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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事项通知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1篇】税务事项通知书

初期的创业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很多与机关打交道的时候,最多的就是税局各种通知,一旦被通知心中惶恐,是罚款还是停业还是黑名单等等,

其中就一个名称叫做《税务事项通知书》瞬间就让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炸毛”。

年轻的企业老板或者财务人员,第一反应一定是认为,被税局盯上了,要完蛋了。

但是不要怕,今天就教一下各位老板们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对《税务事项通知书》有个正确的认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我国67个税务执法文书之一,具有严格的公文格式,包括税务局名称、文书编号、被通知人名称、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部门印章及日期。

其中通知内容是核心,要求具备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其次,《税务事项通知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因此,当企业收到《通知书》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先检查文书是否规范,不规范的文书表现如下:

一、未列明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如果收到的文书,法律依据简化到只列举法律、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名称,而没有具体列出详细条、款、项,则此《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规范。

二、未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即应有以下这段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来了!

如果文书不规范,企业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从形式上审核《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抬头和落款是否同一税务机关,有无签署日期,被通知人是否本单位;

第二步,从实质上判断通知内容是否与本单位有关;

第三步,及时与发文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有关事实;

第四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发生的税务检查及复议、诉讼等程序;

第五步,若案情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注意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即使税务机关没有告知企业起诉期限的,企业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一年。

2、是否所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看通知事项是否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通知内容不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当通知书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第2篇】税务事项通知书范文

2023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于6月30日结束了!近日,又有小部分纳税人收到了以下短信——

税小夏告诉您,这可不是诈骗!这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个税年度汇算事后服务和管理工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短信说的文书我要去哪里查看呢?

根据您收到的短信提示内容,税务机关送达电子文书的,可以登录个税app查看。

提示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拨打短信上的咨询电话,领取纸质文书。

我收到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该做什么?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个税2023年度汇算,且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给您送达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操作指南——《》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我收到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又要怎么办呢?

纳税人已办理个税2023年度汇算申报,但尚未缴纳应补税款的,税务机关给您送达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请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操作指南——《》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征滞纳金,并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

温馨提示: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对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展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于每年个税年度汇算期限内及时办理汇算申报、补税退税。

【第3篇】税务事项通知书在哪里打印

增值税税率下调以后,遇到需要开具原税率发票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开具原税率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开票权限。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业务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足不出户完成办理,快来看看吧!

0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临时开票权限”模块。

02、点击“继续办理”。

03、填写申请表。选择需要临时开票权限的原因及经办人,确认选择无误后点击提交。

注意:提交后会生成一条待受理状态的任务。

04、申请结果可在“我要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看。

受理通过后,点击“查看”,点击“下载打印”,保存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承诺书。

注意:

1.税务事项通知书上可以看到授权时间。

2.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来源:上海税务

【第4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什么

首先,不要怕。没用。

《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也是纳税人比较常见的文书。在出口退税领域,税局可能会以函调异常、涉嫌骗税、供应商产能异常、对出口业务真实性存疑等事由向出口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暂缓退税。税务机关超范围、超期限暂缓退税、暂扣税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是无法言说的痛,动辄暂缓、暂扣几年,久拖不决。在我们代理和接受咨询的大量案件中,税务机关出具的不规范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比比皆是。本文以暂缓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为例,揭露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出具文书不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及针对暂缓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注意的事项以及权利救济的途径。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法定的适用范围

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对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进行统一的规范,就税收执法文书如何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作出了要求,并且规定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图一为国税总局公布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的附件1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作出具体的说明,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在国税总局公布的67个文书中处于首位,也是税局应用较为广泛的执法文书。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填制要求,从我们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和客户咨询的案件中发现,税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格式各一,文书出具的随意性处处可见。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不规范《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表现

