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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风险提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6 12:05:02 查看人数: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局风险提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局风险提示

【第1篇】国家税务局风险提示

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员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发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地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以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三、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2篇】国家税务山西

税邮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新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龙城太原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山西省税邮合作开启新阶段,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税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税收社会共治范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出席并讲话,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晋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何将祚代表双方单位签约,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郑双印主持签约仪式。

两年来,山西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陆续推出“优环境促转型”28条措施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0条措施等,切实解决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山西邮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行业代表,充分发挥品牌良好信誉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积极参与“放管服效”改革,努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在委托代征、发票领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展办税服务时间和空间,积极打造便民公共服务平台,陆续推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服务和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把办税厅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办理代开、领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等事宜。

截至7月底,税邮双方已在9个市、88个县(市、区)、363个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合作,累计接待零散纳税人19.4万人次;在太原、晋城、临汾合作建成“税邮合作中心”,形成发票邮寄“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以主题教育为动力,守初心、担使命,认真总结前期税邮合作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完善、推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寄递+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机制,提升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在税邮合作项目上打造全国亮点,努力开创税企合作共治新局面。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表示,全省各级邮政部门将切实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资源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与省市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开创税邮合作新局面。

【第3篇】陕西省国家税务

目 录

1. 概述 3

2. 业务变化说明 3

2.1. 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及省外纳税人报验 3

2.1.1. 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 3

2.1.2. 省外纳税人报验 10

2.2. 增量房申报缴税修改 16

2.2.1. 增量房申报缴税电脑端修改 16

2.2.2. 增量房申报缴税微信端修改 18

2.3.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校验 20

2.4. 增值税预缴申报修改 22

2.5. 自然人代开普票部分免税商品修改 22

2.6.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功能 24

2.6.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24

2.6.2. 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 25

概述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要求,自2023年9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配套新增3个功能,同时对6个原有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现将业务变化内容做如下说明:

业务变化说明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及省外纳税人报验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鼠标移至主界面纳税人名称处,然后选择报验户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下图:

切换后,在左侧“套餐业务”模块中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进入

选择对应的报验信息点击“我要申报”,如下图:

页面显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如下图:

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按次)都需要经营地税务机关做“税费种认定”后才能网上缴款。

增值税及附加预缴

选择“增值税及附加预缴申报”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回执页点击“缴款”按键进行缴款,也可通过原有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缴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

点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钮,进入填写页面

页面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当期预缴实际经营收入”等数据后,直接进行缴款。如下图:

企业所得税预缴支持“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第三方支付”缴款方式。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纳税期限“按次申报”,点击“下一步”按键。

填写、提交申报表。

印花税

“纳税期限”选择“按次申报”,勾选印花税,如果没有进行“税源采集”,则按照提示进行按次的印花税“税源采集”后,再进行申报。如下图:

若存在已经采集的税源信息,则选择对应的条件,点击【查询税源】可以查到结果;若不存在,则提示没有税源采集信息!

点击【新增税源】,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页面,如果该所属期已采集信息,则提示“您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有已采集过的税源信息,请在原税源采集信息做修改”;无采集则没有提示。

后续流程与印花税采集申报流程一致。

省外纳税人报验

省外纳税人来陕进行跨区域报验的流程为:

办理人首先自然人身份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成功后,进入【我要办税】-【省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功能。

按照页面提示要求,将文书字轨填入跨区域事项编号中,同时选择报告有效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按键,如下图:

补充页面信息,选择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

补充相关人员信息。

注意:

1.页面办税人身份信息和移动电话必须要填写正确,后续提交报验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后,系统会给办税人移动电话发送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对于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开户的省外报验纳税人,二次报验时,电子税务局不再开户发送登录密码)。

2.后续企业电子税务局开户成功收到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后,必须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时需要三类人员身份短信验证 ,三类人员的信息和接收短信的移动电话以上图报验申请中的信息为准。

申请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按键,提交申请,页面回执页显示提交成功。

提交申请成功后,可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结果查询】中查询办理进度。

可查询进度或者撤销申请。

税务人员受理通过后,进度管理中的办理状态显示为“办理成功”,可查签受理通知书,如下图:

同时,系统会给办税人移动电话发送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短信,如下图:

