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稽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稽查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稽查是什么意思
税务稽查
到底是什么?相信我们的老板朋友,对于这个字眼都不会太陌生,哪怕没有亲身经历过,肯定也会在会计嘴里听说过。而且随着现在如今国家政策的完善,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和网红明星的税务抽查的情况也来越多。
不说别的,就说那位被连罚13.41个亿的主,现在还在各大财税主播口中热度不减。但是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有啥区别?这个问题对于很少经历税务的人来说就有点模棱两可的味道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他们两个有什么不同。
01
什么是税务稽查
finance & taxation
用官方的话来说就是: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其实是税务检查的一种,就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换成人话就是,税务稽查主要就是为了查询纳税人有没有偷税漏税的问题。
02
什么是税务检查
finance & taxation
税务检查又叫纳税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他就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03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finance & taxation
税务检查相对于税务局稽查来说范围要更大。首先从字面上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非常明确。
其次,从现阶段税务部门的可操作性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结算检查。
虽然这些都会对税务进行检查,但是却远不算税务稽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部门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工作。
04
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的不同
finance & taxation
那么下面我们就从四个方面来详细说说,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有什么不同:
1
主体不同
之所以有很多的人将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混为一谈,是因为这些人是从税务部门的职责角度来看待的。实际上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就体现在实施的主体上。
从总体的角度来看,税务检查应该包含税务稽查,实施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部门的稽查部门和人员,而实施税务检查的主体则是税务管理部门。税务检查所涵盖的业务范围要更广,而税务稽查的业务范围则局限于税务检查之中。
2
针对的对象不同
在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其检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税务部门自身,也可以是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开展税务检查活动。
税务稽查的对象则是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着纳税人并没有依法进行纳税的情况,那么这些存在纳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就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标。
3
实施的流程不同
税收检查并没有遵循严格的流程,这也就是说在实地开展检查活动时,更多的会结合检查的工作内容来着手。
但是税务稽查的流程是固定的,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实施具体的稽查活动时,也应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四个方面来展开。
4
实施的目的不同
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通常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
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第2篇】税务稽查涉税风险
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企业的一举一动再也逃不过税务部门的法眼,某企业甚至被曝出接连被税务稽查5次之多。为什么税务稽查总能找上你?哪些涉税风险成为当前税务稽查的重点?
税务稽查其实也分为不同类型,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的不同性质,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其中,日常稽查是指税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内容包括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体系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专项稽查由指由稽查局组织和实施的,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执法行为。专案稽查是指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稽查行为,有特定的稽查对象,线索来源确定,具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税务部门“三管齐下”,使得税务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现在税务稽查越来越呈现高科技特点,税务稽查中普遍加大了对高科技手段的全程运用。比如,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便增加随机抽查、联合稽查、联合惩戒、举报管理等功能,而“选案分析、电子查帐、电子取证、移动办公、办案指挥协调”等稽查外挂高科技软件的应用,更使得税务稽查精准高效,存在漏洞企业再也难以逃过税务稽查的“天网”。
那么,当前有哪些涉税问题容易被税务稽查呢?主要集中在五大问题。
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
灵活用工人员等自然人经常需要代开发票,为避免操作不当而被罚,一定要注意避开代开过程中的三大税务风险:第一是代开项目不要随意设定,一定要按照真实业务来代开,准备好充足的业务链条和凭证,不得变名开票,否则属于虚开;第二是代开地点不要随意设定,应在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第三是代扣个税要严谨,除了经营所得项目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外,其他项目都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二是电商行业涉税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电商带货行业的兴起,一些头部主播的纳税问题也屡屡曝出,甚至被罚高达14亿元的巨额罚款。具体来看,电商行业涉税问题查的比较多的领域是收入的申报不完整——电商和主播把巨额收入“隐形化”,从而减少要交的相应税费。手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隐匿收入或少申报收入,取得的带货佣金通过私户取现的方式隐匿收入,或者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拆分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第二种是转化收入性质,主播个人取得的收入,比如带货佣金、打赏等收入一般应划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但是为了降低税费,通过mcn机构、其他公司或其他机构,电商和主播通常会把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变为经营所得,以此偷逃税费。第三种是虚列成本,通过买票入账、虚列工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行为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三种也是税务稽查部门当前紧盯的电商直播行业偷税漏税风险点。
三是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疫情暴发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而一些不法分子见缝插针,利用涉疫税收优惠政策及“非接触式”办税便利政策,大肆变相套取税费减免红利,比如此前成都警税部门就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稽查发现一团伙控制下的85户空壳企业涉嫌虚开电子普通发票。经查,该团伙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便利措施,控制空壳企业919户,向全国31个省(区、市)21821户下游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11万余份,虚开金额31亿多元,其中虚开电子普通发票2807份,虚开金额1.05亿元。这种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复工复产秩序和经济发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多次表示,税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在这种“零容忍”利剑出击下,损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犯罪个人或团伙将受到严惩。