(1)未列明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按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说明中,要求税务机关在“依据”栏中,应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将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的填制简化到只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如某出口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暂缓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依据栏,税务只是写“依据:国税函(2010)4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号”,与此相似的表述出现在各事由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2)未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说明中,要求税务机关在“通知内容”栏中,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暂缓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栏,所见到的表述为“通知内容:暂缓办理退税”、“通知内容:依据复函情况,本单作暂不退税处理”、“通知内容:依据复函反馈结果,暂缓办理上述退税款”等,以上《税务事项通知书》均未告知纳税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告知企业暂缓退税决定的救济途径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认为暂缓退税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暂缓退税实质上是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常以真实性疑点未排除、还在调查核实为由动辄暂缓退税好几年,暂缓退税无暂缓期限的制度设计已实际损害到出口企业的权利。暂缓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明确告知企业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3)告知向法院诉讼的时间在三个月与六个月间随意切换。按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说明中,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实施的时间为2006年,当时依据的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当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023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按照2023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 2023年5月1日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但实务中所见到的2023年5月1日之后,同一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会出现“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版本,随意在“三个月”和“六个月”之间切换,文书存在错误,严重误导企业。

(4)通知书文书抬头与落款税务机关的签章名称不一致。实务中发现部分《税务事项通知书》首部所列主管税务机关与文书尾部“税务机关(签章)”处盖章的不是同一税务机关,此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少,但的确存在。

(5)未署明《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具的时间。在我们收到客户提供的众多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现存在部分税务机关不写出具时间的情况。

三、出口企业权利的救济和注意事项

据出口企业反馈,税务机关的文书众多,限于对税法知识的欠缺,企业并不清楚收到各类文书应如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也不清楚要关注的事项。我们建议,出口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应从以下方面维权:

(1)从形式审核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是否规范。《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对所列的67种文书的使用说明和填制要求都作出了明确,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执法文书,首先应从形式上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例如本文第二部分存在的不规范情况,若存在明显错误,与税务机关沟通,请求税务机关更正文书中的错误。

(2)从实质内容审核有无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重点应关注通知的具体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有无错误、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具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与所通知的事实情况相符,避免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错误情况的发生。

(3)关注有无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如果《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了企业复议或诉讼的救济内容,建议出口企业应把握好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如被告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口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计算好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时间,切勿应超过时间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机会,得不偿失。

如果《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未告知企业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相关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说,即使税务机关没有告知企业权利救济的途径,出口企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有最长1年的诉讼时效。暂缓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案件中,法院认为常熟市国税局作出的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导致常熟市华锦公司无法及时申请出口退税,这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法院认为暂缓办理退税的处理已经逾越了程序性、过程性行为范畴,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

在此提醒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均可诉,要具体判断通知事项是否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属于行政指导,不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但当税务事项通知书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利。但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应有核查和权利救济的意识,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5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怎么办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税务行政工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文书形式,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大量使用。但是,税务机关不能规范地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往往会给相对人带诸多困扰。上实例:

以上是我们客户在不久前实际收到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不影响客户正在进行的维权行动,我们将一些具体和敏感的信息进行了适当处理)。通观这份《税务事项通知书》,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3个问题:超过五年的税款追征不能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由于交易行为发生在2023年,限期申报和缴纳发生在2023年,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行为,显然是适用了无限期追征的第三种情形。但是要认定“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必须经过税务调查和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在没有调查和未认定税务违法的情况下,断然不能凭借一纸《税务事项通知书》就对纳税人进行追征的。而且,税务机关直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缴纳税款,从程序角度而言,是不是变相确认纳税人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呢?如果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话,税务机关发出的就应该是《税务查检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了。税务机关在实体上的行为与采用的程序性文件上存在着明显的自相矛盾。当然,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外,既非税务机关责任又非纳税人失误,也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而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是存在的。此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326号文”)已经明确应按追征期最长为五年来执行,税务机关绝不能另搞一套。即使在不考虑总局326号文的情况下,此种情形属于法律漏洞(即无法可依的情形),税务机关仍不能无限期追征,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合理信赖”原则,可能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同时出现责令限期申报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两个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税务事项通知书》既可用于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税款事项”),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其他事项”)。但是,税款事项和其他事项这两个事项却不能同时出现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原因非常简单,就是这样会导致纳税人在寻求救济的途径上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具体而言:对于税款事项,相对人不服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其他事项,相对人不服的,可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两个事项出现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如果打算申请行政复议的话,是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呢,还是不要呢?又或者,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呢,还是不可以呢?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对前一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可直接行政诉讼。理由是对于其他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因为税务行政机关把其他事项与税款事项放在同一份税务文件中就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复议权利,而且根据行政法学通说,在出现行政法律适用疑点的时候,疑点利益应归于行政相对人。当然,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税务机关所希望看到的。而反之,如果以税务机关的愿望和意见为依归,显然是抬高了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实质上限制甚至是剥夺了纳税人的复议权利,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复议条件缺失担保告知即使不提由于责令限期申报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出现在同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可能变相抬高纳税人行使权利门槛的问题,《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权利告知部分仅仅称“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纳税人完成可以选择提供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虽然《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权利告知部分与《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保持了一致,但却未能依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及时更新并告知相对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仍是极为不妥的,应属程序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各个方面,均需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就可能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而判定撤销有关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也不例外,由于会对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税务机关在作出通知时就必须保证它充分体现程序正义从而实现实体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执法的准确性、恰当性和严肃性,而也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我们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6篇】税务事项通知书用途

