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
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简易差额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营业税时期,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的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工的开票方式有哪些?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
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现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想要投诉或者咨询。如: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到假冒商品、发现环境问题、医疗卫生问题、遇到劳动纠纷、法律问题、金融消费问题、快递服务问题等等,如果此类问题应该怎样直接有效地投诉、维权?今天的文章把几个全国常用投诉举报电话整理了一下,供大家需要时使用。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12315是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当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
1、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当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
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12333服务受理范围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人才工作、公务员管理、军转安置、引进智力等8方面工作,提供人事人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咨询和各类信息查询以及零就业家庭投诉、用工投诉等服务
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12369
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1、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3、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热线:12313
12313,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全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的专用号码。 “12313”举报电话定位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面的公益服务,主要功能是接受公众有关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举报,答复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市民若发现有违法贩卖烟草制品等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3”烟草投诉热线,维护合法权益。
全国纪检监察举报:12388
12388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12348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公共卫生服务电话:1232012320属于卫生行业政府公益热线,是卫生系统与社会和公众沟通的一条通道,是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公共卫生相关问题的一个平台。12320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举报;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投诉;受理公众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中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
金融投诉电话:12363
12363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投诉电话,是为全国性金融消费和投诉的质询服务专用的号码。12363投诉范围包括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比如说支付结算、征信等,另外就是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投诉,以及影响辖区范围金融稳定的投诉。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可以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诉讼咨询,并可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信访投诉等。
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12305
12305,是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客服号码。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对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邮政业经营者进行投诉。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企业未予答复的,可通过“12305”特服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诉。也可进行网上申诉。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12321 接收社会各界关于网络不良与 垃圾信息的举报,受理范围:
1、利用互联网网站、论坛、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博客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2、利用短信、彩信、彩铃、wap、ivr、手机游戏(含小灵通)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3、利用电话、传真等传播、借助其他信息通信网络或者电信业务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温律说法:
以上几种常用的投诉举报电话给大家整理如上,如果遇到需要举报、投诉的情况,可以请根据所遭遇选择性举报投诉。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记得收藏一下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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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3篇】海南国家税务
近日,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期限
财税〔2020〕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责任编辑:周钰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每个月不知道怎么报税?看老税务师的“从零开始”系列就够了!
对企业来说,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免不了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报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由于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业务,自己在网上申报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从零”系列从最基础的操作讲起,保证一看就会,一看就懂,申报纳税不用再往大厅跑,再也不用花钱请代办了!
第一期我们就讲一讲在网上申报的第一步,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进入电子税务局的首页。可以在本省税务局的官网上找到入口进入,也可以在百度搜索进入。这里我们以北京电子税务局为例。
这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首页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以北京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常用的一共有三种登录方式,我们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种是ca证书登录,这是大多数企业登录的方式。使用ca证书登录很简单,把ca证书插入电脑的usb借口,输入密码即可登录。
第二种是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也是现在企业比较常见的登录方式。在登录页面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用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根据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输入后即可登录。
第三种是账号密码登录。输入自己的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以及验证码后就可以登录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常用登录方式就是这三种,其他省市的电子税务局也有别的登录方式,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操作就可以登录了。ca证书登录是各个省市最常用的登录方式,大家一定要保管好手中的ca证书。
这一期的教学就到这里了。下一期我们来讲一讲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第5篇】国家税务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
增值税开票软件是财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的,金税盘和税控盘想必都很熟悉这个操作流程了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今天带来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详细的图解流程,涉及到的每个模块都有详细操作过程演示,希望没有掌握的财务人员,今天看过后,可以熟练地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文末获取电子版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
第一章节税务ukey系统注册与登录
1.1 系统注册
1.2 系统登录
第二章节税务ukey的发票管理模块的操作流程
2.1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
2.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填开
2.2负数发票填开
……
篇幅限制,上述有关“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就到这里了。一共是56页的内容,不便在此一一展示了。对税务ukey操作系统不熟练的,可以参考上述文章的图解流程哦,祝愿大家财税工作一切顺利!
