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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税务代理(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13:25:02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苏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苏州税务代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苏州税务代理

【第1篇】苏州税务代理

朗威股份:财务总监可以兼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么?

——财务总监兼职是否违反人员独立性原则?

【发行人概述】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威股份”或“发行人”)于2023年8月19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朗威股份是一家数据中心机房及综合布线设备提供商,主要从事服务器机柜、冷热通道、微模块、t-block 机架等数据中心机柜和数据电缆等综合布线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反馈回复】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次回复意见

2018 年发行人财务总监发生变化,由冯娟变更为倪同兵,倪同兵目前就职于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2018 年发行人财务总监变化原因,倪同兵同时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

回复:

1、说明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2023年发行人财务总监变化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和客户、供应商名单,并根据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

2023年发行人财务总监变更系发行人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所作的内部优化调整及从外部聘请专业化管理人才导致,辞去财务负责人的冯娟继续在发行人处任职,担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从事行政管理、证券事务等方面工作,财务总监变更事宜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倪同兵同时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

据此,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未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23年11月,倪同兵自2014 年8月起担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职位。鉴于倪同兵具备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倪同兵自2023年1月起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位,系发行人聘任的专职财务总监。自倪同兵入职发行人后,其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领取薪酬,未占用其时间及精力,其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在发行人处独立正常履职,专职开展与发行人财务相关的工作;同时,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倪同兵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任职未违反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目前兼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倪同兵及其配偶同时控制2家税务咨询企业。

请发行人:结合倪同兵兼职及投资、控制企业情况,说明倪同兵任职和投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回复:

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目前兼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倪同兵及其配偶朱远萍控制2家税务咨询企业,分别为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苏州欣企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3 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经核查,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 2023年11月,倪同兵自 2014 年 8 月起担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职位。鉴于倪同兵具备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倪同兵自2023年1月起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位,系发行人聘任的专职财务总监。自倪同兵入职发行人后,其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占用其时间及精力,其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在发行人处独立正常履职,专职开展与发行人财务相关的工作;同时,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

基于上述,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2、倪同兵对外兼职、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经核查,倪同兵及其配偶朱远萍控制 2 家税务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如下:(略)

根据适用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31 号)规定:“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根据适用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九条: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

根据适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据此,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未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关于投资或者任职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综上所述,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此外,对外任职和投资情形未违反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关于投资或者任职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处独立履职。

【律证分析】

朗威股份案例中,发行人财务总监同时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机构就该事项在两轮反馈中均要求予以说明,主要关注了该税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兼任税所合伙人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结合前后两轮反馈,笔者将中介机构的论证思路归纳如下:

(1)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和客户、供应商名单,认定报告期内,税所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仅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关于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发行人财务总监在入职后,其在税所未领取薪酬,未占用其时间及精力,其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在发行人处独立正常履职,专职开展与发行人财务相关的工作;且该税所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故发行人财务总监同时在税所任职未违反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处独立履职。

(3)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仅规定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而发行人财务总监兼任税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未违反关于上述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对于投资或者任职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故发行人财务总监兼任税所合伙人的行为并未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参考法规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06.12修订)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01.07生效)

5.3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8.06.15修订)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21.01.04生效)

第九条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或财物的;

(三)未执行应有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或未按规定编制、归集和保存业务档案的;

(四)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五)向客户作虚假承诺或不真实宣传的,损害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师利益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七)在税务机关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所代理涉税业务期间继续执业的;

(八)未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转会、转所或离职手续的;

(十)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十一)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恶意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

(十四)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十五)未按《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

(十六)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七)其他应予以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1999.10.10生效)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2篇】苏州税务咨询电话

最近,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更新了,想必各位会计朋友们都觉得很突然,有点猝不及防,这次受较大影响的多为使用数字证书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户,考虑到7月申报期属于季度大征期,3号开始电子税务局便暂时取消了数字证书登录同时校验电子税务局密码的相关功能,先保证征期的正常进行。

不过在这里小编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该功能是暂时取消,不是永久取消。

为了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等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后期数字证书登录还是需要校验电子税务局密码的或者实名登录的,因此各位会计朋友们应当利用这段缓冲期,除了完成本月的纳税申报,还需要完成电子税务局密码的设置,下面我们就结合纳税人日常在设置电子税务局密码时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来详细说说如何成功设置电子税务局密码。

一、什么是电子税务局密码

很多会计朋友会问什么是电子税务局密码,表示从来没有设置过电子税务局密码。

其实电子税务局密码即为通过用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所需要设置的密码,若单位从未设置过,那么初始密码通常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后六位。

二、电子税务局密码错误,如何重置

若单位曾经修改过电子税务局密码又忘记了,则需要重置电子税务局密码,目前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支持线上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我们可将登录方式切换至原方式登录或者用户名登录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都提供了“忘记密码”这个功能进行线上重置电子税务局密码。

重置密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才能重置密码,并且前提是法定代表人信息需已经实名认证。

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很多人会计朋友说不清楚法定代表人在税务登记中登记的手机号是哪个,不知道在重置的时候输入哪个手机号?

