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代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理税务一般价格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代理税务一般价格多少
近年来,北京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服务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因此随着企业财税服务需求的增多,北京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也相对增多。那么,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北京代理记账费用一般多少?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
1、企业规模
从企业规模来看,有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业务单一,交易往来也不是很多。而有的企业经营的业务种类较多,规模较大,且在经营期间日常交易活动也非常多。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由于它们账目处理较为繁琐,所以代理记账费用也更高一些。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它们进行会计核算要及账务处理简单得多,所以代理记账费用也普遍较低。
2、票据量
在企业日常经营期间,不同的企业开具和收取的票据量不同。北京代理记账费用一般为88元/月,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由于该行业内企业业务量大,票据数量多,因而代账机构进行财务处理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所以代账费用相对稍高一点,通常为188元/月。
3、税务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价格一般为88元/月,即年度费用1056元。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一般为188元/月,即年度费用2256元。
做一家超市代理记账费用是多少
对许多中小超市来说,了解清楚北京代理记账费用,可以确保企业选择合理收费的代理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委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超市代理记账费用问题。
1、超市规模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超市,业务往来较多,账目也较多。超市规模小业务往来少,账面少。所以,大超市的代理会计价格比中小公司的价格要高一些。
2、超市收入
如果收入高、交易业务量大,代理会计公司需要处理的票据量自然也相对多,承担的风险也就大,费用自然也就高。零申报的超市情况下,代理会计费用肯定会比每月门票不足的企业费用便宜。
5、超市开票情况
简单来说,超市开的账单越多,费用自然就越高。这一点可以说是影响代理收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一般来讲,北京代理记账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规模大小、地区差异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业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做账代理会计记账费用多少,做一家超市代理记账费用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2篇】哈尔滨税务代理
哈尔滨亨德会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十余年来以“专业、诚信、合作、创新”为准则服务冰城千余家企业。
2023年末,亨德与国内领先的互联网财税服务平台——慧算账达成战略合作,进一步优化标准作业流程,将其工具和app带入龙江大地,进一步奠定了亨德在冰城财税行业的领先地位;我们打破传统的代理记账模式、运用多对一的专业会计服务的同时,外勤高效的办理速度、资深销售顾问和hr队伍,更是亨德的一大特色。
目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会计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工商登记代理、财务咨询、税务业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国内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代办资质、会计业务培训。
未来的日子,所有亨德人致力于“做您身边的财税顾问”,用一颗真心、一份诚心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带给您更多的互联网财税新体验。
慧算账,太平洋承保,亨德会计,值得信赖的财税服务品牌!
【第3篇】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公司注销费用
公司注销一般多少费用
很多公司经营不善、没有业务等原因都会选择进行公司注销,因此公司注销一般多少费用就是这些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公司注销一般多少费用。
企业自己跑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的费用跟公司的状况有关系,如果公司税务和工商都正常的话,一般都是一千多左右就能注销,如果税务或者工商有异常的话,根据异常或者税务难度增加一定的费用。
当然如果你自己去跑完注销公司的整个流程的话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如果有罚款的话自己交一下罚款就行,别的就没什么费用了。
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注销:
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处理和企业自己处理的费用差别就在于代理公司的服务费,其他的比如罚款之类的也都是一样的,代理服务费的高低跟公司具体的税务状况和工商状况息息相关,如果税务和工商正常,代理服务费价格就低,反之价格就会越来越高!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自己处理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处理,注销的费用跟公司是否正常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想要降低注销费用的话,还是要确保公司正常的经营和记账报税。
【第4篇】绍兴税务代理
前不久,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村民想筹办一家利用废弃薪材生产生物质燃料的企业,可因为一些涉税问题,一时犯了难,便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海军求助。“没事,等我们的‘税支书’来了就能解决了。”王海军随即联系诸暨市税务局枫桥税务所党支部书记、所长蒋虎。蒋虎立即带着所里的业务骨干上门,分析税负高的原因以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帮助村里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办理相关手续。
群众利益无小事,枫桥税务所针对辖区农村地域多、涉及村社税费矛盾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牵头建立了“税支书+村支书”信息共享和矛盾通报机制,持续摸排村社矛盾和诉求,确保矛盾不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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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支书+村支书”模式是在我市税务部门积极创建新时代“枫桥式”税务分局(所)的背景下创新设立的。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税务机关,从2023年起,市税务局就开始探索新时代“枫桥式”税务分局(所)创建工作,在此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创新,出台了一批税务服务新举措。如柯桥区税务局福全税务所在辖区内49个工业园区推行“税务园长制”,实行工业园区“一园一长”,明税情、解税困,实现服务零距离;越城区税务局斗门税务分局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探索打造“越城区税情感知中心斗门分中心”,通过税情“一网感知”实现精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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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立足德治、法治、自治,就地解决矛盾。这和我们做好税务工作的方法论不谋而合,是提升基层税务部门工作质效的一大法宝。”市税务局局长边宏庆表示,全市税务系统在创建“枫桥式”税务分局(所)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以“五个零”(重案零发生、办事零次跑、信访零越级、干部零违纪、团队零纠纷)为创建目标,以“五清”(党员责任清、干部情况清、企业税情清、征纳矛盾清、安全隐患清)“四联”(党建联、服务联、执法联、矛调联)“三支撑”(党支部堡垒作用发挥机制、服务协同机制、矛盾预防调解机制)为路径的治理模式。下一步,全市税务系统将进一步聚焦“0543”创新实践,不断提升基层税务部门的治税带队能力和水平,面向全省乃至全国,聚力打造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绍兴税务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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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税务代理协议
乌鲁木齐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新31民终506号
