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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注销流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5 07:00:35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上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上海税务注销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上海税务注销流程

【第1篇】上海税务注销流程

吊销是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后,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正常情况下,公司被吊销之后都会选择吊销转注销。但也有很多老板认为,公司都被吊销了为什么还要注销,注销那么麻烦,就那样放着呗。结果突然某天发现自己坐不了高铁、不能再新注册公司了,才意识到吊销的严重性。

哪些情况容易造成公司被吊销?

1.不参加年检公告,或者逾期之后仍然不做年检的。

2.公司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成立后无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过程中超出登记经营范围。

4.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其中不参加年检公告以及逾期不做年检是比较常见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什么叫做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注销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3.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者吊销转注销。

公司被吊销不注销有哪些影响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其他公司也不能正常报税,并且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3.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纳入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甚至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限制出行。

由此可见,并不是公司被吊销了就万事大吉了,被吊销之后转注销才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公司被吊销执照之后还能恢复吗?

如果公司是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的,那么就不能恢复。但是如果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错误,是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如果行政行为撤销,那么营业执照就可以恢复。

如果您的名下有公司被吊销,也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公司执照被吊销了怎么办理注销呢?

执照吊销后,办理注销的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公司被吊销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办理税务注销。公司被吊销之后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程序

4. 银行账户注销。携带税务注销回执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前往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5.公司公章注销。携带、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前往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章。

6.工商注销。在登报公告期满后,可办理工商注销程序。携带刊登公告的报纸、清算报告、税务注销回执单、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注销申请单,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出具准予注销通知单,完成工商注销。

更多工商财税知识关注:上海中亿侬企业服务小帮手

【第2篇】上海财经大学税务专硕

hello!

学弟学妹们大家好!

我是你们的三金学长

今天来给大家分享

上海财经大学 税务专业

备考信息帖干货!

学姐/学长信息 /profile/

三金学长

专业方向:税务专业

初试380+,复试110

助你2022考研一战成硕!

很高兴能为大家指点迷津,

告别择校、复习迷茫期!

早日确定目标,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2022一战到底!

01

院校概况

院校介绍

(1)学校概况:上海财经大学,国内top1财经院校,财经类金字老牌名校,上海四大名校之一,坐落于上海,属国家211重点工程双一流院校;

专业概况

专业定位及优势:核心专业是金融会计,这一类较热门,税务属于二梯专业,所以竞争不会有第一梯度专业那么激烈,故性价比超级高,同时对于女生来说,就业加上cpa证书,选择面同等较广,我们当时那届就业基本上四大审计、四大税务、房地产税务部门、华为、外企、快消税务部门居多,100%都找到了满意的工作。

上财税务专硕全日制只有一个方向,即税收政策研究及管理方向;代码为(025300)(专业学位)税务;学制为两年;学费3万/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但国家每年会发9800的奖学金,同时上财硕士全员实习,上海有超级多的实习机会,学校的课程排课也会非常集中或者在晚上,就是为了方便学生出去实习,实习工资一天是120-150元,有些公司会包饭,所以我上研究生生活费也没找家里人要过,作为学生过的很好不成问题,只要不懒。

信息链接

学校官网:https://www.sufe.edu.cn/

研招网信息:

https://yz.chsi.com.cn/sch/schoolinfo--schid-368143.dhtml

02

报录比等

2023年我们一共45人,其中考研进入为32人,预计是110-120人左右报名考试;我查研招网2023年录取38人。

2023年报名人数352人,实考人数329人,复试分数线374分,统考录取人数66人,推免19人,共计85人。

2023年报名人数383人,实考人数357人,复试分数线384分,统考录取人数48人,推免录取人数24人,共计72人。

2023年报名人数324人,实考人数309人,复试分数线370分,统考录取人数45人,推免录入人数22人,共计67人。

2023年报名人数280人,实考人数261人,复试分数线380分,统考录取人数43人,推免录入人数17人,共计60人。

03

考试科目及试卷结构

初试科目

a. (代码、名称)

科目一:(101)思想政治理论

科目二:(204)英语(二)

科目三:(396)经济类综合能力

科目四:(433)税务专业基础

b. 专业课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本科目的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答题卡和答题纸组成,选择题和判断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上,其他题目的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考生不得携带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试卷结构

税收学原理的考核比例约为30%;中国税制实务的考核比例约为40%;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的考核比例约为15%;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考核比例约为15%。

(4)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与分析题、论述题

复试科目

英语面试抽取题目回答,本人背了几十个模板,基本上能套出模板及回答作答,不会有交互式回答,比较好准备。

专业课同是抽签回答问题,本人抽到了税收信息化的影响,需要提前看导师论文,问题基本上比较热门,准备充分即相对好答。

总成绩计算方法

(1)英语口试(50分),以考察英语应用能力为主。;综合能力面试(200分):重点考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不指定参考书目。

(2)分数计算

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复试成绩=英语口试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共计250

分。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2.5×30%

官方参考书目

(1)税收学原理

a.