收到密码短信后,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涉税业务。登录时需要三类人员身份短信验证 ,三类人员的信息和接收短信的移动电话以报验申请中的三类人员信息为准。

增量房申报缴税修改增量房申报缴税电脑端修改

增量房申报数据提交后,需要税务机关复核后再进行缴款操作。

在房源信息界面,确认带出数据是否正确,并填写其他必填项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键前,必须确认“房屋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会提交到此税务机关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继续点击“确认申报”,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等待税务人员复核。提交成功后,在税务机关没有复核通过情况时,二次进入,页面会显示复核中。

如果税务机关复核通过,系统会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申报受理通过,可以进行缴款。如下图,

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纳税人二次进入增量房申报引导页,输入合同编号和选择地市,点击“下一步”按键,系统弹出复核通过的增量房申报数据,点击操作列“缴款”,进入缴款界面。

点击“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人员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方式缴纳税款。

增量房申报缴税微信端修改

在房源信息界面,确认带出数据是否正确,并填写其他必填项,点击“下一步”按键前,必须确认“房屋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会提交到此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提交申报表申请后等待税务人员复核。

在税务机关没有复核通过情况下,二次进入,页面会显示复核中。

如果税务机关复核通过,系统会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申报受理通过,可以进行缴款。如下图,

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纳税人二次进入增量房申报引导页,输入合同编号和选择地市,点击“下一步”按键,系统弹出复核通过的增量房申报数据,点击操作列“缴款”,进入缴款界面。

点击“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人员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方式缴纳税款。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校验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和当年所属期财务报表年报部分数据项校验比对。

例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和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中账面价值(1)列与当年所属期财务报表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对应数据项期末余额进行比较,若不一致会弹出提示性校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xxx'与您本年属期的财务报表年报'xxx'数据不一致,请确认填写是否正确,如果确认无误,可忽略此提示继续申报。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前会监控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当前时间年度税款所属期)是否申报,若没有申报会提示:您本年的财务报表还未申报,请申报完成以后再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企业提交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若表单有提示性校验纳税人确实有特殊情况发生需要继续申报,系统会弹框提示企业填写原因:“尊敬的纳税人,您填写的部分数据项与本年属期财务报表年报数据不一致,请填写不一致原因。”(输入框原因不能少于20个字节)。

若选择返回修改,无需填写不一致原因,直接点击“返回修改”按钮,返回申报表修改表单数据项。

若选择继续申报,填写不一致原因后,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表。

增值税预缴申报修改

为了避免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未享受2%减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表》从税款所属期2023年8月1日起,第1行‘建筑服务’和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率’列,系统强制带出“1%”,不能修改,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自然人代开普票部分免税商品修改

自然人代开普票时,商品名称勾选了蔬菜类免税商品的,页面自动带出自产自销选项,选择是,税额全免;

选择否,减免增值税及附加、水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功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模块中进行缴纳。

进入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和缴费档次,有多个缴费档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缴费界面。

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缴纳”模块中进行缴纳。

进入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和缴费档次,有多个缴费档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缴费界面。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电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出席吹风会并就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12366热线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一起了解一下与纳税人有关的内容:

一、一号通办,拨打12345热线也可以咨询税收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税务部门作为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各地12366热线将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作为12345的分中心,12366将做好对12345平台的支撑,无缝承接和快速办理12345转办的诉求,共享相关的咨询数据信息,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精细的服务。

二、12366热线服务将做出哪些优化?

韩国荣进一步介绍,12366热线将从服务渠道、服务时间、服务效率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

一是纳税缴费的渠道更优。整合后的12366服务渠道由1个变为2个,“1+1>2”的效果将会有效体现。对于一般性的税费咨询,12345可直接答复;对于专业性的咨询,将通过12345电话呼转或工单转办方式联合12366协同解决。

二是提供纳税缴费服务的时间更长。12366将按照“7×24小时”人工服务的标准,科学匹配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

三是纳税缴费的服务效率更高。将通过学习借鉴12345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带动12366接收诉求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率持续提升。

税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稳步有序做好归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12366热线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推进纳税缴费服务措施从理念、方式到手段上的变革,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免征购置税公告