四是资本交易涉税问题。
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所以经常不经意间就无意酿成了涉税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对资本交易税收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但从资本交易本身的特点看,由于其过于复杂,资本交易的税务处理并不易被发现,比如注册资本、民间借贷、关联方无偿占用资金、买卖金融产品等资本交易行为,都涉及到税费问题,且操作和构成复杂。但无论如何,依法纳税是公司和公民义务,不应该以“看不懂”为借口就逃避纳税义务,而是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按时交纳税费,以免被税务稽查处罚。
五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等涉税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也是灵活用工重要的模式之一,但同时也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对此,要预防以下3个方面重点涉税风险:第一是派遣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代扣风险。这里也要一分为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约定, 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此种情况下,实际支付工资方为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再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此种情况下,则由劳务派遣公司再实际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申报个税。二是虚列人员风险。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降低税费,故意利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列劳动人员,以此变相偷税漏税。三是违规开具发票风险。劳务公司违规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虚增金额,或变相使自己公司享受劳务派遣业务差额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等,从而少缴纳增值税,此类行为很容易被税务稽查盯上。
上述五种涉税风险,是当前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为避免被稽查,避免遭受巨额罚款,最主要的途径当然是要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如果通过自检发现自己的企业存在涉税风险,一定要尽早补税缴纳税款,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务稽查部门的更大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执法也一直遵从“宽严并济”原则,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通俗地讲,就是税务的罚不罚、轻罚重罚可由税务人员在遵从法律的大前提下,结合纳税人“积极配合”和“坚决抗税”等表现调节惩罚数量和金额。所以,在判罚行为发生前,一定要主动预缴稽查税款,在态度上积极主动,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也要积极配合提交,只有这样,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避免遭受更大经济损失。
【第3篇】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4篇】税务稽查检查环节流程风险
国税地税合并以来,实现了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启动了“互联网增数据、云计算”的稽查天网。而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变化,对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适应会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如果不扎扎实实地学习一些基础知识,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有税务风险,会被税务机关稽查。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麻烦,也会给会计人员带来麻烦。企业该如何应对如此强烈的稽查?
税务机关将利用大数据进行涉税风险控制。如果老板还是用以前的思维做事,作为会计当面反对肯定不合适,但老板叫你做假账,就把以下案甩给他看!
一、看案例!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2、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税务机关的手段:
3、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税务机关的手段:
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真正亏损的企业也要按照进项银行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进行调整,会导致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弥补更多的“亏损”,从而少交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汇算清缴中有很多纳税调整项目,但实际情况未调整或不完整,就不要怪税务机关把你列入考核重点了。
二、在金税四期大数据下,企业要注意的大数据比对:
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就怕税务局打电话过来!这难免让会计觉得忧心!
三、给大家准备了9个税务查账关注点。
希望大家能从容自信面对!
四、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挑选出了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1、增值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取得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入账。
有人说,这个提示过分简单了。现在,我们对面值的检查非常严格。我们一次填好,填在备注栏里。不缺少发票专用章,也不冒领。这些都是知道的。是的,发票的基本面值不会有错误。但税收中的风险就是这样防不胜防。
有这样一个案例:
普通发票的货名具体,票面都没有问题,填的也很规范。河南省某商贸公司是买方,广西省某建材公司是卖方。
河南公司说:混凝土买来是用于盖办公楼的。
检查人员问:货物是直接从广西发往河南,还是广西的企业在当地有临时生产场所?
回答说:从广西买来,直接寄过来的。
检查人员断定该业务为:假的!
因为,混凝土从生产到使用,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左右,否则会凝结,从而无法使用。从广西采购的混凝土怎么可能在河南还有呢?该公司辩称,它确实购买了混凝土,但它是在当地购买后获得这张发票的。
所以最后,不管怎么处理,该案的意义在于提醒,不仅仅是面子问题,还有涉及的常识。朋友听了感叹,说,照你这么说,做金融还是要学天文学地理。月薪不高,要求还挺高的。
2、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风险
属于房产税范畴的所有产权是否免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除免税规定外,质押财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
或者除对产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误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税目少缴印花税,有关合同或合同凭证在销售商品(产品)和采购商品、原材料、辅助材料、资产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有人说这个风险点不用提醒我了吧。我们刚完成汇算清缴,很了解情况。既然如此,那就简单说几句吧!罚款是指行政罚款。比如交通罚款,环境罚款等等。滞纳金有定语,税收。也就是说,也就是说,除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滞纳金外,其他滞纳金均可抵扣。
此外,需要区分哪种赞助支出属于广告性质,哪种赞助支出属于非广告性质。广告支出必须为企业达到宣传效果,广泛宣传。如果有曝光,会有提高知名度的后果,可以判定为广告。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赞助支出。。
4、不注意纳税信用致使进入黑名单的风险
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信用将直接评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先来普及一下,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纳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通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不同于企业破产,破产仅限于公司财产份额,信用涉及经营企业本身的个人。法人代表和财务一样的,高铁星级酒店限制的这些都还是小事!
