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规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月申报要点
1
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填报要点: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新政这样操作↓
2
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3
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填报要点:
● 计税价格如何确定?8个问题弄懂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新政
4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报要点:
● 3月31日截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最全攻略
5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2篇】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税收#
概述:
很多企业在采购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付款方或者收款方与实际的业务行为不一致的情况,这必然就会导致发票的名头与实际的收付款方也不一致,在目前查处虚开发票的严峻形势下,企业(采购方)会不会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呢?
案例:
曾经有一篇刊登在中国税务报上的稽查案例:吉林省大安市某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其原因就是该公司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稽查局发现该公司2023年从某设备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某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天津某有限公司账上。同时,大安市某公司、某设备公司和天津某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企业的人员认为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
结果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因此,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大安市某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我们看到税务机关依据的这个政策比较久远了,但是依然有效。原因是由于当时税务系统还没有上线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手写版,发票开具的乱现也很多,比如开具的发票大头小尾、更换企业名头,导致了发票与收付款并不一致,因此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任意开票行为,只能要求付款方与发票上的采购方一致才允许抵扣。
代收款而形成的不一致:
而现如今,金税工程日益强大,实现了反洗票的功能,虚开发票的现象无处遁形,而且企业的经济模式也日渐多样化,如某些企业或者平台可以实现集中式的采购,客户仅需选好材料或产品,剩下的全由平台一条龙式服务,包括售后服务、运输管理等,这样就会出现一种现象:客户将全部款项支出给平台,平台再分派任务,如将产品的运输服务交给平台合作的某一物流企业,而运输发票可能由物流企业直接开具给购货的企业,这样形成的款项与发票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因此,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属于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如果是平台收取了全部的费用,而运输企业将发票开具给了平台,那么平台可以将该运费作为自己的成本费用,同时收到的费用就是自己的收入,这样的话,采购的企业就并不需要运输的发票,其取得的可能全部是物资或材料等的发票了。
集中采购而形成的不一致:
还有的企业,尤其是集团型的大企业,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有些大宗采购均由集团来负责,原因就是可以享受价格上的优惠,而实际的一方就是集团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因此发票的开具名头也是这些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实际的付款方是集团,或者集团下的采购总公司,这样就造成了付款与发票名头的不一致,是否会影响集团下属公司的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该政策是对北京市税务局的批复,也是允许了由于批量采购而导致的付款与发票名头不一致的情况,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更加注重了实际上的真实业务,而对这种强制性的政策规定有了灵活的掌握空间。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一次视频会议政策问题解答中,是这样回应的:
最后,无论是政策上要求的三流一致,还是在实务上掌握的灵活性,其核心就是业务是否为真实的。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是收付款与发票不一致,而且存在着合理的商业理由,就不会作为虚开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业务并不会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障碍。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第39号的公告中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一方;收取款项的一方;发票内容(包括名称、货物或服务的名称等),只有这三个方面是完全匹配的,接受发票的一方才可能抵扣进项税。
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第39号公告的解读中有了明确的解释:
即,三流一致的可能不是虚开,三流不一致的未必是虚开。逻辑表达为:如果仅是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而业务是虚假的,则可能是虚开;如果三流不一致,但业务是真实的,也可能不是虚开的。
因此企业要本着真实业务作为基础,而非表面构造出的三流一致,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第3篇】2023年税务报到规定
现在国税和地税合并了,新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税务报到?和之前的办理税务注册有什么区别吗? 工商财税顾问回复:税务注册流程没有大的变化。对于新的注册企业,一定要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免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公司。那么,新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税务报到?需要带什么材料?具体流程是什么?以下为详细介绍:
新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税务报到?