发布日期 2021-06-09 浏览次数 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31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袁世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文化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寇江林,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玲,该合作联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超,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与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麦盖提县信用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17)新3127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以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麦盖提县信用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18)新3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7)新3127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麦麦盖提县信用社向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支付服务费1694175.12元。麦盖提县信用社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民再15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喀什中院(2018)新3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和麦盖提法院(2017)新3127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麦盖提县人民法院重审。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0)新3127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8日公开庭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2、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剩余60%的服务费1016505元(1694175.12x60%),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347305元(损失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两项合计:1363810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上来看,双方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上诉人已经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已经享受了所有优惠政策,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是、服务方式、费用支付上我们清晰的认定合同本质上就是税务服务合同,上诉人在技术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但更多地的服务是协助被上诉人实现国税局对其优惠政策实现予以审批以及就2011、2023年度多缴税款返还工作予以确认,而这些工作全部都是在上诉人的亲自前往喀什地区国税局进行沟通协调下得以实现的,同时麦盖提县国税局也是在请示了地区国税局以及经地区局同意后方才对被上诉人予以审批确认。其次,法院片面的划分责任,认为上诉人违约在先并扣减了上诉人60%的服务费并不予支持上诉人的逾期利息请求,严重有违案件事实。上诉人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享受了2011-2020整个10个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实现了2023年、2023年多缴国库的税款进行了抵退,上诉人未存在违约。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中并没有就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法院单方面的认定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这与案件事实不符。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也只是明确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以上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整个合同履行中只是自行向麦盖提县国税局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就如何实现政策突破,促使国税局予以同意抵退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交。而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中明确指出被上诉人优惠政策得以享受以及多缴税款的返还得益于国税系统就优惠政策的深入推进实施得以实现,但就该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反倒是上诉人提交了大量第三方即喀什地区国税局、麦盖提县国税局的函件以及喀什地区国税局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而上诉所有证据均全部指向上诉人,也证实了被上诉人政策的享受以及退税实现是在上诉人作了大量工作以后得以实现。在此次庭审中,上诉人又再次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喀什地区国税局主管领导就农信社政策享受抵退税的请示汇报以及沟通的电子数据信息,上述证据全部予以了公证,这些公证的电子数据也旁证了法人机关的函件的所述情况完全与事实一致。并且上述电子数据的时间与被上诉人递交材料的时间完全吻合。这更证明了被上诉人政策的享受是上诉人服务的结果,而非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政策深入推进的产物。综上所述,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也享受了所有的优惠政策,上诉人根本没有违约的事实。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只是递交了一个材料,更单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政策享受是国税部门政策推进的结果却又没有事实证据加以证实,就片面的认定上诉人违约从而扣减了上诉人60%的服务费,这更是对被上诉人完全缺失诚信的行为的鼓励和助长,严重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肯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麦盖提县信用社辩称:一、本案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全部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合法、认证精准。1、针对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全部20组证据,一审判决实际完整确认三份单项证据的“三性”予以了确认。2、针对答辩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全部13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审判决实际完整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确认予以采信大部分证据,上诉人虽然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内容提出质疑,但是,上诉人却不能提供据以推翻上述“认证”内容的任何“证据或合法有效的事由”。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公正、准确”。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1、案涉《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补充协议》(下统称为“案涉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案涉合同约定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起止日期(自2013.4.3至2013.5.31),因此案涉合同应当是“附期限的合同”,而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协商过是否继续履行。2、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答辩人于2013.11.18向麦盖提县国税局提交了关于减免2011-2023年度所得税的全部申请报批资料,据答辩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显示,应减免2011-2023年度所得税的金额是8472563.68元,最终被麦盖提县国税局审核批准减免税的金额也是8472563.68元,二者完全吻合。3、上诉人在一审中诉求“服务费1694175.12元”所依赖的证据及其计算依据,是上诉人制作的落款日期为2013.7.19的《减免税审核鉴证报告》中确定的、应减免答辩人2011-2023年度所得税金额8470875.61元,明显不同于答辩人申请减免税的金额(8472563.68元)和县国税局审批确定并实际减免税的金额(8472563.68元)。4、减免所得税是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关的优惠政策及其批文是国家机关依职权的履职行为,答辩人最终享受到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是国家优惠政策在实施中逐步推进的结果,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答辩人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上诉人履行案涉合同的结果”。5、案涉合同中约定属于上诉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是“上诉人负责答辩人享受优惠政策,并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将减免税款返还到答辩人”。而且上诉人计收20%服务费须以减免税款返还到答辩人的成果为基础。但是,事实是上诉人至今也未履行此项合同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内容客观、公正、准确。上诉人虽然提出质疑,但是,却不能提供任何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事实”的证据或法定事由。三、本案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内容,即遗漏了适用《合同法》第46条认定“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023年5月31日)后就终止并失效”,同时还遗漏了适用《合同法》第77条、78条认定“案涉合同期满后未续期、未变更”。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为2013.4.3-2013.5.31,上诉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没有形成任何债权债务。依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据此,案涉合同至2013.5.31,就己经“法定终止和失效”。终止和失效后的合同,当然是不会再形成合同之债的。依法终止和失效的合同,根本没有“因当事人继续履行而默认合同恢复生效”的任何法律依据,不仅如此,而且《合同法》第77条、78条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变更事项未明确约定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不仅是“禁止推定当事人默认变更合同内容”,而且只能“反向推定合同未变更”。一审判决遗漏了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认定“案涉合同至2023年5月31日止就因届满履行期限而终止并失效”。四、一审判决作出了对上诉人极度偏袒的判决结果:本案中,上诉人一审中诉求服务费的依据是《鉴证报告》和《催款账单》中所确定的减免税金额(8470875.61元),计算方法是8470875.61元×20%=1694175.12元;上诉人的此项请求及其依据,自本案原一审至今从未改变过;但是,本案经一审质证后,足以确认的客观事实是:“《鉴证报告》及其确认的减免税金额(8470875.61元),根本没有被用于本案的减免税业务”;因此,上诉人赖以诉求本案服务费的唯一证据即《鉴证报告》,根本不能为上诉人据以诉求服务费的合法根据。这是上诉人在本案中诉求事项不能被支持的实质错误和根本错误。而且法院无权变更“当事人诉求依据和计算方式”。五、案涉合同的“代理或服务”业务收费,应该执行的标准是政府指导价,一审判决减按40%收取服务费,也超过正常履约收费标准的40倍。六、案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均是由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本案中,关于合同“附期限生效(2013.4.3-2013.5.31)以及上诉人逾期履约就丧失合同收费权”等内容的理解有争议的,均应当依法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解释。