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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税务新规(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7月1日税务新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7月1日税务新规

【第1篇】7月1日税务新规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今天带你了解: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第2篇】2023年税务征期日历

又到了阳春三月,每月交替之际,长财咨询会为大家准备最新的企业相关政策咨询,记得关注哦!

今天长财咨询为大家准备了3月征期日历、近期税务事项整理,以及3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这些事项企业要注意了!

一、3月征期不延长,截至15日

税局明确: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15日

请及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二、3月1日起,个税综合所得汇缴开始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3月31日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2023年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温馨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3〕47号):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会收到返还的上缴的工会经费。

五、残保金继续免征!但需要满足这个条件

财政部2023年第98号公告中规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23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

但在财税〔2017〕18号中对残保金有这样一条规定: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并无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财政部2023年第98号公告到期以后,若是30人以下的纳税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不足3年的,在剩余的时间内仍然可以继续免征残保金。

六、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七、这些政策新规3月1日起实行

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2、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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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7.1日税务新规

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将实施、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终获明确规定……7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将施行

6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中央调剂基金是由各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的。作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仍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不需要额外多缴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总量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会增加社会整体负担、不会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后不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所以它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个人待遇,通过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能够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各地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就更有保障。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将有利于缓解或逐步解决部分困难地区特别是退休人员赡养比较高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7月1日起将进一步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较大范围下调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这是继我国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后,持续扩大开放并满足群众需求的又一重要举措。

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将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等予以明确,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此外,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州:垃圾分类规定和湿地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6月22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8次主任会议。会议审议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实施准备情况的报告,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法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有关设施建设进度,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法规实施工作,全面提升广州市垃圾分类和湿地保护工作水平。

山东: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于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近日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该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

《示范文本》提出,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为抑制群租乱象,《示范文本》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示范文本》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辽宁:7月1日起省工商登记将“三十二证合一”

7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登记便利化程度将再次提升,在原有“二十六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全面实行“三十二证合一”。6月21日,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发布会上,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介绍了一系列减证利企便民新举措。

“多证合一”是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1日辽宁省实行“二十六证合一”登记制度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共核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83.5万张,惠及众多市场主体。目前,辽宁省工商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将更多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

吉林:首部“黑土地保护”地方性法规7月起施行

为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2023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吉林省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武汉:治霾再添新举措扬尘污染新规7月起施行

武汉市环保局6月21日宣布,《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固体物料运输等多种形式产生的扬尘污染分别制定具体规定,从源头把控扬尘污染。

《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工程施工总体要求、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运输防尘、道路保洁作业防尘、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以及下水道疏浚作业防尘、堆场及搅拌站防尘、裸露地防尘等7个方面,分门别类规定扬尘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内蒙古: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2023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共六章36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二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四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五是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六是完善了法律责任。

来源 | 人民网

【第4篇】税务7月1日新规

个税降了!10月1日起执行!

7月7日,重庆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核定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信息量很大!都是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问题。

文中重点总结如下: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意见稿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率,统统按原执行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2.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个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经营所得,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这也意味着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以后或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3.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按1%交个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分两种情况:

1、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5.执行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执行时间是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不过,以上是重庆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且目前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但目前全国多地出台的个税经营所得核定政策,大多数都下调了应纳税所得率,大家可以看下当地的文件,千万不要错过优惠政策。

【第5篇】税务年报截止日期

一、截止时间

2023年企业进行工商年报的时间 每年的1月1日起,6月30日结束。

二、

哪些内容要

年报公示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

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但是必须知道的是,公司必须对工商年报公示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未参加企业年报一般会有以下后果:

1、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3、如果企业连续三年没有履行参加企业年报的义务的,会被列入企业黑名单,影响企业法人个人征信项目。

【第6篇】税务登记日期怎么填

近期,我省郑州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高新区,开封杞县,平顶山市石龙区、汝州市、许昌襄城县、鄢陵县,商丘永城市、宁陵县,周口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城市、商水县、太康县、西华县、鹿邑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一税务分局、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区、县(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2023年1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3年11月25日。

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1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2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第7篇】税局明确简化税务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事项,4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财务人员注意了!自2023年4月1日起,企业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流程,将发生巨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对登记变更、跨区迁移、协同登记等征管事项进一步简化、优化、明确。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下面跟小五一起来看看吧~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

以前跨省迁移是件很麻烦的事,来回两头跑,麻烦又浪费时间。通知明确了跨省迁移流程和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三、登记业务协同方面

以上便是关于税务变更登记和跨省迁移的最新政策。您对该项政策的有什么疑问吗?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呀~

如果想了解更多税务新政,请持续关注“51账房”

【第8篇】7月1日起税务新规

时光飞逝,转眼间7月份征期明天就截止了,还没有申报的要抓紧了

除了征期,7月1号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各位老板,都知道吗?

