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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小编为各位整理了发票专用章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要求是什么?去哪里印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样图)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点都可以刻制。

二、申领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三、发票的哪些联次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四、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两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六、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也需要加盖发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公司名称变更,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开发票,但用原来公司的发票章盖章,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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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4篇】宁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1-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

名称

文号

1

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王剑泽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32687.93元、土地增值税5594301.31元、滞纳金37924794.3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21号

2

宁波林厦木业有限公司

周祖生

缴纳罚款1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0号

3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缴纳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滞纳金2630539.4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0794.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1号

4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缴纳罚款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2号

5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缴纳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滞纳金15266.73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罚款3463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3号

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27日

【第5篇】浙江国家电子税务

近几年来,为了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缩短办税时间,减轻办税负担,国家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节约了综合成本。那么对于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该如何操作呢?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1.网上申领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

2.网上申领发票种类范围

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

二、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流程

全国各个省份的操作流程大同小异,首先你得登录到相应省份的电子税务局网页,对于电子发票的票种是没有核定的,找到相应的模块进行票种核定;如果已经有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则可以直接通过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例如浙江省的申领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官网,其次根据是否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进行操作。

(1)对于未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先要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中进行票种核定,再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2)若已经核定了电子发票的票种,则可以直接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在申领过程中,需要用户选择领取方式,填写申领数量等基本信息并核对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业务受理。对于电子发票,提交成功在领取记录中点击红色申请单号即可看到领取的发票号段信息。

写在最后

通过网上开票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二维码、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电子发票,并根据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第6篇】国家税务验证码是什么

那么,

纳税信用等级该如何查询呢?

看下面~

查询路径一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

3.点击【我要查询】功能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

4.点击查询,出现企业各评价年度总体情况,选择要查询的年份再点击查看

操作完上面4个步骤,

就可以轻松知道

公司每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啦,

是不是很方便呢?

but!上面的查询路径只可以查询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状态哦。

可我还想知道合作方的信用好不好?是不是值得信赖!

没问题~税务官网上同样可以查询到厦门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请继续看下面吧!

查询路径二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后,点击左边功能栏中的【纳税信用查询】

3.在【纳税信用查询】中,输入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代码以及验证码,再点击提交

4.最后点击详细,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年度纳税信用状态

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也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大家可切记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噢!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

发布日期:2021-11-04 14: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0******91l):

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十五日内缴回骗取的退税款56599029.94元。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4日

【第8篇】安徽国家税务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实现安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遵循。

明确6大类27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和税收共治新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等6大类共27项重点任务。

创新举措精准服务

《实施方案》还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推出多项改革创新举措。据介绍,在突出服务安徽发展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争取税收政策措施先行先试,下放安徽自贸试验区省级税收征管权限,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多链协同”“双招双引”,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还提出,多部门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突出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程序,推进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还提出,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统一长三角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今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下一步,将从省内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逐步转变为长三角区域通办。

此外,突出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政策落地机制,建立完善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落实情况精准监测,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打造不少于2个纳税指标营商环境全国标杆城市。 (记者 方娟)

【第9篇】山西国家税务总局

5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区税务局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妇委会委员。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市妇联联络部部长张翠萍莅临指导,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长森主持会议,42名妇女代表参会。

会上,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晓芳宣读了市妇联关于同意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听取了第一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计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名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代表市妇联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就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当好机关妇女干部的坚强后盾;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充分激发妇女同志的潜能和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代表区党委对新一届妇委会委员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妇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新一届妇委会能够继承传统,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岗位立新功,率先打造出更多更响的工作品牌,推出更多更强的标兵模范;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意识,共促和谐展风采,切实为妇女干部解难事、破难题,引导妇女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三是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守正创新促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将妇委会创建成深得妇女同志信赖的基层组织。

来源:太原妇联

【第10篇】福建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3月份

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经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现将我市2023年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来源:漳州税务

编辑:实习生 谢妍

【第11篇】江苏国家税务

江苏税务app上线了

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

服务于企业和自然人

提供72项高频业务功能

快来下载吧

以华为应用市场为例,打开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江苏税务”,点击【安装】、【打开】。

点击两个【始终允许】弹窗授权后,点击【立即体验】即可进入app界面首页。

点击左下角【注册用户】,进入账号注册界面,完整填入所有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注册。

注:不可使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登录;为保证账户安全,密码长度不小于6位,且必须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及数字。

进入app界面首页,点击左上角【请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手机号及密码后,点击【登录】即可完成登录。后期可在【设置】中设置手势登录。

以自然人身份成功登录app后,系统自动关联您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全部企业,办理企业业务时点开左上角头像,点击如【个人身份】,选择企业后可切换至【企业身份】。

办理业务需完成实名认证,已在微信中完成实名认证的无需再次认证,未认证的点击右下角【我的】->【用户管理】->【实名认证】,即可跳转至微信税务实名认证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

您可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江苏税务”,也可使用手机浏览器扫描以上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也可点击链接下载:https://www.jiesi6.com/jssw/index.html 目前仅支持安卓6.0以上版本。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级别

文/米糖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首日报名人数就突破16万,可想而知如今考公热度有多高。

10月24日开始报名,12月4日开始笔试环节考试,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国考正式拉开帷幕了。