那么我们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查询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查看当前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手机号,如下图所示

重要提醒:若该模块查询出来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与微信实名信息中的不一致,建议先查看第五个问题操作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

四、重置密码时提示法人信息未实名

电子税务局密码线上重置我们在第二个讲述密码重置操作的时候就强调了前提是法人信息需要实名。

目前实名操作也支持线上操作,具体操作方法:法定代表人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苏州税务”,进入公众号“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进行实名认证操作,如下图所示:

五、法定代表人手机号变更了如何修改

很多会计朋友向我们反映,法定代表人变更了联系方式,当前使用的联系方式早就不是税务登记中的联系方式了,现在设置密码都收不到验证码怎么办?

由于当前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功能需要校验法人实名信息,所以法人的联系方式变更不仅要在电子税务局做变更,还需要在微信实名信息中操作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一,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苏州税务”—“微服务”—“微信办税”—“我的个人中心”中操作手机号变更,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请确认输入的手机号为身份证持有者所办理,手机号与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将发送到相关运营商进行一致性验证。修改手机号一天只能修改一次。

步骤二,电子税务局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登记信息变更”中操作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是否修改选择“是”

在确认信息中输入需要修改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操作即完成修改。

搞明白上述五个问题,线上进行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将变得so easy!赶紧来操作试试~

【第3篇】苏州电子税务

久发财务导读:

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爱(hen)操(luo)心(suo)的小编赶紧奉上查询发票的最新操作~~

首先是网址:http://etax.jsgs.gov.cn/

注意喽:本省纳税人、外省纳税人,无需登录,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功能查询发票!

第一步

打开电子税务局页面,无需登录,点击“公共服务”

第二步

选择“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功能”提供两类发票查询:

一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以下称为: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

二是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以下称为:增值税发票查验)

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可查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的通用机打平推发票

2、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以查验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查验结果说明: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发票查验时需要输入的相关内容。

增值税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为保证查验速度,查验平台目前暂支持1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3.可查询发票类型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操作说明及常见问题:

点击页面上方“常见问题”、“操作说明”,并请仔细阅读: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联合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来源:苏州税务服务号

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小编联系。

【第4篇】苏州大学税务专硕

hi~你好呀!

这里是带你上岸的研酱

最近这几天

考研届可谓是“杀”疯了

先是官方发出考研大纲

随后各路老师俱来分析

考研大纲变化之处

相信很多考研的小可爱也已经知道了

今天

研酱想给大家来点更“刺激”的

这些学校换专业课啦❗️ ❗️ ❗️

苏州大学

‼️划重点

苏州大学2022考研金融,税务,国际商务改考396经济类联考

延边大学

‼️划重点

延边大学2022考研国际商务专硕改考396经济类联考

大连海事大学

‼️划重点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专业改考396经济类联考综合

长沙理工大学

‼️划重点

长沙理工大学金融专硕改考396经济类联考

‼️划重点

石家庄铁道大学金融专硕改为396经济类联考

河南师范大学

‼️划重点

河南师范大学,金融由数三更改为396经济类联考

【第5篇】苏州网上税务

“您好,您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银联等多种方式支付,只需要打开相应软件的支付二维码,对准扫码机即可。”近日,吴中区耕契所迎来了第一位使用扫码功能支付的纳税人张倩女士,负责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正在认真向她介绍新的支付方式。

市民正在扫码缴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苏州市税务局与中国银行合作开发了多元化扫码支付功能,建立“苏州税务——中国银行pos缴税(费)系统”平台,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吴中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与契税管理所作为全市首家试点单位,日前在办税大厅窗口安装了新的pos机和扫码机,自然人纳税人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需要缴纳的税款均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多种软件缴纳税款。

(本文作者系苏报融媒记者范易,通讯员张洋婕,编辑骆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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