只要公司信用是d级,那么无论原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多少家公司,所有新成立公司的纳税信用都会被评为d级。但无论财务负责人跳槽到天涯海角,只要作为财务负责人被监控,跳槽后的新公司纳税信用也会降为d级。
但也不要瞎操心。一般来说,只有重大税务违规,或得分低于40,才有可能成为d级。但如果你得了b或者c,会有很多麻烦。银行一起特别注意这个,不是a级纳税人,贷款也不容易。
总结:
税负高?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嘛!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或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利用税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区注册企业,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是投知界一直秉持并坚定不移坚持的初心和理念。
我们一直提倡税务规划,是让企业认清风险,看清形势,绝不能胡搞。只有正确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才是当前形势下,唯一正确并持久的方式。
税务规划与税务筹划的区别:
个人浅见:税务规划不同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且大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漏税的目的,那真是税务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
有任何税务疑问、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评论、分享、收藏!更多精彩内容就在下一期~
▍ 声明:
1、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由“投知界税税念”编辑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2、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第5篇】税务稽查前的自查
源:国家税务总局及网络公开信息等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以金税四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税务建设已于日前正式启航,推动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
金税四期的启航也再次给企业全面合规吹响了最后的号角。在高度透明、无处遁行的大数据监管时代,企业若想远离红线平稳发展,以下15个重要提醒、7大稽查重点和40个自查要点不可不知:
一
金税四期启航,企业须知12个重要提醒
金税四期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除税务方面外,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多维化、全流程的监控。
金税四期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信息共享、信息核查。
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助力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下一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从而实现智慧税务和智慧监管。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将是透明的。
会计人员做账应更加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特别是个人卡交易。个人名下如有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包括微信和支付宝。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支付。
银行税务共享信息的时代来临。早在202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
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的三大功能。
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预计将会构建更强大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税务管理征收业务的通办,和“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全数据“云化”打通,进而为智能办税、智慧监管提供条件和基础。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金水四期时代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
税务大数据的不断深入和渗透将使隐藏在底层、水下和背后的交易事项很快浮出水面;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社保的规范化将是必然趋势,大大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
智慧税务监管之下,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唯一出路。企业必须尽快步入财务合规改造期,规范做账和依法纳税,就是最好的税务筹划。
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会计人员做账更应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
金四上线,企业这7个方面将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行为。
要注意,以后还这样操作很可能行不通了。
金税四期不仅会通过企业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面临严查。
具体来说:以下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企业成本费用
1)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
2)公司名下没有机动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
3)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
4)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
5)买发票;
6)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7)已计提费用却迟迟未开发票等。
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1)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
2)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
3)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
4)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 企业的库存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透明化。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税务机关可能比企业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 企业的缴纳的税额
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
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
5)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
6)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却未缴个税等等。
6.企业的银行账户
早在2023年,“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就已投入使用,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行为均属违法。
随着社保入税和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社保监管也将越发严格,企业应尽快自查自纠以上违法行为。
三
企业应关注的40个自查要点
商贸公司进、销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手机、销售的却是钢材;
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尤其是源头对接散户收货的钢铁等大宗商品生产企业,异常的增值税税负将使税务机关对企业原料购进产生质疑,若发票取得存在模式上的不合规,则极易引发被查处虚开风险;
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企业存货过大;
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发票;
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
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异常;
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
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量较大,抵扣异常;
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票价格变动异常;
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少缴或不缴社保。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金税四期的上线明确发出了“系统升级,加强监控”的讯号,即税务机关加强在技术层面上的监控、加强税局的统筹监管能力。
这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国家的“监控之网”会越织越密,个别企业想做“漏网之鱼”,只会越来越难。
因此企业所有者和财务人员务必要加强财税学习,建立健全税务和法律风险意识,尽早做好税务合规。
科创板2022-11-10 08:20发表于北京
【第6篇】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方案
今税咨询
相关文件中明确:今年年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六职能部门常态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逃税违法违纪管理机制,着重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税、偷逃税、骗补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三假”企业
1、假企业
假企业通常是指,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抽逃资产逃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模性申请注册“空壳公司”来虚开增值税票。
通常,空壳公司具有着下列基本特征:
1)开设在具有着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是偏远地方税务局监管宽松的地区。
2)组织架构不完善,欠缺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
3)并没有具体的办公场地,申请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4)有财产,但并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5)并没有运营业务或是并没有真实的业务。
2、假出入口
假出入口通常是指,并没有具体出入口业务,利用假造进口报关单、购入企业增值税专票、向黑商购汇冒充出入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进出口退税。
通常假出入口业务具有着如下基本特征
1)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入口口岸皆为出入口偷逃税频频出现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2)企业出入口业务短时间内迅猛发展。
3)实地核查,企业销售人员、财会人员对出入口运营流程说不清楚。
4)出口退税资料整齐完备,过于“完美无瑕”。
3、假申报
假申报通常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作假等方式方法,违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尤其是运用疫情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偷逃税
二、八大行业将着重监控
从各个迹象分析,2023年税务稽查聚集在下列行业:
1、电商行业
2、建筑行业
3、外贸行业
4、劳务派遣行业
5、医疗美容行业
6、直播、文娱行业
7、高新技术企业
8、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三、企业这9种行为,要小心了
1、虚开增值税票