受疫情影响,就业环境不景气,考公成香饽饽,成为年轻人的主流选择,值得高兴的是,2023年国考预计招录3.71万人,相比2023年增加了5858人,扩招比例达到了18.75%

而扩招主力主要来自于国考招录大户税务局

税务局进一步扩招,成为国考的顶流

2023年税务系统预计招录2.5万人,相比上一年同比增长了4985人,税务系统本身就是国考大户,这一次大幅度扩招,进一步成为今年国考的顶流了。

根据今年的税务系统职位数量和招录比例,今年报名人数一定会激增,成为考公人的主要选择。

其实,税务系统一直是国考的香饽饽,在大众印象中,税务人员钱多活少社会地位高,是传说中最容易跨越阶级的中产级别岗位,甚至被称为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具绝对的“奢侈品”。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税务真的是活少钱多的优质岗位吗?答案是否定的。

过来人真诚劝告:名校生尽量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什么是“铁军”

原指英勇善战,所向无敌的军队,现指体制内的税务系统,庞大的群体,铁一般的纪律,现指公务员税务部门人员自嘲的一种方式。

一位网友分享自己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完全可以用“劝退”“后悔”2个词总结全文。

他表示:

“税务局并不像大众想的那么挣钱,工资只有一丢丢,公务员降薪后,直接少了2000元的补贴。

而且阶级制度非常明显,活都是年轻人在干,且到处都是小团体,工作干着非常不开心,没想都想要辞职,但又不知道辞职后下一步该怎么走。”

该网友作为过来人,真诚劝告考公人尽量不要选税务,尤其是有能力的985名校生,最好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税务系统岗位有哪些缺点

工作内容繁杂

你以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就是在税务大厅复杂相关税务、审计、协调等日常工作,其实不然,税务部门工作非常繁杂。

税务工作包括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和方案策划、税收支出和申报,提交税务报表,分析税务成本等等,每个工作任务量都不大,但架不住源源不断的有新的工作。

人际关系复杂

税务系统是公务员中的大户,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除了日常工作外,人际交往也是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人,下一步工作就很难做,这一点也让年轻税务人员感到心力交瘁。

晋升困难

税务系统部门多,但作为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辖,各部门的岗位领导非常少,能提供的晋升岗位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想在税务部门晋升非常困难,80%的人员都是在岗一干就是一辈子,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税务系统公务员?

税务系统看似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其实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只有真正上岗的人员才知道有多难。

所以,公务员报考一定不要跟风,选择适合自己,且前途光明的岗位,对于985名校生来说,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选调生,是公务员中的vip,是预备干部般的存在,拥有更光明的前途。

目前多个省已经公布了选调生的计划,比如2023年吉林省选调生,在固定的34所名校进行招生,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以报考。

税务系统作为体制内的铁军,要求非常高,不是想考就能考上的。

2023年税务系统招录明确要求统计、数学、计算机、电子信息、英语、财政、金融几个专业,部分地区岗位还只招收应届毕业生。

这两个大类要求直接把部分人排除在外了,再结合上述税务系统岗位的特点,这类岗位适合心理强大、人际交往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人报考。

2023年考公已经启程,在这里希望每一个考公人都能圆梦,考上心仪的岗位,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再为找工作担惊受怕。

今日话题:

你觉得税务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吗?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3篇】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表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来源:中税答疑

【第14篇】河北国家税务

2023年国考招录职位17655个,招录人数37100人。其中国考河北地区共计招录人数1537人,招录岗位651个。

一、招录人数较去年增加521人

从2023年的国考河北地区的整体招录情况来看,较去年增加43个岗位,招录人数增加了521人。对于河北的考生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再加上今年的考点可以就近选择,对准备考试的考生来说更加方便了一些。

二、国考河北地区各地市招录情况

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招录人数最多的是石家庄,招录人数225人,招录职位数74个,招录的职位也多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下属的岗位,基本占据了大部分。其次是唐山招录人数200人,招录职位84个,和第一名的石家庄整体差距不大。

三、国税系统依旧是招录top 1

从河北地区的各系统招录情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招录职位425个,招录人数1200人,占招录总数的78%。截止27日,河北省税务局的过审人数已经达到5735人,相信最后几天还会有爆发式的增长。大家在选岗的时候还要注意,部分职位是分布在各地的,所以在“工作地点”一栏一定要仔细看。

四、行政执法类职位占比达76.48%

从2023年国考开始,试卷分类由原来的的两类,重新分为了三类,新增了行政执法类。之前小编也提过,行政执法类在行测上和其他两类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申论出题方向上更侧重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2023年国考河北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岗位招录人数1310人,占总招录人数的85%左右,比例非常大。所以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属于哪一个分类,更加精准的备考。

五、最低学历低限为本科成招录主体

今年本科学历可报考的职位631个,占比97.72%,占有绝对报考优势,这说明国考对高学历人才的高度重视。整体来讲学历要求大多为本科。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要注意“仅限”两个字,一定要符合要求再进行报名。

再次提醒大家,如果职位表中对专业要求比较宽泛,无法确认自己的专业是否在招考之列,则需要电联招录单位,经对方确认后再报名。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黄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15个范本)

一适用对象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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