分析产品,6个产品入围总局第一批分析产品目录,多篇分析报告被省委省政府内刊批转刊载。省局选取5个重点行业领域组建实战化培训项目组,建立5个实战化锻炼基地,统筹税费风险一体应对的实战与实践。
人才梯队税费同步建。甘肃省税务局加大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库推荐选拔力度,128人入选总局专业人才库,建成省级专业人才库20个,入库人才1219人。持续开展省局领军人才和青年才俊选拔培养,目前已选拔省局领军人才154人,青年才俊310人,按3年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有的放矢补齐人才短板,加大对统计分析、信息技术、国民经济、金融财会、数学、外语等亟需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近两年公务员招录计划达到了创纪录的1200人,面向上述专业招录职位占比超过70%。坚持税费皆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今年以来,仅省局机关就有8名处级干部、14名科级干部充实交流至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部门。
“三个一”擎旗护航 营造全面从严陇税清风
在全省税务系统纪检条线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引导纪检干部争做“一面红旗、一支话筒、一个探头”,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表率,全面撬动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面红旗”作表率,讲政治转作风。省局党委对纪检干部提出“德高一筹、眼高一筹、技高一筹”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增强“六位一体”合力,充分发挥“一面红旗”的模范作用。全系统各级纪检组长带头深入征管一线走流程,累计抽查业务506笔,发现问题28条;开展“百名组长·百件实事·百句感言”活动,征集110篇纪检组长办理的实事和案例,以及100篇工作体会,推动纪检干部开展工作交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标“一面红旗”,省局纪检组主动划出“党员严于群众、领导严于干部、纪检岗位严于其他岗位”的“三个严”纪律底线,坚决防止“灯下黑”,从严查处和通报了6名纪检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极大地警示了纪检队伍。
“一支话筒”勤宣讲,常提醒树新风。今年以来,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3个通知,细化18个方面47项具体任务清单,提出全年开展12项警示教育活动。省局党委纪检组带头开展廉洁文化上讲台活动,确定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分头联系31个省局机关支部,在稽查局、第二税务分局等4个党支部开展廉政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4次,在机关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全省税务系统持续深化“一支话筒”宣讲功能,创推“廉情宣讲队”“十二廉法”等活动载体,累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700场次,覆盖税务干部33000人次。
“一个探头”强履责,严监督抓执纪。省局着眼于“三不腐”全周期管理,突出发挥“探头”日常监督作用,对“闯黄灯”现象通过友情提示、《纪检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及时纠偏。强化专项整治监督职能,省局党委纪检组采取“赛马”机制,推动各市州(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针对本系统突出问题,确定覆盖违规经商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等21个整治项目,主动发现和整改税收权力运行、“风腐一体”方面的问题。今年以来,省局党委纪检组连发12起各类典型案例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通报违纪违规党员干部44名,其中涉及“关键少数”14名,打出了一套严抓严管“组合拳”,释放了惩治从严的强烈信号。
“五三一”实战探索 淬炼攻坚克难陇税尖兵
注重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解决工作难点焦点问题中锻造队伍、历练干部、探索路径,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如在规范房产管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房产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深入分析甘肃省情税情及房产管理与处置现实情况,探索形成“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531”房产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规范房产、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已顺利完成全系统373处房产处置利用,存量房产历史问题清理处置率已达92.79%。
靶向发力解难题。财务、内审、纪检等部门联手,在全面摸排房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上下联动,持续改进,探索建立“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房产管理制度机制,严把立项申报、案头审核、实地查验、小组复审、会议审定“五关”,推进审核人员专业化、申报资料标准化、审核机制制度化“三化”,强化房产管理与纪律监督“一体”集成、全程监督。省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通过推进会和片区座谈等方式,研判实情、辨法析理,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理顺房产管理的组织保障,为制度起步打通关节。针对试行中各级标准把握不一等情况,统一清理分类模板、建档造册,形成房产处置利用分类目标台账;统一申报审核模板,有效提升房产处置利用申报资料的质量和规范性;统一备案资料模板,强化后续管理,及时更新、实时关注房产动态变化。针对试行中各地进展不尽平衡等情况,配套推出《房产处置利用工作规范》,严格“先审后办、严审优办、统审迅办”的工作原则和“步骤+期限”的工作方法。跟进下发告知书,重申房产处置规定和程序。成立省级专家团队,线上线下分级审核,全面评估风险、全程督促落实,促推房产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纳入“1+7”“1+6”制度体系的试点扩面,为制度落地铺平道路。
担当作为重实战。通过推行“531”房产管理机制,全系统规范房产管理的共识更加坚定,“无审批不处置”的理念进一步得到树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依法依规处置利用房产的自觉进一步形成。规范房产管理的机制更加顺畅,规程进一步明了,通过分类目标、工作程序和后续管理的不断明晰,对房产管理全生命周期进行了标准化规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更加科学,统筹闲置房产利用更有实效,基层普遍反映易上手、好操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规范房产管理的协同更加有力,条线职责进一步明晰,房产管理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对房产处置利用事项分兵把守、快速办理,同频共振形成合力,促推房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持续提速提效。
举一反三强本领。深入总结“531”机制制度成功经验,并深化拓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资产管理责任,财务、纪检、内审等部门紧密配合、强化监督,融合“1+7”“1+6”两套制度落实,健全完善房产管理内控机制,有效防范房产处置等工作引发的廉政纪律风险。以房产管理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激励和保障广大税务干部在深化税收改革发展的各项实践中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办事群众: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强化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3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甘肃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正式对接,完成系统切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二、全省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业务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三、全省业务恢复办理时间
12月5日0时起,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全面恢复正常办理。
暂停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有业务受理,暂停全省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暂停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各市州自建的网办、手机app、微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线上服务渠道;暂停甘肃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客户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一) 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按照公告的系统切换时间合理安排申报相关业务。
(二)系统切换期间未及时申报的新增养老待遇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受理,最大限度保障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相关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办理的业务,请在系统切换前视疫情防控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原渠道预约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切换期间不影响全省其他社会保险费和各类医疗保险费经办业务和费款征收。
由于系统切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咨询相关事项,可拨打12333(天水、临夏拨打时使用区号+12345)和税务12366咨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9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排版:李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