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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3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9:4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23年6月至2023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0572036-00572045、02336236-02336250、00810741-0081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1867506-01867520、01868784-01868787、01868789-0186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23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9日

【第3篇】国家电子税务局第一次登录密码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

来源丨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奇台县税务局确认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第5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23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本文由财税焦点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财税焦点,上海税务,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内容来源:网络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于2023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名称情况如下:

(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局。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印章使用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改革过渡期间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做出审核的批复或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接受纳税人涉税申请、备案、纳税申报;各区(地区)税务机构各项税务稽查(涉税检举)事项;向纳税人出具的非涉税审批类通知以及出具的税务文书等。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

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印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调整的,按照挂牌后新机构名称刻制。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税源管理所、专业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第8篇】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未查询到某某某的实名采集信息!

纳税人需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模块核实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如未进行实名认证,需在此模块进行实名采集。实名采集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进行授权。

纳税人核实是否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此办税人员,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授权登录。

企业新户注册提示与工商信息不符

是由于法人手机号与工商上传信息不符导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核实法人手机号再进行注册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是由税务登记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信息导致,需修改身份证信息后解除授权信息重新授权登录。

密码连续输错5次,账号将被锁定

30分钟后自动解锁,若密码错误请通过“忘记密码”修改。

企业新户刚注册电子税务局登录不了提示未在税务登记信息或是么采集信息中查询到该登录人,无法注册

纳税人法人的手机号码为空,所以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需纳税人修改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后登录电子税务局。

当期登录人未被企业授权或授权期限已终止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下核实授权人员及授权期限。

查询税种认定信息时显示:未查询到数据,请重新选择查询条件或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注册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

①新办营业执照的,可能工商信息未推送至税务系统,获取不到工商数据。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录入的注册信息需与金三登记信息一致。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于8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原公告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公告如下:

一、报名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3年8月9日18时延长至2023年8月14日18时。

二、因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比例未达到5:1,取消中国税务报社和税务杂志社“岗位二”的招聘计划。

三、中国税务报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3人增加至6人;税务杂志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4人增加至6人。

四、机关服务局“综合管理岗”专业条件增设“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经济学(02)”。

税务杂志社“岗位三”招聘对象变更为“不限”;专业条件增设“法律(研究生0351)、经济法学(研究生030107)、理论经济学(研究生0201)、公共管理(研究生1204、1252)、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生1303l2)、国际贸易学(研究生020206)、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1201)、会计学(研究生120201)、会计(研究生1253)”。

五、原公告中其他信息不变,此前已经报考相应岗位人员继续有效,无需再次报名。

原公告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zpgg/202208/t20220801_480059.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8月10日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3号公告

土增税清算中,我们对发票的审核一直是重点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时间紧,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时候匆匆扫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发票审核需要关注的地方,供参考~~

1、发票形式上是否合规(常规审核)

审核人员需关注的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是否为建安工程类服务、加盖印章是否合规、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还应关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保持一致,审核人员需关注建安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合同签订的内容、资金的流向是否一致。

例:某市甲开发商收到的所有工程类发票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经过查看付款凭证发现,开发商对施工工程进行付款时都是付给个人,而非施工方乙,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给了刘某、张某、曹某等个人,以上这些自然人也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员工,很明显,该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在内都是个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而甲房地产商,则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发票金额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风险。

政策链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非本次清算项目的审核:关注发票对应工程是否为本次清算范围内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为多期同时开发的,应关注该发票对应建安工程是否归属为本次清算单位,如发票涵盖多期房地产项目,是否可用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例:在某次清算中,审核人员发现建筑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内容为管道工程: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这引起了审核人员的疑问,结合凭证资料查实后发现,该笔发票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均为竣工验收备案后方才实施并完成,非本次清算范围内可扣除的项目。

政策链接: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2)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4、主体建安工程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有无合理理由。