一、办理税务登记:收到执照后,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书。 一般公司都需要办理两种税务登记证书,即国税和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时候,一定要有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的文件之一就是会计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可以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二、申请领购发票:如果贵公司是卖货的,要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公司,要到地税申请发票,然后就开始营业了。每月注意税务申报按时纳税。就算不需要交税,也必须交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
三、营业税:对于销售商品的企业,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小公司利润不多,一般18%。对于企业所得税,做账很重要。如果账面的利润很多,那么税率就很高。
大概税务报到流程:
1、去银行开户,签订扣税协议。
2、报国税,然后填写公司基本信息。
3、注册后,找税务专管员办理凭扣税协议进行网上扣税,之后办理核定,缴纳什么样的税(一般是营业税和附加税),然后会给公司一个用户名和密码。与税务局签订的网上扣税,如果有国税,国税和地税必须办理;如果没有国税,则只需缴纳地方税。
4、地税报到,填写相关信息。
5、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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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着装规定
一、实务困惑:
在实务中,公司会给生产工人发放工作服,也就是劳动保护服装,这种我们在处理的时候没有任何争议,劳动保护用品,这种衣服本身就有耐磨,耐油污等功能,也是专门统一定制的发放给车间人员工作穿着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劳动保护费没有问题。
所谓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其与工作性质有关属企业的工作所需,并非全员享有,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因管理的需要,为全体员工统一着装,很显然不符合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很多人认为它属于福利费,带着,集体福利的性质,如果定义成职工福利费,很显然其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扣除,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如果我们认真研读福利费的定义,福利费应属于生活所需,属给劳动补偿性质,而给全体员工提供统一的着装,其实质是管理的需要,主要是为了展示企业的良好的形象,工作服并不属员工的个人财产,员工离职是需要退回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处理成福利费也有明显的问题。二、为全体员工统一的着装究竟属于什么: 增值税上并没有集体福利的一个定义, 财企[2009]242号说了,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在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而企业提供工作服并非给职工的劳动补偿,而是工作必须,这个和上班需要配置电脑、办公桌一个道理。 从本质上看,工作服是统一定制,并非发钱发卡自行购买,每件工作服的左胸口都有公司logo。 在实务中工作服属于企业发放,穿着就代表公司形象,企业的人事部门也会出台工装的管理办法,其基本管理要求为工作服如果损毁需要交回旧衣服,不到更换期损毁还需要自行补钱更换。所以这些种种的管理措施都意味着,企业发放的工作服不是员工私人财产,员工无权私自处理工作服,工作服仅仅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必须,工作服发放目的绝对不是福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为全体员工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应属于企业正常合现的生产经营支出,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该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可以全额扣除。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的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间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费用给予税前扣除。 这个公告其实就解决了这种争议,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其必要的条件,那就是“统一着装,统一制作”。三、结论1、企业为员工统一着装的支出,自然不能计入福利费,也不能计入劳动保护费,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
2、企业可以根据性质计入办公费,计入管理费用-工装费来比较合适。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受益部门,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中。
3、由于企业为员工统一的着装,属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的费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第5篇】职工疗养费税务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所以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否定的。
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
1、如果是货币补贴和福利,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则合并缴纳个税;如果不属于工资薪金福利性质的(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等)不需要并入工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各种实物补贴和福利不管是个别人的奖励计入工资薪金还是人手一份的福利都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税法税率规定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内部员工,其取得的购物卡、蛋糕券等属于任职受雇所得,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对于外部人员取得的购物卡等,从2023年起按“偶然所得”以20%的税率企业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特定节假日发放的汤圆、米酒、粽子等实物福利所得,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
1、如果是公司给员工发放的集体福利性消费,那么通常是不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2、企业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第6篇】大额费用报销税务局有规定吗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为了人民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医保的人患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资金来源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实施范围、费用缴纳、账户资金、报销规定、报销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关系异地转移。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按照我国医保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
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以及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是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同一统筹单位内执行的制度、待遇、政策是统一的。
我国还规定:非本地单位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
原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部分按照个人工资的2%缴纳,每月扣缴,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注意,退休后员工不再继续缴纳医保,但前提是累计缴费年限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年限。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是按:男满25年,女满20年,少数地方有所不同,比如说,广州,要求男女都是满15年。上海要求男满20年,女满15年等。
特别,如果到退休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只能继续补交至规定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账户资金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两部分。
统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缴费。
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人上缴费部分;二是,单位缴费的约30%划入。其中,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同年龄有所区别,年龄偏高的划入比例略偏大。
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我国《社保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诊、抢救的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医保报销。
如果医疗费用是因第三方造成,则由第三方支付,如果第三方不支付,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特别注意: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用医保基金报销:
一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是,由公共卫生机构负担的;
三是,由第三方负担的;
四是,在国外就医的;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区别与起付标准
目前,我国实行的政策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不同。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使用权归个人,余额可以结转与继承。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国家规定使用。有起付标准,一般约为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左右。年内两次以上住院,其起会标准要依次递减。
医保基金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有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部分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
按我国《社保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而转移,其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具体办理时,只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即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地点是在社保局,现在的人社局。
以上是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读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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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第一个月开户后,将在下个月开始记账报税。
公司注册之后没有记账报税,会有什么影响?