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已经过分体现了对上诉人早己消亡的“合同债权”的极度偏袒和不当保护。由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终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694175.1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47305元,两项合计2041481元;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法院查明,为使被告按照“[2011]58号文件中所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相关文件精神享受2023年、2023年度优惠政策,将被告由之前应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工作,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3日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的范围及具体内容为:第一条:原告(乙方)负责办理被告(甲方)关于享受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所列--所得税减按15%的方案工作;第三条:在甲方收到退税税额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及其他权利义务。因双方就《税务代理协议书》第二条中未明确约定关于服务期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故原、被告双方于当日就进一步明确各自在主合同中的责、权、利,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告(乙方)负责被告(甲方)关于享受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所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各案工作。并于以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前做好各案工作;二、原告(乙方)负责被告(甲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对于2023年、2023年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三、关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工作,原告(乙方)承诺于2023年5月31日前结束;四、被告(甲方)应向原告(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20%作为服务费用,支付日期应在被告(甲方)收到退税税额的三日内支付完毕;若被告(甲方)按照原告(乙方)出具的服务方案和意见操作后又出现缴纳或补缴退税款、滞纳金的情况,原告(乙方)应全额退回被告(甲方)已支付退税金额20%的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到期时,原、被告双方均未向对方释明就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是终止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各自单独就该税款抵退工作跟进办理。2023年11月18日,被告向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国家税务局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备案登记表,登记表载明:所属年度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单位以《目录》范围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2023年度以该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62377360.82元)占单位收入总额(85764471.14元)的73%;登记表载明:所属年度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单位以《目录》范围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2023年度以该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120949255.84)占单位收入总额(143090913.33元)的85%,该两份备案登记表加盖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国家税务局公章及被告公章。另查明,被告在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之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来计算,2023年至2023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181409.2元,其中2023年实际缴纳7953353.66元,2023年实际缴纳13228055.54元。被告享受15%政策后,2023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4772012.2元,2023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7936833.33元,2023年至2023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合计为12708845.53元。2023年、2023年被告合计享受优惠政策抵退税款总额为8472563.66元,以上退税金额被告已于2023年10月全部享受,按照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以退税金额的20%作为服务费,该服务费应为1694512.73元。另查明,乌鲁木齐宏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乌鲁木齐市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自行做了哪些工作。(一)关于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2023年、2023年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并约定被告收到退税款后向原告支付退税金额20%的服务费,服务期间截至2023年5月31日,双方对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该《税务代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因庭审中,原告述称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仅是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即完成了委托事宜,至于什么时候享受优惠退税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意见,但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合同约定的是取得税收返还的成果,并非是原告主张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提交;另原告所得服务费亦是在取得税收返还的成果基础上来进行计算收取的,故法院对原告在庭审所述合同约定的2023年5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被告就享受多缴税款抵退工作即完成委托事宜的主张不予采纳。针对原告提交证据,并提出系以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名义向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发改委等行政机关请示的函及相关行政机关系针对原告请示所作出的复函和下发的通知文件,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上述文书均是行政机关出具的政策性的文书,无法直接证实是由原告提供服务的结果,且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期限届满继续跟进办理退税实质性工作的证据。在合同约定期届满,原告作为受托方应积极与被告就政策享受及退税工作相关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沟通汇报,未与被告方及时沟通,未办理完毕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事宜,其是否继续提供后续办理服务,导致被告方认为合同到期被告未办理完毕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而合同自然终止,遂各方自行单独就该税款抵退工作跟进办理。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被告所享受的税款抵退工作系其己方通过努力所办理完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答辩及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被告所享受的多缴税款抵退工作系一方单独办理完成的事实依据。综上,虽原告为税款抵退工作开展了一些前期准备、协调工作,无法证实原告的行为是为完全履行本案合同的义务,但税款抵退工作能够能否完成,得益于国家优惠政策的深入实施及国税局对减免税收优惠事项的清理工作,被告因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才能完成对2023年、2023年多缴税款的抵退工作,而并非由原告开展工作所能办理完成的。按照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0%服务费即677670.05元(1694175.12元×40%=677670.05)为宜。对其多诉部分的请求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47305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完全完成工作量,其违约在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向被告要求支付服务费上,被告对是否支付服务费上数额不明,不产生迟延支付利息,故原告的该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自身所做的工作问题。根据庭审被告出示的证据及庭上陈述,证实向麦盖提县国税局申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使得被告在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之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降至15%。自身利益得到实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677670.05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31.85元,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98.34元,被告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7637.5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第1份证据是,“关于优惠政策备案问题的答复”答复机关是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向天山区税务局的一个行文,来源于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的内网。主要内容是2023年、2023年关于西部大开发退税申报期已经超过时间的答复。主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关于2011-2023年退税超过申报时间,同时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级机关自治区信用联社所享受的2011-2012所享受的退税时间也已经超过。证明事项2、在2023年7月3日该答复出示以后,被上诉人以及其上诉机关(自治区信用联社)自主申报享受58号文件的时间、资格已经超过申报时间,因为已经超过了两年。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文件从发文和接收对象来看,均不在喀什以及麦盖提,本案的减免业务根据一审中已经达成的一致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国税局,而不是天山区国税局。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答复,但没有盖公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本院不予确认。