新版《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降低税率,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取消尾数规定,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取消轻税重罚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执行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7月1日起执行,40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今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此举无疑利好工程类中小企业。

虽然税费政策已出,但是很多老板由于自身不是专业会计,又要考虑用工成本,公司内部缺乏专业的财税人员,导致很多政策不能及时享受,从而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如果企业单独聘用财税专家为公司解决财税咨询、税务政策分析等问题,对企业来说,要考虑社保、公积金、工资等,无疑又会增加用工成本。

企业可以选择外部专业财税机构做财税上门服务,专业的财税上门服务团队都是由经验丰富的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组成的,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做账,有效规避账务风险,对税务风险也能提前预警,及时把控,做好调整。

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地方税务政策及时提供该行业税务减免政策并指导其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享受政策报批、备案手续及流程。提供合理建议使其充分享受税收减免、退返、财政或行业补贴等政策。

财税上门团队人员会时刻关注着与财务、税务、行业、地方政府等相关的政策、文件、法规知识,并及时解读给企业,并对新政策法规带来的影响给与合理化建议。

而且,财税上门服务费用也不高,对企业来说,只需要支付一个会计的工资,就可以享受高质量、持续性的专业财税团队服务,无疑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第9篇】7月1日起税务联网

7月28日,记者从北京海关获悉,自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6月7日在北京开展进境邮件税款信息联网项目试点以来,海关与邮政系统全面实现了缴税信息的无缝对接,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关邮之间缴税信息互联互通、对账汇缴智能化等功能,有效提升邮件通关效率和用邮人缴税便利水平。

截至7月25日,北京海关通过该试点征税放行邮件51833票,汇总生成5543票税款缴款书,实时入库税款共计1112.4万余元。

“使用‘掌上海关’app,仅用了1分钟时间就完成了税款支付,无需再像以前一样通过代理缴税,足不出户等待邮件派送就行。”家住北京西城区的王女士前几天“海淘”了几件衣服和化妆品,刚好赶上了关邮联网试点。

试点开展以来,像王女士这样的国际邮件收件人,可以通过“掌上海关”app、小程序、“支付宝”在线直接缴纳税款。系统根据税款实时缴库信息,24小时不间断下达放行指令,真正实现了邮件“秒放行”,给用邮人带来了方便、快捷的用邮体验。

据了解,进境邮件税款信息联网项目试点,实现了海关、邮政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使税费电子信息能够在两个系统之间高效传输,改变了以往进境邮件缴税凭证的人工对账、手工汇总、线下支付作业模式,对账方式从每月1次人工对账变为每天多频次的系统自动比对,全面实现了关邮电子对账、税款自动汇缴、用户网上支付。

“关邮缴税信息联网后,用邮人可以通过在线渠道选择自主缴税,缴税完成后,邮件实时放行。”北京海关关税处副处长王薇表示,进境邮件税款信息联网项目试点还大幅提高了税款的入库效率,税收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璐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10篇】6月征期至20日,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提醒来啦

6月征期来啦,本月截止日期为20日。请各位纳税人注意征期时间,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1日-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备注: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金税盘

金税盘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方法

请您按照顺序进行操作,未抄报或抄税未成功直接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会出现不成功的报错提示,步骤如下:

①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金税盘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登陆开票系统,网络正常状态下会自动进行汇总上传并直接完成清卡操作!

注意:只要金税盘发行成功,不管是否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发票是否已经读入,都需要进行抄报清卡工作!

查询清卡成功方法

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进入后在左侧选项中选择您想要查看的发票状态。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06月01日00时00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7月01日

汇总报税资料:无

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07月,汇总报税资料“无”

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6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税控盘

税控盘抄报方法

一般纳税人抄报步骤

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步骤

自动抄报方法

开票软件网络稳定的前提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开票截止时间自动顺延。如下图所示: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手工抄报步骤进行抄报。

手工抄报方法

上报汇总: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网上申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季度申报不涉及申报的纳税人忽略此步骤)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申报系统客服。

反写监控: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反写,开票截止时间则更新到2023年7月15日,表示成功。

税务ukey抄报方法

自动抄报方法

开票软件网络稳定的前提下登录税务ukey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开票截止时间自动顺延至2023年7月15日。如下图所示: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手工抄报方法

上报汇总: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网上申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季度申报不涉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忽略此步骤)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申报系统客服。

反写监控:申报成功后,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反写,开票截止时间则会更新到2023年7月15日,表示成

常见问题

一、0申报也需要开票软件抄报税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要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二、月初没有抄报税是否可以开发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是可以开票的,只要在开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抄税是不影响的。

三、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配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四、开票截止日期已经变更,重复操作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数据只上传一条,重复操作对上传结果没有影响。

五、多块税控盘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抄税吗?