【第6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7篇】北京市国家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8篇】吉林国家税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安排专人为本地旅游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资料图片)
选择更多、时间更省、流程更简、成本更低、体验更佳……对于吉林省纳税人来说,越发优质的办税服务正在不断加码获得感。
面对新经济、新业态,全省税务系统以解决群众办税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以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突破点,主动作为,打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出实招,在服务企业上出新招,让各类市场主体搭乘办税“直通车”,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享受快捷又舒心的办税服务。
税惠“直达” 帮企业拿足“政策红包”
疫情对我省旅游行业冲击巨大。我省税务部门全力以赴,精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旅游行业全面复苏注入“税动力”。
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王海岩介绍,为了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红利,提振发展“精气神”,该局成立了工作专班,详细梳理了适用于旅游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作了本地旅游企业名单,安排专人提供精准服务。
“税务部门下沉服务,第一时间为我们送上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让我们享受到了200多万元的税收优惠,帮我们挺过疫情难关。吉林的新雪季已经到来,我们的发展信心很足!”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晓微说。
为重点关注在岗职工多、受疫情影响大的重点税源企业,全省各地税务部门积极行动,多措并举:采取领导带队“一对一”帮扶机制,为企业量身打造政策服务,组建“科室+”业务团队,通过行业分类、专项指引,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指导;开通“税企高层直通车”,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
长影集团董事长赵彪表示,从增值税改革到个税改革、社保费降率,针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部门都能在第一时间上门宣讲,帮助企业算好减税账,这体现了我省税务部门良好的服务意识。
为了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各类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全省各地税务部门还利用网络直播间、手机报、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税博士”智能咨询、纳税人学堂等多元化渠道及时推送税收新政。
此外,为了让纳税人对各项税惠政策“应享早享”,全省各地税务部门普遍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签署书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予以容缺受理,即先办事、后补资料,避免因资料准备不充分而让纳税人反复跑。为加速缓税审批工作,在核查环节,取消了实地核查,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律实行案头审核。
诉求“直达” 做纳税人的“贴心人”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特大型国有钢铁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千余家供应商,每月发票认证数达上千份。每到月底,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加班加点完成发票认证,而且,携带大量发票往返税务局的过程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获知纳税人的困难情况后,税务部门立刻调拨了一台自助认证机送到企业,免费供纳税人使用,并派业务骨干前往企业进行安装调试。
全省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宽发票申领渠道。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流动服务车预约上门服务等多种渠道申领发票的基础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领,选择邮寄到家服务,实现轻松领票“一次不用跑”。
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省各基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合作,将企业开办业务进驻各县(市、区)政务大厅集成办理,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的“一条龙”式业务办理,并可在25分钟内办结。
我省税务部门通过“三问三送”、调查问卷等形式,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集中梳理规范200项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最多跑一次”、187项“免填单”、76项“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今年,长春市税务系统成立了税务发展服务团,主动对接企业,做到“企有所需、我有所应,企有所困、我有所助,企有所难、我有所帮”。近日,服务团一行8人来到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开展服务。公司详细诉说了整体搬迁的涉税问题和困难,服务团成员吉林汉林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影发挥专业优势,现场答疑解惑,无偿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及时聆听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上半年,全省纳税服务投诉数量明显下降,投诉总量为106件,较2023年同期下降53.54%。
便利“直达” 不见面的服务,看得见的真情
“现在办税可真是太方便了!家门都不用出,电子税务局一登,三方协议一签,报税在网上报,缴税也在网上缴。两头不见面!”松原市长岭县国权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会计王玲感叹道。
疫情倒逼“非接触式”办税成为常态。全省税务系统按照“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应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目前已有197项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为了让服务质量不打折,我省税务部门积极优化网上办税体验。不断优化税(费)种申报,对包括185个涉税事项和35项问题解答办理,对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针对纳税人个性化问题实施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等办税套餐服务。
此外,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继续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离厅式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充”的办税模式。截至目前,全省税务部门自助终端累计办理业务9.68万余笔。
今年,松原市税务局创新推出了“智慧办税服务厅”,实现了网上办税与24小时自助办税、涉税业务引导办理与疑难问题辅导办理等功能相结合。
据介绍,松原市区内各办税服务厅入驻市政务服务之家后,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暂时闲置下来,松原市税务局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成“智慧办税服务厅”。
步入其中,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的大厅宽敞明亮,内设纳税人学堂区、宣传辅导区、24小时自助办税区、办税体验区、疑难问题处理区等功能区域。8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和5台网报一体机及2台互联网自助办税电脑整齐排列,能够受理197项“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提供自助发票发售、发票验旧、网上申报、缴费查询等服务。各类终端均有详细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引,并有工作人员辅助指导。