2、对开、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我国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并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票”。
4、收入成本不实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收入成本倒挂;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出现异常等等。
5、库存账实不符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开票信息、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只要企业发票出现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6、申报出现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自找麻烦了,小税种也会引发大风险。
7、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
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长期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着重,如果企业平均所得税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8、长年亏损
企业常亏屹立不倒,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针对这类企业,想让地方税务局不查都难。
9、公转私、私转私频繁转账
【第7篇】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最近,一家上市公司宣布,其全资子公司计划向集团内相关企业借款,以满足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需要。报告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借款资金本息约12亿元,占所有关联交易总额的90%以上。在实践中,许多集团企业加强了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了使用效率。笔者在工作中发现,a集团内部资金贷款不符合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案例:短期过桥资金不收取利息。
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a集团发生多项集团内部资金贷款业务,部分贷款资金收取利息,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部分贷款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信息时,发现a集团的几项资金贷款业务既没有贷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对相应的利息支出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集团财务人员解释说,根据集团内部章程,a集团为集团内资本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按税法规定计算利息收入,全额纳税。对于个别资本需求迫切、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企业,a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短期桥梁资金,解决紧急情况,不收取利息收入。
税务稽查
分析: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a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据此,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a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最终,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提醒:务必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分析a集团的案例可以发现,其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交易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不齐全。这两点,也是不少集团企业内部资金拆借管理的不足之处。
实务中,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通常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缓解集团资金紧张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考虑对方无力偿还等原因,可能不会收取利息,较少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内部资金拆借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即使享受了增值税优惠,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对相应的内部资金拆借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像a集团这样,对于集团内无息的资金拆借不确认利息收入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同时,一些企业以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频繁、时间紧为由,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这样的做法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近年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愈发频繁,且金额较大,如果资金拆借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很可能需要补缴较高金额的税款。因此,笔者建议集团企业重视内部资金拆借的管理、优化资金拆借流程。在发生相关交易前,从经济实质发出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作为双方真实发生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同时,可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明确资金借入、借出,利息收支等财税处理的规则,避免因相关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完整、财税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魏志凌 孙斌(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2023年10月的解析——
境内两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因实际税负不同被税局要求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512万元并加收利息36万元
tpperson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同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都是我的公司,都是我的钱,为什么两个公司之间拆借资金无偿使用还要缴税?”日前,北京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着一脸想不通的神情向税务人员质疑。这位企业老板正在接受北京市怀柔区国税局的约谈。
“自己的钱自己用,咋还要支付利息”
前不久,怀柔区国税局在审核a公司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为60244万元,期末余额为56527万元,且长期处于挂账状态。进一步查看,发现该公司2023年的财务费用为利息收支-89万元。根据经验,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的情况,遂决定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约谈现场,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疑问:“我的a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错,有不少闲置资金,其他应收款中确实有一部分资金投给了我新成立的b公司。但两个公司都是我的,相当于我把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资金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我自己的钱我自己使用,怎么还要一边支付利息另一边收取利息,这不是多余吗?”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要合规
税务人员当即回答“不多余”,并给出了解释。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法人主体之间业务往来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和支付费用。
怀柔区国税局根据相关规定判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收取利息作为利息收入,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作为费用支出。
“我们的两个公司都在北京市,且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没有利用所得税税率差避税,a公司收取利息和b公司支付利息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公司缴纳税款整体较少,所以我公司的账务处理并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还要缴税呢?”a公司财务总监怎么也想不通。
整体上对国家税收有影响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的审核分析是反避税的基础工作,主要针对境外公司利用境内关联公司侵蚀中国税基,减少或延迟在中国的纳税。中国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在所得税税率一样的情况下,一般不造成中国境内整体税收的变化,不主张进行调整。但也有例外发生,这就是a公司为什么要补税的原因。a公司是否应缴税,取决于a、b两公司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减少。
经查证,b公司2023年亏损5226万元。b公司向a公司拆借资金,本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利息,a公司则收取利息,但事实是有关资金拆借,a公司未收取利息,b公司未支付利息。如果对有关收取和支付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税款会造成什么影响?答案是,a公司2023年应调增利息收入2048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b公司支付利息亏损7274万元,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很明显,对有关业务作调整后国家当期增加税款512万元,如果不调整,则会造成当期国家税款减少512万元。面对实证分析,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512万元,加收利息36万元。
【第8篇】税务稽查前补交税款
企业经税务稽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接受各种处罚该如何操作,一起学习一下:
一、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能否可以延期或分期?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经税务局审批,可以适当延期(不超过三个月)或分期缴纳税款。
二、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收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经税务稽查查补确认的收入,可以弥补当期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如果被查企业是小微企业,经过税务稽查后仍然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能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的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经税务稽查后,该企业自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0万元,同时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收入超标了,还可以按小规模计算吗?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被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过税务稽查查补调整后收入要还原以前所申报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当期,如果补报及查补的销售额计入了查补当月,该企业又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都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标准。该企业应该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五、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查补税款要调减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企业发生查补税款应调增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相关科目