第2份证据,《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范》当中有3个程序,第1个是所得税优惠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第2个是所得税优惠减免审批管理,第3个是退税处理,三个环节。主要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当中提交的网络邮件,根据被上诉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被上诉人的经营资料所作出的申报文件是按照上诉规定指导被上诉人完成了上诉三个环节的工作任务,最终达到了退税。被上诉人质证称我们对其三性均不认可。因为这是新疆自治区国税局编写的规定,它是不具备颁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仅仅是一份由自治区国税局自己编写的关于减免税申报审批业务程序应当遵守的操作规范,该文件最多也只是一个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关于上诉业务的学理性解释,所以它不具备参考和依据的法律效力。在操作规范内容写入本案的合同之前,该文件对本案没有任何参考效力。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操作规范,没有针对性,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月27日下发财税(2011)58号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农信社及喀什地区县域农信社到了2023年还未享受以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诉人税务师事务所主动和自治区农信社接洽协商,确定由上诉人代为指导、协调帮助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2月26日上诉人以自治区农信社的名义向自治区国税局发函《提请协调解决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2023年2月28日,上诉人税务师事务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内容为'上诉人负责帮助、指导、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享受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所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个案工作'。2023年3月13日上诉人草拟了自治区农信社于2023年4月24日向自治区发改委的请示报告。2023年4月3日,上诉人税务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麦盖提农信社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内容与自治区信用联社签订的合同一致,主要内容为除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外还约定:“第六条:上诉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定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上诉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计划和事实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上诉人有义务对有关服务项目委派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操作”,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2023年4月9日新疆国税局所得税处对自治区农信社2月26日的涵提出的问题,下发了新国税所便函〔2013〕2号通知主要内容为“对符合条件并已备案的县市联社,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7月14日,自治区发改委西部办向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出具复涵确认自治区农信社符合优惠政策的主体。于2023年11月13日新疆国税局下发了新国税函〔2013〕299号通知,明确了新疆农村信用社从事全区84家县市联社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上诉人承诺完成2011、2023年多缴税款退税工作的期限已经到期,双方均未向对方释明就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是终止的意思表示。2023年11月12日马虹通过自己的邮箱2011、2023年的补报资料(申请报告、备案登记表、占比说明、收入明细表)发送给王宝玲。
同时查明,因2023年、2023年已过报备时间不予报备,上诉人的经办人员王宝玲、马虹等人亲自与客什地区国税局协调沟通操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上诉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限法律上是有区别的,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不履行不是自然终止,而是通知终止或者法院判决终止,不履行的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主张违约责任。该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对于2011、2023年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的履行期限为2023年5月31日,该履行期限内上诉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没有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申请解除、终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被上诉人合同已经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称,“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已享受了所有的优惠政策,所以被上诉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服务费的义务”。但是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给自治区国税局出的涵和上诉人草拟的自治区农信社向自治区发改委的请示报告的时间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前,上诉人为了履行上诉人与自治区农信社的代理合同进行的行为。通过上诉人努力争取,自治区发改委西部办于2023年7月14日复函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明确认定自治区内84家县市联社符合目录要求。上诉人出具了审核鉴证报告以及相关报备材料。
双方签订的“税务代理协议”与“税务代理补充协议”中约定上诉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定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上诉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计划和事实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上诉人有义务对有关服务项目委派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操作。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关于享受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所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各案工作;并于以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前做好各案工作;上诉人(乙方)负责被上诉人(甲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对于2023年、2023年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上诉人承诺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于2023年5月31日前结束;”。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以上义务完全履行的情况,给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的减免税审核鉴定报告、2023年11月12日马虹通过自己的邮箱给王宝玲发送补报资料的邮箱记录。
庭审中双方均主张被上诉人所享受的税款抵退工作系其一方通过努力所办理完成。上诉人为税款抵退工作开展了准备鉴证报告、补报资料,开展了跟国税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但无法证实上诉人的行为是完全履行本案合同的义务。被上诉人称鉴证报告和补报资料是自己准备,自己向麦盖提县国税局提交的,跟上诉人没有关系,但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以上材料和被上诉人向麦盖提县国税局提交的材料基本上一致。本院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陈述、答辩及证据综合分析,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现有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被上诉人所享受的多缴税款抵退工作系一方单独办理完成的事实依据。
按照双方提交的行政单位下发的通知,文件,答复函等证据来看,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实施及国税部门对减免税收优惠事项清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及“税务代理补充协议”前后与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发改委进行多方沟通,请示。与喀什地区国税局沟通、协调,在政策推动上做了不少的工作。被上诉人向麦盖提县国税局提交申请,报备材料。合同上约定的被上诉人享受所得税减按15%,2011、2023年多缴税款的返还工作已经实现是政策上的推进、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同的工作的成果。但是案件事实来看大部分工作是上诉人完成的,原审法院支持40%的服务费不符合案件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完成了大部分工作量,可以认定60%的工作是上诉人完成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016505.07元(1694175.12元×60%=1016505.07)的服务费符合事实完成的工作量。上诉人上诉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支持,其他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但部分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影响了裁判结果,故对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7民初4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麦盖提县信用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服务费1016505.07元。