答:可以,更换税控盘登录软件正常操作。

来源:北京航天金税财税服务平台 北京百旺金赋

【第11篇】11月1日起优化税务事项办理程序税办理务

国家为了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在9月30号的时候正式提出了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优化方案。11月1起正式开始全国试行执行了。

法律法规调整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流程简化调整5个事项

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执行简化标准流程如下: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总结:以后报税会越来越方便了,代账公司竞争变大,代理记账的价格也会随之下调。

【第12篇】税务登记日期是指哪个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31日之前,德国公司需要提交税务申报文件去申报公司的税务。但如果不能这个日期之前申报税务,是可以申请延期到9月30日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也没有任何贸易往来,这样的话是可以不做帐审计,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收,但并不是什么都不用做,仍需要进行税务零申报。

深圳市登尼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在深圳,专注于海外公司注册、银行账号开通、年审、做账审计报税、商标品牌申请等一站式服务。

【第13篇】明日之后税务

明日之后作为自由度极高的生存类手游,玩家可以自由的建造营地,搭建自己的房屋,升级武装来抵御感染者的侵略。不论是搭建营地还是房屋都离不开必要的木头、图纸等材料,升级道具也得有图纸和资材,如果没有足够材料的话,除了拼命肝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吗?

当然是去交易之城买啊!但是一说到交易之城,玩家们就开起了吐槽模式,吐槽交易之城对玩家们的种种限制。为什么这样一款自由度这么高的游戏却要在交易系统设置各种要求来限制玩家们进行交易呢?

先来说说明日之后里的交易系统,最基础的就是玩家间的互相赠送:玩家间可以单向赠送一些基础的(白色)材料,老玩家给新手一点基础东西帮新手快速度过前期还是很有用的。

大家吐槽的主要还是交易之城。在交易之城里玩家可以通过摆摊的方式用金条来买卖一些材料、装备、枪支。这也是传统游戏中常用的一种拍卖行的交易方法。交易方法没什么问题,那么是哪儿出问题了呢?

关键就是税费!在交易之城买卖东西有15%的税费,如果你是要电视远程购物的话还需要额外支付5%的运费。简单来说,我卖了10000金条的东西,结果我只收到了8000金条。这个税要和中彩票的税率一样了哦,也难怪玩家们纷纷吐槽。

那么,为什么明日之后要限制玩家间的自由交易,设立交易之城还将税率调整的如此之高?

其实官方也是无奈之举,为了给玩家们一个更加良好的游戏环境,想让玩家们有更好的游戏体验。不信你听我给你分析分析为什么要将税率调这么高。

1、杜绝工作室横行,破坏游戏物品交易市场。如果取消税率或将税率调的很低,一定会滋生大量的工作室利用脚本来刷材料进行售卖,售卖的材料多了价格一定会下降,对于正常玩儿游戏的人来说自己获取的资源无法卖出高价,从而导致无法升级自己的装备、建筑。之后玩家就会迅速流失。

2、防止大量工作室小号影响游戏体验,满服都是工作室的小号,试问你看着烦不烦?频道聊天里也都是工作室的广告信息,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玩家。

3、减少游戏账号被盗的损失,如果物品都可以由玩家随意交易,那么盗号者会将玩家的物品迅速转移,等玩家找回密码之后发现已是空号。因此利用交易之城进行交易,并赋予一个审核期可以有效的减少账号被盗的损失。

4、交易系统最难的地方在于对经济领域的理解,如果任由市场进行调配的话,市场一定会崩盘,这是由市场的逐利性,信息不完全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官方一定要做出一个指引,将游戏内的经济系统控制在一个安全的合理的范围之内,经过多方的测试计算,最终决定了将税率定为20%是不会影响大多数玩家的游戏体验,也可以避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个游戏想要稳定的长期运行,一个有序的游戏经济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官方和玩家一起努力,才能杜绝游戏被工作室,被通货膨胀的经济系统毁掉。所以,为了明日之后更好的发展,不就是税率嘛,我忍了!

【第14篇】税务日历2023

总局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明确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负税人对“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十分关注,是不是各省税务机关对此都作出了扣除标准的规定呢?据查询,目前只有少数省级税务部门有此规定。

一、有扣除标准

1、辽宁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但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但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2、大连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6、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7、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8、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9、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鲁地税二函[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因文件下发时山东省未进行车改,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截止目前为止,山东省再未出台文件对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做相关规定。但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但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一,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12、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13、甘肃省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4、河北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河南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6、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7、陕西省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8、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9、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二、并入工资薪金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3、新疆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三、申报操作

符合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填写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哪一栏?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是填写在免税收入一栏?还是填写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其他”一栏呢?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30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15篇】2023税务申报日历

内容

小规模企业

一般纳税人

印花税

每季度申报月份

1月,4月,7月,10月,每月15日之前

每月申报每月15日前申报

增值税

每季度申报1月,4月,7月,10月,每月15日之前

每月申报每月15日前申报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附加

每季度申报1月,4月,7月,10月,每月15日之前

每月申报每月15日前申报

今天是八月申报最后一天,还没有申报的小伙伴要抓紧时间啦~

申报注意事项,这些事一定要做

1.三方协议网签

2.错过申报时间,忘记申报,滞纳金应该怎么算?

申报缴款问题:怎样算是一次完整且成功的缴款呢?

发送报表成功后,点击【缴款】-提示“缴款成功”-银行扣款成功-收取缴款凭证并打印入账,这样一个流程才算是一次完整的缴款。

8月社保征缴日历

点击这里阅读原文:

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教程:

7月1日税务新规(15个范本)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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