3、结转调整后的余额,需要补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4、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9篇】2023年税务稽查查补收入
税务检查或稽查是会计人员必须面对的日常涉税处理事项,无法回避,如股权变更要涉及,税务涉税风险提示等,都会遇到的,此时会计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税务机关此时稽查的出发点,了解最终处理的法律依据,才能从容对面税务稽查事项。
税务设立稽查部门,日常工作就是选取相关纳税单位,检查相关税务处理,查补相关税金入库,那么如果选择被检查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随机抽查对象:一般摇号产生
依法检查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
2.其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总结】稽查对象一般举报必查,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其他单位是摇号产生。一般3~5年会轮一次。被抽到的企业税务会采用各财务指标的纵横向对比,如税负都指标,层层深入。一旦查到相关线索,就会一查到底,有问题的企业就可能承担相关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当然,应该讲大部分单位账税处理上都会有小瑕疵的,如果哪里处理不规范,适当的补点税也是正常的。
【第10篇】税务稽查不用慌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税务检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检查由税务局检查局依法实施。检查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判、分工制约原则。检查局设立了选案、检查、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判、执行工作。作为一名纳税人,你清楚地知道税务机关是如何选择案件的,你是如何成为税务机关的检查对象的吗?接下来,它将为你解决你的疑虑。
税务稽查如何应对
如何产生税务检查对象?
01.获取案源信息。
检查局选择检查对象不是随意的,选择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检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来源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检查对象。选择部门负责检查对象的选择,并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进行跟踪和管理。选择部门应案件来源信息档案,对获得的案件来源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案件来源信息主要包括: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资料.情报交换及协查线索;
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务专项检查;
④税务局有关部门移交的税务违法信息;
⑤检举涉税违法信息;
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移的涉税违法信息;
⑦社会公共信息;
⑧其他相关信息。
02.确定待查对象。
选案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筛选案源信息,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确定为待查对象。
03.批准立案。
检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检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04.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选案部门应当制作《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并与有关资料一起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收到《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后,将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
从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的那一刻起,企业就会知道自己已经成为检查对象,但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一旦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就会有下一次检查。审判和执行程序最终将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检查结论等文件。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形式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无需过于恐慌。面对检查,应采取专业措施,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进行专业处理。
企业检查要走三步。
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检查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检索账簿信息。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最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检索账簿信息和查询。对于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检查人员,检查局可以要求他们打开电子信息系统,或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的复制件。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数据。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得试图隐瞒。销毁账簿信息、商业材料等税务相关材料,更不用说拒绝或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上述做法不仅无济于事,而且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相关风险,相关负责人甚至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检查局出具特殊检查清单时,企业应安排与检查局合作检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时,检查局应当向被查企业出具《转账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检查局应当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经检查单位核对后签字确认。
虽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局的检查,但被检查单位也应当处理检查局违反法律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专业律师干预,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在困难复杂的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干预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企业面临的检查困难,而且可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解决税务纠纷的前端,避免因复议而增加企业的负担。律师干预案件后,首先要尽快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的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
(1)提前通知企业准备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运转让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
d.税务局向企业出具的税务文件(不限于涉案文件);
e.企业已向税务局提供的信息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采访的询问大纲,确定采访者,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询问准备。
……
(2)律师入场进行税务调查。
律师主要参与两项工作,一是咨询工作;二是查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所涉及的材料,结合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和账簿信息时,应对书面材料进行分类和整合。在查阅材料时,应有目的,预测税务机关可能正确的关键问题,不得盲目查阅。向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提前准备好的问题,并在查询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然后进行更深入的查询。税务调查结束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和响应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检查局做出处理之前。在决定处罚之前,律师干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一方面,由于企业普通员工与税务局沟通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专业律师沟通会使案件处理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检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检查结论;第三,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我们可以了解案件处理人员查和处理情况。定性和未来可能的方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
律师在了解事实的同时,也评估法律风险。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与税务机关沟通后,预测和应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3.做好复议.诉讼救济准备。
检查部门经过选择。检查程序结束后,由内部审判部门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判部门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一)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定《税务处理决定》;
(二)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四)认为无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将予以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将远高于企业无税收违法行为时制定的税务检查结论。即使有律师的干预,一旦程序启动,被调查的企业也很难避免困难。因此,企业也有必要为复议和诉讼的救济做好准备。
关注徜徉东方公众号cydf20201010,获取更多企业运营知识!
【第11篇】税务稽查的分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税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企业纳税人也理应更重视税务稽查,及时自查自纠,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切勿触碰税务红线。企业只有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税务的合法性,才能不怕税务稽查。
那么,税务稽查是什么?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都查些什么?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今天商服侠来给大家简要梳理下。
一、税务稽查,是什么?