三、驳回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31.85元,上诉人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负担9252.75元,被上诉人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38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4.29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中税科信公司负担6829.7元,被上诉人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02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木叶赛尔·热瓦甫
审 判 员 阿不力孜江·祖农
审 判 员 艾克拜尔·麦代提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郭 果
【第6篇】银川税务代理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近年来,我区各地在资源、市场、人才、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围绕降成本、科技创新、要素保障、融资、民间投资等九个方面给出务实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我区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区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创造了60%以上的经济增长贡献和税收、7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创新成果、8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截至2023年年底,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突破71.3万户,企业活跃度达88.7%。全区实有民营企业近19万户,民营企业户数和注册资本(金)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3.21%和63.59%,成为促进宁夏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银川:利好政策助力民企快速成长
“去年,我们搬进了新厂区。生产、工作环境有了很大提升,幸福感油然而生。”近日,银川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邢蕊说,2023年公司从甘肃省兰州市迁入银川苏银产业园,诸多利好政策让企业降低成本的同时,得到了快速发展。
“刚来时,苏银产业园给我们免费提供了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过渡,去年我们已建成5000平方米的厂区。”银川连华科技有限公司人力部经理李静说,苏银产业园为企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成本,仅去年一年减免税收达290万元。公司用这笔资金引进耗材分装流水线,产能可达20支/分钟,精度远远高于人工分装。目前,该公司已发展成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解决方案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
银川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给民营企业带来“真金白银”。银川市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外,还有经济增长奖励等优惠政策。“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去年,公司成为规上企业,银川市、苏银产业园共计向企业奖励30万元。”李静说。
“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的税费,本来应该今年1月缴纳,现在延缓到2023年2月缴纳,可以缓缴13个月。”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麻辉说,缓缴税费对企业而言是个重大红利,公司从去年9月到现在,缓缴的税费达到739万元,这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改善企业生产经营。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实现智能工厂为目标的桁架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管理软件,是国内在数控机床金属切削加工自动化领域中的领军企业。目前,公司将缓缴税费用于企业的技改项目投资,数字化转型升级系统软件开发和购置,以及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等。依托科技创新,该公司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参与两项国家标准制定,拥有专利合计159件,其中发明专利66件。(宁夏日报记者 张晓慧)
石嘴山:“一起益企”保障民企行稳致
“这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近日,宁夏启玉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学祥说。
宁夏启玉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物基材料生产企业,项目从筹划阶段就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由于市场、疫情等因素影响,原材料进不来,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在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出现缺口。
为帮助新材料领域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今年以来,石嘴山市积极组织新材料领域的企业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新材料企业加快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截至目前共获得研发费用科技后补助资金1.12亿元,其中新材料领域企业研发费用科技后补助资金6762万元,目前资金均已拨付至企业。
宁夏启玉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为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石嘴山市多措并举,优化管理制度,多个部门联动开展“一起益企”活动,组织开展税收政策解读、数字化转型等系列活动42场(次),服务企业2218家。向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分别下放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36项、20项。为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石嘴山市进一步简化办事材料,市本级130个事项“零材料”办理、63个事项“一证(照)通办”,推行扫码验证、系统核验,逐步实现“证照免提交”。
“今年以来,石嘴山市就业创业服务局针对园区用工需求开展了20多场专场招聘会。”石嘴山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部经理马军说。石嘴山数字经济产业园以数据外包产业为支柱,“文化创意+电商网科+创业孵化+特色旅游+儿童娱乐”新业态为一体,园区现有从业人员1500余人。
石嘴山市对286家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研,通过科学分析研判,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共举办各类招聘会110场次,提供就业岗位4.37万个。同时,为1383家企业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1800多万元,稳定职工5.3万人。(宁夏日报报见习记者 蔡莞郁)
吴忠:“宁科贷”助科技民企跨越融资“高山”
“2023年通过‘宁科贷’贷款300万元,2023年续贷300万元,随后两年连续续贷500万元,累计贷款额度达1600万元,全部用于新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公司甲醇钠年产量由1万吨增至5万吨,产品年销售收入由4000多万元增至近2亿元。”近日,宁夏恒汇鲁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平说。
“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普遍缺少固定资产,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受限。”李亚平坦言,“宁科贷”采用纯信用贷款,不用担保、不做抵押,手续简单、可无限次续贷,节省利息支出,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
为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3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设立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选择部分市县建立了风险补偿资金试点工作,联合金融机构启动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简称“宁科贷”)。
从2023年开始,吴忠市科技局先后筹集60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配套6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加入了“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总额10倍即最高1.2亿元的融资支持。今年,吴忠市科技局已为26家企业办理了“宁科贷”贷款6600万元,截至目前没有一家损贷企业,多家企业已进入办理5次续贷手续。吴忠市目前在贷企业47家,贷款总额1.37亿元,累计发放“宁科贷”贷款4.17亿元,助力企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公司连续4年获取‘宁科贷’续贷资金支持后,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投入由2023年的500万元增长到2023年的2850万元,销售收入每年翻番增长。”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璐说,“宁科贷”对中小企业是最实惠、最接地气的融资扶持政策,更方便、效果更明显。
“‘宁科贷’就是为了培育和助推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获得‘宁科贷’支持的企业年度营业额、资产总额、利润都分别有大幅增长。”吴忠市科技局负责人说,各合作银行确定了专业机构、团队承办“宁科贷”业务,并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手段,开通业务办理快速通道,当地科技企业融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宁夏日报记者 蒲利宏)
固原:“真金白银”激发民企新活力