近期有计划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看过来

最新明确

今年内继续免征车购税

↓↓↓

今年年底前

继续免征新能源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2023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

一、免税时间: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免税对象: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还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来源:绝对现场

【第8篇】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付树林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中促进减税降费落实落地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

全国上半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

据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其中调整增值税税率翘尾减税1184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和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短期看,减税直接体现为政府减收,随着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82754亿元,增长1.4%,比去年同期增幅回落13.9个百分点。

——企业税费成本降低,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减税降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巩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成效,直接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重点税源企业的单位营业收入税负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比一季度降低0.4个百分点。6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比上月加快1.3个百分点。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一季度回升5.5个百分点。

——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上半年,个人所得税两步税改因素叠加累计新增减税3077亿元,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红包”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加力,激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2023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到75%,新增减税878亿元,加上原有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税2794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达5.27万户,同比增长8.88%,减免企业所得税1900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中。重点税源企业上半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0.6%,在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上半年比一季度又提高了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深享红利,活力与信心明显增强。上半年,新增减税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6712亿元,占减税总规模的65%。减税降费政策显著增强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上半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的有509万户,月均新增84.8万户,其中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纳税人。

——实体经济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也是减税降费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影响,5月和6月的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9.5%和9.2%,比前4个月累计增速分别提高4.3和4个百分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上半年,高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9%和9.6%,分别比一季度提高3.5和2.7个百分点。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0.4%和13.5%,显著高于全部投资增速。

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

今年4-6月,已实现整体净减税3185亿元,全国共有9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

总的来看,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其中,原适用16%税率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税率下调3个点,受益最大,净减税金额合计占比达88%;原适用10%税率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实现净减税101亿元和20.5亿元;受益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于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上半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累计新增减税1164亿元。其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呈现出覆盖面广、受益度大、指向性强等特点。

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切实为民服务解难题

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介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税务总局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边整改,把“改”字贯穿始终,近期已推出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硬举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23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拓宽投诉渠道,规范受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将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

——实现税费业务征管的统一规范。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进一步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制定出台了《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在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业务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大幅精简征管业务事项和表单资料,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管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机制。

——实现主要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税收工作创新融合,升级编制了《电子税务局规范(2023年版)》,逐步全面实现业务流程电子化、资料报送无纸化、业务审核在线化、办税渠道多元化。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进一步便利办税缴费,持续加强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不再让纳税人提供。比如,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相关征管公告,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实现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传输。

——提升税费政策辅导精准度。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点对点”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有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咨询辅导不够精准的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税负变化异常企业持续实行“一对一”精准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

再推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付树林介绍,随着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税务总局针对前期检视出的问题,再出台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下更大决心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在申报纳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均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范围;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在办税缴费方面,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实名信息,无需再向纳税人采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在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先办理、后补缺”;拓展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在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票使用方面,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解决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问题;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避免超过抵扣期限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方便纳税人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发票信息。

持续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付树林表示。

——在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方面,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766件,占比92.91%;新增纳入“黑名单”的走逃(失联)案件222件。自2023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到2.39万件。

——在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方面,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从2023年启动至2023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方面,上半年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宽进严管”的信用监管格局。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三项制度

为全面深入'三项制度'的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培养税收法治思维和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城北区税务局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

一是学习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税收法治理念。组织税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青海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相关标准参考意见(试行)》《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重视税收法定程序、提高税收法治理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

二是建立税收执法行为跟踪监控机制。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区局对2023年1-9月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要求各税务分局对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促税收执法人员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同时加强同各分局负责人和文书制作人的沟通,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争议。

三是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培训力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区局法制股人员分别来到局属第二税务分局、祁连路税务分局、小桥税务分局和西川税务所,现场讲解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的制作流程,对税收违法案件需制作的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要求在处罚文书制作中注意语言文字适用正确,违法行为情节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表述清楚,法律条款引用准确。促进税收执法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文书规范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每个税务分局实际,确定2名税收法制员,负责税收法治联络工作和行政处罚具体操作事宜。

四是建立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机制。强化税务行政处罚业务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理念,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对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来源:城北区税务局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直播预告

1月11日(星期二)上午9:30,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百度公司主办的2023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暨世界税收十件大事发布会将在北京举行。届时,中国税网(www.ctaxnews.com.cn)、中国税务报新浪微博、中国税务报客户端将进行图文直播,欢迎围观!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2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23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操作指引