税收的起源与发展;国家、财政与税收的产生;我国税收的起源与发展;西方税收的起源与发展;21世纪全球税制改革趋势

b.

税收的涵义和正当性;税收的概念;税收的正当性;税收的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

;一般税收与特别税收;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直接税与间接税;中央税与地方税;比例税、累进税与累退税

c.

税收原则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中性原则和矫正原

则);税收的公平原则(量益原则与量能原则);税制改革的目标;税制改革的原则

d.

税收负担及其转嫁与归宿;税负的概念、分类与衡量指标;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税负转嫁与归宿的概念与方式;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局部均衡分析;宏观税负的衡量指标;宏观税负问题的解决

e.

税收效应;税收效应的概念和分类;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税收的宏观(总量)效应和微观(结构)效应;税收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

f.

税制结构;税制结构的概念、分类和特点;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分析;重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g.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的一般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和现实;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的划分;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历史发展和未来趋势;地方税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h.

税收法治;税收法治的概念和意义;税收法治建设的内容;世界税收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展与方向

(2)中国税制实务

a.

税制要素及税收分类;纳税义务人;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及其分类;税率的概念;

类型及意义;纳税时间及其类型;纳税;地点及其意义;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的特征和基本类型;中国税制框架和税种分类

b.

货物与劳务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货物与劳务税的性质;分类及其正当性

;增值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消费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关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资源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印花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契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环境保护税的

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我国货物与劳务税制度的问题及其改革

c.

所得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所得税的性质、分类及其正当性;企业所得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基本理论及制度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d.

财产税制度基本理论及其制度规定;财产税的性质、分类及其正当性;房产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车船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船舶吨税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规定;我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中国税收征管制度

a.

税收征管概论;税收征管的概念、目的与原则;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改革

b.

税收征管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及其改革;纳税申报制度及其改革;税款征收制度及其改革;税务稽查制度及其改革;税收风险控制及其改革;税务行政处罚及其

改革;税收刑事制度及其改革;税务争议处理制度及其改革;

c.

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纳税服务的机构设置;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纳税服务的绩效评价

d.

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大数据与税收管理;互联网+税收管理;税收透明度

数字经济和数字税收管理

(4)

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非居民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及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国际逃避税及其防范措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的内容及其发展动向;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国际税收征管互助与合作

【第3篇】上海税务平台

作者:侯珍珍

(老高电商管院 财税专家 注册税务师)

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欢迎关注与分享!

最近,有很多电商公司收到了疑似职业打假人的敲诈信,以举报电商公司“偷税漏税”为理由,威胁索要钱财。请看下面的案例截图:

由于有很多学员来咨询同类问题,所以我这篇文章给大家做一个统一的解答。

01

没有证据可以举报

公司偷税漏税吗?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检举事项是不予以受理的。

那么举报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举报人需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地址、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

显然,举报公司偷逃税,是需要提供实质的违法证据的,因为税务机关不会以“莫须有”的理由来公司检查。

02

职业打假人是否掌握

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

第一,如果打假人没有在店铺买过东西,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也不是公司内部知情人士,那么肯定是无实质证据的举报,是无法被受理的。

第二,如果打假人在店铺消费过,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就要谨慎对待。例如,之前有位学员收到来自上海税务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缘于客户在阿里1688平台购买他家店铺中的产品,当时约定不开发票,价格更优惠。后来顾客由于财务不给报销,又反过来要求开具发票,客服不同意,于是顾客就是向税务局举报。税务通要求检查2020-2023年的销售流水数据。因此,发票管理及财税内控也需要引起电商公司重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如果对方能提供相应的有效线索,这就不是职业打假人了,而是内部知情人士。比如,杭州税务机关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某杭州跨境电商设立内外两套账,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并附有该公司的内部电子邮件截图及报表,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对该企业立刻展开检查。最后针对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理。