创新开展活体抵押贷款、发放稳岗创业补贴、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今年以来,固原市顶格执行助企纾困政策,用“真金白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肉牛产业已成为固原主导产业之一。固原市聚焦打造百万头高端肉牛生产加工基地,推进规模化养殖、全产业链发展,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通过建立统一良种供应、统一饲料配方、统一喂养技术、统一疫病防治、统一订单收购的养殖模式,全市肉牛饲养量稳定在100万头,年产值40亿元,提供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0元。
固原融侨(丰霖)肉牛生态产业园。 本报记者 剡文鑫 摄
以固原融侨(丰霖)肉牛生态产业园等民营企业为引领,建设10万头肉牛屠宰加工项目,开展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产业园发挥联农带农作用,采取“公司+合作社+养殖场户+农户”经营模式,与当地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和农户签订收购订单,以每公斤高于市场价0.3元至0.5元的价格收购肉牛,带动当地群众发展肉牛产业增收致富。
为了帮助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活体抵押担保贷款,由固原农村商业银行牵头其他银行为固原融侨(丰霖)肉牛生态产业园办理银团贷款1.5亿元。“肉牛随时出栏、补栏,加之购买饲草料,年周转资金数亿元,银行贷款纾解了企业燃眉之急,企业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发展产业。”固原融侨(丰霖)肉牛生态产业园相关负责人说。
固原市在创新开展动产和不动产融资贷款助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采取稳岗就业措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的中小微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兑现一次性稳岗补贴。固原军威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年吸纳派遣劳动力1000人以上,其中50%的人员为脱贫劳动力,今年获得一次性补贴3.7万元。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2466家企业阶段性降低各项社会保险费2亿多元,企业缓缴社保费1526万元,为672家企业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749万元,发放失业保险及失业补助金2271万元,兑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875万元。固原市通过降低贷款门槛、促创业稳就业、发放一次性补贴、减免初创实体费用等一揽子稳保促政策措施,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宁夏日报记者 剡文鑫)
中卫:逾34亿元资金为民企“输血补气”
“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对企业发展和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了很大作用。”近日,中卫市恒力电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鸿庆说,近年来,政府关心、支持并为民营企业解忧纾困的力度越来越大。
中卫市恒力电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智慧城市软件开发、硬件制造和专业化运维。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无法外出发展业务,给企业盈收和人才保留带来很大困难。此时,来自政府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科研补助、项目补助、科技惠企补贴等270余万元助企资金及时发放,为企业发展“输血补气”。
今年以来,中卫市通过科技扶持、减税降费、稳岗补贴、融资支持和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等,真金白银助企纾困,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力量。
中卫市今年已为45家企业发放“宁科贷”资金1.17亿元,48家企业获得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480多万元,113家企业获得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6890多万元。
近日,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正酣。“近两年企业经济压力较大,中卫市就业部门每年都给公司发放稳岗补贴,不但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也让我们切实感受到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该公司党委副书记彭珍桂说。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本报记者 王文革 摄
“留住企业用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中卫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冯国虎介绍,今年中卫市认真打好减负、稳岗“组合拳”,为1994家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补贴资金1300多万元,稳定职工队伍5.02万人;为32家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21.15万元,力促141名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为1459名企业在岗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210多万元,实现企业纾困松绑与求职者稳岗增收互利共赢;发放创业担保贷款7亿多元,培育创业实体1842个,创造新岗位2920个,创业带动就业9667人。
利用18万多元的补贴,宁夏柯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积极开展驾驶员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安全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中卫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助推惠企纾困政策落地落实,取得显著效果。截至目前,中卫市为企业减税降费、纾困稳岗、融资支持等资金共计34.4亿元。(宁夏日报记者 王文革)
【第7篇】南京税务代理
南京地处中国东部、长江下游、濒江近海,是中国东部战区司令部驻地,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国家重要门户城市,也是东部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起发生在南京的税案。
2023年底,南京税务部门收到一则上海发来的线索,称在一次抽检中发现南京a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一台设备并未按计划在香港卸货,而是在第二天又运回了上海。
南京税务部门随即就此对a公司展开调查,却发现b公司是为a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但报关单上却显示生产单位为c公司,经核实发现b公司、c公司竟存在办公地址相同、财务人员相同的现象。
不仅如此,检查人员还发现b公司的上游公司之一e电脑公司,在4年间曾向b公司售出45000台电脑,但实际上b公司是一家生产检测仪器的公司,按理说是用不上这么多的电脑的,且b公司还曾在4个月内接收了从f手机公司与g手机公司提供的2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
为尽快破案,办案人员决定对嫌犯展开逮捕行动,顺利将b公司负责人陆某及其妻子刘某等人逮捕,并在其驾驶的车后备箱发现了大量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在搜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b公司、c公司与d货运公司竟利用同一台机器作为出口道具,并反复使用,a公司将这些机器以40万美元每台的价格出口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c公司又将一些零关税品改为这些机器的名称,再以60万美元每台的价格进口,这样一来a公司获得了出口退税,c公司也因此抵扣了税款。
其共采取两种出口模式,分别出口到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再更换集装箱或直接原箱进回南京,涉及金额高达4.8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8164万元。
对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e、f、g三家商贸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了e公司法人周某收取了相应的手续费为b公司虚开发票及为其介绍虚开发票的公司。
在调查中还意外在刘某的办公室发现了一份废弃的汇丰银行对账单,上面显示m公司是其进口机器设备的境外供货商,但为何对账单会出现在刘某的手里,经核实原来m公司也是其注册成立的,其注册m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循坏骗税。
经核实,在调查中搜到的专票均出自刘某,出口结汇款也是其一手操办的,其通过离岸账户汇给a公司,a公司扣除相应代理费后再将剩余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c公司通过k公司代理“道具机器”进口,先将汇款支付给k公司,后者将结汇款支付给m公司,再经刘某操作,将款项汇进b公司的离岸账户。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向a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8164万元;向b公司追缴增值税1045.38万元、企业所得税76.87万元,并判处罚金8467万元;而陆某等涉案嫌疑人均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虚开专票的处罚是什么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不要将聪明用在了歪道上,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请务必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对于此次事件你有什么看法呢?一起评论区聊聊吧。
【第8篇】税务代理公司
温江注册公司工商代理。在这个众创业的好时代,很多朋友踏上了创业之路。一旦开始,就要开始与市场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等开始打交道。那些大大小小的公文报表,五花八门的窗口,上上下下的楼梯,跑数次都可能跑不下来,耗时耗力。交给专业的人来办,您就可以安心专注于企业经营上。成都小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小管家财务”公司成立于2015。主营业务:公司注册代办、公司注销、财务咨询、代理记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代办业务。取得资质:2023年取得了代理记账许可证。温江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杨柳东路北段49号崇州分公司地址: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23号(崇州唐人街附近)
【第9篇】税务代理是做什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办税,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信息采集要求,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要素等信息。
那么税务代理机构要如何报送呢?