1、公司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如果公司不进行记账报税,那么在一段时间后,就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果公司6个月还未处理,那么公司的营业执照将被吊销。
2、被税务部门处罚
如果公司没有及时的记账报税,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内进行记账报税,如果还是没有及时记账报税,那么就会被征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并且还可能会被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影响到公司法人、股东
如果公司因为记账报税被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三年未处理,那么公司的法人、股东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然后公司法人及股东将会无法再用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并且税务被永久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会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同时个人的信用记录保持七年,还将被罚款。同时五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限制出境。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在公司注册下来之后,注意及时地办理公司的税务登记以及记账报税的工作,即使在公司没有业务,没经营的情况也是需要注意记账报税的。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会计记账报税,不妨选择财务公司来委托。
零申报是什么?
零申报就是报税申报没有数据,直接填0申报。
长期零申报风险:
1、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信用等级不能评为a级;
2、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公司,会被税务机关限制发票使用;
3、如果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被判为d级;
4、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额却零申报的,这属于偷税,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且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移送稽查。
【第8篇】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
作者:段从军
在税务信息化的时代,通过大数据分析后进行的税务稽查已为大家耳熟能详,但由举报引起的税务稽查则一直是小概率事件。而从笔者今年所服务的客户情况来看,由税务举报而引起的税务稽查明显较往年增加。笔者今年就已接触了四起税务举报引起的税务稽查事件。特将笔者在应对这类税务举报引发的税务稽查中的经验分享如下。
一、税务举报的信息来源
1、内部员工举报
这类举报往往缘于企业内部员工对晋升、调岗等不满,进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违法举报。这类税务举报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最高。笔者曾经处理的一个举报案例,因公司迁移到外省市,内部员工不能到异地工作而需要调岗,该员工则进行了实名举报。在公司自行处理完毕第一轮税务稽查后,因对稽查结果不满意,该员工甚至将税务稽查部门一并进行了举报。而在笔者今年处理的另一个税务举报案例中,企业内部员工实名举报,亦是因为对第一轮稽查结果不满意,进而到抖音上进行了公开举报。
2、职业举报人为奖励而举报
职业举报人为奖励而举报,乍一听,感觉不可思议。而这不可思议的行为在现实中确有发生。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第18号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对检举人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入库税款数额
奖励
>1亿元
10万元以下
5000万-1亿元
6万元以下
1000万-5000万元
4万元以下
500万元-1000万元
2万元以下
100万-500万元
1万元以下
<100万元
5000元以下
试想一下,职业举报人如果1年举报10个案例,则按上述标准获得的奖励收入可能大大高于一般的白领年收入。这么轻松获得的收入,难免不会有一些人走上这条在大多数人看来不太光彩的道路。
在笔者协助处理的一个税务举报案例中,因该公司为上市公司,被举报信息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相关披露,专业人士稍加分析则可以得出企业的交易在税务处理上存在瑕疵。经笔者和被举报企业共同分析,该举报较大可能是职业举报人为拿到奖金而进行的举报。
3、竞争对手举报
该类举报则缘于互为竞争对手,为了打压对方而进行的举报。如2023年森马服饰在上市前被森马离职员工的举报偷税,森马服饰董事长表示该举报为竞争对手捣鬼。这类举报则极易发生在公司拟上市前或正在上市,通过举报,则可能对拟上市企业直接与上市无缘,而对已上市企业,则可能给其带来声誉影响。
4、经济纠纷举报
在经济纠纷中,如果通过正常合理的渠道无法解决,则可能会将税务举报作为一种解气的手段。如皇明太阳能的一位经销商在被皇明单方面取消总代理资格后,双方协商及诉讼解决未果。无奈之下,该经销商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又如笔者服务的客户,因和供应商发生纠纷,迟迟无法解决,客户一怒之下举报对方偷税。
5、情感纠纷举报
夫妻情侣因共同生活,互相掌握对方不少经济信息。在保持亲密关系时,这种信息分享体现了双方之间的互相信赖度。而一旦感情纠纷,闹到分手程度,则易利用掌握的对方信息去攻击对方。如在2023年,一对夫妻因情感纠纷,妻子实名向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丈夫及其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6、跟风举报
蹭热点已经成为当今的流量密码。一旦企业出现负面新闻时,各种蹭热点的蜂拥而至。墙倒众人推,此时,举报偷税也就习以为常了。笔者服务的一家客户就是因为负面舆论,而被跟风举报有偷税嫌疑。
7、股东纠纷
一些公司股东在合作前亲密无间,一旦合作后,由于利益关系开始产生隔阂。这种隔阂,如果双方未能妥善控制和处理,则可能进一步加大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一方股东举报偷税。如深圳某企业股东因为分红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向税局举报企业偷税,从而触发了税务稽查。
二、税务举报下企业应对策略
对于税务举报引起的税务稽查,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极为被动。因此,对于税务举报,企业需要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为此需要注意:
(一)避免盲目相信税务关系
在税务举报引发的稽查中,通常需要给予举报人案件处理回复。一些企业在处理过程中,错误认为只要“搞定”税务机关,则税务机关即可以轻度处理方式回复举报人即可。须知,这样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很有可能不但应付不了税务稽查,还有可能引发举报人员多次举报甚至连带举报税务人员的风险。试想,执法人员怎么可能为此去承担自身的执法风险?