电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会留下大量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企业数据更透明,更难隐蔽。因此,纳税合规化也是我们电商未来的趋势。

03

针对敲诈或举报

电商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要判断对方有没有掌握实质的举报证据。如果对方没有在店铺下单购物,那么肯定无实质证据,则不予理睬。

第二,如果职业打假人已经在本店铺购物并确认收货,那么订单已经履行完毕,我方客服应该联系对方索要开发票信息。如果对方不提供,也要将这笔收入确认为营收并报税。这样即便对方以没开发票为理由举报,我方也能提供纳税信息,从而证明我方合规。

第三,如果对方已经购物、且因为发票等问题掌握了一些线索,威胁索要钱财,则让对方提出撤销条件,具体多少金额,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被敲诈的证据。不建议大家妥协,可以报警处理。敲诈勒索属于刑事犯罪,对方一般会知难而退。

第四,如果对方真的举报了,且被税务机关受理了,应如何应对呢?

一旦举报被税务机关受理,是无法撤销的。此时,就不用再跟举报人谈条件了,谈了也没用。税务机关会根据举报资料来到企业进行检查。

②商家如果收到税务检查的电话,需问清涉及的税务检查内容、到访时间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便做出相应的对策。

③让财务根据要求准备资料,等待税务老师上门或者去税务局交资料。

④放松心态,不用紧张。因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属于外部人士,因此他所掌握的证据与线索都是局部的小问题。那么即便税务老师核查处理,风险或损失也是有限的。

⑤平时多做功课,不要临时抱佛脚。平时财务要将报税做完善,减少漏洞,规避风险指标。

【第4篇】上海税务软件

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近期推出了全新发票管理功能,运用icr智能识别和发票信息鉴真识别,为用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发票管理工具。

对企业用户来说,在费用报销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发票,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输入、整理、核对的时间,而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新推出的发票管理功能模块,通过识别、鉴真、去重等步骤,实现发票的数字化管理,不仅解决了发票管理的诸多难点,也为费用报销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工具!

一、发票全票种icr智能识别

互软umis的icr智能识别能轻松识别机打发票、电子发票、火车票、出租车票、定额发票、通行费等各类发票(票据)的照片或者扫描件,精准识别出发票类型、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税率、税额、买方卖方名称、税号等多种信息。

二、发票真伪快速鉴真

互软umis的通过快速采集发票代号、发票号码、发票校验码,并对接税务部门的发票鉴真数据接口,在用户通过pc端或移动端进行发票上传的同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的鉴真识别。

三、发票使用情况去重

互软umis在发票使用过程中进行数据比对,判断该张发票是否已经存在、已经被使用,并提示使用者,避免发票被重复报销,并有效减少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四、发票归档

互软umis对所有上传至系统的发票进行归档,用户能自行配置归档规则,以适应用户各自不同的内控规则制度。

互软umis的发票管理模块与费用报销模块无缝对接,一次识别,全过程应用。同时,结合umis平台的流程在线审核、审批,整个报销流程迅速、高效完成,大大提升用户整个费用报销流程的效率。

什么是icr智能识别?

icr(intelligent character recognition)智能字符识别是在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的基础上,植入了计算机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技术。icr智能字符识别采用了语义推理和语义分析,对于ocr未识别的字符,可根据该字符上下文语句信息并结合eai的语义网络的知识库,进行未识别部分的字符信息补全。在语义推理的过程中,只有当未识别字符上下文片段中的变量节点与语义知识库中语句匹配完全成功时,才将匹配结果输出,解决了ocr技术的缺陷。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的发票管理功能采用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多特征融合的图像超分辨率重建算法优化文字识别技术,形成了独有的icr智能识别功能,实现各类票据全部结构化字段的精准识别,支持模糊、高光、印刷错乱、不清晰等多种场景,让报销更简单、更高效!