01、基本定义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02、基本任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03、稽查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04、稽查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5月至12月,但具体时间并不固定。但如果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判别某企业有问题,也可能随时上门稽查,如这3种情况:
①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②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③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时。
05、稽查期限
①税务部门稽查时,通常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税务部门有权延长时限。所以,稽查期限通常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③如果是税务部门的责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公司补交3年以内所欠的税款,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大致以下有4类。
01、被随机抽查
每一个企业都在税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时,会从税务数据系统里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取个别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稽查,形式类似摇号、抽奖等,即随机被抽查。因此,无论哪个企业,税务是否有问题,都被抽中进行稽查的可能。
02、被实名举报
从众多企业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有非常多的案件均来源于“被举报”。一旦某企业实名被举报有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一般会格外重视,按照偷逃税案来处理,如果稽查后情况属实,企业不但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主要责任人甚至很有可能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3、被判为异常
税务系统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会根据企业开票是否正常、税负率跟同行业比较是否偏低、企业个税系统是否异常、报表是否存在不正常数据等方面,来判断该企业是否疑似存在税务异常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被放到税务稽查“异常企业数据库”里,那么这些企业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了。
04、受关联影响
这种情况是:跟你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被查到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问题,那么你公司也可能会受到关联影响,被税务稽查。
05、行业筛查
税务部门会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个别行业警醒定向检查。这类情况发生的几率较小,一般是因某些重大事件引起的。如近两三年针对直播带货主播及娱乐明星的定向个税稽查等。
三、税务稽查,查什么?
01、查发票及合同
①发票方面: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②合同方面: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02、查收入及成本
①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
②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03、查上下游账簿
查询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账簿,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查看购买方和销售方的账簿内容是否一致;
0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资金流,或存在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等情况。因此,企业在面对发票问题时,一定保证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提供一条完整真实的证据链,否则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税务异常问题。
四、税务稽查,重点有?
01、虚开发票
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重,税务部门会判断企业开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一旦某企业被稽查到虚开发票,后果非常严重,该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及罚款,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开票时,要注意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
02、骗取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骗取留抵退税是当前税务部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不法分子大多是以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留抵退税的。这些情况都会被重点稽查,一经查处,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03、虚列成本
这类主要表现为,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例如:
①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据;
②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等有异常;
③员工工资突然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④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⑤计提了费用但长期没有票据等。
04、隐瞒收入
一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隐藏部分真实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未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不仅会通过企业所申报的数据报表来检测是否异常,也会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的收入、利润、成本等情况来进行比对稽查。隐瞒收入属于偷税的范围,需要补税、罚款,如果涉及金额大的还给予刑事处理。
05、公转私
法律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行为。而公转私很容易被怀疑为套现,容易涉嫌挪用公款、偷税漏税、洗钱等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
06、长期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企业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风险监控”对象,税务机关就会对该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7、税负率异常
税负异常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某企业税负率对比同行业长期偏低,或者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会引起税务系统异常警告,税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08、税收优惠企业或纳税大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为很多公司注册,只是用来享受某地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也会被严查。
纳税大户,一旦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税收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09、社保异常
以下这6种情形会导致企业的社保异常,引起税务稽查。
①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②挂靠“代缴”社保;
③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
④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未缴纳;
⑤员工不签合同就不缴纳社保;
⑥员工人事档案没转到单位就不缴社保。
10、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户发工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并在事后进行调整,在财务核算上体现出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这时问题不大。
但正常情况下,工资都应通过公司公户来发放。若企业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容易涉嫌偷税漏税,会被税务稽查,一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会面临补税和罚款。
小结
以上税务稽查的相关内容及重点,你都了解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每个企业应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合法节税,按时记账报税,保存好相关账簿及纳税凭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与自查,及时发现税务隐患及后续可能引发的不利情况,并给予纠正,这样才不容易、也不怕税务稽查!
【第12篇】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对于留抵退税的稽查,越来越严厉了。此前昆玉税务曾明确:重点核查退税金额10万以上的企业,当时我们给大家提示了风险。现在税务局又有大动作了:对退税10万元以上的进行人工复核,覆盖面达到100%!