【问题15】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2023年10月28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问题16】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问题17】全电发票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问题18】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问题19】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投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投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问题20】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一是定期调整,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二是临时调整,即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三是人工调整,即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问题21】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问题22】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问题23】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问题24】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问题25】怎样对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2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合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问题27】纳税人收到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问题28】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问题29】收到全电发票如何避免重复入账?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即时查验,避免重复入账。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

【问题30】全电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查验发票。

【第7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

无论在日常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一天收到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人员突然有点慌、毫无头绪,甚至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本篇文章,我们以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

a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a公司由于其取得的由b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以抵扣税款280万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a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到税务局预缴该笔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a公司对此不服,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3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对于之前适用的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该通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仅保留了33个税务执法文书,其中即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该适用范围对之前实践中已经落实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税务事项通知书》仍然有相当广泛的适用空间。

纳税人是否有权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14条列举了12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该规则第33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需要首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等征税行为,申请人如对于该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预缴税款,即属于征税行为。对于其他非征税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的情形非常广。

比如,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罚款。对于这种行为,应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行政主体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即将采取的行政措施使行政相对人知悉的表明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行为将会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损害,则纳税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进一步,如行政相对人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纳税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同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判断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案件具体情形不同,实体方面的判断亦不同,但是程序性判断更多具有共性。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均对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因此,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a公司法律救济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认定合法,行政相对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相关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首先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如属于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影响的行为,应继续从形式上判断通知书是否履行了救济告知义务,否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争取应对时间;如果程序无误,则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整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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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之所以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法,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没有建账能力或账制不健全,在其发展中存在着税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为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高质量的税务管理,那么就需要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因为简易计税简便易于操作,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由于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具有增值税起征点的好处,因此这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简易计税显然不是增值税立法的初衷,所以,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就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申办一般纳税人应了解以下七个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如果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则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年应税销售额包含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税务未通知申办一般纳税人之前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应当在申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要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超标后的第一天开始,到批准之日内的最长法定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节日公休以外的自然天数)可达140天左右,即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因此,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而未主动申办一般纳税人,并且税务机关也未通知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后果。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报送认定表的,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来说,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政策是针对特殊时期的特殊规定,在2023年1月2日之后就不能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申办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并不是纳税人只要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就一定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因为税法有一些例外规定。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当年的应税销售额。举个简单例子:一个纳税人以生产毛毯为主业,年销售额300万,但当年300万卖了一间厂房,销售额合计达600万。如果按500万销售额的标准,该企业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但是因为销售厂房是偶然发生的行为,所这300万不应当计入销售额,既然有300万不计入销售额里,那么该企业的销售额就达不到500万元的标准,也就不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种情况,自然人的销售额即使达到了500万,也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种情况,有两类主体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是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9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83号

郑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045):

事由:你于 2023年03月13日,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天通中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3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23年 8月1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三税通〔2019〕6000613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告期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计算,你应缴营业税50351.53元,扣除已缴纳营业税19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0210.9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17.57元,扣除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57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10.54元,扣除已缴教育费附加57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54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07.03元,扣除已缴地方教育附加38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0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14402.77元,扣除已缴个人所得税3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602.77元。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补缴税款145089.44元并缴纳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3年11月11日

【第10篇】税务事项通知书缴纳税款期限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我收到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又要怎么办呢?

纳税人已办理个税2023年度汇算申报,但尚未缴纳应补税款的,税务机关给您送达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请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操作指南——《》

如果我没有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务机关已经在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了。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后仍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征滞纳金,并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服务、移送稽查等后续管理措施。

●●●

温馨提示: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对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展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于每年个税年度汇算期限内及时办理汇算申报、补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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