关于互软umis:

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是一款标准化的智能协同管理软件产品,秉承以人为中心、以流程为主线、以知识为基础的设计理念,为企业、政府、医疗和教育机构等各类组织创建高效沟通、紧密协作的数字化经营管理利器,其在打破信息孤岛、整合管理信息、协同管理流程、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都能为客户带来实质性的提高与全新的体验。

【第5篇】上海税务律师

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共同构建温馨和谐的幸福家园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庆前夕,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在宝龙广场开展“先锋上海·四季行动”—— “同心庆国庆,喜迎二十大”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来自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宝山区税务三所、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北京银行宝山支行等30余家区域化党建成员单位提供了健康义诊、法律咨询、敬老服务、金融知识宣传、社保咨询、公积金政策咨询等志愿服务,让居民群众在凉凉秋意中感受党的温暖。

虽然天公不作美,大雨瓢泼冷风瑟瑟,但是志愿者们都热情不减,早早地来到了活动地点,将桌椅一字间隔排开,摆好小国旗,营造浓浓的国庆节日氛围。

医疗咨询摊位前,医生们关切地询问他们的身体状况,并就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治等问题进行了普及和解答,提醒居民国庆期间注意规律饮食。来自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生们还精心准备好了各种功效的中药茶饮,细心地将熬煮好的茶饮送到现场每个人的手中。

防诈宣传摊位前,志愿者向市民重点讲解了常见电信诈骗的作案方式以及防范措施。“现在诈骗手段都升级了,防不胜防,今天听到了防诈的普及,很有收获。”张阿姨的脸上洋溢着欢乐的微笑。

下一步,友谊路街道将继续聚集区域化党建合力,不断推动双方资源共享、信息共通、工作共推,深入社区、融入社区、奉献社区,擦亮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合力画好社会治理的“同心圆”,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上海宝山

【第6篇】上海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二、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一是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二是发布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开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鼓励规模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例1: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例2: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五、试点纳税人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新办纳税人是指,自2023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部分新设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3:纳税人e公司,2023年1月成立,依据该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e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例4:纳税人f公司,每月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50份。2023年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f公司作为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800万元/自然月。

六、如何理解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学习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最大限度遵循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在试点上线初期,对发票开具限额采用“新票新办法、老票老办法”的管理模式。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后续,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实施,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将与全电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时,如何增加额度?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两种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系统自动调整

1.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定期调整。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3.不定期调整。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5:纳税人g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例6:纳税人h公司,2023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 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二)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7:纳税人i公司2023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九、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一、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无需受票方确认,可直接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3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9:2023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l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3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2023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十二、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例11: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3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3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3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十三、《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十四、《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十五、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十六、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源:上海税务

【第7篇】上海税务热线电话

发票告急、税控设备锁死、更正申报无法完成……疫情封控期间,众多企业遇到棘手的涉税问题。一个多月来,宝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党员干部通过一条热线咨询电话架起了税企顺畅沟通的桥梁,为企业纾难解困。4月以来,这条特别的热线共接听各类咨询电话3409个,涉及保供企业107个、复工复产企业76个,解决各类涉税难题1097个。

4月13日,为了咨询年度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和发票领用事宜,宝山某公司财务人员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拨通了宝山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电话,电话第一时间接通。因计划上市的发展需要,这家企业依法依规需要更正4家系列公司2017、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急需领用1.5万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接线员了解情况后,通过所长室协调科室和相关税源管理所,商讨解决方案。

最终,税务部门通过邮件收取企业审计报告、先办后补承诺书,开辟“线上申请+上门取票”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企业成功解决涉税难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分感激:“真的没有想到,在疫情特殊时期,税务局办事效率这么高。”

“你好!太意外了,这个点也能打通你们电话……”4月30日,热线专班居家接线员张美娟接到宝山某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咨询电话,得知该公司是为多个隔离点供餐的重点保供企业,现因纸质发票告急造成资金回笼困难。通过热线电话协调,根据“一次不用跑”发票核定、领用方案,两小时内为该公司解决了发票领用问题。

自4月1日热线建立以来,办税服务厅人员隔离不隔断、停工不停摆。随着复工复产逐步推开,电话量从封控初期的零星咨询激增到单日150余个,宝山区税务局积极协调电信公司,开通了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呼叫转移功能,将接线专班由先期“吃在电话旁、睡在工作间”的4名驻守干部,扩大到两个办税服务厅10名居家办公人员,最高峰时可以9人同时呼入、同时接听。他们专业细致解答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坚持做到“一个电话管到底”。

同时,宝山区税务局还集结了税务专家导师、业务骨干、驻守干部以及居家办公人员,组建了一个对外咨询专家团队微信工作群。作为咨询热线的专业“后援团”,咨询团队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确保企业咨询的问题有响应、能解决。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特斯拉上海工厂的二级供应商,疫情封控前,公司财务转移到苏州分公司办公。近日,因其税控设备1张已开具发票无法上传,导致后续无法开票,因疫情原因又无法携带税控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补录业务,严重影响到该公司复工复产进度。