根据日喀则税务局的公开信息,我们给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
1、成立专门的审核分析团队和抽查工作团队,对于留抵退税进行全流程的跟踪,包括退税之前的预审核,退税过程中的审核分析,以及退税之后的抽查核查。
2、对于异常类风险企业加强监管,以“信用+风险”为基础,通过金三系统数据,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控和深度分析,尤其对于金额大的、情况复杂的、风险高的企业,严查严审核。
3、针对重点行业实行“行业预警”,尤其对于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重点行业,分批对照分析,一些重点的风险点、适用政策等形成专题报告,对照排查。
4、对于留抵退税金额10万以下的,不低于1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对于退税金额10万以上的,100%进行人工复核。
5、建立领导干部“包保户”制度,对于风险企业包户到具体的领导干部,“全程式”重点跟踪督办。
6、稽查与核查闭环式结合,对于风险大的企业直接移交稽查处理。
退税
当下,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留抵退税或是比较纠结的。一方面税务局会给电话,让你操作退税,另一方面又是各种严查,难免各种心慌。另外,需要给大家说明的是,根据政策及相关要求,即便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退税与否也是企业自愿,税务局不能进行强制要求。
那么,如果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要求退税,作为企业要不要退税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而言,是鼓励大家退税的,但是对于弄虚作假的“骗税”也是严厉打击的。
我们建议在绝对是否退税之前,大家应该做好这4项自查:
1、自查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否属于相关的企业类型,信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2、自查自己企业销项税额是否正常:主要涉及的风险点包括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私户收款未申报,是否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行为处理不当导致销项税额减少,是否适用了正确的税率,是否错误的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等。
3、自查自己企业进项税额是否正常:主要是看看自己有没有虚开虚抵,这个就算是不退税,也应该做好自查,万一出事搞不好要坐牢的。大家对于相关票据也要仔细核查,重点关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等等。
4、检查自己企业是否有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差额计税情形,是否存在不得抵扣的情形却进行了抵扣。
以上种种,或是众多风险点的一部分。大家可以关注下当地税务局下发的自查提纲或风险提示的官方文件,然后仔细研读,对照排查。
最终,如果企业各项条件都符合,自查也没有啥风险,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退税,也不用担心被稽查。但是如果自查后发现自己不符合,建议选择放弃退税优惠。
倘若真的遇到税务局强烈要求退税,又无法拒绝的话,在退税之前,务必记得自查好,排除掉风险点。
【第13篇】开展税务稽查收入
在税务稽查中,收入是必查的重点项目,企业未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不准确,或收入确认不及时,都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的大部分收入都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笔者以这两个税种为主,总结近年来税务稽查中常见的收入问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问题及差异
(一)收入确认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企业开具发票,就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一般没有风险,风险在于有些企业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开具发票就不确认收入,待开具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只要收到销售款,就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近两年降低增值税税率,有的企业在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发布后,故意推迟到政策实施后再开票并申报纳税,以适用低税率,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时,先计入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待后期开具发票后,再在“未开票收入”中填写负数冲减。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这也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增值税开具发票即确认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当根据各税种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避免延迟纳税。
(二)视同销售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行为。笔者在稽查工作中经常发现,企业存在应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后,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但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十分普遍,如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但实务中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手续费问题
1.增值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都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相应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存在争议。有的省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有的省则明确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风险。
2.企业所得税
虽然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争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少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混合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不少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但故意拆分合同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但企业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的税率。
(二)兼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的企业兼营不同业务未分别核算,未从高适用税率,从而产生风险。
(三)差额征税问题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特殊政策,房地产、建筑、旅游、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行业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都有严格规定。目前企业在差额征税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不允许差额征税的企业也扣除了差额,扣除的差额项目超过政策规定的范围,混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政策,人为扩大差额扣除金额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退货问题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税收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如某企业2023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23年2月发生退货,则在会计上冲减2023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度再做相应调减。不少企业忽视了该规定,没有做纳税调整。
(二)政府补助问题
尽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三)不征税收入问题
不征税收入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三是5年未使用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四)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于税法没有详细解释,如何判定该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存在争议。目前常用的判定方法是,若债权人已经注销、破产、死亡,或者走逃(失联),那么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若债权人已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那么也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因此,若企业的应付款项长期未支付,应考虑是否确实无法偿付,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认为该应付款项并非确实无法偿付,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本文作者:马泽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14篇】税务稽查局是什么单位
当您与“税务稽查”打交道时,这些权益可别忘记
1.哎呀,刚刚接到有人打电话自称是税务稽查局,说明天要来检查?现在骗子这么多,怎么知道是不是骗子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下户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加盖公章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税务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2.今天税务稽查局过来查账,我们老板说其中有个检查人员他认识,竟然是同小区的邻居,曾经因为一些事闹过不愉快,见面很尴尬,老板问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建议提出回避申请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被查企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税务稽查人员来查账,我们公司有些资料属于商业秘密,要是泄露出去,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啊!还有我们老板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个人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这些都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保密吗?
答:可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内!
4.税务稽查局来检查,把账簿凭证调走了,什么时候才能还给我们呢?
答:您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及时退还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归还调取的账簿凭证。
5.稽查人员说由于发现违法行为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觉得好冤,怎么才能向稽查人员反映情况呢?
答:你们可以陈述、申辩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6.听说如果被处罚了,还有个纳税人权利叫“听证”?