(二)资料提交应审慎
在税务举报引起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稽查会比其他情形下的稽查通常更为严厉。为此,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及时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但在配合过程中,企业尤其需要注意,提交的资料的不恰当性很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税务稽查。为此,企业应对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资料进行重点审核和风险评估,经审核评估后再提交。
(三)政策逻辑把握要准确
在应对这类税务稽查过程中,对税务机关的事项定性要进行税收政策适用性的分析。尤其地,中国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加之举报给税务机关带来的压力,难免不会出现在处理定性上,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执法人员,从而出现定性不完全正确的情形。为此,企业应仔细分析相关业务实质,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有理有据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四)运用必要的税务稽查应对技巧
在这类举报型的税务稽查应对过程,一些必要的应对技巧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举报背后的逻辑分析、举报信息渠道的可能来源分析、税务机关的关注点分析、引发的税务后果分析等等。
毫无疑问,这样的税务稽查应对技巧,以及政策逻辑把握,资料审核等对一般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具备高度专业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士的助力将更有助于企业解决此类问题。
三、税务举报预防性措施
由于大多数税务举报信息准确度高,被举报企业在稽查结束后基本都需要补税,对股东及企业带来的税务影响较常规的税务稽查影响更大,为此更需要企业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规避或降低税务举报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举报预案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对可能引发税务举报的事项有预案。如合理进行内部人员管理、建立信息隔离机制、纠纷妥善解决机制、信息披露审核机制等,避免内部员工纠纷处理不当、经济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税务举报。如一些公司对于信息管理非常严格,在权限设置、邮件外发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尽可能将信息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可以大大降低信息外泄的风险。又如,在和外部发生纠纷的情形下,要妥善考虑纠纷是否本身存在税务瑕疵,否则容易成为对方税务举报的把柄,导致对方做出两败俱伤的举动。
(二)引入内部税务专家或聘请外部顾问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从防范举报税务风险来说,更重要的是企业需要自身全面性的税务合规。根据我们服务客户的经验,企业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由于企业内部缺少专门的税务专家,而内部财务人员长期从事财务工作,容易忽视财务视角和税务视角的差异,往往从财务视角理解企业的税务合规性,从而造成自身判断已经相对全面税务合规,而在我们对企业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后企业才忽然感叹自身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诸多需要改善之处。此外,一些企业内部机制不畅,造成的税务不合规也比比皆是。
试想一下,在非全面税务合规的情况下,一个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被职业举报人发现税务瑕疵而举报、或是掌握大量信息的企业内部人员实名向税务机关举报偷税,又或是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被竞争对手找出税务瑕疵向上市审核机构进行举报而导致无法上市....,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因此,防范税务举报的最好方法就是招聘专业的内部税务专家、引入外部机构进行专门的税务合规检查及税务顾问咨询,这些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税务合规度,降低被稽查举报的风险。
【第9篇】税务抵扣规定
销项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税率,其中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x关税税率
扣缴计税方法应扣缴税款=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x 税率
应税消费品组价=成本 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还本销售: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
直销: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差额计税的情形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房企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土地出让金)
进项税额购进国内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免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准予全额抵扣。
兼营简易计税、免税、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非正常损失、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已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改变用途变得不得抵扣的需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扣除率)x扣除率x转出比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项税额转出=资产净值(原值-折旧)x适用税率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 x 不动产净值率(净值/原值)
进项税额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正常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1+适用税率)x 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法定免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婚姻介绍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直接或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不免税学校收取的赞助费和择校费
增值税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3%即退
扣减增值税规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个人对外销售的房屋增值税【2年以上免税】北上广深普通住宅、其他城市住房(不区分性质),购买时间在2年以上,免征【特殊】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购买时间在2年以上,差额征税(允许扣除购房价款)
(出口)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免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税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税
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其他减免税政策: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其一
征税管理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赊销、分期收款:无合同或合同无约定,货物发出日期预收货款(货物):货物发出日期,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货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预收货款(建筑、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日期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日期 (发出货物满180天)
纳税地点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无外管证: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没申报的,其机构所在地补税非固定户: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纳税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1个季度:小规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1、3、5、10、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期“15日内”进口货物: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专用发票各联次用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
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文件生效日:2023年1月21日】
【第10篇】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
企业但凡涉及异地经营事项的,必须在异地做跨区域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本单位在申报期申报增值税等税务事项,以前都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从2023年起税务窗口不再接受纸质文件进行跨区域申报预缴,纳税人统一在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
税号,密码,手机接收验证码
二,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一栏,第二个模块套餐业务,点击更多,就会出来对应的选项
在选项里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公套餐
点击进去后选择经营地,(注意是经营地,不是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在地,而是所属异地,在哪干活就选哪
具体的经营地在哪就选哪
选择所属地后点击,就会出现对应选项,选择一键预缴申报,右边就会出现要选择的跨区域编号(2022)xxx号,选择对应的编号
选对应的编号
最后点击进入,进行相应操作
注意:当天申请的事项报告表,次日才能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就会提示
以上就是整个操作流程