1、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一条)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3、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映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内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7、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资产损失申报及报表填写

1、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2、申报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案例解析申报表填写

a公司2023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库存商品被淹报废,账面成本20万,该存货本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保险赔偿5万元。上述损失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跌价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0-5=15万元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0-3-5=12万元

该项目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会计账载资产损失金额12万元与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5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申报表填列: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要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均需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资产损失问题解答

1、损失确认的执行口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2、损失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3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对于这种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23年还是2023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3年发生的损失,在2023年申报扣除。

3、损失留存备查的资料问题

企业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损失追补扣除问题

(1)企业今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以后年度还能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2)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品税阁

【第14篇】河南省国家税务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已正式发布,总计招聘职位数17655个,招录人数为37100人。其中河南地区共招录1591人,798个职位。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个别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全国扩招18.7%,比去年增加5858人

自2023年以来,国考招录人数在逐年增长,今年国考和往年相比,招录人数又再创新高,净增5858人,扩招18.7%,岗位数和招录人数均有增加,考生们的机会更多。

附:2018~2023年国家公务员招录情况▼

2022国考审核通过人数高达212万,竞争前十的岗位报录比均超过了2000:1,竞争非常激烈,可以称之为是真正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选择考公这条路需做好各方面准备。

河南招录1591人,就业大好机会

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招录职位数为798个,招录人数为1591人。相较于2023年职位数683个,招录1036人来说,今年招录人数和职位均有增加,考生们的机会更多,下面是河南18个地市的招录情况:

附:2023国考河南18个地区岗位招录情况▼

今年,郑州市招录人数最多,为342人,其次是洛阳市,招录人数最少的地市为济源示范区8人。周口、焦作、商丘、漯河等市今年扩招明显。考生在报名时切记要将岗位发展、地域优势及备考状况度等因素结合在一起选岗,事半功倍。

附:2023国考河南各部门招考情况▼

从河南各部门的招考情况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录人数为1200人,每年的招录人数最多,报名人数也多。国考中有些岗位炙手可热,考生报名时需理性选岗。

招录继续向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倾斜

本次安排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坚持基层导向,有近2.8万个计划补充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同时,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将分为3类,对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突出测评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对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突出测评贯彻执行、基层工作等方面能力,对行政执法类职位突出测评依法办事、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力。这样的招录方式会更加地趋向于人岗匹配。

附:2023国考岗位分类▼

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招录主力军

2023年国考中河南岗位要求本科学历的招录人数为1265人,占总招录人数的79.5%。在“本科及以上”的职位竞争中,研究生未必有优势,笔试和面试考察自身的综合素质,甚至本科生在年龄上还占据优势。

附:2023年国考河南招录学历要求一览表▼

在2023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更是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录占比为近年来最高。今年河南有403个职位、903人要求2023年应届生毕业生身份,占总人数的56.8%。

附:2023国考河南应届生招录情况▼

从2023国考河南地区招录职位表来看,经济学类、金融学类、电子商务类和财会学类等为本次招录的热门专业,热门专业招录人数多,岗位也多,尽量根据自己条件优势科学选择。

附:2023年国考河南各专业招录人数▼

选岗和备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河南华图公考研究专家张金国建议:在报考岗位选择中,尽量选择自己符合条件较多的岗位,要求多了,报考的门槛高了,也减少了报考人数。对于自身条件相对还不错的考生,不推荐大家报“三不限”岗位,因为这类岗位门槛比较低,报考人数自然就会很多。可从报名第一天就关注岗位的实时竞争情况,避开竞争非常激烈的岗位,选择报名中后期再提交审核。

学习基础阶段要系统性学习一遍常考知识点,这个阶段最重要,时间最长。巩固阶段主要是用来刷大量的历年考题,公考覆盖知识点很多,要在刷题中提升做题熟练度和速度,同时也要做到查缺补漏。提升阶段是突破学习瓶颈的一个重要阶段,必须找到自己的薄弱点,利用好总结本和错题本,提高效率,有针对性的学习。

附:2023年国考时间安排表▼

(来源:河南日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

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大家抓紧学习。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解读: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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