流程图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金湾区局 王长帆
【第10篇】沈阳税务代理
对相当一部分职场小伙伴而言,社保参保的连续性十分关键,这关系到了能否在当地购房落户等实际问题。近期有很多小伙伴咨询,沈阳企业社保代理的相关问题?本文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为什么市场上会有社保代理业务出现?哪些企业需要社保代理服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为员工参保。
对企业而言,员工参保的事物性工作很多,需要对职工社保进行代缴代扣,每月核实工资发放、个税申报、社保代缴代扣金额;对职工社保增员、减员,以及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院查询变更;养老保险账户查询等内容。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繁杂,占用了企业hr的大部分时间,而且专业性较强。这也就催生了企业的社保代理服务。
对社保代理需求明显的情况包括:初创公司,中小微企业以及用工量比较大的生产类企业。
沈阳企业选择社保代理公司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社保代理的专业性毋庸置疑,沈阳企业在选择企业社保代理也需要擦亮眼睛。以下3点内容,慎重对待:
1.社保代理公司的资质问题,企业在选择社保代理公司首先要考察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规资质的同时也保障了职工信息的安全性。
2.其次,考察公司的经营能力。人事无小事,社保代理工作更是涉及到了职工的公司、个税、社会保险等问题,一面对接企业职工,一面对接税务部门,任何服务差错都容易引发法务风险。企业在选择社保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对代理公司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咨询过往操作案例,考察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3.对社保代理的服务内容有要求。企业的社保代理除代缴代扣之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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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邯郸税务代理
合信财税,始创于1999年,现已形成集税务、审计、评估、造价咨询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财税服务机构。机构下设河北中翰合信税务师事务所、邯郸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邯郸畅信会计师事务所、邯郸市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机构目前共有员工80余名,其中注册会计师6名、注册税务师15名、资产评估师 4名、造价工程师2名,会计师20名,总计办公面积600多平方米,已成为邯郸市财税服务领军品牌,专业水平、服务能力及团队规模均位居行业前列。
合信财税经历了十余年的历练与磨炼,打造了一支效率高、专业性强、富有责任心的服务团队,未来,合信财税将秉承“高效”“诚信”“合作”“共赢”的合信精神,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并富有效率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机构还将继续定期收集国家相关税务、审计、评估、造价等资讯和信息,并通过“税务所网站及公众号”的方式及时传递给广大服务客户。
该机构拥有一支涉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团队,致力于研究各种政策,为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各种疑难问题,以寻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合信财税总经理武俊霞
河北中翰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中翰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始创于2023年5月,被河北注册税务师协会授予“aaa级”事务所,是邯郸市规模最大、资质最高的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税务服务团队透彻了解中国税收政策和法规,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有精确的把握,对纳税人的涉税实践有丰富的执业判断经验,随时能够解答企业财税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业务服务范围:
◆税务咨询、顾问:由专职顾问为客户提供涉税事项审核、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解决客户税务疑难问题,充分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潜在的涉税风险点以及尚存的节税空间,力求为客户量身定制专业化的顾问服务。
◆纳税筹划:节税筹划、内投外融资金、产品劳务定价、市场营销政策、组织机构设置、薪酬计划方案、股东利益分配、资产重组筹划运作与账务处理、经营终止清算等等。
◆税务审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清算鉴证、高新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专项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企业注销清算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财税培训:对新税收政策提供及时、专业和权威的解读以及培训。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财税知识培训。
◆高新、研发税收优惠服务:是河北省财政厅认定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资质的事务所,是邯郸市科技局高新企业培训合作单位,能够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审核报告。
◆政府采购服务:受聘于10多家地方政府对相关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审查涉税金额数亿元。
◆环保税服务:环保税服务是我国第一批专门从事环保税研究的服务团队,是首批从事环境保护税第三方服务机构,致力于帮助企业进行环保税的核算与纳税申报。
◆税务代理:代办、变更、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代理建账建制、代理账务,代办纳税申报及缴纳、申请退税,代理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涉税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请减免税等。
邯郸市尚信
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邯郸市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等级为乙级,是一个充满生机和蓬勃发展的企业。公司秉承“遵纪守法、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倡导“诚信、尊重、慎独、求同”的企业精神,遵循“拓展、提高、盘活、多维”的经营方针。
业务服务范围: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编制审核;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邯郸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邯郸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是国家首批进入司法鉴定人员名册的鉴定重点机构。公司设有评估部、咨询部、质量监管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培训部、办公室。
邯郸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涉及经济、财会、房地产、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公路、化工等各专业领域,并与相关大专院校和北京、上海两家大型评估机构建立了密切关系,能够满足各行业,各方面各类企业资产评估的需要。
业务服务范围:
◆咨询服务:财会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工程咨询。
◆整体资产评估:收购或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
◆单项资产评估:机械设备、流动资产、建筑房地产等
◆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资源性资产、特许权等
邯郸畅信会计师事务所
邯郸畅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河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审计机构之一,专业从事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并购重组尽调审计、工程决算审计、企业绩效评审等业务。事务所秉承“精诚敬业,竭诚服务”的宗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执业道德,弘扬“诚信务实、团结进取、诚信为本”企业精神,“以质量创声誉,凭声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凝聚优秀人才,打造专业的团队,向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
业务服务范围:
◆财务审计:根据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展专项审计;
◆验资报告: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尽职调查:对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进行风控审计;
◆内控审计: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绩效评审:企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评审考核;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作为合信机构人,我们将以“团结、勤奋、高效、创新”做为企业发展的精神,坚持“质量为本、锐意进取、精益求精、创一流品牌”的企业宗旨,以锲而不舍的进取心,把握时代赋予的契机,努力开创更加璀璨辉煌的明天。
合信机构人专业、敬业、团结、充满活力,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职业素养、敏锐的洞察力全面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良好的教育和专业的缔造后起之秀与经验丰富的专家共同组成了一支整体业务素质较高、职业道德优良的队伍。
勇于拼搏、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团结奋进,是合信的精神风尚。合信机构人坚持“专业、专心、专注”的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共同成长,实现长期合作共赢。
【第12篇】秦皇岛税务代理
记者日前从秦皇岛市税务局获悉,自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出台后,秦皇岛市税务系统迅速响应、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将退税减税的春风吹到千家万户,减轻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带来的冲击,助力市场主体摆脱困境,向好发展。