居家接线的宝山区税务第二十二所沈海虹,接到该公司财务的电话求助后,第一时间在咨询微信工作群发布具体问题,所长室、驻守干部、居家办公人员、居家税收管理员、税控设备供应商代表等,各方迅速联手响应。

在查询印证企业发票等相关信息后,工作群及时作出系统原因导致开具未上传的准确判断,制定了手工退票、“网上领取”重购+远程下载、开票端空白作废、实体票作废拍照回传办税大厅印证的解决方案,在不违反办理要件、纳税人足不出户的前提下,成功解决了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急难问题。“可以正常开发票了。这么多部门、这么多人为我们公司一起想办法解困,坚持制度又有热度,我们真的非常感谢!”电话那头传来该公司财务的连声感谢。

来源:上海宝山

【第8篇】上海市税务总局

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9篇】上海税务网厅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最大力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青浦区办税服务厅实施“全预约”办税缴费新模式。

如您确需来厅办理相关业务,请务必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等渠道进行预约。

预约渠道

(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二)“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

来自:青浦税务

【第10篇】上海税务稽查局

新民晚报讯(记者 杨硕)近期,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金叶眼镜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3.3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进一步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

【第11篇】上海税务网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税函〔2022〕22号

全文有效

2022.3.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

(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

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

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

(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

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管理变化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四)创新思路,优化辅导力克难点

各区(分)局应因地制宜进一步深化拓展线上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申报表的变化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问题,运用市局征管问题沟通和处置机制,“早报、细究、集思、妥处”,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解答,促进规范管理,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精准定位,细致服务量质并举

(五)聚焦重点,切实推进优惠落地

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制造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六)规范管理,持续助力申报质效

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应充分运用指标提示,结合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工作,做好重点风险源排摸,辅导前置,提升申报质量,从而进一步加强申报数据管理。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运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管理,“精准放开更正权限、建立数据管理闭环”。使得电子申报功能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实现“服务内容有差异、数据质量能保证、涉税风险可控制”地向不同需求的纳税人开放汇缴期后网络渠道更正申报权限,达到实现精准开放、风险可控总目标。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质增效

(七)内部协同,优化机制明确职责

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由市局统一协调、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八)外部联动,主动对接畅通渠道

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科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协同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尽报智能退税

(九)明确对象,严格排摸及时跟进

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3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十)充分探索,改革推动智能退税

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全市层面汇算清缴智能退税。各区(分)局应积极推广,做好宣传辅导以及指标设置工作,整体提升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质效。

六、总结亮点,数据挖潜助力后续

(十一)回顾梳理,及时分析总结报告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提炼一到两个工作亮点。

(十二)深入分析,精确助力后续管理

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力争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1日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送资料以及报表变化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企业也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版”、“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新增两项精细化服务举措:一是在申报渠道,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实现“报退合一”、“一键”启动、智能审核。二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间或期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统一纳入本地智能退税模式,简化审核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进一步确保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尽退、早退快退。

(六)涉税事项咨询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通过线上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第13篇】上海税务大厅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将整体搬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税务所新地址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一楼中厅北侧)

二、新第一税务所启用时间

2023年7月25日

三、对外服务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四、按照“非预约、不上门”原则,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应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等预约通道提前预约,实现分时分批、错峰预约办理。

详情参见:办税服务厅“全预约制”操作指南

因服务场所搬迁,原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对外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2023年7月21日

交通指南1.公共交通:可乘坐嘉定1路、嘉定6路、嘉定14路等至嘉戬公路迎园路站下车,步行约50米到达。2.自驾:行政服务中心嘉新公路东侧有一个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道路及停车压力,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来源:上海嘉定

【第14篇】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稽查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下列单位(个人)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01月25日

【第15篇】上海税务大厅上班时间

据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度上海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上海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上海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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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和解放日报社联合召开2022上海百强企业新闻发布会。会上,主办方发布了2022上海企业100强、2022上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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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大家的支持!2022年1-10月10省市个税收入情况广东2022年1-10月个税收入为2121.4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7.39亿元,同比增长12.6%。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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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2022年上海市税务局进面公示为例][其他省市、部门在之后更新]注:在国考中有三套卷子,分别为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本篇中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