【第11篇】税务规定资管产品是什么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23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1232只,设立规模835.66亿元,当月备案的集合产品备案办理时间平均为1.76个工作日。目前,资管产品成为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新宠”。
资管产品是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简单来说就是,特定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的投资。
“资产管理人”通常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资管人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资管产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产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具体如何缴税呢?
1、根据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有:取得的保本收益、转让金融产品价差收益。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3%/(1+3%)
2、保本收益
根据财税140号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因此,主要依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如果合同明确承诺保本,按照保本处理;如果明确承诺不保本,按照不保本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的,建议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取得的保本收益,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举例:
某资管产品,购买了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0元的一年期债券,票面年利率5%,按月确认利息收入(单利计息),该债券拟持有至到期。则到期后应缴纳增值税:
10000*5%/(1+3%)*3%=14.56元
3、转让金融产品价差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取得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3%增值税(简易计税)。
举例:
某资管产品处置金融资产,取得收入10000元,该项金融资产账面成本8000元。应缴纳增值税:
(10000-8000)/(1+3%)*3%= 58.25元。
4、投资者持有资管产品期间,取得收益如何缴税?
从投资者角度,我们将资管产品分为“保本型产品”和“非保本型产品”。
(1)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2)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3%, 2023年4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足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投资者,持有保本型月收益要超过15万元时,才要按照3%征收率交增值税。
5、投资者转让资管产品,取得收益如何缴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转让资管产品,不区分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转让价差收益,一律免征增值税。
6、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作为金融管理服务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
7、资管产品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
(1)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以外,投资者从资管产品中取得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总局没有统一的政策,很多地方暂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以当地政策及征管口径为准。
【第12篇】劳务派遣税务规定
一、劳务派遣公司办理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必须马上实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3)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劳务派遣公司税务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其中的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税务政策如下: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开票的税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采用差额计税方法,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13篇】2023税务新规定
北京税务 2022-04-06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项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日
0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问答
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现就中小微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相关事宜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说明。
q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12号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一,通过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平衡增长。
q2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以后9年每年可在税前扣除50万元。
q3
中小微企业选择适用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的弥补期限如何确定?
答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例如:上例中,假设2023年度该小微企业未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前的纳税所得为200万元,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后形成250万元亏损,250万元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如该小微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弥补亏损年限政策,其2023年的发生的250万元亏损可以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q4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q5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如何确定?
答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大类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门类行业为“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中类和小类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q6
在计算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其从业人员包括哪几类人员?
答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q7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计算?
答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8
企业购置的哪些固定资产属于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范围?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多少年?
答
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最低折旧年限5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
q9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按照预缴申报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后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q10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例如:在12号公告发布前,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电子设备,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计提折旧,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告发布后的2023年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
q11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能否变更享受?
答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q12
对于12号公告中未明确的涉及器具设备购进情形、单位价值、税会差异、扣除时点、享受优惠的手续等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项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03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14篇】2023税务新规定7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所属期是2023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3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15篇】劳务派遣相关税务规定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哈。
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二
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三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四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角度看问题)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五
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六
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来源:老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