答: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过,记得要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哦,逾期没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7.我们觉得税务稽查局对我们公司补税和罚款是错误的,有什么办法可以帮我们维权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8.我们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困难没法履行税务稽查局要求补交税款的处理决定,现在税务稽查局要查封我们公司的仓库和扣押我们的货物,税务稽查人员说因为出来得匆忙,忘了带扣押收据,可以写张收条给我们,我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以收条代替的,您是可以拒绝的。
9.因为我们公司欠税未缴,稽查局扣押了我们仓库里的货物,后来我们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可是他们却没有及时解除扣押,导致好几箱货物已经变质没办法再销售了。我们可以提出索赔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是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第15篇】税务稽查可分为
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企业的一举一动再也逃不过税务部门的法眼,某企业甚至被曝出接连被税务稽查5次之多。为什么税务稽查总能找上你?哪些涉税风险成为当前税务稽查的重点?
税务稽查其实也分为不同类型,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的不同性质,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其中,日常稽查是指税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内容包括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体系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专项稽查由指由稽查局组织和实施的,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执法行为。专案稽查是指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稽查行为,有特定的稽查对象,线索来源确定,具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税务部门“三管齐下”,使得税务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现在税务稽查越来越呈现高科技特点,税务稽查中普遍加大了对高科技手段的全程运用。比如,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便增加随机抽查、联合稽查、联合惩戒、举报管理等功能,而“选案分析、电子查帐、电子取证、移动办公、办案指挥协调”等稽查外挂高科技软件的应用,更使得税务稽查精准高效,存在漏洞企业再也难以逃过税务稽查的“天网”。
那么,当前有哪些涉税问题容易被税务稽查呢?主要集中在五大问题。
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
灵活用工人员等自然人经常需要代开发票,为避免操作不当而被罚,一定要注意避开代开过程中的三大税务风险:第一是代开项目不要随意设定,一定要按照真实业务来代开,准备好充足的业务链条和凭证,不得变名开票,否则属于虚开;第二是代开地点不要随意设定,应在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第三是代扣个税要严谨,除了经营所得项目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外,其他项目都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二是电商行业涉税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电商带货行业的兴起,一些头部主播的纳税问题也屡屡曝出,甚至被罚高达14亿元的巨额罚款。具体来看,电商行业涉税问题查的比较多的领域是收入的申报不完整——电商和主播把巨额收入“隐形化”,从而减少要交的相应税费。手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隐匿收入或少申报收入,取得的带货佣金通过私户取现的方式隐匿收入,或者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拆分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第二种是转化收入性质,主播个人取得的收入,比如带货佣金、打赏等收入一般应划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但是为了降低税费,通过mcn机构、其他公司或其他机构,电商和主播通常会把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变为经营所得,以此偷逃税费。第三种是虚列成本,通过买票入账、虚列工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行为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三种也是税务稽查部门当前紧盯的电商直播行业偷税漏税风险点。
三是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疫情暴发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而一些不法分子见缝插针,利用涉疫税收优惠政策及“非接触式”办税便利政策,大肆变相套取税费减免红利,比如此前成都警税部门就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稽查发现一团伙控制下的85户空壳企业涉嫌虚开电子普通发票。经查,该团伙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便利措施,控制空壳企业919户,向全国31个省(区、市)21821户下游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11万余份,虚开金额31亿多元,其中虚开电子普通发票2807份,虚开金额1.05亿元。这种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复工复产秩序和经济发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多次表示,税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在这种“零容忍”利剑出击下,损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犯罪个人或团伙将受到严惩。
四是资本交易涉税问题。
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所以经常不经意间就无意酿成了涉税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对资本交易税收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但从资本交易本身的特点看,由于其过于复杂,资本交易的税务处理并不易被发现,比如注册资本、民间借贷、关联方无偿占用资金、买卖金融产品等资本交易行为,都涉及到税费问题,且操作和构成复杂。但无论如何,依法纳税是公司和公民义务,不应该以“看不懂”为借口就逃避纳税义务,而是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按时交纳税费,以免被税务稽查处罚。
五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等涉税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也是灵活用工重要的模式之一,但同时也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对此,要预防以下3个方面重点涉税风险:第一是派遣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代扣风险。这里也要一分为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约定, 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此种情况下,实际支付工资方为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再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此种情况下,则由劳务派遣公司再实际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申报个税。二是虚列人员风险。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降低税费,故意利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列劳动人员,以此变相偷税漏税。三是违规开具发票风险。劳务公司违规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虚增金额,或变相使自己公司享受劳务派遣业务差额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等,从而少缴纳增值税,此类行为很容易被税务稽查盯上。
上述五种涉税风险,是当前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为避免被稽查,避免遭受巨额罚款,最主要的途径当然是要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如果通过自检发现自己的企业存在涉税风险,一定要尽早补税缴纳税款,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务稽查部门的更大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执法也一直遵从“宽严并济”原则,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通俗地讲,就是税务的罚不罚、轻罚重罚可由税务人员在遵从法律的大前提下,结合纳税人“积极配合”和“坚决抗税”等表现调节惩罚数量和金额。所以,在判罚行为发生前,一定要主动预缴稽查税款,在态度上积极主动,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也要积极配合提交,只有这样,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避免遭受更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