例:某小区主体建安工程合同金额为6600万元,经逐一核对建安发票之后,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合同金额一致,经询问,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6500万元,企业会计解释差额100万元属于尚未支付的质保金。而该项目主体部分已竣工五年多,超过主体建安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审核人员认为企业会计解释比较牵强,决定对主体建安工程部分的付款记录进行一一核对。经核对后发现,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金额是6100万元,此时企业会计才承认最终确定的支付金额的确是6100万元,与合同金额相差500万元。根据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工程施工费用的扣除要求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及合法凭证保持一致,因此应调减建筑安装工程费500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11篇】浙江国家税务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 杭州市税务局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12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4

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

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6

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7

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8

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04

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05

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so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第13篇】国家税务查询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看着自己的工资单上个税税款一头雾水, 这个税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为什么每个月工资一样多,前几个月不交个税,这几个月个税突然交的那么多?

相信很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有此疑问,并且想要有个渠道查询个税申报明细数据。

因此,为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放了申报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查询申报明细数据,如果发现有异常,还可以提出申诉,及时纠正,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看一下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的具体操作吧!

一、操作流程

根据各地税局发布的通知,查询渠道主要有三种:

1、各省市税务局网站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例如搜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2、各省市电子税务局

打开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选择“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即可。

注意,有些地区的电子税务局操作可能会不太一样。例如,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需要在“登录”界面,点击选择“实名登录”下“个人所得税”按钮进入。

3、直接输入网址,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

网页搜索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输入网址https://its.shanghai.chinatax.gov.cn/。

注意,其他地区的纳税人需将网址中的地名拼音换成自己所属省份。例如,江苏省的纳税人,可以输入网址https://its.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平台,如下图所示:

提醒:目前仅网页版开通了个税查询功能,手机app上暂时不能查询申报记录。

登录网站后, 可以看到有两种登录方式:

1、密码登录

第一行输入注册时的用户名或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第二行输入注册时的密码,即可登录到个人中心。

如果第一次登录该平台,需点击“立即注册”先进行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网页版登录的账号密码与手机app版是一样的。

2、扫码登录

如果不记得账号和密码,但是手机app处于登录状态,可以直接打开手机app,点击右上角的“扫一扫”进行扫码登录。登录后界面如下:

往下拖动页面,可以看到“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和“申诉记录查询”功能。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三个查询功能都有哪些不同:

1、申报记录查询

点击“申报记录查询”,选择查询的期间后,可以看到我们所选期间的个税申报情况。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申报记录查询只显示税额,并不显示收入额,且综合所得中的各个税目是分别列示的。如果我们想要看一下自己每个月申报的收入额是多少,则需要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进行查询。

2、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选择查询的期间后,可以看到我们所选期间的收入和纳税的具体情况。

收入纳税明细记录中不仅可以查询到具体的收入和税额,还可以看到所得项目、申报表类别、税款所属期和扣缴义务人等。

如果发现被人冒用身份虚报了个税,从这个查询界面可以看到对应的扣缴单位信息。点击对应明细记录后面的“查询明细”即可进入申诉页面。

3、申诉记录查询

对于异常的个税申报记录,进行了申诉后,可以点击“申报记录查询”查看申诉处理的进度。

提醒: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只支持查询2023年的申报记录和收入纳税明细,如果需要查询以前年度的记录,可能需要去所属税局现场办理。

二、个税申报记录查询对个人的影响

之前,大家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收入和缴纳的个税可以通过工资单了解, 但是如果被人冒用身份申报了个税,是完全没有渠道获知相关信息的。

在金三个税系统上线之前,异地多处申报了工资薪金不一定能被所在地税局知晓,因此对于纳税人也没产生什么影响。

但是,伴随着金三个税系统上线和新个税法施行,如果被多处申报了个税,不仅会在明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给纳税人带来麻烦,还可能因为增加了收入额导致需要补缴个税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 小编觉得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有必要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查询一下自己的个税申报缴款记录和收入明细情况。

此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和负责个税业务的人事专员,也开以提醒员工登录网站查询记录,可以更好地向员工解释个税扣缴的情况。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域名变更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由http://www.gstax.gov.cn变更为http://gansu.chinatax.gov.cn,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7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15个范本)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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