“平时我办理税费业务只能去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排队的人多,要花费很长时间。有了‘智慧办税服务厅’后,就不用去窗口排队了,办理时间也自由灵活,真好!”松原市大行财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秀静办结业务后,开心地说道。(徐慕旗)
(来源:吉林日报)
阅读原文: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李辉图片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第11篇】国家电子税务局第一次登录密码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3号公告
土增税清算中,我们对发票的审核一直是重点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时间紧,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时候匆匆扫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发票审核需要关注的地方,供参考~~
1、发票形式上是否合规(常规审核)
审核人员需关注的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是否为建安工程类服务、加盖印章是否合规、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还应关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保持一致,审核人员需关注建安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合同签订的内容、资金的流向是否一致。
例:某市甲开发商收到的所有工程类发票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经过查看付款凭证发现,开发商对施工工程进行付款时都是付给个人,而非施工方乙,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给了刘某、张某、曹某等个人,以上这些自然人也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员工,很明显,该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在内都是个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而甲房地产商,则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发票金额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风险。
政策链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非本次清算项目的审核:关注发票对应工程是否为本次清算范围内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为多期同时开发的,应关注该发票对应建安工程是否归属为本次清算单位,如发票涵盖多期房地产项目,是否可用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例:在某次清算中,审核人员发现建筑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内容为管道工程: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这引起了审核人员的疑问,结合凭证资料查实后发现,该笔发票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均为竣工验收备案后方才实施并完成,非本次清算范围内可扣除的项目。
政策链接: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2)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4、主体建安工程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有无合理理由。
例:某小区主体建安工程合同金额为6600万元,经逐一核对建安发票之后,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合同金额一致,经询问,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6500万元,企业会计解释差额100万元属于尚未支付的质保金。而该项目主体部分已竣工五年多,超过主体建安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审核人员认为企业会计解释比较牵强,决定对主体建安工程部分的付款记录进行一一核对。经核对后发现,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金额是6100万元,此时企业会计才承认最终确定的支付金额的确是6100万元,与合同金额相差500万元。根据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工程施工费用的扣除要求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及合法凭证保持一致,因此应调减建筑安装工程费500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13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第14篇】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对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还将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进行标注,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办事群众: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强化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3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甘肃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正式对接,完成系统切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二、全省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业务系统停机时间
2023年11月23日0时-2023年12月4日24时
三、全省业务恢复办理时间
12月5日0时起,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全面恢复正常办理。
暂停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有业务受理,暂停全省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暂停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各市州自建的网办、手机app、微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线上服务渠道;暂停甘肃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客户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一) 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按照公告的系统切换时间合理安排申报相关业务。
(二)系统切换期间未及时申报的新增养老待遇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受理,最大限度保障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相关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办理的业务,请在系统切换前视疫情防控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原渠道预约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切换期间不影响全省其他社会保险费和各类医疗保险费经办业务和费款征收。
由于系统切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咨询相关事项,可拨打12333(天水、临夏拨打时使用区号+12345)和税务12366咨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9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排版:李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