秦皇岛都岭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加工、生产的企业,自2023年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地方重点企业,并着手打造“现代化中药示范基地一期项目”。近两年受疫情影响,企业销售困难,资金流压力倍增,对公司生产和建设影响严重,一期项目也面临停滞。随着4月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落地,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将政策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在得知都岭药业目前情况较为紧急、申报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税务干部主动上门一对一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完成了退税流程办理。
“税务优惠政策制定精准到位,执行起来更是雷厉风行,确实对咱们企业帮助太大了。”近日,都岭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旭满怀激动地说。据了解,都岭药业在获得了这笔退税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设备生产厂家,购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生产设备,剩余款项则投入了厂房建设,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了显著提升,向药农收购的原材料也随之增长,为当地助农富农也作了重要贡献。
类似于都岭药业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企业将退减税款用于扩大规模、购进设备、延长产业链,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并通过政策带来的一系列链式反应,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为了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秦皇岛市税务局通过“广宣传+优服务”的工作模式,全面打开减税降费绿色通道,保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位讲师们对政策的解读非常精细,内容通俗易懂,过去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只能找会计、找财务,现在通过在直播云课堂的学习,我自己就能解决了,真希望咱们的直播课堂能一直办下去。”在观看完“你的需求我的行动”线上直播云课堂视频后,秦皇岛绿泉企业法人李立营说。
据了解,秦皇岛市税务局以税务干部、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作为纳税服务志愿者,在线上开展“你的需求我的行动”直播云课堂,对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进行全方位解读,对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云课堂共11期,截至目前已经推出10期,开播以来反响热烈。此外,各县区局还根据自身条件,创新性推出了“老唐帮办税”“万屏联动、多媒展播”活动、微信小讲堂等线上宣传模式。
“我们能享受新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今年针对小微企业还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前不久,市税务局主动联系市委统战部、市工商业联合会,在全市中小微企业座谈会上共同开展退税减税政策宣讲,深入了解企业困难和意见诉求,为下步退减税工作决策提供思路。青龙税务局根据市局安排部署,采用“2+1”模式深入开展留抵退税定向体验活动,通过政策详解、流程演示和实战演练,让“体验师”全方位了解政策,掌握流程,在体验结束后征集“体验师”意见,帮助税务部门查漏补缺,不断完善纳税体验感。各县区局也都组建了“移动宣传站”、入企税宣团队等多种线下宣传形式,形成了全市税务系统政策宣传“百花齐放”的良好开局。
前不久,针对疫情防控形势,秦皇岛税务系统上下积极作为,坚决宣传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没有被封控在家的税务干部在办税服务厅和“阳光e税”远程帮办中心,随时接听纳税人电话,为纳税人讲解政策、答疑解惑,远程指导纳税人完成线上申报申请。此外,微信、qq、朋友圈等也都成为了纳税服务的第二阵地,税务干部们转发线上直播云课堂等各类讲解视频,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远程帮助企业完成线上申报。
全面解封后,针对部分企业申报存在困难、资金运转难以为继等特殊情况,各县区局成立了志愿服务队和党员先锋队,上门一对一进行辅导。为了提高退减税效率,全市税务系统积极与财政部门、人行、国库部门沟通协调,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退税资金快速直达企业。
秦皇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宏顺表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重大利好政策,对于激发市场活力、稳就业、促民生有着重要意义。将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应享尽享、直达快享是我们全市税务系统4月以来的首要任务。接下来我们将对照‘新四力’工作要求,在做好宣传和服务的基础上,优化系统,强化监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打造秦皇岛靓丽税务名片。”
【第13篇】代理记账税务公司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报税-专业办理代理记账
公司拥有财务经验丰富的资深会计师、税务师,精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进出口企业及内资外资企业的账务处理,熟悉税务法规、合理避税。我司会根据企业的类型及规模分配专属的会计与之对接,让您实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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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会计原始凭证
3、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4、代理纳税申报
5、装订正本账册并及时交接
6、接受客户投诉并及时改进
7、提供专业财税咨询,并及时传递财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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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人税务代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招聘兼职员工提供服务。服务后可能会拿到几十万的工资,但兼职员工自己无法给企业提供相应的发票。这种情况只有自然人代开才能解决。
相信大家对纳税都比较熟悉。通常有两种方式。
方法一:自行到地税局开具发票,自然人有应税行为。企业需要发票时,可以自行申请开具发票。地方税税率比较高,个税按照劳动报酬的20%-40%预缴,年末应计入综合收益进行结算。
注:有的地方税务局可以代开核定税率,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票项目有限,金额一般在30万以内,很不方便。
方法二:出票人选择优惠征税区的税务局开设税务代理机构。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一些税收洼地由自然人开设税务代理机构。核定税额低至0.5%(计入营业收入)。2023年小规模增值税暂按1%征收,附加税0.06%,总票面利率1.56%。对计价项目(人工成本、废料等)的限制很少。),可以发共同服务、建材、工程。
注:经批准的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无需结算缴纳。并且开票金额可以是每个自然人年500万元!开票不要求自然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受票公司的相关身份照片信息和开票信息即可。
两种方法都是一般成本票,可以抵扣所得税,但第二种方法明显可以帮助自然人减轻税负,相当于自然人开100万元只需缴纳15600元税费,企业受理后可以直接核算企业所得税。
选择在税收洼地进行自然人代开的优势
1.灵活性强:全国自然人可以选择自然人取得成本票,合理减轻税务负担,前提是付款公司可以接受个人名义的异地发票;
2.效率高:不需要成立企业,提交后1-3天内发布相关信息。自然人扫描代码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供纳税证明。
3.大额开票金额:单个自然人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不足500万
4.代理业务真实一致。
关于自然人代开的其他问题
1.可以代银行开专票吗?票面利率是多少?答:只能开普票做成本,票面税率1.56%。
2.自然人有年龄限制吗?答:没有严格的限制,建议不要超过60岁。
3.可以扣除企业成本吗?还需要帮助自然人代扣代缴税款吗?答:业务真实,三流一致。代开的普通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只要受票方公司能够接受是能够抵扣成本的,并且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
4.哪些群体可以替代?答:高收入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写手;独立设计师、软件开发人员、外聘教师;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服务人员。
优亿产业园
优亿产业园是在税收洼地政府的扶持下,依据国家税收减持政策,由优亿国际控股集团成立组建。优亿产业园充分发挥在总部经济园区的优势,致力于打造和提供全方位服务平台,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优亿产业园主要为各类企业提供税筹优化、灵活用工、个独核定及自然人代开等服务,解决企业经营中利润虚高,缺少成本票,高管/股东分红个税高,以及企业人力成本高等问题。
企业入驻优亿产业园区,不仅可享受当地园区的税收扶持优惠,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拓展新业务及方向,充分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助力企业多元化、稳固性发展。
【第15篇】税务代理是什么意思
代理登录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登录渠道,通过代理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代理机构企业登录密码+代理人员手机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系统展示委托人对应的办税功能。想要正常进行代理登录,需要进行涉税与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和协议信息采集,并完成代理关系的绑定。
1.首先是代理机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首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维护该机构下的人(需已经实名注册);
2.打开首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页面,维护协议信息采集,选择委托企业(需可以登录系统),代理人选择上述步骤中的人;
3.打开首页>我的信息>用户管理>代理企业管理页面,点击新增代理企业,录入委托企业;
4.委托企业登录系统,打开首页>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我的代理,确认绑定;
5.最后是代理人员,选择代理登录,可以看到该代理企业和委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